外国专家劳务费发放告知单
国家外国专家局培训费管理办法

国家外国专家局培训费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外国专家局•【公布日期】2014.11.27•【文号】•【施行日期】2014.11.2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国家外国专家局培训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局培训工作,提高培训效率和质量,加强培训费管理,节约培训费开支,根据财政部、中央组织部、国家公务员局《中央和国家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财行[2013]523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培训,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试行)》、《公务员培训规定(试行)》,使用财政资金在境内举办的三个月以内的岗位培训、任职培训、专门业务培训、初任培训等。
第三条举办培训应当坚持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原则,实行统一管理,增强针对性和实效性,保证培训质量,节约培训资源,提高培训经费使用效益。
第二章计划和备案管理第四条应建立培训计划编报和审批制度,并纳入部门预算管理。
局人事司负责制定年度培训计划(包括培训名称、对象、内容、时间、地点、参训人数、所需经费及列支渠道等),经局财务司审核后,报局长办公会批准后施行。
第五条年度培训计划一经批准,原则上不得调整。
因工作需要确需增加培训及调整预算的,经局人事司、财务司审核后,报局长办公会批准。
第六条年度培训计划于每年3月1日前,报中央组织部、国家公务员局、财政部备案。
第三章开支范围和标准第七条培训费是指开展培训直接发生的各项费用支出,包括住宿费、伙食费、培训场地费、讲课费、培训资料费、交通费和其他费用。
(一)住宿费是指参训人员及工作人员培训期间发生的租住房间的费用。
(二)伙食费是指参训人员及工作人员培训期间发生的用餐费用。
(三)培训场地费是指用于培训的会议室或教室租金。
(四)讲课费是指聘请师资授课所支付的必要报酬。
(五)培训资料费是指培训期间必要的资料及办公用品费。
(六)交通费是指用于接送站以及统一组织的与培训有关的考察、调研等发生的交通支出。
外国专家劳务费发放告知单

外国专家劳务费发放告知单尊敬的外国专家:根据我们公司与您的劳务合同约定,特此通知您,关于外国专家劳务费的发放事项,请您仔细阅读以下内容。
一、劳务费结算标准根据您的劳务合同约定,您的劳务费标准为每月人民币(RMB)XXX元。
劳务费的发放按月进行,结算周期为每月按实际工作天数计算。
劳务费将以人民币形式全部支付,不接受其他货币形式的支付。
二、劳务费的发放方式1. 工资账户:您可以选择在中国开设银行账户,我们将按月将您的劳务费汇入您指定的银行账户。
请确保提供的银行账户信息准确无误,以免给资金发放造成不必要的延误。
2. 现金支付:如果您选择在现金方式下接收劳务费,请您务必于每月XXX日前向公司财务部提出申请,以便我们及时安排现金发放。
请您在领取现金时务必注意资金的安全,避免遗失或遭受其他不必要的损失。
三、税务要求根据中国法律法规,针对外国专家的劳务费必须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有关税收法律法规缴纳税款。
劳务费发放后,我们的财务部门会按规定扣除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并在月末向您提供发放明细表,详细列出您的劳务费、个人所得税等信息。
四、特殊情况的发放政策1. 事假、病假、产假等导致您无法正常工作的情况下,公司将按劳动合同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相应的发放政策。
请在此类情况发生时及时与人力资源部门联系,以便我们按规定及时处理您的劳务费发放事宜。
2. 提前终止劳动合同:如果因特殊原因您需要提前终止劳动合同,劳务费发放按照劳动合同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五、其他注意事项1. 如果您对劳务费的结算标准、扣税情况等有任何疑问或意见,请及时向人力资源部门提出,我们将尽快为您解答和处理。
2. 请您按时提供相关材料:根据中国法律法规的要求,我们需要您提供一些必要的材料以确保您劳务费的合法性和准确性,如护照复印件、签证复印件等,公司将严格保管您的信息,并遵守相关保密法律法规。
3. 非工作时间的加班费:如因特殊原因需要您在非工作时间加班,公司将按照行业标准支付相应的加班费,并按国家法律法规执行相关税务政策。
华东师范大学中文系聘请外籍文教专家短期讲学的管理办法

华东师范大学中文系聘请外籍文教专家短期讲学的管理办法聘请外籍文教专家短期讲学(在我系讲学、工作1-2周),是开展国际学术交流、增强国际合作的重要途径之一。
为了充分发挥讲学的学术和社会效益,规范外国专家短期讲学申请流程,根据我系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聘请原则应选聘在国际上享有较高学术声誉、具有一流水平、身体健康的专家来校讲学和合作科研。
其研究专长应与我系相关专业的研究方向相吻合,以保证较好的学术效益;聘请专家原则上应来自国际知名高校,具备正高职称。
二、聘请办法1.优先申请国家及上海市重点项目及校级项目。
请及时关注我校国际交流处、教务处、研究生院等职能部门每年度相关申报通知,并按照《华东师范大学关于外国文教专家项目的管理办法(暂行)》(附件1)或项目规定执行。
2.在未申请到以上项目或时间无法契合以上项目的情况下,可申请中文系项目。
申请流程如下:(1)中文系每年资助5-6名外籍文教专家短期讲学,原则上每个教研室保留一个名额;(2)以教研室为单位,提前6个月向院系提出申请,填写《华东师范大学中文系聘请外籍文教专家短期讲学申请表》(附件2),交至外事秘书;(3)院系评审:学术委员会审核外籍专家资质,向中文系党政联席会提交推荐人选;党政联席会讨论确定最终人选及具体资助标准;(4)审核通过后,申请者提交《外籍专家情况表》(附件3)及外籍专家护照复印件等材料给外事秘书;(5)外事秘书提前三个月以签报形式向国际交流处报备;(6)外事秘书将国际交流处审批结果告知申请人。
三、注意事项1.如已申请到国家、市、校级项目资助,不得再为其同时申请院系项目资助。
2.教研室需提前6个月向院系提出申请;3.专家来访期间,讲座次数原则上不少于5次,每次不少于一个半小时。
4.专家接洽及接待等工作以教研室为主体。
5.外籍专家的政治审核、医疗保险办理等事宜参照《华东师范大学关于外籍文教专家项目的管理办法(暂行)》(附件1)执行。
6.申请者应做好相应材料,如专家的护照复印件、出入境记录、合同、报销记录、讲座照片等材料的归档管理和项目成果的总结工作,结项后统一交给外事秘书存档.四、资助标准1.“国家及上海市重点项目"及“校级项目”按照其项目相关规定执行。
外籍专家聘用合同范本正式版5篇

外籍专家聘用合同范本正式版5篇全文共5篇示例,供读者参考篇1外籍专家聘用合同甲方:(聘用单位名称)乙方:(外籍专家姓名)鉴于甲方为了提高工作质量和水平,现决定聘请乙方为外籍专家,双方一致同意,签订聘用合同,共同遵守以下条款:第一条工作内容乙方根据甲方的安排,担任(具体岗位或职责),负责(具体工作内容)。
乙方应认真履行职责,不得违反有关规章制度。
第二条工作时间乙方的工作时间为每周工作(具体工作时间),每天工作(具体工作时间)。
在有特殊情况需要加班时,乙方应积极配合。
第三条薪酬待遇1. 乙方的薪酬为人民币(具体数额)元/月。
薪酬将于每月(具体日期)日发放。
2. 甲方为乙方购买商业医疗保险和意外伤害险,保费由甲方承担。
3. 乙方享有带薪年假(具体天数)天,可根据实际情况灵活安排休假时间。
第四条工作期限本合同自(具体日期)起生效,至(具体日期)终止。
到期前,乙方应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甲方是否延长合同期限,双方经协商一致可续签合同。
第五条工作场所乙方的工作地点为(具体工作地点),乙方应在规定的工作时间内到场,否则按迟到或旷工处理。
第六条保密责任1. 乙方应对甲方的商业秘密和相关信息负有保密责任,不得泄露给外部单位或个人。
2. 乙方应在离职后继续承担保密责任,不得擅自使用或披露与甲方相关的商业秘密。
第七条离职处理1. 乙方有权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甲方辞职,并应在离职前完成工作交接。
2. 若乙方违约离职,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3. 在合同期满或双方解除合同后,应进行结算,如有余款或欠款,双方应及时结清。
第八条其他约定事项1. 乙方应按时参加培训及业务交流会议。
2. 若乙方有特殊情况需要请假,应提前向甲方请假并获得批准。
3. 本合同内容必须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并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甲方(盖章):乙方(签字):签订日期:签订日期:以上为《外籍专家聘用合同范本正式版》,双方应严格遵守合同约定,共同维护合同的有效性和权益。
国家外国专家局关于印发《关于对聘请外国经济技术专家单位进行登记管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国家外国专家局关于印发《关于对聘请外国经济技术专家单位进行登记管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外国专家局•【公布日期】2011.07.11•【文号】•【施行日期】2011.07.1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外国专家正文国家外国专家局关于印发《关于对聘请外国经济技术专家单位进行登记管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副省级城市外国专家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外国专家局:根据国务院有关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精神以及《关于进一步加强外国专家管理工作的通知》(外专办发[2007]238号),为了进一步加强对聘请外国经济技术专家单位的管理,建立完整准确的外国专家聘用单位信息库,了解和掌握聘请单位,特别是聘请外国专家较多的企事业单位在外国专家管理方面的情况,提供及时有效的政策指导、管理服务和业务人员培训,我局将于今年8 月1日起开展对聘请外国经济技术专家单位的登记管理。
现将《关于对聘请外国经济技术专家单位进行登记管理的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组织实施,对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及时报告我局经济技术专家司。
2011年7月11日附件1关于对聘请外国经济技术专家单位进行登记管理的指导意见根据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精神及国家外国专家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外国专家管理工作的通知》(外专办发[2007]238号),为进一步加强对外国经济技术专家的管理工作,国家外国专家局对聘请外国经济技术专家的单位进行登记管理。
一、目的了解、掌握、核实聘请外国经济技术专家单位的基本情况,健全聘请单位的信息收集、统计分析工作体系,对聘请单位及时提供政策指导和管理服务。
二、原则按照分级管理、程序简便、先易后难、分步实施的原则开展工作,先从需要办理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申报引智项目和外国专家荣誉奖励等事项的单位做起,不断总结经验,逐步规范、完善和推广。
三、登记范围与要求(一)凡聘请外国经济技术专家的单位均应进行登记,主要包括以下单位:1、聘请外国经济技术专家并需要办理《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外国专家证》的单位。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外国专家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市政办发[2016]72号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外国专家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市政办发[2016]72号](https://img.taocdn.com/s3/m/01ede730905f804d2b160b4e767f5acfa1c78319.png)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外国专家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外国专家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市政办发〔2016〕72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西安市外国专家奖励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6年9月12日西安市外国专家奖励暂行办法为表彰在我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外国专家,进一步促进我市在经济、科技、文化、教育等方面的国际人才交流与合作,加快“品质西安”建设的步伐,根据国家外国专家局《对外国专家奖励办法》《关于设立“友谊奖”的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对在我市工作的外国专家,设立“西安友谊奖”和“西安市优秀外国专家奖”。
其中,“西安友谊奖”为西安市人民政府授予外国专家的最高荣誉称号,“西安市优秀外国专家奖”为西安市人民政府授予外国专家的专项奖励。
凡已获得“西安友谊奖”的外国专家不再重复奖励;获得“西安市优秀外国专家奖”的外国专家可继续申报“西安友谊奖”。
凡获得“西安友谊奖”的外国专家,优先推荐参加陕西省“三秦友谊奖”和国家“友谊奖”的评选。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外国专家,是指应聘或聘请在我市经济建设和管理部门及有关单位工作的外籍专业技术人才和高层管理人才。
第三条市人社局负责管理本市外国专家评选表彰工作。
市财政局、市外侨办、市公安局、市科技局、市教育局等单位,协助市人社局做好评选工作。
第四条评选条件。
凡遵守中国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具有评选资格:(一)积极向我市传授新技术、新工艺、新方法,为解决技术、管理等方面的关键问题或填补国内某项空白、取得显著经济或社会效益的;(二)参与我市企业建设和改制,完善经营管理体系,使企业生产、经营效益得到显著提高的;(三)为我市企业技术进步、科技攻关提出重要建议,取得显著效益的;(四)为我市工程项目的建设、投产、运行或管理等作出突出贡献的;(五)积极为我市培养人才,或捐赠具有重要价值的仪器设备、图书资料,或在教学、科研、出版、对外宣传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六)为我市国际科技合作、国际人才交流、引进国外专家和技术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七)为我市改革创新、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其他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北京印刷学院外籍人员劳务费咨询费发放表

项目名称:项目号:
姓 名
国 籍
护照号
性 别
出生日期
境内有无住所
出生地
联系方式
经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居住地
户籍地址
手机号码
人员信息
任职受雇日期
离职日期
境内无住所信息
本年入境时间
首次入境时间
预计离境时间
任职期限
联系地址
工作单位
劳务/咨询事由
工作量(天)
应发合计(人民币元)
实发合计(人民币元)
领取签字
收款人开户行名称
收款人开户行行号
收款人账号
项目负责人签字: 经手人签字: 联系方式:
备注:
收款人开户行行号:填写12位CNAPS号,此项可打银行客服电话咨询。
咨询/劳务事由:主要是指咨询/劳务的内容及其与项目的相关性.
本项目负责人郑重声明所发劳务费真实
项目负责人: 经办人: 经办人联系电话:
内蒙古师范大学劳务报酬发放管理办法.doc

校发〔2018〕40号关于印发《内蒙古师范大学劳务报酬发放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学院、各部门: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和自治区党委、政府28条配套规定,严肃财经纪律,进一步规范学校各类劳务报酬发放,强化劳务报酬发放范围、标准、渠道等的管理,学校依据《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财会〔2017〕1号)、《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处分规定》(监察部令2013年第31号)及国家、自治区相关文件规定,并结合实际,制订了《内蒙古师范大学劳务报酬发放管理办法》,现印发执行。
特此通知附件:1.内蒙古师范大学劳务报酬发放管理办法(试行)2.内蒙古师范大学劳务报酬发放明细表3.内蒙古师范大学劳务报酬发放标准明细表2018年8月23日附件1内蒙古师范大学劳务报酬发放管理办法(试行)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自治区党委、政府28条配套规定,进一步规范学校各类劳务报酬发放,有效防止内控风险的发生,强化劳务报酬发放范围、标准、渠道等管理,根据《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财会〔2017〕1号)、《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处分规定》(监察部令〔2013〕第31号令),参照《关于印发〈中央和国家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行〔2016〕540号)、《关于印发〈中央财政科研项目专家咨询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科教〔2017〕128号)、《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本级党政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内财行〔2014〕529号)和《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2016年节假日期间值班工作的通知》(内发机〔2015〕14号)等相关文件规定,并结合学校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劳务报酬(以下简称“劳务费”)是指内蒙古师范大学个人从事各种非雇佣劳务的所得,是个人履行工作职责以外独立的劳务活动所得,即非工资性收入。
学校教职工、长期聘用人员及学生等在从事正常的教学、科研、管理等活动之外,参与学校重大活动(会议)、特定工作以及参与非职责范围内的有关工作,且现行薪酬制度或工作量没有体现的,可领取一定数额的合理劳务费。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外国专家劳务费发放告知单(草案)
现有 ____________ (国) ____________ (单位)______________ (来访人)于_____ 年—月—日至—月—日来访华东师范大
学。
访问期间为华东师范大学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具体事由)。
经签报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填签报文号)审核同意,
现发放____________ 人民币(税前),作为其来访期间的劳务费。
特此告知,望领收人知晓。
领收人:
护照号:
日期:
备注:
1、本通知单仅适用于外国专家来访劳务费发放;
2、办理劳务费发放时请提交签报复印件;
3、税金计算公式如下:
税前收入W 4000元:应纳税额=(税前收入额-800 )*20%
4000元W税前收入<25000元:应纳税额=税前收入额* (1-20% )*20%
25000元<税前收入<62500元:应纳税额=税前收入额* (1-20% )*30%-2000
税前收入》62500元:应纳税额=税前收入额* (1-20% )*40%-7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