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儿园意外事故案例分析
幼儿园意外事件分析:运动场安全事故案例

幼儿园意外事件分析:运动场安全事故案例在幼儿园教育中,孩子们的安全是最重要的。
然而,即使尽力避免,意外事件有时也难以避免。
运动场安全事故是幼儿园中常见的问题,值得我们深入探讨和分析。
在本文中,将针对幼儿园运动场安全事故进行全面评估,并提出应对措施,以确保孩子们在校园内的安全。
1. 事故案例分析1.1 事故经过我们首先要了解一起运动场安全事故的具体经过。
在某幼儿园的运动场上,一名孩子在玩耍时不慎摔倒,导致了一起严重的头部受伤事故。
据了解,该运动场的地面硬度较高,且周围缺少软性保护设施。
1.2 事故原因分析这一事故的发生并非偶然,而是暴露出了幼儿园运动场安全方面的一些疏忽和不足。
地面硬度高意味着孩子们在玩耍时摔倒后受伤的风险大大增加。
缺乏软性保护设施也加剧了事故的严重程度。
2. 应对措施2.1 提高地面安全性针对地面硬度过高的问题,幼儿园可以考虑在运动场地面铺设软性防护垫,减轻孩子摔倒受伤的风险。
还可以在地面上增加一定厚度的人工草坪或地面软化材料,提高地面的安全性。
2.2 增设软性保护设施为了降低孩子受伤的严重程度,幼儿园可以在运动场的周围增设软墙、软垫或者类似的软性保护设施,以吸收孩子摔倒时的冲击力,减少意外伤害。
3. 个人观点和理解在这场事故中,我们可以看到对幼儿园运动场安全的重视不够,导致了一起严重的事故。
作为教育工作者和家长,我们必须高度重视孩子们在校园内的安全,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有效的措施。
只有这样,才能真正保障孩子们健康快乐地成长。
总结回顾本文针对幼儿园运动场安全事故进行了深入细致的分析,从事故案例和原因出发,提出了提高地面安全性和增设软性保护设施的对策措施。
并结合个人观点强调了对幼儿园运动场安全的高度重视及应对措施的必要性。
希望我们每个人都能为孩子们营造一个安全、健康的成长环境。
针对幼儿园运动场安全事故的分析和对策措施,我们还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扩展和补充:3.1 增加安全教育除了对运动场进行安全改造外,幼儿园还应该加强对孩子们的安全教育。
幼儿园户外运动意外事故案例分析 幼儿园户外运动事故

一、案例一:游乐设施安全隐患在某幼儿园,孩子们在户外游乐设施玩耍时发生了意外事故。
据了解,游乐设施上存在着一些安全隐患:部分设施老化严重,缺乏定期维护和检查,导致部分设施出现了松动、生锈等问题。
这些安全隐患直接导致了幼儿在游乐设施上受伤的事故发生。
通过此案例,我们可以看到幼儿园户外游乐设施安全管理存在着不容忽视的问题,需要加强监管和维护工作。
二、案例二:射箭活动安全管理不到位在某幼儿园举办户外射箭活动时,发生了意外事故。
据了解,射箭活动的安全管理存在严重缺失:射箭场地设计不规范,缺乏有效的隔离和安全保护措施;没有专业的射箭指导人员进行全程监督和指导,幼儿参与射箭活动时存在安全隐患。
这样的不良管理直接导致了幼儿在射箭活动中受伤的事故发生。
此案例提醒我们,在幼儿园开展户外射箭活动时,必须做好全面的安全管理和监督工作,确保幼儿的安全。
三、案例三:户外跳绳活动意外伤害在某幼儿园,组织了户外跳绳活动,却发生了幼儿受伤的意外事故。
据了解,跳绳活动安全隐患主要集中在活动场地的选择和准备工作上:跳绳场地选取不当,有坑洞和不平整的地面,导致幼儿在跳绳时摔倒受伤;场地周围缺乏有效的隔离措施,容易受到外界干扰。
这些安全隐患的存在直接导致了幼儿在户外跳绳活动中受伤的事故发生。
此案例告诉我们,幼儿园在组织户外活动时,必须做好场地选择和准备工作,确保活动场地的安全性和适用性。
四、案例四:溜冰活动安全管理漏洞在某幼儿园,举办了户外溜冰活动,却发生了幼儿受伤的意外事故。
据了解,溜冰活动的安全管理存在一些漏洞:活动场地地面的冰面厚度和坚固性不够,存在安全隐患;溜冰器材的质量和使用情况缺乏全面的检查和监管,不符合安全标准。
这些漏洞直接导致了幼儿在户外溜冰活动中受伤的事故发生。
此案例反映出,在幼儿园组织户外溜冰活动时,必须做好全面的安全管理和监督工作,确保活动的安全性和稳定性。
五、案例五:体育比赛中的意外伤害在某幼儿园举办了户外体育比赛活动,却发生了意外伤害。
幼儿园安全知识教案:幼儿校园安全事故案例分析与处理

幼儿园是提供给3至6岁儿童学前教育的场所,幼儿园安全是家长们关心的一个重要问题。
幼儿园安全知识教案是帮助幼儿园的教师提升安全意识和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确保幼儿园的安全和稳定。
本文将对幼儿园安全知识教案进行分析,为幼儿园教师提供参考。
一、幼儿园安全事故案例分析1、玩具抽屉造成的安全事故一名3岁男孩在玩具抽屉前玩耍时,突然失去平衡掉进了抽屉里。
由于是小孩子,他没有能力自己爬出来,还误吞了一些玩具。
老师在发现事件后立即采取了措施,将小孩救出并送往医院进行治疗。
2、老师照顾不周造成的事故一名5岁男孩在上课过程中需要去洗手间,但是没有得到老师同意就自己去了。
洗手间不干净,男孩不小心滑倒,身体被划伤。
由于老师没有发现他的离开,所以事件发生后立即引起了激烈的争议。
3、火灾造成的事故一幼儿园因使用不合格电线而发生火灾,幼儿园内有大约20名幼儿和几名老师。
由于火势非常快,并且大气中的有毒气体,导致2名幼儿死亡6名幼儿受伤。
以上案例反映了幼儿园安全方面的一些问题,也让我们看到了幼儿园安全工作的紧迫性。
这些案例的教师们没有能够做好事前的安全预防工作,也没有及时有效的应对措施。
二、幼儿园安全知识教案1、日常安全管理教师在幼儿园日常管理中要加强对幼儿的照顾和领导。
对于3岁以下的幼儿,需严格执行“几个认识”和“两个不离”的原则,保证幼儿的安全。
在幼儿园内,严禁乱扔东西、乱跑、爬高、打闹等不安全行为。
教师要时刻留意幼儿情况,及时发现问题并加以处理。
2、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幼儿园应当建立健全应急管理机制,制定应急预案,培训应急处理人员的应对能力。
对于常见的安全事故,幼儿园应该制定应急处理步骤,如火灾应急处理、突发疾病应急处理、溺水救援等。
3、家长管理教师应积极配合幼儿家长,与家长建立良好沟通、合作和信任关系。
定期邀请家长参加家长会,以便在家庭与幼儿园之间建立良好的互动和沟通渠道。
4、职工安全教育幼儿园教职工应接受安全教育和培训,掌握应急处理技能,不断提高应对各类突发事件的能力。
幼儿园意外事故案例

幼儿园意外事故案例幼儿园是孩子们学习、成长的地方,然而意外事故却时有发生。
在幼儿园,意外事故往往是不可避免的,但我们可以通过案例分析来总结经验教训,以期减少类似事故的发生,保障孩子们的安全。
案例一,跌倒摔伤。
小明在幼儿园玩耍时,不慎跌倒摔伤。
经调查得知,幼儿园的操场地面不平整,存在凹凸不平的地方,是导致小明摔倒的原因之一。
另外,幼儿园的老师在孩子们玩耍时未能及时发现并及时处理操场地面的问题,也是造成事故的原因之一。
案例二,食物中毒。
某幼儿园的孩子们出现食物中毒症状,经调查发现是因为食堂食品卫生问题所致。
食堂工作人员在食品加工过程中未严格执行卫生标准,导致食品受到污染,最终引发了食物中毒事件。
案例三,玩具伤人。
在某幼儿园,孩子们在玩具区玩耍时,发生了一起玩具伤人的事件。
经调查得知,该幼儿园的玩具质量不过关,存在锐利边角未处理、易损坏的问题,这些玩具成为了孩子们受伤的导火索。
针对以上案例,我们可以得出一些经验教训:首先,幼儿园的场地和设施应该经常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地面平整、玩具完好,避免因为环境问题导致孩子们受伤。
其次,食品安全是幼儿园管理中不可忽视的一环,食堂工作人员应严格执行食品卫生标准,确保食品的安全和卫生。
最后,幼儿园的老师和工作人员应加强安全意识培训,及时发现并处理安全隐患,保障孩子们的安全。
总之,幼儿园意外事故的发生往往与管理不善、安全隐患存在有关。
只有加强管理,提高安全意识,才能有效预防意外事故的发生,保障孩子们的安全成长。
希望幼儿园管理者和工作人员能引以为戒,不断提升管理水平,为孩子们营造一个安全、健康的学习成长环境。
幼儿园意外伤害案例

幼儿园意外伤害案例概述幼儿园作为孩子们成长的重要环境,承担着教育和照顾孩子们的责任。
然而,意外伤害案例在幼儿园中时有发生,引起了家长和社会的广泛关注。
本文将通过梳理幼儿园意外伤害案例,并分析其中的原因、影响以及如何预防,以期为幼儿园提供更加安全的环境。
案例分析1.案例一:幼儿园玩耍时摔倒在一所幼儿园,孩子们在操场上玩耍时,有一名小男孩不小心摔倒,导致手臂骨折。
经过调查发现,操场地面不平整,有松软的地毯覆盖,容易造成孩子们行走时的不稳定。
2.案例二:幼儿园交通事故一所幼儿园附近交通繁忙,每日上下班高峰期,道路拥堵。
有一天,一名幼儿园老师在带领孩子们过马路时,被一辆闯红灯的车辆撞倒,造成严重受伤。
事后调查显示,幼儿园门口没有设立交通护栏,也没有专门的过马路区域。
3.案例三:幼儿园食物过敏引发意外在一所幼儿园,一名孩子因为食物过敏而吃了单独给他准备的食物,导致呼吸道急性过敏反应。
经过调查,发现幼儿园没有妥善记录孩子的过敏病情,也没有及时告知食堂人员。
原因分析1.缺乏安全设施:部分幼儿园操场地面不平整,缺乏安全措施,容易导致孩子们摔倒或受伤。
2.交通管理不善:部分幼儿园周围交通繁忙,缺乏交通护栏和过马路区域,使得孩子们容易在上下学时发生交通事故。
3.食物安全问题:缺乏妥善记录孩子的过敏病情和食物配送过程,导致食物过敏引发的意外增加。
影响1.家长失去信心:频繁发生意外伤害案例让家长质疑幼儿园的安全管理,失去对幼儿园的信任。
2.幼儿受伤:意外伤害造成孩子们的身体伤害,不仅导致痛苦和恢复期延长,也影响了他们的学习和成长。
3.幼儿园声誉受损:意外伤害案例的发生容易引发媒体关注,影响幼儿园的声誉和形象。
预防措施1.安全环境建设:幼儿园应确保操场地面平整,提供安全的游戏设施,增加垫子和软质材料,防止孩子们在玩耍时受伤。
2.交通安全管理:幼儿园应设立交通护栏、过马路区域,并加强交通安全教育,提醒孩子们注意过马路规则。
幼儿园意外伤害事故案例分析

幼儿园意外伤害事故案例分析
一、案例概述
幼儿园意外伤害事故频繁发生,直接危及幼儿生命安全。
本案例通过
分析一起幼儿园意外伤害事故,探讨事故原因及预防措施。
二、案例分析
1. 事故经过
某幼儿园的一名3岁男童,在上午活动时跌倒,导致右耳后部外伤,
流血不止。
幼儿园老师立即带孩子到医院紧急治疗。
后经过检查发现,孩子的中耳受伤需进行手术治疗。
2. 事故原因
(1)幼儿园管理不规范。
幼儿园没有严格的管理规范和制度,未对
场所安全进行充分考虑,导致孩子易受到意外伤害。
(2)幼儿园的安全设施无法保障幼儿的安全。
幼儿园的安全设施没
有得到有效的维护和保养,无法提供安全保障,孩子在活动时容易发
生意外伤害。
(3)幼儿园师资力量不足。
幼儿园的师资力量不够充实,有的老师对幼儿的教育和安全管理能力欠缺,难以发现和预防幼儿发生意外伤害。
3. 事故应对措施
(1)幼儿园加强管理规范,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对场所安全的监管,如加装护栏、刻意设置安全区等。
(2)幼儿园应尽快对场所安全设施进行维护和保养,确保设施完好无损,保证幼儿活动时的安全。
(3)幼儿园应加强老师的培训和管理,提升教育和安全管理能力,加强对孩子的监督和照顾,注意发现和预防意外伤害的发生。
三、结语
幼儿园是孩子成长的重要场所,应该得到充分的尊重和保护。
本案例通过分析一起幼儿园意外伤害事故,提醒幼儿园管理者和教育工作者重视幼儿的健康和安全,遵循教育规律,不断完善教育科研和管理实践,以便更好地为幼儿成长提供优质教育和服务。
幼儿园意外事故处理案例分析

幼儿园意外事故处理案例分析1. 引言幼儿园是孩子们学习和成长的重要场所,但意外事故时有发生。
对于幼儿园来说,如何有效处理意外事故是非常重要的。
本文将通过分析一起幼儿园意外事故案例,探讨幼儿园在应对意外事故时应采取的措施和策略。
2. 案例背景一所幼儿园发生了一起意外事故:一名3岁的幼儿在游戏时不小心摔倒,头部受伤,出现了大量的出血。
这一情况迅速引起了老师和其他学生的恐慌,幼儿园负责人立即采取措施处理事故。
3. 处理措施幼儿园负责人的迅速反应和正确处理是事故处理的关键点。
以下是幼儿园负责人采取的处理措施:3.1 停止出血幼儿园负责人首先用干净的纱布轻轻按住伤口,阻止伤口继续大量出血。
同时,她立即向其他老师和幼儿园工作人员发出指示,让他们寻找急救箱和医护人员。
3.2 寻求医疗援助同时,幼儿园负责人立即联系了附近的医院,并告知医生伤情的严重程度。
医护人员得到相关信息后,立即准备好相关设备并组织救护车前往幼儿园。
3.3 安抚幼儿和其他学生在等待医疗援助到达的过程中,幼儿园负责人不断安抚受伤的幼儿和其他学生,保持他们的安静和稳定心态,以减轻他们的紧张情绪。
3.4 与家长取得联系同时,幼儿园负责人联系了幼儿的家长,并告知他们发生的事故情况以及正在进行的处理措施。
她向家长保证会全力以赴保护孩子的安全,并在医疗援助到达后和医生取得进一步的信息。
3.5 调查事故原因在紧急处理意外事故的同时,幼儿园负责人还要启动事故调查程序。
她将核实幼儿在发生事故前的行为,检查可能的安全隐患,以及是否需要对幼儿园的安全规章制度进行调整和改进。
4. 案件总结与启示从这起意外事故案例中我们可以得出以下教训和启示:4.1 建立紧急处理机制和培训幼儿园应该建立紧急事故处理机制,为所有教职员工提供相关的培训和指导。
他们需要掌握急救知识和技能,以应对各种各样的意外情况。
4.2 检查和改进安全设施幼儿园应定期检查和维护安全设施,确保各项安全措施得到有效执行。
幼儿园法律案件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市A幼儿园是一所民办幼儿园,于2010年成立,占地面积3000平方米,建筑面积2000平方米,现有教职工30人,幼儿300人。
2018年5月,该幼儿园发生了一起法律案件,涉及一名5岁幼儿在园内发生意外伤害。
二、案件经过2018年5月10日,A幼儿园大班幼儿小华(化名)在幼儿园活动室玩耍时,与同班幼儿小李(化名)发生争执。
在争执过程中,小李将小华推倒,导致小华头部撞在活动室的墙壁上,造成头部软组织挫伤。
事发后,小华的家长立即将小华送往医院治疗,花费医疗费用5000元。
随后,小华的家长以A幼儿园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为由,将A幼儿园告上法庭,要求A幼儿园赔偿医疗费用、精神损害赔偿等共计10万元。
三、法院审理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法院依法调取了以下证据:1. 小华的病历资料,证明小华确实在幼儿园活动室发生意外伤害,且经医院诊断为头部软组织挫伤。
2. 小李的证言,证明小李在争执过程中将小华推倒。
3. A幼儿园的监控录像,证明事发时小李推倒小华的过程。
4. A幼儿园的安全管理制度,证明A幼儿园制定了相关安全管理制度,但未能有效执行。
法院审理认为,A幼儿园作为幼儿教育机构,负有保障幼儿在园期间人身安全的义务。
本案中,A幼儿园未能有效执行安全管理制度,导致幼儿在园内发生意外伤害,存在过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幼儿园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造成幼儿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此,法院判决A幼儿园赔偿小华医疗费用5000元、精神损害赔偿5万元,共计10万元。
四、案例分析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幼儿园法律案件,涉及幼儿在园内发生意外伤害的赔偿责任问题。
以下是本案的分析:1. 幼儿园安全保障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幼儿园负有保障幼儿在园期间人身安全的义务。
本案中,A幼儿园作为幼儿教育机构,有责任确保幼儿在园内的人身安全。
然而,A幼儿园未能有效执行安全管理制度,导致幼儿在园内发生意外伤害,违反了安全保障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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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儿园意外事故案例分析
一、个案描述
某甲是某幼儿园聘请来的幼儿班教师。
某日上午9时左右幼儿班课间休息时某甲离校打电话几个幼儿在教室的火炉旁烤火。
班中两名幼儿某乙5岁和某丙4岁因争夺位置而发生打斗幼儿乙用石块将幼儿丙头部打破幼儿乙后又被幼儿丙按在火炉上幼儿乙被烫伤。
为此幼儿乙花去医疗费50元幼儿丙花去医疗费5000元。
对于幼儿乙和幼儿丙所遭受的人身伤害幼儿园是不是应该承担全部责任呢?
二、案例分析
幼儿园是不是应该承担全部责任首先要弄清两个问题一是幼儿园对本园幼儿承担义务的性质二是幼儿园在什么情况下承担幼儿伤害事故中的法律责任。
很多家长都认为幼儿在园内出现的一切问题都应该由幼儿园承担都应由幼儿园负责任。
他们认为把孩子送到幼儿园就是把监护权移交给了幼儿园。
事实上法律、法规都没有这种规定司法解释也没有这种规定。
关于幼儿园与幼儿的法律关系目前大致有三种观点一是监护关系二是准行政法律关系三是教育、管理和保护关系。
1 监护关系
所谓监护是为保护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人身和财产权而由特定公民或组织对其予以监督、管理和保护的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第十六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据此幼儿的父母是其当然的监护人其监护人资格从幼儿出生之时起取得不必经任何程序。
担任幼儿的监护人其监护的职责主要有①保护幼儿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②管理幼儿的财产③代理幼儿参加各类民事活动④教育和照顾幼儿⑤在幼儿的权利受到侵害或发生争议时代理其进行诉讼。
对此不少人就认为父母作为监护人把自己的孩子放进幼儿园幼儿园就是幼儿暂时或临时的监护人幼儿在园内活动的时间内幼儿园应尽到监护人的全部职责。
事实上这种观点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民法通则》第十六条中还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人员中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一祖父母、外祖父母二兄、姐三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未成年人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没有第
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监护人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来看幼儿园也并不具备监护人的主体资格
把幼儿园确定为幼儿的监护人并承担相应的监护责任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监护责任是基于亲权产生的一种法定的职责监护职责不因未成年人到幼儿园或学校接受教育而发生转移幼儿园对幼儿的教育职责仅仅是基于教养机构的设置而产生的一种工作职责。
此外根据这一规定幼儿园担任在园幼儿的监护人必须同时具备两个前提条件
一是被监护人没有父母或其他近亲属或者是其父母和其他近亲属无监护能力二是被监护人的父亲或者母亲的所在单位是幼儿园。
一般情况下幼儿园是不可能具备这两个条件的因此认为幼儿园是在园幼儿监护人的说法在法律上是没有依据的。
2准行政法律关系准行政法律关系它是部分学者基于行政法律关系的概念和特点结合幼儿园和幼儿之间的关系有某些地方的吻合或相似而提出来的。
幼儿园不是行政机关它不能成为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而幼儿园的主管机构或上级机构是教育局属于行政机关因而用准行政法律关系来表示。
行政法律关系是指行政法律规范所确认和调整的具有行政法上权利和义务内容的社会关系。
国家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职权的过程中必然要对内外发生各种关系涉及范围广泛、内容复杂这种关系称为行政关系。
这些行政关系凡经行政法律规范确认和调整具有行政法上的权利义务内容的就形成了行政法律关系它是行政法律规范确认和调整一定范围行政关系的结果。
通过上述的分析可以推断用准行政法律关系来确定幼儿与幼儿园的法律关系是不确切的同时用这种关系也难以解决幼儿与幼儿园之间诸多的实际纠纷。
这种准行政法律关系在理论上站不住脚在幼儿园的实践中也难以把握。
3教育、管理和保护关系
《幼儿园管理条例》第三条规定“幼儿园的保育和教育工作应当促进幼儿在体、智、德、美诸方面和谐发展。
”《幼儿园管理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幼儿园应当建立安全防护制度严禁在幼儿园内设置威胁幼儿安全的危险建筑物和设施严禁使用有毒、有害物质制作教具、玩具。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学校、幼儿园、托儿所不得在危及未成年人人身安全健康的校舍和其它设施、场所中进行教育教学活动。
”根据以上法律、法规
可以确定幼儿园对幼儿的关系为教育、管理和保护关系。
幼儿园对幼儿是一种教育、管理和保护关系而不是监护关系那么幼儿在幼儿园发生了伤害事故应如何进行赔偿在什么情况下幼儿园应该承担幼儿伤害事故中的法律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
”根据过错原则归责只有当幼儿园未尽职责范围内的义务致使未成年幼儿人身遭受损害时应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即损害赔偿额度应与幼儿园过错大小相联系。
本案中事故发生时由于被告幼儿园教师甲在上班时间私自外出打电话擅离职守使没有行为能力的幼儿处在无人管护状态致使幼儿乙和幼儿丙在放有火炉的教室内发生争斗双方都受到不同程度的伤害幼儿园未能及时发现和排除危险没有尽到教育、管理、保护的义务应对事故承担赔偿责任。
鉴于该伤害事故系同班幼童所为均是没有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思维意识、判断能力正处于发育、成长时期对其行为的后果缺乏正确判断对此认定幼儿园主观上有过错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教师甲的失职行为应有一个责任分担问题。
那么在上述案例中幼儿甲和幼儿乙的父母应承担什么责任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在幼儿园入托、中小学读书的未成年人是特殊的民事主体因其年龄、智力、判断力的限制作为未成年的监护人员负有严格的监管和保护义务一旦发生侵害未成年人财产或人身权利的后果而监护人未尽监护职责时应承担赔偿责任。
此外2002年9月1日起施行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十条规定“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监护人由于过错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学生伤害事故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一是学生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违反社会公共行为准则、学校的规章制度或者纪律实施按其年龄和认知能力应当知道具有危险或者可能危及他人的行为的二是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学校、教师已经告诫、纠正但学生不听劝阻、拒不改正的。
”第二十八条规定“未成年学生对学生伤害事故负有责任的由其监护人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
在上述案例中两名幼儿的人身伤害直接由于他们不遵守幼儿园
的纪律所致他们自身也应承担一定的责任但由于他们是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所以幼儿乙和幼儿丙的父母作为他们的监护人也必须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