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发现重大问题告知(报告)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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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特种设备档案管理制度条例

2023年特种设备档案管理制度条例

2023年特种设备档案管理制度条例特种设备档案管理制度篇1为了确保本单位特种设备安全档案齐全完好,使用单位应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档案管理制度,明确特种设备安全档案至少包括特种设备台账、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台账、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

还应明确各类档案记录的保存期。

使用单位变更时,应当随机移交档案。

一、特种设备台账:使用单位档案管理人员应当建立特种设备台账,内容至少包括设备名称、设备种类、制造单位、购置时间、安装单位、检验情况、使用状态、重大维修情况及其他变更情况。

特种设备安全附件、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也应建立台账;二、作业人员台账:使用单位应建立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台账,内容至少包括姓名、作业类别、作业证号、取证时间、换证情况;三、安全技术档案:使用单位应针对每一台特种设备建立安全技术档案。

安全技术档案应包括以下内容:1、《特种设备使用注册登记表》2、特种设备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使用维护说明等文件以及安装文件和资料;3、特种设备的定期检验报告和定期自行检查的记录;4、特种设备的日常检查与使用状况记录;5、特种设备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的日常维护保养记录;6、特种设备运行故障和事故及隐患整改记录;7、高耗能特种设备的能效测试报告、能耗状况记录以及节能改造技术资料;8、特种设备重大修理改造竣工档案;9、应急救援演习记录。

日常检查与使用状况记录、维保记录、定期检验报告、定期自行检查记录、应急救援演习记录,定期检验报告,设备运行故障记录至少保存2年,其他资料应当长期保存。

特种设备档案管理制度篇2(一)本规定适用于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档案的管理。

(二) 安全监察档案的分类安全监察档案分为:公文、现场检查档案、隐患处理档案、培训考核档案、注册登记档案、事故档案。

(三)各监察人员应按照有关规定开展安全监察工作,做好安全监察工作的相应见证,并及时将有关资料归入安全监察档案。

重大隐患报告制度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

重大隐患报告制度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

重大隐患报告制度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一、全面落实特种设备安全责任(一)落实镇政府属地监督管理责任。

各镇政府要进一步完善特种设备安全工作协调机制,定期通报、研究解决特种设备安全出现的新问题,支持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加大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体系中特种设备安全考核权重。

将特种设备应急救援纳入突发事件应急救援管理体系和安全生产应急专项资金范围。

各镇政府要将特种设备安全监管纳入专职安监员工作职责,加强辖区特种设备日常监管。

(二)落实主管部门安全监督管理责任。

特种设备主管部门要按照属地管理和分级负责的原则,依法对特种设备相关单位、人员实施行政许可,督促其履行法定义务。

指导、协助相关行业管理部门落实特种设备安全的行业监督管理责任,组织开展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和行政执法,联合开展事故隐患排查整治,定期向县人民政府报告全县特种设备安全状况。

建立健全特种设备应急处置预案,组织开展特种设备事故调查,对违法违规行为实施责任追究。

积极推进特种设备安全监管工作标准化,不断提升监管水平。

(三)落实行业管理部门行业监督管理责任。

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要强化对特种设备安全工作的督促、协调和指导。

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旅游、教育、商务等行业管理部门要认真履行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制度,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组织开展特种设备安全检查,督促相关单位落实主体责任,建立与主管部门的信息交流机制,共同维护特种设备安全。

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要配合主管部门做好长输管道、公用管道的设计、安装、检验检测、使用登记等安全审查工作,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还要突出抓好经营环节涉及特种设备的燃气监管工作。

公安部门要加强涉及特种设备使用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配合主管部门严格落实天然气汽车气瓶、移动式压力容器和流动式起重机械注册登记、法定检验规定,对妨碍依法监管的行为或制造、使用有重大安全隐患特种设备的案件要提前介入、及时查处。

《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规则(试行)》、《特种设备重点监控工作要求》

《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规则(试行)》、《特种设备重点监控工作要求》

国质检特函〔2007〕910号关于印发《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规则(试行)》和《特种设备重点监控工作要求》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为进一步加强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工作,规范现场安全监察行为,开展特种设备重点监控,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有关规定,质检总局制定了《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规则(试行)》、《特种设备重点监控工作要求》,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执行中的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向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局报告。

二〇〇七年十一月七日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规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工作,规范现场安全监督检查行为,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下简称质监部门)对特种设备生产(含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下同)单位、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含气瓶充装单位,下同)实施的现场安全监督检查。

第三条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分为全面检查和专项检查。

全面检查,是指按照本规则规定的检查期限、检查项目、检查内容,对被检查单位进行的全项目检查。

专项检查,是指针对具体情况,对被检查单位实施的特定项目检查。

第四条实施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应当有2名以上持有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证书的人员参加;根据需要,可以邀请有关技术人员参与检查(以下统称检查人员)。

第二章全面检查第五条对特种设备生产单位的全面检查,由省级质监部门制定计划,并组织实施。

全面检查的特种设备生产单位的数量,每年不得少于本辖区取证单位总数的15%-25%,并重点安排群众举报投诉或者取证未满1年的生产单位进行检查。

第六条对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全面检查,由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级质监部门制定计划,并由市、县级质监部门分级组织实施。

每年全面检查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数量,由各省级质监部门确定。

其中,属于重点监控设备或者当年发生过事故以及管理混乱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每年全面检查次数不得少于1次。

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规则

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规则

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规则(2015年)(2015年1月7日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发布《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规则》的公告》(2015年第5号)公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督促特种设备生产、经营和使用单位落实安全主体责任,加强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工作并建立长效机制,同时规范现场安全监督检查行为,根据《特种设备安全法》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质检总局)和省以下各级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以下简称监管部门)对特种设备生产(含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下同)、经营(含销售、出租、进口)和使用单位(含气瓶、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单位,下同)实施的安全监督检查。

本规则不适用于许可实施机关对取得生产许可单位开展的监督抽查,以及特种设备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第三条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分为日常监督检查和专项监督检查。

日常监督检查,是指按照本规则规定的检查计划、检查项目、检查内容,对被检查单位实施的监督检查。

专项监督检查,是指根据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有关部门的统一部署,或由各级监管部门组织的,针对具体情况,在规定的时间内,对被检查单位的特定设备或项目实施的监督检查。

第四条实施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时,应当有2名以上持有特种设备安全行政执法证件的人员参加;根据需要,可以邀请有关技术人员参与检查(以下统称检查人员)。

第二章日常监督检查第五条对特种设备生产单位的日常监督检查,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监管部门)根据风险情况提出当年检查重点,由市级监管部门(包括副省级市、地级市、自治州、盟、直辖市的辖区或县的监管部门,以下简称市级监管部门)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检查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后组织实施。

第六条特种设备生产单位的日常监督检查,应当重点安排对以下单位进行检查:(一)取得许可资质未满1年的;(二)近2年发生过特种设备事故的;(三)近2年发生过因产品缺陷实施强制召回的;(四)举报投诉较多且经确认属实的,以及检验、检测机构和鉴定评审机构等反映质量和安全管理较差的。

特种设备现场监督检查规则

特种设备现场监督检查规则

附件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督促特种设备生产、经营和使用单位落实安全主体责任,加强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工作并建立长效机制,同时规范现场安全监督检查行为,根据《特种设备安全法》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质检总局)和省以下各级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以下简称监管部门)对特种设备生产(含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下同)、经营(含销售、出租、进口)和使用单位(含气瓶、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单位,下同)实施的安全监督检查。

本规则不适用于许可实施机关对取得生产许可单位开展的监督抽查,以及特种设备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第三条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分为日常监督检查和专项监督检查。

日常监督检查,是指按照本规则规定的检查计划、检查项目、检查内容,对被检查单位实施的监督检查。

专项监督检查,是指根据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有关部门的统一部署,或由各级监管部门组织的,针对具体情况,在规定的时间内,对被检查单位的特定设备或项目实施的监督检查。

第四条实施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时,应当有2名以上持有特种设备安全行政执法证件的人员参加;根据需要,可以邀请有关技术人员参与检查(以下统称检查人员)。

第二章日常监督检查第五条对特种设备生产单位的日常监督检查,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监管部门)根据风险情况提出当年检查重点,由市级监管部门(包括副省级市、地级市、自治州、盟、直辖市的辖区或县的监管部门,以下简称市级监管部门)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检查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后组织实施。

第六条特种设备生产单位的日常监督检查,应当重点安排对以下单位进行检查:(一)取得许可资质未满1年的;(二)近2年发生过特种设备事故的;(三)近2年发生过因产品缺陷实施强制召回的;(四)举报投诉较多且经确认属实的,以及检验、检测机构和鉴定评审机构等反映质量和安全管理较差的。

青海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青海省特种设备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规定》的通知

青海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青海省特种设备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规定》的通知

青海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青海省特种设备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9.04.16•【字号】青市监特〔2019〕90号•【施行日期】2019.04.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正文青海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青海省特种设备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规定》的通知青市监特〔2019〕90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工作方针,进一步规范特种设备隐患排查治理的内容、责任、措施,构建长效工作机制,有效防范重特大事故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省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含气瓶、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单位)、检验检测机构和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对特种设备隐患的排查、检验、监督检查和隐患治理等。

本规定不适用于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对特种设备生产(包括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单位实施的监督检查。

第三条特种设备隐患是指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安全技术规范、标准、规程和特种设备管理制度的规定,或因其他因素在特种设备使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设备的不安全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管理和环境上的缺陷等。

第四条特种设备隐患按产生的原因分为管理隐患、人员隐患、设备隐患三个类别,按隐患严重程度分为严重隐患、较大隐患、一般隐患三个级别(见附件1《严重隐患、较大隐患分类项目表》)。

第五条特种设备隐患排查是指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安全技术规范、标准、规程和特种设备管理制度的要求,采用不同途径和方式检查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特种设备隐患的行为。

第六条本规定所称的使用单位,是指具有特种设备使用管理权的单位(包括公司、子公司、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具有法人资格的单位和具有营业执照的分公司、个体工商户等)或者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一般是特种设备的产权单位(产权所有人,下同),也可以是产权单位通过符合法律规定的合同关系确立的特种设备实际使用管理者。

特种设备检查表

特种设备检查表

特种设备检查表Document serial number [KKGB-LBS98YT-BS8CB-BSUT-BST108]使用单彳饗豐聘是否存在常压锅炉承压使用或者使用土锅炉等其它13情况压力容器使用情况检查压力项目表场(厂)内机动车辆使用情况检查项目表检验员签名及日期:检验员联系电话:市级安全监察机构接收传真电话、人员姓名:接收时间:年月日时分县级安全监察机构接收传真电话、人员姓名:接收时间:年月日时分(注:本表一式四份,市、县级安全监察机构、检验检测机构、受检单位各一份)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査原始记录表附件4:年月日检查人员:处理措施:□下达监察指令书□实施查封□实施扣押□其他:被检查单位对检查记录的意见:签名:日期:年月日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员: 记录员: 日期¥a 附件6: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质监特令[]第号经检查,你单位(人)在特种设备安全方面存在下列问题:上述问题违反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条的规定,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五十九条、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的规定,责令你单位(个人)于年月日前采取以下措施予以改正或者消除事故隐患:如对本指令书不服,可在接到指令书之日起60日之内向________________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于3个月内向____________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复议和起诉期间,不得停止改正或者停止消除事故隐患。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员签名:被检查单位(负责人)签名:(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公章或者安全监察专用章)年月曰备注:本指令书一式两份,发出部门、被检查单位各一份。

特种设备重点监控丄作要求为加强对重点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推进分级分类监管,切实防止和减少特种设备重特大事故的发生,根据安全生产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等规定,现就开展特种设备重点监控工作提出如下要求:一、重点监控设备范围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参照以下因素确定本省(区、市)的重点监控设备口录:(-)发生事故后可能造成10人以上死亡后果的特种设备;(二)重要场所使用的特种设备;(三)经检验判为限定条件使用的特种设备;(四)关系国家重大经济安全的特种设备。

特种设备档案管理制度条例

特种设备档案管理制度条例

特种设备档案管理制度条例特种设备档案管理制度条例为确保单位特种设备安全档案齐全完好,应制定规范的特种设备档案管理制度。

下面店铺为大家整理了有关特种设备档案管理制度的范文,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特种设备档案管理制度篇11、严格遵守《特种设备安全条例》,执行特种设备档案管理制度。

2、特种设备的维护保养及重大项目的整改,应设立记录。

3、特种设备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仪器仪表的日常维护、保养要有记录。

4、建立特种设备的日常运行,使用状况记录。

5、建立特种设备的定期检查和定期自行检查记录;对检查资料进行分析,处理措施。

6、对特种设备的原始资料,如设计施工资料、配件资料、技术资料等做好保留性存档,为以后设备维护提供技术参考依据。

特种设备档案管理制度篇2为了确保本单位特种设备安全档案齐全完好,使用单位应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档案管理制度,明确特种设备安全档案至少包括特种设备台账、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台账、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

还应明确各类档案记录的保存期。

使用单位变更时,应当随机移交档案。

一、特种设备台账:使用单位档案管理人员应当建立特种设备台账,内容至少包括设备名称、设备种类、制造单位、购置时间、安装单位、检验情况、使用状态、重大维修情况及其他变更情况。

特种设备安全附件、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也应建立台账;二、作业人员台账:使用单位应建立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台账,内容至少包括姓名、作业类别、作业证号、取证时间、换证情况;三、安全技术档案:使用单位应针对每一台特种设备建立安全技术档案。

安全技术档案应包括以下内容:1、《特种设备使用注册登记表》‘2、特种设备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使用维护说明等文件以及安装文件和资料;3、特种设备的定期检验报告和定期自行检查的记录;4、特种设备的日常检查与使用状况记录;5、特种设备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的日常维护保养记录;6、特种设备运行故障和事故及隐患整改记录;7、高耗能特种设备的能效测试报告、能耗状况记录以及节能改造技术资料;8、特种设备重大修理改造竣工档案;9、应急救援演习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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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安全监察机构接收传真电话、人员姓名: 接收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
(注:本表一式四份,市、县级安全监察机构、检验检测机构、受检单位各一份)
□未办理使用登记:
□使用报废的特种设备:
□使用存在故障、异常情况经责令改正而未予改正的特种设备:
□使用经检验检测判为不合格的特种设备,检验不合格情况为:
□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的特种设备:
□作业人员无证上岗:
受检单位意见: 受检单位分管人员签名及日期:
检验员签名及日期: 检验员联系电话:
市级安全监察机构接收传真电话、人员姓名: 接收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发现重大问题告知(报告)表
受检单位
单位
地址
邮政
编码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分管
人员
联系
电话
特种设备生产单位
重大问 题
□未经许可从事相应生产活动:
□不再符合许可条件:
□特种设备使用单 位
重大问 题
被检设
备名称
型号
使用
场所
□属非法生产的特种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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