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种设备检验检测单位资格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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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认监委关于推进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统一实施的通知

国家认监委关于推进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统一实施的通知

国家认监委关于推进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统一实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8.03.07•【文号】国认实〔2018〕12号•【施行日期】2018.03.0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认证认可正文国家认监委关于推进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统一实施的通知国认实〔2018〕1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各资质认定(计量认证)行业评审组,各有关检验检测机构: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放管服”的改革要求,切实加强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国家认监委和省级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统称资质认定部门)开展了一系列简政放权、释放红利的改革举措,促进了我国检验检测服务业的快速健康发展。

2018年1月17日,国务院下发《关于加强质量认证体系建设促进全面质量管理的意见》(国发〔2018〕3号,以下简称《意见》),提出了实施统一的资质认定管理、简化规范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程序、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等要求,指明了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工作改革发展的新方向。

为适应新形势、新要求,落实《意见》提出的工作任务,促进形成统一的资质认定工作新格局,经研究,现就进一步推进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统一实施有关工作要求明确如下,请各单位遵照执行。

一、推进统一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制度建立(一)完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协调机制资质认定部门应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意见》及行政许可制度改革要求,遵循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工作统一性、开放性、便利性的基本原则,加强与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沟通协调,共同研究制定并发布相关检验检测领域资质认定评审要求,建立跨行业部门的联合评审机制,推进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的全社会采信,加快建立和完善国家统一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制度。

(二)允许特殊领域检验检测机构纳入资质认定1.法律、法规(如《特种设备安全法》、《消防法》、《种子法》等)对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资格有相应规定的,按照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从其规定。

TSG-Z7001-2004《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规则》

TSG-Z7001-2004《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规则》

TSG-Z7001-2004《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规则》1.前言《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规则》(以下简称《规则》)是为了规范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工作,保障特种设备安全运行而制定的。

本文档将对该规则的主要内容做一个简单的概述。

2.适用范围《规则》适用于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及其所属各级机构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申请备案人和其他相关单位及个人。

3.核准要求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的核准应符合以下要求:3.1 组织结构及人员要求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应具备规范的组织结构,明确职责,配备符合要求的检验检测人员,其中有资格证书的人员应占全部人员的50%以上。

3.2 资格认定和设备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应拥有符合要求的检验检测设备,并对设备进行定期维护和检测。

所有检验检测人员应经过资格认定,资格认定证书应当在有效期内。

3.3 质量保证和报告编制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应按照国家标准编制质量管理文件,并实施质量保证工作。

对检验检测结果应当编制符合要求的检验报告,并将报告交给委托人。

3.4 安全记录和档案管理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应当严格遵守安全生产规定,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做好事故隐患排查和报告工作,并对检验检测过程和结果建立档案。

3.5 管理要求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的管理应按照国家相关法规和标准进行,建立科学的管理制度,并进行相关的培训和考核。

4.备案申请和核准程序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的备案申请和核准程序应符合以下要求:4.1 备案申请备案申请应当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及其所属各级机构提交书面申请材料,申请材料应包括申请备案人的资格证书、机构设置表、设备清单、检验检测人员名单和资格证书、质量管理文件等。

4.2 审查和核准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及其所属各级机构对备案申请进行审核,审核结果应在60个工作日内作出。

符合要求的备案申请应当进行核准,并颁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证书。

5.管理与监督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及其所属各级机构对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进行监督管理,对不符合要求的机构应当采取相应的措施,包括限期整改、暂停业务等。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规则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规则

附件1:《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规则》(TSG Z7001-2004)第3号修改单(对2005年1月第1版和2007年第1号修改单、2009年第2号修改单的修改)一、正文的修改1. 第五条修改为:“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和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为核准机关。

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受理、审批综合检验机构和无损检测机构,并颁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证》(以下简称《核准证》);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受理、审批其他检验检测机构(含只申请房屋建筑工程及市政工程工地的起重机械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检验的检验机构),颁发《核准证》。

“特种设备综合检验机构的核准条件分为甲、乙和丙三类。

对获得核准的机构,分别简称为甲类、乙类和丙类机构,其中,乙类和丙类机构只能在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限定的区域内从事检验工作。

”2. 第六条第(一)、(二)项修改为:“(一)有独立法人资格(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设立的检验机构和中央企业设立的检验机构除外);“(二)有与其承担的检验检测工作相适应的检验检测人员、专业技术人员;”3. 第七条修改为:“核准程序包括申请、受理、鉴定评审、审批与发证。

合并重组的机构,按附件3的规定执行。

”4. 第八条和第九条合并为第八条,修改为:“检验检测核准申请采取网上填报方式。

申请机构应当登录负责受理的国家质检总局或者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行政许可业务系统,填写《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申请书》(见附件4,以下简称《申请书》),并附以下扫描资料(PDF或者JPG格式)提出申请:“(一)《申请书》封面(加盖申请机构公章);“(二)《申请书》中的“申请核准项目”(机构法人代表人签字,加盖机构公章);“(三)法人资格证明文件“(四)组织机构代码证书“(五)现有核准证书(不适用于首次申请);“(六)特种设备检验检测质量管理体系文件目录(也可为其他电子文本)。

“向国家质检总局提出核准申请的综合检验机构,应当经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同意(在《申请书》封面右下角盖章)。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认定分类与项目(2019版)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认定分类与项目(2019版)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特种设备行政许可有关事项的公告〔2019年 第3号〕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及国务院在全国推行“证照分离”改革的要求,推进《特种设备安全监管改革顶层设计方案》实施,有效降低企业制度性交易成本,加强特种设备监管,经广泛征求意见,市场监管总局对现行特种设备生产许可项目、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和检验检测人员资格认定项目进行了精简整合,制定了《特种设备生产单位许可目录》(附件1)、《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认定分类与项目》(附件2)、《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资格认定项目》(附件3),现予公告。

以上目录和项目自2019年6月1日起实施。

附件2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认定分类与项目序号种类作业项目项目代号1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 A2 锅炉作业 工业锅炉司炉 G1 电站锅炉司炉(注1) G2 锅炉水处理 G33 压力容器作业 快开门式压力容器操作 R1— 13 —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 R2氧舱维护保养 R34 气瓶作业 气瓶充装 P5 电梯作业 电梯修理(注2) T6 起重机作业起重机指挥 Q1起重机司机(注3) Q2 7 客运索道作业客运索道修理 S1客运索道司机 S2 8 大型游乐设施作业大型游乐设施修理 Y1大型游乐设施操作 Y29 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作业叉车司机 N1观光车和观光列车司机 N210 安全附件维修作业 安全阀校验 F11 特种设备焊接作业 金属焊接操作 (注4) 非金属焊接操作注1:资格认定范围为300MW以下(不含300MW)的电站锅炉司炉人员,300MW电站锅炉司炉人员由使用单位按照电力行业规范自行进行技能培训。

注2:电梯修理作业项目包括修理和维护保养作业。

注3:可根据报考人员的申请需求进行范围限制,具体明确限制为桥式起重机司机、门式起重机司机、塔式起重机司机、门座式起重机司机、缆索式起重机司机、流动式起重机司机、升降机司机。

(20)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规则

(20)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规则

2.5MPa 锅
定期检验
质处
33 JD3
理 有机热载体炉的介质
定期检验
备注 参数不限
(2) “表中序号“ 59”、“60”对应的“核准项目”中的“场 ( 厂) 内机动车辆”改为“场
( 厂) 内专用机动车辆”。
本规则所有的“场 ( 厂) 内机动车辆”均改为“场 ( 厂) 内专用机动车辆”
(3) 将序号原 33 至 69 改为 34 至 70。
三、对“附件 2《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基本条件》 ”的“一、自检机构 ( 综合检验机
构 ) ”部分的修改
第( 一) 项的修改为 : “申请核准从事本单位一定范围内特种设备定期检验的机构 ( 以下
简称自检机构 ) ,其申请人应当具有法人资格, 是可以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特种设备的使用
单位。申请人首次申请自检机构核准时,其所拥有相应类别特种设备的数量一般应当达到
持证人员数量占机构职工总 数的比例不小于 70%,专业 技术人员数量占机构职工总 数的比例不小于 30%
数的比例不小于 65%
各类人员的最低配备要求见
表 2,检验人员的数量应当
各类人员的最低配备要求见表 2 注,检验人员的数量应当
与本机构所承担的检验工作
与本机构所承担的检验工作相匹配
相匹配
每年用于科研和信息化建设
(4) 将表后的注,修改为: “注 :
“(1) 甲类机构,可以申请所有的核准项目。 “(2) 乙类机构可以申请的项目, GJ3(限额定蒸汽压力小于或等于 3.82MPa) 、GD3(限额定蒸汽压力 小于或等于 3.82MPa)、 GJ4、 GD4、 RJ2( 限 400m3 及以下 ) 、 RD2(限 400m3 及以下 ) 、 RJ3( 限 100m3 及以下 且设计压力小于 10MPa)、RD3(限 100m3 及以下且设计压力小于 10MPa)、RJ4、RD4、DJ2、DD2、DJ3、DD3、 PD1、 PD2、 PD3、 PD4、 PD5、 PJ1、 FD1、 FD2、 JD1、JD2、 JD3、TJ1、 TD1、 QJ1、QD1、 QJ2、 QD2、 QJ3、 QD3、 QJ4、 QD4、 QJ5、 QD5、 QJ6、 QD6、 QJ7、 QD7、QJ8、 QD8、NJ1、 ND1。 “(3) 丙类机构可以申请的项目, GJ4、GD4、RJ4、RD4、DJ2、DD2、DJ3、DD3、PD1、PD2、PD3、PD4、 PD5、 PJ1、 FD2、 JD2、 TJ1、 TD1、 QJ1、 QD1、 QJ2、QD2、 QD3、QJ5、 QD5、 QJ6、QD6、 QD7、 ND1。”

TSGZ7002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鉴定评审细则

TSGZ7002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鉴定评审细则

TSGZ7002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鉴定评审细则一、概述TSGZ7002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鉴定评审细则是根据《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资格认定及人员授权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要求,结合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的实际情况,制定的一套科学、规范的评审细则。

二、评审机构的组成1.评审组成员由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技术机构、检验检测机构、行政管理部门、行业协会等相关部门和单位的专家组成。

2.评审组由专家组长、副组长和评审委员组成,其中包括法律、管理、技术、经济等相关领域的专家。

三、评审的目的1.确认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具备开展特种设备检验检测工作的资质。

2.评估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的管理体系、技术能力和业务水平是否达到标准要求,对其进行合格评定。

四、评审内容1.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的基本情况:包括机构的名称、注册资本、法人代表、经营范围、管理组织架构等。

2.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的质量管理体系:包括机构是否建立了符合要求的质量管理体系,并且是否可以有效运行。

3.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的检测设备和仪器设备的检定情况:包括机构是否配备了符合要求的检测设备和仪器设备,并且是否经过了检定。

4.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的检验人员的资质和技能:包括机构的检验人员是否具备相关资格证书和技能,并且是否定期接受继续教育培训。

5.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的业务能力:包括机构的业务水平是否符合要求,是否能够独立完成特种设备的检验工作,并且检验结果是否准确可靠。

五、评审程序1.提交评审资料: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按照要求,提交相关资料包括机构的基本情况、质量管理体系文件、检测设备和仪器设备的检定报告、检验人员的资质证书和培训记录等。

2.评审组对评审资料进行研究:评审组对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的评审资料进行细致的研究,进行初步评估。

3.现场评审:评审组对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进行现场评审,包括检查机构的档案、设备、人员、业务操作等方面。

TSG Z7001-2004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规则

TSG Z7001-2004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规则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规则TSG Z7001-2004(修改)[2009]【颁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文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9年第46号【颁布日期】2009-05-13【实施日期】2009-06-01【标题】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规则TSG Z7001-2004(修改)关于公布《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规则》(TSG Z7001-2004)第2号修改单的公告根据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工作的实施情况,需对《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规则》(TSG Z7001-2004)予以修改。

现将该规则第2号修改单予以公布,自2009 年6月1日起施行。

附件:《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规则》(TSG Z7001-2004)第2号修改单二〇〇九年五月十三日附件:《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规则》(TSG Z7001-2004)第2号修改单(对2004年12月3日第1版和2007年5月9日第1号修改单的修改)一、对正文的修改二、对“附件1《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核准项目分类表》的修改三、对“附件2《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基本条件》的修改(一)“一、自检机构(综合检验机构)”部分的修改内容。

(二)“二、非自检机构(综合检验机构)”的修改。

1. 修改的内容。

2. 增加的内容。

在其第(十一)项后增加第(十二)、(十三)项:“(十二)重组的检验机构的管理和核准1. 备案。

若干个持有《核准证》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进行合并重组的,应当在《核准证》的有效期满前完成合并重组,合并重组后的15个工作日内应当向许可实施机关备案,并且提交如下资料:(1)编制委员会或主管部门关于同意合并重组的文件;(2)原各检验检测机构的《核准证》(原件);(3)其它相关法规、规范规定的资料。

2. 临时许可。

接到备案申请后,许可实施机关应当对备案资料进行审查,并且确认其合并重组的有效性:(1)经确认合并重组有效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换发临时《核准证》,临时《核准证》的有效期为一年;(2)经确认合并重组存在问题的,许可实施机关应书面告知当地省级安全监察机构和提出备案申请的检验检测机构。

陕西省特种设备生产单位许可目录、检验、检测机构核准项目、检验检测人员及作业人员资格认定分类和项目

陕西省特种设备生产单位许可目录、检验、检测机构核准项目、检验检测人员及作业人员资格认定分类和项目

附件:1.陕西省特种设备生产单位许可目录2.陕西省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项目3.陕西省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及作'业人员资格认定分类和项目附件1陕西省特种设备生产单位许可目录可附件2陕西省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项FI附件 3 陕西省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及作业人员资格认定分类和项目指挥Q1、起重机司机 (注 3) Q2)1.特种设备安全管理(特种设备安全管理特种设备 作业人员 资格认定1.压力容器作业(氧舱维 护保养R3)2 .客运索道作业(客运索道修理S1、客运索道司机S2)3 .大型游乐设施作业(大 型游乐设施修理Y1、大 型游乐设施操作Y2)4 .安全附件维修作业(安 全阀校验F )5 .特种设备焊接作业(金属焊接操作(注4)、非A )2 .锅炉作业(工业锅炉司炉G1、电站锅炉司炉 (注1) G2、锅炉水处理G3)3 .压力容器作业(快开门式压力容器操作R1、 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R2)4 .气瓶作业(气瓶充装 P )5 .电梯作业(电梯修理(注 2) T ) 注:L 资格认定范围为300MW 以下(不含300定)的电站锅炉司炉人员,300MW 及以上电站锅炉司炉人员由使用单位按照电力行业规范自行进行技能培训。

2.电梯修理作'业项目包括修理和维护保养作业。

3.可根据报考人员的申请需求进行范围限制,具体明确限制为桥式起重机司机、门式起重机司机、塔式起重机司机、门座式 起重机司机、缆索式起重机司机、流动式起重机司机、升降机司机。

如“起重机司机(限桥式起重机)”等。

4.特种设备焊接作业人员代号按照《特种设备焊接操作人员考核规则》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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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设备检验检测单位资格认定
设定依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公第373号)第四十一条从事本条例规定的监督检验、定期检验、型式试验以及专门为特种设备生产、使用、检验检测提供无损检测服务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应当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准。

审批对象:企业
承办单位: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
受理时限:35个工作日(不含现场评审和整改时间)
备注:受质检总局委托
审批流程图
说明:
一、受理条件:
1、取得法人资格(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设立的检验检测机构除外),且从事监督检验的机构应当具有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公益性事业法人资格;
2、有与检验检测相适应的检验检测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单位负责人应当是专业工程技术人员,技术负责人应当具有检验师(或者工程师)以上持证资格;
3、有与承担的检验检测项目相适应的场地、设备、检测、试验手段;
4、有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和各项管理制度,并能有效运转;
5、有与检验检测工作相适应的安全技术规范、标准,并能认真执行;
6、能够保证检验检测质量符合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的基本要求。

具体的条件及其允许从事的项目见《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管理规定》等相关的安全技术规范。

二、申请人提交资料:
1、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申请书及电子文本;
2、法人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
3、现有核准证书的复印件(对于提出增项核准申请和换证核准申请的机构);
4、质量手册;
5、程序文件;
6、作业指导书。

三、岗位责任人: 行政许可办公室负责人、特设局行政许可负责人。

四、办理时限:
受理:5个工作日
审核、审批:30个工作日。

送达:5个工作日。

不含现场评审和整改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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