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伍转业军人办理户口证明

合集下载

北京市公安局关于印发派出所办理常住户口登记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京公人管字〔2004〕1062号

北京市公安局关于印发派出所办理常住户口登记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京公人管字〔2004〕1062号

北京市公安局关于印发派出所办理常住户口登记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正文:----------------------------------------------------------------------------------------------------------------------------------------------------派出所办理常住户口登记工作规范(试行)京公人管字〔2004〕1062号一、出生登记出生登记指父母双方或母亲一方在取得北京市常住户口以后出生的婴儿,在出生后一个月内,由户主、亲属等到其父亲或母亲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报出生登记(2003年8月7日以前出生的仍按原有规定随母申报出生登记)。

父母一方为本市集体户口,一方为本市家庭户的,婴儿应当随家庭户一方登记出生户口;父母均为本市集体户口的,婴儿可以自愿选择随父随母登记出生户口;母亲为本市集体户口,父亲为外省市户口的,婴儿可以随母登记出生户口;母亲为本市农业户口的,婴儿可以自愿选择随母随父登记为非农业户口。

父母双方或母亲一方系驻京部队现役军人的,婴儿可以自愿选择随父随母登记出生户口。

婴儿在申报出生登记前死亡的,应当同时申报出生、死亡两项登记。

查验证件证明(一)出生证明。

婴儿出生医院填发的《出生医学证明》,丢失《出生医学证明》的,到原发证医疗机构补办后办理,无《出生医学证明》的,到北京市妇幼保健院开具证明后办理;(二)婴儿母亲、父亲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结婚证》;(三)《生育服务证》。

随母登记出生户口的,提供婴儿母亲户口所在地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出具的《生育服务证》,随父登记出生户口的,需到婴母户口所在地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办理《生育服务证》迁出手续;(四)婴儿父母系驻京部队现役军人的,还需提供所在部队团以上政治部门证明及本人身份证件;(五)超计划、非婚等违反《北京市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生育的婴儿,提供(一)、(二)项证件证明及婴儿母亲户口所在地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出具的缴纳社会抚养费证明,非婚生婴儿同时提供亲子鉴定证明;(六)在港、澳、台及国外出生的婴儿,提供国外或境外医疗机构出具的出生证明原件、复印件及翻译机构出具的出生证明翻译件;我驻外使领馆签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或《护照》;婴儿父亲、母亲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结婚证》;《北京市生育服务证》或缴纳社会抚养费证明或区县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同意入户证明。

军转论坛:自主择业转业干部落户办理程序

军转论坛:自主择业转业干部落户办理程序

军转干考试
1
军转论坛:自主择业转业干部落户办理程序
【关键词】军转网 军转论坛 军转 军转干 转业干部 军转干考试 军转干考试 军转干部安置 军转待遇 军转干考试公告 军转干考试大纲 军转干考试成绩
办理程序:
1.自主择业转业干部持部队师(旅)以上政治机关干部行政介绍信、组织介绍信,由本人在规定期限内到当地军转办报到,军转办开具《落户介绍信》,办理报到登记;
2.自主择业转业军官服务部门核实本人的退役金核定情况,并在退役金审批表上签字认同;
3.自主择业转业干部持军转办开具的《落户介绍信》等相关材料到落户地县(市)区公安分局户籍科备案;
4.到入户住址所属派出所办理落户和申领居民身份证手续。

相关资料包括:
1.配偶(子女)户口所在地县(市)区武装部出具的预备役登记证明;
2.相关户口本(家属子女随迁的须持家属子女原居住地派出所开具的户口迁移证明);
3.军人身份证号码登记表复印件。

退伍军人安置介绍信[最新版]

退伍军人安置介绍信[最新版]

退伍军人安置介绍信退伍军人安置介绍信篇一:复员退伍军人安置介绍信复员退伍军人安置介绍信(存根):经党工委月日研究决定,现安置你单位()名复员退伍军人,请接洽。

察北管理区民政局年月日复员退伍军人安置介绍信:经党工委月日研究决定,现安置你单位()名复员退伍军人,请接洽。

察北管理区民政局年月日篇二:城镇退伍军人户口关系介绍信存根XX县退伍军人户口关系介绍信存根X退字()第号XX县退伍军人户口关系介绍信X退字()第号派出所:兹有同志,经部队批准退出现役,并已分配工作,请予办理户口关系登记手续为荷。

限于天内生效。

XX县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二0一年月日篇三:退役士兵安置条例退役士兵安置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第608号现公布《退役士兵安置条例》,自年11月1日起施行。

国务院总理温家宝中央军委主席胡锦涛二〇一一年十月二十九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保障退役士兵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退役士兵,是指依照《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的规定退出现役的义务兵和士官。

第三条国家建立以扶持就业为主,自主就业、安排工作、退休、供养等多种方式相结合的退役士兵安置制度,妥善安置退役士兵。

退役士兵安置所需经费,由中央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共同负担。

第四条全社会应当尊重、优待退役士兵,支持退役士兵安置工作。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都有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义务,在招收录用工作人员或者聘用职工时,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招收录用退役士兵。

退役士兵报考公务员、应聘事业单位职位的,在军队服现役经历视为基层工作经历。

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单位,按照国家规定享受优惠政策。

第五条国务院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退役士兵安置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退役士兵安置工作。

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军队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

转业办理手续流程

转业办理手续流程
三、凭接收单位开具的已经报到证明,到军转办领取并填写《进*落户审批表》,由接收单位和军转办盖章后,再到单位所在区人武部办理预备役登记手续。
四、以上手续齐备后,到公安局的办证中心办理落户手续,去时需携带
1、组织关系、行政关系介绍信
2、结婚证、家属户口本
3、供给关系
4、转业证
5、单位报到证明
6、原注销户籍派出所户籍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明(有的地方不用)
1.转业安家补助费标准。
根据总后财务部1997年12月1日印发的《人员生活待遇财务法规汇编》中规定,师级和技术6级以下的干部,服现役14周年以下的,发给4个月的本人原工资。服现役超过14周年的,从第15年起,服现役每满1年再增发半个月的本人原工资;服现役时间按周年计算后,剩余月份可按满周年的标准计发。
六、关于转业费结算
主要包括奖励工资(干部以八月、士官以七月基本工资为基数)、生活补助、安家补助、差旅费、探亲路费、杂支费、机动费、接待费、医疗补助费、住房资金、伤亡保险、医疗保险、服装费、粮差(或是退伙)和最后一个月的工资。近几年一直给转业人员办理财务结算手续,其中医疗补助一项根据个人身体状况,可以适当补助,而杂支费、机动费都是单位业务经费,不发给个人。
结帐时按转业命令算(七月)你有4个月,如果按结帐时间算(十月)是5个月.各单位不一样的
2.转业生活补助费标准。
根据总后财务部1997年12月1日印发的《人员生活待遇财务法规汇编》中规定,军队师职(含技术6级和正局级)以下转业干部。
1)连续军龄不满8年的无生活补助费。
2)8-9周年的,发3个月生活补助费;
7、军人身份证号码
8、四张一寸照片
五、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凭部队开出的行政介绍信、工资介绍信、组织介绍信,并带《军官转业证》直接到市军转办报到。

关于北京市军转办接收转业(复员)干部有关事项的说明

关于北京市军转办接收转业(复员)干部有关事项的说明

关于北京市军转办接收转业(复员)干部有关事项的说明为便于各单位在转业干部移交安置工作中实际操作,根据中发[2001]3号、[2007]8号文件和北京市军转办接收转业(复员)干部工作的相关规定,现将转业移交安置条件、取证材料和离队报到中的有关事项说明如下:一、接收条件㈠转业干部本人具备条件之一1、北京市出生且北京市入伍。

2、北京市入伍并且家庭生活基础在北京。

3、配偶婚前或随军前有本市常住户口。

4、配偶随军并且取得本市常住户口满4年(截止当年3月31日前,以户口本登记时间为准)。

5、双军人单转或双转。

6、未婚或者离异的军队转业干部,可比照北京市军队干部配偶随军条件予以安置(城区正营职或技术10级,副营职或技术11级且军龄满15周年,郊区副营或技术11级即可)。

㈡父母具备条件之一7、父母有北京市常住户口且身边无子女。

8、配偶父母有本市常住户口,配偶为独生子女。

9、父母有北京市常住户口,本人未婚。

10、父母双方或者一方为军人并且在边远艰苦地区(国人部发[2006]61号,下同)满10年,出生地、入伍地或离退休安置地是北京市。

㈢具有特殊情况之一的,配偶或者父母、配偶父母、子女常住户口在北京市的11、自主择业的。

12、在边远艰苦地区或者从事飞行、舰艇工作满10年的。

13、战时获三等功、平时获二等功以上奖励的。

14、因战因公致残的。

㈣工作需要15、军队转业干部具有本科学历,取得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在国内外获得硕士及以上学位,被国家或北京市重点工程、重点建设项目、高新技术企业接收,并经国务院军转办或北京市军转办批准的。

㈤其它条件之一16、配偶毕业分配或工作调动属高校毕业、单位骨干、不能调离北京(非随军、非当年取得北京市常住户口的)。

二、不能接收移交安置的1、结婚、离婚及双军人转业在京一方调京工作,时间不满1年的。

2、主要档案材料不全的。

3、计划分配转业干部爱人因购房取得北京市小城镇户口的,户口取得时间不满4周年的。

江山市公安局办理户口

江山市公安局办理户口

江山市公安局办理户口、居民身份证须知一、户口办理(一)出生登记婴儿出生申报户口实行随父随母自愿的政策。

婴儿的父亲、母亲或其他监护人在婴儿出生后30日以内,应当持新生婴儿《出生医学证明》以及婴儿父母的合法有效身份证件,向婴儿监护人常住户口所在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

婴儿出生时已经死亡的,不进行出生登记;婴儿出生后,在申报出生登记前死亡的,应当同时申报出生和死亡登记。

注:合法有效身份证件是指: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结婚证、军官(士兵)证、护照等。

(二)死亡登记公民死亡的,在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持死亡证明、居民户口簿及死者的居民身份证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死亡登记,注销户口。

死亡证明是指:死于医疗卫生单位的,凭《死亡医学证明》;对公民正常死亡无法取得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的,凭居(村)委会或卫生站(所)出具的证明;非正常死亡或卫生部门不能确定是否属于正常死亡者,凭公安司法部门出具的死亡证明;已经火化的,凭殡葬部门出具的火化证明。

(三)立户、分户、并户1、立户一个家庭的成员凡生活居住在一起的,应立为一户。

一家分居数处,不在一起生活的,应分别立户;对在同一居民区或同一行政村,虽分居数处,但在一道起伙生活的,可立为一户。

2、分户、并户在本户口管辖区的住户,由一户分为数户,或者由数户并为一户的,根据申报,给予办理分户、并户手续。

(1)、结婚分户办理程序:申请人持申请书、户口簿、村(居)委证明、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分家协议书到辖区派出所,经所长(或分管所领导)审批后予以办理。

(2)、离婚分户办理程序:申请人持申请书、户口簿、村(居)委证明、离婚判决书或离婚证原件及复印件到辖区派出所,经所长(或分管所领导)审批后予以办理。

如一方当事人不愿交出原户口簿,经公安派出所动员说服无效的,可按判决或调解书办理分户(或迁转手续),公安派出所在办理手续时,应在居民户口簿和常住人口登记表上注明日期和原因,并通知持原户口簿的人。

南昌市公安局户口办理规范

南昌市公安局户口办理规范

南昌市公安局户口办理规范更新时间:2009-6-12为统一和规范全市公安机关户口办理事项,严格户籍管理,强化基础工作,方便人民群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改革户籍管理制度,推进我市城市化进程意见》(洪府厅发[2003]17号)和公安部、省公安厅有关户籍管理的一系列规定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并适应我市人口信息系统实行网上审批、“一站式”办公等业务升级拓展的需要,修订实施本《规范》。

一、派出所户籍窗口直接办理的户口事项(一)户口迁移:我市城区或本县范围内不改变户口性质的迁移,严格按照以实际居住地进行户口登记的原则,迁出凭《户口簿》、直系亲属证明或住房证明;迁入凭《户口迁移证》、住房证明和直系亲属证明。

《户口簿》上能够反映亲属关系的不需另外出具证明。

市外(含四县)户口迁移,迁出凭《户口簿》和拟迁入地公安机关开具的《准予迁入证明》;迁入凭《户口迁移证》和拟迁入地公安机关开具的《准予迁入证明》。

(二)立户、分户:凭婚姻证明或住房证明。

(三)新生婴儿落户:根据先家庭户、再单位集体户、后人事代理机构集体户的顺序,坚持随父随母落户自愿的原则。

父母双方有一方属家庭户,小孩须落家庭户口;一方属单位集体户,另一方属人事代理机构集体户,小孩须落单位集体户口;双方均属人事代理机构集体户,小孩可落户在人事代理机构集体户。

计划内生育子女凭父母《户口簿》和婴儿《出生医学证明》、结婚证件和生育服务证。

计划外、无计划(非婚生)生育子女在作出进一步明确规定前,暂时凭父母《户口簿》和婴儿《出生医学证明》、街办(乡镇)以上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办理;在进一步明确规定后,按规定办理。

出国留学人员在国外所生子女回国落户凭国外出生子女的出生证明(须经翻译后核定)、父母及子女回国时使用的护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拟居住地亲属《户口簿》。

夫妻双方均属学校集体户口的,其在校期间所生子女可在该子女的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处申报常住户口。

2017年军人转业新政策最新要求

2017年军人转业新政策最新要求

2017年军人转业新政策最新要求转业:军队的军官、文职干部、志愿兵退出现役转到地方,由国家统一安排工作; 复员:军队的军官、文职干部、志愿兵退出现役以后,回参军地区或者服役所在地安置,国家不包分配工作; 退伍:军队的义务兵退出现役。

以下是店铺为大家整理的关于2017年军人转业新政策,给大家作为参考,欢迎阅读!2017年军人转业新政策安排干部转业的一般条件这是一个决定干部是否脱军装还是在部队干的现实问题。

担任团级以下职务(含处级以下文职干部和享受相当待遇的专业技术干部)的军队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列入军队干部转业计划:一是达到平时服现役最高年龄的;二是受军队编制员额限制不能调整使用的;三是因身体状况不能坚持军队正常工作但能够适应地方工作的;四是其他原因需要退出现役作转业安置的。

军队改革期间,担任师级职务(含局级文职干部)或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军队干部,年龄不超过53 周岁(截止上年度12 月31 日),本人申请,经批准可以安排转业,列入军队干部转业安置计划。

——政策依据:中发〔2001〕3 号、中发〔2016〕13 号不得安排干部转业的条件担任团级以下职务的军队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列入军队干部转业安置计划:年龄超过50 周岁的;二等甲级以上伤残的;患有严重疾病,经驻军医院以上医院诊断确认,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受审查尚未作出结论或者留党察看期未满的;故意犯罪受刑事处罚的;被开除党籍或者受劳动教养丧失干部资格的;其他原因不宜作转业安置的。

——政策依据:中发〔2001〕3 号干部转业复员的批准日期以及年龄、军龄和有关年限计算干部转业复员的批准日期为当年的3 月31 日,转业复员命令由各级党委按照任免权限批准下达,于当年7 月31 日前公布;转业复员干部军龄、配偶随军年限以及边远艰苦地区工作年限计算的截止日期,为干部转业复员当年的3 月31 日;计算地方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直接入伍的转业干部自主择业年限条件时,其在普通高等学校学习时间一并计算;师级干部转业年龄计算的截止日期,为批准其转业上一年度的12 月31 日;干部转业复员当年3 月31 日以前符合晋升军衔或者调整文职级别条件的,应当在向省军区转业办移交档案前办理完毕,办理时间填写为当年3 月1 日。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