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气瓶安全技术监察规程》(报批稿)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颁发《气瓶安全监察规程》的通知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颁发《气瓶安全监察规程》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技术监督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0.12.31•【文号】质技监局锅发[2000]250号•【施行日期】2001.07.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质量管理和监督正文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颁发《气瓶安全监察规程》的通知(质技监局锅发[2000]25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国务院各有关部、委、局、(集团)公司,中国人民解放军总装备部:1989年12月22日原劳动部颁发的《气瓶安全监察规程),对保证气瓶安全使用,提高气瓶安全管理水平发了重要作用。
但是,由于原规程颁布实施已十余年,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和改革的深化,原规程的部分内容已能适应当前工作的需要。
为此,在广泛征求意见和反复研究的基础上,我局对原规程进行了修订。
现将修订后《气瓶安全监察规程)予以公布。
新规程自2001年7月1日开始生效,原(气瓶安全监察规程》同时废止。
执行新的{气瓶安全监察规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告知我局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2000年12月31日气瓶安全监察规程第一章总则第1条为了加强气瓶的安全监察,保证气瓶安全使用,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产品质量法》、《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的规定,制订本规程。
第2条本规程适用于正常环境温度(-40~60℃)下使用的、公称工作压力为1.0~30Mpa(表压,下同)、公称容积为0.4~3000L、盛装永久气体、液化气体或混合气体的无缝、焊接和特种气瓶(“特种气瓶”指车用气瓶、低温绝热气瓶、纤维缠绕气瓶和非重复充装气瓶等,其中低温绝热气瓶的公称工作压力的下限为0.2MPa)。
本规程不适用于盛装溶解气体、吸附气体的气瓶,以及机器设备上附属的瓶式压力容器。
第3条本规程的规定是对气瓶安全的基本要求。
气瓶的设计、制造、充装、运输、储存、经销、使用和检验等,均应符合本规程的规定。
气瓶安全监察规程

气瓶安全监察规程1. 引言气瓶是储存压缩气体的重要设备,广泛应用于各个行业和领域。
为了确保气瓶使用过程中的安全性和可靠性,加强对气瓶的监察工作尤为重要。
本规程旨在规范和指导气瓶的安全监察工作,确保气瓶的正常运行和使用安全。
2. 适用范围本规程适用于使用和储存气瓶的单位或个人。
3. 责任和义务3.1 监察机构的责任和义务3.1.1 制定监察计划监察机构应制定气瓶安全监察的年度计划,包括监察频次、监察范围、监察内容等,确保监察工作有条不紊进行。
3.1.2 检查合规性监察机构应定期对使用和储存气瓶的单位或个人进行检查,确保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使用和储存气瓶。
3.1.3 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监察机构在监察过程中如发现气瓶存在问题或违规行为,应立即采取相应措施,如责令停用、追究责任等,确保安全问题得到及时解决。
3.2 使用和储存气瓶单位或个人的责任和义务3.2.1 遵守相关规定使用和储存气瓶的单位或个人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标准,确保气瓶的安全使用和储存。
3.2.2 定期检查气瓶使用和储存气瓶的单位或个人应按照规定进行气瓶的定期检查和维护,确保气瓶的正常运行。
3.2.3 配合监察工作使用和储存气瓶的单位或个人应主动配合监察机构的工作,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和配合检查。
4. 监察内容和要求4.1 信息记录和台账管理使用和储存气瓶的单位或个人应建立相应的气瓶信息记录和台账,包括气瓶的编号、规格、压力等相关信息,并定期更新。
4.2 气瓶的检查和维护使用和储存气瓶的单位或个人应按照规定对气瓶进行定期的检查和维护,包括外观检查、压力测试等,确保气瓶的安全运行。
4.3 气瓶的存储和使用使用和储存气瓶的单位或个人应按照规定进行气瓶的存储和使用,包括存放位置、防火防爆措施等,确保气瓶的安全性和稳定性。
5. 监察记录和报告监察机构应对每次监察进行详细的记录和整理,形成监察报告,并向被监察单位或个人进行通报和反馈。
被监察单位或个人应及时整改和消除存在的问题。
4.3 TSG R0009-2009《车用气瓶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气瓶安装单位应当对气瓶使用单位进行使用安全技术培训,提供车用气瓶安全使 用操作说明书。
第四章 充 装
第二十六条 车用气瓶充装单位(以下简称充装单位)应当具备一定的条件,按照 有关规定取得气瓶充装许可后,方可从事充装工作。
第二章 设计与制造
第五条 车用气瓶应当按照本规程、有关安全技术规范及其相应国家标准与行业 标准(以下简称标准)设计和制造,暂时没有标准的,可以按照经过技术评审的企业标 准设计和制造。
第六条 车用气瓶的设计文件,应当由国家质检总局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设 计文件鉴定,合格后方可用于制造。
第七条 车用气瓶及其安全附件制造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的特 种设备制造许可证,并且对所制造的产品安全性能负责。
附件A 车用气瓶安装监督检验大纲………………………………………………(8) 附件B 车用气瓶安装监督检验项目表……………………………………………(9) 附件C 车用气瓶安装监督检验证书………………………………………………(10) 附件D 车用气瓶使用登记证(推荐样式)………………………………………… (11)
第十条 采用气瓶标准规定以外的材料或者新研制的材料试制车用气瓶,其制造 单位应当向国家质检总局提出试制申请,按照经批准的数量试制气瓶,在经过国家质 检总局委托的相关技术组织或者技术机构进行技术评审,技术评审的结果经过国家质 检总局批准后,方可正式投入制造。
现行气瓶标准以外的材料或者新研制的材料,其材料制造单位应当按照经过技术 评审的企业标准供货。
目录
第一章 第二章 第三章 第四章 第五章 第六章 第七章
2-TSG RF001-2009 气瓶附件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检 v. (3)气瓶附件用金属、非金属材料应当有材料制造单位的材料质量证明,其性能 o 必须符合设计要求和材料制造标准。
验 g B1.2 瓶阀主要零部件材料专项要求 检 q. B1.2.1 阀体 i (1)瓶阀阀体材料必须能够抗冲击、耐腐蚀、可以承受最大试验压力、最高和最 督 qs 低使用温度,同时在所有工作环境下,具有与工作介质相容的物理和化学性能,禁止 监 a 使用脆性材料; 量 . (2)乙炔气瓶阀选用铜合金材料时,铜含量不超过 65%; ww (3)液氨瓶阀不得选用铜及铜合金材料。 质 w B1.2.2 阀杆 家 // (1)阀杆材料不能与阀体材料有化学反应,阀杆材料应当对介质有一定的抗腐蚀 : 性能; 国 p (2)阀杆材料应当具有足够的强度和良好的塑性; tt (3)液氯瓶阀上的阀杆,还应当经过抗腐蚀性试验验证。 hB1.2.3 密封件
局 第三条 气瓶附件的材料、设计、制造、型式试验、监督抽查和使用管理,应当
执行本规程的规定。 气瓶附件的安全技术要求见附件 B。
总 / 第四条 气瓶附件的设计使用年限必须大于气瓶的一个检验周期。 疫 cn 第五条 气瓶附件的制造单位应当取得相应的《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以下简 . 称《制造许可证》)。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境内 检 v 外气瓶附件的制造许可工作,受理制造许可申请和颁发《制造许可证》,《制造许可证》 验 go 的有效期为 4 年。 . 气瓶附件制造许可程序包括申请、受理、型式试验、鉴定评审、审批、发证等。 检 q 具体许可程序的要求按照有关许可规定执行。 督 si 气瓶附件制造许可条件见附件 C。 q 第六条 气瓶附件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应当进行型式试验: 监 .a (一)新产品投产前的; 量 w (二)该产品停止生产一年以上又重新生产的; 质 w (三)产品的材料、结构、工艺等方面有重大变更(注)影响安全性能的; /w (四)首次申请或者换发《制造许可证》的。 家 / 注:重大变更,是指气瓶附件的型式、瓶阀阀体材料或者材料牌号、密封件材料、易熔塞材 : 料改变等。 国 p 第七条 气瓶附件制造许可申请被受理后,应当按照本规程《气瓶附件型式试验》 htt (见附件 D)规定的规格和数量试制产品,并且约请经国家质检总局公布的气瓶附件型
气瓶安全监察规程

气瓶安全监察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气瓶的安全监察,保证气瓶安全使用,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保护人身和国家财产安全,根据《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的规定,特制订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正常环境温度(-40~60℃)下使用的、公称工作压力为1.0~30MPa(表压,下同)、公称容积为0.4~1000L、盛装永久气体或液化气体的气瓶。
本规程不适用于盛装溶解气体、吸附气体的气瓶,灭火用的气瓶,非金属材料制成的气瓶,以及运输工具上和机器设备上附属的瓶式压力容器。
第三条本规程的规定,是对气瓶安全的基本要求,气瓶的设计、制造、充装、运输、储存、使用、检验和改装等,应符合本规程的规定。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必须认真贯彻本规程,各级劳动部门负责监督检查。
第四条研制、开发气瓶产品,其技术要求如与本规程不符合,应在试验研究并取得成果的基础上,进行产品试制。
试制时应连续生产不少于四个批量。
试制品经省级主管部门和同级劳动部门审查同意后,在指定范围和规定时间内试用,同时报劳动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备案。
试用期满后,按本规程附录3《气瓶技术鉴定的内容和要求》进行鉴定。
有关产品试制和鉴定,以及制造资格认可的要求,应符合劳动部的有关规定。
第五条进口气瓶的管理按国家商检局和原劳动人事部颁发的《进出口锅炉压力容器监督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六条气瓶盛装的气体,按其临界温度分为三类:1.临界温度小于-10℃的为永久气体;2.临界温度大于或等于-10℃,且小于或等于70℃的为高压液化气体;3.临界温度大于70℃的为低压液化气体。
第七条气瓶的压力系列如表1规定。
气瓶的水压试验压力,应为公称工作压力的1.5倍。
表1--------------------------------------------------压力类别|高压|低压------------|------------------|------------------公称工作压力|MPa|30201512.58|5321.61--------|---|------------------|------------------水压试验压力|MPa|453022.518.812|7.54.532.41.5--------------------------------------------------第八条气瓶的公称工作压力,对于盛装永久气体的气瓶,系指在基准温度时(一般为20℃),所盛装气体的限定充装压力;对于盛装液化气体的气瓶,系指温度为60℃时瓶内气体的压力限定值。
气瓶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气瓶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气瓶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一、监察原则
(一)遵循国家有关法规,以安全技术为标准,严格执行安全技术监察制度,保障气瓶质量安全、使用可靠。
(二)按照“强制检验、自行检查、安全监察、抽查检验”的原则,确保气瓶及相关配套装备质量安全。
(三)推行质量认证管理制度,加强其技术指标的认定和监督。
(四)科学安排监察人员,按照统一的工作安排以及组织管理把关,确保工作规范性。
(五)加强知识技能技术更新培训,提高监察人员的受雇能力。
二、检验项目
(一)气瓶外观及各种附件的质量检查;
(二)气瓶的质量及强度检查;
(三)相关配套设施的技术参数检查;
(四)相关配套设施的量具及仪器状态核实;
(五)气瓶使用后主要结构件外观检查;
三、检验标准
(一)按GB/T13459《气瓶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做检验;
(二)按GB/T6653《液化空气气瓶技术条件》做检验;
(三)按GB/T5099《气瓶安全技术条件》做检验;
(四)按GB/T4189《液化空气气瓶使用单位技术条件》做检验;
(五)按GB/T1905《液化空气流量计技术条件》做检验。
四、监察程序
(一)安排检验任务,确定监察员和工作时间;
(二)编制检验报告,登记实验数据;
(三)由监察员完成检验;
(四)按照国家标准审核检验报告;
(五)制作审核报告,签字确认。
五、行政处罚
对违反安全技术监察制度的气瓶生产、管理、使用单位,按照《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安全技术监察条例》规定,依法进行处罚。
【气瓶安全监察规定】《气瓶安全监察规程》

【气瓶安全监察规定】《气瓶安全监察规程》气瓶安全监察规定(2021年)(2021年4月24日XXX 令第46号公布,2021年8月25日XXX令第166号《XXX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气瓶安全监察工作,保证气瓶安全使用,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有关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正常环境温度(-40~60℃)下使用的、公称工作压力大于或等于0.2MPa(表压)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等于 1.0MPa·L的盛装气体、液化气体和标准沸点等于或低于60℃的液体的气瓶(不含仅在灭火时承受压力、储存时不承受压力的灭火用气瓶)。
军事装备、核设施、航空航天器、铁路机车、船舶和海上设施使用的气瓶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使用的气瓶,其设计、制造、充装、运输、储存、销售、使用和检验等各项活动,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XXX(以下简称XXX)负责全国范围内气瓶的安全监察工作,县以上地方质量手艺监督行政部门(以下简称质监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气瓶实施安全监察。
第二章气瓶设计与制造第五条气瓶设计实行设计文件鉴定制度。
气瓶设计文件应当经XXX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简称总局安全监察机构)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鉴定,方可用于制造。
第六条气瓶制造单位申请设计文件鉴按时,应当提交齐全的设计文件和产物型式实验报告。
气瓶设计文件应当包括:(一)设计任务书;(二)设计图样(含钢印印模图样);(三)设计计算书;(四)设计说明书;(五)标准化审查报告;(六)利用说明书。
改变气瓶瓶体主体结构、设计厚度、瓶体材料牌号时,气瓶制造单位应当从头申请设计文件鉴定。
第七条气瓶设计文件应当符合有关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并满足相应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企业标准的要求。
第八条液化石油气气瓶上应当设计装配防止超装的液位限制装置;易燃气体气瓶和助燃气体气瓶的瓶口螺纹和阀门出气口应当设计成不同的左右螺纹的旋向和内外螺纹的结构。
《气瓶安全监察规程》

《气瓶安全监察规程》(国家质监局发布)第一章总则第1条为了加强气瓶的安全监察,保证气瓶安全使用,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保护人身和国家财产安全,根据《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的规定,特制订本规程。
第2条本规定适用于正常环境温度(-40—60℃)下使用的、公称工作压力为10-30Pa(表压,下同)、公称容积为0.4—1000L、盛装永久气体或液化气体的气瓶。
本规程不适用于盛装溶解气体、吸附气体的气瓶,灭火用的气瓶,非金属材料制成的气瓶,以及运输工具上和机器设备上附属的瓶式压力容器。
第3条本规程的规定,是对气瓶安全的基本要求,气瓶的设计、制造、充装、运输、储存、使用、检验和改装等,应符合本规程的规定。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必须认真贯彻本规程,各级劳动部门负责监督检查。
第4条研制、开发气瓶产品,其技术要求如与本规程不符合,应在试验研究并取得成果的基础上,进行产品试制。
试制时应连续生产不少于四个批量。
试制品经省级主管部门和同级劳动部门审查同意后,在指定范围和规定时间内试用,同时报劳动部锅炉压力容器全监察局备案。
试用期满后,按本规程附录3《气瓶技术鉴定的内容和要求》进行鉴定。
有关产品试制和鉴定,以及制造资格认可的要求,应符合劳动部的有关规定。
第5条进口气瓶的管理按国家商检局和原劳动人事部颁发的《进出口锅炉压力容器监督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6条气瓶盛装的气体,按其临界温度分为三类:1.临界温度小于-10℃的为永久气体;2.临界温度大于或等于-10℃,且小于或等于70℃的为高压液化气体;3.临界温度大于70℃的低压液化气体。
第7条气瓶的压力系列如表1规定。
气瓶的水压试验压力,应为公称工作压力的1.5倍。
第8条气瓶的公称工作压力,对于盛装永久气体的气瓶,系指在基准温度时(一般为20℃),所盛装气体的限定充装压力;压力盛装液化气体的气瓶,系指温度为60℃℃时瓶内气体的压力限定植。
盛装高压液化气体的气瓶,其公称工作压力不得小于8MP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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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总则
本规程也适用于下列气瓶:
(1)消防灭火器用气瓶的设计、制造;
(2)长管拖车、管束式集装箱用大容积气瓶(含 置于独立托架上的大容积钢质无缝气瓶)的设计、 制造;
(3)气瓶集束装置参照本规程及相关标准进行安 全管理。
1 总则
(2)对于中国国家标准没有包括的气瓶品种或者气 瓶依据的标准与中国国家标准不一致时,其所依据 的气瓶产品标准和相关技术文件应当经过气瓶标准 化机构技术评审,并经过国家质检总局批准后方可 用于气瓶产品的设计、制造。对涉及气瓶安全性能 的关键技术要求及试验项目,若与本规程及相关中 国标准(含经评审的企业标准)的要求不一致,应 当由气瓶标准化机构提出附加要求。(安委会审查 时有委员建议删除原下划线部分,我进行了修改, 倾向保留为好,对国内企业有利,请各位专家给出 意见)
1 总则
1.7 引用标准 本规程的主要引用标准(注1-3)如下: (1)GB15383《气瓶阀出气口连接型式和尺寸》; (2)GB8337《气瓶用易熔合金塞装置》; (3)GB 7144《气瓶颜色标志》; (4)GB l6804《气瓶警示标签》; (5)GB14193《液化气体气瓶充装规定》; (6)GB11638《溶解乙炔气瓶》; (7)GB 13591《溶解乙炔气瓶充装规定》; (8)GB8334《液化石油气钢瓶定期检验与评定》;
注1-3:本条款中引用标准是指除附件A所列产品标准外的其他引用标 准。引用标准中,凡是注明年号的,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 的内容)或者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规程;凡是不注明年号的,其最新版 本适用于本规程。
1 总则
1.8 设计文件鉴定与型式试验
气瓶产品应当按照《气瓶设计文件鉴定规则》(TSG R1003)、《气瓶型式试验规则》(TSG R7002)的规定, 进行气瓶产品设计文件鉴定和型式试验,型式试验的结果 应当作为设计文件鉴定的依据。对首次申请制造许可的气 瓶制造单位或者需申请增项的气瓶制造单位,必须在所涉 及的气瓶产品通过了设计文件鉴定和型式试验后,方可进 行制造许可评审。对已经取得制造许可的气瓶制造单位, 其新开发的气瓶产品在批量制造前也必须通过设计文件鉴 定和型式试验。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总则
1.4 不适用范围
本规程不适用于仅在灭火时承受瞬间压力而储存时 不承受压力的消防灭火器用气瓶、机器设备上附属 的瓶式压力容器、站用压缩天然气钢瓶以及军事装 备、核设施、航空航天器、铁路机车、海上设施和 船舶、民用机场专用设备使用的气瓶。
1 总则
1.5 与标准和管理制度关系 本规程规定了气瓶的基本安全要求,有关气瓶的技术标
1 总则
1.9.3 进口气瓶的安全性能监督检验
所有进口气瓶应当经口岸地或使用地的特种设备检 验检测机构进行安全性能监督检验并出具检验报告, 安全性能监督检验所依据的标准应当符合本规程 1.9.2的规定,其中进口气瓶的制造标志、检验标 志、出厂文件还应当分别符合本规程1.15.1、 1.15.2、4.9的规定。
特种设备制造许可并满足本规程1.8的要求,进口 气瓶及其气瓶阀门的型号及规格应当在型式试验报 告的覆盖范围内。
1 总则
1.9.2 设计制造遵循的规范及其标准 境外气瓶制造单位设计、制造的在中国境内使用的
各类气瓶,应当符合如下规定: (1)按照中国的安全技术规范及其相应的中国国家
标准进行设计、制造;
本规程所覆盖的主要气瓶品种、品种代号及相关产 品标准见附件A。
注1-1:车用气瓶及消防灭火用气瓶的温度范围,按相应标 准的规定。
1 总则
1.3 适用范围的特殊规定
本规程1.2范围内气瓶的附件,除符合本规程外, 还应当符合《气瓶附件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规定; 车用气瓶,除符合本规程外,还应当符合《车用气 瓶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规定。
《气瓶安全技术监察规程》(报批稿)
TSG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TSG R0004 - 2009
固定式压力容器 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1 总则
1.1 目的
为了保障气瓶安全,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促 进国民经济的发展,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 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气瓶安全 监察规定》的有关规定,制订本规程。
准、管理制度等,不得低于本规程的要求。 气瓶产品应当符合相应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未制
订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或者气瓶设计超出现行国 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范围的,可由制造单位制订企业 标准。企业标准应当采用或者参照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 标准,并经过中国气瓶标准化专业机构进行技术评审 (以下简称为,经评审的企业标准),中国气瓶标准化 专业机构(以下简称为,气瓶标准化机构)应当根据本 规程附件A明确气瓶的品种代号。
对有关安全技术规范或相应标准规定应进行型式试验的气 瓶附件,应当在相应附件通过所要求的型式试验后方可进 行相关的气瓶型式试验。
1 总则
1.9 进口气瓶及其附件 进口气瓶及其附件除符合进口设备的有关规定外,
还应当满足本节要求。 1.9.1 制造许可 进口气瓶及其附件的境外制造单位,应当取得中国
1 总则
1.6 不符合本规程的特殊处理规定
采用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以及有特殊使用要求 的气瓶,不符合本规程要求时,相关单位应当将有 关的设计、研究、试验的依据、数据、结果及其型 式试验报告和国家质检总局委托的有关行业组织或 者技术机构进行技术鉴定的结果报国家质检总局, 经过国家质检总局批准后,方可进行试制、试用。 试制品所遵循的产品标准应当符合本规程1.5的规 定。
1 总则
1.2 适用范围
本规程适用于正常环境温度(-40℃~60℃)(注1-1) 下使用的、公称容积为0.4L~3000L 、公称工作 压力为0.2MPa~35MPa (表压,下同)且压力与 容积的乘积大于或等于1.0MPa·L,盛装压缩气体、 高(低)压液化气体、低温液化气体、溶解气体、吸 附气体、标准沸点等于或低于60℃的液体以及混 合气体(两种或两种以上气体)的无缝气瓶、焊接气 瓶、焊接绝热气瓶、缠绕气瓶、内部装有填料的气 瓶等及其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