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信息安全管理规定
中国人民银行信息安全管理规定

中国人民银行信息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强化人民银行信息安全管理,防范计算机信息技术风险,保障人民银行计算机网络与信息系统安全和稳定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金融机构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工作暂行规定》等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信息安全管理,是指在人民银行信息化项目立项、建设、运行、维护及废止等过程中保障计算机信息及其相关系统、环境、网络和操作安全的一系列管理活动。
第三条人民银行信息安全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和分级管理。
总行统一领导分支机构和直属企事业单位的信息安全管理,负责总行机关的信息安全管理。
分支机构负责本单位和辖内的信息安全管理,各直属企事业单位负责本单位的信息安全管理。
第四条人民银行信息安全管理实行分管领导负责制,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运行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逐级落实单位与个人信息安全责任制。
第五条本规定适用于人民银行总行机关、各分支机构和直属企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各单位”)。
所有使用人民银行网络或信息资源的其他外部机构和个人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二章组织保障第六条各单位应设立由本单位领导和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的计算机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本单位科技部门,负责协调本单位及辖内信息安全管理工作,决策本单位及辖内信息安全重大事宜。
第七条各单位科技部门应设立信息安全管理部门或岗位。
总行机关、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科技部门配备专职信息安全管理人员,实行 A、B 岗制度;地(市)中心支行和县(市)支行设立信息安全管理岗位。
第八条除科技部门外,各单位其他部门均应指定至少一名部门计算机安全员,具体负责本部门的信息安全管理,协同科技部门开展信息安全管理工作。
第三章人员管理第九条各单位工作人员根据不同的岗位或工作范围,履行相应的信息安全保障职责。
第一节信息安全管理人员第十条各单位应选派政治思想过硬、具有较高计算机水平的人员从事信息安全管理工作。
银行个人信息保护管理制度

银行个人信息保护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银行个人信息保护行为,保护客户个人信息安全,促进银行运营管理的规范化,提高服务质量,保障客户权益,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银行保留、使用客户个人信息的全部行为。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个人信息是指能够识别客户个人身份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客户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住址、电话号码、银行卡号、账户信息等。
第四条银行个人信息保护的原则是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确保客户个人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
第五条银行个人信息保护的目标是保障客户个人信息安全,防范个人信息泄露事件,构建和维护良好的信用环境。
第二章个人信息保护的组织架构和职责第六条银行应当建立完善的个人信息保护管理架构,包括设置信息保护委员会,明确信息保护管理部门,设立信息保护专责人员。
第七条信息保护委员会是银行信息保护的最高决策机构,负责制定和审议个人信息保护相关政策、制度和措施,并对个人信息保护工作进行全面监督。
第八条信息保护管理部门是具体负责信息保护的相关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和检查银行全体员工的个人信息保护工作。
第九条信息保护专责人员是信息保护管理部门的主要负责人,负责推动信息保护工作的开展,落实信息保护政策、措施。
第十条银行全体员工都应当严格遵守个人信息保护的相关规定,保护客户个人信息的安全。
第三章个人信息的收集和使用第十一条银行在收集客户个人信息时,应当向客户告知信息收集的目的、范围和方式,并取得客户的同意。
第十二条银行在使用客户个人信息时,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并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使用。
第十三条银行不得擅自泄露客户个人信息,不得非法向他人出售、提供个人信息。
第十四条银行应当采取必要的技术措施和管理措施,保障客户个人信息的安全、完整和及时。
第四章个人信息保护的监督和管理第十五条银行应当建立完善的客户个人信息管理系统,统一管理客户个人信息。
第十六条银行信息保护委员会应当定期对个人信息保护工作进行检查和评估,及时纠正存在的问题。
中国人民银行信息安全管理规定(最新版)

最新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强化人民银行信息安全管理,防范计算机信息技术风险,保障人民银行计算机网络与信息系统安全和稳定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金融机构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工作暂行规定》等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信息安全管理,是指在人民银行信息化项目立项、建设、运行、维护及废止等过程中保障计算机信息及其相关系统、环境、网络和操作安全的一系列管理活动。
第三条人民银行信息安全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和分级管理。
总行统一领导分支机构和直属企事业单位的信息安全管理,负责总行机关的信息安全管理。
分支机构负责本单位和辖内的信息安全管理,各直属企事业单位负责本单位的信息安全管理。
第四条人民银行信息安全管理实行分管领导负责制,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运行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逐级落实单位与个人信息安全责任制。
第五条本规定适用于人民银行总行机关、各分支机构和直属企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各单位”)。
所有使用人民银行网络或信息资源的其他外部机构和个人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二章组织保障第六条各单位应设立由本单位领导和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的计算机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本单位科技部门,负责协调本单位及辖内信息安全管理工作,决策本单位及辖内信息安全重大事宜。
第七条各单位科技部门应设立信息安全管理部门或岗位。
总行机关、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科技部门配备专职信息安全管理人员,实行A、B岗制度;地(市)中心支行和县(市)支行设立信息安全管理岗位。
第八条除科技部门外,各单位其他部门均应指定至少一名部门计算机安全员,具体负责本部门的信息安全管理,协同科技部门开展信息安全管理工作。
第三章人员管理第九条各单位工作人员根据不同的岗位或工作范围,履行相应的信息安全保障职责。
第一节信息安全管理人员第十条各单位应选派政治思想过硬、具有较高计算机水平的人员从事信息安全管理工作。
银行信息安全管理规定

中国人民银行信息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强化人民银行信息安全管理,防范计算机信息技术风险,保障人民银行计算机网络与信息系统安全和稳定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金融机构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工作暂行规定》等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信息安全管理,是指在人民银行信息化项目立项、建设、运行、维护及废止等过程中保障计算机信息及其相关系统、环境、网络和操作安全的一系列管理活动。
第三条人民银行信息安全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和分级管理。
总行统一领导分支机构和直属企事业单位的信息安全管理,负责总行机关的信息安全管理。
分支机构负责本单位和辖内的信息安全管理,各直属企事业单位负责本单位的信息安全管理。
第四条人民银行信息安全管理实行分管领导负责制,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运行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逐级落实单位与个人信息安全责任制。
第五条本规定适用于人民银行总行机关、各分支机构和直属企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各单位”)。
所有使用人民银行网络或信息资源的其他外部机构和个人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二章组织保障第六条各单位应设立由本单位领导和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的计算机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本单位科技部门,负责协调本单位及辖内信息安全管理工作,决策本单位及辖内信息安全重大事宜。
第七条各单位科技部门应设立信息安全管理部门或岗位。
总行机关、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科技部门配备专职信息安全管理人员,实行A、B岗制度;地(市)中心支行和县(市)支行设立信息安全管理岗位。
第八条除科技部门外,各单位其他部门均应指定至少一名部门计算机安全员,具体负责本部门的信息安全管理,协同科技部门开展信息安全管理工作。
第三章人员管理第九条各单位工作人员根据不同的岗位或工作范围,履行相应的信息安全保障职责。
第一节信息安全管理人员第十条各单位应选派政治思想过硬、具有较高计算机水平的人员从事信息安全管理工作。
银行隐私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客户个人信息安全,防范金融风险,维护银行声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行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行所有员工、客户以及与银行有业务往来的第三方机构。
第三条本制度遵循以下原则:(一)合法、合规原则: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确保银行隐私安全管理工作合法合规。
(二)安全第一原则:将客户隐私安全放在首位,确保客户信息不被非法获取、使用、泄露、篡改或破坏。
(三)责任明确原则:明确各级人员职责,确保隐私安全管理工作落到实处。
(四)持续改进原则:不断完善隐私安全管理制度,提高管理水平。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第四条成立银行隐私安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行隐私安全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
第五条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管理工作,具体职责如下:(一)制定和修订银行隐私安全管理制度;(二)组织开展隐私安全培训、检查和考核;(三)协调各部门开展隐私安全相关工作;(四)处理客户投诉和纠纷;(五)定期向领导小组报告工作。
第六条各部门应设立专人负责本部门的隐私安全管理工作,具体职责如下:(一)严格执行本制度及相关法律法规;(二)加强对员工进行隐私安全教育和培训;(三)对本部门业务流程进行风险评估,制定相应的安全措施;(四)配合办公室开展检查和考核工作;(五)及时报告和处置本部门发生的隐私安全事件。
第三章客户个人信息保护第七条本行收集、使用客户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不得超出实现业务功能所必需的范围。
第八条本行应采取以下措施保护客户个人信息:(一)建立健全客户个人信息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提供、公开等环节的安全管理制度;(二)对客户个人信息进行分类管理,确保敏感信息得到特别保护;(三)采用技术手段,对客户个人信息进行加密存储和传输;(四)对客户个人信息进行定期检查和更新,确保信息的准确性、完整性和安全性;(五)对客户个人信息进行匿名化处理,防止个人信息被识别。
银行业信息安全管理制度

一、目的为加强银行业务的信息安全管理工作,保障银行业务的正常开展,维护客户信息安全,防止金融风险,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我行所有员工、外包人员及与我行有业务往来的第三方单位。
三、职责1. 信息安全管理部门负责全行信息安全工作的组织、协调、监督和检查。
2. 各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信息安全工作负总责,确保本部门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得到有效执行。
3. 员工应遵守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履行信息安全职责。
四、信息安全管理制度1. 信息安全风险评估(1)定期开展信息安全风险评估,评估结果应及时上报行领导。
(2)针对风险评估中发现的问题,制定整改措施,并跟踪整改效果。
2. 信息安全防护措施(1)加强网络安全防护,确保网络畅通、稳定。
(2)加强系统安全防护,定期对系统进行安全检查和升级。
(3)加强数据安全防护,对敏感数据进行加密存储和传输。
(4)加强员工信息安全意识培训,提高员工信息安全防范能力。
3. 信息安全事件处置(1)建立健全信息安全事件报告、调查、处理和报告制度。
(2)发生信息安全事件时,应及时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措施防止事态扩大。
(3)对信息安全事件进行调查分析,查找原因,采取相应措施,防止类似事件再次发生。
4. 信息安全保密管理(1)加强保密意识教育,提高员工保密意识。
(2)建立健全保密制度,明确保密范围、保密等级和保密期限。
(3)加强保密技术防护,确保信息不被非法获取、泄露。
5. 信息安全检查与审计(1)定期开展信息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2)开展信息安全审计,确保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得到有效执行。
五、奖惩1. 对在信息安全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2. 对违反信息安全管理制度,造成信息安全事件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六、附则本制度由信息安全管理部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如有未尽事宜,可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补充和完善。
银行机构信息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银行机构信息安全工作,确保银行业务的连续性、稳定性,保障客户信息安全和银行资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行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行所有员工、合作伙伴及客户,旨在明确信息安全责任,规范信息安全行为,提高信息安全防护能力。
第二章信息安全组织与职责第三条我行设立信息安全领导小组,负责制定信息安全战略、政策和制度,指导、监督信息安全工作的开展。
第四条信息安全管理部门负责全行信息安全的组织、协调、监督和检查工作,具体职责如下:(一)组织制定和修订信息安全管理制度、操作规程,确保信息安全工作有章可循;(二)负责信息安全培训,提高员工信息安全意识;(三)负责信息安全风险评估、漏洞扫描和应急响应等工作;(四)负责信息系统的安全配置、监控和维护;(五)负责信息安全事件的处理和报告。
第五条各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信息安全工作负总责,确保本部门信息安全制度的有效实施。
第三章信息安全策略与措施第六条信息安全策略:(一)确保客户信息安全和隐私保护;(二)保障银行业务连续性、稳定性;(三)防范和降低信息安全风险;(四)遵循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
第七条信息安全措施:(一)加强员工信息安全意识培训,提高信息安全防范能力;(二)建立健全信息安全管理制度,明确信息安全责任;(三)加强信息系统安全防护,包括网络安全、数据安全、应用安全等;(四)定期进行信息安全风险评估,及时整改安全隐患;(五)建立信息安全事件报告和处理机制,确保信息安全事件得到及时处理。
第四章信息安全事件处理第八条信息安全事件报告:(一)员工发现信息安全事件时,应立即报告信息安全管理部门;(二)信息安全管理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及时进行调查、处理,并向上级领导报告。
第九条信息安全事件处理:(一)信息安全管理部门根据事件严重程度,采取相应的应急响应措施;(二)事件处理过程中,确保事件不影响银行业务的正常开展;(三)事件处理后,对事件原因进行分析,提出整改措施,防止类似事件再次发生。
银行客户信息安全管理制度

一、总则第一条为确保银行客户信息安全,防范信息泄露风险,维护客户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行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行所有员工、外包人员以及与本行有业务往来的第三方。
第三条本行高度重视客户信息安全,将客户信息安全作为一项重要工作,建立健全客户信息安全管理体系,确保客户信息安全得到有效保障。
二、客户信息安全管理原则第四条本行遵循以下客户信息安全管理原则:(一)合法合规原则: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依法保护客户信息安全。
(二)最小化原则:仅收集、使用必要的客户信息,不得过度收集。
(三)安全保护原则:采取必要措施,确保客户信息在收集、存储、使用、传输、处理等环节的安全。
(四)责任明确原则:明确各部门、各岗位在客户信息安全工作中的职责,确保信息安全责任落实到位。
三、客户信息安全管理职责第五条本行设立客户信息安全管理部门,负责全行客户信息安全的组织、协调、监督和管理工作。
第六条各部门、各岗位在客户信息安全管理中的职责如下:(一)客户信息安全管理部门:1. 制定、修订和完善客户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及操作规程;2. 组织开展客户信息安全培训;3. 监督、检查客户信息安全工作落实情况;4. 负责客户信息安全事件的报告、处理和调查。
(二)业务部门:1. 严格按照客户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及相关操作规程开展业务;2. 定期对客户信息安全工作进行检查,确保业务操作符合规定;3. 对客户信息安全事件进行及时报告和处理。
(三)其他部门:1. 严格遵守客户信息安全管理制度,不得泄露、篡改、损毁客户信息;2. 配合客户信息安全管理部门开展信息安全工作。
四、客户信息安全管理措施第七条本行采取以下客户信息安全管理措施:(一)加强人员管理:1. 对员工进行客户信息安全培训,提高员工信息安全意识;2. 建立员工信息安全考核制度,对违反客户信息安全规定的行为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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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信息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强化人民银行信息安全管理,防范计算机信息技术风险,保障人民银行计算机网络与信息系统安全和稳定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金融机构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工作暂行规定》等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信息安全管理,是指在人民银行信息化项目立项、建设、运行、维护及废止等过程中保障计算机信息及其相关系统、环境、网络和操作安全的一系列管理活动。
第三条人民银行信息安全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和分级管理。
总行统一领导分支机构和直属企事业单位的信息安全管理,负责总行机关的信息安全管理。
分支机构负责本单位和辖内的信息安全管理,各直属企事业单位负责本单位的信息安全管理。
第四条人民银行信息安全管理实行分管领导负责制,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运行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逐级落实单位与个人信息安全责任制。
第五条本规定适用于人民银行总行机关、各分支机构和直属企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各单位”)。
所有使用人民银行网络或信息资源的其他外部机构和个人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二章组织保障第六条各单位应设立由本单位领导和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的计算机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本单位科技部门,负责协调本单位及辖内信息安全管理工作,决策本单位及辖内信息安全重大事宜。
第七条各单位科技部门应设立信息安全管理部门或岗位。
总行机关、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科技部门配备专职信息安全管理人员,实行A、B 岗制度;地(市)中心支行和县(市)支行设立信息安全管理岗位。
第八条除科技部门外,各单位其他部门均应指定至少一名部门计算机安全员,具体负责本部门的信息安全管理,协同科技部门开展信息安全管理工作。
第三章人员管理第九条各单位工作人员根据不同的岗位或工作范围,履行相应的信息安全保障职责。
第一节信息安全管理人员第十条各单位应选派政治思想过硬、具有较高计算机水平的人员从事信息安全管理工作。
凡是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受到过处罚或处分的人员,不得从事此项工作。
第十一条各单位信息安全管理人员应经过总行或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组织的专业培训与审核,培训与审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上岗后,每年至少参加一次信息安全专业培训。
第十二条各单位信息安全管理人员在如下职责范围内开展本单位信息安全管理工作:(一)组织落实上级信息安全管理规定,制定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协调部门计算机安全员工作,监督检查信息安全保障工作。
(二)审核信息化建设项目中的安全方案,组织实施信息安全保障项目建设,维护、管理信息安全专用设施。
(三)检测网络和信息系统的安全运行状况,检查运行操作、备份、机房环境与文档等安全管理情况,发现问题,及时通报和预警,并提出整改意见。
统计分析和协调处臵信息安全事件。
(四)定期组织信息安全宣传教育活动,开展信息安全检查、评估与培训工作。
第十三条信息安全管理人员在履行职责时,确因工作需要查询相关涉密信息,须经本单位主管同意后向保密工作委员会办公室提交申请,获得批准后方可查询。
第十四条信息安全管理人员实行备案管理制度。
信息安全管理人员的配备和变更情况应及时报上一级科技部门备案。
信息安全管理人员调离原岗位时应办理交接手续,并履行其调离后的保密义务。
第二节部门计算机安全员第十五条各部门应指派素质好、较熟悉计算机知识的人员担任部门计算机安全员,并报本单位科技部门备案。
如有变更应做好交接工作,并及时通报科技部门。
第十六条部门计算机安全员配合信息安全管理人员工作,并参加各项信息安全技能培训。
第十七条部门计算机安全员在如下职责范围内开展工作:(一)负责本部门计算机病毒防治工作,监督检查本部门客户端安全管理情况。
(二)负责提出本部门信息安全保障需求,及时与信息安全管理人员沟通信息安全信息。
(三)负责本部门国际互联网使用和接入安全管理,组织开展本部门信息安全自查,协助科技部门完成对本部门的信息安全检查工作。
第三节技术支持人员第十八条本规定所称技术支持人员,是指参与人民银行网络、计算机系统、机房环境等建设、运行、维护的内部技术支持人员和外包服务人员。
第十九条人民银行内部技术支持人员在履行网络和信息系统建设和日常运行维护职责过程中,应承担如下安全义务:(一)不得对外泄漏或引用工作中触及的任何敏感信息。
严格权限访问,未经业务主管部门授权不得擅自改变系统设臵或修改系统生成的任何数据。
(二)主动检查和监控生产系统安全运行状况,发现安全隐患或故障及时报告本部门主管领导,并及时响应、处臵。
(三)严格操作管理、测试管理、应急管理、配臵管理、变更管理、档案管理等工作制度,做好数据备份工作。
第二十条外部技术支持人员应严格履行外包服务合同(协议)的各项安全承诺。
提供技术服务期间,严格遵守人民银行相关安全规定与操作规程,关键操作应经授权,并有人民银行内部员工在场。
不得拷贝或带走任何配臵参数信息或业务数据,不得对外泄漏或引用任何工作信息。
第四节业务系统操作人员第二十一条本规定所称业务系统操作人员是指直接操作业务系统进行业务处理的业务部门工作人员。
第二十二条业务系统操作人员应承担如下安全义务:(一)严格规程操作,防止误操作。
定期修改操作密码并妥善保管,按需、适时进行必要的数据备份。
(二)发现业务系统出现异常及时报告科技部门。
(三)不得在操作终端上安装与业务系统无关的软件和硬件,不得擅自修改业务系统及其运行环境参数设臵。
第二十三条业务系统操作应按照“权限分散、不得交叉任职”原则,严格进行操作角色划分和授权管理。
技术支持人员不得兼任业务系统操作人员。
第五节一般计算机用户第二十四条本规定所称一般计算机用户是指使用计算机设备的所有人员。
第二十五条一般计算机用户应承担如下安全义务:(一)及时更新所用计算机的病毒防治软件和安装补丁程序,自觉接受本部门计算机安全员的指导与管理。
(二)不得安装与办公和业务处理无关的其他计算机软件和硬件,不得修改系统和网络配臵参数。
(三)未经科技部门检测和授权,不得将接入人民银行内部网络的所用计算机转接入国际互联网;不得将便携式计算机接入人民银行内部网络;不得随意将个人计算机带入机房或私自拷贝任何信息。
第四章机房环境和设备资产管理第一节机房安全管理第二十六条本规定所称机房是指计算机系统等主要设备放臵、运行场所以及供配电、通信、空调、消防、监控等配套环境设施。
第二十七条各单位机房的规划、建设、改造、运行、维护由科技部门负责,相关设备采购纳入政府集中采购。
机房的消防、视频监视录像、防雷、门禁等子系统的规划、建设、运行和维护由科技部门和保卫部门协商确定。
第二十八条各单位原则上只建设一个符合国家计算机机房有关标准和人民银行相关规定的计算机机房,为所有业务部门提供机房基础设施服务。
第二十九条机房建设、改造的方案应报上一级科技部门备案。
必要时,由上一级机构科技部门会同会计、保卫等部门进行审核。
第三十条机房建设或改造应选择具有国家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资质、两年以上从事计算机机房设计与施工经验的专业化公司,其中总行、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计划单列市中心支行的机房建设或改造应选择具有国家贰级或贰级以上资质同时具有三年以上专业从事计算机机房装修装饰经验的专业公司。
重要机房建设或改造工程应引入监理制度。
第三十一条总行、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应建立机房设施与场地环境监控系统,对机房空调、消防、不间断电源(UPS、供配电、门禁系统等重要设施实行全面监控。
第三十二条各单位机房投入使用前,应经过当地公安消防部门的消防验收和本单位科技、保卫与会计部门组织的验收,并出具明确结论的验收报告。
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机房均不得投入使用。
第三十三条各单位应建立健全机房管理制度,并指派专人担任机房管理员,落实机房安全责任制。
机房管理员应经过相关专业培训,熟知机房各类设备的分布和操作要领,定期巡查机房,发现问题及时报告。
机房管理员负责保管机房建设或改造的所有文档、图纸以及机房运行记录等有关资料,并随时提供调阅。
第三十四条建立机房定期维修保养制度。
易受季节、温度等环境因素影响的设备、已逾保修期的设备、近期维修过的设备等应成为保养的重点。
第二节柜面和核心业务处理环境安全管理第三十五条向社会提供公众服务的柜面和核心业务处理环境应严格出入安全管理,应安装门禁、防入侵报警、视频监视录像系统,实行定时录像监控,并适当配臵自动监控报警功能。
第三十六条所有门禁、防入侵报警、视频监视录像系统的信息资料由专人保存至少三个月。
第三节设备资产管理第三十七条各单位科技部门应建立完备的计算机设备登记制度,严格资产管理,明确计算机设备使用者或管理者及其安全责任。
第三十八条各单位科技部门应根据计算机设备重要程度采取不同的安全保护措施,制定完善的访问控制策略,防止未经授权使用设备或信息。
有特殊安全要求的计算机设备应放臵在机房的特殊功能区,必要时,单独建立门禁与监控系统,或配备防电磁泄漏的屏蔽装臵等。
第五章网络安全管理第一节网络规划、建设中的安全管理第三十九条总行科技司负责网络和网络安全的统一规划、建设部署、策略配臵和网络资源(网络设备、通讯线路、IP 地址和域名等)分配。
第四十条各单位科技部门按照总行科技司的统一规划和总体部署,组织实施网络建设、改造工程。
各单位局域网的建设与改造方案应报上一级科技部门审核、备案,投产前应通过本单位组织的安全测试。
第四十一条各单位的网络建设和改造应符合如下基本安全要求:(一)符合人民银行网络安全管理要求,保障网络传输与应用安全。
(二)具备必要的网络监测、跟踪和审计等管理功能。
(三)针对不同的网络安全域,采取必要的安全隔离措施。
第二节网络运行安全管理第四十二条各单位科技部门应建立健全网络安全运行制度,配备专(兼)职网络管理员。
网络管理员负责日常监测和检查网络安全运行状况,管理网络资源及其配臵信息,建立健全网络运行维护档案,及时发现和解决网络异常情况。
第四十三条网络管理员应定期参加网络安全技术培训,具备一定的非法入侵、病毒蔓延等网络安全威胁的应对技能,紧急情况下,经本部门主管领导授权后可采取“先断网、后处理”的紧急应对措施。
第四十四条各单位科技部门应严格网络接入管理。
任何设备接入网络前,接入方案、设备的安全性等应经过审核与必要的检测,审核(检测)通过后方可接入并分配相应的网络资源。
第四十五条各单位科技部门应严格网络变更管理。
网络管理员调整网络重要参数配臵和服务端口前,应书面请示本部门主管领导,变更信息应做好记录。
实施有可能影响网络正常运行的重大网络变更,应提前通知所有使用部门并安排在节假日进行,同时做好配臵参数的备份和应急恢复准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