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镇银行征信合规与信息安全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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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信信息安全管理制度

征信信息安全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了加强征信信息安全管理,保障征信数据的安全性和保密性,防止征信信息泄露、篡改、滥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征信业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机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机构所有涉及征信信息的工作人员,包括但不限于征信部门、业务部门、技术部门等。

三、信息安全责任1. 机构负责人对本机构的征信信息安全负总责,确保征信信息的安全、完整和可用。

2. 各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征信信息安全负直接责任,负责组织实施本部门征信信息安全管理工作。

3. 每位员工对本岗位职责范围内的征信信息安全负直接责任,严格遵守本制度规定。

四、征信信息安全管理措施1. 访问控制(1)对征信信息实行严格的访问控制,仅限于授权人员访问。

(2)授权人员应具备相应的职责和权限,不得越权访问。

(3)对授权人员实行实名制管理,确保其身份的真实性。

2. 安全技术(1)采用防火墙、入侵检测、防病毒等安全技术,防止外部攻击和内部非法访问。

(2)对征信信息进行加密存储和传输,确保信息在传输过程中的安全。

(3)定期对信息系统进行安全检查和漏洞修复,确保系统安全稳定运行。

3. 安全意识教育(1)对全体员工进行征信信息安全意识教育,提高员工的安全防范意识。

(2)定期组织信息安全培训,增强员工的安全技能。

4. 信息备份与恢复(1)建立征信信息备份制度,定期对征信数据进行备份。

(2)备份的数据应存储在安全的地方,防止备份数据丢失或泄露。

(3)定期进行数据恢复演练,确保在发生事故时能够及时恢复数据。

5. 信息安全审计(1)对征信信息系统的访问、操作等行为进行审计,确保信息安全。

(2)对审计记录进行定期检查,及时发现并处理异常情况。

五、违规处理1. 对违反本制度规定,泄露、篡改、滥用征信信息的人员,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记过、降级、撤职等处分。

2. 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附则1. 本制度由机构信息安全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征信合规与信息安全管理制度

征信合规与信息安全管理制度

征信合规与信息安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征信合规管理工作的通知》(银发【2016】300号)、《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征信信息安全管理的通知》(银发【2018】102号)等要求,结合本评级机构工作需要,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评级机构的征信合规与信息安全管理工作。

第二章组织与职责第三条为确保征信信息安全管理工作顺利推进,本评级机构建立征信信息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健全征信信息安全管理的体制和机制,强化征信信息安全主体职责。

第四条本评级机构合理设置信息系统的人员权限,建立信息系统长效监控机制,对信息系统用户的使用行为进行监控,对不合理的信息使用行为进行控制。

第五条征信管理监测系统的录入和相关操作人员应确保录入信息的准确、完整、及时。

第六条征信管理监测系统的录入和相关操作人员不得以个人名义向征信管理监测系统录入和上报信息,所有信息的录入和上报都必须遵守监管要求和本评级机构的内部制度。

第七条本评级机构的任何人不得私自泄露征信保密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第八条信息技术管理中心的专业人员负责对相关软、硬件设备进行维护。

第三章安全保障第九条本评级机构建立信息系统安全防范措施,例如日志留存、安全认证、实时监控、防黑客、防病毒等。

第十条本评级机构建立有效的网络防病毒工作机制,及时做好防病毒软件的网上升级,保证病毒库的及时更新。

第十一条本评级机构进行机房及户外网络设备的防火、防盗窃、防雷击、防鼠害等工作。

若发生事故,应立即组织人员自救,并根据情况及时报警。

第十二条本评级机构加强信息系统用户的法律意识和网络安全意识教育,提高其安全意识和防范能力。

第四章自查自纠与报告第十三条本评级机构组织合规、信息技术等相关人员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的相关要求对征信合规与信息安全开展自查自纠,并将自查自纠情况向监管部门书面报告。

第十四条本评级机构建立分级监控、专项核查的工作机制,对日常监测发现的问题及风险进行核实,从各个环节梳理征信违规风险隐患。

征信合规日常管理制度

征信合规日常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征信业务活动,加强征信机构的管理,保护个人、企业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征信业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机构开展征信业务的全过程,包括征信数据的采集、整理、保存、使用、查询、共享和处置等环节。

第三条本机构应遵循诚信、合法、安全、准确、及时的原则,确保征信业务的合规性。

第四条本制度由征信管理部门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章征信数据采集第五条征信数据采集应遵循以下原则:1. 依法采集:采集征信数据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侵犯个人、企业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2. 明确用途:采集征信数据应当明确数据用途,不得超出规定用途使用。

3. 最小化原则:采集征信数据应当遵循最小化原则,仅采集与征信目的直接相关的数据。

4. 主动告知:在采集征信数据前,应主动告知数据主体采集数据的目的、方式、范围和用途。

第六条征信数据采集方式:1. 主动采集:通过本机构渠道主动采集征信数据。

2. 被动采集:从其他征信机构、公共信用信息平台等渠道获取征信数据。

3. 数据主体授权采集:经数据主体授权,从其他渠道采集征信数据。

第七条征信数据采集程序:1. 制定征信数据采集方案,明确采集范围、方式、用途等。

2. 向数据主体告知采集数据的目的、方式、范围和用途。

3. 收集数据主体授权文件。

4. 采集征信数据。

5. 对采集的征信数据进行审核,确保数据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章征信数据处理第八条征信数据处理应遵循以下原则:1. 依法处理:处理征信数据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2. 安全处理:采取必要措施,确保征信数据的安全。

3. 真实处理:确保征信数据的真实性。

4. 准确处理:确保征信数据的准确性。

5. 及时处理:及时处理征信数据,确保数据的时效性。

第九条征信数据处理方式:1. 数据整理:对采集的征信数据进行整理、分类、存储。

2. 数据更新:定期更新征信数据,确保数据的时效性。

3. 数据查询:为数据主体提供查询服务。

征信合规管理制度先行

征信合规管理制度先行

【征信合规管理制度先行】为了确保征信机构的合规运营,保护个人信息安全和隐私权,我们决定先行制定征信合规管理制度。

该制度旨在规范征信机构的业务操作,明确各项合规要求和措施。

以下是该制度的主要内容:一、法律法规遵从:1. 明确征信机构应遵守的相关法律法规,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征信业管理条例》等。

2. 建立相应的法律法规宣传教育机制,提高员工对法律法规的理解和遵守意识。

二、数据收集与使用:1. 合法合规采集:明确征信机构收集个人信息的合法性要求,如明示目的、事先告知等。

2. 信息存储与保护:建立完善的信息存储和保护体系,确保个人信息安全和防止泄露。

三、用户权益保护:1. 信息查询与纠错:确保个人信息主体享有查询个人信用报告和纠正错误信息的权利,并提供相应的渠道。

2. 授权管理:明确征信机构进行个人信息查询时必须获得事先的合法授权,并建立相应的授权管理机制。

四、数据使用透明与限制:1. 信息使用目的:明确征信机构只能根据法律法规和授权范围内使用个人信息,禁止超范围使用。

2. 数据共享与公开:合理把握数据共享的范围和条件,并及时公开合规信息。

五、风险防控与审计:1. 风险评估与防范:建立风险评估和防控机制,识别并防范可能存在的违规风险。

2. 审计与监督:定期进行内部审计和外部监督,确保征信机构合规运营。

六、员工培训与教育:1. 建立培训计划:制定员工培训计划,包括法律法规培训、信息保护培训等。

2. 持续教育与考核:定期组织相关培训和考核,提高员工合规意识和专业素养。

以上是征信合规管理制度的主要内容。

我们将按照制度要求,加强征信机构的合规管理,并定期评估和完善制度,以保障个人信息安全和维护良好的信用环境。

【日期】。

《村镇银行信息安全管理办法》

《村镇银行信息安全管理办法》

村镇银行信息安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办法是本行信息系统规划、建设和使用过程中必须遵照实施的信息安全要素,适用于本行所有员工。

第二条本规定内容包括以下方面:(一)信息安全组织管理;(二)信息安全制度管理;(三)人员安全管理;(四)信息资产管理;(五)设备与物理环境安全管理;(六)通信与运行管理;(七)信息系统安全管理;(八)客户端安全管理;(九)信息安全专用产品管理;(十)文档、数据与密码应用安全管理;(十一)外包服务安全管理;(十二)事件报告、灾难备份与应急管理;(十三)安全检查与评估。

第三条本规定每三年至少进行一次修订,如遇以下情况须立即修订:(一)发生重大信息安全事件;(二)信息安全管理组织结构发生重大变更;(三)信息安全管理组织认为应当进行评审修订;(四)其他应当进行评审修订的情形。

第二章信息安全组织管理第四条本行应建立自上而下的信息安全工作管理体系,确立信息安全管理组织职责,持续推进全行信息安全工作开展。

第五条信息安全管理组织总行建立信息安全领导小组,总行、各支行下设信息安全工作小组。

第六条总行信息安全领导小组(一)由行长、分管行长和总行各部室负责人组成,组长由行长担任,副组长由分管信息科技工作的行领导担任;(二)负责明确全行信息安全管理职责分工;(三)对信息安全管理的重大事项(组织架构调整、信息安全规划调整、重要信息安全项目等)进行决策;(四)指挥、协调、督促并审查重大信息安全事件的处理。

第七条总行信息安全工作小组(一)由总行会计结算部负责人担任组长,组员由营业经理和信息科技岗担任;(二)贯彻执行信息安全领导小组的决议,指导、监督、协调和规范本行信息安全的管理和执行;(三)制定本行信息安全总体规划以及工作计划,持续推进信息安全工作;(四)组织开展本办法对于各信息安全管理领域规定的相关工作,确保各项要求的落实;(五)跟踪先进的信息安全技术,参与信息系统建设的安全规划,负责信息安全专用产品的选型,监督安全措施的执行;(六)定期组织全行信息安全管理检查,分析评估全行信息安全状况,提出安全分析报告和安全防范建议;(七)定期组织开展信息系统风险评估和测试工作,对于存在的风险点及时制定整改方案,组织整改;(八)加强人行和银监会等相关监管部门的联系,组织开展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及相关监管部门的信息系统安全检查、评估等工作,并接受信息科技风险与信息安全管理工作指导;(九)牵头处理信息安全事件,及时向信息安全领导小组和有关部门、单位报告信息安全事件,配合有关部门进行信息安全审计和信息安全事件调查,打击金融计算机犯罪。

村镇银行征信合规与信息安全管理办法

村镇银行征信合规与信息安全管理办法

XXXXXX村镇银行征信合规与信息安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XXXXXX村镇银行(下文简称我行)征信业务运行管理,规范征信业务组织、操作行为,有效防范道德风险、操作风险、声誉风险,根据《征信业管理条例》、《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金融机构用户管理办法(暂行)》等有关规定,结合我行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征信合规与信息安全,是指我行从事与个人、企业和其他组织信用活动相关的业务,包括:向国家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报送个人和企业征信数据、从征信系统获取客户信用信息、使用客户信用信息、处理信息主体异议等业务办理或使用中,严格按照管理制度用信以及保证客户征信信息安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征信系统,是指由征信中心按中国人民银行相关规定建立的,用于采集、保存、加工、整理个人、企业和其他组织的,为银行业金融机构、个人和企业提供信用报告查询服务的数据库系统。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借款人,是指向我行申请办理信贷业务的企(事)业法人、其他组织、个体工商户和自然人。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的担保人,是指为办理信贷业务的借款人提供担保的企(事)业法人、其他组织、个体工商户和自然人。

第六条本办法所称信贷业务,是指贷款(含委托贷款)、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保函、票据贴现、贸易融资、保理、公开授信等业务以及与其相关的担保业务。

第七条本办法所称客户信用信息,是指能够反映个人、企(事)业法人或其他组织信用状况的信息,包括身份识别信息、信用交易信息以及反映个人、企(事)业法人或其他组织信用状况的其他信息。

第二章部门职责第八条我行征信业务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工负责的原则。

第九条我行成立征信信息安全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全行个人和企业征信业务的有关工作。

领导小组由主管征信工作的行长助理担任组长,成员由业务拓展部、风险管理部、内审合规部等职能的部门和各分支机构组成。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置在内审合规部,部门负责人为办公室主任。

征信数据保护与信息安全管理制度

征信数据保护与信息安全管理制度

征信数据保护与信息安全管理制度随着互联网和信息技术的迅速发展,个人信息保护问题日益引发广泛关注。

征信机构作为收集、整理和提供个人信用信息的组织,其数据的保护和信息安全管理至关重要。

为了确保征信数据的安全性和隐私性,征信机构需要建立和完善征信数据保护与信息安全管理制度。

首先,征信机构应建立健全的数据保护制度,包括收集、存储、处理和使用个人征信数据的规范。

这些规范应明确规定个人信息的收集范围、目的和用途,以及个人信息处理和使用的限制。

征信机构应遵循信息主体明确授权的原则,严格保护个人征信数据的完整性和保密性。

同时,征信机构应加强对数据相关操作人员的培训,提高其数据保护意识和技能,确保其遵守相关数据保护规定。

其次,征信机构应采取有效的技术手段保护征信数据的安全性。

包括但不限于加密技术、访问控制、安全审计等措施,以防止非法访问、篡改和泄露个人征信数据。

征信机构应建立健全的信息安全管理体系,定期进行安全风险评估和漏洞检测,及时修补系统漏洞和强化安全防护。

对于重要的征信数据,征信机构应备份和存储在安全可靠的地点,确保在数据丢失或灾难发生时能够及时恢复。

此外,征信机构还应加强对合作伙伴的管理,确保他们同样符合征信数据保护和信息安全管理的要求。

征信机构应与合作伙伴签订保密协议,约定保护个人征信数据的责任和义务,以及在数据泄露和安全事件发生时的应急处置措施。

同时,征信机构应定期审查合作伙伴的数据安全措施,确保其数据处理和存储的安全性。

另外,征信机构应加强与相关监管部门的沟通与合作,及时了解和适应法规和政策的变化。

征信机构应建立健全的内部监督机制,定期对数据保护和信息安全管理情况进行自查和评估,并配合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对于个人征信数据泄露和安全事件,征信机构应及时向相关主管部门和信息主体报告,并采取有效的措施进行应急处置和修复。

总之,征信数据保护与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对于维护征信机构的声誉和用户信任至关重要。

征信机构应积极履行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律责任,建立完善的数据保护制度和信息安全管理体系,加强与合作伙伴的合作,与监管部门保持紧密的沟通,以确保个人征信数据的安全性和隐私性。

征信合规信息安全制度

征信合规信息安全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征信业务合规管理,保障信息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征信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司所有从事征信业务的部门、岗位和人员。

第三条本制度旨在明确征信业务合规和信息安全的基本要求,规范征信业务操作流程,保障征信信息安全,防止征信信息泄露、滥用和侵害。

第二章合规管理第四条我司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确保征信业务合规开展。

第五条我司应建立健全征信业务合规管理体系,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合规管理制度:明确合规管理的组织架构、职责分工、工作流程等。

(二)合规培训:定期对员工进行合规培训,提高员工合规意识。

(三)合规检查:定期对征信业务进行合规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四)合规报告:定期向上级主管部门和内部相关部门报告合规情况。

第六条征信业务人员应遵守以下合规要求:(一)不得泄露、篡改、损毁、非法提供或者非法使用征信信息。

(二)不得利用征信信息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三)不得违反征信信息查询、使用、保存等规定。

(四)不得利用征信信息进行不正当竞争。

第三章信息安全第七条我司应建立健全征信信息安全管理体系,确保征信信息的安全。

第八条征信信息安全管理体系应包括以下内容:(一)信息安全组织:设立信息安全管理部门,负责信息安全工作的组织、协调、监督和实施。

(二)信息安全制度:制定信息安全管理制度,明确信息安全工作的职责、权限和流程。

(三)信息安全技术:采用先进的信息安全技术,保障征信信息的安全。

(四)信息安全事件处理:建立信息安全事件处理机制,及时处理信息安全事件。

第九条征信信息安全管理措施:(一)物理安全:对征信信息存储、处理和传输场所进行物理隔离,防止非法侵入。

(二)网络安全:采用防火墙、入侵检测、病毒防护等技术,保障网络环境的安全。

(三)数据安全:对征信信息进行加密存储、传输和访问控制,防止信息泄露。

(四)人员安全:对征信业务人员进行背景审查,加强人员安全意识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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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XXX村镇银行征信合规与信息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XXXXXX村镇银行(下文简称我行)征信业务运行管理,规范征信业务组织、操作行为,有效防范道德风险、操作风险、声誉风险,根据《征信业管理条例》、《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金融机构用户管理办法(暂行)》等有关规定,结合我行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征信合规与信息安全,是指我行从事与个人、企业和其他组织信用活动相关的业务,包括:向国家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报送个人和企业征信数据、从征信系统获取客户信用信息、使用客户信用信息、处理信息主体异议等业务办理或使用中,严格按照管理制度用信以及保证客户征信信息安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征信系统,是指由征信中心按中国人民银行相关规定建立的,用于采集、保存、加工、整理个人、企业和其他组织的,为银行业金融机构、个人和企业提供信用报告查询服务的数据库系统。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借款人,是指向我行申请办理信贷业务的企(事)业法人、其他组织、个体工商户和自然人。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的担保人,是指为办理信贷业务的借款人提供担保的企(事)业法人、其他组织、个体工商户和自然人。

第六条本办法所称信贷业务,是指贷款(含委托贷款)、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保函、票据贴现、贸易融资、保理、公开授信等业务以及与其相关的担保业务。

第七条本办法所称客户信用信息,是指能够反映个人、企(事)业法人或其他组织信用状况的信息,包括身份识别信息、信用交易信息以及反映个人、企(事)业法人或其他组织信用状况的其他信息。

第二章部门职责
第八条我行征信业务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工负责的原则。

第九条我行成立征信信息安全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全行个人和企业征信业务的有关工作。

领导小组由主管征信工作的行长助理担任组长,成员由业务拓展部、风险管理部、内审合规部等职能的部.
门和各分支机构组成。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置在内审合规部,部门负责人为办公室主任。

第十条征信信息安全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协调全行核心业务系
统、信贷管理系统、征信系统和机构信用代码系统的运行管理、查询使用和数据报送等工作;建立健全相关管理制度,指导、培训各机构征信业务;对接收到的人民银行或上级机构反馈的错误数据及时交有关机构进行修改;开展不同层次、不同岗位的人员的征信培训工作;做好信用报告异议处理的协调与处理工作;做好征信系统用户管理工作,按照人民银行要求即使上报征信管理员、查询员,做好用户备案工作;组织开展征信业务的内部审计工作;管理好全行用信工作,杜绝泄露、出售等客户的征信报告。

内审合规部为征信管理工作的牵头部门,负责个人征信系统和企业征信系统的运行、管理和培训等工作;负责辖内分支机构征信数据质量,督导信贷人员及时纠正错误数据;负责征信异议的受理和核查工作。

各分支机构负责客户基本信息的录入,确保核心业务系统和信贷管理系统中客户信息和账务处理信息数据的真实、准确、完整,符合.
人民银行报送要求;保证征信业务合规合法,确保客户信用信息不被泄露。

第三章系统与用户管理
第十一条我行在征信系统中建立一级用户体系,其中总行设立管理员用户和数据上报用户、征信查询用户。

第十二条用户代码是用户在征信系统中的身份标识,具有唯一
性,不得设置公用代码、一人分配多个代码。

我行各级用户统一由全行系统管理员设置。

第十三条用户密码是用户登录征信系统的安全保证,由数字和字母组合构成。

首次登录时,必须更改密码,以后每月至少更改一次。

第十四条管理员用户密码须加盖骑缝章封存,交由所在部门负责人保管。

部门负责人接到新密码后须将原密码销毁。

第十五条管理员用户不得随意增加、修改用户及用户的权限。

第十六条我行管理员用户须建立用户管理登记簿,对用户创建、停用/启用、密码重置、权限修改等操作及时进行登记。

管理员用户不得随意重置用户密码,下列情况除外:第十七条.
(一)用户遗忘登录密码,向管理员用户提出书面申请的;(二)管理员用户发现用户密码被盗用,且无法及时通知用户更改密码的;
(三)其他特殊情况。

第十八条我行征信查询工作根据人民银行要求上线了征信查
询前置系统,由客户经理在前置系统中录入客户信息,提交给审批人员,审批人员提交审核人员。

第四章信息报送管理
第十九条信息采集报送须获得信息主体授权,未经授权不得采
集报送。

各分支机构报在查询客户征信信息时需客户填写征信查收授权书,并告知客户如发生逾期等情况,将报送客户不良信息。

第二十条征信数据报送遵循人民银行“T+1”数据报送要求,当日发生的信贷业务数据,于次日报送国家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

第二十一条我行客户信用信息由各分支机构采集,总行报送。

各分支机构须配合管理员用户做好征信数据报送第二十二条.监测工作,对数据报送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及时联系管理员用户进行修改。

第二十三条我行不得违规向第三方提供客户信用信息。

第五章安全管理
第二十四条各分支机构要确保数据在采集、报送、存储、查询使用、异议处理等过程中的完整性和保密性,严格遵循《征信业管理条例》、人民银行和我行相关规定,确保数据不被泄露。

第二十五条各分支机构在查询、打印企(事)业法人、其他组织、个体工商户和自然人的信用报告时须获得客户书面授权。

除下述情况外,不得以任何理由查询客户信用报告。

(一)审核客户信贷业务申请的;
(二)审核担保人主体资格的;
(三)受理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贷款申请或其作为担保人,需查询其法定代表人及出资人信用状况的;
(四)对已发生信贷业务进行风险跟踪管理的;
(五)处理异议和投诉的;
(六)法律规定可以查询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六条内审合规部须定期组织开展征信工作检查,对用户设置、数据报送、信息查询和使用、异议处理、档案管理、信息安全以及相关内控制度建设、执行情况进行检查,保证征信业务严格遵循《征信业管理条例》、人民银行和我行相关规定,并将检查结果及时报告我行及当地人民银行。

第二十七条通过征信系统查询、打印的信用报告和相关资料属内部重要信贷业务资料,不得外泄。

第二十八条除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况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征信系统查询结果和信用报告用于其它目的。

第二十九条我行用于征信系统运行的计算机实行专机专用,不得下载或安装与系统无关的软件;定期进行病毒检查和网络访问安全监测,做好系统日常维护工作。

第六章附则
制定、修订征信业务管理制度,须及时向我行和当地第三十条.人民银行报备。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由XXXXXX村镇银行负责制订、解释、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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