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全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2011年度考核工作的通知
中共吉林省委组织部、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认真做好201

中共吉林省委组织部、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认真做好2011年全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工作的通知【法规类别】职工教育与考核【发布部门】中共吉林省委员会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发布日期】2011.10.20【实施日期】2011.10.2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中共吉林省委组织部、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认真做好2011年全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工作的通知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县(市、区)党委组织部(党群工作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各部门、单位及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为做好2011年全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工作,现就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考核时间2011年全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工作从2011年12月开始,至2012年1月末结束。
2011年全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聘期考核工作一般在一个聘期结束前进行,年度考核与聘期考核期间不超过三个月的,根据情况可以合并进行。
二、考核对象(一)年度考核对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对象是指事业单位中的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工勤人员。
(二)聘期考核对象聘期考核对象是指按照聘用合同约定的一个聘期即将结束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三、考核的内容和等次(一)年度考核的内容和等次1.年度考核的内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要按照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工勤岗位的不同特点以及各等级岗位的不同要求,根据聘用合同及岗位说明书约定的岗位职责任务以及工作标准,全面考核工作人员的德、能、勤、绩、廉。
德,是指思想政治素质、个人品德、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等方面的表现。
能,是指履行岗位职责的业务技术水平、管理能力的运用和发挥、业务技术提高、知识更新情况及工作创新能力。
勤,是指工作责任心、态度、勤奋敬业精神和遵守工作纪律等方面的表现。
绩,是指完成工作的数量、质量、效率以及取得的社会效益等,根据行业、岗位特点,还可以包括服务对象的满意度。
关于做好2011年度公务员考核工作的通知

关于做好2011年度公务员考核工作的通知亳人社发〔2012〕27号各县、区委组织部,各县、区人社局,市直有关单位:为做好2011年度考核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考核范围机关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中除工勤以外的人员。
二、优秀等次比例单位的优秀比例,一般单位掌握在本单位参加考核总人数的百分之十五以内;2011年受到同级以上党委、政府综合性表彰的先进集体,系统表彰的先进集体,目标考核等综合考核的先进单位,归口报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同意后,本年度考核优秀等次比例可按百分之二十确定。
凡按有关规定受到“一票否决”、年度工作有重大失误的单位以及政府部门目标责任制考核未完成任务的单位,优秀等次比例应控制在百分之十以下。
优秀等次人数按比例四舍五入计算;3人及3人以下单位每两年可设定一个优秀个人,当年度优秀比例达20%的单位可设定一个优秀个人。
三、公务员培训情况与年度考核挂钩公务员学习培训不合格的,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
四、几种特殊情况人员的考核1、2011年6月30日以后提拔的副处级干部,参加本单位年度考核。
2、市直单位抽调在行政服务中心窗口上班的人员在行政服务中心考核,不计算为本单位参加年度考核的人数。
3、选派到村任职人员的年度考核由市、县选派办负责,不计算为本单位参加年度考核的人数。
4、挂职锻炼的公务员,挂职锻炼时间在半年以上的,由挂职单位进行考核并确定等次;挂职锻炼不足半年的,由派出单位进行考核。
在企业挂职锻炼和由组织选派到南部新区、招商局等单位帮助工作半年以上的,由企业或受帮助单位提供年度表现材料,参加派出单位年度考核。
五、严格执行审核备案制度凡要求提高公务员年度考核优秀等次比例的单位在开展年度考核工作前,应将书面报告、《公务员年度考核优秀比例申报表》,以及提高优秀等次比例的依据材料报市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核备案。
市直各单位考核工作结束后,应及时将公务员平时考核和年度考核工作总结、《公务员年度考核登记表》或《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人员年度考核登记表》、《被考核人简明情况登记表》报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核备案(报送考核备案材料及各项表格时,请报送书面材料和电子文档各一份)。
安徽省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12年度全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工作的通知

安徽省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12年度全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2.12.21•【字号】皖人社秘[2012]410号•【施行日期】2012.12.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安徽省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12年度全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工作的通知(皖人社秘〔2012〕410号)各市、省直管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各部门(单位)、各大学:根据国家关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工作的相关规定,现将2012年度我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考核范围事业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除外)在册正式工作人员;使用事业编制的各类学会、协会、基金会等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机关以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工勤人员的年度考核参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的有关规定执行。
法律、法规对事业单位领导人员考核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考核内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应当以聘用合同和岗位职责为依据,以工作实绩为内容,以服务对象满意度为基础,全面考核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德、能、勤、绩、廉,重点考核工作绩效。
德,是指遵纪守法情况以及在思想政治素质、职业道德、社会公德、个人品德等方面的表现。
能,是指履行岗位职责能力、业务水平、专业技术技能以及管理水平、知识更新等情况。
勤,是指公益服务意识、工作责任心、勤奋敬业精神和工作态度等方面的情况。
绩,是指履行岗位职责情况,完成工作任务数量、质量、效率和所产生的社会、经济效益以及服务对象的满意程度。
廉,是指廉洁从业方面的表现。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经批准在两类岗位上任职的,考核内容应当包括聘用合同约定的两类岗位职责任务。
三、考核标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的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次。
(一)确定为优秀等次须具备下列条件:1.遵纪守法,思想政治素质高,坚持改革创新,自觉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具有模范的职业道德和良好的社会公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2.履行岗位职责能力强,与岗位要求相应的专业技术技能或者管理水平高,积极参加业务培训;3.公益服务意识和工作责任心强,勤奋敬业,工作认真负责;4.全面履行岗位职责,高质量地完成工作任务,业绩显著,服务对象满意度高;5.在廉洁从业方面具有模范作用。
关于开展2011年度湖北省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鄂职改办

关于开展2011年度湖北省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职改办[2011]8号各市州、省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人社局(职改办),省直各部门,各大型企事业单位:为认真做好2011年度职称评审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2011年度职称评审工作要深入贯彻落实全国、全省人才工作会议精神,按照“改革、创新、规范、服务”的要求,拓展职称评价领域,加大人才评价力度,积极创新人才评价机制,加强职称诚信建设。
坚持条件、突出业绩、科学评价、医.学全在线提供服务人才,努力提高职称工作服务水平,促进我省人才队伍建设和经济社会发展。
二、评审范围和对象具备相应申报资格条件的下列专业技术人员:(一)我省企事业单位、非国有单位2010年度或2011年度在岗的人员;(二)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管理单位中,从事会计、审计、统计、档案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上述人员中,公务员、参公人员评审通过取得的资格,只作为本人专业技术水平、业务能力的标志。
不与工资福利社保等待遇挂钩。
三、申报职数控制和水平测试工作(一)今年全省事业单位仍实行申报总量控制。
事业单位申报控制数原则上不得突破岗位空缺数,按年度计算不得突破2009年申报数,医学全在线不得突破本单位最高岗位级别限制。
对现有专业技术职务人数已超过岗位设置数20%的,原则上不得申报本级别的职称评审,特殊情况需申报的,经省职改办审批,按“退一进一”的办法处理。
对引进高层次和急需人才、业绩突出的优秀人才,经省职改办批准可允许申报。
申报中级职称的职数控制,由各地、各单位参照此原则执行。
(二)水平能力测试工作继续按照《关于调整全省水平能力测试的通知》(鄂职改办[2008]29号)文件执行。
各专业申报高、中级职称的水平测试由相应评委会办公室负责具体组织。
水平能力测试要重点考察申报人员的专业水平和专业能力,测试根据专业特点一般采用面试或笔试形式,同时鼓励和倡导各评委会探索新的方式。
对高校教师、中专教师申报高级职称,不要求组织统一测试,各校可将评教评学的情况作为水平能力测试的依据,原则上评教评学排名在后10%的教师不得申报评审。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11年度全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师职务技能水平考评工作的通知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11年度全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师职务技能水平考评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2.02.24•【字号】川人社办发[2012]71号•【施行日期】2012.02.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11年度全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师职务技能水平考评工作的通知(川人社办发〔2012〕71号)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级各部门,中央在川有关单位:2011年度全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师职务考评技术业务理论考试已经顺利完成,现就技能水平考评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范围对象(一)参加2011年度全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师“统一笔试科目”技术业务理论考试合格的人员。
(二)“统一笔试科目”25个工种以外其他工种符合条件的人员。
(三)参加2011年度全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师技术业务理论考试并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的人员。
(四)参加2009年度全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师技术业务理论考试合格但实际操作技能考试未合格的人员。
二、时间安排(一)实际操作技能考试:各工种实际操作技能考试时间为2012年4月1日至4月30日。
(二)技能水平综合评价:技能水平的综合评价时间为2012年5月2日至5月31日。
三、技能考评2011年度全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师技能水平考评工作,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委托省级有关部门组建的技能水平考评组(以下简称考评组,附件1)组织实施。
(一)组织实施考评组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按行业或工种分类,委托省级有关部门组建。
各考评组一般由7-9人组成,成员为本行业或本工种专家及负责相关工作的其他人员。
其中本行业或本工种的专家人数不得低于考评组总人数的2/3,从本行业或本工种岗位上从事相应技术工作,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和较高技能水平,作风正派,办事公道,并取得技师以上资格的高级技能型人才中产生,不受部门、地域等限制。
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2011年机关事业单位工勤技能岗位升等级考核及技师考评有关问题的通知

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2011年机关事业单位工勤技能岗位升等级考核及技师考评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1.03.24•【字号】陕人社发[2011]44号•【施行日期】2011.03.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职业培训正文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2011年机关事业单位工勤技能岗位升等级考核及技师考评有关问题的通知(陕人社发〔2011〕44号)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杨凌示范区人事劳动局,省级各部门人事(政治)处,中央驻陕、驻军各有关单位人事(政治)处: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是我省技能人才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
加强技能人才队伍的职业能力建设,在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的全局中具有重要的战略地位和现实作用。
为进一步完善我省机关事业单位工勤技能岗位考核制度,加大各类技能人才培养选拔力度,充分调动各类技能人才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按照国家及我省机关事业单位工勤技能岗位考核(评)工作有关政策规定,现将2011年机关、事业单位工勤技能岗位升等级考核及技师考评工作通知如下:一、考核(评)的范围和报考条件(一)考核(评)范围已取得机关事业单位工勤技能岗位初级、中级、高级技术等级证书的机关事业单位工勤技能人员和2010年以前参加升等级考核及技师考评,因成绩不合格未取得技术等级岗位证书的工勤技能人员以及学徒期满和见习、试用期满,2010年度单位考核合格以上,可列入考核(评)范围。
聘用合同制工勤技能人员,本人申请,经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审核,报主管部门批准,符合报名条件的,可列入中、初级工考核范围。
(二)报考条件1、基本条件(1)2010年底前学徒学习期满和见习、试用期满、聘用合同制工勤技能人员,均可申报初级工考核;(2)工作8年以上并持有初级技术等级岗位证书或取得初级技术等级岗位证书满3年以上,可申报中级工考核;(3)工作18年以上并持有中级技术等级岗位证书或取得中级技术等级岗位证书满3年以上,可申报高级工考核;(4)工作23年以上并持有高级技术等级岗位证书或取得高级技术等级岗位证书满3年以上,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的,可申报技师考评。
川人社发文件文档

关于开展2011年度机关事业单位技术工人技术等级考核和技师职务考评工作的通知(川人社办发〔2011〕346号)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级各部门,中央在川有关单位:根据工作安排,决定组织开展2011年度机关事业单位技术工人技术等级考核和技师职务考评工作。
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范围对象及报考条件(一)范围对象全省各级机关及各类事业单位(含中央驻川机关事业单位)已转正定级并从事技术工种(岗位)工作,且2011年7月31日前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人员的技术工人。
(二)报考条件机关事业单位技术工人技术等级考核和技师职务考评报考条件(详见附件1),严格按照《四川省机关事业单位技术工人考试考核晋升技术等级的暂行规定》(川人工〔1998〕18号)和《关于我省机关事业单位开展工人技师职务评聘试点工作的通知》(川人办发〔2003〕160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考核考评工种技术等级考核工种涉及24个行业521个工种(附件2),其中:大工种16个,包括汽车驾驶员、汽车维修工、公路养护工、农艺工、蚕桑工、林木种苗工、绿化工、电工、渠道维护工、中式烹调师、客房服务员、打字复印工、护理员、仓库保管工、经济服务岗位工、公共服务岗位工。
技师职务考评工种涉及20个行业73个工种(附件3)。
技术等级考核和技师职务考评,必须严格按照已列入考试范围的工种进行对岗报考。
各地、各部门不得强行合并工种、擅自将未开考工种或未设置较高岗位等级工种,纳入考核或考评范围。
三、时间安排2011年8月部署工作;2011年9月20日前组织报名和资格审查;2011年9月21日至12月18日组织考试;2012年1月公布成绩;2012年2月至3月初级、中级、高级审批;2012年4月组织技师评审、审批。
具体时间安排另行通知。
四、报名办法、程序及资格审查(一)报名办法2011年度机关事业单位技术工人技术等级考核和技师职务考评报名组织工作,采取个人申报、单位初审、网上报名、资格复审、现场缴费的方式进行。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2011年度全省技工学校教师高、中级专业技术任职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2011年度全省技工学校教师高、中级专业技术任职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1.05.30•【字号】晋人社厅发[2011]85号•【施行日期】2011.05.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2011年度全省技工学校教师高、中级专业技术任职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晋人社厅发〔2011〕85号)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事、劳动保障)局,省直各有关部门人事(干部)处,各技工学校:根据国家和我省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有关规定,按照省人社厅《关于做好2011年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晋人社职字[2011]31号)文件的要求,结合全省技工学校教师队伍建设和专业技术职称工作的实际情况,现就2011年度全省技工学校教师系列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通知如下:一、评审范围全省各级政府、企业、事业单位、非公组织举办的技工学校中,从事技工教学、教育研究并符合相应条件的教师。
实行评聘分开的全民事业单位占编人员和申请评审两个以上系列(专业)任职资格者,申报评审的任职资格档次,不得超过允许设置的本单位相应最高专业技术职务岗位层级。
下列人员不在申报评审范围:(1)国家公务员(含参照国家公务员管理的人员);(2)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中,截止2011年7月15日,已满法定退休年龄未办理退休手续,也未经规定部门批准延长退休,或批准的延长退休时限已满的人员;(3)各类非公经济组织中未与所在组织签订正式有效的聘用合同的人员;(4)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中未按有关规定履行聘用手续的非占编人员。
二、评审条件(一)基本条件:总的指导原则是以适应履行岗位职责需要为基础,突出专业水平和能力。
1、品德条件:热爱祖国,遵守宪法和法律,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社会主义方向;专心致志于技工教学和教育研究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素质和职业道德,积极承担上级交给的各项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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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7关于做好全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2011年度考核工作的通知皖人社秘〔2011〕388号各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各部门(单位) 、各人民团体、各大学(组织)人事处:事业单位年度考核工作是加强干部队伍建设的重要举措,是正确评价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的有效途径。
为做好我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工作,根据国家关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的有关政策,现将全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2011年度考核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考核范围和对象事业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除外)在册正式工作人员,包括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人员;使用事业编制的各类学会、协会、基金会等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机关以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工勤人员的年度考核参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的有关规定执行。
法律、法规对事业单位领导人员考核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考核依据、内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应当以聘用合同和岗位职责为依据,以工作实绩为重点内容,以服务对象满意度为基础。
2011年度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全面考核工作人员的德、能、勤、绩、廉,重点考核工作绩效。
德,是指遵纪守法情况以及在思想政治素质、职业道德、社会公德、个人品德等方面的表现。
能,是指履行岗位职责能力、专业技术技能以及管理水平、参加业务培训等情况。
勤,是指公益服务意识、工作责任心、勤奋敬业精神和工作态度等方面的情况。
绩,是指履行岗位职责情况,完成工作任务效率和所产生的社会、经济效益以及服务对象的满意程度。
廉,是指廉洁从业方面的表现。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经批准在两类岗位上任职的,考核内容应当包括两类岗位职责任务。
三、考核标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的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次。
(一)确定为优秀等次须具备下列条件:1.遵纪守法,思想政治素质高,坚持改革创新,自觉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具有模范的职业道德和良好的社会公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2.履行岗位职责能力强,与岗位要求相应的专业技术技能或者管理水平高,积极参加业务培训;3.公益服务意识和工作责任心强,勤奋敬业,工作认真负责;4.全面履行岗位职责,高质量地完成工作任务,业绩显著,服务对象满意度高;5.在廉洁从业方面具有模范作用。
(二)确定为合格等次须具备下列条件:1.遵纪守法,思想政治素质较高,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社会公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2.履行岗位职责能力较强,与岗位要求相应的专业技术技能或者管理水平较高,按时参加业务培训;3.公益服务意识和工作责任心较强,工作比较认真负责;4.能够履行岗位职责,较好地完成工作任务,富有成效,服务对象满意度较高;5.廉洁从业。
(三)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确定为基本合格等次:1.思想政治素质一般,或者在职业道德、社会公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方面存在明显不足;2.履行岗位职责能力较弱,与岗位要求相应的专业技术技能或者管理水平较低;3.公益服务意识和工作责任心一般,或者工作态度、工作作风方面存在明显不足;4.基本能够履行岗位职责,但完成工作的数量不足,质量和效率不高,或者在工作中有较大失误,或者服务对象满意度较低;5.基本做到廉洁从业,但某些方面存在不足。
(四)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确定为不合格等次:1.思想政治素质较差,或者道德品质较差;2.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不能适应岗位要求;3.公益服务意识和工作责任心薄弱,或者工作态度、工作作风差;4.未能履行岗位职责,未能完成工作任务,或者在工作中因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社会影响;5.存在不廉洁问题,且情形较为严重。
年度考核优秀等次人数一般不超过本单位参加年度考核的工作人员人数的15%;获同级及以上党委、政府综合性表彰的先进集体,或同级及以上组织、人社部门与有关部门联合表彰的先进集体,本系统上级部门年度或周期性综合表彰的先进集体,由单位填报《安徽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优秀等次比例申报表》,经主管部门审核,报同级政府人社部门核准,年度考核优秀等次人数的比例可控制在20%以内。
对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技能人员,年度考核优秀等次比例应分开计算。
各单位领导人员及其内设机构的正职领导人员年度考核为优秀等次的比例也须分开计算。
四、考核程序事业单位在年度考核时,应当成立考核小组,负责考核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
考核小组一般由本单位负责人员、组织人事和纪检监察有关人员、工作人员代表组成。
考核小组成员在考核工作中按照有关规定实行回避制度。
年度考核按下列程序进行:(一)被考核人员进行个人总结或述职,同时填写《安徽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登记表》;(二)主管领导在听取群众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本人意见的基础上,根据个人总结或述职以及平时工作表现情况,写出评语,提出考核等次建议;(三)考核小组按本通知第五条的考核方法审议考核等次建议,并对拟确定为优秀等次的工作人员在本单位范围内公示5至7个工作日;(四)考核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确定考核等次;(五)将年度考核结果以书面形式告知被考核人员;(六)对确定为基本合格、不合格等次的工作人员进行诫免谈话,限期改进。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确定为不参加年度考核的,或年度考核被确定为基本合格、不合格等次的,可以在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考核单位申请复核,考核单位应当在10日内提出复核意见。
工作人员对复核结果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复核决定之日起15日内,按照规定向单位的主管部门或同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提出申诉;也可以不经过复核,自知道或应当知道该决定之日起30日内直接提出申诉,受理申诉的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在新的考核结果决定做出之前,仍按照原考核结果执行。
五、考核方法年度考核一般采取个人总结或述职、绩效分析、专项工作检查、部门内部评议、考勤、服务对象满意度调查、综合评价等方法进行。
对较高等级管理岗位工作人员进行年度考核,必要时可以安排在一定范围内述职并进行民主测评。
六、考核相关事宜首次就业参加工作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试用期内参加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
事业单位其他新进工作人员,本年度在事业单位工作累计不到半年的(含试用期),不参加年度考核;本年度在事业单位工作累计超过半年的(含试用期),由其现所在单位进行年度考核并确定等次,有关情况由原单位提供。
事业单位派出挂职锻炼、学习培训、执行其他任务的工作人员,除特殊规定外,一般由派出单位进行年度考核,主要根据其挂职锻炼、学习培训以及执行其它任务的表现确定等次。
相关情况由其挂职锻炼、学习培训以及执行其它任务的所在单位提供。
病假(因公负伤除外)、事假、非单位派出外出学习累计超过半年的工作人员,不参加年度考核。
未聘人员未聘时间累计超过半年的工作人员,不参加年度考核。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警告处分的当年,参加年度考核并确定等次,但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受记过、降聘或撤职处分期间,参加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定等次,在解除处分的当年及以后,其年度考核不受原处分影响。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涉嫌违法违纪被立案调查尚未结案的,参加年度考核,不写评语,不定等次;结案后未给予处分的,按照规定补写评语、补定等次。
对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年度考核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经教育后仍拒绝参加的,其考核结果直接确定为不合格等次。
七、考核结果运用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年度考核结果作为调整工资的主要依据。
年度考核被确定为合格及以上等次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一)按照有关规定晋升薪级工资;(二)按照有关规定发放绩效工资;(三)本年度计算为竞聘更高等级岗位的任职年限;(四)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在当期绩效工资分配时应当予以倾斜,在参加竞聘上岗时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考虑。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无故不参加年度考核的,年度考核被确定为基本合格、不合格等次的,受记过、降聘或撤职处分期间的,涉嫌违法违纪被立案调查尚未结案的,薪级工资不予晋升、绩效工资按有关规定执行、本年度不计算为现聘岗位的任职年限。
首次就业参加工作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试用期内参加年度考核,不确定等次,薪级工资不予晋升,本年度不计算为现聘岗位的任职年限。
八、审核备案年度考核工作结束后,各单位要求将《安徽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审核备案呈报表》、《安徽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优秀等次人员名册》、《安徽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基本合格、不合格以及非试用期不定等次人员名册》、被确定为基本合格、不合格等次和非试用期不定等次人员的个人表现材料一并报送同级政府人社综合管理部门审核备案,在履行备案手续后,方可兑现年度考核结果。
年度考核结果备案结束后,事业单位应将年度考核结果及时记入工作人员本人档案。
九、有关要求(一)加强领导,认真做好年度考核实施工作。
各地、各部门要认真落实此次考核工作要求,抓紧部署,精心组织,确保考核工作顺利实施,圆满完成。
要提高思想认识,明确考核工作是以调动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积极性、促进社会事业科学发展为目的。
在考核工作中,要切实发挥各级党组织的领导作用,落实广大干部职工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增强考核工作的公开度和透明度,确保考核结果的客观、公正。
(二)严把政策,严肃年度考核工作纪律要求。
各地、各部门要严格执行考核政策规定,不得突破考核优秀比例人数限额评优,不得借考核工作打击报复,不得徇私舞弊、弄虚作假、不得瞒报漏报考核结果。
对违反上述规定的行为,将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并追究相关领导和工作人员的责任。
(三)强化时限,确保考核工作按时完成。
省直事业单位主管部门须在2012年2月底前将本部门的考核结果、考核工作总结及以上材料电子版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核准;各市人社部门须在2012年3月底前将本地区事业单位年度考核汇总结果、考核工作总结及以上材料电子版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备案。
如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完成考核工作的地区和部门,须写出书面说明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批准。
各级人社部门要妥善解决年度考核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确保我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2011年度考核工作顺利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