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地税发〔2007〕69号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关于印发浙江省车船税代收代缴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关于印发浙江省车船税代收代缴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地方税务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公布日期】2008.01.23•【字号】浙地税发[2008]5号•【施行日期】2008.01.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车船税正文浙江省地方税务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关于印发浙江省车船税代收代缴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浙地税发[2008]5号)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不含宁波),省地方税务局直属一分局,各财产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为完善我省车船税代收代缴制度,确保车船税代收代缴工作的依法有序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的通知》的规定,特制定《浙江省车船税代收代缴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
为了积极稳妥、逐步推进这项工作,根据全省车船税征管现状和基层要求,先在绍兴、丽水、嘉兴市开展保险机构代收代缴车船税试点工作。
各地可以对具体操作问题作出补充规定,并对《浙江省车船税代收代缴管理办法(试行)》提出完善意见。
对在试行过程中遇到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地税局和浙江保监局。
二ОО八年一月二十三日浙江省车船税代收代缴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规范我省车船税征收管理,确保车船税代收代缴工作的依法有序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我省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业务的保险机构为机动车车船税的扣缴义务人(以下简称扣缴义务人),均应依照本办法的规定代收代缴车船税。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关于推广应用“一户通”电子缴税系统的通知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关于推广应用“一户通”电子缴税系统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地方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公布日期】•【字号】浙地税发[2006]65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银行业监督管理,税务综合规定正文浙江省地方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关于推广应用“一户通”电子缴税系统的通知(浙地税发〔2006〕65号)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不发宁波),省地方税务局直属一分局,人民银行浙江省内各市中心支行(不发宁波)、各县(市)支行,国家金库浙江省内各代理支库:税库银联网电子缴税,是深化税收征管改革、提高税款入库效率的重要举措,更是税务、金融部门落实科学发展观,实现精细化管理的需要。
为进一步推进我省地税系统的电子缴税改革进程,完善地税收入缴库管理工作,现就我省推广应用“一户通”电子缴税系统,实施税库银联网扣税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电子缴税的目标模式近年来,为了进一步推进税收征管改革,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全省各地对税库银联网进行了有益的探索,普遍开展了税库、税银、税库银联网等税款缴库方式的改革,主要有税务与人民银行、杭州金融清算中心联网、税务与当地所有银行联网及税务与定点银行联网等方式,既提高了税款缴库工作效率和管理水平,又减轻了税务、国库等部门的劳动强度,取得了显著的成效。
为进一步规范全省各级地税机关组织收入电子缴库业务的管理工作,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与国库横向联网业务需求书>的通知》(银发[2005]252号)和《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实行电子缴税后使用电子缴款书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93号),结合我省电子缴税改革的进程,省地税局将对我省现阶段的地税收入缴库方式作进一步的完善,明确我省地税系统电子缴税的目标模式是:各市、县地税机关通过省-市-县广域网及省地税局与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杭州金融清算中心联网专线,实现地税机关和国库网络的互联,并通过国库信息处理系统,利用金融城域网、电子清算系统、支付系统等进行信息集中交换,办理税款扣缴业务,简称“浙江地税一户通”。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02.08.17•【字号】•【施行日期】2002.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部分失效•【主题分类】印花税,税收征管正文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不发宁波),省地方税务局直属一分局:现将《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00二年八月十七日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试行办法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省印花税的征收管理,强化全社会的地方税纳税意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以下简称《施行细则》)和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印花税管理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单位或个人在我省境内应纳的印花税,除已实行自行计税、自行购花、自行贴花者和另有规定者外,建筑施工企业向建筑劳务发生地地方税务机关缴纳,其余一律向企业或个人所在地地方税务机关缴纳。
第三条对纳税人使用同一种类应税凭证需要频繁贴花的,由纳税人提出申请,经当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核准,可实行按期汇总缴纳印花税。
经核准汇总缴纳印花税的纳税人,应在核定的纳税期限内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印花税。
汇总缴纳的期限统一规定为一个月。
第四条一份应纳税凭证一次贴花数额超过500元或实行其它汇总缴纳印花税办法的纳税人,可由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开具缴款书或完税证代替贴花纳税,并由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在应税凭证上加盖完税标记。
第五条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委托代售单位代售印花税票。
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应与代售方签订委托代售印花税票协议,明确税款结报期限、存票的最高限额和其它代售责任。
地方税务机关应按规定比例付给代售方手续费。
第六条对一些应税权利许可证,当地地方税务机关可与有关部门签订代征印花税协议,在发放和办理应税凭证时代征印花税。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检举纳税人税收违法行为奖励操作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检举纳税人税收违法行为奖励操作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地方税务局,浙江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07.09.24•【字号】浙地税发[2007]77号•【施行日期】2008.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浙江省地方税务局、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检举纳税人税收违法行为奖励操作办法》的通知(浙地税发[2007]77号)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财政局(不发宁波)、省地方税务局直属一分局、外税分局、稽查局: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地税系统税务违法案件检举奖励工作,鼓励检举人积极检举税务违法行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检举纳税人税收违法行为奖励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令第18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操作办法,希遵照执行。
二OO七年九月二十四日检举纳税人税收违法行为奖励操作办法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检举纳税人税收违法行为奖励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令第18号),结合我省工作实际,为进一步做好检举纳税人税收违法行为奖励工作,现制定操作办法如下:一、检举奖励资金的设立省、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要求,依法设立税务违法案件检举奖励资金(以下简称检举奖励资金),以保证支付检举人的检举奖励。
二、检举奖励资金的列支地方税务局系统检举奖励资金从市、县(市、区)财政局向同级地方税务局拨付的税务稽查经费中据实列支。
各级财政部门在每年预算安排税务稽查经费时,应充分考虑安排检举奖励资金的比例,确保各级地方税务局能够足额使用。
三、检举奖励资金的管理检举奖励资金由稽查局、主管税务局财务部门共同负责管理,稽查局使用。
主管税务局财务部门对稽查办案专项经费设二级核算的,稽查局可以在核拨的稽查办案专项经费中据实列支,并接受主管税务局财务部门的审计和监督;不设二级核算的,由稽查局使用,主管税务局财务部门支付和监督。
浙江省税务局转发《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浙江省税务局转发《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标 签】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颁布单位】浙江省地方税务局【文 号】﹝89﹞浙税三1773号【发文日期】1988-12-12【实施时间】1988-12-12【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印花税各市、地、县财税局〔不发宁波所辖市、县〕: 现将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情况补充规定如下,请一并依照执行。
一、如何确定纳税人的自有流动资金? 对纳税人的自有流动资金应根据其所适用的财务会计制度来确定。
适用城镇集体工业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的纳税人,其自有流动资金包括上级拨入、生产发展基金补充、职工入股、集资投入、联营投入形成的流动资金。
适用乡镇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的纳税人,其自有流动资金包括企业积累补充、乡村投资、向外单位和个人筹集及国家扶持资金所形成的流动资金。
适用集体商业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的纳税人,其自有流动资金包括公积金、股金、吸收资金中作为流动基金的部分。
二、企、事业单位出租给职工的房屋合同是否贴花? 企、事业单位出租给职工的居住用房合同,暂免贴花。
三、房屋买卖合同应如何贴花? 商品房买卖合同,应按购销合同贴花;个人之间的房屋买卖书据〔合同〕,应按产权转移书据贴花。
四、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应否贴花? 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应比照产权转移书据贴花。
五、只设一本帐簿的纳税人,应如何贴花? 只设一本帐簿的纳税人,应按资金帐簿贴花,税额不足五元的按其他帐簿标准每件贴花五元。
六、个体工商业户的流动会计,把若干户帐记在同一本帐上,应如何贴花? 应以户为单位,每户贴花五元。
七、个体工商业户的发票粘贴簿,应否贴花? 暂不贴花。
八、微利、亏损企业的资金帐簿一次贴花有困难,需分次贴花的,由哪级税务机关批准? 由市、县税务机关批准。
附: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略〕(编者注:浙地税发[2007]69号公布本文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商品房买卖合同,应按购销合同贴花;个人之间的房屋买卖书据(合同),应按产权转移书据贴花”已失效或废止。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规范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规范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07.05.21•【字号】浙地税函[2007]249号•【施行日期】2007.05.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务综合规定正文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规范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浙地税函[2007]249号)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近年来,在省委、省政府的正确领导和有关部门的大力支持下,各级地税机关认真贯彻落实《浙江省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188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社会保险费“五费合征”工作的意见》(浙政办发[2006]111号)和相关政策规定,积极推进社会保险费“五费合征”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促进了社会保险费的征收。
但是,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和完善,我国的所有制结构、就业方式和收入分配形式发生了很大变化,当前一些地方在社会保险缴费征缴过程中,存在着缴费基数计算口径不统一问题,影响了社会保险费的征收。
为进一步做好社会保险费征缴工作,现就规范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统一缴费基数问题用人单位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统一以本月企业全部职工工资总额为缴费基数。
二、关于工资总额的计算口径依据国家统计局有关文件规定,工资总额是指各单位在一定时期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由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津贴和补贴等组成。
劳动报酬总额包括:在岗职工工资总额;不在岗职工生活费;聘用、留用的离退休人员的劳动报酬;外籍及港澳台方人员劳动报酬以及聘用其他从业人员的劳动报酬。
三、关于计算缴费基数的具体项目根据国家统计局的规定,下列项目作为工资总额统计,在计算缴费基数时作为依据:(一)计时工资,包括:1、对已完成工作按计时工资标准支付的工资,即基本工资部分;2、新参加工作职工的见习工资(学徒的生活费);3、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因病、工伤、产假、计划生育假、婚丧假、事假、探亲假、定期休假、停工学习、执行国家或社会义务等原因按计时工资标准或计时工资标准的一定比例支付的工资;4、实行岗位技能工资制的单位支付给职工的技能工资及岗位(职务)工资;5、职工个人按规定比例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职工受处分期间的工资、浮动升级的工资等;6、机关工作人员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工人的岗位工资、技术等级(职务)工资。
会计经验:企业的党员活动经费支出如何税前扣除

企业的党员活动经费支出如何税前扣除
导读:非公有制企业的党员活动经费支出不超过职工年度工资薪金总额1%的部分,可以据实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但是公有制企业的党员活动经费支出如何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并没有规定。
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公有制企业党组织工作经费问题的通知》(组通字〔2014〕42号)第二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应当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规定和中办发〔2012〕11号文件建立并落实税前列支制度等要求,非公有制企业党组织工作经费纳入企业管理费列支,不超过职工年度工资薪金总额1%的部分,可以据实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党组织工作经费必须用于党的活动,使用范围包括:召开党内会议,开展党内宣传教育活动和组织活动;组织党员和入党积极分子教育培训;表彰先进基层党组织、优秀共产党员和优秀党务工作者;走访、慰问和补助生活困难党员;订阅或购买用于开展党员教育的报刊、资料和设备;维护党组织活动场所及设施等。
因此,非公有制企业的党员活动经费支出不超过职工年度工资薪金总额1%的部分,可以据实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但是公有制企业的党员活动经费支出如何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并没有规定。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车船使用税减免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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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车船使用税减免问题的通知
【标 签】车船使用税,减免问题通知
【颁布单位】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文 号】浙地税三﹝2000﹞76号
【发文日期】2000-08-18
【实施时间】2000-08-18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车船使用税
近据反映,因燃油价格上涨等因素,我省部分地区渔业生产形势严峻,渔民负担较重,为配合省政府关于减轻渔民负担的有关措施,特明确如下:
对个别车船使用税的纳税人(包括渔民),如缴纳车船使用税有困难的,报经市、县地方税务机关批准,可给予定期减免车船使用税的照顾。
废止内容和依据:
根据《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浙地税发[2007]69号)的规定,本文自2007年09月24日起全文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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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地方税务局文件浙地税发〔2007〕69号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不发宁波), 省地方税务局直属一分局、外税分局、稽查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全国税务系统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872号)、《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国税务系统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补充通知》(国税办发〔2006〕92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2007〕38号)的精神,我局对现行的税收(费)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现将有关清理结果通知如下:一、全文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费)规范性文件155件1、《浙江省税务局关于房产税几个具体政策问题的答复》(〔87〕税政三1507号)。
2、《浙江省税务局关于对房管部门经租的居民住房暂缓征收房产税的通知》(〔87〕税政三1922号)。
3、《浙江省税务局关于城镇土地划分等级等问题的通知》(〔89〕税政三040号)。
4、《浙江省税务局关于外籍人员的工资、薪金含有假设房租如何计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1989〕浙税外023号)。
5、《浙江省税务局关于土地使用税报批手续的通知》(〔89〕税政三336号)。
6、《浙江省税务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政策问题的通知》(〔90〕浙税三004号)。
7、《浙江省税务局关于交通运输部门用贷款购买的船征收车船使用税的通知》(〔92〕浙税三124号)。
8、《浙江省税务局关于征收治理太湖流域杭嘉湖骨干工程建设集资款若干问题的补充规定》(〔92〕浙税三143号)。
9、《浙江省税务局关于征收治理太湖流域杭嘉湖骨干工程建设集资款若干问题的补充规定》(〔92〕浙税三155号)。
10、《浙江省税务局关于中国物资储运公司所属物资储运企业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通知》(〔92〕浙税三159号)。
11、《浙江省税务局关于外贸系统征收治理太湖流域杭嘉湖骨干工程建设集资款有关问题的复函》(〔92〕浙税三165号)。
12、《浙江省税务局关于交通运输部门用贷款购买的车辆征收车船使用税的通知》(〔93〕浙税三5号)。
13、《浙江省税务局关于港台艺员应邀来我省演出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浙税外〔1993〕30号)。
14、《浙江省税务局关于对外商投资企业中的中方职工征收个人调节税有关问题的通知》(浙税外〔1993〕31号)。
15、《浙江省税务局关于征收钱塘江中游“三江”治理标准工程集资款若干问题的补充规定》(〔93〕浙税三65号)。
16、《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资金帐簿征收印花税计税依据的通知》(〔93〕浙税三99号)。
17、《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征收问题的通知》(〔93〕浙税明电14号)。
18、《浙江省税务局关于确定营业税起征点的通知》(浙税一〔1994〕15号)。
19、《浙江省税务局关于营业税娱乐业税目适用税率的通知》(浙税一〔1994〕19号)。
20、《浙江省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浙税明电〔1994〕07号)。
21、《浙江省税务局关于征集水利建设专项资金若干问题的补充规定》(〔94〕浙地税三2号)。
22、《浙江省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贸企业一九九四年期初存货已征税款处理意见的通知》(浙税一〔1994〕36号)。
23、《浙江省税务局关于外籍人员工资、薪金及劳务报酬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浙税外〔1994〕31号)。
24、《浙江省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浙税二〔1994〕55号)。
25、《浙江省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浙税二〔1994〕86号)。
26、《浙江省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通知》(浙税二〔1994〕109号)。
27、《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劳改、劳教企业征免所得税问题的通知》(浙地税发[1994]143号)28、《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邮电系统行政事业费收费暂免征收营业税的通知》(浙地税发〔1994〕114号)。
29、《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教育费附加征收问题的通知》(〔94〕浙地税发144号)。
30、《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资源税有关问题的通知》(浙地税发〔1994〕168号)。
31、《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对跨地经营建筑企业税收征管的通知》(浙地税征〔1995〕1号)。
32、《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邮电系统收费征免营业税问题的通知》(浙地税一〔1995〕35号)。
33、《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纳税暂行办法〉的通知》(浙地税二〔1995〕146号)。
34、《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行政事业单位收费免征营业税审批手续的通知》(浙地税一〔1995〕41号)。
35、《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民政优抚福利事业单位兴办的经济实体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浙地税二〔1995〕154号)。
36、《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科研单位技术转让收入免征营业税具体审批办法的通知》(浙地税一〔1995〕49号)。
37、《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水利建设专项资金若干问题的通知》(〔95〕浙地税三35号)。
38、《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青田县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收费所得征税问题的批复》(浙地税二〔1996〕47号)。
39、《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征收土地增值税中普通标准住宅确定问题的批复》(〔96〕浙地税三27号)。
40、《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重新修订的〈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考核评比办法〉的通知》(浙地税二〔1996〕156号)。
41、《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租赁费税务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浙地税二〔1996〕192号)。
42、《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减免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的通知》(浙地税二〔1996〕205号)。
43、《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1996年1至9月份个人所得税收入进度情况的通报》(浙地税二〔1996〕206号)。
44、《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租赁公司资质认定标准的通知》(浙地税二〔1996〕237号)。
45、《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启用浙江省饮食业定额发票加强饮食行业税收征管的通知》(浙地税征〔1996〕115号)。
46、《浙江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严格控制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范围的通知》(浙地税二〔1996〕221号)。
47、《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查补企业以前年度所得税如何征税问题的批复》(浙地税二〔1997〕177号)。
48、《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水利建设专项资金减免审批管理的通知》(〔97〕浙地税三37号)。
49、《浙江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严格执行对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征收营业税规定的通知》(浙地税一〔1997〕24号)。
50、《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保险公司寿险营销人员如何计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浙地税二〔1997〕196号)。
51、《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浙江省地方税(费)款委托代征管理暂行意见〉的通知》(浙地税征〔1997〕79号)。
52、《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浙江省地方税收纳税人分类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浙地税征〔1997〕124号)。
53、《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浙江省地方税收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办税员管理办法〉的通知》(浙地税征〔1997〕125号)。
54、《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温州瓯江船务公司租船收入营业税问题的批复》(浙地税外〔1997〕63号)。
55、《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浙地税二〔1997〕273号)。
56、《浙江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一九九七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浙地税二〔1997〕266号)。
57、《浙江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从事医疗服务活动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浙地税二〔1997〕267号)。
58、《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浙江省地税发票样本〉的通知》(浙地税征〔1998〕59号)。
59、《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驻浙武警部队开展生产经营征税问题的通知》(浙地税一〔1998〕18号)。
60、《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浙江省地税系统涉税举报案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浙地税稽〔1998〕11号)。
61、《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浙江省地税稽查机构查处税务违法违章大要案有关事项的暂行规定〉的通知》(浙地税稽〔1998〕12号)。
62、《浙江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福利企业、学校办企业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浙地税一〔1998〕12号)。
63、《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房改房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浙地税三〔1998〕50号)。
64、《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境外团体或个人在我省从事文艺及体育演出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浙地税外〔1998〕22号)。
65、《浙江省地方税务局稽查总队关于印发〈浙江省地方税务局稽查系统档案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浙地税稽总〔1998〕17号)。
66、《浙江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镇集体企业单位清产核资若干税收财务处理规定的通知》(浙地税二〔1998〕165号)。
67、《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浙地税征〔1998〕86号)。
68、《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浙江省地税系统税收执法检查规则〉的通知》(浙地税法〔1998〕16号)。
69、《浙江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福利企业、校办企业税收专项检查的通知》(浙地税二〔1998〕206号)。
70、《浙江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镇集体企业、单位清产核资资金核实操作规程的通知》(浙地税二〔1998〕219号)。
71、《浙江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延期缴纳税款审批管理的通知》(浙地税征〔1998〕95号)。
72、《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浙江省地方税收纳税人申报纳税管理办法〉的通知》(浙地税征〔1998〕106号)。
73、《浙江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义务人有关法律责任的通知》(浙地税二〔1998〕220号)。
74、《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农业系统所属种子公司税收政策问题的复函》(浙地税二〔1998〕268号)。
75、《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过路费”、“过桥费”、“通行费”收入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浙地税一〔1998〕54号)。
76、《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前列支管理费审核审批问题的补充通知》(浙地税二〔1998〕279号)。
77、《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浙江省外出经营地方税收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浙地税征〔1998〕114号)。
78、《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浙地税二〔1998〕28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