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旷工的法津认定及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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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迟到早退管理制度

员工迟到早退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司内部管理,提高工作效率,维护公司正常秩序,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

第三条员工应严格遵守公司作息时间,按时上下班,不得迟到、早退。

第二章迟到早退认定第四条迟到:员工未按规定时间到达工作岗位,超过规定时间10分钟(含10分钟)以内为迟到。

第五条早退:员工未按规定时间离开工作岗位,提前离开规定时间10分钟(含10分钟)以内为早退。

第六条旷工:员工未经批准,擅自离开工作岗位,连续超过规定工作时间2小时(含2小时)以上为旷工。

第三章迟到早退处理第七条迟到、早退处理原则:1. 对迟到、早退员工进行批评教育,要求其认识到问题的严重性。

2. 对连续迟到、早退或累计迟到、早退时间较长员工,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罚。

3. 违反本制度情节严重,造成不良影响的,将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第八条迟到、早退处罚标准:1. 第一次迟到、早退,给予口头警告。

2. 第二次迟到、早退,给予书面警告,并扣除当月奖金的20%。

3. 第三次迟到、早退,给予书面警告,并扣除当月奖金的40%。

4. 第四次及以上迟到、早退,给予书面警告,并扣除当月奖金的60%,同时,连续两次旷工的,给予书面警告,并扣除当月奖金的80%。

5. 对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第四章迟到早退申诉第九条员工对迟到、早退处罚有异议的,可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人力资源部门提出申诉。

第十条人力资源部门接到申诉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进行调查核实,并将处理结果通知申诉人。

第五章附则第十一条本制度由公司人力资源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本制度的制定旨在提高公司内部管理水平,规范员工行为,确保公司各项工作顺利开展。

请全体员工严格遵守,共同维护公司良好秩序。

员工长期旷工公告范文(3篇)

员工长期旷工公告范文(3篇)

第1篇尊敬的全体员工:为维护公司正常的生产秩序和工作环境,保障公司各项业务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及公司规章制度的相关规定,经公司研究决定,现就员工长期旷工问题发布如下公告:一、背景说明近年来,公司发展迅速,员工队伍不断壮大。

在此过程中,我们欣喜地看到广大员工积极投入工作,为公司创造了丰硕的成果。

然而,我们也注意到,部分员工存在长期旷工现象,严重影响了公司的工作秩序和团队凝聚力。

为了严肃工作纪律,维护公司利益,特此发布本公告。

二、旷工定义及处理依据1. 旷工定义:旷工是指员工未经批准,未履行请假手续,未履行工作职责,擅自离岗,连续或累计达到一定时间的行为。

2. 处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公司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三、旷工处理措施1. 首次旷工:- 员工第一次旷工,公司将给予口头警告,并要求其在三天内提交书面检讨及改进措施。

- 若员工在规定时间内未提交书面检讨及改进措施,公司将给予书面警告,并记录在员工档案中。

旷工几天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旷工几天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旷工几天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在劳动关系中,旷工是一种较为严重的违纪行为,但究竟旷工几天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不是一个简单的一刀切的问题,而是需要综合多方面的因素来考量。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的是,解除劳动合同是一项严肃的举措,必须在法律和企业规章制度的框架内进行。

一般来说,国家法律法规并没有明确规定旷工具体的天数就必然导致劳动合同的解除,而是赋予了企业一定的自主管理权。

然而,企业在制定关于旷工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时,也不能随意为之。

通常情况下,企业会在内部的规章制度中明确旷工的定义以及相应的处理措施。

如果企业规定旷工三天即可解除劳动合同,那么这个规定需要具备一定的合理性和合法性。

合理性方面,企业要考虑到岗位的性质、工作的连续性和重要性等因素。

比如,对于一些关键岗位,如生产线的关键操作岗位、医院的急救医生岗位等,旷工可能会对生产流程或患者的生命安全造成直接的重大影响,那么对于这些岗位,企业可能会制定相对严格的旷工处理规定。

合法性方面,企业的规章制度必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例如,制定规章制度的程序要合法,应当经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并向全体员工公示或者告知。

如果企业的规章制度在制定程序上存在瑕疵,那么在发生劳动争议时,其以此为依据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可能会被认定为违法。

此外,即使企业有明确的规章制度规定旷工几天解除劳动合同,在实际操作中,也不能简单粗暴地直接解除。

在决定解除劳动合同之前,企业应当对员工的旷工原因进行一定的调查和了解。

有些员工可能因为突发的紧急情况,如突发疾病、遭遇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而无法正常上班,并且在事后能够提供合理的证明。

对于这种情况,企业应当予以人性化的处理,而不是一概而论地按照旷工处理。

从员工的角度来看,如果认为企业以旷工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不合法或者不合理,有权通过劳动仲裁或者诉讼的方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在这个过程中,员工需要提供相关的证据来证明自己的主张,例如能够证明自己旷工有合理原因的证据、企业规章制度制定程序不合法的证据等。

认定旷工的依据三篇

认定旷工的依据三篇

认定旷工的依据三篇篇一:认定旷工的依据一,如何认定旷工旷工几乎被所有的企业认为是严重违纪的行为,在原来的《企业职工奖惩条例》中明确规定了劳动者连续旷工超过15天或者一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天企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在《企业职工奖惩条例》20XX年1月被废止后,企业可以以旷工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就失去的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39条第2项规定“劳动者严重违法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因此,很多企业都将旷工几天以上认定为严重违纪的行为之一。

律师认为,旷工应当具备以下三个条件:第一,没有按照用人单位规定提供劳动;第二,没有正当理由;第三,没有经过用人单位同意。

二,企业能否以考勤表作为员工旷工的证据在很多案件中,经常有企业依据考勤表,比如打卡记录等,作为企业认定员工旷工或者扣发工资的依据,由此劳动者与企业产生争议。

劳动者往往提出,用人单位的考勤记录未经本人签字确认,系用人单位单方制作,不能作为认定旷工的依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等决定而发生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责举证。

”因此,如果用人单位以劳动者旷工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对劳动者旷工负有举证责任。

很多用人单位提交的考勤记录要么是自己的单方面制作的考勤,没有劳动者的签字确认;要么是电子打卡记录,对于电子打卡记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22条的规定,“调查人员调查收集计算机数据或者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的,应当要求被调查人提供有关资料的原始载体。

提供原始载体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复制件。

”因为用人单位很难提供计算机数据的原始载体证明其向法院提供的打卡记录与原始记录一致,因此,法院难以依据没有经过劳动者确认的考勤记录作为证明劳动者旷工的证据。

三,门禁卡记录能否视为考勤门禁记录是劳动者出入公司的记录,仅仅是作为是否到公司上班的一个参考,具体证据效力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判断,单凭门禁记录不足以认定旷工。

旷工、迟到早退管理制度

旷工、迟到早退管理制度

旷工、迟到早退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制度目的与依据为了明确员工对于工作时间的要求、规范员工的出勤行为,提高企业的生产效率和管理水平,特订立本旷工、迟到早退管理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

本制度依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的实际情况订立,适用于公司全体在职员工。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在职员工,包含正式员工、试用期员工以及实习生。

第三条定义1.旷工:指员工无故不到岗、不进行工作的行为。

2.迟到:指员工未按规定时间到岗的行为。

3.早退:指员工在工作期间未按规定时间离岗的行为。

4.事假:指员工因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请假,经公司批准后获得的假期。

5.病假:指员工因疾病需要请假,在医院诊断或休息调养期间的假期。

6.年假:指员工工作满肯定年限后,享受的带薪休假。

7.其他假期:指员工享受的法定假期以外的休假,如婚假、产假等。

第二章旷工管理第四条旷工的认定1.若员工无故缺勤未请假或请假未经公司批准,连续缺勤实现3个工作日以上,视为旷工。

2.若员工因故缺勤请假经公司批准,但缺勤时间累计超出5个工作日的,视为旷工。

第五条旷工的后果1.旷工的员工将扣除相应的工资。

2.连续旷工7个工作日以上的员工,公司有权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章迟到早退管理第六条迟到早退的认定1.若员工因故迟到或早退超出15分钟,视为迟到或早退。

2.若员工因故迟到或早退次数实现3次以上,视为频繁迟到或早退。

第七条迟到早退的惩罚1.迟到或早退的员工将扣除相应的工资,扣款数额为迟到或早退时间的工资比例。

2.频繁迟到或早退的员工,每次迟到或早退将扣除双倍工资。

第四章请假管理第八条请假的程序1.员工如需请假,应提前向直接上级提交请假申请,包含请假事由、请假时间等内容。

2.上级审批通过后,员工可享受相应的请假权益。

第九条请假的分类1.事假:–员工可以事前或事后请假。

–请假期间需提交相关证明料子,如病假需供应医院病历等。

–事假可以依据情况设定年度限额。

事业单位旷工法律规定(3篇)

事业单位旷工法律规定(3篇)

第1篇随着我国事业单位改革的不断深化,事业单位的用工制度也发生了重大变化。

旷工作为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不仅损害了单位的工作秩序,也侵犯了其他职工的合法权益。

因此,了解和掌握事业单位旷工法律规定,对于维护事业单位的正常运转和职工的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法律角度对事业单位旷工的规定进行分析。

一、旷工的定义旷工,是指职工在未经单位批准,未履行请假手续,擅自离岗或者不按时到岗,导致无法完成工作任务的行为。

旷工行为不仅违反了劳动纪律,也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相关规定。

二、旷工的法律规定1.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一条规定:“职工应当遵守劳动纪律,完成劳动任务,服从用人单位的管理,不得擅自离职或者旷工。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3.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应当遵守工作纪律,履行工作职责,完成工作任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处分:(一)违反工作纪律,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的;(二)利用工作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三)在工作中弄虚作假、误导、欺骗的;(四)泄露国家秘密的;(五)违反国家法律法规,造成不良影响的;(六)其他违反工作纪律的行为。

”三、旷工的处理程序1. 调查核实用人单位在发现职工旷工行为后,应当进行调查核实,收集相关证据,包括考勤记录、监控录像、证人证言等。

2020新劳动法旷工规定 企业员工旷工怎么处理0403

2020新劳动法旷工规定 企业员工旷工怎么处理0403

2020新劳动法旷工规定企业员工旷工怎么处理?2020新劳动法旷工规定1、《劳动合同法》没有自离规定,《劳动法》第25条、《劳动合同法》第39条、第40条规定用人单位可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行为如果符合此条第二款规定,单位就可以严重违反单位规章制度为由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给你解除劳动合同通知,如果只是口头说你怎么怎么样就算自离,一直没有通知解除劳动合同,你们之间的劳动合同就是有效的。

2、关于旷工几天的规定,《劳动合同法》没有规定。

因旷工被除名的法律依据是:《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国发[1982]59号)的规定,由用人单位提出与无正当理由旷工的职工终止劳动关系的一种处理方式。

除名的条件是:(1)职工经常旷工没有正当理由;(2)经批评教育无效;(3)达到规定的旷工天数,即连续旷工时间超过15天,或者1年以内累计旷工时间超过30天。

但是注意此规章已经于2008年1月15日,被国务院第516号令明文废止。

如企业现行规章制度中仍规定“除名”或“开除”等相关条款,显然缺乏法律依据。

至于旷工几天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单位可以制定单位内部管理制度,根据情况自己制定。

如何认定旷工?旷工几乎被所有的企业认为是严重违纪的行为,在原来的《企业职工奖惩条例》中明确规定了劳动者连续旷工超过15天或者一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天企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在《企业职工奖惩条例》2008年1月被废止后,企业可以以旷工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就失去的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39条第2项规定“劳动者严重违法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因此,很多企业都将旷工几天以上认定为严重违纪的行为之一。

旷工的处罚规定是怎样的-劳动法

旷工的处罚规定是怎样的-劳动法
2、为了强化证据,企业还可以增加一个督促回岗程序。企业可以向劳动者发出书面通知(邮寄),表明员工已经有多少天无故未到岗上班,限定员工在某个时间内回公司报道,否则将按旷工处理,公司将依据规章制度某某条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3、最后是解除程序。用人单位在具备以上条件时,就可以向劳动者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了,但是要注意,首先在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中,一定要注明劳动合同解除的理由,即是以旷工解除劳动合同;其次要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送达至劳动者。根据原劳动部办公厅《关于通过新闻媒介通知职工回单位并对逾期不归者按自动离职或旷工处理问题的复函》规定,送达应首先采取直接送达,本人不在的,交其同住成年亲属签收。直接送达有困难的可以邮寄送达,以挂号查询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只有在受送达职工下落不明,或者用上述送达方式无法送达的情况下,方可公告送达,即张贴公告或通过新闻媒介通知。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能用直接送达或邮寄送达而未用,直接采用公告方式送达,视为无效。
旷工的处罚规定是怎样的-劳动法
一、旷工的处罚规定是怎样的
1、劳动法对旷工处罚没有具体标准,只规定了,如果因为旷工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以要求赔偿的。
2、《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六条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第一,没有按照用人单位规定提供劳动;
第二,没有正当理由;பைடு நூலகம்
第三,没有经过用人单位同意。
三、用人单位怎样处理旷工职工
1、收集员工旷工的其他有效证据。除考勤记录外,企业还应收集其他能证明员工旷工的证据,比如企业内部的视频录像,还有企业人事职员可以与员工进行电话沟通,说明是什么时间,询问员工不来上班的原因,既表达出对员工的体贴,又了解员工不来上班的原因,当然要注意进行电话录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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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如何认定旷工旷工几乎被所有的企业认为是严重违纪的行为,在原来的《企业职工奖惩条例》中明确规定了劳动者连续旷工超过15天或者一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天企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在《企业职工奖惩条例》2008年1月被废止后,企业可以以旷工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就失去的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39条第2项规定“劳动者严重违法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因此,很多企业都将旷工几天以上认定为严重违纪的行为之一。

律师认为,旷工应当具备以下三个条件:第一,没有按照用人单位规定提供劳动;第二,没有正当理由;第三,没有经过用人单位同意。

二,企业能否以考勤表作为员工旷工的证据在很多案件中,经常有企业依据考勤表,比如打卡记录等,作为企业认定员工旷工或者扣发工资的依据,由此劳动者与企业产生争议。

劳动者往往提出,用人单位的考勤记录未经本人签字确认,系用人单位单方制作,不能作为认定旷工的依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等决定而发生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责举证。

”因此,如果用人单位以劳动者旷工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对劳动者旷工负有举证责任。

很多用人单位提交的考勤记录要么是自己的单方面制作的考勤,没有劳动者的签字确认;要么是电子打卡记录,对于电子打卡记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22条的规定,“调查人员调查收集计算机数据或者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的,应当要求被调查人提供有关资料的原始载体。

提供原始载体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复制件。

”因为用人单位很难提供计算机数据的原始载体证明其向法院提供的打卡记录与原始记录一致,因此,法院难以依据没有经过劳动者确认的考勤记录作为证明劳动者旷工的证据。

三,门禁卡记录能否视为考勤门禁记录是劳动者出入公司的记录,仅仅是作为是否到公司上班的一个参考,具体证据效力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判断,单凭门禁记录不足以认定旷工。

首先,门禁卡仅仅是公司防止员工以外的闲杂人等随意进出之防盗保安措施之一,而并非用做员工的考勤依据;纵使员工10人一同进出公司门口也只须要一位刷卡开门,因此其余九名员工并不会有该次门禁刷卡记录。

其次,如果员工职等较高,下级员工或者下属上下班时基于礼貌抢先替上级刷卡也是情理之中的事情。

再次,公司如果以门禁卡作为考勤记录并以此为惩罚员工旷工之依据,则应当事前制定相应的书面规章制度,并公示或者告知员工。

四,用人单位如何处理员工的旷工行为正如向咨询问题出现的情况那样,如果员工无故旷工,用人单位以员工旷工数天构成严重违纪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

员工不服企业的处罚发生劳动争议,如果员工不认可企业提供的未经员工签字确认的考勤记录,不认可自己的旷工行为,企业很有可能将承担败诉的风险。

那么,企业对于员工的旷工行为该如何进行处理呢?律师认为企业应有充分的法律依据和事实依据。

法律依据:1,企业应具备规范的考勤制度。

用人单位应当将考勤制度与职工协商制定,经过民主讨论规定,并将考勤制度公示、下发,明确告知劳动者考勤的方式及与之配套的奖惩制度。

律师建议用人单位将考勤制度作为劳动合同的附件,在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时即与劳动者协商,经劳动者签收确认或者将含有考勤制度的员工手册交由劳动者签收确认。

2,企业应建立科学合理的考勤方式。

目前用人单位普遍采用的考勤方式为考勤机考勤,即用打卡或验证指纹的方式记录劳动者的上下班时间。

采用这种考勤方式虽然简便快捷,但由此产生的考勤记录仅为用人单位单方制作,发生纠纷时,劳动者往往对未经本人确认的考勤记录不予认可。

建议用人单位在设计考勤方式时,应引入劳动者确认的环节,如各部门在向单位人事部门提交本部门劳动者的考勤记录前,应先经劳动者本人的签字确认。

事实依据:1,收集员工旷工的其他有效证据。

除考勤记录外,企业还应收集其他能证明员工旷工的证据,比如企业内部的视频录像,还有企业人事职员可以与员工进行电话沟通,说明是什么时间,询问员工不来上班的原因,既表达出对员工的体贴,又了解员工不来上班的原因,当然要注意进行电话录音。

2,为了强化证据,企业还可以增加一个督促回岗程序。

企业可以向劳动者发出书面通知(邮寄),表明员工已经有多少天无故未到岗上班,限定员工在某个时间内回公司报道,否则将按旷工处理,公司将依据规章制度某某条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3,最后是解除程序。

用人单位在具备以上条件时,就可以向劳动者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了,但是要注意,首先在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中,一定要注明劳动合同解除的理由,即是以旷工解除劳动合同;其次要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送达至劳动者。

根据原劳动部办公厅《关于通过新闻媒介通知职工回单位并对逾期不归者按自动离职或旷工处理问题的复函》(劳办发[1995]179号)规定,送达应首先采取直接送达,本人不在的,交其同住成年亲属签收。

直接送达有困难的可以邮寄送达,以挂号查询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只有在受送达职工下落不明,或者用上述送达方式无法送达的情况下,方可公告送达,即张贴公告或通过新闻媒介通知。

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能用直接送达或邮寄送达而未用,直接采用公告方式送达,视为无效。

如何完善企业的考勤以预防和处理劳资纠纷?对于没有考勤卡的企业,应当建立考勤卡,那么,是不是只要有考勤卡,企业的考勤就合法了,就能够完全避免被恶意职工进行讹诈了呢,答案是否定的。

企业的考勤卡,一般的来说,分为三种情况,第一种情况是企业列出一个表格,职工在表格上进行签到,有些企业直接在表格上让职工写明上下班的时间,有些则是直接打对号或者错号来确定是否正常上下班。

第二种情况是打卡机的考勤卡,很多企业在考勤制度上是利用打卡机进行打卡,职工每天上班的时候,将卡片插入打卡机中打卡,下班的时候也打卡。

第三种情况,也是许多企业经常使用的打卡方式,就是电子打卡机,也叫指纹机,就是将企业职工的指纹输入电脑,每天上下班的时候,通过指纹机确定考勤情况。

当然,还有其他情况的考勤,在这里,我就不一一列举了。

那么,针对这三种情况的考勤,都有哪些缺点呢,我们企业应当注意哪些问题呢?1、针对通过表格制作考勤表的情况,笔者曾经代理过类似的案件,其中,职工如果认为该考勤记录不利于自己的时候,第一点提出的异议就是,企业向法庭提供的考勤记录并不是原始的考勤记录,在这种情况下,法庭就会要求企业提供证据证明这种考勤记录是职工上班时的原始考勤记录,但是,一般的企业无法举证,原因在哪里,很简单,就是考勤记录上面职工的签字不是职工个人所签,针对这种情况,防范的措施也就很明了了,就是企业一定要让职工自己在考勤记录表上签字,而不是企业的人力资源部门为了方便同意签署。

2、针对考勤卡,也就是通过打卡机打印的考勤卡问题,企业应当注意哪些问题呢?笔者曾经代理过一个60位职工集体申诉企业的劳动争议案例,职工在向劳动局提起仲裁的时候,还没有向企业提出辞职,并且在仲裁过程中仍旧上班,由于涉及到集体诉讼,是非常敏感的,所以,我们处理起来非常慎重。

职工索要的就是加班费。

事实上,每个职工都有考勤卡,如果根据考勤卡,职工索要的加班费就非常少了,但是,在庭审过程中,职工提出,对于企业提交的打卡的考勤卡,职工全部否认是职工本人的原始考勤卡,该考勤卡,是企业伪造的考勤卡,并在法庭上口口声声说要追究企业提交虚假证据的伪证责任。

事实上,职工心中也非常明白,那就是职工本人的考勤卡,只是,考勤卡上面的签名并非职工个人的签名,于是,职工就开始否认考勤卡的真实性,而作为法庭来说,如果企业不能够提供证据链完全合法的证据,将承担举证责任不能的后果,庭审以后,我们与仲裁员进行交流,仲裁员笑了,他说,我们也明明知道你们提交的考勤卡是职工本人的考勤卡,但是,法庭讲究的是证据,我不能凭借感性认识来裁定案件,只能通过证据来判决案件,你们最大的缺点就是,没有让职工自己在考勤卡上签名,如果该考勤卡上的签字是职工个人签的,那么,作为职工来说,他们再否认,就没有依据了。

虽然这个案件过程中,在庭审时职工否认考勤卡的问题,但是,职工心里也明白自己的出勤情况,后来,该案件就依据考勤卡的出勤情况调解解决了,通过这件案件,相信各位读者也知道应该怎么避免风险了。

有的企业就问了,我们的企业属于卖场,考勤卡职工随时可以打卡,特别是有些职工,下班后根本不走,或者,本来在正常的工作时间内就可以完成的工作,非要拖到下班以后,针对这种情况,企业第一不能每天都看着,第二,有时候职工主动延长工作时间,作为企业还不好明说,怕影响了职工的积极性,象这样的情况,企业应该怎么办呢?对于上述情况,相信不止一家企业有过类似的感触,我也曾经就这个问题与深圳市某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仲裁官聊过,他说了一种方法,虽然不太光明,但是也属于没有办法中的办法。

对于考勤卡来说,一般企业不会考虑职工上班的时间,即使在法庭庭审中,一般法官也不会对于职工早到企业认定为加班,主要是职工到了下班时间没有下班的,法庭会认定为加班。

该仲裁官提出的方案是,在上班的时候,企业让职工打卡,打完卡以后,企业将考勤卡统一收起来,在下班的时候,不再由企业职工去打卡了,而是企业的人力资源部门在下班到点时统一打卡,证明职工都是按时下的班,不存在加班的情况。

这样就能够避免职工恶意延迟加班的情况出现了。

但是,这种情况,对于职工来说,是非常反感的,作为企业,应该慎重使用,如果使用这种情况,企业应当做好职工的思想工作。

有的企业会问,如果真的按照这种情况,职工真的需要加班的情况应该如何处理呢,我建议,该企业打卡的,还是由企业打卡,如果职工真的需要加班,就应该向职工下达加班通知书,该通知书一式两份,企业与职工各一份,如果职工个人需要加班,那就是要职工提交加班申请,企业与职工各一份,作为职工加班的依据,企业根据加班通知或加班申请向职工发放加班费。

3、针对第三种考勤情况,那就是电子指纹考勤,作为企业应该怎办?前两天,在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我就代理了一个类似的案件,结果,企业非常的被动。

该案件的职工仲裁企业,要求支付加班费。

该企业实行的就是指纹打卡机。

在庭审中,我们提交了指纹打卡记录,职工当庭就否认了打卡记录的真实性,理由主要是,该考勤记录不是真是的,虽然案件最终调解解决,但也足以看到,电子指纹考勤的弊端。

那么,都是有哪些弊端呢?首先,在庭审过程中,企业需要举证证明职工的出勤情况,那么,企业不可能把电脑搬到法庭上,即使搬到法庭上也没有用,因为法官无法入卷。

其次,指纹机因为与电脑相连,而电脑都在企业,作为企业,完全可以修改电脑中的考勤记录,就像是复印件一样,指纹机可以修改,那么,在法庭上,只要职工提出企业修改了考勤记录,如果企业提供不出相反的证据,该指纹考勤记录就不能作为有效证据来使用了,企业肯定就要承担不利后果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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