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地保护办法.doc
国有林场管理办法_共10篇 .doc

★国有林场管理办法_共10篇第1篇:国有林场管理办法国有林场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国有林场管理,维护国有林场合法权益,保障国有林场改革顺利进行,促进国有林场科学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国有林场的设立、变更、分立、合并、撤销以及国有林场的经营管理等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国有林场,是指国家建立的专门从事植树造林、森林培育、保护和利用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林业事业单位。
第三条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国有林场的管理工作,具体工作由其国有林场管理机构负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按照行政隶属关系,负责所属国有林场管理工作,具体工作由其国有林场管理机构负责。
跨地(市)、县(市、区)的国有林场,由所跨地区共同上一级林业主管部门负责管理。
第四条国有林场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是:(一)拟定、贯彻实施国有林场相关法律、法规;(二)协调编制国有林场发展规划;(三)组织编制并会同资源管理部门审批国有林场森林经营方案和国有林场森林采伐、抚育作业设计;(四)审核国有林场的设立、变更、分立、合并、和撤销等事项;(五)受委托对国有林场森林资源资产进行监管;(六)受委托对国有林场森林资源资产评估进行核准或备案;(七)指导和检查考核国有林场生产经营活动;(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国有林场实行“营林为本、生态优先、合理利用、持续发展”的办场方针,主要任务是培育和保护森林资源,维护国家生态安全和木材安全;开展科学试验和技术创新,推广先进技术;保护林业生态文化资源,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发展。
第六条国有林场经营范围内的国有森林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由国有林场依法经营管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收交、归并、侵占和平调,不得以任何形式侵占、破坏国有森林资源。
国有林场经营管理的集体林地、林木,应当明确权属关系,依法维护经营管理区的稳定和林权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林地保护方案

林地保护方案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加速,森林资源遭到的压力越来越大。
森林是地球上最重要的生态系统之一,对人类生存和发展至关重要。
因此,如何保护森林成为当前国家和社会关心的焦点。
本文将探讨林地保护的方案。
林业生态环保的重要性森林占有重要的生态和环境作用。
森林是中央水源保护林和单位的氧气庄园,是地球的肺脏和碳汇,可以稳定气候、维护生物多样性、防止土地流失和水土流失、减少沙尘暴等自然灾害的发生。
同时,森林也是动物族群生存的栖息地和食物来源,对人类健康和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林地保护方案合理规划为了保护林地和强调森林的生态重要性,需要注重规划。
合理的规划和管理措施可增加森林面积,促进森林生长,控制砍伐和非法捕猎行为,增加森林资源的保护能力。
科学防火每年林火对于林业生态环保的危害是致命的。
为了预防火灾,需要制定完善的火灾预防计划,要在林区内设置巡逻员、安装观察塔,采取航空巡逻等方式。
如果出现火情,要充分动员有关部门和人员,以最快的速度扑灭火源。
合理利用在森林生态保护的同时,也要实现 forest 的可持续利用和经济价值。
保护森林资源的同时,合理利用森林资源可以为当地人民增加生活来源,使林地的保护更加可持续。
反腐倡廉针对林地保护所面临的对非法滥砍滥伐和强占强化监管,打击非法采伐,建立健全的法制体系、有效的执法制度也是必不可少的。
林地保护的社会责任森林资源的保护不是单个企业、个人或者政府可以完成的,更是国家和全社会的责任。
需要所有人共同参与到森林资源保护中来。
我们可以通过捐献、义务植树、绿化治理行动等方式来参与森林资源保护。
总之,森林资源的保护需要政府、企业和民众全方位的参与,需要通过合理的利益分配机制,充分调动各方积极性。
如此方可在保护森林资源的同时,实现可持续利用,共同建立美丽的环境和社会和谐共处的生态系统。
林地保护服务方案

林地保护服务方案前言由于人类的不当行为,世界各地的林地受到了很大的破坏。
为了保护当前仅存的林地,我们需要制定一套科学、有效的林地保护服务方案。
倡议我们提倡通过建立保护机构、加强监管执法、打击非法捕猎及乱砍滥伐等行为,实现林地保护的长期可持续。
保护机构的建立在关键的林区,建立专门的保护机构,由专业人士组成,负责对林地进行常态化巡查、监管执法等工作。
保护机构建立后,需要落实相应的保护资金以及设施设备等配套措施,确保保护工作的有效开展。
监管执法的加强针对木材采伐、滥捕野生动物等不当行为,需要严格监管并进行执法。
政府可以通过提高对林地的巡查频率,落实更为严格的处罚措施等手段,来增强对林地的监管和打击非法行为。
此外,还可以通过建立监督机制和举报热线的方式,让保护工作的开展更加透明化和公正性。
打击非法捕猎和乱砍滥伐针对非法捕猎、乱砍滥伐等违法行为,需要采取坚决果断的打击手段。
政府需要通过加大精准打击的力度,同时也要增加对非法行为的曝光力度。
此外,需要通过媒体等多种渠道,普及保护林地的意识,提高公众的环保意识和责任意识。
林地生态保护在执行以上方案的过程中,还需要注意林地生态保护的工作。
我们需要保护林下生态系统的平衡,保护土壤、水资源等自然资源的稳定,从而确保林地生态系统的长期可持续发展。
这需要我们在实施林地保护方案的同时,必须注意生态保护的工作。
结语林地是我们的生命线,是我们共同的家园。
保护林地就是保护自己的生命和未来。
我们需要教育和引导人们了解林地的重要性以及保护林地的意义,从而建立更为健康可持续的社会和自然环境。
中华人民共和国林业部林地管理暂行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林业部林地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林地的保护、管理和合理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有关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林地,包括郁闭度 0.3以上的乔木地,竹林地,蔬林地,灌木林地,未成林造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苗圃地和国家规划的宜林地。
国营林业局、国营林场、国营采育场、国营伐木场、森林经营局 (所)、国营苗圃、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等林业单位经营范围内的其他土地的保护、管理和利用,也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林地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林地。
国有林地实行有偿使用的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第四条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林地的管理和监督。
其主要职责是:(一) 贯彻执行国家和地方林地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二) 负责林地的调查、统计,监测消长变化,负责林地保护和开发利用规划的制定并监督实施;(三) 负责林地权属登记、变更,管理林地地籍;(四) 审核批准占用、征用林地有关事宜,对林木补偿费、林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森林植被恢复费的收取和使用进行监督管理;(五) 监督检查林地保护、管理和利用情况,并协调解决有关问题;(六) 负责查处非法侵占、破坏林地和违法使用林地的行政案件,制止破坏林地的违法行为;(七) 负责国有林地资产管理的日常工作,依法对有偿使用的国有林地实行管理和监督;(八) 协助人民政府调处林地权属争议。
第二章林地权属管理第五条林地属于国家所有,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除外。
第六条全民所有、集体所有的林地和个人使用的林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照森林法的规定核发的确认林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证书即林权证(或者山林权证,下同),为该林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法律凭证。
第七条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核发林权证前的具体审核工作,协助人民政府做好核发林权证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核发林权证应具备下列条件:(一) 森林、林木、林地的权属无争议;(二) 界线清楚、标志明显,与毗邻单位有认界协议;(三) 面积、四至界线的登记文件和图面资料同实地吻合;(四) 有关图表完备,材料齐全。
湖南省林地保护管理办法

湖南省林地保护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6.08.02•【字号】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67号]•【施行日期】1996.08.02•【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67号)《湖南省林地保护管理办法》已经1996年7月11日省人民政府第12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省长杨正午一九九六年八月二日湖南省林地保护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林地的保护管理,合理使用林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境内林地的保护管理和开发利用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林地,包括郁闭度0.3以上的乔木林地、疏林地、灌木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苗圃地和国家规划的宜林地。
第四条林地的所有权分为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
林地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林地。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全面规划、依法管理、合理开发利用林地资源,制止乱占、滥用林地的行为。
第六条林地的保护和利用,应当坚持土地管理部门统一管理和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专业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林地的保护管理工作。
第二章林地权属管理第七条国有、集体所有的林地或者全民、集体、个人使用的林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所有权或者使用权。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九条第三款的规定颁发的林地证书(含山林权证书,下同),是林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法律凭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涂改、伪造。
第八条申请核发林地证书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林地以及林地上的林木权属无争议;(二)四至界线清楚、标志明显;(三)有关图表完备,资料齐全;(四)实地面积及四至界线与登记文件和图面资料吻合。
林地资源保护措施

林地资源保护措施随着全球环境问题的日益严峻,林地资源的保护愈发重要。
作为地球上最重要的生态系统之一,林地资源不仅为动植物提供了宝贵的栖息环境,也为人类社会提供了众多生态、经济和社会价值。
为了保护林地资源,我们需要采取一系列综合的安全措施。
本文将从林地资源保护的角度,详细阐述以下几个方面的措施:监测与管理、防火措施、入侵物种管理、生态系统恢复和可持续利用等。
一、监测与管理林地资源的监测与管理是保护林地生态系统的基础。
通过建立林地资源监测体系,进行定期的资源调查和评估,可以了解林地生态系统的健康状况和变化趋势。
同时,加强林地资源管理,制定科学的林地规划和管理方案,包括保护区划、林木种植、采伐和更新等,可以有效防止乱砍滥伐和林地非法利用。
二、防火措施林地火灾是破坏林地资源的重要因素之一,同时也是全球范围内的重大自然灾害。
为了预防和控制林地火灾,我们需要采取一系列的防火措施。
首先,加强宣传教育,引导公众了解火灾的危害和防范知识;其次,建立完善的火灾监测系统,及时掌握火灾发生的信息,并能够快速反应;此外,加强林地巡逻和监督执法,保障防火工作的落实;最后,通过科学的火险评估、采取适当的火灾防控措施,可以有效减少林地火灾的发生和蔓延,保护林地资源的完整性。
三、入侵物种管理入侵物种是指由人类引入的、非本地物种,对当地生态系统造成了损害和破坏。
为了防止入侵物种对林地资源的侵害,我们需要采取一系列的管理措施。
首先,加强入境物种的检疫和管控,防止外来物种的无序引入;其次,加强入侵物种的监测和预警,及时发现并控制入侵物种的扩散;此外,采取生物治理、物理隔离、化学控制等方法,控制入侵物种的生长和繁殖;最后,通过宣传教育,提高公众对入侵物种危害的认识,强化全社会对入侵物种管理的重视。
四、生态系统恢复生态系统恢复是对遭受破坏的林地资源进行修复和重建的重要手段。
通过采取植被恢复、栖息地重建和土壤改良等措施,可以促进林地生态系统的自然演替过程,实现对植物、动物和微生物的栖息环境的恢复和重建。
江西省林地保护管理试行办法
江西省林地保护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江西省林地保护管理,合理利用林地资源,维护生态平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林地的保护、管理和利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林地保护管理应遵循生态优先、保护优先、合理利用、可持续
发展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林地保护管
理工作。
第二章林地分类与保护
第五条林地分为生态公益林、商品林和其他林地。
第六条生态公益林实行严格保护,不得擅自改变用途或破坏其生态环境。
第七条商品林在保护的前提下,可以依法进行经营、利用。
第八条其他林地的保护管理,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林地利用与管理
第九条林地利用应符合林地保护规划和相关法律法规。
第十条林地使用者应保护林地生态环境,不得从事破坏林地的活动。
第十一条林地的采伐、更新、改造等活动,应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第四章林地监管
第十二条林业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林地的监督检查,确保林地保护管理措施的落实。
第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占用、破坏林地。
第十四条对违反林地保护管理规定的行为,依法追究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江西省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办法与国家新出台的法律法规不一致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以上内容为根据标题生成的符合《江西省林地保护管理试行办法》的示例内容,具体实施细则和条款应以正式文件为准。
林地保护办法
林地保护办法甘肃省林地保护条例完整版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林地保护,规范林地管理,合理利用林地,保障林业稳定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林地的保护、管理和利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林地是指林业用地,包括郁闭度0.2以上的乔木林地以及竹林地、灌木林地、疏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未成林造林地、苗圃地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的宜林地。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林地保护利用纳入本行政区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大对林地保护的投入,严格限制改变林地用途,确保本行政区域内的林地面积总量不减少,逐步增加有林地面积,改善林地质量,提高森林覆盖率。
第五条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林地的保护、管理和利用工作。
发展和改革、国土资源、农牧、水利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与林地保护有关的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和乡镇林业工作机构应当做好本辖区林地的保护工作。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林地保护、管理和利用中的违法行为都有制止、检举或者控告的权利。
第二章林地权属管理第七条林地权属管理实行登记发证制度。
林地权属登记包括初始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
依法登记的林地,其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八条林地权属登记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申请:(一)使用国家所有的林地的,向所在地的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二)使用跨行政区域的国家所有的林地的,向共同的上一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三)集体所有的林地或者使用集体所有的林地的,向所在地的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
未确定使用权的国家所有的林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并负责保护管理。
第九条申请林地权属初始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林地权属登记申请表;(二)个人身份证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资格证明、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法定代理人、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和授权委托书;(三)申请登记的林地使用权或者所有权证明文件。
四川省林地保护管理办法
四川省林地保护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林地的保护和管理,合理利用林地资源,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促进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林地保护、管理和利用活动的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林地,指包括郁闭度0.2以上的乔木林地以及竹林地、灌木林地、疏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未成林造林地、苗圃地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的宜林地。
第四条坚持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林地的原则,实行林地用途管制和使用林地定额管理制度,严格控制林地转为非林地。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林地的保护、管理和监督利用工作。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编制林地保护和利用规划,报经有权机关批准后公布实施。
林地保护和利用规划一经批准,应严格执行。
因特殊情况确需调整的,应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第二章林地保护和利用第七条实行林地分类管理。
建设项目确需使用林地的,应尽可能占用保护等级较低的林地.各类林地保护等级由低到高依次划分为:按地类依次为宜林荒地、采伐迹地、未成林造林地、苗圃地、疏林地、灌木林地、有林地;按林种依次为薪碳林地、经济林地、用材林地、防护林地、特用林地;按公益林等级依次为一般地方公益林、省级公益林、三级国家公益林、二级国家公益林和一级国家公益林;按起源依次为人工林、天然林.第八条依法取得林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其他组织,应当保护和合理利用林地资源,保护生物多样性,防止林地地力衰退和水土流失,不得擅自改变林地用途.在坡地整地造林、抚育幼林等,应当采取水土保持措施。
第九条25度以上的坡地应当用于植树、种草.25度以上的坡耕地应当按照当地人民政府制定的规划,逐步退耕,植树和种草.禁止毁林开垦和退耕还林工程造林地复耕。
第十条严禁毁林采石、采沙、取土.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或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林地上从事开垦、采石、取土、建房、建窑等改变林地用途的活动.第十一条勘查、开采矿藏和修建道路、水利、电力、通讯等各项建设工程,应当十分珍惜和节约使用林地,做到不占或者少占林地;必须占用或者征用林地的,经省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依照有关土地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林地保护方案
林地保护方案林地作为地球上最宝贵的资源之一,对于人类的生存和发展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在当今的环保意识越来越强的背景下,林地的保护显得尤为重要。
为了维护林地生态平衡和生物多样性,我们需要制定有效的保护方案。
林地保护的必要性林地是一种非常重要的生态系统,它们被认为是地球上最重要的生态系统之一,具有许多重要的功能。
首先,林地能够吸收大量二氧化碳,提供氧气,稳定地球上的气候。
其次,林地是多样性生物的栖息地,许多濒危物种依赖于森林生存。
此外,林地还可以为人类提供木材、药材、食品等重要资源。
然而,在过去的几十年里,随着人类活动的不断增长,森林的破坏和消失也在加剧。
砍伐、采伐、建筑、农业和城市化等活动都对林地造成了很大的破坏。
因此,保护森林对于现代社会来说至关重要。
林地保护的挑战尽管林地保护的意识在近年来不断提升,但是实际的保护工作还存在一些挑战。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挑战:缺乏有效的法律和政策支持许多国家的法律和政策并没有足够的重视林地保护,导致林地破坏和采伐依然存在。
森林盗伐和非法砍伐森林盗伐和非法砍伐是林地破坏的重要原因之一。
这些活动通常是为了非法获利而进行的,对森林生态和植被造成很大破坏。
土地利用变化和城市化随着城市化和人口增长,许多林地被用于建设和农业用途,导致林地损失严重。
气候变化和自然灾害气候变化和自然灾害如火灾等都会对林地造成很大的破坏,进一步加剧了林木减少的趋势。
林地保护方案为了解决林地保护面临的挑战,我们需要制定一些有效的保护方案。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方案:改进林地的管理和监测监测和管理林地可以帮助我们更好地了解林地状况和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
通过改进森林管理和使用现代技术的方法,我们可以更好地保护森林状况,提高森林的可持续性。
制定更有效的法律和政策政策制定是保护森林和管理林地的重要方式。
国家应通过制定更加有效的法律和政策来规范和约束林地破坏和采伐工作,加强林业生态文明建设。
加强公众教育和宣传公众教育和宣传可以提高人们对林地保护重要性的认识,激发公众参与林地保护,推动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保护生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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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地保护办法《甘肃省林地保护条例》已由甘肃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于20xx年9月25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xx 年月1日起施行。
下文是甘肃省林地保护办法,欢迎阅读!甘肃省林地保护条例完整版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林地保护,规范林地管理,合理利用林地,保障林业稳定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林地的保护、管理和利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林地是指林业用地,包括郁闭度0.2以上的乔木林地以及竹林地、灌木林地、疏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未成林造林地、苗圃地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的宜林地。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林地保护利用纳入本行政区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大对林地保护的投入,严格限制改变林地用途,确保本行政区域内的林地面积总量不减少,逐步增加有林地面积,改善林地质量,提高森林覆盖率。
第五条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林地的保护、管理和利用工作。
发展和改革、国土资源、农牧、水利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与林地保护有关的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和乡镇林业工作机构应当做好本辖区林地的保护工作。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林地保护、管理和利用中的违法行为都有制止、检举或者控告的权利。
第二章林地权属管理第七条林地权属管理实行登记发证制度。
林地权属登记包括初始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
依法登记的林地,其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八条林地权属登记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申请:(一)使用国家所有的林地的,向所在地的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二)使用跨行政区域的国家所有的林地的,向共同的上一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三)集体所有的林地或者使用集体所有的林地的,向所在地的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
未确定使用权的国家所有的林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并负责保护管理。
第九条申请林地权属初始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林地权属登记申请表;(二)个人身份证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资格证明、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法定代理人、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和授权委托书;(三)申请登记的林地使用权或者所有权证明文件。
第十条林地权属发生变更的,应当申请变更登记。
由于征收、征用、占用或者其他原因造成林地灭失的,应当申请注销登记。
申请林地权属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的,应当向原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材料:(一)林地权属登记申请表;(二)林权证;(三)林权依法变更或者林地灭失的证明文件。
第十一条登记机关对符合规定的登记申请,应当予以受理;对不符合规定的,不予受理并在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书面说明不受理的理由;对申请材料不全或者有误的,应当当场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
第十二条登记机关对已经受理的登记申请,应当查验其以下内容:(一)申请登记的林地位置、四至界限、面积等数据是否准确;(二)林地权属证明材料是否完备、合法有效;(三)附图中标明的界桩、地物标志与实地是否相符合。
登记机关对前款所规定内容的查验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十三条登记机关对经查验后符合条件的登记申请,应当于5个工作日内在当地进行公告,公告期为30天。
公告期满利害关系人对登记申请无异议或者有异议经核实异议不成立的,登记机关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予以登记。
第十四条登记机关对经查验后不符合条件的登记申请不予登记,并将不予登记的理由书面通知申请人。
公告期内利害关系人对登记申请提出的异议经核实成立的,登记机关不予登记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十五条经过登记的林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颁发林权证。
退耕土地还林后,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颁发林权证。
林权证是确认林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法律凭证。
第十六条对林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有争议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跨行政区界的争议,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处理。
当事人对人民政府作出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
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七条在林地权属争议解决之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林地及附着物现状。
第三章林地保护和利用第十八条实行林地分类保护制度。
林地分为公益林地、商品林地和其他林地。
第十九条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林地数量及质量变化的动态监测,其所属的生态环境监测监督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全省林地调查和定级等工作。
第二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开展林地资源清查,依据土地总体利用规划,编制林地保护利用规划,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林地保护和利用规划批准后,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报请原批准机关批准。
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国有林场、农牧场、工矿企业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的编制予以指导。
第二十一条林地所有者和使用者应当保护和合理利用林地,保护生物多样性,防止林地地力衰退和水土流失。
在坡度5度以上林地整地造林、抚育幼林等,应当采取水土保持措施。
第二十二条禁止在25度以上的陡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
已经开垦的,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恢复植被,防止水土流失。
第二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国家和省人民政府划定的自然保护区、天然林区等生态环境重点保护区域的林地,以及幼龄林林地和未成林林地采取封闭管护措施,禁止放牧。
未经批准,不得征收、征用和占用。
第二十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具有防风固沙、水土保持、水源涵养等生态保护功能的重点公益林地采取封山(沙、滩)育林等保护措施,禁止破坏林草植被和地貌。
第二十五条在公益林地内从事开荒、采矿、采石、采砂、取土、建房、建窑、建坟等活动的,应当经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
未经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在公益林地内从事采挖野生植物、采脂、挖根等活动。
第二十六条使用国有林地的,在不改变林地性质、不破坏林地和林木资源的前提下,可以依法转让林地使用权,也可以依法作价入股或者作为合资、合作造林、经营林木的出资、合作条件。
依法转让以划拨等方式无偿取得国有林地使用权的,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林地资产评估后,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国有林地使用权出让手续,交纳林地使用权出让金。
第二十七条依法承包经营集体林地的,在不改变林地用途的前提下,林地承包经营权人可依法对拥有的林地承包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转包、出租、转让、入股、抵押或者作为出资、合作条件。
第二十八条承包经营的集体公益林地,在不破坏生态功能的前提下,可依法开发林下种养业,利用森林景观发展森林生态旅游业等。
农民对承包的集体商品林地可以依法自主决定经营方向、经营模式和经营收益。
第二十九条依法确定给单位和个人使用的国有林地,连续两年荒芜或者擅自改变为非林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收回林地使用权。
退耕土地还林地、防沙治沙林地和集体林地的承包期为70年,承包期满可依法继续承包。
第四章林地的征收、征用和占用第三十条林地的征收、征用和占用实行总量控制、定额管理、合理供地、节约用地、占补平衡的管理制度。
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林地定额指标,对指标内征收、征用和占用林地的建设项目,在项目立项审批之前提出预审意见。
建设项目确需增加林地定额指标的,由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向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
第三十一条经过预审同意征收、征用或者占用林地的,应当依照下列规定办理用地手续:(一)用地单位向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用地申请,经审核同意后,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预交森林植被恢复费,领取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并凭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依法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征收、征用或者占用林地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受理建设用地申请。
(二)征收、征用或者占用公益林地面积10公顷以下的,商品林地面积35公顷以下的,其他林地面积70公顷以下的,由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征收、征用或者占用林地超过以上面积的,经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
征收、征用或者占用林地未被批准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不予批准通知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将收取的森林植被恢复费如数退还。
第三十二条经过预审同意临时占用林地的,应当依照下列规定办理:(一)临时占用公益林地面积5公顷以下的,由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面积在5公顷以上的,经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二)临时占用其他林地面积2公顷以下的,由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面积在2公顷以上10公顷以下的,由市(州)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面积在10公顷以上20公顷以下的,由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面积在20公顷以上的,经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三十三条临时占用林地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占用期满后,用地单位应当恢复林业生产条件。
用地单位不得在临时占用的林地上修筑永久性建筑物。
第三十四条申请征收、征用、占用或者临时占用林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的有关规定向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相关文件和资料,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在1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
经批准征收、征用或者占用林地的,应当依法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支付林地补偿费、林木及其他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临时占用林地的,应当依法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支付林地补偿费、林木及其他地上附着物补偿费。
具体标准按照《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森林植被恢复费应当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实行专款专用,专项用于植树造林、恢复森林植被。
第三十五条林地经营单位在其所经营的林地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需要占用林地的,由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修筑其他工程设施,需要将林地转为非林业建设用地的,应当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是指:(一)培育、生产种子、苗木的设施;(二)贮存种子、苗木、木材的设施;(三)集材道、运材道;(四)林业科研、试验、示范基地;(五)野生动植物保护、护林防火、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木材检疫的设施;(六)供水、供电、供热、供气、通讯基础设施。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伪造、变造林权证的,由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收缴伪造、变造的林权证,并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擅自移动或者破坏林地界桩、界标的,由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状;逾期不恢复原状的,由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代为恢复,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致使林地毁坏的,由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可以处每平方米10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