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著作权法修改看视听作品及FLASH著作权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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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我国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改中视听作品的修改动态

分析我国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改中视听作品的修改动态

分析我国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改中视听作品的修改动态张鑫鹏翁鹏刘阳(四川成都武警警官学院四川·成都610000)摘要2011年7月13日,国家版权局正式启动了《著作权法》的第三次修改工作。

我国著作权法的第三次修改,既非基于加入国际公约的需要,也非源于国际社会的压力,而更多的是立足于本国国情做出的主动性安排。

可以说版权产业正逐步成为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并成为我国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重要途径。

同时,全球化程度的深化和发达国家文化影响力的扩张,使得外来文化产品的输入对我国的文化市场带来极大的冲击。

我们必须要为文化的大繁荣大发展文化产业的成长提供有力且完善的法律机制。

因此,2012年3月和2012年7月,国家版权局分别公布了《著作权法》修改草案的第一稿和第二稿,向全社会各界征求意见。

经过2012年一年的工作,第三稿已完成,送审稿正式呈报国务院。

关键词视听作品动态修改著作权中图分类号:D923.42文献标识码:A电影艺术一直是现代艺术的重要组成部分。

自电影产生后,一直受到各国著作权法和相关国际条约的保护。

随着时代、科技和网络的发展,保护电影作品的法律也随之出现与发展。

我国《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改,对电影作品有较大的修改,其中最重要也是最基础的改动即是明确将现行法中的“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规定为视听作品,并将其定义为“指由一系列有伴音或者无伴音的连续画面组成,并且能够借助技术设备被感知的作品,包括电影、电视剧以及类似制作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

运用视听作品的名称体现了法律的精确性,同时也符合国际公约的相关规定。

《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改的修订重点之一就是视听作品的相关规定,国家版权局相继公布的三个修改草案,均规定了视听作品的定义、著作权归属以及作者的获酬权等内容。

本文将根据这些修改动态逐一分析。

1关于视听作品的定义。

在《第一稿》修改草案中就首次使用了“视听作品”的表述,三个修改草案均延续了这一点。

分析我国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改中视听作品的修改动态

分析我国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改中视听作品的修改动态

分析我国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改中视听作品的修改动态作者:张鑫鹏翁鹏刘阳来源:《科教导刊·电子版》2017年第10期摘要 2011年7月13日,国家版权局正式启动了《著作权法》的第三次修改工作。

我国著作权法的第三次修改,既非基于加入国际公约的需要,也非源于国际社会的压力,而更多的是立足于本国国情做出的主动性安排。

可以说版权产业正逐步成为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并成为我国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重要途径。

同时,全球化程度的深化和发达国家文化影响力的扩张,使得外来文化产品的输入对我国的文化市场带来极大的冲击。

我们必须要为文化的大繁荣大发展文化产业的成长提供有力且完善的法律机制。

因此,2012年3月和2012年7月,国家版权局分别公布了《著作权法》修改草案的第一稿和第二稿,向全社会各界征求意见。

经过2012年一年的工作,第三稿已完成,送审稿正式呈报国务院。

关键词视听作品动态修改著作权中图分类号:D923. 42 文献标识码:A电影艺术一直是现代艺术的重要组成部分。

自电影产生后,一直受到各国著作权法和相关国际条约的保护。

随着时代、科技和网络的发展,保护电影作品的法律也随之出现与发展。

我国《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改,对电影作品有较大的修改,其中最重要也是最基础的改动即是明确将现行法中的“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规定为视听作品,并将其定义为“指由一系列有伴音或者无伴音的连续画面组成,并且能够借助技术设备被感知的作品,包括电影、电视剧以及类似制作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

运用视听作品的名称体现了法律的精确性,同时也符合国际公约的相关规定。

《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改的修订重点之一就是视听作品的相关规定,国家版权局相继公布的三个修改草案,均规定了视听作品的定义、著作权归属以及作者的获酬权等内容。

本文将根据这些修改动态逐一分析。

1关于视听作品的定义。

在《第一稿》修改草案中就首次使用了“视听作品”的表述,三个修改草案均延续了这一点。

《2024年《著作权法》修改_关键条款的解读与分析(下)》范文

《2024年《著作权法》修改_关键条款的解读与分析(下)》范文

《《著作权法》修改_关键条款的解读与分析(下)》篇一《著作权法》修改_关键条款的解读与分析(下)一、引言在上一篇中,我们讨论了《著作权法》修改的背景、目的以及部分关键条款的概述。

本文将进一步深入探讨并分析《著作权法》修改中关键的几个条款,以及它们如何对文化创作和传播产生影响。

二、关键条款解读与分析1. 著作权的保护期限修改后的《著作权法》对于著作权的保护期限做出了重要调整。

其中规定,作品的保护期自创作完成起自动获得五十年期限。

此条款的意义在于确保创作者的智力成果在较长的时间里得到有效的法律保护,防止作品被他人恶意盗用或侵权。

2. 合理使用与借鉴的界定新修订的《著作权法》对于合理使用与借鉴的界定更加明确。

这一条款的修改,有助于平衡创作者与公众之间的利益关系,既保护了创作者的权益,又促进了知识的传播和文化的交流。

例如,在特定情况下,对他人作品进行引用、摘录或以其他方式使用,只要不损害原作品的正常使用和价值,就属于合理使用范畴。

3. 网络著作权保护随着互联网的普及,网络著作权问题日益突出。

新修订的《著作权法》加强了对网络著作权的保护,包括对网络作品传播、转载、链接等方面的规定。

这一修改有助于维护创作者在网络环境下的权益,促进网络文化的健康发展。

4. 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新修订的《著作权法》增加了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相关内容。

这一组织的主要职责是代表创作者和著作权人行使权利,维护其合法权益。

通过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可以更好地协调创作者与使用者之间的关系,提高著作权管理的效率和效果。

三、影响分析1. 促进文化创新与发展《著作权法》的修改为文化创新提供了更好的法律保障。

通过对著作权的保护期限进行延长、合理使用与借鉴的界定更加明确等措施,为创作者提供了更好的创作环境,促进了文化创新与发展的活力。

2. 平衡创作者与公众的利益关系新修订的《著作权法》在保护创作者权益的同时,也充分考虑了公众的利益需求。

通过明确合理使用与借鉴的界限、加强网络著作权保护等措施,实现了创作者与公众之间的利益平衡。

《2024年视听作品的定义与分类研究——兼评我国《著作权法》第三次修订中“视听作品”的修改》范文

《2024年视听作品的定义与分类研究——兼评我国《著作权法》第三次修订中“视听作品”的修改》范文

《视听作品的定义与分类研究——兼评我国《著作权法》第三次修订中“视听作品”的修改》篇一一、引言在当今数字化的时代背景下,视听作品已经成为人们日常生活中不可或缺的文化娱乐形式。

本文旨在研究视听作品的定义与分类,同时对我国《著作权法》第三次修订中关于“视听作品”的修改进行评价,以期为完善我国视听作品的法律保护提供参考。

二、视听作品的定义视听作品,又称音像作品,是指以不同形式表现的,能够通过某种技术手段以视、听方式展现的创造性智力成果。

其表现形式包括但不限于电影、电视剧、动画片、纪录片、广告片、音乐MV等。

这些作品通过声音、画面、色彩等元素,将创作者的创意和情感传递给观众。

三、视听作品的分类(一)按内容分类1. 故事类:包括电影、电视剧、动画片等,以叙事为主要特点,通过情节、人物等元素吸引观众。

2. 纪实类:包括纪录片、新闻报道等,以真实事件为基础,记录社会现象或事件。

3. 娱乐类:包括音乐MV、综艺节目等,以娱乐性为主要特点,为观众提供休闲和放松。

(二)按制作技术分类1. 传统电影作品:通过胶片或数字技术拍摄、编辑而成。

2. 网络视听作品:通过互联网平台传播的视听作品,如网络剧、网络电影等。

3. 虚拟现实作品:利用虚拟现实技术创作的视听作品。

四、我国《著作权法》第三次修订中“视听作品”的修改评价在我国《著作权法》第三次修订中,对“视听作品”的定义进行了完善和明确。

此次修改扩大了视听作品的保护范围,明确了视听作品的著作权归属和保护期限等问题。

这有助于更好地保护创作者的权益,促进我国视听产业的健康发展。

(一)完善了视听作品的定义新修订的《著作权法》对视听作品的定义更加清晰明确,不仅涵盖了传统意义上的电影、电视剧等作品,还包括了网络剧、短视频等新型视听作品。

这有助于更好地保护各类视听作品的著作权。

(二)明确了著作权归属和保护期限新修订的《著作权法》明确了视听作品的著作权归属问题,规定视听作品的著作权归属于作者或者制片者。

著作权法对视听作品的定义

著作权法对视听作品的定义

著作权法对视听作品的定义著作权法是保护作品创作者的权益的一项法律。

在著作权法中,对于视听作品也进行了明确的定义。

视听作品是指以声音、影像等方式表现的作品,如音乐作品、电影作品、电视节目等。

视听作品的定义包括了以声音为主要表现方式的作品。

音乐作品是其中的一种,它以声音的形式表达出来,通过乐器演奏、歌唱等方式传达出音乐的美妙。

音乐作品是艺术家用音符、旋律和节奏创作而成的,具有独特的创作和表达方式。

著作权法保护音乐作品的创作者的权益,禁止未经授权的复制、传播和演奏。

视听作品的定义还包括了以影像为主要表现方式的作品。

电影作品是其中的一种,它通过影像和声音的结合,以故事的方式表达出来。

电影作品是由导演、编剧、演员等多个创作者共同完成的,他们通过摄影、剪辑、配乐等手段,将故事情节和人物形象展现在观众面前。

著作权法保护电影作品的创作者的权益,禁止未经授权的复制、传播和放映。

视听作品的定义还包括了以声音和影像为主要表现方式的作品。

电视节目是其中的一种,它通过电视信号的传输,将声音和影像传递给观众。

电视节目包括新闻、娱乐、纪录片等多种类型,它们通过文字、图片、视频等形式,向观众传递信息和娱乐内容。

著作权法保护电视节目的制作人、编导、主持人等创作者的权益,禁止未经授权的复制、传播和播放。

总结起来,著作权法对视听作品的定义包括以声音、影像等方式表现的作品,如音乐作品、电影作品、电视节目等。

这些作品是艺术家和创作者们的心血结晶,他们通过创作和表达,将自己的思想、情感和创意传达给观众。

著作权法的出现和实施,保护了创作者的权益,鼓励他们进行创作,促进了艺术和文化的繁荣发展。

同时,著作权法也规定了未经授权不得复制、传播和演出这些作品,以保护创作者的经济权益。

视听作品的定义在著作权法中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为创作者提供了法律保障,也为广大观众提供了优质的艺术和文化享受。

视听作品的作者及著作权归属研究——以我国《著作权法》第15条的修改为背景

视听作品的作者及著作权归属研究——以我国《著作权法》第15条的修改为背景


视 听 作 品 的性 质
般来 说 , 作 品的著 作权 归 属及 行 使 规则 通 常
是 由该作 品 的性 质 所 决 定 的¨ J 。了 解 视 听 作 品 的
性质 , 才能对其其他相关 问题进行探讨 , 妥善解决
视 听作 品 的著 作 权 归 属 问 题 。对 于 视 听 作 品 的性 质, 学 界众 说 纷 纭 , 主要有合作作品 、 演绎作 品、 雇 佣 作 品三种 观 点 。笔者认 为 , 在 我 国基 于 视 听作 品
V0 l _ 1 2 N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 3
J u n . 2 01 3
视 听作 品 的作 者 及 著 作 权 归属 研 究
— —
以我 国《 著作权 法》 第1 5条的修 改为背景
曾梦倩
( 中国政法大学 民商 经济法学院 , 北京 , 1 0 0 0 8 8 )
摘 要 : 从不 同角度考察视 听作 品, 将 呈现不同的属性。文章从视听作 品的属性 出发 , 借 鉴西方 国家的 立法体 例 , 认为导演 、 编剧 、 专 门为视 听作 品创作 的音乐作 品的作 者等 为视 听作 品的合 作作者 , 享有视 听作 品的原始著作权。为促进视 听作 品创作 及其产 业发展 , 在确 立著作 权 归属 问题 上应 当遵 循意 思
中图分 类号 : B 9 2 3 . 4 l 文献标 识码 : A 文章编 号 : 1 6 7 2 — 1 0 1 2 ( 2 0 1 3 ) 0 3 — 0 0 4 9 — 0 6
电影 艺 术 一 直 是 现 代 艺 术 的重 要 组 成 部 分 。 自电影 产生后 , 一直 受到 各 国著 作权 法 和 相关 国 际

《2024年《著作权法》修改_关键条款的解读与分析(上)》范文

《2024年《著作权法》修改_关键条款的解读与分析(上)》范文

《《著作权法》修改_关键条款的解读与分析(上)》篇一《著作权法》修改_关键条款的解读与分析(上)一、引言在信息化和数字化飞速发展的今天,著作权法在保障作者权益、促进文化创新方面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

近年来,我国《著作权法》历经多次修订,以适应不断变化的社会环境和市场需求。

本文将就《著作权法》修改过程中关键条款的解读与分析进行探讨,以期为相关领域的读者提供有价值的参考。

二、关键条款解读(一)著作权保护范围扩大《著作权法》修改后,对著作权的保护范围进行了进一步的扩大。

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保护作品的类型:新法扩大了作品的保护范围,不仅包括传统意义上的文学作品、艺术作品等,还增加了计算机软件、网络作品等新型作品形式。

2. 保护作品的范围:新法在原有基础上增加了对演绎作品、汇编作品等的保护,使更多形式的作品得以受到法律保护。

(二)著作权侵权责任明确针对著作权侵权行为,新法明确了侵权责任和处罚措施。

一方面,对于未经许可擅自使用他人作品的行为,将依法追究侵权责任;另一方面,对于故意侵权、恶意侵权等行为,将加大处罚力度,以维护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

(三)合理使用与著作权限制新法在保护著作权的同时,也注重平衡公共利益与个人权益的关系。

因此,在著作权法中增加了合理使用的规定,即在一定条件下,公众可以自由使用某些作品而无需获得著作权人的许可或支付费用。

此外,新法还对著作权的限制进行了明确规定,如对教育、科研等领域的限制性使用等。

三、关键条款分析(一)对创新文化的促进作用通过扩大著作权保护范围、明确侵权责任等措施,新《著作权法》为创新文化的繁荣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

这不仅有利于激发作者的创作热情和创作动力,还能有效保护文化产品的质量和多样性,从而推动我国文化产业的持续发展。

(二)对著作权管理的影响新《著作权法》的修改对著作权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一方面,相关部门需要加强对作品的登记、审查和监督工作;另一方面,需要加强对侵权行为的打击力度,提高执法效率和公正性。

《2024年《著作权法》修改_关键条款的解读与分析(下)》范文

《2024年《著作权法》修改_关键条款的解读与分析(下)》范文

《《著作权法》修改_关键条款的解读与分析(下)》篇一《著作权法》修改_关键条款的解读与分析(下)一、引言在上一篇中,我们对于《著作权法》的修改背景、目的以及部分关键条款进行了初步的解读与分析。

在这篇文章中,我们将继续深入探讨《著作权法》修改后的其他关键条款,包括其具体内容、影响以及实施过程中可能遇到的问题。

二、关键条款解读与分析1. 著作权保护期限的延长《著作权法》修改后,著作权保护期限得到了延长。

这一条款的修改,意味着作品在更长的时间内受到法律保护,对于创作者来说无疑是一个好消息。

然而,这也可能带来一些问题。

例如,过长的保护期限可能会限制作品的传播和再利用,从而影响文化交流和知识共享。

因此,在实施过程中,需要权衡保护创作者权益与促进文化交流之间的关系。

2. 网络著作权保护的加强随着互联网的普及,网络著作权问题日益突出。

此次《著作权法》修改加强了网络著作权的保护,包括扩大网络侵权行为的范围、加重侵权行为的法律责任等。

这一修改有助于维护创作者在网络环境中的权益,促进网络文化的健康发展。

然而,在实施过程中,需要解决技术难题和法律适用问题,以确保网络著作权得到有效保护。

3. 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改革《著作权法》修改还对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进行了改革。

改革后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将更加注重维护创作者的权益,提高管理效率和服务质量。

这一修改有助于推动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规范化、专业化发展,为创作者提供更好的服务。

然而,在实施过程中,需要解决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与创作者、使用者之间的利益平衡问题,以确保各方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三、实施建议针对上述关键条款的解读与分析,提出以下实施建议:在实施《著作权法》的修改过程中,首先应加强法律宣传和普及,让更多人了解新法的内容和意义,提高全社会的著作权保护意识。

其次,应加强执法力度,严厉打击侵权行为,维护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

同时,应建立完善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为创作者提供更好的服务,促进文化交流和知识共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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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视听作品”取代“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不受现行《著作权法》保护的使用电脑技术制作的动画片、FLASH等新型视听作品能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

国家版权局于今年3月底公布的《著作权法》(修改草案)(以下简称草案)将现行《著作权法》第三条第(六)项的“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修改为草案第三条第(十二)项的“视听作品”。

并且对这类作品重新定义,《著作权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第四条第(十一)项规定:“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是指摄制在一定介质上,由一系列有伴音或者无伴音的画面组成,并且借助适当装置放映或者以其他方式传播的作品。

”草案第三条第(十二)项规定:“视听作品,是指固定在一定介质上,由一系列有伴音或者无伴音的画面组成,并且借助技术设备放映或者以其他方式传播的作品。


从《实施条例》到草案虽然只是“摄制”到“固定”两个字的变动,但却是立法态度的转变,表明不再限制创作视听作品的技术手段,只强调最终的视听效果,遵循的是国际通行的技术中立惯例。

草案如此修改之后,“视听作品”的保护范围在“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基础上变得更广,以前由于限制于“摄制”技术手段的条件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使用电脑技术制作的动画片、FLASH 等新型视听作品能够得到保护。

二、视听作品的著作权归属可由当事人书面约定,无书面约定的由制片者享有。

草案第十六条规定:“如当事人无相反书面约定,视听作品著作权由制片者享有,但编剧、导演、摄影、作词、作曲等作者享有署名权。

制片者使用剧本、音乐等作品摄制视听作品,应当取得作者的许可,并支付报酬。

编剧、作词、作曲等作者有权就制片者使用或授权他人使用该视听作品获得合理报酬,合同另有约定除外。

视听作品中可以单独使用的剧本、音乐等作品,作者可以单独行使著作权,但不得妨碍视听作品的正常使用。


修改之后视听作品的著作权归属可以书面约定,无书面约定由制片者享有,相关作者享有署名权。

视听作品中可以单独使用的剧本、音乐等作品,作者可以单独行使,但不得妨碍视听作品的正常使用。

三、新规定视听作品中表演者权的归属可由当事人书面约定,无书面约定由制片者享有,表演者对其表演的后续利用享有获得报酬权。

草案第三十三条:“如当事人无相反书面约定,视听作品中的表演者权利由制片者享有,但表演者享有表明表演者身份的权利。

制片者聘用表演者摄制视听作品,应当签订书面合同并支付报酬。

表演者有权就制片者使用或授权他人使用该视听作品获得合理报酬,合同另有约定除外。


该条是草案新增的规定,按照该条规定和视听作品的著作权归属一样,当事人可以约定视听作品的表演者权归属,如无约定则由制片者享有,但表演者享有表明表演者身份的权利。

表演者对其表演的后续利用享有获得报酬权。

四、朗山的建议
作为知识产权法专业律师,朗山关注到:国家版权局公布的草案中对视听作品的定义、著作权归属及表演者权归属都做了更为详细的规定,视听作品在现实生活中也确实越来越受到大家的关注。

朗山建议,相关单位应及时关注著作权法的修改动态,制定视听作品保护及相关权利行使的全新策略,以应对复杂多变的市场机遇。

对于以电脑技术制作动画片、FLASH为主要业务的企业及自然人,应先行以合同约定的方式明确相关权利归属,进行权利预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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