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办法详细版

合集下载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办法范本(2篇)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办法范本(2篇)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办法范本一、总则本办法是为了加强对民用爆炸物品的安全管理,确保社会公众生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二、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生产、销售、储存、运输、使用民用爆炸物品的单位和个人,包括民用爆炸物品的生产、销售单位、仓储场所、运输单位、使用单位。

三、生产管理1. 生产单位必须具备必要的生产条件和设施,严格按照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进行生产,确保产品质量和安全性。

2. 生产单位必须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注册登记,并严格执行国家关于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的管理措施。

3. 生产单位必须建立健全产品质量追溯体系,确保产品可追溯和追责,在产品出现问题时能够及时进行召回和处理。

4. 生产单位必须定期开展安全技术培训和应急演练,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四、销售管理1. 销售单位必须具备相关资质,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进行销售活动。

2. 销售单位必须对销售的民用爆炸物品进行质量检查,确保产品符合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

3. 销售单位必须在销售场所显著位置设置产品使用说明和安全警示标识,告知用户正确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

4. 销售单位必须对销售地点进行安全隐患排查,确保销售场所安全。

五、储存管理1. 储存单位必须具备必要的储存条件和设施,遵守国家的安全生产标准,确保储存环境符合要求。

2. 储存单位必须对储存的民用爆炸物品进行分区分类储存,根据爆炸性质、危险等级进行区分,严格遵守国家的储存规定。

3. 储存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储存管理制度,确保爆炸物品的运输、装卸、储存过程中无泄漏、无损坏、无混装的情况发生。

4. 储存单位必须定期检查储存环境和设施设备,发现问题及时整改,确保储存安全。

六、运输管理1. 运输单位必须具备相关许可证件,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运输活动。

2. 运输单位必须对运输的民用爆炸物品严格进行包装,确保产品的安全运输。

3. 运输单位必须根据爆炸物品的性质和危险等级选择合适的运输工具和路线,严禁违规操作和超载运输。

【安监办法】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办法

【安监办法】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办法

【安监办法】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本办法旨在加强对民用爆炸物品的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

根据《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爆炸物品的定义民用爆炸物品是指用于民用领域、具有爆炸危险性的物质、制品或者装置,包括但不限于烟花爆竹、烟火剂、火工品、炸药等。

第三章爆炸物品的生产和销售第一节生产1. 生产民用爆炸物品的企业应当依法取得许可证,并按照相关规定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度,确保生产过程中不发生爆炸事故。

2. 生产企业应当对工艺流程进行全面评估,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确保生产设备和工艺过程的安全可靠。

第二节销售1. 爆炸物品销售企业应当依法取得许可证,购进的爆炸物品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和相关规定。

2. 销售企业应当建立完善的销售管理制度,加强对爆炸物品销售环节的监管,确保销售流程的规范和安全。

第四章爆炸物品的运输和储存第一节运输1. 爆炸物品的运输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和相关规定,确保运输过程中不发生事故。

2. 运输企业应当加强对运输车辆、运输工具的维护和管理,确保其符合安全要求,并定期进行安全检查。

第二节储存1. 爆炸物品的储存场所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和相关规定,设有专门的存放区域,防火措施完备。

2. 储存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的储存管理制度,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维护,确保储存环境的安全稳定。

第五章爆炸物品的使用和处理第一节使用1. 使用爆炸物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取得许可证,并按照许可条件和操作规程进行使用。

2. 使用爆炸物品时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严禁违规使用和擅自改变使用方式。

第二节处理1. 废弃爆炸物品应当由专业处理机构进行处理,不得乱丢乱倒。

2. 处理过程中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护措施,防止二次爆炸和其他意外事件的发生。

第六章监督管理和处罚第一节监督管理1. 安全监督部门应当加强对民用爆炸物品的监督管理,加强对企业和个人的安全教育和培训。

民用爆炸物品管理办法范本

民用爆炸物品管理办法范本

民用爆炸物品管理办法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民用爆炸物品的管理,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国境内从事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储存、运输、使用等活动的组织和个人。

第三条民用爆炸物品管理应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科学管理的原则,强化责任,切实加强管理,保障公众安全。

第四条中国国务院应建立统一的民用爆炸物品管理制度,相关部门负责具体管理和执行。

第二章爆炸物品生产管理第五条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和技术条件,履行相应的生产手续,确保产品的质量安全。

第六条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应建立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制定生产工艺标准,严格控制生产过程中的各个环节。

第七条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应定期进行设备维护和检修,确保设备的安全可靠性。

第八条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应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制定并实施相应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

第九条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应定期开展安全生产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第三章爆炸物品销售管理第十条爆炸物品销售企业应当取得相关许可证,确保销售渠道的合法合规。

第十一条爆炸物品销售企业应建立健全的销售管理制度,确保产品的销售符合相关标准和规定。

第十二条爆炸物品销售企业应加强对销售人员的培训,提高他们的产品知识和安全意识。

第十三条爆炸物品销售企业应严格实施销售记录和客户信息登记制度,确保销售过程的可追溯性。

第十四条爆炸物品销售企业应加强对销售产品的质量监督和检测,发现问题及时制止和处理。

第四章爆炸物品储存管理第十五条爆炸物品储存单位应合法取得储存许可证,按照规定储存爆炸物品。

第十六条爆炸物品储存单位应确保储存场所的安全性,防止火灾、爆炸等事故的发生。

第十七条爆炸物品储存单位应根据爆炸物品的特性,分类储存,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安全。

第十八条爆炸物品储存单位应加强对储存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其应急处理和安全防范能力。

第十九条爆炸物品储存单位应建立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储存记录制度,确保储存过程的可控和可追溯。

【安监办法】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办法

【安监办法】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办法

【安监办法】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办法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民用爆炸物品的安全管理,保障公共安全,促进经济发展,依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生产、储存、销售、运输、使用民用爆炸物品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民用爆炸物品的安全管理,应当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四条生产、储存、销售、运输民用爆炸物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安全管理措施,提高安全管理能力,确保生产经营活动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

第五条国家对民用爆炸物品实行许可证制度。

未取得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民用爆炸物品的生产、储存、销售、运输和使用活动。

第二章许可证管理第六条种类管理及取得许可证(一)生产民用爆炸物品的单位应当持有生产许可证;(二)储存、销售民用爆炸物品的单位应当持有储存销售许可证;(三)运输民用爆炸物品的单位应当持有运输许可证;(四)使用民用爆炸物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持有使用许可证。

第七条许可证的审批(一)申请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所需许可证类型提交申请文件;(二)审批部门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及有关行业标准对申请文件进行审核,符合要求的应当予以批准;(三)不符合审批要求的,应当通知申请人并告知其补正或申诉的途径。

第八条许可证的变更、注销(一)许可证持有单位或个人要变更许可证内容的,应当向审批部门提出变更申请,经核准后另行颁发许可证;(二)许可证持有单位或个人要注销许可证的,应当向审批部门提出申请,经核准后注销许可证。

第九条许可证的使用有效期(一)许可证的使用有效期为不超过五年,有效期届满前应当向审批部门申请延续;(二)审批部门应当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进行审核,对继续符合许可证要求的,延续许可证有效期;对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延续许可证有效期。

第三章安全管理第十条生产管理(一)生产民用爆炸物品的单位应当建立生产管理制度,配备专职管理人员;(二)生产民用爆炸物品的单位应当建立相应的生产场所和生产设备,符合国家有关安全标准的要求;(三)生产民用爆炸物品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生产,保证产品质量,并进行质量检验;(四)生产民用爆炸物品的单位应当建立产品追溯体系和产品抽查制度,确保产品符合质量标准。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办法范文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办法范文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办法范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民用爆炸物品的特点和安全管理实践,制定了以下的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办法,以确保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生产、销售、存储、使用民用爆炸物品的单位和个人,以及与民用爆炸物品相关的其他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民用爆炸物品是指用于民用用途的爆炸物品,包括烟花爆竹、炮竹、礼花、照明弹等。

第四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民用爆炸物品的安全管理,组织开展安全检查、宣传教育、事故演练等工作。

第二章生产、销售安全管理第五条生产民用爆炸物品的单位应当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开展生产过程中的安全技术措施和操作规程。

第六条生产民用爆炸物品的单位应当进行产品质量检测,保证产品质量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

第七条销售民用爆炸物品的单位应当具备销售资质和安全管理条件,建立健全销售服务体系。

第八条销售民用爆炸物品的单位应当加强对顾客的安全告知和教育,指导顾客正确使用和存储民用爆炸物品。

第九条销售民用爆炸物品的单位应当建立销售记录,记录销售的数量、日期、顾客信息等,并定期报送相关部门。

第三章存储、使用安全管理第十条存储民用爆炸物品的单位应当具备安全条件,建立明确的存储管理制度,采取相应的防火、防爆措施,确保存储场所的安全。

第十一条存储民用爆炸物品的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安全间距,将存储场所与居民区、易燃易爆物品场所等进行有效隔离。

第十二条存储民用爆炸物品的单位应当制定应急预案,组织开展应急演练,确保发生事故时能够及时处置和应对。

第十三条使用民用爆炸物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正确使用爆炸物品,确保安全。

第十四条使用民用爆炸物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安全场所使用,遵守使用规程,不得擅自改变使用方式或篡改爆炸物品结构。

第十五条使用民用爆炸物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做好防护措施,保护周围人员和物品的安全。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公民和社会的安全,维护社会秩序,防范和减少民用爆炸物品的安全风险,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我国国土范围内的民用爆炸物品的生产、储存、运输、销售、使用等环节的安全管理。

第三条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等所有相关主体都应遵守本条例的规定,共同维护民用爆炸物品的安全管理。

第二章爆炸物品的分类与等级第四条民用爆炸物品按照其危险性质、用途和特点,分为以下几类:(一)炸药:包括炸药药剂、电雷管等。

(二)烟花爆竹:包括烟花制品、爆竹制品等。

(三)火工品:包括焰火、烟雾制品等。

(四)爆破器材:包括爆破用具、火箭发动机等。

第五条民用爆炸物品按照其危险性质和安全要求的不同,分为特种民用爆炸物品和一般民用爆炸物品两个等级。

(一)特种民用爆炸物品:具有较高的爆炸威力和危险性,需要特殊管理和审批,包括特种炸药、特种烟花爆竹等。

(二)一般民用爆炸物品:具有一定的爆炸威力和危险性,需要符合标准和规定管理,包括常规炸药、一般烟花爆竹等。

第三章生产、储存、运输安全管理第六条生产民用爆炸物品的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和技术条件,按照国家标准和相关规定进行生产,并配备专门的安全管理人员和设施设备。

第七条生产、储存、运输民用爆炸物品的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制定应急预案,并在必要时进行演练,确保生产、储存、运输过程中的安全可控。

第八条运输民用爆炸物品的车辆、船舶等交通工具,必须符合相应的安全要求和标准,配有专门的运输容器和安全设施,驾驶员必须具备相关的从业资格和安全意识。

第九条生产、储存、运输民用爆炸物品的单位,必须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维护,及时处理安全隐患,确保安全生产和管理。

第四章销售、使用安全管理第十条销售民用爆炸物品的单位,必须具备相关的经营资质,在销售过程中要对购买者进行安全告知,并提供必要的安全使用指导。

第十一条使用民用爆炸物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获得相关的使用资格和许可,按照产品说明书和安全要求进行使用,并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和安全防范措施。

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

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1984年1月6日国务院发布1984年1月6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严格管理民用爆炸物品,预防爆炸事故的发生,防止反革命分子和其他犯罪分子利用爆炸物品进行破坏活动,保障社会主义建设和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民用爆炸物品,是指非军用的下列爆炸物品:(一)爆破器材,包括各类炸药、雷管、导火索、导爆索、非电导爆系统、起爆药和爆破剂;(二)黑火药、烟火剂、民用信号弹和烟花爆竹;(三)公安部认为需要管理的其它爆炸物品。

民用爆炸物品名单,由公安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公布。

第三条民用爆炸物品(以下简称爆炸物品)是一种危险物品。

对爆炸物品的生产、储存、销售、购买、运输、使用,必须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实行严格管理。

第四条生产、储存爆炸物品的工厂、仓库,应当建在远离城市的独立地段,禁止设立在城市市区和其它居民聚居的地方及风景名胜区。

厂、库建筑与周围的水利设施、交通要道、桥梁、隧道、高压输电线路、通迅线路、输油管道等重要设施的安全距离,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安全规范的规定。

在规定的安全距离内,不准进行爆破作业,不准增建任何建筑物和其它设施。

现有生产、储存爆炸物品的工厂、仓库的设置不符合前款规定的,由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负责召集有关部门和单位,认真研究,限期解决。

第五条生产、保管、使用和押运爆炸物品的职工,必须政治可靠、责任心强、熟悉爆炸物品性能和操作规程。

新录用的人员,必须事先进行必要的技术训练和安全教育。

第六条爆炸物品的安全管理,由各生产、储存、销售、运输、使用爆炸物品单位的主管领导人负责。

生产、储存、销售、运输、使用爆炸物品的单位,必须制定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建立安全岗位责任制,教育职工群众严格遵守,并根据需要设置安全管理部门或安全员。

第七条各级公安机关依照本条例规定,对管辖地区内爆炸物品的安全管理实施监督检查。

第二章爆破器材的生产第八条国家对爆破器材的生产实行严格管制。

民用爆炸物品管理办法范文

民用爆炸物品管理办法范文

民用爆炸物品管理办法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民用爆炸物品的管理,保障公众人身和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生产、经营、使用、储存、运输、销毁等民用爆炸物品的活动,包括爆炸物品的研究、实验、开发、试验等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民用爆炸物品是指具有爆炸性质、用于民用领域的物品,包括炸药、炸药原材料、雷管、火药、爆竹、烟花、焰火、烟火器材等。

第四条国家建立统一的民用爆炸物品分类、分级制度,对民用爆炸物品实行许可制度。

民用爆炸物品的分类、分级和许可管理,由国务院有关部门负责制定和管理。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民用爆炸物品的安全监管和事故应急救援工作,依法采取措施,预防和减少民用爆炸物品事故的发生,保护公众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第二章爆炸物品的分类与分级第六条爆炸物品按其危险性分为一级、二级和三级,分别以A、B、C表示。

一级爆炸物品(A类):具有逐级加大的爆炸危险性,对人身和财产安全的危害最大。

二级爆炸物品(B类):具有一定的爆炸危险性,对人身和财产安全的危害适中。

三级爆炸物品(C类):具有较小的爆炸危险性,对人身和财产安全的危害较小。

第七条带有“爆炸物品”标志的爆炸物品包装盒、容器和外包装上,应当标明其危险性和等级。

标志的图案和颜色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

第三章生产、经营和使用第八条生产、经营民用爆炸物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具备相应的生产经营条件,依法取得《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民用爆炸物品经营许可证》。

第九条生产、经营民用爆炸物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标准和规定,制定和实施安全生产措施,保障生产经营活动的安全。

第十条使用民用爆炸物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取得相应的资质,严格按照安全操作规程进行操作,确保人身和财产安全。

第四章储存和运输第十一条储存民用爆炸物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具备相应的储存条件,依法取得《民用爆炸物品储存许可证》。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文件编号:GD/FS-8188(管理制度范本系列)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办法详细版The Daily Operation Mode, It Includes All Implementation Items, And Acts To Regulate Individual Actions, Regulate Or Limit All Their Behaviors, And Finally Simplify The Management Process.编辑:_________________单位: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_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办法详细版提示语:本管理制度文件适合使用于日常的规则或运作模式中,包含所有的执行事项,并作用于规范个体行动,规范或限制其所有行为,最终实现简化管理过程,提高管理效率。

,文档所展示内容即为所得,可在下载完成后直接进行编辑。

各项目部:为了加强民用爆炸物品的管理,预防爆炸事故的发生,确保人身安全、社会安定和施工生产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小型民用爆破器材仓库安全标准》和铁道部《铁路施工单位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办法》,结合指挥部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各项目部必须认真贯彻执行“从严管理,全程监督,方便生产,保障安全”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实行项目经理负责制,实行严格的全过程安全管理,防止火灾、爆炸事故的发生,防止民爆物品的丢失、被盗和其它意外情况的发生。

第二条项目部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目标是:杜绝责任爆炸事故,杜绝爆炸物品丢失,确保爆炸物品管理、使用绝对安全。

第二章组织领导第三条指挥部及所属项目部的民用爆炸物品管理工作纳入安全委员会管理。

第四条指挥部安委会民用爆炸物品管理职责1、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和铁道部《铁路施工单位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办法》,将民用爆炸物品管理工作纳入到安全生产工作之中,做到与施工生产同计划、同布置、同检查、同总结、同评比。

2、全面督促检查民用爆炸物品的使用和管理工作情况及安全责任制落实情况。

3、指导项目部编制民用爆炸物品管理制度及安全措施。

4、召开安全委员会会议,研究部署防爆工作,总结先进经验,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表彰防爆安全先进单位和个人。

5、对管理工作不到位的项目领导人及相关责任人员作出处理决定。

第五条项目部第一管理者管理职责1、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和铁道部《铁路施工单位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办法》,保障民用爆炸物品管理体系完善,全面掌握民爆物品安全管理状况。

2、将民爆物品管理工作与本项目的施工生产、经营管理等活动统筹安排。

3、为民爆物品的管理工作提供必要的经费和组织保障。

4、确定逐级负责制,组织开展安全大检查,查处违章违纪,监督整改存在的隐患。

5、组织制定应急预案,做好应急准备。

第六条项目部安全管理人员管理职责1、开展相关法律法规、规范的宣传和教育,组织员工学习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2、参与仓库选址、建设及采购、运输、储存、使用等许可证的申请工作,并按规范要求做好配套的安全管理工作。

3、定期或不定期检查采购、运输、库管、领料、现场管理、使用、退料等全过程的规章制度、安全措施执行情况,发现问题要采取有力措施进行整改,重大问题要向上一级安质部门及公安部门报告。

4、组织对相关安全设施的维护保养工作,确保其完好有效。

5、建立和完善管理制度、措施和管理档案。

第七条相关部门职责1、技术部门:负责安全生产、技术指导、业务培训,制定施爆方案,预算当天(当班)使用民爆物品的数量。

2、物设部门:负责民爆物品的购买、运输、供应和帐物管理工作。

第三章建库第八条项目部根据施工生产需要使用的民爆物品种类、单位时间可能使用的最大数量、施爆方案等因素确定库容量,报请当地公安部门,并与公安部门共同确定仓库地点、建库方案。

仓库选址和建设、安全设施必须符合《小型民用爆破器材仓库安全标准》(GB15745-95)的要求。

第九条民爆物品仓库必须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验收合格,发给《爆炸物品储存许可证》后,方准使用。

第四章购买、运输第十条项目部必须在取得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核发的《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证》和《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后,方准购买和运输。

第十一条运输民用爆炸物品时严禁炸药、雷管同车运输,并做到“三固定”、“六不准”、“一齐全”。

三固定:固定车辆、固定驾驶员(有经验的驾驶员)、固定押运员。

六不准:不准饮酒,不准超载超高,途中不准超车,不准高速行驶,不准随意停车,不准捎、买、带其它物品。

一齐全:车辆标志、灭火器材、遮盖、防火罩等器具齐全。

第十二条出车前驾驶员和押运员都要仔细检查车辆,确认良好后方可出车。

第十三条在中途食宿,须与所在地公安部门取得联系,派人看守,停车后、开车前都要进行认真检查。

第十四条民爆物品运行至目的地后,要实行卸车交接,仔细清点,严禁信任交接,入库后要堆码核对。

在交接清单上押运员、材料员、库管员要签字。

如有差错立即追查清楚,重大问题要立即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

第五章储存第十五条民爆物品仓库的库房、围墙、大门、排水设施要完整良好,库区围墙内不得种植超过一米高度的植物,库房四周2米范围内不得有小树、杂草和种植任何植物。

第十六条库区内安装的安全设施(避雷针、通迅器材、消防器材)要经常检查,保持状态良好,并做好检查记录。

第十七条库房内要保持整洁,严禁存放杂物(包括空药箱、纸盒等其它物品)。

第十八条民爆物品仓库必须严格执行“五双”制度(双人保管、双把锁(匙)、双本帐、双人发货、双人领用),库房门钥匙严禁带出库区,严禁一人掌管两把钥匙。

第十九条库房内炸药、雷管堆放必须平稳牢固,地面铺垫高20厘米左右的方木或垫板,箱装爆炸物品标志向外,并留出适当的通道和墙距、垛距。

便于查看核对、通风、防潮、降温,炸药高度不得超过5箱,雷管高度不得超过4箱。

第二十条变质和过期失效的爆破器材,应及时清理出库,予以销毁。

在销毁前要登记造册,提出实施方案,报所在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在公安机关指定的适当地点和方式妥善销毁。

第二十一条民用爆炸物品仓库必须做到:1、禁止无关人员进入库区、房。

2、禁止在库区、房内会客留宿。

3、禁止在库区、房内吸烟和使用明火照明、取暖、烧水、烧饭。

4、禁止不同性质的爆炸物品混存一库。

5、禁止超过公安部门规定的储存数量。

6、禁止使用易产生火花的工具和穿铁钉鞋入库。

7、禁止在库内加工炮头。

8、禁止擅自给其它单位和个人保管、存放爆炸物品。

9、禁止在库区内搞副业或饲养家禽。

10、禁止仓库管理人员擅离职守。

11、禁止单位和个人私拿、私用、私藏、赠送、转让、转卖、转借和非法购买爆炸物品。

12、禁止使用爆炸物品从事非生产活动。

13、禁止在库区附近放牧、烧荒、打猎。

14、禁止带火种进入库房。

第六章领、用、退第二十二条民用爆炸物品的领发和使用,必须按照“认真计划,定人审核,双人领取,专人验收,分用记帐,剩余退库,加强监督,有事汇报”的原则进行。

1、根据当天需用爆炸物品的数量,填写一式二份《领料单》,由爆破负责人审核,经项目部负责人批准后,由指定爆破人员凭单向库房领料。

2、领取(退库)爆炸品时,必须由两人以上进行,必须使用专用工具,炸药、雷管、导火索分开,途中谨防丢失,前后两人要保持10米以上距离。

3、库房发现审批手续不符,领取数字涂改,非指定的职工领料,单人领取,没有安全领取工具等情况时,不准发料。

4、民用爆炸物品领到施工现场后,应有爆破负责人与领料人、监炮员当面对照领料单,核实数量。

5、加工药包、测试雷管、雷管与导火索连接时,必须在安全的地方使用专用安全工具进行。

第二十三条加工好的起爆药包必须当日用完,禁止存放在库房内;剩余的民用爆炸物品不论多少,必须在当天最后一批炮放完后退回药库,不得以任何借口把民用爆炸物品存放现场过夜,更不得拿回家中或宿舍。

在退料时,应填写一式二份《退料单》,由爆破负责人核准,监炮员在场,交指定人员凭单向药库退料,退料人应将收料人签收后的《退料单》带回交给爆破负责人保存备查。

进入库房的剩余料,应及时纳入库房总帐,禁止寄存在库房内。

第七章管库人员第二十四条爆炸物品管库人员应挑选政治可靠、责任心强,身体健壮,有一定文化,并经公安机关培训,取得合格证的正式职工担任。

第二十五条管库人员要按规定要求认真做好爆破器材的入库检验、保管、发放和统计工作,并做好下列工作:1.必须按照领导审批的品名、数量发放爆炸物品;2.建立和填写收发爆炸物品的工作台帐,并做到日清月结,帐物相符;3.做好库区的安全防范工作,落实防盗、防火、防爆等措施,对进入库区的人员、车辆进行安全检查,防止闲杂人员进入库区,防止将火具、火种等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带入库区内;定时对库房和周边的防护网、围墙、报警设备、消防设施、避雷设施等进行巡视和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消除隐患;4.做好紧急事件的前期处置工作,并及时报告领导;对发生的火灾、雷击、漏雨等灾害事故积极抢救,减少损失;对发现的盗窃、破坏案件及时报告并保护好现场。

5.接受上级领导和公安机关的检查、指导,整改不安全隐患。

第八章监炮员第二十六条各爆破现场应设专职爆破监督员(监炮员),加强爆炸物品在现场保管和使用过程中的管理,监炮员必须选择政治可靠,责任心强,身体健康,有一定文化,并经公安机关培训,取得爆破员资格证书的正式职工担任。

第二十七条监炮员职责1、根据申请计划,核实领到现场后的民用爆炸物品品种、数量。

2、掌握爆破作业点的爆破情况(炮孔个数、用药量),对装药孔数和实际爆破进行核对。

3、保证现场民用爆炸器材的安全,防止意外爆炸事故的发生,防止器材被盗、抢、丢失;4、钻孔前检查作业面,发现有危石、有害气体超标、支护破坏、温度异常、通道不畅等情况要在处理后方可继续作业。

5、负责爆破现场的安全,在未达到规程、技术交底中要求的条件时禁止点炮。

6、对爆破后的现场进行清理,对瞎炮、未引爆的民爆物品要按程序进行处理。

7、当班剩余的爆炸物品退库前,清点数量,确认领、用、退三数绝对相符,填写《退料单》。

8、每排炮放完后都要认真填写监炮日志。

第九章爆破员第二十八条爆破作业人员必须选择政治可靠,责任心强,身体健康,有一定文化,并经公安机关培训,取得爆破员资格证书的人员担任。

第二十九条劳务人员担任爆破员必须持有效的二证(身份证、爆破员作业证),经登记备案后方可上岗。

第三十条劳务人员的爆破员严禁在无正式职工在场的情况下单独领、用、保管爆破器材。

第三十一条爆破员必须严格遵守操作规程,遇下列情况之一的禁止施炮:1、没有监炮员在场不放;2、炮眼不合要求不放;3、爆炸器材不合格不放;4、使用电雷管遇雷雨不放;5、人员和设备没有撤离到安全地点不放;6、没有发出放炮信号不放。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