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施工强制性条文实施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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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强制性条文执行计划

建筑工程强制性条文执行计划

建筑工程强制性条文执行计划一、背景随着建筑工程日益增多和复杂化,确保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成为一个日益重要的任务。

为了提高建筑工程的执行效果和规范管理,采取强制性条文执行计划是必要的。

二、目标本执行计划的目标是确保建筑工程强制性条文的有效执行,保障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

三、执行步骤以下是执行计划的具体步骤:1. 分析强制性条文- 仔细研读建筑工程的相关强制性法规、标准和规范,确保对条文内容的准确理解。

- 分析条文的要求和要点,制定执行计划的重点和关键。

2. 制定执行指南- 基于对强制性条文的分析,制定详细的执行指南。

- 确定条文的执行要求、责任人和执行时间表。

3. 分配任务和资源- 根据执行指南,将任务分配给相应的责任人。

- 确保所需资源的充足供应,以支持执行计划的实施。

4. 监督执行过程- 设立有效的监督机制,监督执行过程中的进展和问题。

- 及时发现并解决执行过程中的障碍和困难。

5. 定期评估执行结果- 根据执行计划的时间表,定期评估执行结果。

- 分析执行过程中的不足之处,并提出改进措施。

四、风险与控制在执行强制性条文的过程中,可能会面临以下风险:1. 条文执行不到位或存在偏差。

2. 缺乏执行计划的支持和资源。

为了控制这些风险,应做好以下工作:1. 加强对强制性条文的理解和培训。

2. 强化执行计划的管理和监督。

3. 确保资源的充足供应。

五、总结执行建筑工程强制性条文是确保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关键。

本执行计划旨在通过分析、制定指南、分配任务和资源、监督执行和定期评估执行结果等步骤,确保强制性条文的有效执行。

同时,需要注意并控制执行过程中可能存在的风险。

只有通过有效的执行,才能实现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目标。

建筑工程施工强制性条文实施指南(木结构工程)7

建筑工程施工强制性条文实施指南(木结构工程)7

建筑工程施工强制性条文实施指南(木结构工程)木结构工程(1)《木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65。

2.2 应检验胶缝的完整性,按表5。

2.2—1选择胶缝脱胶试验的方法进行。

对于每个树种、胶种、工艺过程至少应检验5个全截面试件。

脱胶面积与试验方法及循环次数有关,每个试件的脱胶面积所占的百分率应小于表5。

2.2—2所列限值。

注:1. 层板胶合木的使用条件根据气候环境分为3类:1类––空气温度达到20℃,相对湿度每年有2 ~ 3周超过65%,大部分软质树种木材的平均平衡含水率不超过12%;2类––空气温度达到20℃,相对湿度每年有2 ~ 3周超过85%,大部分软质树种木材的平均平衡含水率不超过20%;3类––导致木材平均平衡含水率超过20%的气候环境,或木材处于室外无遮盖的环境中。

2. 胶的型号有Ⅰ型和Ⅱ型两种:Ⅰ型––可用于各类使用条件下的结构构件(当选用间苯二酚树脂胶或酚醛间苯二酚树脂胶时,结构构件温度应低于85℃).Ⅱ型––只能用于1类或2类使用条件,结构构件温度应经常低于50℃(可选用三聚氰胺脲醛树脂胶)。

【释义】层板胶合木的质量取决于下列3个条件:1.层板的木材质量––––按构件受力的性质和截面上的应力分布分别规定材质标准。

2.层板加大截面的胶合质量––––层板之间的胶合面称为胶缝。

根据使用环境的温、湿度分别规定胶种的型号,保证胶缝耐久完整。

3.层板接长的胶合指形接头质量––––用指形铣刀切削层板端头,涂胶后相互插入连接的接头称为指接。

根据层板受力的大小,选择合理的铣刀几何图形,保证足够的传力效能.这3个条件中首要的是胶缝的完整性。

因为只要胶缝保持耐久的完整性,即使层板局部缺陷稍超过限值或个别指接传力效能稍低,相邻层板通过胶缝能起补偿作用。

综合上述分析,规定在强制性条文中检测胶缝脱胶率。

【措施】应由有资质的检测单位按下述规定进行胶缝脱胶试验:1 仪器设备1)压力容器:压力容器应能在至少600KPa(绝对压力700KPa)压力下和构成至少85KPa(绝对压力15KPa)的真空下安全运转,并应配备抽气泵或其他与其功能相同的设备,用以形成至少600KPa(绝对压力700KPa)的压力,并能抽至少85KPa(绝对压力15KPa)压力的真空。

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实施计划

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实施计划

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实施计划1编制目的及适用范围1.1编制目的为了在xxx电力工程建设中强化贯彻执行国家质量安全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技术标准的力度,确保工程建设的质量与安全,特制定本实施计划。

1.2适用范围本计划适用于本公司(xxxxxx公司)在建的xxxxx工程,其它工程可参照执行,参与工程建设的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单位、调试单位、监理单位等均应贯彻执行。

2主要编制依据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

2)《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

3)《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93号)。

4)《电力监管条例》(国务院令第432号)。

5)《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

6)《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

7)《关于开展电力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实施情况检查的通知》(国家电监会办公厅、建设部办公厅电输[2006]8号)。

8)《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典型大纲(风力发电电部分,2009版)。

9)《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建设部令第81号,2000年8月25日)。

10)《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汇编)。

①房屋建筑部分(2009版)②工业建筑部分(2002版)③电力工程部分(2006版)注1:房屋建筑与工业建筑强条汇编(2002)版收集截止日期为2002年6月30日,其后发布或修订的新标准也应补充到强条汇编中。

11)《风力发电场工程达标投产考核标准》(试行)(中国电力建设企业协会,2008年版)。

12)国家及行业有关电力工程建设的技术与管理方面的规范、规程、标准。

3执行计划3.1组织机构、人员构成及主要职责1)建设项目成立强制性条文执行领导小组和办公室。

①领导小组:由各参建单位技术负责人组成。

建设单位项目(副)经理任组长,监理单位总监和总承包单位(或主体施工单位)项目总工程师任副组长,其他施工单位的总工程师(或技术负责人)为其成员。

建筑工程施工强制性条文检查全套记录表格

建筑工程施工强制性条文检查全套记录表格

建筑工程施工强制性条文检查全套记录表格建筑工程施工强制性条文实施指南(附件一)附表1 基本要求附件一建筑工程施工强制性条文检查记录“判定”填写说明:1、A表示符合强制性标准; B表示可能违反强制性标准,经检测单位检测,设计单位核定后,再判定;C表示违反强制性标准;D表示严重违反强制性标准。

2、由多项内容组成为一条的强制性条文,取最低级判定为条的判定。

附表3 混凝土结构工程“判定”填写说明:1、A表示符合强制性标准; B表示可能违反强制性标准,经检测单位检测,设计单位核定后,再判定;C表示违反强制性标准;D表示严重违反强制性标准。

2、由多项内容组成为一条的强制性条文,取最低级判定为条的判定。

“判定”填写说明:1、A表示符合强制性标准; B表示可能违反强制性标准,经检测单位检测,设计单位核定后,再判定;C表示违反强制性标准;D表示严重违反强制性标准。

2、由多项内容组成为一条的强制性条文,取最低级判定为条的判定。

“判定”填写说明:1、A表示符合强制性标准; B表示可能违反强制性标准,经检测单位检测,设计单位核定后,再判定;C表示违反强制性标准;D表示严重违反强制性标准。

2、由多项内容组成为一条的强制性条文,取最低级判定为条的判定。

“判定’’填写说明:1.A表示符合强制性标准;B表示可能违反强制性标准,经检测单位检测,设计单位核定后,再判定;C表示违反强制性标准。

2.由多项内容组成为一条强制性条文,取最低级判定为条的判定。

附件二建设部关于贯彻执行建筑工程勘察设计及施工质量验收规范若干问题的通知建标【2002】212号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及有关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各有关协会:为了贯彻执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加强工程建设标准化工作,我部最近批准发布了《建筑结构可靠度设计统一标准》等7项建筑工程勘察设计规范和《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等14项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以下简称“新版规范”,详见附件)。

建筑工程施工强制性条文实施指南7

建筑工程施工强制性条文实施指南7

建筑工程施工强制性条文实施指南7建筑工程施工强制性条文实施指南7导言:随着社会发展和建筑工程的发展,木结构工程施工在我国得到了广泛应用,并取得了一定的成绩。

为了确保木结构工程施工的安全和质量,相关部门制定了一系列的强制性条文,对木结构工程施工进行规范和指导。

本指南旨在对建筑工程施工强制性条文在木结构工程施工中的实施进行详细阐述,以便施工单位和工程负责人正确的理解和执行相关条文,确保木结构工程施工的安全和质量。

一、施工前准备1.施工前,施工单位应明确施工组织机构、施工方案、工程力量和材料等配备情况,并逐一落实。

2.施工前,施工单位应进行现场踏勘和勘察,确保工程的施工条件和施工场地符合要求。

3.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申请和施工验收评定书的办理应符合相关法规和规范要求。

4.施工前,施工单位应制定详细的施工方案和施工组织设计,明确施工的步骤和要求。

5.施工前,施工单位应将施工方案和施工组织设计报经监理单位审核和批准后方可施工。

二、现场施工管理1.施工单位应建立符合国家标准的施工现场管理机构,明确各层级的职责和权责。

2.施工现场应按照施工组织设计进行布置,确保施工现场的通风、清洁和安全。

3.施工单位应配备专业的工程技术人员,对施工过程进行监护和指导。

4.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施工方案的要求,安排施工人员进行作业,做到有序施工。

5.施工单位应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措施,做好施工现场的安全防护工作,避免事故的发生。

6.施工单位应进行必要的试验和检测,确保施工质量的符合规定要求。

7.施工单位应按照施工方案的要求,及时进行质量检查和验收工作,并进行记录。

三、施工技术要求1.施工单位应按照国家标准和规范进行施工,确保施工的技术要求满足设计要求。

2.施工单位应对木结构材料进行质量检验,确保材料的质量和符合标准要求。

3.施工单位应合理选择施工方法和施工工艺,确保施工过程的安全和质量。

4.施工单位应按照施工方案的要求进行施工,不得擅自改变施工方法和施工工艺。

强条实施策划

强条实施策划

建筑工程施工强制性条文实施细则目录1 工程概况2 编制目的及适用范围3 编制主要依据4 执行计划5 强条的执行、检查、考核与奖罚6 附表建筑工程施工强制性条文实施细则1、工程概况1.1西宁750kV变电站工程为新建工程,是西北750kV电网目标网架规划建设内容之一,电压等级依次为: 750kV、330kV、66kV、35kV(所用备用电源);本期建设一台主变压器。

西宁750kV变电站一期、二期工程同期建设。

1.2.所址位置:西宁750kV变电站所址位于青海省西宁市湟中县上新庄乡祁家庄南侧约1km的大南川河河谷台地上,东临西久公路,西临大南川河,北临西塔高速公路出口,距青海省省会西宁市约22公里。

1.3工程规模:1.3.1建筑部分:西宁750kV变电站总占地面积10.7623公顷,站区围墙内用地面积约10.2729公顷;本期站区内总建筑面积约1544平方米。

本期主要建(构)筑物有:主控通信楼、主变及66kV继电器室、750kV继电器室(两座)、330kV继电器室(两座)、站用交、直流配电室、泡沫消防设备间、深井及深井泵房、独立避雷针、750kV配电装置区构架及GIS基础、750kV高压并联电抗器及备用相基础、主变构架及基础、330kV配电装置区构支架及设备基础、66kV配电装置区构支架、66kV并联电抗器基础、35kV配电装置区构支架、高抗及主变事故排油池、所区地下消防管道、所区地下生活水管道、所区地下排水管道、所区地下排油管道、所区电缆沟、所区道路、广场等。

1.4.工程特点1.4.1设计特点及工程特点主控楼设计结构形式为二层钢筋混凝土框架结构;构支架柱均采用联合式钢管杆构支架。

750kV设备采用GIS组合电器,基础砼浇筑工程量大。

750kV出线门型架和主变门型架构。

2、编制目的及适用范围2.1编制目的为了在工程建设中强化贯彻执行国家质量强制性技术标准和安全法律法规的力度,确保工程建设的质量与安全,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

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

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2000年8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81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一条为加强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的监督工作,保证建设工程质量,保障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新建、扩建、改建等工程建设活动,必须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是指直接涉及工程质量、安全、卫生及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

国家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监督管理工作。

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的职能分工负责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工程建设中拟采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不符合现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应当由拟采用单位提请建设单位组织专题技术论证,报批准标准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审定。

工程建设中采用国际标准或者国外标准,现行强制性标准未作规定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六条建设项目规划审查机构应当对工程建设规划阶段执行强制性标准的情况实施监督。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单位应当对工程建设勘察、设计阶段执行强制性标准的情况实施监督。

建筑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对工程建设施工阶段执行施工安全强制性标准的情况实施监督。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对工程建设施工、监理、验收等阶段执行强制性标准的情况实施监督。

第七条建设项目规划审查机关、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单位、建筑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技术人员必须熟悉、掌握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第八条工程建设标准批准部门应当定期对建设项目规划审查机关、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单位、建筑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实施强制性标准的监督进行检查,对监督不力的单位和个人,给予通报批评,建议有关部门处理。

建设工程强制性条文

建设工程强制性条文

建设工程强制性条文引言建设工程是指建筑物、构筑物、土木工程、交通工程等在一个特定地点进行的工程活动。

为了确保建设工程的质量、安全和可持续发展,各国都相继颁布了一系列的强制性条文,以规范建设工程的设计、施工、验收等过程。

本文将概述一些建设工程中常见的强制性条文。

设计阶段1. 设计资质要求根据建设工程的规模和复杂程度,设计单位需要具备相应的设计资质,以保证设计质量和安全性。

设计资质的要求可以包括以下方面:•设计单位需具备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设计人员需要具备相关的专业背景和工作经验;•设计单位需要有一定的设计项目经验。

2. 设计文件的编制要求在设计阶段,设计单位需要按照强制性条文的要求编制设计文件,以指导施工单位进行施工工作。

设计文件的编制要求包括以下内容:•设计方案的编制,包括建筑方案、结构方案、给排水方案等;•施工图纸的编制,包括平面图、立面图、剖面图等;•设备选型和布置图的编制;•工程量清单和技术规范的编制。

施工阶段1. 施工许可要求在施工阶段,施工单位需要获得相应的施工许可证,才能进行施工活动。

施工许可要求可以包括以下方面:•施工单位需要具备相应的资质和执照;•施工单位需要制定详细的施工方案和安全管理计划;•施工单位需要提供相关的施工保证金。

2. 施工质量控制要求施工阶段的质量控制是确保建设工程质量的关键环节。

施工单位需要按照强制性条文的要求进行质量控制,包括以下内容:•施工单位需要制定质量控制计划,明确质量目标和控制措施;•施工单位需要进行材料的质量检验和试验;•施工单位需要进行施工质量的抽查和监督检验。

验收阶段1. 验收标准和程序要求验收阶段是判断建设工程是否合格的重要环节。

根据强制性条文的要求,验收标准和程序可以包括以下内容:•建设工程需要符合相关的技术标准和规范要求;•建设工程需要经过初验、竣工验收和终验等程序;•建设工程需要进行各项试验和检测,并提供相应的检测报告。

2. 验收结果的处理要求验收结果的处理是最终判断建设工程是否合格的重要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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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强制性条文的方案
在强制性与灵活性上面的要求是相互关联 的,对于法规强制性要求严格,而对于技 术性的指南、手册灵活性大,由于具有权 威性,也起到指导工程实践活动的作用。
在多数国家的标准中, 灵

均有:“必须、严禁” 活 (A类);”“应、不 性 应、不得”(B类);
法律
制 性
条例
“宜、不宜、可”(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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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强制性条文的具体尺度原则
3)其他标准的内容已经纳入到强制性条文中, 不再重复列入;
4)强制性条文采用“必须、严禁”和“应、不 应、不得”等用词,采用“宜”、“可”等用词;
5)标准条文引用的其他标准或条文,其他标准 中不强制的内容,不得作为强制性条文,避免扩 大强制性条文的范围;
6)几本标准的强制性条文内容相同,仅具体文 字或要求稍有不同的,可同时列入强制性条文, 但文字表述不重复,仅给予注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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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违反强制性标准的处罚
(5)事故单位和人员 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造成工程质量、安全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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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强制性条文的方案
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对保证工程质量安全、 促进技术进步、维持建设活动技术秩序的 需要起着重要的作用,因此应该严格执行 标准规范。但是,随着人们对客观世界的 认识不断提高,标准规范需要不断地调整, 在这个过程中应当允许人们进行创新,可 权先于规范进行实践,这就需要有一个更 科学更严格的划分界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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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强制性条文的具体尺度原则
从工程建设标准规范整体,基本上或多或 少地涉及到质量、安全等内容,制定成为 强制性条文,就应当更加严格、更加科学 来划分。这些条文的确定主要采用下列具 体原则:
1)条文规定的内容可操作性差,不得作 为强制性条文;
2)标准条文制定中争议较大,且未完全 取得一致的意见,不得作为强制性条文;
1、强制性条文产生的背景
2000年以后颁布的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均采用黑体 字标出强制性条文,强制性条文对工程活动具有 重要的作用,在标准化历史上具有深远的影响。
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44条规定: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铁路、交通、 水利等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的 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同时该条例对违反强制性标准的建设活动各方责 任主体给予较为严厉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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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违反强制性标准的处罚
(1)建设单位 建设单位不履行或不正当履行其工程管理的职责
的行为是多方面的,对于强制性标准方面,建设 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并处以20万 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1)明示或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 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
2)明示或暗示设计单位或施工单位违反建设工 程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
即:建设单位应严格要求施工单位使用合格的建 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并进行监督;建设单 位应明确要求设计单位或施工单位严格执行质量 标准,提高工程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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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违反强制性标准的处罚
(2)勘察、设计单位 勘察、设计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进行勘察、设计的,责令改正,并处以10 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前款行为,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责令 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 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 偿责任。
以标准规范的规定为依据。在具体工程项目中, 符合标准规范的检验指标是存在的,具有质量缺 陷的工程也是存在的,是否都应判定为不合格工 程。事实上,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多数是 可以及时处理达到标准规范的规定的,为此,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 (GB50300—2001)第5章规定,对建筑工程质 量不符合要求的可进行采取返工、鉴定、复核、 加固等下列办法:
当采取上述四种办法后,仍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 的分部工程、单位(子单位)工程,严禁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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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强制性条文的实施
6、违反强制性标准的处罚 建设部令81号《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监督规定》对参与建设活动各方责任主体 违反强制性标准的处罚作出了具体的规定, 这些规定与《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是 一致的。
(4)工程监理单位 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串通,
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违反强制性 标准规定,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以及建筑 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 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 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造成损失的, 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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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违反强制性标准的处罚
(3)施工单位 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责
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 的罚款;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 质量标准的,负责返工、返修,并赔偿因 此造成的损失;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 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136、违反强制性标准的处罚 Nhomakorabea标准规范
类)严格程度的用词。
指南、手册
数量
3
2、强制性条文的方案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包括城乡 规划、城市建设、房屋建筑、工业建筑、 水利工程、电力工程、信息工程、水运工 程、公路工程、铁道工程、石油和化工建 设工程、矿山工程、人防工程、广播电影 电视工程和民航机场工程等15部分,覆盖 了工程建设的主要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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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强制性条文的实施
1)以返工重做或更换器具、设备的检验批,应重新 进行验收;
2)经有资质的检测单位检测鉴定能够达到设计要求 的检验批,应予以验收;
3)经有资质的检测单位检测鉴定达不到设计要求, 但经原设计单位核算认可能够满足结构安全和使用 功能的检验批,可予以验收;
4)经返修或回固处理的分项、分部工程,虽然改变 外形尺寸但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可按技术处理 方案和协商文件进行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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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强制性条文的实施
实施标准的要素
标准的权威性

公众的标准化意识

符合强制性标准的判定
对执行标准的监督


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的应用
不符合规范要求的处理

符合强制性条文的判定

国际标准和国外标准

强制性标准的解释

违反强制性标准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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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强制性条文的实施
(1)不符合规范要求的处理 不合格的工程不得交付使用,不合格的判定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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