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我国高院关于会计师事务所法律责任的司法解释(同名207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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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侵权赔偿责任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侵权赔偿责任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

最汽人民法院关于会计醇务鈿计黼偿责任司麵理解与适用【条旨•释义•理由•案例】奚晓明主编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宙判第二庭编著人民法院出版社、THE PEOPLE'S COURT PRESS编著者】主编:奚晓明虽丨J主编:宋晓明周帆撰写人:王闯叶小青周伦军陈明焰关于本书本书准确框定条文主旨,详细阐释条文本 意,强化司法学术定位,坚持基本学术规范;通过对条文解释采取“条文主旨”、“条文释 义”、“案例研析”、“适用注意”的结构模 式,全面展现司法解释制定过程中的学说和观 点之争,详细阐明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对 争论问题最后所持之立场及理由;同时,采取 学说论证与实证分析相结合之方法,对相关实 务问题展开透彻到位的研析,为实务疑难问题 之解决提供路後和指引;在探寻司法解释理解 和适用书籍定位方面做出创新性尝试,对于我 国司法实务界或中介行业或法学界均具重要指 导或参考价值。

责任编辑/陈燕华范金龙丁文严封面设计/孙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会计师輅所宙计黼偿责任司麵理解与适用【条旨•释义•理由•案例】“几乎每一桩针对会计师个人的诉讼,都酿成整个职业的一场危机”。

自2 0世纪8 0年代的诉讼爆炸以来,注册会计师的民事责任问题成为一个历久弥新、备受关注的前沿课题。

无论是域外的安然-安达信,还是本土的银广夏-中天勤,名声显赫的会计师事务所转瞬之间土崩瓦解。

会计师责任既关涉社会公众之权益保护,也关乎会计师行业的生死存亡,但社会公众对会计师服务质量的高度期盼与会计行业对自身专业能力的自我认知之间存在明显差距,致使会计师责任问题成为一个价值矛盾的聚合体,各方难以就责任边界达成共识。

各国实务界和理论界先后从合同法、侵权法、证券法、专家责任等路径努力探寻界定会计师民事责任之框架,但皆因价值冲突而致使责任规则陷入“第三人范围忽宽忽窄,会计师责任畤轻畤重”之怪圏。

放眼会计职业100余年之发展历程,相同的诉讼、相同的场景不断重现,法律规则左右摇摆,几乎无人能够确定地预期每一桩诉讼的结局。

我国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界定

我国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界定

我国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界定随着注册会计师地位日益提高,其负担的法律责任也在不断增长。

近几年来,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发生了一系列震惊整个行业及社会的案件,中小型的注册会计师案也日趋增加。

司法界在使用现行法律处理这些案件时也遇到了一些困难,主要表现在对注册会计师及事务所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的界定上我国现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不明确。

一、我国现行法律对注册会计师及事务所的法律责任的规定我国法律对注册会计师及其事务所的法律责任规定散见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法律规范中,责任形式包括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刑事责任。

从相关法律可知注册会计师违反相应法律规定将会受到警告责令改正罚款等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事务所还会被责令停业,相关注册会计师还会被撤销其从业资格。

但对具体的违法行为没有做出规定,法律责任界定上也存在模糊和矛盾。

我国对注册会计师的民事责任主要是赔偿损失这种形式,同样也只对虚假陈述等主观违反职业准则行为做出了规定,但未对过失违反准则行为应承担怎样的民事责任做出规定。

同时对故意重大过失普通过失等没有明确地加以界定,大部分专向性立法只对注册会计师的故意违反职业准则行为做出了规定,并且相当之简单,不能足够解决我国现在面临的各种注册会计师故意违法行为引起的纠纷案件。

二、要对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做出正确的界定,必须先明确相关概念的内涵和外延(一)分清审计责任与被审计单位的责任注册会计师的业务主要分为鉴证业务和相关服务业务。

鉴证业务主要是审计业务,包括:1、审查企业会计报表,出具审计报告。

我国《公司法》要求各类公司依法接受注册会计师的审计。

2、验证企业资本,出具验资报告。

3、办理企业合并、分立、清算事宜中的审计业务,出具有关报告。

4、办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审计业务,出具审计报告。

除审计业务外,注册会计师还办理其他鉴证业务,例如审阅、预测性财务信息审核、内部控制审核。

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的审计责任与法律责任

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的审计责任与法律责任

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的审计责任与法律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的审计责任与法律责一、案例简介:绿大地于 2007 年 12 月 21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首次发行股票并上市,募集资金达3.46 亿元。

绿大地的招股说明书包含了下述虚假内容。

虚增一:2004 年2 月,绿大地购买马龙县旧县村委会土地 960 亩,金额为 955.20 万元,虚增土地成本 900.20 万元。

虚增二:2005 年4 月,绿大地购买马龙县马鸣土地四宗,共计 3500 亩,金额为 3360.00 万元,虚增土地成本3190.00 万元。

虚增三:截至 2007 年6 月30 日,绿大地在马龙县马鸣基地灌溉系统、灌溉管网等项目上价值虚增 797.20 万元。

虚增四: 2007 年1 至3 月,绿大地对马鸣乡基地土壤改良价值虚增 2124.00 万元。

虚增五:绿大地在招股说明书披露2004 年至 2007 年 1-6 月累计收入为 62629.51 万元,虚增收入 29610.29 万元。

在绿大地一案中被一同推上被告席的,还有涉嫌与绿大地合谋造假的四川华源会计所所长庞明星。

二、鹏城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责任分析审计责任是相对会计责任而言的。

它是指审计人员应履行的职业责任和未履行职业责任或因失职触犯法律而应负的法律责任。

包括两个部分:一是审计人员份内应做的事,二是审计人员没有做好份内应做的事,应该承担的责任。

该案例中,“绿大地”公司应承担相应的会计责任是毋庸置疑的,那负责提供审计业务的鹏城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是否应承担相应的审计责任呢?从考虑顾客的诚信方面来说,根据《会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准则第 5010 号—业务质量控制》的有关规定,事务所在承接业务的时候应该对客户的诚信水平予以充分的考虑。

绿大地在 2006 年 11 月首度闯关 IPO,由于业绩遭到怀疑,被证监会发审委否决。

2006 年其披露的负债为1.04 亿元,实际负债则是 1 亿元。

我国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界定

我国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界定

论我国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界定目录中文摘要 (I)英文摘要 (II)引言 (1)一、注册会计师及其法律责任概述 (2)(一)注册会计师的性质 (2)(二) 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涵义 (2)(三)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种类 (3)二、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在国内外的发展历程 (4)(一) 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在国外的发展历程 (4)(二)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在国内的发展历程 (5)三、明确界定我国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重要性 (6)(一)“诉讼风暴”的产生 (6)(二)注册会计师业务对于公众的重大意义 (7)四、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界定标准 (7)(一)注册会计师存在违反法律的事实 (7)(二)注册会计师存在主观错误 (8)(三)注册会计师的过失和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存在直接因果关系 (8)五、引发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原因分析及解决措施 (8)(一) 会计责任与审计责任划分不清及解决措施 (8)(二) 经营失败与审计失败划分不明及解决措施 (9)(三) 合理保证和绝对保证区分不当及解决措施 (9)(四) 注册会计师自身原因及解决措施 (10)(五)注册会计师不按照工作程序和标准执业及解决措施 (10)(六) 社会公众对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认识存在误区及解决措施 (10)(七)法律条文表述不明晰及解决措施 (11)(八)法律责任鉴定机构不健全及解决措施 (11)(九) 会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制度不健全及解决措施 (11)(十) 注册会计师行业宣传力度不够及解决措施 (11)结束语 (13)参考文献 (14)摘要近些年来,注册会计师的社会经济角色越来越被凸显出来,其承担的社会功用不仅仅是作为公共信息的提供者,也将社会公众的信赖利益指向了市场经济交易主体身上,进而在最终层面上使市场交易顺利进行。

20世纪60年代中期以来,世界各国控告审计人员的案件层出不穷,原因有很多,因会计师事务所的工作质量问题而引发的法律诉讼案件数量之多、索赔金额之高,令人瞠目结舌。

会计师事务所的法律责任研究

会计师事务所的法律责任研究

会计师事务所的法律责任研究在现代社会中,会计师事务所作为金融机构和企业的重要合作伙伴,承担着保持财务透明度和提供专业服务的责任。

然而,由于会计行业的复杂性和敏感性,会计师事务所在履行职责时往往面临着法律风险和责任。

本文旨在探讨会计师事务所的法律责任,并分析与之相关的重要问题。

首先,会计师事务所在日常工作中可能会面临的最主要的法律责任之一是误导性财务报告。

作为独立的第三方机构,会计师事务所有责任确保企业的财务报告真实、准确、合规。

如果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财务报告有误导性,可能对投资者、债权人和其他利益相关方造成巨大损失,并且会面临着潜在的法律责任。

因此,会计师事务所应加强内部控制和审计程序,确保财务报告的准确性和真实性。

其次,会计师事务所还需要关注其对客户的义务和责任。

在提供审计、税务和咨询等服务方面,会计师事务所必须遵循专业道德准则,为客户提供准确、恰当的服务。

如果会计师事务所未能履行其职业责任,导致客户遭受损失,会计师事务所可能面临合同诉讼或监管机构的调查。

因此,会计师事务所应加强对客户需求的理解和解读,遵守相关法规,并确保提供高质量的服务。

此外,会计行业还存在潜在的法律风险,如职业犯罪和侵犯专有权等。

会计师事务所应确保其员工遵守道德规范和法律法规,防止违法行为的发生。

同时,会计师事务所还需明确员工对客户的保密义务,并采取相应的措施保护客户的商业机密和敏感信息。

在处理涉及商业机密和敏感信息的案例时,会计师事务所应谨慎行事,并遵守法律和道德规范。

对于会计师事务所来说,适当的保险和风险管理也是重要的。

在不可预见的意外事件发生时,保险可以提供一定的保障,减轻会计师事务所可能面临的财务压力。

此外,会计师事务所还应建立完善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体系,及时发现和应对潜在的法律风险,避免损失的扩大。

最后,会计师事务所应积极配合监管机构的审查和调查,并遵守相关的法律程序。

监管机构的审查和调查是确保会计师事务所诚信和规范运营的重要手段。

浅谈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不实审计报告对第三人的侵权责任类型——以立信涉大智慧案为例

浅谈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不实审计报告对第三人的侵权责任类型——以立信涉大智慧案为例

CICPA浅谈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不实审计报告对第三人的侵权责任类型—以立信涉大智慧案为例■王亚明注册会计师在执业过程中涉及的 法律责任包括行政责任、刑事责任及 民事责任,其中民事责任在上世纪 九十年代涉及的“验资诉讼风暴”中让整个行业为之震惊。

但在真正的 高风险业务如证券业务审计中会计师 事务所涉及的民事案例十分罕见,笔 者检索到在民事责任领域,湖北蓝 田造假案(2006年7月)是国内证券 民事赔偿案件中第一起判令会计师事 务所承担连带责任的案件,由于案值 较小,并未在行业中引起较大影响。

2018年10月5曰中国证券网以“会计 师参与造假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立信 涉大智慧终审败诉”为题报道了投资 者与上海大智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大智慧”)、立信会计师事务 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立 信”)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二审民 事判决情况。

对于A股市场而言,这 是平地一声惊雷。

一、立信涉大智慧案情简介2016年7月20日,大智慧因2013 年年报披露问题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 处罚【(2016) 88号】,同日,由于在大智慧2013年度财务报表审计中 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立信也受到了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 【(2016) 89号】。

随后,大量投资 者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下称 “上海一中院”)提起证券虚假陈述 民事賠偿诉讼,要求立信与大智慧共 同賠偿投资者的损失。

2017年12月,上海一中院作出一审判决,判令立信 就投资者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立信不服_审判决,向上海市局级人 民法院(下称“上海高院”)提起上诉。

2018年9月,上海高院作出二审判决,维持了一审判决。

但据了解,终审判决后,大智慧方面并不服判,已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目前该案已进入最高人民法院的再审审查阶段。

该案诉讼时效至2019年7月26曰届满。

截至2019年10月8日,上海_中院及上海金融法院已受理的原告诉大智慧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所涉诉讼请求金额合计为63,787.63万元(因部分原告未连带起诉立信,立信涉案金额应小于该数),该案成为中国有史以来标的最大的证券虚假陈述索赔案。

我国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归责原则探讨

我国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归责原则探讨

我国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归责原则探讨在我国,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归责主要包括个人法律责任和单位法律责任。

个人法律责任是指注册会计师个人在从事职业行为中所产生的法律责任。

注册会计师在从事职业行为时,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规范,不得从事违法、违规和违背职业精神的行为。

一旦发生违法行为,个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例如,如果注册会计师在财务报表审计中故意造假,导致客户受损,其个人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如果注册会计师违反职业规定,泄露客户的商业秘密,可能会面临行政处罚;如果注册会计师涉嫌贪污受贿等犯罪行为,将受到刑事制裁。

单位法律责任是指注册会计师所在单位在从事职业行为中所产生的法律责任。

注册会计师所在单位,即业务所,对注册会计师从事的职业行为负有监督责任。

如果业务所未能对注册会计师从事的行为进行有效的监督和管理,导致违法行为发生,业务所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例如,如果业务所未能正确指导注册会计师进行财务报表审计,导致审计结果错误,业务所可能需要对客户进行赔偿;如果业务所违反规定,未能进行相关审核和审批,导致注册会计师泄露客户的商业秘密,业务所可能会面临行政处罚。

在归责原则上,个人和单位的责任并不是完全独立的,二者之间存在一定的关联。

个人的违法行为通常是在单位职业行为的基础上进行的,单位的监督管理也是为了保证注册会计师的职业行为合法合规。

因此,在确定法律责任归属时,通常需要综合考虑个人和单位的责任。

在一些情况下,如果个人的违法行为是在单位的指使下进行或得到单位的纵容和默许,单位可能会对个人的违法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总之,我国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归责原则是将注册会计师在从事职业行为中的违法行为所产生的法律责任,分别归属于注册会计师个人和所在单位。

个人和单位的责任是相互关联的,在确定法律责任归属时需要综合考虑个人和单位的责任,并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断。

这一原则的落实,有利于规范注册会计师的职业行为,保护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维护公平、公正、公开的市场秩序。

审计 新司法解释讲解

审计 新司法解释讲解

新司法解释讲解新司法解释一共十三条,分别从以下几个方面作出了规定:一、明确了侵权责任产生的原因,赋予了利害关系人诉讼权利司法解释第一条规定,“利害关系人以会计师事务所在从事注册会计师法第十四条规定的审计业务活动中出具不实报告并致其遭受损失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侵权赔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二、界定了利害关系人的范围,定义了“不实报告”《注册会计师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会计师事务所违反本法规定,给委托人、其他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司法解释第二条条一款对利害关系人作出了界定:“因合理信赖或者使用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不实报告,与被审计单位进行交易或者从事与被审计单位的股票、债券等有关的交易活动而遭受损失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认定为注册会计师法规定的利害关系人。

”从对“利害关系人”的界定,我们可以看出,其范围是比较广的。

(举例)司法解释第二条第二款规定“会计师事务所违反法律法规、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依法拟定并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后施行的执业准则和规则以及诚信公允的原则,出具的具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审计业务报告,应认定为不实报告。

”值得大家关注的是,自高院1995年56号法函发布以来,很多会计师事务所被列共同被告并承担民事责任。

当时的司法实践显示,在各种有关会计师事务所作为被告的民事案件中,当会计师事务所已严格遵守了执业准则作出不承担责任的抗辩时,一些法官认为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只不过是一个行业组织制定的执业手册而已,既不能作为会计师事务所抗辩的依据,也不能作为审判案件的依据。

而新司法解释首次承认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的法律地位。

三、明确此类诉讼的条件和诉讼主体列置等程序规定,防止滥诉企业一旦经营失败,为其提供审计服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往往容易成为“替罪羊”遭遇“滥诉”。

为有效解决这一问题,司法解释第三条第一款明确规定“利害关系人未对被审计单位提起诉讼而直接对会计师事务所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对会计师事务所和被审计单位一并提起诉讼;利害关系人拒不起诉被审计单位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被审计单位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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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我国高院关于会计师事务所法律责任的司法解释
大家好,我叫唐琳琳,今天由我来代表第十三小组对我国高院关于会计师事务所法律责任的司法解释这一问题进行解析。

那么,在进入主要内容之前,我们先一起来了解一下什么是司法解释,这是1996年最高人民法院回复四川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德阳验资案的回函,那么我们就要了解几个问题,什么是司法解释?为什么有司法解释而不在法律条文里直接规范呢?我在这里进行简要的解释,顾名思义,司法解释即对法律条文的解释,但不能简单的归结为对法律条文的文字解释,其中还包括解释者根据立法目的以及自己对正义价值的认识而对法条内容作出的进一步修改、完善和补充,以满足法院现实裁判的需要,而概念对这部分解释予以回避,实质是回避法律适用的客观要求,另一方面,也是由于法律规则存在着“漏洞”。

司法解释权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后授权给最高人民法院的,所以司法解释具有普遍的法律约束力。

接下来我们就要进入主体了。

首先是会计师事务所的法律责任,一般来说,注册会计师具有民事责任,主要是侵权赔偿责任,行政责任,包括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暂停执业、撤销等,以及刑事责任,如《违反注册会计师法处罚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的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关于法律规则这部分内容将由十四组的同学进行细讲,我们今天要讲的内容主要是有关会计师事务所民事责任的司法解释这部分。

虽然《注册会计师法》、《公司法》以及《证券法》对民事责任已有规定,但这些规定相对比较原则,这也是我前面说的为什么会存在“漏洞”的原因,以致法院在审理会计师事务所民事责任的案件时,根据这些规定对判决同类案件作出的判决结果差异较大。

因此,为了正确界定涉及会计师事务所在审计活动中的民事侵权赔偿责任,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民法通则》、《注册会计师法》、《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结合审批实践,最高人民法院相继出台了这六个司法解释,其中前三个主要是针对验资,2002年和2003年的是关于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的若干规定,而2007年的《关于审理涉及会计师事务所在审计活动中民事侵权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13条,是在梳理以往发布的五个司法解释的基础上,经过充分讨论和反复论证,将审判实践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做出符合法律精神并切合实际的规定,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

我们主要是从这六个司法解释中提炼出关键的要点,以2007年的司法解释13条为准,同时特别关注虚假报告、审计准则的地位、责任分摊以及免责等相关规定的变化,并结合案例进行简要分析。

(一)虚假报告
注册会计师验资民事责任的承担的一个关键前提就是虚假验资报告,是事务所侵权责任产生的事由,出具了虚假报告,就可能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可见2007年司法解释第一条规定)。

而虚假验资报告的涵义,在我国会计界和法律界存在严重分歧。

会计界认为判断验资报告真实与虚假应以注册会计师是否遵循了验资程序为标准,只要遵守了职业准则和规则,就是真实的审计报告,即程序上的真实,而法律界及社会公众认为验资报告的真实与虚假当然应针对验资报告的内容而言,应当确保鉴证对象信息与客观事实相符,审计报告的真实就是客观上的真实,而不是遵守了职业准则要求的程序上的真实。

以下是相关准则、规则的规定:
第五条注册会计师在验资工作中,必须认真负责、实事求是;并对提出的验资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注册会计师验资规则》(试行)(1991)第四条注册会计师执行验资业务,应当恪守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并对验资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独立审计实务公告1号—验资》(1995)(验资报告的真实性是指验资报告应如实反映注册会计师的验资范围、验资依据、已实施的主要验资程序和应发表的验资一件。


宋念语:此公告对验资报告的“真实性”界定存在缺陷,与现代审计的目的并不吻合。

这里的“真实性”是对过程的表述,即验资报告的“真实”是向报告的使用人或信赖者体现过程的真实,而现代审计的一般目的在于注册会计师对被审计单位的财务报表进行审计,并发表审计意见。

落实到验资业务,就可解释为:如为设立验资其主要目的则是为了审验被审验单位的注册资本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 各投资者是否按照合同、协议、章程的规定出资;如为变更验资其主要目的则是验证被审验单位注册资本的变更事宜是否符合法定程序。

通过验资的目的来看, 其目的还在于验证“实体上”的一些问题, 而非为了走走“过程”。

第六条注册会计师执行验资业务,应当恪守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

—《独立审计实务公告1号—验资》(2001)
第六条注册会计师执行验资业务,应当遵守相关的职业道德规范,恪守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保持专业胜任能力和应有的关注,并对职业过程中获知的信息保密。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602号—验资》(2006)
1996年的56号是我司法解释在一定程度上强化了会计界关于“真实性”的抗争,在该复函最后的解释说明, 使该复函对大量的验资纠纷产生了普遍的指导意义,该部内容如下:“此外, 即使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虚假验资证明无特别注明, 给委托人、其他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的,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 亦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但由于缺乏对注册会计师职业特点的了解,而导致地方法院的不当司法,使一些判决中变成只要验资报告虚假, 注册会计师就要承担赔偿责任,这样注册会计师承担的实际上是无过错责任。

因此, 对于会计界来讲,弄清验资报告的“真实”与“虚假”问题, 显得尤为重要。

而其证明验资报告真实与虚假的依据就是“2001年验资公告”第六条的规定,即注册会计师保持了“应有的职业谨慎”。

2007年12号司法解释第二条第二款对“不实报告”做了界定,即“会计师事事务所违反法律规定、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依法拟订并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后施行的执业准则和规则以及诚心公允的原则,出具的具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审计业务报告,应认定为“不实报告。


(二)审计准则的地位
在1994年的四川德阳验资案例中以及随后注册会计师行业面临的一场“验资诉讼浪潮”中,有些事务所以严格遵守了独立审计准则为由提出抗辩,但一些法官认为独立审计准则只是注册会计师行业自己制定的准则,是行业内部标准,不能成为事务所抗辩的理由,也不能作为法官审判案件的依据,因此在会计界和法律界间引发了关于审计报告真实性之争与执业准则法律地位之争。

如果独立审计准则得不到法官的认同,会计事务所的抗辩,它就是一堆废纸。

在前三个关于虚假验资的司法解释中,均没有承认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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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连带责任;而是事务所承担的赔偿责任是与其过失程度相适应的。

结合《司法解释》第十条的有关规定,可以看出,事务所出具不实报告承担的是一种既不同于连带责任也不同于按份责任的补充责任,事务所的过失赔偿责任,是在被审计单位、出资人的财产依法被强制执行后仍不足以赔偿损失时,事务所才承担赔偿责任。

如果被审计单位、出资人的财产被强制执行后利害关系人的损失全部得以赔偿,那么,事务所就不用赔偿责任。

(三)事务所免除和减轻责任的事
综合前面讲的,如果事务所出具了不实报告,利害关系人因为合理信赖或者使用事务所出具的不是报告,与本身即单位进行交易或者与被审计单位的股票、债券等有关的交易活动而遭受损失,那么会计师事务所就要相应的承担侵权赔偿责任,而如果事务所能够证明自己在特定方面不符合构成要件,那么事务所就可以提出抗辩。

(行为人主观过错、实际损失的发生、过错与损失之间的英国关系以及行为人违法)
《司法解释》第七条主要从是否存在过错以及因果关系两个方面规定了五种事务所免责的情形。

其中“(四)已经遵照验资程序进行审核并出具报告,但被审计单位在注册登记之后出逃资金;(五)位登记时为出资或未足额出资的出资人出具不实报告,但出资人在登记后已经不足资金。

”(没有因果关系)
《司法解释》第八条还规定了一中事务所减轻责任的情形。

该条规定:“利害关系人明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为不实报告而仍然使用的,人民法院应当酌情减轻会计师事务所的赔偿责任。


《司法解释》第九条“会计师事事务所在报告中注明”本报告仅供年检使用“、”本报告仅供工商登记使用“等类似的类容,不能做免责的事由。


变化:2003年司法解释第十九条(不存在因果关系)、第二十四条。

(四)事务所的赔偿顺位和赔偿责任范围
1.关于事务所侵权赔偿顺位
应先由被审计单位赔偿利害关系人的损失。

被审计单位的出资人虚假出资、不实出资或者抽逃出资,事后未补足,且依法强制执行被审计单位财产后仍不足以赔偿损失的,出资人应在虚假出资、不实出资或者抽逃出资数额范围内向利害关系人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第十条第一款)
2.关于事务所侵权赔偿责任范围
第十条(二)对被审计单位、出资人的财产依法强制执行后仍不足以赔偿损失的,由会计师事务所在其不实审计金额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三)会计师事务所对一个或者多个利害关系人承担的赔偿责任应以不实审计金额为限。

(五)其他
第十一条会计师事务所与其分支机构作为共同被告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其分支机构的责任部分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十二条本规定所涉会计师事务所侵权赔偿纠纷未经审判,人民法院不得将会计师事务所追加为被执行人。

第十三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本院过去发布的有关会计师事务所民事责任的相关规定,与本规定相抵触的,不再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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