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探视权起诉会有效果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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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望权执行难的表现及对策

探望权执行难的表现及对策

探望权执行难的表现及对策一、我国探望权的法律规定及含义2001年4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决定》,对1980年婚姻法进行了修改和完善,根据我国社会生活的实际情况增加了一些制度,其中很重要的一条就是规定了探视权制度。

《婚姻法(修正案)》第三十八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第四十八条规定:对拒不执行扶养费、抚养费、赡养费、财产分割、遗产继承、探望子女等判决或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有关个人和单位应负协助执行的责任。

父母对子女的探视权,是指父母离婚后,与子女分居的一方(父亲或母亲)享有的按照协议或人民法院的判决,遵循一定的方式和时间,探望子女的权利。

从民法理论上讲,父母对子女的探视权,是基于亲权而产生的,是亲权中的一项基本权利。

二、探望权案件执行难的表现1、执行案件立案把关难。

当事人在探望时可能发生的纠纷极其复杂,判决书或调解书不可能全面涵盖,对哪些执行案件可以受理至少应有原则性的界定,否则,法官无所适从。

2、被执行人协助义务界定难。

被执行人阻挠另一方行使探望权的,认定被执行人拒不执行判决自无异议,但被执行人的父母即子女的祖父母或外祖父母阻挠另一方行使探望权,能否认定是被执行人拒不履行协助义务?有时子女本身不愿到父或母处时,又如何处理?在这个问题上很难界定。

3、当事人举证难。

探望时,双方当事人一般都是一对一,一方说对方不让看孩子,另一方则称绝无此事,谁都没有直接证据,孰是孰非极难判断。

法院也无法认定被执行人是否拒不执行法院判决或裁定,由此导致错案的可能性极大。

4、强制执行难。

法院对那些经常无故阻挠,刁难甚至隐匿子女、拒绝对方当事人行使探望权的人,也可以适当的采取强制措施。

探视权民事起诉状

探视权民事起诉状

探视权民事起诉状探视权民事起诉状起诉原因本人作为被告方的子女,长期未能与被告方建立有效的探视关系。

被告方以不合理的理由拒绝了多次探视请求,导致违反了我的探视权。

在此,我决定对被告方提起探视权民事诉讼,以维护我的合法权益。

案件事实1. 我与被告方有亲属关系,根据《婚姻法》和《未成年人保护法》,我享有合法的探视权。

2. 根据法律规定,探视权是我与被告方建立和保持亲子关系的重要方式之一。

3. 我曾多次提出与被告方的探视请求,但被告方多次以各种理由拒绝了我的请求,导致我无法与被告方建立有效的探视关系。

4. 我提出探视请求的合法性和合理性,被告方的拒绝行为属于对我的合法权益的侵害。

法律依据1. 《婚姻法》第三十一条:亲属关系是由血统关系和婚姻关系构成的。

2.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三条:未成年人享有双方父母的抚养和教育权,双方父母也有权利和义务抚养和教育未成年人。

3.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四条:未成年人与父母、爷爷、奶奶、外公、外婆、兄、姐、弟、妹、其他监护人有权保持亲子关系,并有权要求对方提供抚养和教育。

4.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五条:父母与未成年子女有权互相探望。

5. 《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自然人享有提起民事诉讼的权利。

请求根据以上事实和法律依据,我作为原告方,请求法院做出以下判决:1. 裁定被告方立即允许我与被告方进行有效的探视,并保证每月至少两次的探视时间,确保我与被告方建立良好的亲子关系。

2. 裁定被告方在拒绝探视请求时必须提供充分的合理证据,并经过法院的审查和确认。

3. 裁定被告方支付本案的诉讼费用。

证据清单与被告方的亲属关系证明材料复印件与被告方的探视请求记录被告方拒绝探视请求的通讯记录其他相关证据以上事实和依据为本人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依据,请法院依法公正判决,保护我的合法权益。

markdown原告:(姓名)联系地质:。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发布五起探望权纠纷典型案例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发布五起探望权纠纷典型案例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发布五起探望权纠纷典型案例近年来,探望权纠纷案件数量增长明显,其中的新问题、新现象层出不穷。

对此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未成年人案件综合审判庭结合具体案例,对探望权案件中的突出问题进行解读,并就减少案件矛盾和促进纠纷解决提出建议。

(案例中当事人均为化名)【案例一】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王莹与李强双方曾系夫妻关系,于2012年在民政局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中约定6岁的婚生子李晓归李强抚养,王莹每月享有探望儿子三次的权利。

但自离婚一年后,王莹在外地工作、生活,李强认为王莹跟孩子相见不利于孩子的身心健康,拒绝王莹继续探望儿子。

王莹起诉至法院,要求判令王莹对其儿子享有探望权,每月可探望三次;如遇法定节假日超过三天,可以带回家一次;如遇法定节假日超过七天,可以带回家三天;寒假可以带回家15天;暑假可以带回家25天;李强负有协助义务。

【法官说法】我国婚姻法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李强和王莹离婚后,婚生之子李晓由李强抚养,王莹有探望的权利,李强自然有协助的义务。

探望子女是不直接抚养子女一方的法定权利。

任何情况下,孩子都需要来自父母双方的共同关爱。

现王莹要求探望李晓理由正当,法院应予支持。

王莹探望孩子的方式,应以确保王莹与李晓稳定的母子感情交流,并有利于李晓的身心健康和正常稳定的生活条件为原则。

现今李晓年纪尚小,一月三次探望不利于孩子的稳定生活和学习,王莹要求将孩子接走以及节假日、寒暑假长期的探望目前亦不具备现实条件。

王莹的探望时间由法院结合具体案情与李晓的生活、学习情况予以判定。

法院判决王莹可每月探望李晓两次,李强可在场陪同。

【普法提示】探望权,也称探视权,是指离婚后未直接抚养子女的配偶一方依法享有的在一定时间,以一定的方式探视、看望子女的权利。

探望权制度是一种保障亲情交流和维系的法律形式。

探望的行使不仅可以满足父母对子女的关心、抚养和教育的情感需要,同子女保持密切的往来,还以增进父母子女的沟通和交流,减轻子女的家庭破碎感为目的,实践证明,探望权有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长。

佟某、杜某探望权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佟某、杜某探望权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佟某、杜某探望权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婚姻家庭、继承纠纷婚姻家庭纠纷探望权纠纷【审理法院】辽宁省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辽宁省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9.29【案件字号】(2021)辽05民终1262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张艳玲刘杰王国涛【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佟洋;杜卉丹【当事人】佟洋杜卉丹【当事人-个人】佟洋杜卉丹【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佟洋【被告】杜卉丹【本院观点】杜卉丹、佟洋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杜卉丹有探望子女的权利佟洋应提供必要的条件使杜卉丹的探望权得以实现,不得无故予以阻止或设置障碍。

【权责关键词】无民事行为能力新证据诉讼请求撤诉反诉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杜卉丹、佟洋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杜卉丹有探望子女的权利佟洋应提供必要的条件使杜卉丹的探望权得以实现,不得无故予以阻止或设置障碍。

故一审法院作出的判决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佟洋的上诉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佟洋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

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一百元,由上诉人佟洋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8-21 08:09:23【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杜卉丹、佟洋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女佟画(××××年××月××日出生)。

2020年11月26日,本溪市平山区人民法院作出(2020)辽0502民初177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杜卉丹、佟洋离婚,婚生女佟画同佟洋共同生活,杜卉丹每月给付子女抚养费633元。

探视权起诉到哪方法院都有哪些相关规定?

探视权起诉到哪方法院都有哪些相关规定?

探视权起诉到哪方法院都有哪些相关规定?最近十年法律的承诺可能是我们国家的日益增长的趋势。

其中的第二他们的理由是对规定没有感到亲切,有部位是因为其中的很多毛病造成,酿成密切关系不能保持。

只要里面那些居民解决关于探视权起诉到哪方法院的问题,这时候才问所有人问题该发现怎么办解决的方法。

最近十年法律的承诺可能是我们国家的日益增长的趋势。

其中的第二他们的理由是对规定没有感到亲切,有部位是因为其中的很多毛病造成,酿成密切关系不能保持。

只要里面那些居民解决关于探视权起诉到哪方法院的问题,这时候才问所有人问题该发现怎么办解决的方法。

▲一、探视权起诉到哪方法院的整体概括离婚后对方不让看孩子,两人难以通过协商方式解决孩子的探望权问题,剩下的办法就是向法院提起诉讼了。

那探望权诉讼应该怎么提起?首先确定好到哪个法院起诉,然后提交起诉状和相关的证明材料,立案后等待开庭。

提起探望权诉讼要注重探望权起诉书的写作,把具体的情况说明情况,尤其是证据的罗列,更能为取回探望权多一分胜算。

按照以下步骤提起探望权诉讼:要在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不让探望孩子的两年内提起诉讼,申请法院执行。

▲二、探视权起诉到哪方法院该怎样实施向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所在地的基层法院起诉,起诉时准备好起诉状,还有下面这些材料证据:双方的身份信息;离婚证;离婚协议书或离婚判决书,证明对孩子探视权作了约定或判决。

支付了孩子抚养费的证据,如银行转账流水单。

不让探望孩子的证据,如证人、录音资料等。

步骤三:到法院立案庭立案后,在法院通知的时间内补充材料,在开庭日赴法庭开庭,质证、辩论。

探望权起诉书的内容探望权起诉书与一般的民事起诉书格式差不多,包括原被告个人信息,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等内容。

▲三、探视权起诉到哪方法院的相关细则诉讼请求是请求法院支持探视权,说明主要目的就可以。

事实和理由就是写明结婚、离婚的过程,对探望权曾作的约定或法院的判决,说明对方剥夺了探视孩子权利的现状,希望法院依法作出支持探视孩子判决的陈述内容。

探视权开庭原告怎么说?

探视权开庭原告怎么说?

探视权开庭原告怎么说?原告开庭的时候要向法官说明起诉探视权的理由,罗列事实和证据,并要求对方承担诉讼费用。

探视权是离婚后支付抚养费一方应该享有的权利,属于法定权利,对方不得无故剥夺,否则因此发生纠纷,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起诉。

探视权的诉讼最终可能会强制执行。

▲一、探视权开庭原告怎么说?1、诉状一般应先列明原被告双方的身份信息,包括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现居住地和联系方式。

2、列明你方的诉讼请求,如“依法判令被告协助原告行使探望权”可以写明具体的探望方案,包括探望的时间、地点、是否可以将孩子带回等等。

3、事实与理由部分,将被告拒不履行协助义务的情况如实说明即可。

4、最后写”此致XX人民法院“并落款签章。

5、注意诉状原件提供给法院,并根据被告人数提供相应份数的副本。

▲二、探视权纠纷原告开庭可以不到庭吗?从原则上讲,作为原告应该必须出庭的,如果其有特殊情况,必须经过法院的允许,否则会按照撤诉处理。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也就是说,原告有正当理由,也可以向法院申请不出庭。

▲三、探视权的特点是什么?1、探望权是离婚后父亲或母亲对子女的一项法定权利。

将探望权作为一项权利在法律上加以规定,是因为这不仅是亲属法上的权利,更是一种基本人权,父母子女之间基于血统关系而形成的情感,不会因为父母离婚而变化。

离婚后不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通过探望子女,与子女交流,和子女短暂生活等多种形式行使探望权,从而达到继续教育子女的目的,对子女的价值观的形成起到积极作用。

探望权不应是“权利的最小化”,它不仅是权利,还必然成为“权利之。

蔡某2、潘某探望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蔡某2、潘某探望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蔡某2、潘某探望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婚姻家庭、继承纠纷婚姻家庭纠纷探望权纠纷【审理法院】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1.12【案件字号】(2020)黔02民终2694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蒙彩虹朱会峰徐芳【审理法官】蒙彩虹朱会峰徐芳【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蔡进刚;潘芹【当事人】蔡进刚潘芹【当事人-个人】蔡进刚潘芹【代理律师/律所】潘晓东贵州子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潘晓东贵州子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潘晓东【代理律所】贵州子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蔡进刚【被告】潘芹【本院观点】关于争议焦点一,上诉人主张其在本案中仅请求法院明确孩子上初中前的探望时间,而一审同时判决初中后的探望时间超过诉讼请求。

【权责关键词】撤销代理关联性质证诉讼请求简易程序法院调解维持原判执行【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认定的事实基本一致,本院对一审认定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关于争议焦点一,上诉人主张其在本案中仅请求法院明确孩子上初中前的探望时间,而一审同时判决初中后的探望时间超过诉讼请求。

经查,探望权属于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孩子一方享有的权利,上诉人在起诉时仅要求明确孩子上初中前的探望时间,对初中后的探望未提起诉请,一审判决对孩子上初中后的探望时间一并处理不当,上诉人的上诉理由成立,故二审予以纠正。

关于争议焦点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八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的规定,双方当事人在离婚时已经就探望孩子的次数达成一致意见,因具体时间未明确导致执行中产生分歧,根据双方约定探望次数为初中前四次,初中后八次的内容,结合双方以往履行情况,应予明确该一次为一天,即为上诉人每周六上午九时于被上诉人处接走孩子,于第二日即周日上午九时送回被上诉人处。

探视权纠纷案件的裁判标准

探视权纠纷案件的裁判标准

探视权纠纷案件的裁判标准探视权,⼜称之为探望权,是指⽗母离婚后,不直接抚养⼦⼥的⼀⽅,依法享有的与不共同⽣活的⼦⼥相聚、交往的权利。

从法理上讲,探望权是基于⾎缘关系产⽣的权利,是亲⼦关系⾃然流露的权利,对⼦⼥的探望权也是亲权⼀项内容。

亲权是⽗母对未成年⼦⼥的权利和义务,它是基于特定的亲属⾝份⽽发⽣的,是对⽗母离婚后,⽆⼈⾝监护权的⽗或母与⼦⼥交往、了解⼦⼥情况的愿望的满⾜,它是对监护权不能⾏使的⼀种补充或救济。

2001年修改后的《婚姻法》增加了探望权的规定,进⼀步完善了我国离婚制度。

建⽴探望权制度,是当代婚姻⽴法发展趋势的必然要求。

随着各国对亲⼦关系法律制度的逐渐完善,探望权制度⽇益显⽰出其积极的作⽤:⼀⽅⾯,可以满⾜⽗母双⽅对⼦⼥关⼼、爱护的情感需要,并及时了解⼦⼥的⽣活及学习情况,使⽗母更好地履⾏其抚养教育⼦⼥的权利义务;另⼀⽅⾯,可以增加⼦⼥与未直接抚养的⽗或母之间沟通和交流的机会,从⽽降低离异家庭对⼦⼥的伤害程度,有利于⼦⼥的健康成长。

在这个意义上说,探望权对离异后的⽗母和⼦⼥都⼗分重要。

⼀、探视权基本内容的确定标准离婚后,不直接抚养⼦⼥的⽗或母,享有探望其⼦⼥并与其⼦⼥来往的权利。

探望权的具体内容:有探望其⼦⼥的权利;有与其⼦⼥来往的权利;有得知其⼦⼥个⼈情况的权利;有参与其⼦⼥的利益及必要时管理⼦⼥全部或⼀部分财产的权利;与⼦⼥共同⽣活的⼀⽅⽆正当理由不得阻挠、拒绝另⼀⽅⾏使对⼦⼥的探望权。

⾏使探望权的时间、⽅式可由双⽅当事⼈进⾏协商,协商⼀致的,可以达成书⾯形式协议以便执⾏;如果不能协商⼀致,则由⼈民法院根据具体情况进⾏判决。

当然,探望权⾏使的时间、⽅式应充分考虑未成年⼦⼥的利益,以免损害其合法权益。

探望权适⽤的期限仅限于⽗母离婚后,⼦⼥是未成年⼈阶段。

如果⼦⼥成年探望权便随之消灭。

⼆、探视权⾏使主体的确定标准(⼀)权利主体探望权的主体是⽗母双⽅。

⽗母离婚后,未成年⼦⼥只能由⽗或母⼀⽅抚养,与该⽅共同⽣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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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探视权起诉会有效果吗?
《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

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第三十八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关于婚姻,一直都是很多人向往的一件事情,婚姻,一直都是很多人心中最重要的事情,人们觉得,一生只要结一次婚,那么就是实现幸福人生了,如果能够养育一两个儿女,那么此生无憾,但是现实生活中,并不是所有人都是这样的想法,有些因为生活,导致离婚等等的情况数不胜数。

那么探视权起诉会有效果吗?
▲一、探视权起诉会有效果吗?
可以起诉,请求法院判决对方履行配合探视,也可以起诉请求变更抚养权。

探望权,又称见面交往权,是指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亲或母亲一方享有的与未成年子女探望、联系、会面、交往、短期共同生活的权利。

探望权从法理上看,是基于亲
权的一种派生权利,只要身份关系存在,探望权就应该是非直接抚养一方的权利。

《婚姻法》第48条规定:“对拒不执行有关抚养费、赡养费、财产分割、遗产继承、探望子女等判决或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

有关个人和单位应负协助执行的责任。

”但是须注意的是,这里强制执行的对象只能是拒不履行协助责任的有关个人和单位,而不是子女。

因为探望权纠纷案件涉及人身问题,如果执行不当,会对子女的身心健康造成严重的伤害。

因此,《适用的解释(一)》第32条规定;“婚姻法第48条关于对拒不履行协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权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的规定,是指对拒不履行协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权的有关个人和单位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不能对子女的人身、探望行为进行强制执行。

”此外,如果子女已满10岁,对是否进行探望已具备独立思考能力和认识能力,人民法院应当征求子女的意见,如果子女不同意的,不应当强制执行探望权。

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

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

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
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第三十七条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不单单是婚姻法,对子女抚养问题,《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也有做说明:
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

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2、父母双方协议两周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3、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4、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5、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6、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予准许。

7、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

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8、抚育费应定期给付,有条件的可一次性给付。

9、对一方无经济收入或者下落不明的,可用其财物折抵子女抚育费。

10、父母双方可以协议子女随一方生活并由抚养方负担子女全部抚育费。

但经查实,抚养方的抚养能力明显不能保障子女所需费用,影响子女健康成长的,不予准许。

11、抚育费的给付期限,一般至子女十八周岁为止。

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以其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停止给付抚育费。


探视权起诉会有效果吗?
当然是有效的,因为我国法律对于离婚之后,孩子的抚养权归属以及探视权都有明确的规定,如果孩子判给了一方,那么另一方就有探视权,这个是没有办法剥夺的。

如果一方不让看孩子,是可以起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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