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湖南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艰苦岗位津贴参考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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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调整工资标准表

湖南省调整工资标准表

湖南省调整工资标准表
近日,湖南省发布了最新的工资标准表,对各行各业的工资水平进行了调整。

这一举措对于广大职工来说无疑是一个利好消息,也将对湖南省的经济发展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

首先,根据最新的工资标准表显示,湖南省将对各行各业的最低工资标准进行了调整。

这意味着,无论是企事业单位还是机关事业单位的职工,都将享受到相应的工资调整政策。

这一举措将有力地保障了职工的合法权益,也将有助于提升职工的生活水平,增强他们的获得感和幸福感。

其次,工资标准的调整也将对湖南省的经济发展产生积极的影响。

通过提高职工的工资水平,可以增加他们的消费能力,进而拉动市场需求,促进商品和服务的消费,推动经济的持续增长。

同时,提高工资水平也将有利于吸引人才,激发职工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为企业的发展注入新的活力。

此外,工资标准的调整也将有助于缓解社会的收入差距,促进社会的公平与稳定。

通过提高最低工资标准,可以有效地减少低收入群体的数量,提高他们的生活质量,促进社会的和谐发展。

同时,也将有助于减少不合理的收入分配,促进社会的公平正义,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和幸福感。

总的来说,湖南省调整工资标准表的举措将对职工、企业和整个社会产生积极的影响。

通过提高工资水平,可以增强职工的获得感和幸福感,促进经济的发展,缓解社会的收入差距,实现社会的公平与稳定。

相信在湖南省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工资标准的调整将为湖南省的经济社会发展注入新的动力,实现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

劳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邮电、广播电视、地震、海洋艰苦台站职工津贴问题的通知-

劳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邮电、广播电视、地震、海洋艰苦台站职工津贴问题的通知-

劳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邮电、广播电视、地震、海洋艰苦台站职工津贴问题的通知正文:---------------------------------------------------------------------------------------------------------------------------------------------------- 劳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邮电、广播电视、地震、海洋艰苦台站职工津贴问题的通知(1983年7月16日)一九七五年,经原国家计委劳动局同意,各地区有关部门对地处高山、工作与自然条件特别艰苦、物资供应困难、生活费用高的微波、调频、地震等台站职工,均已参照艰苦气象台站津贴的有关规定实行了艰苦台站津贴。

现在,由于调整了艰苦气象台站津贴标准,对上述非气象部门的艰苦台站津贴也需要作适当的调整。

为此,特作如下通知:一、凡一九七五年参照艰苦气象台站津贴的有关规定已经实行了艰苦台站津贴的微波、调频、地震台站以及海洋观测台站,均可参照今年一月国家气象局、劳动人事部、财政部〔83〕国气人字第009号《关于调整艰苦气象台站津贴标准的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调整现行的津贴标准;尚未实行艰苦台站津贴的微波、广播电视、地震台站以及海洋观测台站,凡符合实行艰苦气象台站津贴条件的,亦可参照上述文件的规定拟订津贴标准实行。

二、上述非气象部门的艰苦台站津贴标准,除执行《办法》第一种津贴标准和新建各种类津贴须报劳动人事部和财政部审查批准外,其余标准均由省、市、自治区劳动人事厅(劳动局)、财政厅(局)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参照当地艰苦气象台站津贴标准平衡确定;中央在地方的直属单位的津贴,一律执行所在地规定标准。

对地处条件特殊的台站,可由所在省、市、自治区劳动人事厅(劳动局)、财政厅(局)征求中央主管部、局的意见后予以确定。

三、各地区和有关部门必须加强对艰苦台站津贴的管理,严格审批和发放手续,开户银行凭有关部门的批件予以付款。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事业单位工伤人员待遇问题的复函-湘人社函[2011]57号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事业单位工伤人员待遇问题的复函-湘人社函[2011]57号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事业单位工伤人员待遇问题的复函
正文:
----------------------------------------------------------------------------------------------------------------------------------------------------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事业单位工伤人员待遇问题的复函
(湘人社函〔2011〕57号)
岳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你局《关于事业单位老工伤人员待遇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2006年12月4日以前,非公务员制度管理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工(公)伤人员,已按湘人函〔2003〕153号文件规定享受工(公)伤残保健金的,原享受的工(公)伤残保健金不变,今后不再调整。

二、现在仍未按湘人函〔2003〕153号文件规定享受工(公)伤残保健金的人员,则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三、凡过去发布的有关非公务员制度管理事业单位工(公)伤人员待遇的规定与本复函相抵触的,以本复函为准。

本复函自发布之日执行。

二〇一一年一月二十六日
——结束——。

确认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确认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43
湘医险通字[2004]11 号
44
湘医险通字[2004]22 号
45
湘医险通字[2004]26 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省直基本医疗保险职工个人帐户管理的通 知
关于切实加强定点医疗机构及定点药店协议管理工作的通 知
关于实施省直单位医疗保险个人帐户专用卡管理的通知
46 湘劳社政字[2005]2 号 关于进一步明确事业单位参加失业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加强全省企业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管 理的意见
107
湘劳社政字[2006]12 号
108
湘劳社政字[2006]13 号
109
湘劳社政字[2006]16 号
110
湘劳社政字[2006]18 号
111
湘劳社政字[2006]19 号
112
湘劳社政字[2006]22 号
113
湘劳社政字[2006]23 号
39
湘劳社工字[2004]113 号
关于督促有关市州对挤占挪用及其他违纪动用社保资金加 快整改的通知
40 湘医保函[2004]29 号 关于急诊连续住院费用结算的通知
41 湘医保函[2004]30 号 关于落实艾滋病抗病毒治疗政策的通知
42 湘医险通字[2004]3 号 关于实行工伤保险费滞纳金制度的通知
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对衡阳市劳动保障局 166 号请 示的复函
33
湘劳社函[2004]131 号
关于调整完善湖南省职业技能鉴定专家委员会组织机构和 设置专家委员会的通知
34
湘劳社函[2004]199 号
对湖南出版集团及所属事业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问题的 复函
35
湘劳社函[2004]216 号

关于湖南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中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湘人发【2006】147号)

关于湖南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中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湘人发【2006】147号)

关于湖南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中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湘人发【2006】147号各市州人事局、财政局,省直及中央在湘有关单位:湖南省人事厅、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湘人发[2006]134号)、《关于印发湖南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湘人发[2006]135号)等文件下发后,各地各部门在实施中陆续反映了一些问题。

对此,我们进行了认真的研究,现提出以下处理意见,请认真执行。

一、关于公务员由领导职务改任同一职务层次非领导职务后职务工资确定问题对于由领导职务改任同一职务层次非领导职务,同时年度考核为称职及以上的公务员,可按原任职务套改确定职务工资。

二、关于参照管理单位人员的工资套改问题1、列入参照管理范围内的单位,其参照管理人员执行公务员职级工资制,工勤人员执行机关工人工资制度。

2、根据国人部发[2006]85号和组通字[2006]33号规定,县以上党校、行政学院内部从事党务和行政管理工作的人员实行参照管理,执行公务员职级工资制,其他人员执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

3、列入参照管理范围的人员,根据任免机关按干部管理权限确定的职务,比照同等条件人员套改工资。

三、关于机构改革提前离岗人员工资套改问题在机关机构改革中,根据湘发[2000]10号文件精神,各级机关经组织批准提前离岗但目前尚未办理退休手续(未到退休年龄)的人员,可按职级工资制套改,其任职年限和套改年限均计算至2006年6月30日。

四、关于军队转业干部工资套改有关问题1、军队转业干部现任职务低于转业时军队原职务,按其现执行的工资待遇对应的职务套改的,可将军队原任职务年限与地方现任职务(现聘岗位)年限合并计算。

2、军队转业干部套改工资时,原工资高出地方同等条件人员的部分不予保留,但出现负增资时,其差额部分暂予保暂。

五、关于工资套改时套改年限和任职年限的计算问题1、计算套改年限时的工作年限,是指从本人工作当年起根据实际工作时间按年度累加计算至2006年的年限(只适用这次工资制度改革)。

劳动部、财政部、全国总工会关于适当提高城镇职工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通知-劳字[1988]51号

劳动部、财政部、全国总工会关于适当提高城镇职工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通知-劳字[1988]51号

劳动部、财政部、全国总工会关于适当提高城镇职工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通知正文:---------------------------------------------------------------------------------------------------------------------------------------------------- 劳动部、财政部、全国总工会关于适当提高城镇职工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通知(1988年6月1日劳字(1988)51号)为了保障城镇低收入职工(包括离退休职工,下同)家庭的基本生活,经国务院批准,各地可以适当提高职工生活困难补助标准,对家庭人均生活费收入低于困难补助标准的职工给予补助。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关于困难补助的标准,各地可以在现行困难补助标准的基础上,参考本地区职工家计调查和职工家庭生活必需品消费支出中的人均最低生活费用水平,加以确定。

鉴于当前财政困难,补助标准要从严掌握,不宜提高过多。

原则上提高后的困难补助标准,特大城市大体上人均生活费收入每月不超过50元者(不包括国发〔1988〕23号文件规定的四种副食品价格补贴,下同),大中城市大体上不超过45元者,小城市和县镇大体上不超过40元者可予以补助。

具体补助标准和补助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二、各地区提高困难补助标准的办法要在本地区四种副食品价格补贴实行以后,再公布实施。

三、提高困难补助标准所增加的经费,行政事业单位在职职工的由福利费开支;离退休人员的由原渠道开支。

企业单位在职职工的由职工福利基金解决,福利基金不足由企业其它自有资金解决,自有资金确有困难的,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查批准,可由营业外列支;企业离退休人员的由原渠道开支。

微利企业、政策性亏损企业自有资金负担确有困难的,同级财政部门可酌情予以补助。

企业不能因此调整承包基数。

四、因提高职工困难补助标准影响财政收支的,按现行财政体制负担。

湖南省劳动与社会保障厅关于统一征收省管参保单位社会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湘劳社工字[2005]12号

湖南省劳动与社会保障厅关于统一征收省管参保单位社会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湘劳社工字[2005]12号

湖南省劳动与社会保障厅关于统一征收省管参保单位社会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湖南省劳动与社会保障厅关于统一征收省管参保单位社会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湘劳社工字〔2005〕12号)各省管参保单位:为进一步做好社会保险费的征收工作,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和《湖南省实施〈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办法》(省政府令第142号)的规定,经研究决定,从2005年4月1日起,对省管参保单位社会保险费实行统一征收。

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统一征收机构和项目湖南省社会保险费征缴办公室(设省社会保险管理服务局内,以下简称省统一征收机构)负责省管参保单位社会保险费的征收工作。

社会保险费包括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

二、社会保险费的缴费主体凡依法纳入社会保险范围并已在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了参保登记和缴费申报手续的参保单位(以下简称省管参保单位或缴费单位)及其职工,均为社会保险费的缴费主体,要按规定向省统一征收机构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

其中,缴费个人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所在单位从其本人工资中代扣代缴。

三、社会保险费的征缴方式省统一征收机构在指定银行设立社会保险基金收入户(以下简称收入户)。

省管参保单位按月将本单位及其职工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集中后,及时足额缴入收入户。

社会保险费的征缴方式主要分为特定委托收款和到开户银行缴纳两种。

(一)特定委托收款。

每月20日前,由省统一征收机构委托“收入户存款”开户银行(以下简称开户银行),采取特定委托收款结算方式,从省管参保单位的银行帐户中直接扣缴参保单位及其职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工艰苦岗位津贴补贴标准的通知-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工艰苦岗位津贴补贴标准的通知-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工艰苦岗位津贴补贴标准的通知正文:----------------------------------------------------------------------------------------------------------------------------------------------------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工艰苦岗位津贴补贴标准的通知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财审)局,省直有关部门:为理顺企业职工工资收入分配关系,提高企业艰苦岗位和一线职工工资收入水平,保护劳动者身心健康,稳定艰苦岗位职工队伍,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省委、省政府决定调整企业职工艰苦岗位津贴补贴标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提高煤矿井下津贴标准1.将井下采掘工津贴标准提高到25元/工以上;2.将井下辅助工津贴标准提高到20元/工以上;3.将安检人员及基层干部、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津贴标准提高到20元/工以上。

煤矿井下津贴适用于各类煤炭企业的井下作业职工,不包括露天煤矿职工。

具体发放范围为:井下采掘工人、辅助工人、安检人员及下井工作且编制在井下采掘、辅助队的基层干部、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其它矿山井下津贴发放标准和范围参照煤矿井下津贴发放标准和范围执行。

二、提高企业职工夜班津贴标准1.将前夜班津贴标准提高到10元/班以上;2.将后夜班津贴标准提高到12元/班以上。

三、建立高温津贴企业安排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不含33℃)的,每日应当向劳动者支付高温津贴10元以上。

四、资金来源调整企业职工艰苦岗位津贴补贴标准所需资金,均在企业成本中列支。

五、执行时间本通知自2011年7月1日起执行。

二〇一一年七月二十日——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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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湖南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艰苦岗
位津贴参考标准的通知
【文 件 号】湘劳社政字[2005]25号
【颁布部门】湖南省其他机构
【颁布时间】2005-10-11
【实施时间】2006-01-01
【时 效 性】有效
各市(州)劳动保障局、财政局:
为加强对企业艰苦岗位劳动者的劳动保护,切实保障劳动者的身心健康,根据我省社会经济发展状况,现就高温冶炼、露天采矿、矿山井下、化工有毒有害等企业艰苦岗位津贴参考标准调整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后的岗位津贴参考标准:
高温冶炼岗位津贴:10—15元/人班;
露天采矿岗位津贴:10—16元/人班;
矿山井下岗位津贴:14—20元/人班;
化工有毒有害岗位津贴:12—18元/人班。

二、津贴参考标准的执行范围,原则上按照国家原规定的行业及企业艰苦岗位执行,少数确因生产工艺、技术装备和劳动条件等因素发生变化,不再属于艰苦岗位或属于新列艰苦岗位的,企业应适当调整。

三、各企业应根据自身情况,在上述津贴参考标准区间内,确定本企业艰苦岗位津贴的具体标准,并报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四、凡执行本通知所确定的津贴标准的企业,其费用按原渠道列支。

五、各企业在调整艰苦岗位津贴的同时,要积极改善劳动条件,合理确定劳动定额,采取有效措施,切实保障劳动者的身心健康,不能因提高津贴标准而忽视职工劳动保护工作。

六、本通知从二○○六年元月一日起执行。

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湖南省财政厅
二○○五年十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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