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独资企业法案例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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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概论-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法案例(1)

经济法概论-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法案例(1)

经济法概论-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法案例(1)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一)2000年3月,公民殷某独自出资4万元设立了一家面制品加工厂,生产面条、饺子皮、馄饨皮等。

他注册的营业执照上注明的企业名称为某市惠康面制品加工厂;住所为某市某路某号的一间16平方米的房屋。

实际上,这间房屋只是殷某暂时借来应付登记的,真正的营业场所在一间简易房内,该房屋是某公交公司将一汽车终点站的候车室改建而成的,没有路名和门牌号码。

而且,在正式开张时,殷某挂出的厂牌是“中国惠康食品有限责任公司”。

殷某向国家商标局申请注册“惠康”商标用于其生产的面制品,获得了核准。

殷某雇了四名工人为其工作,规定他们每天工作10小时,每周工作六天。

因为是私营企业、规模小,殷某认为没有必要为四人缴付养老金、医疗保险金、失业保险金等。

工人中有一个黎某,头脑灵活、活动能力较强,殷某让他负责销售和收货款。

一日,黎某的母亲突发急病送医院救治,黎某手头缺钱,便瞒着殷某将刚收来的货款1000元垫付了医药费。

然而钱还是不够,黎某找到其朋友王某,慌称面制品加工厂是自己所开,以加工设备为抵押,又借得1500元,并立下了字据。

两个月后,殷某在核帐时发现黎某有货款未及时入帐,便要求他三日内交出。

黎某无钱可交,就到乡下躲了起来。

没几天,王某来到惠康面制品加工厂讨债。

殷某和王某这才发现他们都被骗了。

王某坚持殷某先替黎某还债,然后再向黎某追偿。

殷某断然拒绝,表示这是黎某的个人债务,应由黎某自己清偿。

因此两人争执不下。

问:1、殷某的独资企业在设立和经营的过程中有哪些违法行为?为什么?2、黎某的行为违反了那些法律规定?3、王某的抵押权能否实现?为什么?答案:1、企业不符合法律规定。

企业的名称是企业区别于其他同行业企业的识别标志,不能任意确定,工商登记后也不能自行变更。

(1)凡使用“中国”、“中华”,冠以“国际”、“全国”、“国家”,或者冠以企业所在地行政区划的企业名称,需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或核定。

个人独资企业法律案件(3篇)

个人独资企业法律案件(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市甲某,从事家具销售业务多年,具有丰富的行业经验。

2010年,甲某决定成立一家个人独资企业,从事家具销售业务。

经工商登记,甲某成立了一家名为“甲某家具店”的个人独资企业。

甲某是该企业的唯一投资人,负责企业的经营管理。

2013年,甲某家具店因经营不善,出现严重亏损,甲某无法偿还债务。

债权人乙某、丙某、丁某等多人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甲某偿还债务。

二、案件争议焦点1. 甲某家具店是否为个人独资企业?2. 甲某是否应当对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3. 债权人乙某、丙某、丁某等人是否应当向甲某追偿?三、案件分析1. 甲某家具店是否为个人独资企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二条的规定:“本法所称个人独资企业,是指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承担无限责任的企业。

”甲某家具店符合个人独资企业的定义,因此甲某家具店为个人独资企业。

2. 甲某是否应当对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四条的规定:“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甲某作为甲某家具店的投资人,应当对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3. 债权人乙某、丙某、丁某等人是否应当向甲某追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债权人可以依法向投资人追偿。

”因此,债权人乙某、丙某、丁某等人有权向甲某追偿。

四、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甲某家具店为个人独资企业,甲某作为投资人,应当对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债权人乙某、丙某、丁某等人有权向甲某追偿。

据此,法院判决如下:1. 甲某家具店为个人独资企业。

2. 甲某应当对甲某家具店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3. 债权人乙某、丙某、丁某等人有权向甲某追偿。

五、案件启示1. 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在设立企业时,应充分了解个人独资企业的法律地位和责任承担,避免因企业债务导致个人财产损失。

2. 债权人在选择交易对象时,应充分了解对方的法律地位和责任承担,降低交易风险。

个体工商户案例1

个体工商户案例1

人独资企业注销后如何确定赔偿主体【案情简介】高某自1972年进入徐州某厂工作,1999年某厂法定代表人贾某与贾汪区发改委签订改制协议,某厂资产及债务由原法定代表人贾某买断,该企业由集体所有制企业法人变更为个人独资非法人企业。

2007年11月30日,该企业与所有职工达成协议,工龄买断,劳动关系终止,企业按照工作年限给予职工经济补偿,双方终止劳动关系。

劳动关系终止后,高某继续留在某厂工作,未签订劳动合同。

2008年12月,某厂口头通知与高某解除劳动关系。

2009年1月29日,该个人独资企业直接申请注销。

其后,贾某以企业原有资产出资注册成立徐州某有限责任公司。

2009年2月22日,高某以徐州某厂为被诉人,向当地劳动仲裁委申请仲裁,要求徐州某厂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加班工资、未签定劳动合同双倍工资、至本案结束期间的生活费等。

该企业负责人以双方劳动关系已经终止,补偿已经完毕,且该厂已经注销,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为由拒绝支付。

【争议焦点】1、2007年11月30日劳动关系终止协议是否合法有效;2、是否应支付未签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3、加班费以否有事实依据;4、是否应支付至案件结束期间的生活费。

【律师观点】1、高某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应为1972年12月至本案结束;2、劳动合同法实施后,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应支付双倍工资;3、因被告违法解除劳动关系,应支付经济赔偿金,同时应支付案件结束前的生活费。

4、贾某作为个人独资企业出资人,该企业申请注销,贾某应当作为共同被诉人(被告),承担赔偿责任。

【审理经过及结果】该案件进入仲裁审理阶段,作为高某的代理律师,依法申请追加该企业出资人贾某为本案共同被诉人。

后因仲裁委为按期审结该案,申诉人高某不同意劳动仲裁委继续审理,代理律师代其依法向当地法院起诉,经法院两次开庭审理,查明案件事实,基本采纳了原告代理人的观点。

经法庭调解,该企业和出资人贾某向高某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经济补偿金等。

个人独资法律案例(3篇)

个人独资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XX个人独资企业(以下简称“原告”)被告:XX公司(以下简称“被告”)案由:合同纠纷原告XX个人独资企业成立于2005年,主要从事XX产品加工业务。

被告XX公司成立于2006年,主要从事XX产品销售业务。

2009年,原告与被告签订了一份合作协议,约定由原告负责生产XX产品,被告负责销售。

合同期限为三年,自2009年1月1日起至2011年12月31日止。

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约定进行了生产,但被告未按合同约定支付货款。

2012年1月,原告向被告发出催款通知,要求被告支付拖欠的货款。

被告以各种理由推脱,拒绝支付。

原告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支付拖欠的货款及违约金。

二、争议焦点1. 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合作协议是否有效?2. 被告是否应当支付原告拖欠的货款及违约金?三、法院审理过程1. 庭审中,原告提交了合作协议、生产订单、付款凭证等证据,证明双方之间存在合作关系,被告有支付货款的义务。

2. 被告辩称,原告生产的XX产品质量存在问题,导致其销售困难,故拒绝支付货款。

3.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提交的证据足以证明双方之间存在合作关系,且被告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原告产品质量存在问题。

因此,法院认定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合作协议有效。

4. 针对被告辩称的原告产品质量问题,法院认为,被告在签订合同时已经充分了解原告的生产能力及产品质量,且在合同中未对产品质量提出明确要求。

因此,被告以产品质量问题为由拒绝支付货款缺乏依据。

四、法院判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法院判决如下:1. 被告应向原告支付拖欠的货款人民币XX万元。

2. 被告应向原告支付违约金人民币XX万元。

3. 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五、案例分析本案涉及个人独资企业与公司之间的合同纠纷,具有以下特点:1. 个人独资企业作为合同一方当事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享有独立的权利和承担独立的义务。

2. 本案中,原告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履行了自己的义务,而被告未按合同约定支付货款,构成违约。

第一章案例答案

第一章案例答案

第一章案例答案案例一:2017年1月,胡某所在单位决定派他到加美国学习两年,办理出国手续时钱不够用,就向朋友张某借款5万元,并立字据约定胡某在出国前将钱还清。

但胡某直到200年3月2日出国,都一直没有还钱。

出国前张某曾来看望胡某,也没有提还钱的事。

胡某在国外两年与张某有过联系,但都没有说钱的事。

2020年3月,胡某回国。

当年10月张某因买房急需用钱,找到胡某,胡某当即表示,全部钱款月底还清,并在原来的字据上对此作了注明。

11月5日,当张某再次来找胡某要钱时,胡某却称,他的一个律师朋友说他们之间的债务已超过三年的诉讼时效,可以不用还了。

张某气愤至极,第二天就向法院提起了诉讼,要求胡某偿还5万元的本金和利息。

请回答以下问题:1.胡某对张某债务的诉讼时效实际上是否已经届满?2.胡某在2020年10月在字据上对月底还钱作注明的行为有何种效力?3.张某能否通过诉讼要回胡某所欠的钱,为什么?答:1.己经届满。

《民法典》第188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J根据该规定,民事权利一般在三年后法院不再予以保护,权利人将丧失胜诉权。

本案中,胡某于2017年1月向张某借的钱,直到2020年10月张某才第一次向胡某要钱,其间已过了近三年,胡某债务的诉讼时效实际上己届满。

因此,当时胡某如果表示不愿偿还此款,张某将无法通过诉讼索回他的钱款。

2.胡某2020年10月在字据上的注明是一种重新承诺。

法律规定,过了诉讼时效期间,义务人履行义务后,又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反悔的,不予支持。

此处义务人履行义务不仅仅指义务人实际履行义务,也包括义务人对履行义务重新作出承诺。

本案中,胡某2020年10月在字据上的注明即是一种重新承诺,不得反悔。

3.张某要求法院判决胡某还款的请求可以得到法院的支持,但不是因为时效没有届满,而是因胡某已重新作出承诺。

案例二:2020年1月5号张某17岁,第二天他就前往本镇的玩具厂打工,每月有2000元的收入。

新编经济法教程刘泽海课后案例简答

新编经济法教程刘泽海课后案例简答

新编经济法教程刘泽海课后案例简答经济法教程_刘泽海_课后案例简答案例一:胡某出资15万元成立汽车配件经销商,企业性质为个人独资企业。

1年后,胡某委托妻弟花谋管理该店,自己整日迷于上网。

几个月后,债权人相继找上门了,要求胡某还债。

经法院查明,胡某在设立登记时并没有明确是以共有财产出资。

请问:1.胡某除用货币外,能否以自己的劳务作价出资?2.胡某能否委托花某经营管理自己的个人独资企业,为什么?3该企业所欠债务,法院应否支持债权人用胡某和花某共同财产抵偿债务的要求?为什么?胡某和花某应该各自承担怎样责任?答:1.可以。

2.可以,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者有经营自主权。

3.不应支持,因为该企业设立时没有明确是以家庭共有财产出资,胡某应承担无限责任,花某不承担责任。

案例二:甲、乙、丙、丁四位合伙人签订书面协议,共同出资设立某普通合伙企业,合伙企业未约定利润分配,共同推举甲为合伙企业的事物执行人。

B公司经过了解,发现合伙企业会计记录掩盖了严重亏损、、、、、、请问:根据上述事实,结合我国现行法律的相关规定评述上述观点的正误,并说明理由。

答:1.乙的观点错误,理由:合伙企业的内部规定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

2.甲的观点片面,理由:甲认为“本企业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是正确的,而由此推定“会计记录真实与否紧要”则是不正确的,企业无论是否具备法人资格都应该会计记录真实。

3.A 的观点错误。

理由:新入伙的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4.丁的观点错误。

理由:我国《合伙企业法》第 22 条规定:“合伙人之间转让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其他合伙人”。

即:合伙人内部转让财产份额的无须征得其他合伙人的同意,但应当通知。

5.B 公司的观点错误。

合伙企业违约,应接受定金制裁,即向 B 公司双倍返还定金共 60 万元,但由于返还的定金足以补偿因合伙企业违约而给 B 造成的损失,故无须再支付赔偿金。

案例三:甲、乙、丙、丁四人成立普通合伙企业,甲被推举为合伙企业事务的执行人,乙丙丁授权甲对10万元以内的开支及50万元以内的业务可以自行决定,,广告费15万,,,过了2个月,,,欠14万5千。

个人独资企业法案例分析

个人独资企业法案例分析
❖ 李某接管公司后,经全面整顿,生产成本开始下降,产量大幅提高。 11月即盈利十几万元。为扩大市场,李某不满足于B公司由D公司独家包 销,也接受了美国其他公司的订货。作为D公司大股东和总经理的王某知 道这一情况后,要求李某必须以低于国际市场20%的价格,继续接受D公 司为独家代理。
❖ 李某认为不合理,认为B、D两公司是各自独立的公司,各自有独立利益,双方 产生了分歧。但最终考虑到王某是公司主要投资者,李某、黄某接受了这一要求, 与D公司签订独家销售协议,有效期至2002年6月。至2002年初,B公司核算 2001年11、12月生产利润为30多万元,按照协议,李某应分得其中一半,但王 某、何某不愿意兑现奖金。双方利益冲突加剧。
❖ 分析:
❖ 1.某市中院对此案是否具有管辖权?
❖ 2.王某和何某是否具备诉讼主体资格?
❖ 2.本案应当如何适用法律?
案例分析
❖ 1. 就程序而言,管辖权本案作为外商独资企业内部合股纠纷,由于原被 告合股投资行为完成于美国而非中国,因此我国人民法院没有管辖权; 就实体而言,本案当事人均为公司董事,该纠纷纯属公司内部事务。公 司内部产生纠纷,可以通过董事会决议或公司批准机关和登记机关根据 行政权力加以处理。本案中,公司批准机关和登记机关对于公司内部合 股纠纷,是无权予以处理的。而在四人组成的董事会中,决议出现对峙 局面时,董事长是否有决定权呢?我们认为,除非公司章程对董事长的 职权有特别规定,一般情况下,董事长对于这类纠纷是没有决定权的。
❖ 在公司董事会中,王某、何某占70%的股份,李某、黄某占30%的股份。在 该公司董事会表决中,王某、何某意见一致,李某、黄某意见一致,于是形成 2:2的抗衡局面。而根据公司章程,董事会的决议须有半数以上的董事同意,这
就决定了公司的决议在2:2的状态下无法通过。

(完整word版)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法案例分析

(完整word版)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法案例分析

•A、B、C、D、E是某乡镇的居民,其中B 是A的儿子,时年14岁,初中生。

E是A的弟弟,是本县地税局副局长。

五人于03年8月1日在县城达成书面协议,决定创办合伙企业,共同经营服装生产与销售。

•合伙协议规定:1、企业名称为“洪亮服装有限公司”,经营地点为县城集贸市场南大街1号2、经营范围为服装生产销售,合伙目的是共同经营,共享收益3、五人各出资1万元,于06年3月10号前缴付。

4、利润平均分配,若有亏损则除E之外,其他人平均分担。

5、合伙企业事务的执行由A负责。

6、企业解散时,各自收回自己的出资。

•合伙协议经全体签字后,A持该协议向县工商局申请设立登记。

该局于9月20日电好告知E,因条件不符,不予登记。

问题何在?•甲、乙、丙3人各出资5万元组成合伙企业松美汽车配件厂。

合伙协议中规定了对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办法:甲分配或分担3/5,丙、乙各自分配或分担1/5,争议由合伙人通过协商或调解解决。

该合伙企业的负责人是甲,对外代表该合伙企业,合伙企业经营汽车配件生产、销售,经营期限为2年。

问题:(1)乙、丙在执行该合伙企业事务中拥有什么权利?(2)甲在担当合伙企业负责人期间,能否与王某再合作建一个经营汽车配件的门市部,将门市部的货卖给松美汽车配件厂?为什么?(3)假如合伙协议中明确规定,甲不得代表合伙企业签订标的额10万元以上的合同,后来,甲与某机械公司签订了12万元的合同,此合同是否有效? 为什么?2008年1月,甲、乙、丙三人合伙开办了合伙企业,甲出资3万元、乙出资2万元,丙以劳务出资,合伙协议订立得比较简单,未约定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比例,只约定三人共同管理企业。

2008年6月,甲想把自己的一部分财产份额转让给丁,乙同意但丙不同意,因多数合伙人同意丁入伙成为新的合伙人,丙便提出退伙,甲、乙表示同意丙退伙,丁入伙。

此时,该合伙企业欠长城公司货款3万元一直未还。

2008年10月,甲私自以合伙企业的名义为其朋友的4万元贷款提供担保,银行对甲的私自行为并不知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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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独资企业法案例1原告:沛县东光铸造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东光公司)被告:徐州宏达水泵厂被告:李传营被告徐州水泵厂系个人独资企业,在2000年至2002年间多次向原告购买配件。

2002年6月,双方结欠货款57259元,在支付2万元后,被告投资人李传营以水泵厂名义和原告于2002年8月达成还款计划,约定余款于2003年5月前还清。

2002年11月8日,李传营(甲方)与王某(乙方)达成转让协议,甲方决定将徐州水泵厂转让给乙方,协议约定:1、至转让之后所发生的债权债务由乙方承担。

2、乙方自签字之日方能有自由经营权。

3、本协议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协议签定的当日,徐州水泵厂即在工商部门办理了企业投资人变更登记。

后原告依还款计划要求被告徐州水泵厂偿还到期债务,但被告以投资人变更为由拒绝偿还。

原告诉至沛县人民法院,要求徐州水泵厂承担到期债务的清偿责任,在审理期间,又依原告申请追加李某为被告。

被告徐州水泵厂辩称,徐州水泵厂为个人独资企业,原厂负责人是李传营,2002年11月6日变更为王传沛,并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依据协议的约定,转让前的债务应由李传营承担,请求驳回原告对徐州水泵厂的诉讼请求。

被告李传营辩称徐州水泵厂负责人的变更不能影响债务的承担方式,故应由企业承担清偿责任。

[裁判要点]: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东光公司与被告徐州宏达水泵厂买卖合同成立并合法有效,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二被告应由谁履行还款义务。

徐州宏达水泵厂工商登记为个人独资企业。

而个人独资企业因其有自己的名称,且必须以企业的名义活动的特性,使个人独资企业在法律人格上具有相对独立性,因此对企业债务的承担亦应具有相对独立性。

即应先以其独立的自身财产承担则任,而不是既可由企业承担,亦可由投资人承担,本案中徐州宏达水泵厂所负债务应首先以企业财产偿还,在其财产不足偿还的情况下原告有权请求现在的投资人以个人所有的其他财产偿还,若由此而致现投资人利益受损,现投资人可依其与李传营签订的企业转让协议向李传营追偿。

原告不能依投资人应对个人独资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特性向徐州宏达水泵厂的原投资人李传营追偿。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六十一条的规定,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于2003年12月18日作出判决:1、被告徐州宏达水泵厂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支付货款18629.50元。

2、驳回原告对李传营的诉讼请求。

2003年5月至2003年6月间,原告秦宗炳(可称甲)雇请驾驶员给原重庆市丰都县花园水泥厂(可称原A企业)运矿石。

后经双方结算,由原重庆市丰都县花园水泥厂出纳刘继宏(可称乙)给原告秦宗炳(甲)出具欠条,欠条载明原重庆市丰都县花园水泥厂欠秦宗炳(甲)运费9492 元。

原重庆市丰都县花园水泥厂是个人独资企业,原企业负责人黄麒麟(可称丙)也是企业的投资人。

另查明,该企业在2004年5月20日由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以(2004)渝三中执字第15号民事裁定书将黄麒麟(丙)的原重庆市丰都县花园水泥厂(原A企业)财产全部作价410万元卖给陈国海(可称丁)。

陈国海(丁)买得企业后,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企业负责人和投资人作了变更登记,但对企业名称未作变更。

[分歧] 第一种意见认为重庆市丰都县花园水泥厂(A企业)是个人独资企业,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第28条的规定应由企业投资人黄麒麟(丙)对企业所欠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第二种意见认为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第27条的规定,原重庆市丰都县花园水泥厂(原A企业)应当进行清算而未清算,原企业的债务不能和原企业脱钩,应由原投资人黄麒麟(丙)及变更后的现丰都县花园水泥厂共同偿付。

理解个人独资企业的实质之后,本案的处理并不困难。

首先,本案的重庆市丰都县花园水泥厂(A企业)已经发生了转让,刘国海(丁)受让后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变更了企业投资人和企业负责人,没有变更企业名称。

但是,现在刘国海(丁)的花园水泥厂(A企业)和黄麒麟(丙)的花园水泥厂(原A企业)在实体法上已经不是相同的民事主体,况且刘国海(丁)并没有和黄麒麟(丙)恶意串通逃避债务,所以,让现在刘国海(丁)的花园水泥厂(A企业)为黄麒麟(丙)承担债务是不恰当的。

其次,黄麒麟(丙)是原花园水泥厂(原A企业)的投资人,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第2条的规定,原企业投资人应该对原花园水泥厂(原A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甲投资设立A个人独资企业,A企业以自己的名义与B企业签订买卖合同,B向A发货,A向B支付10万元货款,A是债务人,B是债权人。

如果A企业的资金够支付货款,那么该个人独资企业是可以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

如果A企业的资金不够支付货款,全部财产只有4万元。

企业不能支付的6万元,应该由投资人甲来承担,也就是说,甲对6万元承担无限责任。

2.个人独资企业的分支机构的民事责任由设立该分支机构的个人独资企业承担。

举例:甲投资设立个人独资企业A,A企业设立分支机构B,B与C之间签订10万元的买卖合同,C向B发货,支付货款的责任应由个人独资企业A来承担。

如果A企业的资金能够支付货款,则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如果A企业的资金不够支付货款,则由投资人甲来承担民事责任。

【相关链接】有限责任公司的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分公司的民事责任100%由总公司承担,但总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具有法人资格,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举例:A、B、C、D设立甲有限责任公司,甲是总公司,乙为分公司,乙与丙企业之间签订100万元的买卖合同。

丙向乙发货,支付货款的责任应由总公司甲承担。

如果甲公司的资金能够支付,那么应该自行承担;如果甲公司的资金不够支付货款,符合破产条件的,可以依法宣布破产。

举例:A、B、C、D设立甲有限责任公司,如果甲公司侵犯了丁公司的专利权,被丁公司提起起诉。

出庭时应由法定代表人出席,也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庭。

股东是不用出庭的,但是个人独资企业侵犯D公司的专利权,D提起诉讼,则出庭的只能是投资人。

【例题】个人独资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也无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000年)【答案】√【例题1】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其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投资人应当以其个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仍不足清偿的,投资人应当以其家庭共有财产予以清偿。

()(2002年)【答案】×【例题2】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可以作为个人独资企业出资的有()。

A.投资人的知识产权B.投资人的劳务C.投资人的土地使用权D.投资人家庭共有的房屋【答案】ACD【例题1】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甲聘用乙管理企业事务,同时对乙的职权予以限制,凡是乙对外签订标的额超过1万元的合同,必须经甲同意。

某日,乙未经甲同意与善意第三人丙签订了一份标的额为2万元的买卖合同。

根据我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的规定,下列关于该合同效力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2001年)A.该合同为有效合同,但如果给甲造成损害,由乙承担民事赔偿责任B.该合同为无效合同,但如果给甲造成损害,由乙承担民事赔偿责任C.该合同为可撤销合同,甲可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D.该合同为效力待定合同,经甲追认后有效【答案】A【例题2】甲投资设立乙个人独资企业,委托丙管理企业事务,授权丙可以决定10万元以下的交易。

丙以乙企业的名义向丁购买15万元的商品。

丁不知甲对丙的授权限制,依约供货。

乙企业未按期付款,由此发生争议。

下列表述中,符合法律规定的是()。

(2004年)A.乙企业向丁购买商品的行为有效,应履行付款义务B.丙仅对10万元以下的交易有决定权,乙企业向丁购买商品的行为无效C.甲向丁出示给丙的授权委托书后,可不履行付款义务D.甲向丁出示给丙的授权委托书后,付款10万元,其余款项丁只能要求丙支付【答案】A【例题1】以个人财产出资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其财产不足以清偿所负债务,对尚未清偿的债务,下列处理方式中,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规定的有()。

(2001年)A.不再清偿B.以投资人家庭共有财产承担无限责任C.以投资人个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仍不足清偿的,如果债权人在2年内未提出偿债请求的,则不再清偿D.以投资人个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仍不足清偿的,如果债权人在5年内未提出偿债请求的,则不再清偿【答案】ABC【例题2】张先生在谈论个人独资企业法的有关规定时讲到以下内容,其中正确的有()。

(2003年)A.设立个人独资企业时,投资人可以个人财产出资,也可以家庭其他成员的财产作为个人出资B.个人独资企业可以设立分支机构C.个人独资企业解散时,可由投资人自行清算,也可由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进行清算D.个人独资企业解散清偿债务时,所欠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应作为第一顺序清偿【答案】BCD【例题】根据合伙企业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可导致合伙企业解散的情形有()。

A.2/3合伙人决定解散B.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C.合伙企业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D.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无法实现【答案】BCD【例题1】合伙协议没有约定合伙企业经营期限的,合伙人在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应当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1999年)【答案】√【例题2】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下列情形中,合伙人属于当然退伙的是()。

A.个人丧失清偿能力B.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C.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D.未履行出资义务【答案】AC【例题1】李平、李亮和李光为明星合伙企业的合伙人。

李平欠张石人民币20万元,无力用个人财产清偿。

张石在不满足于用李平从明星合伙企业分得的收益偿还其债务的情况下,可以()。

(1999年)A.代位行使李平在明星合伙企业的权利B.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李平在明星合伙企业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C.自行接管李平在明星合伙企业的财产份额D.直接变卖李平在明星合伙企业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答案】B【例题2】甲向乙借款5万元作为出资与其他2人共同设立了一合伙企业。

合伙企业经营期间,乙欠合伙企业货款5万元,乙可以将其对甲的债权抵销对合伙企业的债务。

()(2001年)【答案】×【例题3】甲向乙借款4万元作为出资与他人合伙设立了一家食品厂。

借款到期后,乙要求甲偿还借款,甲个人财产不足以清偿。

下列有关偿还借款的方式中,正确的有()。

(2004年)A.甲用从食品厂分取的收益偿还借款B.甲自行将自己在食品厂的财产份额转让给乙,以抵偿借款C.甲自行将自己在食品厂的财产份额出质取得贷款,用于偿还借款D.乙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甲在食品厂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借款【答案】AD【例题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的有关规定,合伙人承担合伙企业债务责任的方式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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