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污水排放 速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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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未经处理生活污水排放速率标准计算书标准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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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未经处理生活污水排放速率标准计算书CALCULATION OF STANDARDS FOR THE RATEOF DISCHARGE OF UNTREATED SEWAGE FROM SHIPS船名XXXXNAME OF SHIP:XXXX1.说明:a)根据经MEPC.164(56)决议修订的《73/78 防污公约》附则IV 第11.1.1条的规定:“船舶在距最近陆地3 海里以外,使用主管机关按照本附则第9.1.2 条所认可的设备,排放业经粉碎和消毒的生活污水,或在距最近陆地12 海里以外排放未经粉碎或消毒的生活污水。

但不论哪种情况,不得将集污舱中储存的生活污水,或来自装有活动物处所的生活污水即刻排光,而应在船舶以不低于4 节的航速航行时,以适当的速率排放;排放速率应经主管机关根据本组织制订的标准1予以认可。

”b)本组织制订的标准1系指由国际海事组织MEPC.157(55)号决议通过的“船舶排放未经处理的生活污水的速率标准的建议”。

c)本计算书系根据上述标准进行计算,将和 MEPC157(55)号决议(见附件)一起存放于船上。

2.船舶主要参数:船名:XXXX船舶呼号:XXXXIMO 编号: XXXXXXX船旗国:XXXX铺设龙骨日期:XXXX总吨位: XXXX船长(柱间长):XXXX型宽:XXXX型深:XXXX最小吃水:XXXX最大夏季吃水:XXXX最大航行速度(节):XXXX集污舱容积(m3):XXXX3.最大允许排放率的计算:最大允许排放率DR max=0.00926V max D max B= XXXX其中,DR max为最大允许排放率(m3/h),V max为船舶最大航行速度(节),D max为船舶最大夏季吃水(m),B 为船宽(m)。

最大允许排放率指的是任何 24 小时的时间段计算出的平均速率,或如果排放时间小于24 小时,在时间段内的平均速率,在每小时的基础上测量时可以超过,但不高于20%。

MEPC.157(55)决议-未经处理的生活污水排放率标准建议案(2006年10月13日通过)

MEPC.157(55)决议-未经处理的生活污水排放率标准建议案(2006年10月13日通过)

MEPC.157(55)决议(2006年10月13日通过)未经处理的生活污水排放率标准建议案海上环境保护委员会,忆及国际海事组织公约第38(a)条关于防止和控制海上污染的国际公约赋予海上环境保护委员会(本委员会)的职能,注意到本委员会MEPC. 5(5 )决议通过的经修订的MARPOL附则IV,该附则已于2005年8月 日生效,还注意到MARPOL附则IV第 . . 条的规定,认识到不应将储存于集污舱内的未经处理的生活污水顷刻排空,而应以主管机关根据本组织制定的标准认可的适度速率进行排放,审议了散货、液货和气体分委会在其第 0次会议上提出的建议,. 通过未经处理的生活污水排放率标准建议案,其文本载于本决议附件;2. 建议各成员国政府按所附的标准认可排放率;3. 鼓励对排放可能有高要求的船舶营运人保存实际排放计算书,以便证明符合主管机关、港口或沿岸国当局的要求。

第88页附 件未经处理的生活污水排放率标准建议案1 引言. 经修订的MARPOL 73/78附则IV第 . . 条要求,可在距最近陆地 2 n mile以上海域排放的未经处理生活污水不得顷刻排空,而应在航速不小于4 kn的航行途中以适度的排放率进行排放,而该排放率应经主管机关根据本组织制定的标准认可。

本建议案为认可和计算适度的排放率提供标准和指导。

.2 适度的排放率适用于排放已储存于集污舱内的未经处理的生活污水。

.3 本标准在排放率计算中并未考虑生活污水和水或灰水稀释的情况,因此所述排放率系保守的估计。

认识到由于除船舶尾迹的混合作用外,实际排放前还有混和过程,所以按本标准进行生活污水排放将为海洋环境提供一个更高层面的保护。

2 定义2. 扫海体积(swept volume)系指船宽 × 吃水 × 航程。

2.2 未经处理的生活污水系指未经已获型式认可的生活污水处理装置处理,或未经粉碎和消毒的生活污水。

3 排放率3. 最大许用排放率为扫海体积的 /200,000(二十万分之一),见下式:DRmax= 0.00926 V D B式中:DRmax 为最大许用排放率(m3/h);V为船舶在所述时间内的平均航速(kn);D为吃水(m);B为船宽(m)。

MEPC157_55_文本_中英文对照版

MEPC157_55_文本_中英文对照版

环保会第MEPC.157(55)号决议2006年10月13日通过关于船舶未经处理生活污水排放速率标准的建议海上环境保护委员会,忆及《国际海事组织公约》关于由防止和控制海洋污染的国际公约赋予海上环境保护委员会(本委员会)职责的第38(a)条,注意到第MEPC.115(51)号决议,本委员会以该决议通过了经修订的《防污公约》附则IV,已于2005年8月1日生效,还注意到《防污公约》附则IV第11.1.1条的规定,认识到储存在污水舱的未经处理的生活污水不得随即排放,而应该以主管机关根据本组织制订的标准而批准的适当速率排放,审议了散装液体和气体分委会第10次会议提出的建议,1. 通过了关于船舶未经处理生活污水排放速率标准的建议,其正文列于本决议的附件;2. 建议会员国接受基于所附标准的排放速率,3. 鼓励排放要求高的船舶经营人保持其实际排放计算,以便向主管机关和港口或沿岸国当局表明其符合要求。

附件关于船舶未经处理生活污水排放速率标准的建议1 引言1.1 经修订的《73/78防污公约》附则IV第11.1.1条要求,可以在距最近陆地12海里以外排放的未经处理的生活污水不得随即排放,而应该以主管机关根据本组织制订的标准而批准的适当速率,在船舶以不小于4节的速度航行时排放。

本建议提供了批准和计算适当排放速率的标准和指导。

1.2 适当排放速率适用于船上污水舱储存的未经处理生活污水的排放。

1.3 本标准并不包括用水或中水稀释后的生活污水的排放速录计算。

因此,该速率是个保守的估计,可以认为根据本标准进行生活污水排放将对海洋环境提供更高水平的保护,因为除船舶航行过程排放产生的混合之外还有事前的混合。

2 定义2.1 “扫水量”系指船宽×吃水×航行距离。

2.2 “未经处理的生活污水”系指为没有经认可形式的生活污水处理厂处理过,或未经粉碎或消毒的生活污水。

3 排放速率3.1 最大允许排放速率为扫水量的1/200,000(或200,000分之一),计算如下:= 0.00926 V D BDRmax其中:为最大允许排放速率(m3/h)DRmaxV 为船舶在该段时间的平均速度(节)D 为吃水(m)B 为船宽(m)3.2 第3.1段中所列的最大允许排放速率指的是在任何24小时的时间段计算出的平均速率,或如果排放时间段小于24小时,在时间段内的平均速率,在每小时的基础上测量时可以超过,但不高于20%。

污染源污染负荷计算方法

污染源污染负荷计算方法

污染源污染负荷计算方法及排放系数计算1、城市及农村人口用排水量及污染物排放计算方法城市生活污水排放量按90 m3/人〃a,农村生活污水排放量按80 l/人〃d 计算,折污系数为0.85。

城镇生活污水排放量取值于200-250l/人〃d之间。

污水中COD浓度按250mg/l计算,总氮浓度按50mg/l计算;总磷浓度按8mg/l计算,NH3-N按30 mg/l 计算。

2、灌溉用水量标准水田按每亩灌溉平均用水量400m3/亩计算,旱地按每亩200 m3/亩计算。

3、农业面源污染物计算标准及排放系数确定标准农田源强系数为COD10kg/亩〃年,氨氮2kg/亩〃a。

(标准农田为平原、种植作物为小麦、土壤类型为壤土、化肥施用量为25~35 kg /亩〃a,降水量在400~800mm范围内。

)根据贵阳市情况采用修正系数如下:坡度修正:土地坡度在25°以下,流失系数取1.2;25°以上,流失系数为1.2。

农作物类型修正:不作修正。

土壤类型修正:将农田土壤按质地进行分类,分为砂土、壤土和粘土。

各类修正系数取值如下:壤土为1.0;砂土为1.0;粘土为0.8。

(1) 化肥施用量修正化肥亩施用量在25kg 以下,修正系数取1.0;在其余修正系数取1.2。

(2) 降水量修正本地区年降雨量在800ml 以上,取流失系数为1.2。

4、城市地表径流计算方法城镇地表径流的调查采用资料收集的方法,收集项目包括各土地利用类型的面积(km 2)、人口密度(人/km 2)、平均降水量(cm/a )等。

城镇地表径流污染负荷计算可采用单位负荷法。

对城市土地利用类型,单位面积上的年污染负荷量按下式计算:P r F a L i i i i =(4-1)式中:L i —污染物年流失量(Kg/Km 2/a )a i —污染物浓度参数(kg /cm/km 2)F i —人口密度参数选择:人口密度参数F i根据各居住地实际人口数及面积计算,得出各居住地的人口密度F i 值,具体取值见表6-3。

船舶生活污水排放记录现状及对策

船舶生活污水排放记录现状及对策

113 /磷化物和氮化物,容易导致富营养化。

2.船舶生活污水排放要求按照《MARPOL73/78公约》附则IV、《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船舶水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GB 3552-2018),船舶生活污水排放标准控制要求为:400总吨及以上的船舶,以及400总吨以下且经核定许可载运15人及以上的船舶,在不同水域船舶生活污水的排放控制分别按表1和表2的要求执行。

3.船舶生活污水排放记录有关规定MARPOL73/78附则IV中规定了国际防止生活污水污染证书的格式,但没有提出对生活污水操作、排放记录的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规定船舶进行涉及污染物排放的作业,应当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并在相应的记录簿上如实记载。

《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规定船舶处置污染物,应当在相应的记录簿内如实记录。

《船舶水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GB 3552-2018)仅对生活污水定义及排放控制要求做出规定。

《船舶水污染防治技术政策》中规定:船舶营运中应按照操作规程进行货物作业、设备操作和使用,做好含油污水、生活污水、含有毒液体物质的污水、船舶垃圾的处理、排放与回用情况的相关记录,以便备查。

以上法律规定均未对生活污水排放记录簿做出具体规定。

虽然各船舶管理公司及船舶应当根据《船舶水污染防治技术政策》中要求进行相关记录,但各船舶记录样式存在很大差异,存在漏项、漏记现象严重。

因此亟需编写符合各项排放要求规范性船舶生活污水排放记录簿。

4.船舶生活污水排放记录现状及存在问题本次统计44艘船舶样本,其中40艘有生活污水排放记录,有4艘船舶没有记录。

具体情况如统计数据分布表:(1)记录细节信息不完善缺少标准的生活污水排放记录格式,导致船员在操作时仅根据工作需要或公司要求进行记录,普遍不规范、不全面。

根据现场检查数据汇总统计可以看出,各船生活污水记录存在严重缺项,比如最大排放速率和实际排放速率没有船舶记录;船舶吃水、排放模式、排放总量等信息基本全部缺失;排放时间、船位、船速等基本信息也有部分船舶没有做出记录;部分船舶记录没有签名,无法责任到人。

生活污水排放标准

生活污水排放标准

生活污水排放标准
生活污水排放是指城市居民生活中产生的污水经过处理后排放到环境中的行为。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和人口的增加,生活污水排放对环境造成的影响越来越大,因此,制定和执行生活污水排放标准显得尤为重要。

生活污水中含有大量的有机物、氮、磷等营养物质,如果未经处理直接排放到
水体中,会导致水体富营养化,引发藻类大量繁殖,影响水质,甚至危害水生态系统的平衡。

此外,生活污水中还含有大量的细菌、病毒等有害物质,如果排放不当,会对人类健康造成威胁。

因此,制定和执行生活污水排放标准,对保护环境和人类健康具有重要意义。

生活污水排放标准应包括排放的地点、方式、排放的水质要求等内容。

首先,
应规定生活污水应当经过处理后再排放到水体中,确保排放的水质符合相关的环保标准。

其次,应规定生活污水的排放地点,避免直接排放到饮用水源地和重要的生态保护区。

此外,还应规定生活污水的排放方式,可以采用地下渗滤、湿地处理等方式,确保排放后对水体的影响降到最低。

在执行生活污水排放标准时,需要加强监管和执法力度,对违反排放标准的单
位和个人进行处罚,确保生活污水得到有效处理和排放。

同时,还需要加强对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和运营管理,确保生活污水得到有效处理后再排放。

总之,生活污水排放标准的制定和执行对环境保护和人类健康至关重要。

只有
通过严格的标准和有效的监管,才能有效减少生活污水对环境的影响,保护水资源和生态环境的可持续发展。

希望相关部门和社会各界能够共同努力,为制定和执行生活污水排放标准贡献自己的力量。

船舶未经处理生活污水排放速率标准计算书标准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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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未经处理生活污水排放速率标准计算书CALCULATION OF STANDARDS FOR THE RATEOF DISCHARGE OF UNTREATED SEWAGE FROM SHIPS船名XXXXNAME OF SHIP:XXXX1.说明:a)根据经MEPC.164(56)决议修订的《73/78 防污公约》附则IV 第11.1.1条的规定:“船舶在距最近陆地3 海里以外,使用主管机关按照本附则第9.1.2 条所认可的设备,排放业经粉碎和消毒的生活污水,或在距最近陆地12 海里以外排放未经粉碎或消毒的生活污水。

但不论哪种情况,不得将集污舱中储存的生活污水,或来自装有活动物处所的生活污水即刻排光,而应在船舶以不低于4 节的航速航行时,以适当的速率排放;排放速率应经主管机关根据本组织制订的标准1予以认可。

”b)本组织制订的标准1系指由国际海事组织MEPC.157(55)号决议通过的“船舶排放未经处理的生活污水的速率标准的建议”。

c)本计算书系根据上述标准进行计算,将和 MEPC157(55)号决议(见附件)一起存放于船上。

2.船舶主要参数:船名:XXXX船舶呼号:XXXXIMO 编号: XXXXXXX船旗国:XXXX铺设龙骨日期:XXXX总吨位: XXXX船长(柱间长):XXXX型宽:XXXX型深:XXXX最小吃水:XXXX最大夏季吃水:XXXX最大航行速度(节):XXXX集污舱容积(m3):XXXX3.最大允许排放率的计算:最大允许排放率DR max=0.00926V max D max B= XXXX其中,DR max为最大允许排放率(m3/h),V max为船舶最大航行速度(节),D max为船舶最大夏季吃水(m),B 为船宽(m)。

最大允许排放率指的是任何 24 小时的时间段计算出的平均速率,或如果排放时间小于24 小时,在时间段内的平均速率,在每小时的基础上测量时可以超过,但不高于20%。

污水处理技术各项指标

污水处理技术各项指标

污水处理技术各项指标引言概述:污水处理技术是一项重要的环保工作,其效果直接关系到环境质量和人民生活水平。

而污水处理技术的各项指标则是评价其效果的重要标准。

本文将就污水处理技术的各项指标进行详细介绍,帮助读者了解该领域的重要内容。

一、污水处理效率1.1 去除率:指污水处理过程中去除污染物的比例,通常以百分比表示。

1.2 处理速度:指单位时间内处理的污水量,通常以立方米/小时或吨/小时表示。

1.3 能耗:指处理单位污水所需的能量消耗,通常以千瓦时/立方米或千瓦时/吨表示。

二、处理工艺2.1 生物处理:通过微生物降解有机物来净化污水,是常见的处理工艺之一。

2.2 物理处理:通过过滤、沉淀等物理方法去除污染物,常用于初级处理。

2.3 化学处理:通过投加化学药剂来促进污染物的沉淀或氧化,提高处理效率。

三、排放标准3.1 水质标准:根据国家或地方的相关规定,污水处理后排放的水质必须符合一定的标准。

3.2 排放量标准:对于不同类型的企业或地区,排放的污水量也有相应的限制。

3.3 排放途径:污水处理后的排放途径也要符合相关规定,避免对周围环境造成二次污染。

四、设备运行稳定性4.1 设备寿命:污水处理设备的寿命直接影响着处理效果和运行成本。

4.2 故障率:设备的故障率应该尽量低,避免因故障导致处理效果下降。

4.3 运行稳定性:设备的运行稳定性对于长期稳定的污水处理效果至关重要。

五、运营成本5.1 设备投资:污水处理设备的投资成本是企业考虑的重要因素之一。

5.2 运行维护成本:设备的运行维护成本包括能耗、人工维护等,也是企业需要考虑的重要因素。

5.3 后期处理成本:污水处理后的污泥处理、废水处理等后期处理成本也需要考虑在内。

结语:污水处理技术的各项指标涉及到处理效率、工艺选择、排放标准、设备稳定性和运营成本等多个方面,企业在选择污水处理技术时应该全面考虑这些指标,以达到环保标准和经济效益的双重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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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C S通 函
Circular 中国船级社
技术处(2008年)通函第035号总第309号
2008年7月3日(共1+2页)发:本社验船师、审图人员和ISM审核员,以及船东、船舶管理公司:
关于《73/78防污公约》附则I和IV修正案生效的通知
2007年7月13日,国际海事组织(IMO)第56次环保会审议并通过了《73/78防污公约》附则I第38.2.5条和附则IV第11.1.1条的修正案,将于2008年12月1日生效。

1、经修正MARPOL附则I第38.2.5条规定,按第34条规定不能排放含油舱底水和其它残油的所有港口也应设置符合防污公约要求的接受设施。

2 经修正的MARPOL附则IV第11.1.1条规定,该排放程序要求应适用于来自装运活动物处所的生活污水。

生活污水的排放率的计算方法应按MEPC.157(55)号决议通过的《船舶排放未经处理的生活污水的速率标准的建议》执行。

目前授权我社执行法定检验的有26个国家的主管机关,其中大部分国家加入了MARPOL73/78公约附则I和IV,我社应在执行相应授权法定检验中根据各国接受公约的情况予以强制执行。

有关执行上述文件的各国特殊要求和IMO和IACS的统一解释以及CCS内部规定,请注意查对有关法规、通函、验船师须知和法定检验指南。

附件环保会第MEPC.164(56)号决议
附件
环保会第MEPC.164(56)号决议
2007 年7 月13 日通过
《经1978 年议定书修订的1973 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
附则的修正案
(特殊区域外的接受设施和生活污水的排放)
海上环境保护委员会,
忆及《国际海事组织公约》有关海上环境保护委员会(本委员会)在防止和控制海上污染方面所赋予本委员会的职责的第38(a)条,
注意到《1973 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以下简称为“1973 年公约”)第16 条和《1973 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的1978 年议定书》(以下简称为“1978 年议定书”)第VI 条共同规定了1978 年议定书的修正程序,并授权本组织适当的机构审议和通过经1978 年议定书修订的1973 年公约( 《73/78 年防污公约》)的修正案的职责,
审议了《73/78 年防污公约》附则I 第38.2.5 条和附则IV 第11.1.1 条的建议修正案,
1. 根据1973 年公约第16(2)(d)条,通过了《73/78 年防污公约》附则I 和附则IV 的修正案,文本列于本决议的附件1 和2 中;
2. 根据1973 年公约第16(2)(f)(iii)条,决定上述修正案应在2008 年6 月1 日视为被接受,除非在此日期前,有三分之一的缔约国或其合计商船总吨不少于世界商船总吨50%的缔约国向本组织提出反对该修正案;
3. 吁请缔约国注意,根据1973 年公约第16(2)(g)(ii)条的规定,上述修正案将在根据上述第2 段接受的日期后,于2008 年12 月1 日生效;
4. 请求秘书长根据1973 年公约第16(2)(e)条的规定,向《73/78 年防污公约》缔约国散发本决议及附件中的修正案文本的副本;并
5. 进一步请求秘书长向非《73/78 年防污公约》缔约国散发本决议及附件中的修正案文本的副本。

附件1 《73/78 年防污公约》附则I 的修正案
(特殊区域外的接收设施)
由以下文字代替第38.2.5 条:
“按照本附则第15条和第34条规定不能排放含油舱底水和其它残油的所有港口;和”
附件2
《防污公约》附则IV 的修正案
(生活污水排放)
由以下文字代替第11.1.1 条:
“.1 船舶在距最近陆地3 海里以外,使用主管机关按照本附则第9.1.2 条所认可的设备,排放业经粉碎和消毒的生活污水,或在距最近陆地12 海里以外排放未经粉碎或消毒的生活污水。

但不论哪种情况,不得将集污舱中储存的生活污水,或来自装有活动物处所的生活污水即刻排光,而应在船舶以不低于4 节的航速航行时,以适当的速率排放;排放速率应经主管机关根据本组织制订的标准1予以认可;或”
1参见本组织MEPC.157(55)号决议通过的船舶排放未经处理的生活污水的速率标准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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