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兼业代理资格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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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办事指南

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办事指南

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办事指南(2013年11月)一、申报方式(一)金融、邮政机构办理资格申请、事项变更、许可证有效期延续、许可证补发和资格终止等事项,应由法人机构或者北京市级分支机构向北京银保监局申报,并通过保险兼业代理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信息系统”,网址:)提交相关的电子数据。

(二)金融、邮政机构以外其他机构(以下简称“其他机构”)办理除资格申请外的申报事项,应委托拟建立或者存在代理关系的保险公司通过北京保险行业协会(以下简称“行业协会”)向北京银保监局申报,并由行业协会通过信息系统提交相关的电子数据。

保险公司应指导相关机构准备申报材料。

二、资格申请金融、邮政机构申请保险兼业代理资格的,应登录信息系统录入相关电子数据,并向北京银保监局提交下列材料:1.关于申请保险兼业代理资格的请示(附件1);2.《保险兼业代理资格申请表》(附件2);3.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4.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复印件。

三、名称或地址变更报告(一)金融、邮政机构申请变更名称、地址的,应登录信息系统录入相关电子数据,并向北京银保监局提交下列材料:1.关于办理变更事项的报告(附件4);2.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3.变更后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复印件。

(二)其他机构变更名称、地址的,应向保险公司提交下列材料:1.《保险兼业代理机构事项变更表》(附件5);2.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3.变更后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复印件。

(三)保险公司收到其他机构变更名称、地址的材料后,应核对整理并提交行业协会,同时报送《保险公司代为申报清单》(附件3)。

(四)行业协会应在收到保险公司提交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登录信息系统录入相关电子数据,并向北京银保监局报送下列材料:1.关于代为办理变更事项的报告(附件6);2.机构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3.机构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复印件。

四、代理险种变更申请(一)其他机构需变更代理险种的,应向保险公司提交下列材料:1.《保险兼业代理机构事项变更表》(附件5);2.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保险兼业代理换证委托书(3篇)

保险兼业代理换证委托书(3篇)

第1篇致: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尊敬的监管部门:我单位(以下简称“委托人”)因《保险兼业代理许可证》即将到期,现依法向贵局申请换发新证。

鉴于我单位业务繁忙,特委托(以下简称“受托人”)全权办理此次换证手续。

为确保换证过程顺利进行,特此委托书如下:一、委托事项1. 受托人代表委托人向贵局提交《保险兼业代理许可证》换发申请;2. 受托人提交换证所需全部材料,包括但不限于:(1)换证申请文件;(2)换证清单(包括申请机构及代理险种等情况);(3)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4)《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5)最近两个完整年度代理保险业务统计报表;(6)最近三年内接受保险监管、工商、税务等部门监督检查情况的说明及有关附件;3. 受托人配合贵局对委托人前两年经营情况的全面审查和综合评价;4. 受托人代表委托人接收《保险兼业代理许可证》换发结果及相关通知。

二、委托权限1. 受托人有权根据委托人要求,代表委托人处理与换证相关的一切事宜;2. 受托人有权查阅、复制与换证相关的文件、资料;3. 受托人有权接受贵局对委托人换证申请的审查和综合评价;4. 受托人有权接收《保险兼业代理许可证》换发结果及相关通知。

三、委托期限本委托书自签字之日起生效,至《保险兼业代理许可证》换发手续办理完毕之日止。

四、委托人承诺1. 委托人保证所提交的换证材料真实、准确、完整;2. 委托人承诺积极配合受托人办理换证手续,并及时提供所需资料;3. 委托人承诺在换证过程中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贵局相关规定。

五、其他事项1. 本委托书一式两份,委托人和受托人各执一份;2. 本委托书在有效期内具有法律效力。

特此委托!委托人:(盖章)法定代表人:(签字)联系电话:地址:受托人:(盖章)法定代表人:(签字)联系电话:地址:日期:____年____月____日第2篇委托人:[全名]身份证号码:[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联系电话]地址:[详细地址]受托人:[全名]身份证号码:[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联系电话]地址:[详细地址]鉴于本人因工作繁忙,无法亲自前往[保监局名称]办理保险兼业代理许可证的换证手续,特委托[受托人姓名]全权代表本人完成以下事项:一、受托人接受委托后,应立即准备并提交以下材料,以办理保险兼业代理许可证的换发手续:1. 换证申请文件;2. 换证清单,包括申请机构名称、代理险种、代理期限等信息;3. 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4. 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5. 最近两个完整年度代理保险业务统计报表;6. 最近三年内接受保险监管、工商、税务等部门监督检查情况的说明及有关附件;7. 其他保监局要求提交的文件。

保险兼业代理管理办法

保险兼业代理管理办法

保险兼业代理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保险兼业代理人的管理,规范保险兼业代理行为,维护保险市场秩序,促进保险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保险兼业代理人是指受保险人委托,在从事自身业务的同时,为保险人代办保险业务的单位。

第三条保险兼业代理人从事保险代理业务应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遵循自愿和诚实信用原则。

第四条保险兼业代理人在保险人授权范围内代理保险业务的行为所产生的法律责任,由保险人承担。

第五条党政机关及其职能部门、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不得从事保险代理业务。

第二章代理资格管理第六条保险兼业代理人资格申报及有关内容的变更,应由被代理的保险公司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核准。

第七条申请保险兼业代理资格应具备下列条件:(一) 具有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营业执照;(二) 有同经营主业直接相关的一定规模的保险代理业务来源;(三) 有固定的营业场所;(四) 具有在其营业场所直接代理保险业务的便利条件。

第八条申请保险兼业代理资格,应向中国保监会提交下列材料:(一)保险兼业代理人资格申报表(一式三份);(二)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三)《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四)保险兼业代理人资格申报电脑数据盘;(五)被代理保险公司《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复印件;(六)中国保监会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九条中国保监会对经核准取得保险兼业代理资格的单位颁发《保险兼业代理许可证》。

第十条《保险兼业代理许可证》有效期限为三年,保险兼业代理人应在有效期满前二个月申请办理换证事宜。

第十一条保险兼业代理人由于名称或主营业务范围变更而需变更《保险兼业代理许可证》的内容时,应在三个月内向中国保监会申请办理变更事宜。

第十二条保险兼业代理人在发生合并或撤销、解散等事宜而不再具备保险兼业代理资格时,应在一个月内向中国保监会交回《保险兼业代理许可证》。

第三章代理关系管理第十三条保险公司只能与已取得《保险兼业代理许可证》的单位建立保险兼业代理关系,委托其开展保险代理业务。

河北省保险兼业代理管理暂行办法(附件)doc

河北省保险兼业代理管理暂行办法(附件)doc

附件1:机构清单报送机构(盖章):序号组织机构代码机构名称经营地址代理险种注:一、组织机构代码、机构名称、经营地址和代理险种应与申请表保持一致,涉及变更事项的,应填写变更后的相关内容。

二、本表应用计算机填写打印。

附件2:保险兼业代理资格申请表申请机构名称组织机构代码营业执照注册号营业地址主营业务申请代理险种代理保险业务负责人联系电话申请机构声明:1.本机构同意委托(规范简称)代为办理保险兼业代理资格申请事项;2.本机构承诺遵守保险监管规定,主动接受并积极配合中国保监会及派出机构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

3.本机构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负责人(签字):申请机构(盖章):年月日受托机构声明:1.经现场调查,申请机构具备开展保险代理业务的条件;2.本机构同意接受申请机构委托,代为办理保险兼业代理资格申请事项;3.本机构愿意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承担连带负责。

受托机构(盖章):年月日注:一、受托机构应与申报材料代为报送机构为同一机构。

二、本表应用计算机填写打印,其中负责人签名除外。

附件3:委托代理意向书申请机构名称申请机构具备保险兼业代理资格的条件声明1.主营业务运转正常,有同经营主业直接相关的一定规模的保险代理业务来源。

是()否()2.有固定营业场所,具备在营业场所内直接代理保险业务的便利条件。

是()否()3.具有从事保险代理业务的人员,且上述人员未在其他机构从事保险代理业务,业务人员清单见附表。

是()否()4.是否承诺设立专门账簿详细记载保险代理业务的收支情况。

是()否()保险公司省级机构出具的委托代理意向说明1.经现场考察,申请机构上述声明具备保险兼业代理资格的条件属实,我公司(或所属分支机构)拟委托申请机构代理保险业务;2.我公司承诺将切实履行管理职责,确保申请机构依法合规的开展保险代理业务;3.申请机构代理保险业务出现违法违规行为的,我公司将及时给予制止、纠正,直至停止委托合作,并主动向河北保监局和河北省保险行业协会报告。

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办事指南.

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办事指南.

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办事指南一、申报方式(一)金融、邮政机构办理资格申请、事项变更、许可证有效期延续、许可证补发和资格终止等事项,应由法人机构或者北京市级分支机构向北京保监局申报,并通过保险兼业代理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信息系统”,网址:)提交相关的电子数据。

(二)金融、邮政机构以外其他机构(以下简称“其他机构”)办理除资格申请外的申报事项,应委托拟建立或者存在代理关系的保险公司通过北京保险行业协会(以下简称“行业协会”)向北京保监局申报,并由行业协会通过信息系统提交相关的电子数据。

保险公司应指导相关机构准备申报材料。

二、资格申请金融、邮政机构申请保险兼业代理资格的,应登录信息系统录入相关电子数据,并向北京保监局提交下列材料:1.关于申请保险兼业代理资格的请示(附件1);2.《保险兼业代理资格申请表》(附件2);3.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4.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复印件。

三、名称或地址变更报告(一)金融、邮政机构申请变更名称、地址的,应登录信息系统录入相关电子数据,并向北京保监局提交下列材料:1.关于办理变更事项的报告(附件4);2.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3.变更后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复印件。

(二)其他机构变更名称、地址的,应向保险公司提交下列材料:1.《保险兼业代理机构事项变更表》(附件5);2.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3.变更后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复印件。

(三)保险公司收到其他机构变更名称、地址的材料后,应核对整理并提交行业协会,同时报送《保险公司代为申报清单》(附件3)。

(四)行业协会应在收到保险公司提交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登录信息系统录入相关电子数据,并向北京保监局报送下列材料:1.关于代为办理变更事项的报告(附件6);2.机构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3.机构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复印件。

四、代理险种变更申请(一)其他机构需变更代理险种的,应向保险公司提交下列材料:1.《保险兼业代理机构事项变更表》(附件5);2.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中国保监会关于银行类保险兼业代理机构行政许可有关事项的通知

中国保监会关于银行类保险兼业代理机构行政许可有关事项的通知

中国保监会关于银行类保险兼业代理机构行政许可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16.04.25•【文号】保监中介〔2016〕44号•【施行日期】2016.04.2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关于银行类保险兼业代理机构行政许可有关事项的通知保监中介〔2016〕44号各保监局:为贯彻落实《中国保监会关于深化保险中介市场改革的意见》(保监发〔2015〕91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法律法规,现就银行类保险兼业代理机构(以下简称银行类机构)行政许可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本通知所指银行类机构,是指经保险监管机构批准兼营保险代理业务的银行(含农村信用社)。

二、银行类机构实行法人机构申请保险兼业代理资格、法人机构持证、营业网点统一登记制度。

银行类机构的法人机构(以下简称法人机构)取得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后,其分支机构可凭法人机构的授权开展保险兼业代理业务。

三、申请保险兼业代理资格的法人机构,应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经银行业监管机构批准的金融业务经营资格;(二)主业经营情况良好,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三)具有敞开式店面、网点等便民服务的营业场所;(四)具备必要的软硬件设施,业务信息系统与保险公司对接,业务、财务数据可独立于主营业务单独查询统计;(五)已建立保险代理业务管理制度和机制,并具备相应的专业管理能力;(六)配备符合条件的保险代理业务责任人;(七)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四、自2016年6月1日起,法人机构可以通过中国保监会指定的信息系统向注册地保监局新申请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资格(申请材料详见附件1和附件2)。

保监局依据法律法规及本通知要求审核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资格申请,对符合条件的法人机构颁发许可证。

五、法人机构未取得许可证、分支机构持有许可证的银行类机构,应当于2016年7月29日前,由法人机构按照首次申请保险兼业代理资格的要求,向注册地保监局申请保险兼业代理资格。

保险兼业代理业务授权书

保险兼业代理业务授权书

授权单位:(授权单位全称)授权日期:(授权日期)致:(被授权单位全称或被授权人姓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确保保险兼业代理业务的合法、合规开展,经授权单位研究决定,现将本授权单位在保险兼业代理业务方面的权利、义务及相关事项授权如下:一、授权范围1. 被授权单位(或被授权人)在本授权书中约定的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范围内,有权代表授权单位与客户进行业务洽谈、签订保险合同、办理保险理赔等事宜。

2. 被授权单位(或被授权人)在授权范围内,有权开展以下保险兼业代理业务:(1)代理销售各类保险产品,包括但不限于人寿保险、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财产保险等。

(2)为客户提供保险咨询、风险评估、保险方案设计等服务。

(3)协助客户办理保险理赔手续。

(4)根据授权单位的要求,开展其他相关保险业务。

二、授权期限本授权书自签署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授权期限,如:一年)。

授权期满后,如需继续开展保险兼业代理业务,需另行签署授权书。

三、授权单位的权利与义务1. 授权单位应确保被授权单位(或被授权人)在授权范围内合法、合规开展保险兼业代理业务。

2. 授权单位应提供必要的业务指导、培训和业务支持,确保被授权单位(或被授权人)具备开展保险兼业代理业务的能力。

3. 授权单位应定期对被授权单位(或被授权人)的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进行监督检查,确保业务合规。

4. 授权单位有权对被授权单位(或被授权人)在授权范围内的行为进行监督,并有权撤销授权。

四、被授权单位(或被授权人)的权利与义务1. 被授权单位(或被授权人)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授权单位的规章制度,确保保险兼业代理业务的合法、合规开展。

2. 被授权单位(或被授权人)应具备一定的保险业务知识和专业能力,确保为客户提供优质的服务。

3. 被授权单位(或被授权人)应积极宣传保险知识,提高公众对保险的认识和保险意识。

4. 被授权单位(或被授权人)应妥善保管客户信息,不得泄露客户隐私。

保险兼业代理资格申请材料

保险兼业代理资格申请材料

保险兼业代理资格申请材料篇一:申请兼业代理资格所需资料保险兼业代理资格核准(一)申请人统一由拟合作的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代为申请。

(二)申请材料1、请示文件;2、保险兼业代理人资格申报表;3、保险代理岗位人员持有《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的持证清单(需加盖本机构公章);4、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需加盖本机构公章);5、《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需加盖本机构公章);6、申报机构具体情况说明;7、证明主营业务合法的许可或认可证书;8、非法人机构申请资格的,应提交上级机构的兼业许可证复印件及可代理保险的授权书;9、申报数据盘。

(三)申请材料说明1、《保险兼业代理人资格申报表》中申请代理险种应与主营业务具有相关性。

银行、邮政类机构可根据自身情况勾选七类险种;对其他险种的申请,一般情况下,旅行社、公路客运、航空及铁路票务代售机构或主营业务范围含“旅游或客运”等业务的单位,可申请“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物流公司、货运公司或主营业务范围含“货物运输”或“货运代理”的单位可申请“货物运输保险”;主营业务范围含“汽车销售”的车商等单位可申请机动车辆保险;保险公司相互代理的险种以保监会批复为准。

2、《保险兼业代理人资格申报表》中的保险兼业代理人申明签署人栏需申报机构营业执照上记载的负责人签名,负责人已发生变更的需提供相关证明,申明栏应加盖申报单位公章。

3、至少提交2名业务人员的有效的《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

4、一次申请2个以上的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的,还应提交《保险兼业代理资格申报清单》。

5、非银行、邮政类机构申请兼业代理资格还应提供申报机构营业场所照片,照片应能反映营业场所周边环境、门牌号码、营业场所内部情况。

(出自::保险兼业代理资格申请材料)6、证明主营业务合法的许可或认可证书主要指以下证书:机票代售点的航协认可证书、旅行社的旅游业务许可证、汽车销售企业的品牌授权书或销售协议书、从事运输企业的运输许可证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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兼业代理人(盖章):
签署人:职务:日期:年月日
保险公司意见
负责人签字:年月日
(盖章)
保险监管部门审核意见
年月日
(盖章)
兼业保险代理人许可证编号:


1、保险兼业代理资格只能由一家保险公司代为申请;
2、本申报表应随付兼业代理人营业执照副本及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3、本表一式三份。
(正面)
保险兼业代理资格申报表
表号:
保险机构名称
公司代码
机构地址业
行业代码
单位负责人
代理业务负责人
工商执照编号
组织机构代码
主营业务
地址
电话
代理险种
(在列明的险种□内打√,未列明的在“其他险种”栏中写明
财产险类
□机构车辆险□企业财产险□家财险□货运险□船舶险□建安工险
其他险种:
人身险类
□长期寿险□健康险□人身意外险□航意险
□住宿旅客平安险□旅客平安险
其他险种:
兼业代理人主营业务与代理险种相关性说明
(背面)
兼业代理人申明
1、本单位所提供的全部证明文件和资料真实、准确,并对此负全部责任;
2、本单位承诺在兼业代理保险业务期间,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国家保险监管机关的有关行政规章、规定,监督本单位内从事保险代理的人员信守有关规章和守则,在保险机构委托的代理范围内开展活动,并服从国家保险监管机关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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