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兼业代理资格申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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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兼业代理换证委托书(3篇)

保险兼业代理换证委托书(3篇)

第1篇致: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尊敬的监管部门:我单位(以下简称“委托人”)因《保险兼业代理许可证》即将到期,现依法向贵局申请换发新证。

鉴于我单位业务繁忙,特委托(以下简称“受托人”)全权办理此次换证手续。

为确保换证过程顺利进行,特此委托书如下:一、委托事项1. 受托人代表委托人向贵局提交《保险兼业代理许可证》换发申请;2. 受托人提交换证所需全部材料,包括但不限于:(1)换证申请文件;(2)换证清单(包括申请机构及代理险种等情况);(3)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4)《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5)最近两个完整年度代理保险业务统计报表;(6)最近三年内接受保险监管、工商、税务等部门监督检查情况的说明及有关附件;3. 受托人配合贵局对委托人前两年经营情况的全面审查和综合评价;4. 受托人代表委托人接收《保险兼业代理许可证》换发结果及相关通知。

二、委托权限1. 受托人有权根据委托人要求,代表委托人处理与换证相关的一切事宜;2. 受托人有权查阅、复制与换证相关的文件、资料;3. 受托人有权接受贵局对委托人换证申请的审查和综合评价;4. 受托人有权接收《保险兼业代理许可证》换发结果及相关通知。

三、委托期限本委托书自签字之日起生效,至《保险兼业代理许可证》换发手续办理完毕之日止。

四、委托人承诺1. 委托人保证所提交的换证材料真实、准确、完整;2. 委托人承诺积极配合受托人办理换证手续,并及时提供所需资料;3. 委托人承诺在换证过程中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贵局相关规定。

五、其他事项1. 本委托书一式两份,委托人和受托人各执一份;2. 本委托书在有效期内具有法律效力。

特此委托!委托人:(盖章)法定代表人:(签字)联系电话:地址:受托人:(盖章)法定代表人:(签字)联系电话:地址:日期:____年____月____日第2篇委托人:[全名]身份证号码:[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联系电话]地址:[详细地址]受托人:[全名]身份证号码:[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联系电话]地址:[详细地址]鉴于本人因工作繁忙,无法亲自前往[保监局名称]办理保险兼业代理许可证的换证手续,特委托[受托人姓名]全权代表本人完成以下事项:一、受托人接受委托后,应立即准备并提交以下材料,以办理保险兼业代理许可证的换发手续:1. 换证申请文件;2. 换证清单,包括申请机构名称、代理险种、代理期限等信息;3. 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4. 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5. 最近两个完整年度代理保险业务统计报表;6. 最近三年内接受保险监管、工商、税务等部门监督检查情况的说明及有关附件;7. 其他保监局要求提交的文件。

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办事指南.

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办事指南.

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办事指南一、申报方式(一)金融、邮政机构办理资格申请、事项变更、许可证有效期延续、许可证补发和资格终止等事项,应由法人机构或者北京市级分支机构向北京保监局申报,并通过保险兼业代理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信息系统”,网址:)提交相关的电子数据。

(二)金融、邮政机构以外其他机构(以下简称“其他机构”)办理除资格申请外的申报事项,应委托拟建立或者存在代理关系的保险公司通过北京保险行业协会(以下简称“行业协会”)向北京保监局申报,并由行业协会通过信息系统提交相关的电子数据。

保险公司应指导相关机构准备申报材料。

二、资格申请金融、邮政机构申请保险兼业代理资格的,应登录信息系统录入相关电子数据,并向北京保监局提交下列材料:1.关于申请保险兼业代理资格的请示(附件1);2.《保险兼业代理资格申请表》(附件2);3.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4.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复印件。

三、名称或地址变更报告(一)金融、邮政机构申请变更名称、地址的,应登录信息系统录入相关电子数据,并向北京保监局提交下列材料:1.关于办理变更事项的报告(附件4);2.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3.变更后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复印件。

(二)其他机构变更名称、地址的,应向保险公司提交下列材料:1.《保险兼业代理机构事项变更表》(附件5);2.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3.变更后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复印件。

(三)保险公司收到其他机构变更名称、地址的材料后,应核对整理并提交行业协会,同时报送《保险公司代为申报清单》(附件3)。

(四)行业协会应在收到保险公司提交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登录信息系统录入相关电子数据,并向北京保监局报送下列材料:1.关于代为办理变更事项的报告(附件6);2.机构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3.机构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复印件。

四、代理险种变更申请(一)其他机构需变更代理险种的,应向保险公司提交下列材料:1.《保险兼业代理机构事项变更表》(附件5);2.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中国保监会关于银行类保险兼业代理机构行政许可有关事项的通知

中国保监会关于银行类保险兼业代理机构行政许可有关事项的通知

中国保监会关于银行类保险兼业代理机构行政许可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16.04.25•【文号】保监中介〔2016〕44号•【施行日期】2016.04.2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关于银行类保险兼业代理机构行政许可有关事项的通知保监中介〔2016〕44号各保监局:为贯彻落实《中国保监会关于深化保险中介市场改革的意见》(保监发〔2015〕91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法律法规,现就银行类保险兼业代理机构(以下简称银行类机构)行政许可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本通知所指银行类机构,是指经保险监管机构批准兼营保险代理业务的银行(含农村信用社)。

二、银行类机构实行法人机构申请保险兼业代理资格、法人机构持证、营业网点统一登记制度。

银行类机构的法人机构(以下简称法人机构)取得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后,其分支机构可凭法人机构的授权开展保险兼业代理业务。

三、申请保险兼业代理资格的法人机构,应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经银行业监管机构批准的金融业务经营资格;(二)主业经营情况良好,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三)具有敞开式店面、网点等便民服务的营业场所;(四)具备必要的软硬件设施,业务信息系统与保险公司对接,业务、财务数据可独立于主营业务单独查询统计;(五)已建立保险代理业务管理制度和机制,并具备相应的专业管理能力;(六)配备符合条件的保险代理业务责任人;(七)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四、自2016年6月1日起,法人机构可以通过中国保监会指定的信息系统向注册地保监局新申请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资格(申请材料详见附件1和附件2)。

保监局依据法律法规及本通知要求审核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资格申请,对符合条件的法人机构颁发许可证。

五、法人机构未取得许可证、分支机构持有许可证的银行类机构,应当于2016年7月29日前,由法人机构按照首次申请保险兼业代理资格的要求,向注册地保监局申请保险兼业代理资格。

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管理规定

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管理规定

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行政许可管理第一节资格提出申请第二节资格更改第三节资格沿袭第四节资格中止第三章保险公司的管理职责第四章经营规则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保险合法经营代理机构的经营活动,维护被保险人权益,保护市场秩序,推动保险业身心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缩写《保险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营保险兼业代理业务,应当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批准。

未经中国保监会核准,任何单位、个人严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营或者变相经营保险合法经营代理业务。

第三条中国保监会根据《保险法》和国务院授权,对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及其保险代理业务人员进行监督管理。

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在中国保监会许可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保险兼业代理机构是指符合中国保监会规定的资格条件,并经中国保监会批准取得《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经营保险兼业代理业务的单位。

本规定所表示保险合法经营代理业务就是指保险合法经营代理机构在专门从事自身主业的同时,拒绝接受保险公司的委托,在保险公司许可范围内全权办理保险业务,并向保险公司缴纳保险代理手续费的经营活动。

本规定所称保险代理业务人员是指在保险兼业代理机构中从事保险产品销售或者进行相关损失查勘、理赔工作的人员。

保险代理业务人员应当通过中国保监会组织的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考试,取得资格证书。

第五条保险公司对所委托的保险合法经营代理机构应负管理责任。

保险合法经营代理机构根据保险公司的许可全权办理保险业务的犯罪行为,由保险公司承担责任。

保险合法经营代理机构为保险公司全权办理保险业务,存有打破代理权限犯罪行为,投保人存有理由坚信其存有代理权,并已签定保险合同的,保险公司应分担保险责任;但是保险公司可以依法追究越权的保险合法经营代理机构的责任。

保险兼业代理换证委托书

保险兼业代理换证委托书

委托人:姓名:[委托人姓名]身份证号码:[委托人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委托人联系电话]地址:[委托人住址]受托人:姓名:[受托人姓名]身份证号码:[受托人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受托人联系电话]地址:[受托人住址]鉴于委托人因工作繁忙、出差在外或其他原因,无法亲自前往办理保险兼业代理换证手续,现特委托受托人代为办理相关事宜。

为此,特此出具本委托书。

一、委托事项:1. 受托人受委托人全权代表委托人办理保险兼业代理换证手续。

2. 受托人需携带以下资料前往办理换证手续:(1)委托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2)委托人近期一寸免冠彩色照片两张;(3)原保险兼业代理资格证书原件;(4)换证申请表;(5)其他相关材料。

3. 受托人需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保险公司规定,如实填写换证申请表,并提交给保险公司。

二、委托权限:1. 受托人有权代表委托人办理换证手续,签署相关文件,并承担因换证手续产生的法律责任。

2. 受托人有权根据委托人要求,调整换证申请表中的内容。

3. 受托人有权在办理换证过程中,与保险公司沟通协商,确保换证手续顺利进行。

三、委托期限:本委托书自签订之日起至保险兼业代理换证手续办理完毕之日止,有效期为[委托期限]。

四、委托人声明:1. 委托人保证所提供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并对因信息不实而产生的后果承担责任。

2. 委托人授权受托人全权办理保险兼业代理换证手续,委托人不再对换证过程中产生的问题承担责任。

3. 委托人承诺,在受托人办理换证手续期间,如因特殊情况需变更委托人,应提前通知受托人,并书面确认变更事宜。

五、其他:1. 本委托书一式两份,委托人和受托人各执一份。

2. 本委托书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委托人(签字):年月日受托人(签字):年月日。

保险兼业代理管理规定范本

保险兼业代理管理规定范本

保险兼业代理管理规定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管理保险兼业代理行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加强对保险代理的监管,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保险兼业代理是指除保险公司内部保险代理人以外,有保险代理资格的自然人在保持其他法定职业的同时从事保险代理活动。

第三条保险兼业代理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维护保险市场的公平、公正和有效运行。

第四条保险兼业代理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行业规定,加强自身职业道德教育,提高业务专业素质,保证履行代理工作中的诚信、公正和客观等原则。

第五条保险机构应当加强对兼业代理的培训、监督和考核,建立健全兼业代理业务流程,提供必要的信息和技术支持。

第六条兼业代理应当按照保险公司的委托从事代理工作,不得代理其他公司的保险业务。

第七条保险兼业代理应当将代理行为以书面形式告知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并提供自己的代理证明材料。

第八条兼业代理应当保持和更新保险业务知识,及时了解保险产品情况,为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提供准确、全面的信息。

第九条兼业代理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保险公司的要求缴纳保险代理费用和遵守业务规则。

第十条保险兼业代理应当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提供真实、准确、全面的保险产品信息,不得误导消费者。

第十一条保险兼业代理应当保护客户的隐私权,不得泄露保险客户的个人信息和商业秘密。

第十二条保险兼业代理应加强与保险公司的沟通和联系,及时了解保险公司的政策、规定和产品,提供准确、完整的信息。

第十三条保险兼业代理应当履行代理工作的义务,妥善处理投诉和争议,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第十四条保险兼业代理不得利用职务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得从事涉嫌非法集资、传销等活动。

第十五条保险兼业代理应当按照保险公司的要求备案登记,并定期上报相关信息。

第十六条保险兼业代理应当保持合法稳定的职业身份,不得从事与兼业代理不相符的业务活动。

第十七条保险机构应当加强与兼业代理的合作,对其进行业务指导、管理和服务支持。

第十八条保险机构对违反本规定的兼业代理,可以采取警告、罚款、暂停代理资格等措施。

保险兼业代理管理规定模版(四篇)

保险兼业代理管理规定模版(四篇)

保险兼业代理管理规定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规范保险兼业代理行为,保护保险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保险市场健康发展,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保险兼业代理是指经保险公司批准,由保险代理人以兼业方式代理保险业务的行为。

第三条保险兼业代理应当遵循保险法律法规、保险公司业务规程和有关规定,坚持诚信经营原则,维护保险业形象,提高服务质量,增加消费者福利。

第四条保险兼业代理应当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完全行为能力;未取得保险兼业经营许可的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保险兼业代理。

第五条保险公司与保险兼业代理之间建立合作关系,应当遵守平等互利、公平竞争的原则,保障保险兼业代理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保险兼业代理的设立和准入管理第六条保险公司对拟设立保险兼业代理机构进行考察、审核后,可以签订保险兼业代理合作协议。

第七条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应当具备独立的办公场所、设备设施和符合保险公司要求的人员配置。

第八条保险兼业代理人须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良好的商业道德和声誉;(二)具备从事保险业务所需的知识和技能;(三)具备与保险公司的保险兼业代理合作协议;(四)具备从事保险兼业代理所需的资金实力;(五)具备保险监管部门核发的保险代理人执业登记证。

第九条保险公司应当向保险监管部门备案,并将备案情况报告保险监管部门。

第十条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发生变更时,应当及时向所属保险公司报告,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三章保险兼业代理的经营管理第十一条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保险兼业代理内部管理制度,按照业务规程开展保险兼业代理活动。

第十二条保险兼业代理人应当熟悉所代理的保险产品,了解保险费率、保险责任、保险条款等重要内容,并向消费者提供真实、全面、准确的保险信息。

第十三条保险兼业代理机构不得以虚假宣传、误导行为等手段获取保险业务。

第十四条保险兼业代理机构不得与其他机构或个人以不正当手段进行竞争,不得侵害其他机构或个人的合法权益。

保险兼业代理资格申请书

保险兼业代理资格申请书

保险兼业代理资格申请书
尊敬的宁夏保监局领导:
中卫市苏宁物流有限公司注册成立于2010年5月30日,注册资本金为伍拾万元人民币。

陆建平出资30万元占公司总投资的60%,李永杰出资20万元占公司总投资的40%,公司以出资30万元占公司总投资60%股份的陆建平为法人代表,李永杰分管公司外部事务。

保险业务由王蓉具体负责。

中卫市苏宁物流有限公司,经营普通货物运输,汽车中介信息,货运信息服务,车辆证件代办,纸制品销售等业务。

我公司现有重中型挂靠车辆40余台,年保险业务达100万元左右,并以每年10%的速度递增。

望贵局批准为盼!
申请机构:中卫市苏宁物流有限公司
2011年11月15日
以上这篇是保险兼业代理资格申请书。

就为您介绍到这里,希望它对您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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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兼业代理资格申请材料
篇一:申请兼业代理资格所需资料
保险兼业代理资格核准
(一)申请人
统一由拟合作的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代为申请。

(二)申请材料
1、请示文件;
2、保险兼业代理人资格申报表;
3、保险代理岗位人员持有《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的持证清单(需加盖本机构公章);
4、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需加盖本机构公章);
5、《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需加盖本机构公章);
6、申报机构具体情况说明;
7、证明主营业务合法的许可或认可证书;
8、非法人机构申请资格的,应提交上级机构的兼业许可证复印件及可代理保险的授权书;
9、申报数据盘。

(三)申请材料说明
1、《保险兼业代理人资格申报表》中申请代理险种应与主营业务具有相关性。

银行、邮政类机构可根据自身情况勾选七类险种;对其他险
种的申请,一般情况下,旅行社、公路客运、航空及铁路票务代售机构或主营业务范围含“旅游或客运”等业务的单位,可申请“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物流公司、货运公司或主营业务范围含“货物运输”或“货运代理”的单位可申请“货物运输保险”;主营业务范围含“汽车销售”的车商等单位可申请机动车辆保险;保险公司相互代理的险种以保监会批复为准。

2、《保险兼业代理人资格申报表》中的保险兼业代理人申明签署人栏需申报机构营业执照上记载的负责人签名,负责人已发生变更的需提供相关证明,申明栏应加盖申报单位公章。

3、至少提交2名业务人员的有效的《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

4、一次申请2个以上的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的,还应提交《保险兼业代理资格申报清单》。

5、非银行、邮政类机构申请兼业代理资格还应提供申报机构营业场所照片,照片应能反映营业场所周边环境、门牌号码、营业场所内部情况。

(出自::保险兼业代理资格申请材料)
6、证明主营业务合法的许可或认可证书主要指以下证书:机票代售点的航协认可证书、旅行社的旅游业务许可证、汽车销售企业的品牌授权书或销售协议书、从事运输企业的运输许可证书等。

7、对银行、邮政类机构申请兼业代理资格的,如为省级机构,应提供法人机构的兼业许可证复印件及可代理保险的授权书;如为省级以下分支机构的,应提供省级机构的兼业许可证复印件及可代理保险的授权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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