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号(关于印发《湖南保监局银邮类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分类监管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分类监管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分类监管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08.12.30•【文号】保监发[2008]122号•【施行日期】2009.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分类监管暂行办法》的通知(保监发〔2008〕122号)各保监局:为切实增强保险中介监管的针对性和有效性,科学合理分配监管资源,现将《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分类监管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二○○八年十二月三十日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分类监管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切实履行对保险专业中介机构的监管职能,形成保险中介市场风险预警机制,合理分配监管资源,提高保险中介监管效率和防范风险的能力,依据《保险法》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分类监管是指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根据客观既有信息,综合分析评估保险专业中介机构风险,依据评估结果将其归入特定监管类属,并采取针对性监管措施的方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保险专业中介机构是指依据《保险代理机构管理规定》、《保险经纪机构管理规定》、《保险公估机构管理规定》依法设立的保险代理机构、保险经纪机构、保险公估机构及其分支机构。
第四条本办法建立合规性和稳健性两大类十四个指标,评估保险专业中介机构的合规风险、稳健风险和综合风险。
合规风险分值和稳健风险分值分别为其项下各评估指标分值之和。
综合风险分值为合规风险分值与稳健风险分值之和。
分值越大,代表风险越高。
第五条原则上按照综合风险分值从高至低,将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划分为现场检查类机构、关注性非现场检查类机构、一般非现场检查类机构。
现场检查类机构、关注性非现场检查类机构的数量应分别不少于辖区内保险专业中介机构总数的5%、20%。
根据监管实际,合规风险分值和稳健风险分值可以作为辅助分类依据。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南监管局关于缴纳保险兼业代理机构保险业务监管费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南监管局关于缴纳保险兼业代理机构保险业务监管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南监管局•【公布日期】2008.01.10•【字号】湘保监发[2008]3号•【施行日期】2008.01.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南监管局关于缴纳保险兼业代理机构保险业务监管费的通知(湘保监发〔2008〕3号)各保险公司在湘一级分公司,各政策性银行、各国有商业银行湖南省分行,各股份制银行长沙分行,长沙市商业银行,湖南省信用社联合社,湖南省邮政局:根据财政部《关于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二级执行单位收入收缴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财办库〔2007〕199号)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调整非税收入执收单位和管理办法的通知》(保监发〔2007〕88号)的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将保险兼业代理机构保险业务监管费缴纳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凡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南监管局(原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长沙特派员办事处,以下简称湖南保监局)核准,持有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许可证的机构,均应缴纳保险业务监管费。
二、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应在当年第一季度按每年每家机构500元的标准缴纳保险业务监管费。
缴款单位通过转帐或电汇方式将款项直接汇入湖南保监局非税收入银行账户(见附件)。
三、对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征收保险业务监管费,自2005年开始执行。
凡应缴未缴保险业务监管费的,应于2008年缴纳时一次性补足。
四、新核准的保险兼业代理机构,于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许可证领取日缴纳当年保险业务监管费。
特此通知附件:湖南保监局非税收入银行账户二〇〇八年一月十日附件:湖南保监局非税收入银行账户账户名称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南监管局账号43001532061058001997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长沙窑岭支行。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开展银行邮政代理保险业务专项检查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开展银行邮政代理保险业务专项检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08.08.20•【文号】保监寿险[2008]1107号•【施行日期】2008.08.2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开展银行邮政代理保险业务专项检查的通知(保监寿险〔2008〕1107号)各保监局:为贯彻落实全国保险监管工作会议精神,以整顿销售误导为切入点规范人身险市场秩序,切实保护保险消费者利益,为人身保险业科学发展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和外部环境,我会决定开展银行邮政代理保险业务专项检查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检查目的通过开展专项检查,找出人身险公司银行邮政代理保险业务防范销售误导风险内部控制制度中的重大缺陷和薄弱环节,打击严重扰乱市场秩序、损害消费者利益的各种违法违规行为,推动公司加强内部管理,规范市场秩序,切实保护保险消费者利益。
二、组织领导银行邮政代理保险业务销售误导专项检查由中国保监会统一组织,各保监局分头实施。
保监会的组织工作由人身保险监管部具体负责,各保监局应加强组织领导,指定一位分管局长牵头负责此次现场检查工作,成立由人身保险监管处和中介监管处相关人员组成的检查组,负责具体检查工作。
三、检查对象各保监局根据市场反应和业务排名自行确定重点地区、重点公司和重点险种,但检查对象不少于2家保险分支机构。
四、检查重点(一)银行邮政代理销售人员是否取得相关资格。
(二)保险机构是否对银行邮政代理销售保险产品的工作人员进行相关业务培训。
(三)产品销售中是否存在销售误导行为,销售过程中使用的宣传资料是否合规;是否擅自增加保险责任;是否隐瞒新型人身保险产品各项费用扣除情况,分红保险销售中是否承诺最低分红水平,万能保险销售中是否承诺保证收益以外的利益,投连保险销售中是否承诺保底或固定收益问题;对于销售误导行为是否有相应的处理办法,对查实存在销售误导行为的人员,是否按照处理办法进行处罚。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南监管局关于保险中介市场清理整顿相关材料报送情况的通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南监管局关于保险中介市场清理整顿相关材料报送情况的通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南监管局•【公布日期】2014.05.23•【字号】湘保监中介[2014]19号•【施行日期】2014.05.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南监管局关于保险中介市场清理整顿相关材料报送情况的通报(湘保监中介〔2014〕19号)吉祥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各保险公司湖南分公司,各保险中介机构,各保险行业协会:2014年5月4日,我局下发《关于做好全省保险中介市场清理整顿工作的通知》(湘保监中介〔2014〕4 号,以下简称《通知》),就做好我省保险中介市场清理整顿工作进行了部署。
《通知》要求各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中介机构、银邮类兼业代理机构、保险行业协会应在2014 年5 月12 日前向我局报送本单位领导小组成员名单及相关负责部门和人员名单,同时将本单位清理整顿工作专题部署会议纪要抄送我局领导小组办公室。
截至2014年5月22日12时,已有130家机构向我局报送了相关材料,仍有26家机构未报送。
现将具体情况通报如下:一、各类机构报送情况(一)保险公司类。
共有45家保险机构报送了本单位领导小组成员名单及负责联系工作的部门和人员名单,其中5月12日前报送的机构有18家,逾期报送的机构27家。
有42家保险机构抄送了清理整顿工作专题会议纪要,国寿产险、长安责任湖南分公司和吉祥人寿未抄送会议纪要。
(二)保险专业中介机构类。
共有55家保险专业中介机构报送了本单位领导小组成员名单及负责联系工作的部门和人员名单,其中5月12日前报送的机构29家,逾期报送的机构26家。
有53家保险专业中介机构抄送了清理整顿工作专题会议纪要,天遂代理、联益代理未抄送会议纪要。
金联安经纪暂未报送任何相关材料。
(三)银邮兼业代理机构类。
共有18家银邮类兼业代理机构报送了本单位领导小组成员名单及负责联系工作的部门和人员名单,其中4家机构未抄送清理整顿工作专题会议纪要。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南监管局关于加强车商类保险兼业代理机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南监管局关于加强车商类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管理的通知【法规类别】保险代理人和保险经纪人【发文字号】湘保监发[2010]82号【发布部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南监管局【发布日期】2010.12.23【实施日期】2010.12.23【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失效依据】湖南保监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南监管局关于加强车商类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管理的通知(湘保监发〔2010〕82号)各保险公司湖南分公司:为加强车商类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监管,切实规范车商保险兼业代理行为,促进保险兼业代理市场健康发展,现就加强车商类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严格市场准入管理(一)明确准入条件标准本通知所称车商是指依法设立,从事品牌机动车辆销售及相关配套服务的企业法人及其依法登记注册的分支机构。
所有车商代理保险业务前,应当依法取得《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许可证》(下称“许可证”)。
申请保险兼业代理资格,应当委托与其合作的保险公司湖南分公司代为办理,并具备以下条件:1.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并经年审合格;2.资信状况良好,最近2年无重大违法行为和组织、协助、参与保险欺诈等不诚信记录;3.有稳定的营业场所,主营业务运转正常,具有与主营业务直接相关的保险业务来源,代理险种原则上限于车险及驾乘人员短期意外险和健康保险;4.内部管理规范,建立了保险兼业代理业务管理制度,具备对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规范管理的计算机软、硬件设备,能对保险兼业代理业务实施规范管理;5.设立专门帐簿记载保险代理业务收支情况;6.有内设机构和人员管理保险兼业代理业务,保险销售人员是签订劳动合同的正式员工,取得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且人数原则上不少于2人。
(二)开展现场考察核验按照“谁申报,谁负责”的原则,代车商申报保险兼业代理资格的保险机构,应当对其营业场所、资信状况、主营业务运转情况、内部管理情况、保险代理业务来源等进行全面深入考察,出具考察报告,并对保险代理业务相关性、可行性进行说明,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南监管局关于印发《湖南省保险信访工作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南监管局关于印发《湖南省保险信访工作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南监管局•【公布日期】2008.05.15•【字号】湘保监发[2008]56号•【施行日期】2008.05.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南监管局关于印发《湖南省保险信访工作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湘保监发〔2008〕56号)各保险公司在湘一级分公司,中国信保长沙营业管理部,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各保险行业协会:为加强保险信访工作,提高信访工作效率,强化信访案件处置力度,我局制定了《湖南省保险信访工作考核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二〇〇八年五月十五日湖南省保险信访工作考核暂行办法为加强保险信访工作,提高信访工作效率,强化信访案件处置力度,根据《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信访工作办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对象辖内各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各保险行业协会,各专业保险中介机构。
二、考核内容(一)领导重视程度1、成立信访工作领导小组2、明确分管信访工作的班子成员3、明确归口管理部门4、明确专职信访工作人员5、建立信访处理流程6、建立信访紧急事件应急处理机制7、建立信访信息报送制度8、明确信访联络人9、建立疑难信访处理的协调机制10、建立信访工作目标责任制度11、落实上级信访工作会议精神(二)信访接收情况1、信访总量与市场份额占比情况2、在2个工作日内接受信访转办单(三)信访办理情况1、信访办理时效2、信访办理程序合法性3、信访办结情况4、信访办理结果反馈情况(四)信访日常工作1、重大信访事项及时报告2、定期报告信访工作动态3、季、年度信访投诉分析三、扣分项目及标准1、未成立信访工作领导小组,扣2分;未明确分管信访工作的班子成员,扣2分;未明确归口管理部门,扣2分;未明确专职信访工作人员,扣2分;未建立信访处理流程,扣2分;未制定信访紧急事件应急方案,扣2分;未建立信访信息报送制度,扣2分;未明确信访联络人,扣2分,信访联络人变更未及时上报,扣1分;未建立疑难信访处理的协调机制,扣2分;未建立信访工作目标责任制度,扣2分。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保险兼业代理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保监发[2000]14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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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保险兼业代理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保险兼业代理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保监发[2000]144号)北京、上海、广州保监办,各保监办筹备组,各保险公司:为了进一步加强对保险中介市场的管理,规范保险兼业代理行为,维护保险市场秩序,我会制定了《保险兼业代理管理暂行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在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我会报告。
特此通知。
二OOO年八月四日保险兼业代理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保险兼业代理人的管理,规范保险兼业代理行为,维护保险市场秩序,促进保险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保险兼业代理人是指受保险人委托,在从事自身业务的同时,为保险人代办保险业务的单位。
第三条保险兼业代理人从事保险代理业务应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遵循自愿和诚实信用原则。
第四条保险兼业代理人在保险人授权范围内代理保险业务的行为所产生的法律责任,由保险人承担。
第二章代理资格管理第五条保险兼业代理人资格申报及有关内容的变更,应由被代理的保险公司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核准。
第六条申请保险兼业代理资格应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营业执照;(二)有同经营主业直接相关的一定规模的保险代理业务来源;(三)有固定的营业场所;(四)具有在其营业场所直接代理保险业务的便利条件。
第七条申请保险兼业代理资格,应向中国保监会提交下列材料:(一)保险兼业代理人资格申报表(一式三份);(二)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三)《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四)保险兼业代理人资格申报电脑数据盘;(五)被代理保险公司《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复印件;(六)中国保监会要求的其他材料。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南监管局关于明确辖内保险中介从业人员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南监管局关于明确辖内保险中介从业人员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南监管局•【公布日期】2014.05.19•【字号】湘保监中介[2014]18号•【施行日期】2014.05.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南监管局关于明确辖内保险中介从业人员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湘保监中介〔2014〕18号)吉祥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各保险公司湖南分公司,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各保险行业协会:为贯彻落实《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监管办法》(保监会令〔2013〕2号)、《保险经纪从业人员、保险公估从业人员监管办法》(保监会令〔2013〕3号)要求,完善我省保险中介从业人员管理,防范化解风险,现将辖内保险中介从业人员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保险销售从业人员资格考试管理(一)报考学历及证书等级。
报考人员应根据报名时具备的最高学历确定报考资格证书等级。
其中大专以上学历人员报考全国通用资格证书(简称A证);高中及同等学历人员报考湖南辖区内使用的资格证书(简称B证)。
全日制大学(专)院校在校学生可凭在校学籍证明及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以下简称“学信网”)学籍证明报考A证。
考取B证后取得大专或以上学历的,可申请换领A证,但须本人持学历证书原件及学信网证明到资格证书管理单位办理。
(二)身份、学历查验要求。
保险机构统一组织报考的,报考人员的身份及学历信息查验工作由该保险机构指派专门内勤人员负责。
个人报名的,报考人员的身份及学历信息查验工作由资格考试承办单位指派专人负责。
查验机构应认真审核考生的身份证、联系方式、通讯地址、照片、学历证明等资料的真实性。
1991年以后取得大专以上学历的报考人员应当提供学历证书原件及学信网学历验证证明;高中学历和1991年以前取得的大专以上学历的报考人员应当提供学历证书原件。
查验机构应当从取得证书时间、报考人员年龄、证书及照片新旧程度等方面认真查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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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保监发〔2009〕101号关于印发《湖南保监局银邮类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分类监管暂行办法》的通知各银邮类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在湘一级分行、省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长沙银行,湖南省邮政公司,各保险公司湖南分公司:为规范银邮类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经营行为,完善风险预警机制,提高保险监管的科学性、有效性和针对性,我局制定了《湖南保监局银邮类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分类监管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遵照执行。
二○○九年十一月二十六日湖南保监局银邮类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分类监管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银邮类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经营行为,完善风险预警机制,提高保险监管的科学性、有效性和针对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法律法规和制度,结合湖南保险业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暂行办法所称分类监管是指湖南保监局在综合分析湖南辖内各银邮类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内部综合管理、业务管理、财务管理、合规管理等相关信息的基础上,监测、评估银邮类保险兼业代理机构风险状况,并据此采取差异化监管措施的过程。
第三条本暂行办法适用于经湖南保监局批准设立的在湖南辖内经营的银邮类保险兼业代理机构。
第四条湖南保监局依据本暂行办法对取得保险兼业代理资格12个月以上的银邮类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省级分行或法人机构(含湖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以下统称被测评单位)进行测评和分类;取得保险兼业代理资格不足12个月的机构参与测评,但不确定类别。
第五条分类监管遵循以下原则:(一)全面性原则。
银邮类保险兼业代理机构所有分支机构或下属单位统一归并到省级分行或法人机构进行测评和分类,各级农村信用社(含农村合作银行)、农村商业银行统一归并到湖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进行测评和分类。
测评指标覆盖湖南省所有代理了保险业务的银邮类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及网点。
(二)公开性原则。
分类监管采取被测评单位自评和湖南保监局测评相结合的方式开展,湖南保监局将依法公布测评指标、测评结果、分类监管措施等事项。
(三)务实性原则。
湖南保监局对被测评单位的分类测评通常为每年1次,依据测评结果进行分类并确定不同的监管措施,必要时开展专项测评,适当调整分类和相应的监管措施。
第六条分类监管包括信息归集、监测与评估、分类监管、信息披露四个环节。
第二章信息归集第七条湖南保监局根据需要全面收集日常监管信息用于分类监管,包括数据信息和非数据信息。
信息主要来源渠道为监管部门、保险行业组织、保险公司、保险代理机构、外部审计机构、举报投诉、舆情动态及其它真实有效渠道。
第八条湖南保监局建立信息报送制度,被测评单位应按要求报送信息,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全面性、准确性负责。
第九条湖南保监局可以通过函件、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要求被测评单位确认或答复有关问题。
第十条湖南保监局可以现场查验有关资料,约见被测评单位负责人了解、核实有关情况。
3第三章监测与评估第十一条湖南保监局根据湖南辖内银邮类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管理现状和合规情况建立分类监管测评指标体系。
第十二条分类监管测评指标主要有4类:综合管理、业务管理、财务管理、合规管理(具体指标及分值参见附件)。
第十三条湖南保监局将4类测评指标细化为17项50小项,总分100分,其中被测评单位自评指标分值为70分,湖南保监局测评指标分值为30分。
每一测评指标扣分直至该项测评指标分值扣完为止。
被测评单位综合得分等于湖南保监局测评分加上湖南保监局抽查和复核后的各被测评单位自评分。
得分90分(含)以上为日常监管单位,75分(含)-90分为关注性监管单位,75分以下为重点监管单位。
第十四条被测评单位每年应按设定指标要求,对本单位系统进行自我测评,评估结果于每年3月1日前报湖南保监局(见附件2),根据各单位的自评结果,湖南保监局可以视情况组织抽查和复核,并对自评分进行调整。
第十五条湖南保监局在收集整理相关信息的基础上,组织进行监管测评(见附件3),综合被测评单位自评及监管部门抽查和复核的结果,完成年度测评和分类。
对抽查核实存在故意虚报自评信息的被测评单位,不再评分,直接列为重点监管单位。
第四章分类监管第十六条湖南保监局根据分类情况制定年度监管计划,实施分类监管。
4第十七条对日常监管单位,湖南保监局原则上采取定期收集、分析、监测市场运行情况等非现场监管方式,对其开拓业务提供政策支持。
第十八条对关注性监管单位,湖南保监局除对其实施非现场监管外,对其管理和合规的薄弱环节进行有针对性的监管,采取以下监管措施:(一)进行风险提示,要求限期整改存在的薄弱环节,并提交整改报告;(二)对涉及薄弱环节的行政许可事项严格审查,必要时实施现场查验;(三)针对薄弱环节进行现场检查;(四)其他监管措施。
第十九条对重点监管单位,湖南保监局除对其实施关注性监管单位的监管措施外,还采取以下监管措施:(一)对相关负责人进行监管谈话;(二)要求提出整改方案,限期整改,提交整改报告;(三)对该单位行政许可事项严格审查,必要时实施现场查验;(四)增加现场检查频率;(五)将监测和分类结果通报该单位上级管理部门;(六)其他监管措施。
第二十条对于取得保险兼业代理资格不足12个月的机构,实施对口联络指导,引导其完善内部管理,提高合规意识,防范化解风险,加快业务发展。
5第五章信息披露第二十一条湖南保监局对被测评单位分别建立分类监管档案。
第二十二条湖南保监局及时向被测评单位反馈分类监管结果,视情况在行业内通报或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三条未经湖南保监局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外披露被测评单位测评得分及分类结果。
第六章附则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湖南保监局负责解释与修订。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湖南银邮类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分类监管测评指标体系2.湖南银邮类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分类监管自评表3.湖南银邮类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分类监管测评表6附件1湖南银邮类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分类监管测评指标体系湖南银邮类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分类监管测评指标体系由综合管理、业务管理、财务管理和合规管理4类指标组成,细分成17项50小项,具体内容及分值安排如下:一、综合管理(25分)评价银邮类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对保险兼业代理业务综合管理能力,主要内容有:(一)组织架构(3分)。
组织架构是否健全,三级以上支行是否设立专门岗位管理保险兼业代理业务,是否明确了分管领导;(二)人员情况(6分)。
管理人员是否能胜任本职工作,是否相对稳定、变更后1个月内及时报告;从事代理保险工作的人员是否均持有保险中介从业人员资格证书;对业务人员是否进行了培训,岗前培训、持续教育培训是否达到相关规定要求;(三)信息化水平(2分)。
是否开通银保通系统,信息化水平是否能保证业务的正常开展;(四)档案管理情况(4分)。
各种会议记录、文件、培训档案等是否完备;是否建立了代理保险从业人员档案、业务档案、财务档案等,保管是否良好;7(五)许可证管理(10分)。
辖内代理了保险业务的机构是否都办理了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许可证;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许可证登记的事项(名称、地址、代理险种、有效期等)发生变更是否按照要求进行变更;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许可证遗失等是否及时按要求办理;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许可证是否按要求悬挂和摆放。
二、业务管理(15分)评价银邮类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当前业务发展情况以及未来的发展潜力,主要内容有:(六)业务管理制度(4分)。
是否按照要求与保险公司签订了保险兼业代理协议;业务管理办法及各项规章制度是否健全,是否得到有效执行;是否制定并有效执行保险业务非正常退保预案。
(七)业务管理台帐(5分)。
是否建立业务台帐,并保管完好;业务台帐是否分网点、分被代理单位建立,并逐笔列明代理网点、客户名称、险种、保单编号、保费收入、佣金比例及金额等项目;(八)展业行为管理(4分)。
业务人员是否存在欺诈误导行为;是否存在不正当竞争行为;是否建立了信访投诉渠道,及时处理信访案件。
(九)保险单证管理(2分)。
保险单证领用和核销是否按照要求进行;是否建立保险单证管理台帐。
8三、财务管理(20分)评价银邮类保险兼业代理机构财务管理合规性,主要内容有:(十)财务管理制度(2分)。
是否建立了代理保险业务相关财务制度;是否对代理保险业务进行单独核算;代理佣金收入是否全额入账,是否存在账外核算和经营;(十一)保费收入情况(4分)。
是否设立了专门的保费代收帐户并由专人管理;代收及代付款是否及时解付;是否挪用或侵占保费;(十二)佣金收支情况(10分)。
是否以保费收入抵扣佣金;是否收受保险公司在协议规定的佣金标准外支付的其他费用,包括业务推动费、网点维护费、劳务报酬及以业务竞赛或奖励名义给予的旅游、实物等其他利益;是否存在预收佣金情况;是否在办理本系统人员或自有财产的保险业务时提取佣金或收取其他费用;是否向客户支付回扣或其他形式的好处费;是否如实、详细记载支付给柜台代理人员报酬;(十三)中介发票情况(2分)。
是否严格执行了保险中介服务统一发票的相关制度;是否开具虚假发票为保险机构、其他单位及投保人套取资金;(十四)帐务处理情况(2分)。
帐务处理是否规范,凭证、报表是否按要求管理;是否能独立生成保险代理业务报表和凭证。
四、合规管理(40分)评价银邮类保险兼业代理机构依法合规经营和管理情况,主要内容有:9(十五)政府监管(20分)。
是否按照保险监管部门的规定,报送有关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是否如实记录代理保险事项,是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参加保险监管部门各种会议是否存在迟到、早退等现象;是否按要求执行监管部门安排的有关工作任务;是否主动向监管部门咨询相关监管政策;是否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并被保险监管部门监管谈话、下发监管函或行政处罚;是否因代理保险业务受到工商、税务、统计等有关部门的处罚;(十六)内部审计(10分)。
是否设置了内部审计机构;内部审计机构是否每年对辖内机构开展代理保险业务进行审计;对审计发现的问题是否在全省范围整改;审计结果是否及时报送保险监管部门;(十七)社会监督(10分)。
是否存在违法违规、损害被保险人利益等行为被媒体曝光;是否存在被查实的举报投诉情况。
10附件212附件3注:若涉及到时间因素,则按照执行时间/全年时间(365天)乘以所得分数,从而得出某项指标的最后得分。
13公开方式:主动公开主题词:保险兼业代理分类监管办法通知抄送:中国保监会中介部。
内部发送:局长室,中介处、法制处。
编录:刘秀峰校对:熊碧爱湖南保监局办公室 2009年11月26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