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山西省县级公立医院绩效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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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预防接种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晋卫[2014]38号

山西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预防接种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晋卫[2014]38号

山西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预防接种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正文:---------------------------------------------------------------------------------------------------------------------------------------------------- 山西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预防接种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晋卫〔2014〕38号)各市卫生局,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为进一步加强预防接种工作,提高工作质量,我委制定了《关于进一步规范预防接种工作的意见》,经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查同意,现印发全省执行。

山西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2014年6月16日关于进一步规范预防接种工作的意见为进一步加强预防接种工作,提高全省预防接种工作质量、确保接种安全和国家免疫规划任务的落实,努力做好疫苗针对传染病的预防工作,切实保障全省儿童身体健康,现就进一步规范全省预防接种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经费保障(一)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免疫规划的组织领导,进一步完善“政府主导、部门配合、社会参与、齐抓共管”长效工作机制,全面落实预防接种工作。

要把预防接种作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首要任务,优先实施,重点保障。

(二)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使用基本公共卫生经费对承担免疫规划疫苗接种任务的单位或个人给予补助,补助标准不低于5元/针次,边远山区、交通不便的地方要进一步提高补助标准,具体补助标准和办法以县为单位制定,并逐级备案。

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开展预防接种技术指导、人员培训、绩效考核、监测评估、疫苗运送等工作运转经费,按照辖区服务人口人均不低于1元的标准,由卫生行政部门商同级财政部门统筹安排。

二、进一步规范预防接种管理(三)严格执行疫苗接种单位和接种人员资质认证制度。

山西省省属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办法

山西省省属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办法

山西省省属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办法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文件山西省财政厅晋人社厅发[2011]138号省直各部、委、办、厅、局,省直属事业单位:《山西省省属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办法》已报请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九月十六日绩效工资控制总量,单位在核定的总量内,按照规范的程序和办法自主分配。

二、实施范围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和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等四个实施意见的通知》(晋政发[2006]47号)规定,实施人员为列入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范围的省属事业单位正式工作人员。

三、绩效工资总量的核定(一)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总量综合考虑单位上年度12月份基本工资、岗位结构和各级岗位核定总量参考标准核定。

各级岗位核定总量参考标准根据省级机关工作人员规范后的津贴补贴标准确定并适时调整。

在并事业单位各级岗位(职务、技术等级)核定总量参考标准见附表一。

对经费来源不同的事业单位,实行不同的绩效工资总量核定办法。

(1)无收入的财政拨款事业单位,年绩效工资总量计算办法为:年绩效工资总量=本单位上年度12月份基本工资总额+∑(本单位各岗位人数×相应岗位核定总量参考标准×12)。

(2)有收入的财政拨款事业单位和财政补助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总量按照无收入财政拨款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总量的1.2倍核定。

(3)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总量按照无收入财政拨款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总量的1.3倍核定。

对知识技术密集、高层次人才集中、国家战略发展需要重点支持、具有行业特殊性的事业单位,在按上述办法核定总量时,可以适当高出一定幅度,但应进行报批。

(二)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总量每年3月底前核定一次,除确因机构、人员和工作任务发生重大变化等特殊情况,原则上当年不作调整。

(三)核定绩效工资总量,由单位填写《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总量核定表》(见附表四),按单位隶属关系经主管部门审核,自收自支单位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审批,财政拨款和财政补助单位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审批。

山西省出台县级公立医疗卫生机构编制标准

山西省出台县级公立医疗卫生机构编制标准

加强事业单位 法定代表人管理
为加 强和规 范事 业单位法定代 表人的监督 管
理 ,宁波市宁海县编办与组织、财政 、人社和审计 代表人加强 日常监管,由登记管理局按照登记管理 的法规和政策对法定代表人进行监督。三是明确 了 法定代表人 离任必须进行经济责任审计。四是明确
了违规 处理 规 定 。
首先 ,卫技 专 业人 员比例 不得 低 于 总编 制 的8 5 %,
行 政 管 理 与 工 勤 人 员不 得 超 过 总 编 制 的 1 5 %。其 次 ,中 医院 的工作 人 员编制 占卫技 人 员总编制 的 比 例 不得低 于6 0 %。第 三 , 医护 比不得 低 于 1 : 1 . 2 ,并
等部 门联合印发 了 《 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管理暂行
办法》 ,主要 内容有 :一是明确 了法定代表人的任 职条件。二是明确 了监管职责。由主管部 门对法定
( 宁波 市宁海县 编 办供稿 )
4 6
( 重 庆 市编 办供稿 )
职业教育大思路 ,在充分分析测算的基础上 ,研究 起草并实施 了 《 重庆 市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教职工编 制标准及管理 办法 ( 试行 ) 》 。该标准分四年逐步
实施到 位 ,提 出对部 分 专业教 师源自 实 习、实训指 导 § 《
创 新公 立 医 院体 制机 制
山 东省 临胸 县 推 进公 立 医 院综 合 试 点 改革 工
作 。 一 是 建 立 法人 治 理 结 构 框 架 。 明 确 了 决 策 层 、管理 层 、监 督 层 为 主 要 内容 的 公 立 医 院法 人 治理 结 构框 架 ,取 消 了3 家公 立 医院 的行 政 级 别 。
满 意度 和 医疗 质 量 为 主要 导 向 的 医院 绩 效 考核 体

附表1山西乡镇卫生院绩效考核主要指标及分值表考核指标考核

附表1山西乡镇卫生院绩效考核主要指标及分值表考核指标考核
2
免疫规划
为适龄儿童接种一类疫苗;在全省统一安排下,开展疫苗强化免疫接种和群体性接种工作;完成15岁以下人群乙肝疫苗补种工作。
加强预防接种卡(证)等资料的管理,儿童建卡(证)率达95%以上;疫苗领发、使用及冷链设备温度等各项登记准确完整;为适龄儿童按规定全程接种一类疫苗,以乡为单位疫苗接种率≥90%;强化免疫接种率和群体性接种率≥95%;完成15岁以下人群乙肝疫苗补种项目年度补种任务。
3
传染病防治
对辖区发现的传染病进行登记并及时报告,参与现场疫点处理;配合专业机构对非住院结核病人、艾滋病病人进行治疗管理;
建立传染病报告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制度,及时发现、登记并报告辖区内发现的传染病病例和疑似病例,报告率达95%以上;协助专业机构开展疫点处理,排查密切接触者,留观随访,指导病例家庭落实消毒预防等措施;配合专业机构对辖区内的非住院结核病人、艾滋病病人进行规范化治疗管理,做好治疗记录。
建立35岁以上人群首诊测血压制度;35岁以上人群首诊测血压的比例90%。
重性精神疾病患者管理
对辖区重性精神疾病患者进行登记管理。
辖区重性精神疾病病人管理率≥60%。
2
公共卫生服务(25分)
在专业机构指导下对居家Βιβλιοθήκη 重性精神病人进行治疗随访和康复指导。
在专业机构指导下对居家的重性精神病人进行治疗随访和康复指导。
住院和门诊费用
与上年相比,次均住院和门诊费用的增长幅度不超过全省平均水平。单病种限(额)付费的病种数逐年增加。
6
执行基本药物制度
配备和使用基本药物,规范药房建设。按照基本药物临床应用指南、基本药物处方集和《处方管理办法》的要求,规范、合理使用基本药物。执行药品零差率销售。
按照规定配备基本药物。药房达到规范化要求。门诊抗生素2联及以上联用处方百分比不超过20%。所有药品执行零差率销售。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全面推开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全面推开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全面推开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5.06.17•【字号】晋政办发〔2015〕59号•【施行日期】2015.06.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政医管综合规定正文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全面推开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晋政办发〔2015〕59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山西省全面推开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实施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5年6月17日山西省全面推开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实施方案为推进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解决人民群众“病有所医”问题,2012年以来,按照《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晋政办发〔2012〕57号)及其配套文件,全省83个县(市、区)分两批开展了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取得了初步成效和经验。

为全面推开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巩固和扩大改革成效,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开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5〕33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改革目标(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决策部署,在省委、省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把深化公立医院改革作为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举措,将全面推开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摆上各级党委政府的重要议事日程,以公平可及、群众受益作为改革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把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贯穿改革的全过程,深入调查研究,坚持问题导向,抓住主要矛盾,不断健全和完善切合我省实际的政策措施;更加注重改革的系统性、整体性和协同性,把握关键环节,突出工作重点,强化部门协作和分类指导,明确时间表、路线图,统筹推进医疗、医保、医药联动改革;积极探索创新,在破解改革难题和制约瓶颈方面取得实质性突破,力争尽快实现人民群众得实惠、医务人员受鼓舞、医疗事业得发展的改革整体目标。

山西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山西省卫生健康委员会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与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西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山西省卫生健康委员会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与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西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山西省卫生健康委员会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与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布日期】2022.11.19•【字号】•【施行日期】2022.11.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山西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山西省卫生健康委员会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与管理办法》的通知委机关各处(室、局):为进一步规范我委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和管理工作,提高文件质量,确保文件效力,推进依法行政,现将《山西省卫生健康委员会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与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西省卫生健康委员会2022年11月19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起草第三章合法性审核第四章决定与印发第五章备案与公布第六章清理第七章监督管理第八章附则山西省卫生健康委员会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与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本委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和管理工作,提高文件质量,确保文件效力,推进依法行政,根据《山西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与监督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行政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本委依照法定权限、程序制定并公开发布,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在本行政区域或者管理范围内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定时期内反复适用的公文。

第三条下列文件不属于规范性文件:(一)直接转发各类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级机关的规范性文件,或者将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机关的规范性文件进行简单整理、汇编形成的文件,但提出具体实施措施或者补充意见,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除外;(二)本委内部执行的人事、公文流转、财务、保密、安全、宣传、调研、外事、档案等方面的工作流程、办事指南、管理制度和任务分工的文件;(三)会议纪要;(四)以本委名义或牵头印发的不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产生影响的工作方案、实施意见等;(五)对下级行政机关发出的不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产生影响的工作部署、工作通知、监督检查、指导意见等;(六)各类请示、报告、意见和建议以及不涉及法律适用的具体事项的通知、通报、答复、批复、决定等;(七)其他不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且不具有普遍约束力和反复适用性的文件。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西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事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西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事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西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事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西省卫生厅•【公布日期】2011.03.07•【字号】晋人社厅发[2011]27号•【施行日期】2011.03.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机构与医师正文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西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事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晋人社厅发[2011]27号)各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事)局、卫生局:经省医改领导组会议审议通过,现将《山西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事制度改革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结合实际研究制定实施办法。

附件:山西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事制度改革意见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西省卫生厅二O一一年三月七日山西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事制度改革意见为进一步增强我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生机与活力,加快全省基层卫生事业发展,全面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实现为广大群众提供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医疗卫生服务的医改总体目标,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的实施意见(试行)》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指导思想、总体目标和基本原则1、指导思想: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从服务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满足人民群众卫生需求出发,以优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才资源配置、提高卫生服务质量为核心,以推行人员聘用制度、岗位管理制度、深化内部分配制度改革为重点,引入竞争机制,激发内在活力,增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自我发展能力,为加快推进全省基层医疗卫生事业改革发展提供组织保证和人才支持。

2、总体目标:在全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面推行人员聘用制度和岗位设置管理制度,基本建立起符合我省基层医疗卫生工作特点的政事职责分开、政府依法监督、单位自主用人、人员自主择业、科学分类管理、配套措施完善的人事管理体制,努力形成人员能进能出、职务能升能降、待遇能高能低、人才结构合理,有利于优秀人才脱颖而出,充满生机和活力的用人机制,实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事管理的规范化、科学化、法制化。

山西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绩效考核办法

山西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绩效考核办法

附件8:山西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绩效考核办法山西省卫生厅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为贯彻落实《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的实施意见》,充分调动基层医疗卫生人员的工作积极性,提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服务质量和效率,制定本办法.一、考核原则坚持绩效考核与社会效益挂钩,突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公益性;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考核方式和综合评价、合理量化的考核办法,以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基本医疗服务为考核重点,促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面履行职责;坚持定期考核与不定期督查相结合,建立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以及对其工作人员的两级考核体系;坚持考核结果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财政补助、工作人员收入待遇相结合。

二、考核内容(一)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考核内容.1。

乡镇卫生院的考核内容。

(1)基本医疗服务:主要考核服务数量、服务质量、医疗费用、基本药物制度、规范药房建设和药品零差率销售的执行情况。

(2)公共卫生服务:主要考核国家基本和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实施情况,应急处理、卫生监督等项工作情况。

(3)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行情况。

(4)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开展情况。

(5)人事财务管理情况。

(6)院内建设与管理。

(7)群众评价与监督。

详见《山西省乡镇卫生院绩效考核主要指标及分值表》(附表1)。

2.村卫生室的考核内容。

主要考核国家基本和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实施情况、参与公共卫生管理、合理医药、药品零差率销售、药房规范化和群众满意度等内容。

详见《山西省村卫生室绩效考核主要指标及分值表》(附表2).3。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考核内容。

(1)基本医疗服务:主要考核诊疗、护理一般常见病、多发病,体检,家庭出诊、家庭护理、家庭病床等服务数量,医疗安全、医疗工作效率、诊疗费用,药品使用、规范药房建设、基本药物制度和药品零差率销售的执行情况及群众满意度等内容.(2)公共卫生服务:主要考核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和覆盖人口、服务质量及群众满意度等内容.(3)社区服务与管理:主要考核财务管理、人员和岗位设置、双向转诊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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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山西省县级公立医院
绩效考核指导意见的通知
【法规类别】卫生机构与人员
【发文字号】晋卫医发[2015]27号
【发布部门】山西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5.07.08
【实施日期】2015.07.0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山西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山西省县级公立医院绩效考核指导意见的通知
(晋卫医发〔2015〕27号)
各市卫生计生委(卫生局):
根据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相关政策要求,为加强医院运行管理,建立绩效考核体系,推进全省县级公立医院持续健康发展,我委制定了《山西省县级公立医院绩效考核指导意见》。

现印发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山西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5年7月8日
山西省县级公立医院绩效考核指导意见
为建立科学的县级公立医院绩效考核体系,进一步改善医疗服务,提高医院服务质量、管理水平和群众就医满意度,特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
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开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5〕33号),建立健全以公益性质和运行效率为核心的县级公立医院绩效考核制度。

通过绩效考核的激励和导向作用,推动建立现代医院管理制度,持续改进医疗质量,提升服务水平,保障人民群众健康权益。

二、基本原则
(一)实事求是,客观公正。

科学制定绩效考核办法,合理确定指标,规范考核程序,确保考核结果的公信力。

(二)公益导向,有利发展。

落实深化医改总体要求,立足公益,着眼社会效益,提升服务能力和质量,促进医疗机构全面发展。

(三)综合评价,全面考核。

综合考虑质量、安全、服务、费用和满意度等多方面因素,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采取多方参与、多级赋分的方式,进行综合考核。

三、考核对象
县级公立医院。

2015年先在我省前期确定的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县(市、区)实施,重点是66个国家级试点县。

在取得经验的基础上,扩展到全省县级公立医院和市管二级公立医院。

四、考核内容
围绕医疗卫生公益性目标,重点考核功能定位、公益性职责履行、合理用药、费用控制、运行效率和社会满意度等内容。

省卫生计生委制定了县级公立医院绩效考核量化指
标(见附件),供各地参考。

五、考核实施
(一)组织领导。

各县要成立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卫生计生、编办、发改、财政、人社、物价等相关部门组成的绩效考核小组,参照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重点任务分工和效果评价指导性文件,结合卫生计生系统年度目标任务考核,科学制定绩效考核方案,切实抓好统筹协调和组织实施。

成立县级公立医院管理委员会的,应由管理委员会组织实施考核工作。

各设区的市要根据本指导意见,制定本市的具体考核办法,加强工作指导和督促检查。

(二)开展工作。

绩效考核小组要通过查阅文件资料、收集信息数据、负责人述职、现场检查、问卷调查、内部访谈等多种方法开展考核。

要动态收集各医院量化考核指标执行情况,定期组织现场评估,根据医疗服务信息数据和现场评估赋分,结合医院落实医改工作要求、完成政府指令性任务等情况,进行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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