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卫生厅办公室关于更新卫生机构(组织)分类与代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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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机构(组织)类别代码

卫生机构(组织)类别代码
A522
皮肤病医院
H211
口腔病防治所(站、中心)
A523
结核病医院
H212
精神病防治所(站、中心)
A524
麻风病医院
H213
皮肤病防治所(站、中心)
A525
职业病医院
H214
结核病防治所(站、中心)
A526
骨科医院
A527
康复医院
A528
整形外科医院
A529
美容医院
A539
其他专科医院
A6
A600
附件:之欧侯瑞魂创作
创作时间:二零二一年六月三十日
四、卫生机构(组织)类别代码
中类
小类
类别名称
中类
小类
类别名称
A1
A100
综合医院
B1
B100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A2
中医医院
B2
B200
社区卫生服务站
A210
中医(综合)医院
C1
C100
街道卫生院
A220
中医专科医院
C2
乡镇卫生院
A221
肛肠医院
C210
A513
耳鼻喉科医院
G2
G200
妇幼保健所
A514
肿瘤医院
G3
G300
妇幼保健站
A515
心血管病医院
H1
专科疾病防治院
A516
胸科医院
H111
沾染病防治院
A518
妇产(科)医院
H112
结核病防治院
A519
儿童医院
H1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3
职业病防治院
A520
精神病医院

卫生机构分类代码

卫生机构分类代码

关于发放《卫生机构(组织)分类代码证》的通知各级各类医疗机构: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青岛市卫生行业统计管理,根据市卫生局《关于发放〈卫生机构(组织)分类代码证〉的通知》精神,在全区范围内发放《卫生机构(组织)分类代码证》(以下简称《分类代码证》)。

为了使该项工作能够顺利的开展,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高度重视,严密组织,确保按时完成工作任务《分类代码证》是卫生机构的“身份证”,是卫生机构合法性、区域属性、经济属性、机构类别和分类管理类型等的标志,其相关信息更是卫生统计的基本依据和分类标准。

发放《分类代码证》,不仅能使各区市摸清区域内卫生机构状况,还能进一步甄别和确定卫生机构的真实“身份”,同时也使卫生机构自身明确其基本属性,对于加强和规范卫生统计全行业管理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各机构要提高认识,高度重视,认真搞好组织协调,安排专门科室和人员做好资料汇总及审核工作,并协调有关科(室)积极参与配合,务必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该项工作。

二、《分类代码证》发放范围及原则(一)范围:除下列二类机构外的各级各类卫生机构和卫生社会团体,均应申办《分类代码证》。

可不申办《分类代码证》的机构为:1.卫生行政机关;2.军队编制内卫生机构。

(二)原则:1.医疗机构和采供血机构按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执业机构数发放《分类代码证》;2.其它卫生机构能够提供法人单位登记证书(由民政、工商行政或机构编制管理部门发放)的,均应发放《分类代码证》。

三、《分类代码证》申报、审核流程(一)上报申报资料各级各类卫生机构依据属地原则向本区卫生局申办《分类代码证》,并递交以下资料:1.《分类代码证》申报表(详见附件1);2.医疗机构提供《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血站提供《血站执业许可证》复印件、中心血库提供《中心血库采供血许可证》复印件、单采血浆站提供《采供血浆许可证》复印件、其它卫生机构和卫生社团提供民政、工商或机构编制管理部门登记批准证书复印件;3.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卫生机构(组织)分类与代码

卫生机构(组织)分类与代码

附录1.相关标准1.1卫生机构(组织)分类与代码(WS218-2002)1.范围1)本标准规定了卫生机构(组织)的分类原则、分类、代码结构及编码方法等。

2)本标准适用于卫生行业管理、卫生机构分类、卫生统计与信息咨询、医疗机构执业许可登记等。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本标准的条文。

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T 11714 全国组织机构代码编制规则GB/T 2260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GB/T 12402 经济类型分类与代码GB/T 4754 国民经济行业分类3. 卫生机构(组织)定义卫生机构(组织)是指从卫生行政部门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从民政、工商行政、机构编制管理部门取得法人单位登记证书,为社会提供医疗保健、疾病控制、卫生监督等服务或从事医学科研、医学教育等卫生单位和卫生社会团体。

不包括卫生行政机构、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以及台湾所属卫生机构(组织)。

4. 分类原则1)分类原则参照GB/T4754和其他有关国家标准。

2)按照国内通行的经济和社会活动同质性原则划分机构类别。

3)与我国现阶段卫生机构发展状况相适应。

4)医疗机构分类参照1994年国务院第149号令发布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配套文件 -《医疗机构基本标准》。

5. 卫生机构分类卫生机构按行政区划、机构登记注册类型、卫生机构(组织)类别和机构分类管理四类属性分类。

1)行政区划和机构登记注册类型完全引用国家标准和通用统计分类。

2)卫生机构(组织)类别系卫生机构分类的主体。

卫生机构(组织)按类别分为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卫生院、门诊部(诊所、医务室、村卫生室)、急救中心(站)、采供血机构、妇幼保健院(所、站)、专科疾病防治院(所、站)、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防疫站)、卫生监督所、卫生监督检验(监测、检测)所(站)、医学科学研究机构、医学教育机构、健康教育所(站)、其他卫生机构和卫生社会团体16大类,大类下面根据需要再划分为中类和小类。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学校(机构)人员基础信息代码编制规则》的通知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学校(机构)人员基础信息代码编制规则》的通知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学校(机构)人员基础信息代码编制规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教育部•【公布日期】2013.09.18•【文号】教发厅函[2013]91号•【施行日期】2013.09.1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师队伍建设正文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学校(机构)人员基础信息代码编制规则》的通知(教发厅函[2013]9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学校(机构)人员基础信息管理,全面反映和了解学校(机构)人员基本情况,我部结合工作实际,研究制定了《学校(机构)人员基础信息代码编制规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教育部办公厅2013年9月18日学校(机构)人员基础信息代码编制规则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学校(机构)人员基础信息管理,统一编制人员身份标识,全面了解和反映学校(机构)人员基本情况,提高教育管理水平,特制定本规则。

一、适用范围本规则规定了学校(机构)人员基础信息代码的编制方法,赋予各级各类学校(机构)人员获得一个终身不变的唯一识别标识码。

本规则适用于各级各类学校(机构)人员基础信息的代码编制、信息处理和信息交换。

本规则所称学校(机构)是指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批准设立的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审批设立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备案的各级各类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

二、规范性引用文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GB/T2260);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公民身份号码(GB/11643);3.个人基本信息分类与代码(GB/T2261);4.中国各民族名称的罗马字母拼写法和代码(GB/T3304);5.数据元和交换格式信息交换日期和时间的表示法(GB/T7408);6.学校(机构)代码管理办法;7.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行业标准《教育管理信息教育管理基础代码》等七个教育管理信息系列标准。

卫生部关于修订住院病案首页的通知

卫生部关于修订住院病案首页的通知

卫生部关于修订住院病案首页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卫生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1.11.01•【文号】卫医政发[2011]84号•【施行日期】2012.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安全与血液正文卫生部关于修订住院病案首页的通知(卫医政发〔2011〕8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为进一步提高医疗机构科学化、规范化、精细化、信息化管理水平,加强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工作,完善病案管理,为付费方式改革提供技术基础,我部组织专家对2001年下发的住院病案首页进行了修订。

现印发给你们,请于2012年1月1日开始施行(可从卫生部网站下载)。

有关工作情况及时反馈我部医政司。

联系人:卫生部医政司胡瑞荣、焦雅辉电话:************传真:************E-mail:*****************附件:1.住院病案首页2.住院病案首页部分项目填写说明3.住院病案首页项目修订说明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一日附件2住院病案首页部分项目填写说明一、基本要求(一)凡本次修订的病案首页与前一版病案首页相同的项目,未就项目填写内容进行说明的,仍按照《卫生部关于修订下发住院病案首页的通知》(卫医发〔2001〕286号)执行。

(二)签名部分可由相应医师、护士、编码员手写签名或使用可靠的电子签名。

(三)凡栏目中有“□”的,应当在“□”内填写适当阿拉伯数字。

栏目中没有可填写内容的,填写“-”。

如:联系人没有电话,在电话处填写“-”。

(四)疾病编码:指患者所罹患疾病的标准编码。

目前按照全国统一的ICD-10编码执行。

(五)病案首页背面中空白部分留给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结合医院级别类别增加具体项目。

二、部分项目填写说明(一)“医疗机构”指患者住院诊疗所在的医疗机构名称,按照《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登记的机构名称填写。

组织机构代码目前按照WS218-2002卫生机构(组织)分类与代码标准填写,代码由8位本体代码、连字符和1位检验码组成。

国家人口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员人口个案管理信息系统基础数据结构与分类代码(试行)的通知

国家人口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员人口个案管理信息系统基础数据结构与分类代码(试行)的通知

国家人口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员人口个案管理信息系统基础数据结构与分类代码(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08.09.26•【文号】人口厅发[2008]59号•【施行日期】2008.09.2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计划生育正文国家人口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员人口个案管理信息系统基础数据结构与分类代码(试行)的通知(人口厅发〔2008〕5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口计生委,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口计生委:为建立全员人口个案管理信息系统,经认真调研,充分吸收各省(区、市)的实践经验,国家人口计生委制定了《全员人口个案管理信息系统基础数据结构与分类代码(试行)》,现予发布,请各地遵照执行。

《全员人口个案管理信息系统基础数据结构与分类代码(试行)》是《育龄妇女信息系统(WIS)基础数据结构与分类代码》国家标准的扩展和补充,各省(区、市)人口计生委在建立全员人口个案管理信息系统时要严格执行《全员人口个案管理信息系统基础数据结构与分类代码(试行)》的规定,统一人口个案信息库的数据结构,即:统一数据结构表名称、统一数据项(字段)名称、统一分类代码。

分类代码不符合《全员人口个案管理信息系统基础数据结构与分类代码(试行)》的要加以修改,没有的项目要尽快补充,同时可根据本地工作需要,增设必要的数据结构表、数据项(字段)和分类代码。

凡增设的内容,如已有国家标准或相关行业标准的,原则上要直接采用标准。

2002年以来,婚姻状况代码和文化程度代码国家标准发生了变化,各地要按照新的代码进行相应调整,确保全员人口个案管理信息系统中采用的是最新版本的国家标准。

《全员人口个案管理信息系统基础数据结构与分类代码(试行)》由国家人口计生委发展规划与信息司负责解释。

国家人口计生委办公厅二○○八年九月二十六日全员人口个案管理信息系统基础数据结构与分类代码(试行)一、数据结构(一)命名规则数据结构表名称和字段名称均同时使用中、英文两种格式。

卫生部关于印发《医疗卫生机构医学装备管理办法》的通知

卫生部关于印发《医疗卫生机构医学装备管理办法》的通知

卫生部关于印发《医疗卫生机构医学装备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卫生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1.03.24•【文号】卫规财发[2011]24号•【施行日期】2011.03.2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卫生部关于印发《医疗卫生机构医学装备管理办法》的通知(卫规财发[2011]2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为规范和加强医疗卫生机构医学装备管理,促进医学装备合理配置、安全与有效利用,充分发挥使用效益,保障医疗卫生事业健康发展,我部研究制定了《医疗卫生机构医学装备管理办法》。

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三月二十四日医疗卫生机构医学装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医疗卫生机构医学装备管理,促进医学装备合理配置、安全与有效利用,充分发挥使用效益,保障医疗卫生事业健康发展,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医学装备,是指医疗卫生机构中用于医疗、教学、科研、预防、保健等工作,具有卫生专业技术特征的仪器设备、器械、耗材和医学信息系统等的总称。

第三条医疗卫生机构利用各种资金来源购置、接受捐赠和调拨的医学装备,均应当按照本办法实施管理。

第四条医疗卫生机构医学装备管理应当遵循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权责一致的原则,应用信息技术等现代化管理方法,提高管理效能。

第五条卫生部主管全国医疗卫生机构医学装备管理工作,负责制订医学装备管理办法和标准并指导实施。

省级及以下卫生行政部门依据国家管理办法和标准,负责本地区医疗卫生机构医学装备管理、监督和指导工作。

第六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加强医学工程学科建设,注重医学装备管理人才培养,建设专业化、职业化人才队伍,提高医学装备管理能力和应用技术水平。

第二章机构与职责第七条医疗卫生机构的医学装备管理实行机构领导、医学装备管理部门和使用部门三级管理制度。

第八条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和县级及以上其他卫生机构应当设置专门的医学装备管理部门,由主管领导直接负责,并依据机构规模、管理任务配备数量适宜的专业技术人员。

上海市卫生局关于《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更新组织机构分类代码的通知

上海市卫生局关于《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更新组织机构分类代码的通知

上海市卫生局关于《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更新组织机构分类代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卫生局•【公布日期】2007.08.27•【字号】•【施行日期】2007.08.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政医管正文上海市卫生局关于《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更新组织机构分类代码的通知各区县卫生局、浦东新区社发局:根据卫生部《卫生机构(组织)分类与代码》( WS218-2002)的要求,本市医疗机构代码执行新的22位编码标准,卫生行政部门核发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代码作相应更新,由原来的18位更新为22位。

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分类代码更新范围按《上海市医疗机构管理办法》规定取得独立《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本市各级各类医疗机构。

二、编码部门和编码操作流程根据卫生部分类代码的编码特点和要求,上海市卫生局信息中心为全市医疗机构分类代码编码的唯一机构。

(一)已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医疗机构的代码更新。

已经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执业的单位,我局已经统一进行了分类代码编码,各单位22位分类代码已经确定,目前本市大部分医疗机构的《卫生机构(组织)分类代码证》已经下发,少数单位尚未领取。

已编码的医疗机构数据库由我局信息中心按市、区分类后按注册登记权限下发给各区县卫生行政部门。

各区县卫生行政部门根据下发的数据库代码信息进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编码的更新,同时对照数据库信息通知尚未领取《卫生机构(组织)分类代码证》的单位补领代码证。

此项工作应于2007年10月30日前完成。

另:《卫生机构(组织)分类代码证》有效期为5年,请各区县卫生行政部门将代码证已到期的单位资料收齐交由我局信息中心审核后重新核发新证。

(二)新设置医疗机构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代码编码。

鉴于卫生行政部门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在先,技术监督部门核发《组织机构代码证》在后的顺序,结合卫生部分类编码的规则和指导意见,本市医疗机构的分类代码由卫生行政部门先赋予临时组织机构代码(编码范围在PDY00001-PDY99999之间)予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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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卫生厅办公室关于更新卫生机构(组织)分类与代码的
通知
【法规类别】卫生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晋卫办医[2006]6号
【发布部门】山西省卫生厅
【发布日期】2006.03.15
【实施日期】2006.03.1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山西省卫生厅办公室关于更新卫生机构(组织)分类与代码的通知
(晋卫办医[2006]6号)
各市卫生局、厅直各单位:
按照卫生部的布置,根据省卫生厅《关于执行卫生机构(组织)分类与代码国家卫生行业标准的通知》(晋卫[2002]15号)要求,从2006年3月起开始对全省卫生机构(组织)分类与代码进行更新,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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