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卫生厅关于对乡村医生进行考核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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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乡村医生管理考核制度

2024年乡村医生管理考核制度

2024年乡村医生管理考核制度引言:作为乡村医生管理者,建立科学合理的考核制度对于提高乡村医生的工作积极性、提升业务水平、推动乡村医疗工作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乡村医生管理的目标、考核指标、考核周期、考核方式等方面进行详细介绍,力求建立起一套全面、科学、公正的乡村医生管理考核制度。

一、乡村医生管理的目标1. 提高乡村医生的工作积极性和责任心,增强其对乡村医疗事业的兴趣和使命感。

2. 促进乡村医生的专业知识和技能的提高,不断提升其业务水平。

3. 推动乡村医疗工作的发展,促进医疗资源的合理利用,提高乡村居民的健康水平。

二、考核指标1. 服务质量:包括门诊等待时间、患者满意度、医疗安全等。

2. 专业知识与技能:包括医学知识掌握、疾病诊断与治疗水平、急救能力等。

3. 医疗管理能力:包括诊间管理、病历管理、医疗设备使用与维护等。

4. 科学研究与学习:包括参与科研课题、学习进修情况等。

5. 公共卫生防控工作:包括传染病防控、健康教育、老年健康等方面的工作开展情况。

三、考核周期考核周期一般为一年,具体时间根据实际情况而定。

考核周期的确定需要考虑到乡村医生的工作特点和医疗服务的实际需求,避免过于频繁或者过于稀疏的考核。

四、考核方式考核方式可以综合运用定性和定量相结合的方法,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综合评价:由专业考评组根据乡村医生的工作情况进行全面评价,主要考察乡村医生的工作态度、患者满意度、各项工作指标的完成情况等。

评价结果作为考核的重要依据。

2. 业务水平考核:通过组织开展病例讨论、技能比武等方式对乡村医生的专业知识和技能进行考核,以评估乡村医生在临床实践中的实际能力。

3. 考核实操:通过乡村医生的日常工作实操情况进行考核,例如急救技能演练、医疗设备操作、病历书写等方面,以评估其具体操作能力。

4. 自评与同行互评:乡村医生可以自行进行自评,对自身工作进行分析和总结,同时也可以邀请同行对自己的工作进行评价,以提高互相学习和进步的机会。

山西省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山西省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山西省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医师执业管理,规范医师执业行为,提高医师素质,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卫生部《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医师定期考核是指在本省范围内,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的机构或组织按照医师执业标准对医师的业务水平、工作成绩和职业道德进行的考核。

第三条依法取得医师资格,经注册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及采供血机构中执业的医师,其定期考核适用本细则。

第四条医师定期考核应当坚持客观、科学、公平、公正、公开原则。

第五条医师定期考核分为执业医师考核和执业助理医师考核。

考核类别分为临床、中医(包括中医、民族医、中西医结合)、口腔和公共卫生。

医师定期考核每两年为一个周期,考核工作应在考核周期的第一年度开始,至下一年度2月底前结束,提前考核时间由考核机构确定。

第六条省卫生厅主管全省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其负责注册的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工作。

第二章考核机构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委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或者医疗卫生行业、学术组织(以下统称考核机构)承担医师定期考核工作:(一)设有100张以上床位的医疗机构(包括:设有50张以上床位的中医、中西医结合医疗机构);(二)医师人数在50人以上的预防、保健机构;(三)具有健全组织机构的医疗卫生行业、学术组织。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公布受委托的考核机构名单,并逐级上报至省卫生厅备案。

第八条设有床位在100张以下的医疗机构及医师人数在50人以下的预防、保健机构及采供血机构,其医师的定期考核工作由县级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相关机构或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统一指定考核机构进行。

第九条考核机构负责医师定期考核的组织、实施和考核结果评定,并向委托其承担考核任务的卫生行政部门报告考核工作情况及医师考核结果。

卫生部关于印发《乡村医生考核办法》的通知

卫生部关于印发《乡村医生考核办法》的通知

卫生部关于印发《乡村医生考核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卫生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8.08.01•【文号】卫农卫发[2008]43号•【施行日期】2008.08.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安全与血液正文卫生部关于印发《乡村医生考核办法》的通知(卫农卫发〔2008〕4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为加强乡村医生从业管理,规范乡村医生考核,提高乡村医生队伍素质,更好地为广大农民健康服务,根据《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我部组织制定了《乡村医生考核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卫生部二○○八年八月一日乡村医生考核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乡村医生从业管理,规范乡村医生考核,提高乡村医生队伍素质,更好地为广大农民健康服务,根据《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乡村医生考核,是指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按照《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对乡村医生从业情况定期进行的考核。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依法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在村医疗卫生机构执业的乡村医生。

第四条考核应当坚持科学、公平、公正、公开原则。

第五条对乡村医生的考核,每2年组织一次。

第六条卫生部负责全国乡村医生考核工作。

省级和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乡村医生考核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乡村医生考核的组织工作。

第二章考核机构第七条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成立乡村医生考核委员会,负责乡村医生考核的具体实施工作。

第八条考核委员会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县、乡医疗卫生机构的卫生管理及卫生技术人员组成。

考核委员会可在乡镇卫生院设立考核小组,具体负责本辖区内乡村医生的考核工作。

第九条考核委员会应当制定考核工作制度和考核工作方案,保证考核工作规范进行。

第三章考核内容第十条乡村医生考核包括业务考评和职业道德评定两方面内容。

第十一条业务考评主要包括:(一)工作任务完成情况;(二)业务水平;(三)学习培训情况;(四)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内容。

山西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山西省县级公立医院绩效考核

山西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山西省县级公立医院绩效考核

山西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山西省县级公立医院绩效考核指导意见的通知【法规类别】卫生机构与人员【发文字号】晋卫医发[2015]27号【发布部门】山西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发布日期】2015.07.08【实施日期】2015.07.0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山西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山西省县级公立医院绩效考核指导意见的通知(晋卫医发〔2015〕27号)各市卫生计生委(卫生局):根据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相关政策要求,为加强医院运行管理,建立绩效考核体系,推进全省县级公立医院持续健康发展,我委制定了《山西省县级公立医院绩效考核指导意见》。

现印发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山西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2015年7月8日山西省县级公立医院绩效考核指导意见为建立科学的县级公立医院绩效考核体系,进一步改善医疗服务,提高医院服务质量、管理水平和群众就医满意度,特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开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5〕33号),建立健全以公益性质和运行效率为核心的县级公立医院绩效考核制度。

通过绩效考核的激励和导向作用,推动建立现代医院管理制度,持续改进医疗质量,提升服务水平,保障人民群众健康权益。

二、基本原则(一)实事求是,客观公正。

科学制定绩效考核办法,合理确定指标,规范考核程序,确保考核结果的公信力。

(二)公益导向,有利发展。

落实深化医改总体要求,立足公益,着眼社会效益,提升服务能力和质量,促进医疗机构全面发展。

(三)综合评价,全面考核。

综合考虑质量、安全、服务、费用和满意度等多方面因素,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采取多方参与、多级赋分的方式,进行综合考核。

三、考核对象县级公立医院。

2015年先在我省前期确定的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县(市、区)实施,重点是66个国家级试点县。

在取得经验的基础上,扩展到全省县级公立医院和市管二级公立医院。

山西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山西省卫生健康委员会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与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西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山西省卫生健康委员会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与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西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山西省卫生健康委员会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与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布日期】2022.11.19•【字号】•【施行日期】2022.11.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山西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山西省卫生健康委员会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与管理办法》的通知委机关各处(室、局):为进一步规范我委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和管理工作,提高文件质量,确保文件效力,推进依法行政,现将《山西省卫生健康委员会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与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西省卫生健康委员会2022年11月19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起草第三章合法性审核第四章决定与印发第五章备案与公布第六章清理第七章监督管理第八章附则山西省卫生健康委员会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与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本委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和管理工作,提高文件质量,确保文件效力,推进依法行政,根据《山西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与监督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行政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本委依照法定权限、程序制定并公开发布,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在本行政区域或者管理范围内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定时期内反复适用的公文。

第三条下列文件不属于规范性文件:(一)直接转发各类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级机关的规范性文件,或者将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机关的规范性文件进行简单整理、汇编形成的文件,但提出具体实施措施或者补充意见,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除外;(二)本委内部执行的人事、公文流转、财务、保密、安全、宣传、调研、外事、档案等方面的工作流程、办事指南、管理制度和任务分工的文件;(三)会议纪要;(四)以本委名义或牵头印发的不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产生影响的工作方案、实施意见等;(五)对下级行政机关发出的不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产生影响的工作部署、工作通知、监督检查、指导意见等;(六)各类请示、报告、意见和建议以及不涉及法律适用的具体事项的通知、通报、答复、批复、决定等;(七)其他不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且不具有普遍约束力和反复适用性的文件。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西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事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西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事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西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事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西省卫生厅•【公布日期】2011.03.07•【字号】晋人社厅发[2011]27号•【施行日期】2011.03.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机构与医师正文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西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事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晋人社厅发[2011]27号)各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事)局、卫生局:经省医改领导组会议审议通过,现将《山西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事制度改革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结合实际研究制定实施办法。

附件:山西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事制度改革意见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西省卫生厅二O一一年三月七日山西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事制度改革意见为进一步增强我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生机与活力,加快全省基层卫生事业发展,全面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实现为广大群众提供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医疗卫生服务的医改总体目标,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的实施意见(试行)》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指导思想、总体目标和基本原则1、指导思想: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从服务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满足人民群众卫生需求出发,以优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才资源配置、提高卫生服务质量为核心,以推行人员聘用制度、岗位管理制度、深化内部分配制度改革为重点,引入竞争机制,激发内在活力,增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自我发展能力,为加快推进全省基层医疗卫生事业改革发展提供组织保证和人才支持。

2、总体目标:在全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面推行人员聘用制度和岗位设置管理制度,基本建立起符合我省基层医疗卫生工作特点的政事职责分开、政府依法监督、单位自主用人、人员自主择业、科学分类管理、配套措施完善的人事管理体制,努力形成人员能进能出、职务能升能降、待遇能高能低、人才结构合理,有利于优秀人才脱颖而出,充满生机和活力的用人机制,实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事管理的规范化、科学化、法制化。

乡村医生聘用实施细则.doc

乡村医生聘用实施细则.doc

乡村医生聘用实施细则乡村医生作为具有专业知识的乡村精英,他们在发展之初承担着健康信息的传播工作,为乡村健康传播做出了重要贡献,并成为我国乡村健康传播中重要的意见领袖。

下文是乡村医生聘用实施细则,欢迎阅读!乡村医生聘用实施细则一为进一步加快全区农村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提高对农村广大居民的公共卫生服务和基本医疗服务水平,优化村医队伍结构,彻底打通医疗卫生服务最后一公里,按照《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基层医疗卫生体制综合改革的实施意见》《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决定公开聘用52名医学类高校毕业生,充实农村医疗卫生队伍。

一、聘用范围及条件1、医学类专业专科毕业及以上学历。

2、年龄在35周岁以下(1981年1月1日以后出生),朔州市户籍。

3、拥护党的方针政策,模范遵守公民道德规范和医师职业道德规范;热爱农村医疗卫生事业,自觉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规定的义务;无违纪违法行为。

4、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二、聘用程序1、发布聘用公告,公布报名条件、组织报名、资格审查、组织考试、确定聘用、公示,签订聘用协议。

2、招聘工作在区卫计局统一领导下,由聘用领导组具体组织实施。

3、招聘工作委托第三方负责组织报名、资格审查和考试等工作。

三、聘用办法1、发布聘用公告在朔城区人事人才网及相关媒体公布。

2,、公开报名⑴采取现场报名的方式。

报名时提交身份证、户口簿、毕业证的原件、复印件及《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取得执业医师资格证者提交原件、复印件;近期免冠2寸白底照片4张,报名费60元。

⑵报名时间、地点以公告为准。

3、资格审查在聘用领导组统一领导下,按照本方案规定的报名条件进行资格审查。

4、组织考试试题总分为100分。

试题内容为医学公共基础知识和卫生法律法规、公共卫生管理等。

考试方式为闭卷考试,考试时长为0分钟。

整个考试过程严格按照事业单位新进人员考试程序组织进行。

考试命题、制卷、阅卷、登分工作全部聘请有资质的机构进行。

山西省卫生厅关于规范乡村卫生机构名称、科室设置及达标挂牌的通知

山西省卫生厅关于规范乡村卫生机构名称、科室设置及达标挂牌的通知

山西省卫生厅关于规范乡村卫生机构名称、科室设置及达标挂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卫生厅•【公布日期】2007.06.29•【字号】晋卫农卫[2007]3号•【施行日期】2007.06.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山西省卫生厅关于规范乡村卫生机构名称、科室设置及达标挂牌的通知(晋卫农卫〔2007〕3号)各市卫生局:为进一步在农村卫生机构达标建设过程中加强对全省乡、村两级卫生机构的管理,规范机构名称、科室设置和挂牌,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规范乡、村卫生机构冠名按照省卫生厅、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财政厅和省人事厅联合下发的《关于印发乡(镇)卫生院设置规划的通知》(晋卫〔2006〕61号)和省卫生厅下发的《山西省村级卫生机构建设与管理工作规范》(晋卫农卫〔2006〕3号)的要求,以县为单位,对辖区内乡(镇)卫生院(含分院和社区卫生服务站)和村卫生所进行规范命名并挂牌。

乡(镇)卫生院原则上不得悬挂其他名称牌匾。

如确需增加第二名称,应当由乡镇卫生院申请,经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批并报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未经批准不应擅自增挂其他名称牌匾。

二、规范乡(镇)卫生院内部科室设置各县卫生局应按照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农村医疗卫生机构达标建设评审标准的通知》(晋卫农卫〔2006〕7号)要求,结合乡(镇)卫生院的功能定位及基本配置标准,指导和监督乡(镇)卫生院合理设置科室,力求科学、实用、便民、利民。

优先保证公共卫生、基本医疗和急诊急救科室设置,功能相近的科室可合并设置,但接诊传染性疾病的科室要独立设置,避免医源性交叉感染。

各市卫生局在开展乡(镇)卫生院达标建设评审时,应对科室设置及工作情况进行重点指导和检查,规范运行和管理。

三、为评审达标的乡村卫生机构统一制发牌匾截至去年底,全省通过评审达标的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所(室)分别占到57.1%和4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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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卫生厅关于对乡村医生进行
考核的通知
晋卫办农卫〔2009〕6号
各市卫生局:
为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提高乡村医生队伍素质,更好地为广大农民健康服务,根据国务院《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和卫生部《乡村医生考核办法》,省卫生厅决定在全省开展乡村医生考核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考核对象
依法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或执业助理医师以上证书,在村卫生室(所)执业的从业人员。

二、考核内容
(一)工作任务完成情况。

主要指乡村医生在日常工作中从事的基本医疗、公共卫生服务、政府指定的特殊任务和公共卫生突发事件完成处理情况。

(二)学习培训情况。

主要指参加乡村医生例会以及乡村医生培训情况。

(三)业务水平考核。

主要考核实践技能和理论水平。

(四)职业道德评定主要包括医德医风情况。

通过对村民发放问卷调查和根据乡镇卫生院对其综合评价。

三、考核要求
1.各县(市、区)要加强对乡村医生考核工作的领导,成立乡村医生考核委员会并制定具体的考核方案,确保考核工作有序开展。

各市卫生局要加强对乡村医生考核工作的指导,督促各县(市、区)严格按照规定完成考核工作,保证考核质量。

2.各县(市、区)要在6月底前,按照卫生部《乡村医生考核办法》所规定的程序和内容,完成考核及结果登记,并将《乡村医生考核结果登记表》逐级报省卫生厅农卫处备案。

根据《乡村医生考核办法》,今年进行第一次考核,乡村医生再注册工作要在此基础上进行。

今后每两年组织一次,并作为其执业资质存续、解除和上岗的依据。

附件:1.乡村医生考核办法
2.乡村医生考核结果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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