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预防接种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晋卫[2014]38号
卫生院开展预防接种规范管理专项活动自查报告3篇_自查报告_

卫生院开展预防接种规范管理专项活动自查报告3篇近日,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下发关于开展预防接种规范管理专项活动的通知,要求强化预防接种规范管理。
通知强调,接种单位不允许张贴、播放或变相协助疫苗生产企业、批发企业进行产品广告宣传,严禁将治疗性生物制品作为疫苗向群众推介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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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院开展预防接种规范管理专项活动自查报告篇一:xx年是预防接种规范管理年。
为做好规范年管理活动,不断提升全乡免疫规划工作质量和服务水平,根据《《XX市预防接种规范管理年》》要求,为不断提升全乡免疫规划工作质量和服务水平,巩固人群免疫屏障,努力降低疫苗针对传染病发病率,现将自查情况报告如下:一、自查情况1、加强接种管理,规范接种服务按照《x省预防接种单位管理办法(试行)》加强预防接种单位和人员准入管理,对辖区内接种单位进行统一规划,对从事接种工作的医务人员进行培训、考核、合格后核发接种人员资格证,无接种资质人员不得从事预防接种工作。
要求接种单位严格按照免疫程序、疫苗使用指导原则和接种方案的要求规范实施接种,在实施疫苗接种前先告知受种者或其监护人所接种疫苗的品种、作用、禁忌、不良反应、注意事项等,告知一类苗免费政策,二类苗知情、自愿的前提下,不以任何理由强迫接种二类疫苗,不撤擅自用二类疫苗替代一类疫苗,不擅自开展群体性疫苗接种。
2、加强疫苗管理和冷链运转县级疾控机构和接种单位能按照国家疫苗储存、运输管理规范,做好疫苗出入库登记,保障疫苗储存、运输和使用各个环节的冷链运转,保证疫苗质量。
指定专人对疫苗的管理,建立健全相关工作制度,建立真实、完整的购进、接收、分发、供应等记录,妥善处理好报废疫苗。
县卫生局加大监督管理,对疾控机构和接种单位一类疫苗分发和二类疫苗购买的情况进行督查。
县疾控机构和接种单位依照《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制订二类疫苗使用计划,实行统一采购,并做好疫苗生产、疫苗批发企业的资质查验,索取疫苗批号合格证明等工作。
山西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预防接种工

山西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预防接种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法规类别】卫生防疫检疫【发文字号】晋卫[2014]38号【发布部门】山西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发布日期】2014.06.16【实施日期】2014.06.16【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山西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预防接种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晋卫〔2014〕38号)各市卫生局,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为进一步加强预防接种工作,提高工作质量,我委制定了《关于进一步规范预防接种工作的意见》,经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查同意,现印发全省执行。
山西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2014年6月16日关于进一步规范预防接种工作的意见为进一步加强预防接种工作,提高全省预防接种工作质量、确保接种安全和国家免疫规划任务的落实,努力做好疫苗针对传染病的预防工作,切实保障全省儿童身体健康,现就进一步规范全省预防接种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经费保障(一)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免疫规划的组织领导,进一步完善“政府主导、部门配合、社会参与、齐抓共管”长效工作机制,全面落实预防接种工作。
要把预防接种作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首要任务,优先实施,重点保障。
(二)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使用基本公共卫生经费对承担免疫规划疫苗接种任务的单位或个人给予补助,补助标准不低于5元/针次,边远山区、交通不便的地方要进一步提高补助标准,具体补助标准和办法以县为单位制定,并逐级备案。
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开展预防接种技术指导、人员培训、绩效考核、监测评估、疫苗运送等工作运转经费,按照辖区服务人口人均不低于1元的标准,由卫生行政部门商同级财政部门统筹安排。
二、进一步规范预防接种管理(三)严格执行疫苗接种单位和接种人员资质认证制度。
预防接种单位和接种人员必须具备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资质证书。
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要根据辖区居民分。
山西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协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山西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协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17.06.19•【字号】晋卫科教发〔2017〕5号•【施行日期】2017.06.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机构与医师正文山西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协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晋卫科教发〔2017〕5号各市卫生计生委、委直属各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7部门《关于建立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卫科教发〔2013〕56号),规范我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实施与管理工作,我委组织制定了《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协同管理办法(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山西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委2017年6月19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联合要求第三章组织管理第四章培训管理第五章保障措施第六章附则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协同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家卫生计生委、中央编办等七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建立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卫科教发〔2013〕56号)和《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卫科教发〔2014〕49号)等文件精神,根据《山西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晋卫科教发〔2014〕38号)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以下简称住培基地)建设坚持合理布局、满足需求,强强联合、同质培训的原则,实现优质资源共享,以国家级住培基地为主体,协同基地为补充,努力构建分布合理、专业齐全、管理统一、水平同质,能基本满足我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高水平、全覆盖要求的基地网络。
第三条国家级住培基地是指由国家卫生计生委认可公布的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
协同基地主要从三级甲等基本符合国家培训基地标准要求的专科医院中遴选。
山西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山西省卫生健康委员会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与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西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山西省卫生健康委员会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与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布日期】2022.11.19•【字号】•【施行日期】2022.11.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山西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山西省卫生健康委员会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与管理办法》的通知委机关各处(室、局):为进一步规范我委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和管理工作,提高文件质量,确保文件效力,推进依法行政,现将《山西省卫生健康委员会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与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西省卫生健康委员会2022年11月19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起草第三章合法性审核第四章决定与印发第五章备案与公布第六章清理第七章监督管理第八章附则山西省卫生健康委员会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与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本委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和管理工作,提高文件质量,确保文件效力,推进依法行政,根据《山西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与监督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行政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本委依照法定权限、程序制定并公开发布,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在本行政区域或者管理范围内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定时期内反复适用的公文。
第三条下列文件不属于规范性文件:(一)直接转发各类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级机关的规范性文件,或者将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机关的规范性文件进行简单整理、汇编形成的文件,但提出具体实施措施或者补充意见,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除外;(二)本委内部执行的人事、公文流转、财务、保密、安全、宣传、调研、外事、档案等方面的工作流程、办事指南、管理制度和任务分工的文件;(三)会议纪要;(四)以本委名义或牵头印发的不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产生影响的工作方案、实施意见等;(五)对下级行政机关发出的不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产生影响的工作部署、工作通知、监督检查、指导意见等;(六)各类请示、报告、意见和建议以及不涉及法律适用的具体事项的通知、通报、答复、批复、决定等;(七)其他不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且不具有普遍约束力和反复适用性的文件。
山西省托幼机构和各级各类学校查验接种方案(省疾控修改稿20151008)

全省托幼机构、学校预防接种证查验和疫苗补种工作方案为进一步规范入托、入学预防接种查验工作,提高在校(园)学生疫苗接种率,降低托幼机构和学校疫苗针对传染病的发生和传播风险,根据现阶段扩大国家免疫规划要求,制订本方案。
一、目的规范接种证查验工作,提高在园儿童和在校学生免疫规划疫苗接种水平,有效预防控制托幼机构和学校疫苗针对传染病的流行。
二、查验单位和对象(一)查验单位各县(市、区)辖区内托幼机构、小学,以及初中、高中、大中专院校(以下简称初中以上学校)。
(二)查验对象所有新入托、入学的儿童和学生;托幼机构、学校开学后接收的转学、插班儿童和学生。
三、查验内容根据扩大国家免疫规划疫苗的免疫程序(附件1)和查验对象实际年龄,确定需查验的疫苗种类和接种剂次数。
(一)托幼机构和小学查验内容包括乙肝疫苗、卡介苗、脊灰疫苗、百白破疫苗、白破疫苗、含麻疹成分疫苗、乙脑疫苗、A群流脑疫苗、甲肝疫苗、A+C群流脑疫苗等免疫规划疫苗的接种情况和预防接种证持证情况。
其中含麻疹成分疫苗包括麻风疫苗、麻腮风疫苗、麻腮疫苗和麻疹疫苗。
不同年龄入托、入学及转学儿童需查验的疫苗和接种剂次数见表1。
表1:入托、入学及转学儿童需查验的疫苗和接种剂次数(二)初中以上学校查验含麻疹成分疫苗(包括麻疹、麻风、麻腮、麻风腮疫苗)、乙肝疫苗和甲肝疫苗接种情况。
此阶段学生含麻疹成分疫苗应完成2剂次,乙肝疫苗应完成3剂次,甲肝疫苗应该完成1剂次。
四、查验补种流程(一)查验通知1.托幼机构、小学和初中以上学校每年通过新生入托、入学招生简章或报名须知,通知入托、入学儿童和学生须查验预防接种证或相关证明。
2.托幼机构、小学新生报名时,应携带以下资料:①儿童预防接种证;②接种单位出具的“预防接种情况审核报告”(以下简称报告单,见附件2)。
初中以上学校新生报名时,应携带以下资料:预防接种证或接种单位出具的报告单。
(二)接种单位审核1.根据入托、入学类型和查验对象年龄,参照扩大国家免疫规划疫苗的免疫程序,审核儿童预防接种证、儿童预防接种卡或儿童预防接种个案信息资料。
山西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基本标准的通知-

山西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基本标准的通知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06.08.28施行日期2006.08.28文号主题类别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正文:---------------------------------------------------------------------------------------------------------------------------------------------------- 山西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基本标准的通知各市卫生局、厅直医疗机构: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指导意见》,根据卫生部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制定的《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基本标准》、《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站基本标准》(卫医发〔2006〕240号),结合我省实际,省卫生厅制定了山西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基本标准,现将《山西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基本标准》、《山西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站基本标准》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1山西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基本标准2山西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站基本标准山西省卫生厅二OO六年八月二十八日附件1:山西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基本标准一、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供社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社区基本医疗服务。
二、基本要求:(一)符合当地《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规划》,得到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准入,持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从事社区卫生服务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具备法定的执业资格。
(二)为独立的法人机构。
(三)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机构。
三、床位根据服务范围和人口合理配置。
至少设日间观察床5张;根据当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可设一定数量的以护理康复为主要功能的病床,但不得超过50张。
四、科室设置至少设有以下科室:(一)临床科室:全科诊室、中医诊室、康复治疗室、抢救室、预检分诊室(台)。
山西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新生儿疾病筛查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西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新生儿疾病筛查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布日期】2021.02.03•【字号】晋卫妇幼发〔2021〕4号•【施行日期】2021.03.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妇幼健康正文山西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新生儿疾病筛查管理办法》的通知晋卫妇幼发〔2021〕4号各市卫生健康委,委直有关医疗机构:为进一步规范全省新生儿疾病筛查监督管理,提高筛查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新生儿疾病筛查管理办法》和《新生儿疾病筛查技术规范》,结合我省实际,省卫生健康委制定了《新生儿疾病筛查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西省卫生健康委员会2021年2月3日新生儿疾病筛查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全省新生儿疾病筛查监督管理,提高筛查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新生儿疾病筛查管理办法》和《新生儿疾病筛查技术规范》,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全面实施新生儿疾病筛查。
全省新生儿疾病筛查病种包括先天性甲状腺功能减低症、苯丙酮尿症等新生儿遗传代谢病和听力障碍。
有条件的地区可以开展先天性肾上腺皮质增生症、葡萄糖-6-磷酸脱氢酶缺乏症等疾病筛查,以及遗传性耳聋基因筛查或应用串联质谱等先进技术开展遗传代谢病筛查,并报省卫生健康委备案。
应用串联质谱技术开展多种遗传代谢性疾病筛查的,纳入新生儿遗传代谢病筛查管理,原则上在省、市两级新生儿遗传代谢病筛查中心开展,不得擅自外送至不具备资质的机构进行检测。
第三条新生儿疾病筛查应遵循自愿和知情选择原则。
第二章组织与职责第四条各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新生儿疾病筛查工作的监督管理、网络建设,并成立专家团队。
新生儿疾病筛查网络包括新生儿遗传代谢病筛查网络和新生儿听力筛查网络。
新生儿遗传代谢病筛查网络由省、市两级新生儿遗传代谢病筛查中心、市县级管理机构和各采血机构组成;新生儿听力筛查网络由省、市、县新生儿听力筛查管理中心、听力诊治机构和各听力筛查机构组成。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加强预防接种工作规范管理的通知-国卫办疾控发〔2016〕26号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加强预防接种工作规范管理的通知正文:----------------------------------------------------------------------------------------------------------------------------------------------------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加强预防接种工作规范管理的通知国卫办疾控发〔2016〕2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预防接种工作是预防、控制乃至消灭传染病最经济、安全和有效手段,是我国贯彻落实“预防为主”卫生工作方针成效最显著、影响最广泛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我国自开展预防接种工作以来,有效控制以致消除、消灭了一些严重危害人民健康的传染病。
但是,近期个别地区暴露出的问题,提示预防接种工作管理亟待规范加强。
近期,国务院公布了新修订的《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条例》。
为进一步规范基层预防接种工作,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合理规划预防接种服务模式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人口密度、服务半径、地理条件和医疗卫生资源配置等情况,合理规划和设置接种单位。
原则上,城镇每个街道至少应当设置1个预防接种门诊,服务半径不超过5公里;在农村地区实行以乡镇为单位集中接种模式,农村每个乡镇至少应当设置1个预防接种门诊,服务半径不超过10公里。
服务半径超过以上标准的地区,应当根据情况增设预防接种门诊或者接种点。
交通不便的边远山区、牧区、海岛地区,通过加强乡镇卫生院流动服务,或在保证服务质量前提下设置村级接种点,采取定点与入户巡回相结合的方式,提高预防接种的可及性。
新建城区、居民区、开发区应当及时增设接种单位。
二、统筹安排预防接种服务周期城镇地区预防接种门诊应当尽量采取日接种服务方式,农村地区预防接种门诊应当采取日、周接种方式,有条件的地区应当根据服务需求,在周末提供半天接种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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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预防接种工作的
意见》的通知
正文:
---------------------------------------------------------------------------------------------------------------------------------------------------- 山西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预防接种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晋卫〔2014〕38号)
各市卫生局,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为进一步加强预防接种工作,提高工作质量,我委制定了《关于进一步规范预防接种工作的意见》,经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查同意,现印发全省执行。
山西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4年6月16日
关于进一步规范预防接种工作的意见
为进一步加强预防接种工作,提高全省预防接种工作质量、确保接种安全和国家免疫规划任务的落实,努力做好疫苗针对传染病的预防工作,切实保障全省儿童身体健康,现就进一步规范全省预防接种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经费保障
(一)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免疫规划的组织领导,进一步完善“政府主导、部门配合、社会参与、齐抓共管”长效工作机制,全面落实预防接种工作。
要把预防接种作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首要任务,优先实施,重点保障。
(二)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使用基本公共卫生经费对承担免疫规划疫苗接种任务的单位或个人给予补助,补助标准不低于5元/针次,边远山区、交通不便的地方要进一步提高补助标准,具体补助标准和办法以县为单位制定,并逐级备案。
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开展预防接种技术指导、人员培训、绩效考核、监测评估、疫苗运送等工作运转经费,按照辖区服务人口人均不低于1元的标准,由卫生行政部门商同级财政部门统筹安排。
二、进一步规范预防接种管理
(三)严格执行疫苗接种单位和接种人员资质认证制度。
预防接种单位和接种人员必须具备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资质证书。
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要根据辖区居民分布特点,以偏远乡镇、流动人口聚集地为重点,合理布局预防接种点,严格预防接种单位的验收和审核。
各预防接种单位必须明确划分疫苗储存、接种和留观区域。
严格对预防接种人员进行技术培训,定期考核,持证上岗。
(四)严格预防接种告知制度。
预防接种人员应在每次接种前询问儿童健康状况,告知疫苗接种适应征、禁忌征、不良反应等。
从2014年起,全省要进一步强化儿童预防接种告知制度,统一规范儿童预防接种告知书格式(格式模版见附件1)。
接种单位接种人员在接种前应让儿童家长或监护人仔细阅读告知书,并在告知书上签字。
告知书由预防接种单位保存,期限不少于2年。
告知书由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或疾控中心按规定使用基本公共卫生经费统一印刷,免费发放到各预防接种单位。
(五)严格技术操作规范。
各接种单位要严格执行原卫生部《预防接种工作规范》的程序和操作规范,依法科学开展预防接种工作,确保安全有效接种。
接种两种减毒活疫苗应同时接种,或至少间隔28天。
严格执行接种后留观30分钟的制度,发现异常,立即处置。
对漏种疫苗儿童要按照免疫程序及时补种。
(六)严格疫苗储存和运输管理。
疾控机构、预防接种单位在疫苗储存和运输过程中要严格执行《疫苗储存和运输管理规范》,保证冷链系统正常运转。
冷冻设备温度应保持在-20℃以下,冷藏设备温度应保持在2-8℃,并如实做好冷链设备温度记录。
疾控机构和预防接种单位在接收疫苗时要索取疫苗运输设备、运输时间、运输过程温度记录等相关资料,留存备查。
(七)严格疫苗使用登记管理制度。
疾控机构和预防接种单位要建立真实、完整的疫苗管理档案,做好疫苗进、出库和使用记录,并及时登记入帐,做到日清月结,库存与账目相符,登记内容完整。
要以市为单位建立疫苗调配制度,定期清查库存疫苗,优先调整使用近效期疫苗,避免疫苗过期浪费。
严禁储存和使用过期疫苗。
(八)严格过期疫苗集中销毁制度。
预防接种单位对过期疫苗要隔离存放,并作出明显标识,避免误拿、误用;并及时登记造册,统一送交县级疾控中心处理。
县级疾控中心要按照《疫苗储存和运输管理规范》、《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及时将过期疫苗交属地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集中销毁,不具备条件的地方要按照规定自行销毁。
要做好过期疫苗销毁时间、地点及监销人等相关信息记录,并留存备查。
三、规范开展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监测和调查诊断
(九)医疗机构、疾控机构、预防接种单位要严格按照全国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监测方案要求开展监测工作,发现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后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及时向受种者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药品监管部门报告;出现怀疑与预防接种有关的死亡病例、严重残疾、群体性及对社会有重大影响情况的要在2小时内报告。
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省卫生计生委授权,不得发布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信息。
(十)规范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处置。
从2014年开始,在全省统一调查诊断流程、统一报告书写格式、统一结论告知时限、统一报告备案制度。
疾控机构要及时核实信息,按照我委制定的调查诊断流程和调查诊断报告书写格式(附件2),规范开展调查诊断工作,出具调查诊断报告书。
调查诊断结果应在10日内以书面形式报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和药品监管部门,并逐级反馈至受种者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
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在接到调查诊断报告书后,应在3日内通知受种者领取调查诊断结论通知单(附件2)。
县或市级疾控机构在调查诊断办结后,统一将调查诊断报告书送省疾控中心备案。
四、严格开展督导评估
(十一)进一步完善考核评估制度。
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要将预防接种专项督导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绩效考核相结合,加强预防接种督导检查和考核评估。
在考核过程中要实行两个“一票否决”:一是在预防接种单位和个人年度考核中实行预防接种任务一票否决;二是在市、县(市、区)年度卫生目标责任考核中实行预防接种工作一票否决。
预防接种任务没有完成的市和县(市、区)、单位,要核减其基本公共卫生经费,并不得评为先进;预防接种任务没有完成的个人,根据考核结果核减绩效工资,并不得评先评优。
(十二)严格做到六个不准。
各级在落实预防接种工作过程中,要严格做到六不准:一是不准无资质的单位和个人从事预防接种工作。
二是不准在温度不符合规定的情况下储运疫苗。
三是不准接种质量异常疫苗。
四是不准在未签署告知书的情况下接种疫苗。
五是不准在接种报表、接种证、接种卡、接种登记簿以及疫苗领发登记、温度记录等环节弄虚作假。
六是不准使用和长期储存过期疫苗。
(十三)落实责任追究制度。
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要严格落实责任追究制度,对违犯“六不准”,落实措施不力,造成免疫规划工作滑坡或传染病局部暴发的单位和个人,除通报批评外,还要向当地党委和政府通报并提出处理建议。
对于出现预防接种工作重大失误的单位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要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附件:1.山西省儿童预防接种家长知情告知书(略)
2.山西省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调查诊断流程及报告书写格式(略)
——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