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卫生厅关于转发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医疗机构设置审批和校验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山西省卫生厅关于进—步规范和加强医疗机构审批和管理工作的通知

山西省卫生厅关于进—步规范和加强医疗机构审批和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卫生厅•【公布日期】2013.01.14•【字号】晋卫医政[2013]3号•【施行日期】2013.01.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山西省卫生厅关于进-步规范和加强医疗机构审批和管理工作的通知(晋卫医政〔2013〕3号)各市卫生局、厅直厅管医疗机构: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医疗机构的审批和管理,依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简称《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医疗机构基本标准》、《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名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特做如下通知:一、规范医疗机构的设置审批(一)明确对医疗机构的审批权限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依据《山西省卫生厅关于医政行政许可项目有关事宜的通知》(晋卫医〔2006〕71号)中规定的审批权限进行医疗机构设置审批,严禁越权审批。
(二)严格执行医疗机构准入标准、程序各市要依据《山西省医疗机构设置规划(2011-2015年)》要求,科学制定本辖区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明确辖区内医疗机构规模和数量,报我厅审核批准后方可开展辖区内医疗机构设置审批工作。
设置医疗机构必须以《条例》和本区域医疗机构设置规划为依据,以《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为标准,认真审查申报资料,落实审批责任,严禁违规审批。
坚持谁审核,谁把关;谁审批,谁负责。
对重大审批事项,要实行集体审议,对不严格把关的审批行为要实行问责追究。
原则上医疗机构不设分支机构,确需设置分支机构的,如与原登记注册的医疗机构实行行政、财务、业务统一管理的,应向原登记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变更登记,卫生行政部门同意后,在该机构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副本的地址栏内增加分支机构的执业地址即可,不需另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如与原登记注册的医疗机构实行行政、财务、业务分开,独立管理的,应向有审批权限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设置医疗机构,办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卫生部关于下发《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指导原则》的通知-卫医发[1994]第2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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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关于下发《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指导原则》的通知正文:---------------------------------------------------------------------------------------------------------------------------------------------------- 卫生部关于下发《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指导原则》的通知(卫医发〔1994〕第25号1994年9月5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卫生厅(局)、中医(药)管理局、有关部委卫生局(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部直属有关单位:为贯彻执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我部制定了《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指导原则》,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指导原则》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规定,制订《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指导原则》(以下简称《指导原则》),各级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制订当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要按本《指导原则》进行,合理配置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充分利用有限的医疗卫生资源,更好地为公民提供符合成本效益的医疗、预防、保健、康复服务。
《医疗机构设置规划》(以下简称《规划》)是区域医疗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卫生行政部门审批医疗机构设置的依据,因此,《规划》的制订,应遵照区域医疗规划的基本原则和方法。
一、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的含义《规划》是以卫生区域内居民实际医疗服务需求为依据,以合理配置利用医疗卫生资源及公平地向全体公民提供高质量的基本医疗服务为目的,将各级各类、不同隶属关系、不同所有制形式的医疗机构统一规划设置和布局。
依据《规划》设置区域内的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引导医疗卫生资源的合理配置,符合区域内一定人群的实际医疗服务需求,避免医疗卫生资源配置的重叠或遗漏,有利于充分合理地利用我国有限的医疗卫生资源,建立适应我国国情和具有中国特色的医疗服务体系,既能为我国公民公平地提供基本医疗服务,又能比较有效地控制医疗成本。
山西省卫生厅关于转发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医疗机构设置审批和校

山西省卫生厅关于转发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医疗机构设置
审批和校验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法规类别】卫生防疫检疫
【发文字号】晋卫医政[2012]92号
【发布部门】山西省卫生厅
【发布日期】2012.09.12
【实施日期】2012.09.1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山西省卫生厅关于转发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医疗机构设置审批和校验工作的通知的通
知
(晋卫医政〔2012〕92号)
各市卫生局、厅直厅管医疗机构:
现将《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医疗机构设置审批和校验工作的通知》(卫办医政函〔2012〕713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根据《卫生部关于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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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山西省卫生健康委员会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与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西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山西省卫生健康委员会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与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布日期】2022.11.19•【字号】•【施行日期】2022.11.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山西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山西省卫生健康委员会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与管理办法》的通知委机关各处(室、局):为进一步规范我委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和管理工作,提高文件质量,确保文件效力,推进依法行政,现将《山西省卫生健康委员会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与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西省卫生健康委员会2022年11月19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起草第三章合法性审核第四章决定与印发第五章备案与公布第六章清理第七章监督管理第八章附则山西省卫生健康委员会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与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本委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和管理工作,提高文件质量,确保文件效力,推进依法行政,根据《山西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与监督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行政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本委依照法定权限、程序制定并公开发布,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在本行政区域或者管理范围内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定时期内反复适用的公文。
第三条下列文件不属于规范性文件:(一)直接转发各类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级机关的规范性文件,或者将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机关的规范性文件进行简单整理、汇编形成的文件,但提出具体实施措施或者补充意见,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除外;(二)本委内部执行的人事、公文流转、财务、保密、安全、宣传、调研、外事、档案等方面的工作流程、办事指南、管理制度和任务分工的文件;(三)会议纪要;(四)以本委名义或牵头印发的不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产生影响的工作方案、实施意见等;(五)对下级行政机关发出的不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产生影响的工作部署、工作通知、监督检查、指导意见等;(六)各类请示、报告、意见和建议以及不涉及法律适用的具体事项的通知、通报、答复、批复、决定等;(七)其他不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且不具有普遍约束力和反复适用性的文件。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转发《北京市医疗机构处方专项点评指南(试行)》的通知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转发《北京市医疗机构处方专项点
评指南(试行)》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卫生部(已撤销)
•【公布日期】2012.12.26
•【文号】卫办医管函[2012]1179号
•【施行日期】2012.12.26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
正文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转发《北京市医疗机构处方专项点评指南
(试行)》的通知
(卫办医管函〔2012〕117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部直属有关单位,部属(管)医院:
为加强对医疗机构药事管理,促进临床合理用药,北京市卫生局于2010年成立了药事管理专家委员会,下设处方点评工作组,开展了二、三级医院处方集中点评工作。
根据处方点评工作实际情况,北京市卫生局组织制定了《北京市医疗机构处方专项点评指南(试行)》(以下简称《指南》),明确了部分疾病和特殊药物的处方点评标准。
该《指南》对医疗机构开展处方点评,促进合理用药有较好的指导作用。
现将《指南》转发给你们,供各地开展处方点评工作时参考。
联系人:卫生部医管司吴洪涛、范晶
联系电话:************、68792791
附件:北京市医疗机构处方专项点评指南(试行)(略)
卫生部办公厅2012年12月26日。
山西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进一步改善医疗服务行动计划的通知-晋卫医发〔2015〕12号

山西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进一步改善医疗服务行动计划的通知正文:---------------------------------------------------------------------------------------------------------------------------------------------------- 山西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进一步改善医疗服务行动计划的通知晋卫医发〔2015〕12号各市卫生计生委(卫生局),委直委管医疗机构:经国务院同意,国家卫生计生委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决定自2015年起,在全国医疗系统开展“进一步改善医疗服务行动”。
为推动我省相关工作扎实有效开展,省卫生计生委制定了《进一步改善医疗服务行动计划》。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组织实施。
山西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2015年3月30日山西省卫生计生委进一步改善医疗服务行动计划医疗服务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事关国计民生,事关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成效。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持续加强医疗服务管理,提高医疗服务水平,改善人民群众看病就医感受,特制定本行动计划。
一、总体要求弘扬“不畏艰苦、甘于奉献、救死扶伤、大爱无疆”的行业精神,坚持以病人为中心,以问题为导向,以改善人民群众看病就医感受为出发点,围绕人民群众看病就医反映比较突出的医疗服务问题,大力推进深化改革和改善服务,通过改善环境、优化流程、提升质量、保障安全、促进沟通、建立机制、科技支撑等措施,为人民群众提供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基本医疗服务。
二、工作目标自2015—2017年,利用3年的时间,努力做到让人民群众便捷就医、安全就医、有效就医、明白就医,医疗服务水平明显提升,人民群众看病就医感受明显改善,社会满意度明显提高,努力构建和谐医患关系。
三、组织机构省卫生计生委成立进一步改善医疗服务行动领导组,统一指导和管理全省卫生计生系统改善医疗服务各项工作。
山西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基本标准的通知-

山西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基本标准的通知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06.08.28施行日期2006.08.28文号主题类别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正文:---------------------------------------------------------------------------------------------------------------------------------------------------- 山西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基本标准的通知各市卫生局、厅直医疗机构: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指导意见》,根据卫生部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制定的《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基本标准》、《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站基本标准》(卫医发〔2006〕240号),结合我省实际,省卫生厅制定了山西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基本标准,现将《山西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基本标准》、《山西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站基本标准》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1山西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基本标准2山西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站基本标准山西省卫生厅二OO六年八月二十八日附件1:山西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基本标准一、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供社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社区基本医疗服务。
二、基本要求:(一)符合当地《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规划》,得到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准入,持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从事社区卫生服务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具备法定的执业资格。
(二)为独立的法人机构。
(三)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机构。
三、床位根据服务范围和人口合理配置。
至少设日间观察床5张;根据当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可设一定数量的以护理康复为主要功能的病床,但不得超过50张。
四、科室设置至少设有以下科室:(一)临床科室:全科诊室、中医诊室、康复治疗室、抢救室、预检分诊室(台)。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卫生系统电子认证服务体系建设工作的通知-卫办综发[2010]74号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卫生系统电子认证服务体系建设工作的通知-卫办综发[2010]74号](https://img.taocdn.com/s3/m/3485a66df56527d3240c844769eae009581ba2d3.png)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卫生系统电子认证服务体系建设工作的通知正文:----------------------------------------------------------------------------------------------------------------------------------------------------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卫生系统电子认证服务体系建设工作的通知(卫办综发〔2010〕7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及计划单列市卫生局,部直属各单位,部机关各司局:为有效贯彻落实《卫生系统电子认证服务管理办法(暂行)》(以下简称《办法》),加快卫生系统电子认证服务体系建设,保障卫生信息系统安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推行电子认证服务工作的重要意义电子认证服务是网络信任体系建设的重要内容,必须加强宏观指导、规划管理。
目前,全国已建或在建各类卫生信息系统,均需要采取电子认证技术有效防止假冒身份、篡改信息、越权操作、否定责任等问题;而且推进电子认证服务是卫生信息化发展的需要,统一的身份认证是各类卫生信息系统实现互联互通、业务协同的基础,有助于解决信息“孤岛”和信息“烟囱”等制约卫生信息化发展的难题。
卫生行政部门必须充分认识,高度重视,认真组织,切实做好电子认证服务工作。
二、积极开展电子认证服务工作为确保电子认证服务机构配制的数字证书能够在各类卫生信息系统中进行注册、授权及使用,实现互信互认、一证多用,我部组织专家研究制定了《卫生系统电子认证服务规范(试行)》、《卫生系统数字证书应用集成规范(试行)》、《卫生系统数字证书格式规范(试行)》、《卫生系统数字证书介质技术规范(试行)》、《卫生系统数字证书服务管理平台接入规范(试行)》等电子认证服务技术规范,明确了卫生系统电子认证服务体系建设的工作机制、服务要求、数字证书应用集成、格式规范、数字证书服务管理平台接入等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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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卫生厅关于转发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医疗机构设置审批和校验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山西省卫生厅
•【公布日期】2012.09.12
•【字号】晋卫医政[2012]92号
•【施行日期】2012.09.1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免疫规划
正文
山西省卫生厅关于转发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医疗机构设置
审批和校验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晋卫医政〔2012〕92号)
各市卫生局、厅直厅管医疗机构:
现将《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医疗机构设置审批和校验工作的通知》(卫办医政函〔2012〕713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根据《卫生部关于印发<卫生部关于医疗机构审批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卫医发〔2008〕35号)、《山西省卫生厅关于医疗机构设置审批有关问题的通知》(晋卫医政函〔2010〕5号)及本通知,提出如下要求:
一、医疗机构的准入管理是各级卫生医政部门的重要职责,要加强医政部门的建设,做好此项工作。
二、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严格按照审批权限和本行政区域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审批医疗机构,同时要按规定报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查备案。
三、不得盲目扩大医疗机构规模,不能通过床位变动、评审评价等方式变更医疗机构级别。
四、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使用医疗机构注册信息联网管理系统对本辖区内的医疗机构进行登记管理,有遗漏和错误的,要按照规定及时补充和修正,于2012年9月28日前完成填报工作。
五、违规审批或不在医疗机构注册信息联网管理系统登记的医疗机构,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将不予办理各类审批许可手续。
山西省卫生厅
2012年9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