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保监局银行类、保险公司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办事指南
中国保监会北京监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人身保险产品销售管理的通知-

中国保监会北京监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人身保险产品销售管理的通知正文:---------------------------------------------------------------------------------------------------------------------------------------------------- 关于进一步加强人身保险产品销售管理的通知各人身保险公司北京分公司,天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瑞泰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中法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新光海航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弘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邦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各在京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各在京银邮类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各在京保险经纪机构:为切实保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进一步加强人身保险产品销售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人身保险公司组织召开产品说明会应按照《北京地区人身保险经营行为管理办法》(京保监发〔2014〕213号)的要求,加强产品说明会备案资料管理。
备案资料应如实记录产品说明会有关事项,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二、人身保险公司应严格落实产品说明会全程录音录像要求。
不能达到全程录音录像要求的机构和网点,应停止以产品说明会形式开展保险销售活动。
三、保险销售从业人员个人组织召开产品说明会的,人身保险公司应以书面方式对其作明确授权,并统一管理。
各人身保险公司应禁止保险销售从业人员越权或未经授权召开产品说明会,并依法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四、保险代理机构、保险经纪机构对产品说明会的管理,参照本通知规定执行。
保险代理机构、保险经纪机构应根据人身保险公司经营管理和案件调查等需要,向人身保险公司提供真实、完整的产品说明会备案资料。
五、2016年1月1日起,银邮类保险兼业代理机构代理销售保单利益不确定的人身保险产品的,应实施录音;鼓励有条件的机构实施同步录音录像。
录音录像应能客观记录产品销售重点过程,涵盖产品简介、风险提示、客户确认和反馈等环节。
北京银保监局关于进一步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同业业务的通知-京银保监发〔2019〕355号

北京银保监局关于进一步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同业业务的通知正文:----------------------------------------------------------------------------------------------------------------------------------------------------北京银保监局关于进一步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同业业务的通知京银保监发〔2019〕355号各政策性银行北京市分行及总行营业部、国家开发银行在京营业机构、辖内各国有控股大型商业银行、辖内各股份制商业银行、北京银行、北京农商银行、北京中关村银行、辖内各村镇银行、各城市商业银行北京分行、辖内各外资银行、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在京营业机构、辖内各信托公司、辖内各企业集团财务公司、辖内各汽车金融公司、辖内各金融租赁公司、北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为进一步规范辖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同业业务经营行为,切实防范和控制同业业务风险,更好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加强同业业务资产负债管理。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科学设定同业资产负债总量、增速、结构和期限,合理控制同业资产负债错配程度,有效防范同业业务流动性风险。
二、加强同业业务交易对手名单制管理。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完善同业业务交易对手准入、退出和动态调整机制,不得将从事投资、资产管理等业务的非金融机构列为同业业务交易对手,不得与未纳入准入名单的机构开展同业业务。
村镇银行除购买政府债券、金融债券、同业存单等标准化资产外,不得将主发起行、同一主发起行发起设立的村镇银行以外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外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列为同业业务交易对手。
三、加强同业业务交易对手授信管理。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多渠道收集交易对手各类信息,多维度识别、监测、分析和判断交易对手风险,对不同交易对手设定差异化的授信额度,有效防控同业业务交易对手信用风险和集中度风险。
中国保监会关于银行类保险兼业代理机构行政许可有关事项的通知

中国保监会关于银行类保险兼业代理机构行政许可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16.04.25•【文号】保监中介〔2016〕44号•【施行日期】2016.04.2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关于银行类保险兼业代理机构行政许可有关事项的通知保监中介〔2016〕44号各保监局:为贯彻落实《中国保监会关于深化保险中介市场改革的意见》(保监发〔2015〕91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法律法规,现就银行类保险兼业代理机构(以下简称银行类机构)行政许可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本通知所指银行类机构,是指经保险监管机构批准兼营保险代理业务的银行(含农村信用社)。
二、银行类机构实行法人机构申请保险兼业代理资格、法人机构持证、营业网点统一登记制度。
银行类机构的法人机构(以下简称法人机构)取得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后,其分支机构可凭法人机构的授权开展保险兼业代理业务。
三、申请保险兼业代理资格的法人机构,应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经银行业监管机构批准的金融业务经营资格;(二)主业经营情况良好,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三)具有敞开式店面、网点等便民服务的营业场所;(四)具备必要的软硬件设施,业务信息系统与保险公司对接,业务、财务数据可独立于主营业务单独查询统计;(五)已建立保险代理业务管理制度和机制,并具备相应的专业管理能力;(六)配备符合条件的保险代理业务责任人;(七)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四、自2016年6月1日起,法人机构可以通过中国保监会指定的信息系统向注册地保监局新申请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资格(申请材料详见附件1和附件2)。
保监局依据法律法规及本通知要求审核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资格申请,对符合条件的法人机构颁发许可证。
五、法人机构未取得许可证、分支机构持有许可证的银行类机构,应当于2016年7月29日前,由法人机构按照首次申请保险兼业代理资格的要求,向注册地保监局申请保险兼业代理资格。
办理保险兼业代理资格的条件和程序

办理保险兼业代理资格的条件和程序保险兼业代理是指具有独立从事保险业务资格的人员,可以兼业代理保险公司的产品。
办理保险兼业代理资格,一般需要符合一定的条件和按照一定的程序进行。
在本文中,我将从深度和广度两方面为您介绍办理保险兼业代理资格的条件和程序,并共享我的个人观点和理解。
一、办理保险兼业代理资格的条件1. 芳龄要求:通常情况下,办理保险兼业代理资格的人员芳龄需在18周岁以上,同时要求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 学历要求:办理保险兼业代理资格一般要求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且需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
3. 资格考试:需要参加保险从业人员资格考试,并且取得合格成绩。
这意味着需要具备一定的保险业务知识和技能。
4. 无不良记录:办理保险兼业代理资格的人员不得有不良的信用记录、违法犯罪记录或者违规从业记录。
5. 其他条件:根据不同地区和保险公司的要求,可能还需要具备一定的销售能力或相关工作经验。
二、办理保险兼业代理资格的程序1. 报名参加考试:首先需要向当地保险监管部门或者相关机构报名参加保险从业人员资格考试,并按要求缴纳报名费。
2. 参加考试并取得成绩:按照考试时间和地点参加保险从业人员资格考试,并在规定的时间内查询考试成绩。
3. 申请办理资格:考试合格后,需向当地保险监管部门或相关机构申请办理保险兼业代理资格,提交相关的申请材料和证明文件。
4. 审核和颁发证书:相关机构将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将颁发保险兼业代理资格证书。
5. 注册备案:取得保险兼业代理资格证书后,需要到当地保险监管部门或相关机构进行注册备案,成为正式的兼业代理人员。
三、我的个人观点和理解在我看来,办理保险兼业代理资格并不是一件很容易的事情,需要具备一定的学历和专业知识,并且还需要通过专业的考试。
保险兼业代理人员需要具备一定的销售能力和良好的信誉,才能更好地为客户提供保险服务。
对于想要从事保险兼业代理的人员来说,不仅需要具备相关的条件,还需要不断学习和提升自己的能力,以应对日益竞争激烈的保险市场。
中国保监会北京监管局关于转发中国保监会、中国银监会《关于规范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的通知》的通知

中国保监会北京监管局关于转发中国保监会、中国银监会《关于规范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的通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公布日期】2006.09.20•【字号】京保监发[2006]205号•【施行日期】2006.09.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中国保监会北京监管局关于转发中国保监会、中国银监会《关于规范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的通知》的通知(京保监发[2006]205号)各保险公司在京分公司,瑞泰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中美大都会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中法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中航三星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各国有商业银行北京市分行、各股份制商业银行在京营业机构、北京银行、北京农村商业银行、北京市邮政保险代理局、北京保险行业协会、北京保险中介行业协会、北京市银行业协会:为规范银行代理保险业务,防止商业贿赂,防范金融风险,促进银行保险业务持续、健康发展,现将中国保监会、中国银监会联合下发的《关于规范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的通知》(保监发[2006]70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贯彻要求:一、各保险公司和商业银行应高度重视,认真贯彻落实《关于规范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的通知》(保监发[2006]70号)文件要求,加强对下属分支机构的管控,切实防范化解经营风险。
二、各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其一级分行及直属支行和管辖支行应当通过被代理的保险公司报北京保监局核准保险兼业代理资格,并办理《保险兼业代理许可证》,其所属营业网点(包括被管辖支行)代理保险业务由银行内部授权和管理。
新修订的《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管理规定》出台后,按新规定执行。
三、商业银行和保险公司之间发生合作关系变更、网点撤并等事项时,商业银行应当积极协助保险公司做好善后工作。
四、商业银行向保险公司收取代理手续费,应当按照《北京市地方税务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关于贯彻执行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保险中介服务发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地税票[2004]351号)的要求,开具《保险中介服务统一发票》、编制“业务结算表”;保险公司应当给予协助配合,并将商业银行开具的《统一发票》及“业务结算表”一并作为支付手续费的原始入账凭证,不得以其他自制付款凭证或其他发票作为支付手续费的凭证。
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保险公司中介渠道业务管理的通知

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保险公司中介渠道业务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9.02.26•【文号】银保监办发〔2019〕19号•【施行日期】2019.02.2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中介机构正文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保险公司中介渠道业务管理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19〕19号为加强监管、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进一步规范保险市场秩序,筑牢风险防控工作底线,现将加强保险公司中介渠道业务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保险公司要建立权责明晰的中介渠道业务管理制度体系(一)保险公司通过个人保险代理人、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机构、保险兼业代理机构、保险公估机构和互联网等保险中介渠道开展保险业务,应当加强中介渠道业务管理。
(二)保险公司应当在总部设置中介渠道业务条线管理部门和专岗,总部管理层应当设有中介渠道业务管理责任人,并向银保监会报备。
(三)保险公司应当具备合法、有效、稳健的中介渠道管理制度,至少包括业务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信息系统管控制度,确保经营行为依法合规、业务财务数据真实透明。
(四)保险公司应当具备信息化管理手段,业务管理信息系统、财务管理信息系统能够真实、准确、完整覆盖中介渠道业务全流程。
(五)保险公司应当建立中介渠道业务合规审计制度,健全对业务部门、各级分支机构的合规审计,形成完善的中介业务违法违规行为责任追究机制。
二、保险公司要加强对合作中介渠道主体的管理(六)保险公司应当与合作中介渠道主体在委托合同中约定相关责任,落实对中介渠道业务合规性的管控责任,及时要求中介渠道业务主体纠正违法违规行为。
(七)保险公司应当建立中介渠道业务主体管理档案。
准确记载合作主体的机构业务资质、人员执业资质、股东风险测评、培训、业务情况以及合规性评价等。
(八)保险公司应当加强中介渠道保单真实性管理,加强客户信息收集、记录、管理和使用的内部管控。
中国保监会北京监管局关于保险兼业代理机构许可证换发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国保监会北京监管局关于保险兼业代理机构许可证换发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公布日期】2009.05.12•【字号】京保监发[2009]139号•【施行日期】2009.05.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中国保监会北京监管局关于保险兼业代理机构许可证换发有关问题的通知(京保监发[2009]139号)各保险公司北京分公司、各在京直接经营业务保险公司总公司、各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北京保险行业协会:为做好兼业代理机构《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换发工作,根据中国保监会《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管理试点办法》,现将许可证换发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换证需提交的材料(一)许可证换发申请表(见附件一);(二)办理保险代理业务人员名单(见附件二)及《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复印件;(三)原许可证正、副本;(四)前2年内本机构代理保险业务基本情况表(见附件三);(五)前2年内本机构保险代理业务接受保险监管、工商、税务等部门监督检查情况的说明及有关附件;(六)B、C类机构须提供至少1家保险公司出具的委托代理意向书;(七)B、C类机构须提供仍然与其存在保险兼业代理关系的保险公司出具的保险委托代理合同履行情况的说明(见附件四)。
二、许可证换发程序(一)许可证有效期2年,应在有效期届满前30日内申请换发。
(二)A、B、C三类机构分别由A类机构北京地区一级分支机构(以下简称“A类机构”)、北京保险行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开展业务合作的保险公司向我局提交换证申请材料。
换证申请时应在保险兼业代理管理信息系统中录入机构换证信息,并将书面材料(一式两份)交北京保监局办公室收文岗。
(三)北京保监局对保险兼业代理许可证换发申请进行全面审查后,作出是否换证批复。
(四)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30日内仍未提出换证申请的,我局依法予以注销保险兼业代理资格。
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办事指南概要

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办事指南目录一、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许可申请(区域代理变更为全国性代理)-----------------------------------------------2二、法人机构领取许可证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需完成的重要事项----------------------------------------------11三、报表报送工作---------------------------------- 14四、每年要完成的重要事项--------------------------- 17 (一)每年3月31日前报送本机构上一年度外部审计报告(二)每年报送续保职业责任保险或续存保证金情况五、分支机构设立及开业报告------------------------- 19六、任命/变更董事长(执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24七、报告事项--------------------------------------- 31八、申请延续许可证有效期---------------------------36九、动用保证金------------------------------------39十、法人机构解散-----------------------------------42十一、报送文件注意事项(必读)-----------------------47一、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许可申请(区域代理变更为全国性代理)申请经营保险代理业务的机构,应当参考《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第二章“市场准入”第一节“机构设立”的相关内容,具备相关法定条件,持有符合经营范围的工商营业执照,并向北京保监局提交申请材料(纸质版1份,电子版请刻成光盘1份):同时通过中国保监会保险中介监管信息系统-“代理经纪机构设立申请”子系统()进行网上申报相关材料。
(一)申请书可参考如下格式拟写:** 保险代理(或销售)公司关于申请经营保险代理业务的请示北京保监局:为(出资设立保险专业代理公司的原因、背景、动机等),、和(列明股东)出资人民币万元设立保险代理(或销售)有限公司,现已办理完毕工商登记注册手续,特向保险监管部门申请《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许可证》,待保险监管部门批准后开展相应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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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类、保险公司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办事指
南
一、注意事项
(一)注册地在北京市行政辖区的银行或保险公司法人机构,首次申请《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许可证》的,需通过保险中介监管信息系统()-“兼业代理监管系统”(以下简称“兼业管理系统”)提交电子数据,同时向北京保监局提交相应纸质申请材料。
已有《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许可证》的机构办理数据录入以及办理相关变更事项的,只需通过兼业管理系统提交电子数据,不需另行报送纸质材料。
(二)北京地区以外的银行类和保险公司法人机构向当地保监局申请《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许可证》后,需要在北京地区开展保险代理业务的,应当由法人机构指定一家北京市级分支机构作为北京辖区负责机构,负责相关事项的办理。
(三)对于邮政集团下属由邮储银行委托代理金融业务的网点,参照本办事指南办理。
管理网点在录入时,邮储银行网点的“营业网点类型”选择为“直营”,邮政集团的“营业网点类型”选择为“委托”。
二、资格申请
申请保险兼业代理资格的,应参考《关于银行类保险兼业代理机构行政许可有关事项的通知》(保监中介〔2016﹞44号)第三条相关内容,具备相关法定条件,并通过兼业管理系统-“法人机构申请管理”模块进行网上申报,并向北
京保监局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关于申请保险兼业代理资格的请示(附件1);
(二)《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资格申请表》(附件2);
(三)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及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四)近三年违法违规行为情况的说明,有违法违规行为的还需提供相应处罚文件复印件(机构成立不满三年的,提供自成立之日起的情况说明);
(五)符合通知规定条件的营业场所、软硬件设施等情况说明和有关证明材料
(六)保险代理业务管理制度;
(七)中国保监会要求的其他材料。
备注:保险公司申请相互代理保险业务资质的,建议各家拟开展相互代理业务的保险公司同时向注册地保监局提交申请材料。
三、营业网点资格报备
北京地区以外法人机构授权的北京辖区负责机构应当于法人机构授权开展保险兼业代理业务10个工作日内,通过兼业管理系统-“营业网点管理”模块进行网上申报相关材料,并上传该机构近三年违法违规情况的说明文件。
辖内开展保险兼业代理业务的分支机构变更名称、营业场所、保险代理业务负责人,以及增加分支机构代理保险业务、撤销合并有关分支机构的,辖区负责机构应当自事项发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通过兼业管理系统-“营业网点登记”模块进行网上申报。
四、名称或地址变更事项报告
法人机构名称、地址变更的,应通过兼业管理系统-“法人机构信息修改”模块进行网上申报,并向北京保监局提交下列材料:
(一)关于办理变更事项的报告(附件3);
(二)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报纸公告原件。
五、延续许可证有效期申请
法人机构申请延续许可证有效期的,应当在许可证到期前30日前,通过兼业管理系统-“许可证延续申请”模块进行网上申报,并向北京保监局提交下列材料:
(一)关于延续许可证有效期的请示(附件4);
(二)《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许可证延续申请表》(附件5);
(三)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及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四)近三年违法违规行为情况的说明,有违法违规行为的还需提供相应处罚文件复印件(机构成立不满三年的,提供自成立之日起的情况说明);
(五)符合通知规定条件的营业场所、软硬件设施等情况说明和有关证明材料
(六)保险代理业务管理制度;
(七)中国保监会要求的其他材料。
未在上述期限内进行网上申报且未提交相关材料的,法人机构应在许可证过期后按照第二条“资格申请”的要求重新申报。
六、补发许可证
机构许可证遗失的,应当在登报公告后,向北京保监局提交以下材料:
(一)关于补发许可证的报告(附件6);
(二)公告报纸原件。
七、终止资格
法人机构终止保险兼业代理业务的,法人机构应当通过兼业管理系统-“机构资格终止”模块进行网上申报,同时向北京保监局提交以下材料:
(一)关于终止保险兼业代理资格的报告(附件7);
(二)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许可证原件。
营业网点终止保险兼业代理业务的,法人机构或辖区负责机构应当通过兼业管理系统-“营业网点资格终止”模块进行网上申报。
八、其他事项
(一)许可证由北京保监局统一打印。
(二)法人机构及具有管理权限的辖区负责机构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通过指定信息系统报送保险兼业代理业务数据。
(三)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因名称或地址变更、代理险种变更、延续许可证有效期等事项,需要重新打印许可证的,在向北京保监局领取新许可证的同时,应交回原许可证。
关于申请保险兼业代理资格的请示
北京保监局:
根据保险兼业代理监管规定和文件要求,现向你局提交(××机构)的保险兼业代理资格申请材料,相关机构电子数据已录入保险兼业代理管理信息系统。
妥否,请示。
联系人:
电话(固定电话与移动电话):
申请机构名称:
(公章)
年月日
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资格申请表
关于办理变更事项的报告
北京保监局:
根据保险兼业代理监管规定和文件要求,现向你局
提交(××机构)的名称(或地址)变更事项申报材料,相关机构电子数据已录入保险兼业代理管理信息系统。
特此报告
联系人:
电话(固定电话与移动电话):
申报机构名称:
(盖章)
年月日
关于申请延续许可证有效期的请示
(文号)
北京保监局:
根据保险兼业代理监管规定和文件要求,现向你局
提交(××机构)申请延续许可证有效期的申报材料,
相关电子数据已录入保险兼业代理管理信息系统。
妥否,请示。
联系人:
电话(固定电话与移动电话):
申报机构名称:
(盖章)
年月日
8
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许可证延续申请表
注:1.本表由申请机构机打填写,并加盖本机构印章;2.货币单位为万元;3.说明文字较多时,可扩展表格。
9
关于补发许可证的报告
北京保监局:
我单位因(原因)遗失(或损毁)许可证。
根据保
险兼业代理监管规定和文件要求,现向你局提交(××
机构)补发许可证的报告材料。
我单位将进一步加强日
常管理,妥善保管许可证。
特此报告
联系人:
电话(固定电话与移动电话):
申报机构名称:
(盖章)
年月日
10
附件7
关于终止保险兼业代理资格的报告
北京保监局:
我公司因(原因)不再从事保险代理业务(或不再
具备保险兼业代理资格条件)。
根据保险兼业代理监管规
定和文件要求,现向你局提交终止保险兼业代理资格的
报告,并交回许可证。
特此报告
联系人:
电话:
申报机构名称:
(盖章)
年月日
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