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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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号 保险公司信息披露特别规定(2021)

第4号 保险公司信息披露特别规定(2021)

第4号保险公司信息披露特别规定(2021)第4号-保险公司信息披露特别规定(2021)各上市公司:为规范发行股票证券并上市的保险公司的信息公布犯罪行为,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上市公司信息公布管理办法》,中国证监会制订了《发行股票证券的公司信息公布编报规则第4号―保险公司信息公布特别规定》,中航三鑫公布,恳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八月二十八日发行股票证券的公司信息公布编报规则第4号――――保险公司信息披露特别规定第一条为了规范发行股票证券并上市的保险公司的信息公布犯罪行为,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上市公司信息公布管理办法》,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公开发行证券并上市的保险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除应遵循中国证监会有关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等信息披露的一般规定外,还应遵循本规定的要求。

上市公司的控股有限公司子公司就是保险公司的,上市公司保险业务的信息公布也应遵从本规定的建议。

第三条保险公司在定期报告中披露会计数据、财务指标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已赚保费、投资资产、未决赔款准备金(非寿险)、未到期责任准备金(非寿险)、赔付支出;已赚保费增长率、投资收益率、综合成本率(非寿险)、综合赔付率(非寿险)及退保率(寿险)。

第四条保险公司(牵涉人寿保险、身心健康保险、养老保险业务的)应按照《发行股票证券的公司信息公布编报规则第3号――保险公司招股书说明书内容与格式特别规定》第13条的规定,在年度报告中公布有关附带价值信息。

第五条保险公司在披露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信息时,应当同时披露总精算师的信息。

总精算师应对公司定期报告签订书面证实意见,确保上市公司所公布的信息真实、精确、完备。

第六条保险公司在按照有关定期报告的内容与格式准则及编报规则的要求对相关经营情况进行回顾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经营状况与成果分析。

保险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保险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保险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保险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为规范保险公司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保险行业的监管,保护投保人和保险消费者的权益,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章信息披露内容
第一节报告信息披露
1. 保险公司应按照要求及时报送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等信息给监管部门。

2. 报告信息披露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数据、业务数据、风险管理情况和公司治理情况等。

第二节监管信息披露
1. 保险公司应按照监管要求及时披露相关监管信息。

2. 监管信息披露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资本充足率、风险管理指标等。

第三章信息披露方式和途径
第一节报告信息披露
1. 保险公司可以通过报告书、公告、网络平台等方式进行信息披露。

2. 保险公司应确保信息披露内容准确、真实、完整。

第二节监管信息披露
1. 保险公司应通过指定的信息披露平台进行监管信息披露。

2. 监管部门应建立健全信息披露平台,加强对信息披露内容的审核和监管。

第四章信息披露责任
1. 保险公司董事会对信息披露负有最终责任。

2. 保险公司各级管理人员应对信息披露负责,并确保信息披露规范、及时、真实。

第五章法律责任
对于未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保险公司,监管部门将依法予以处罚,并可能采取其他行政措施。

第六章附则
1.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 相关保险公司应于本办法施行之日起调整信息披露工作,确保按照规定进行信息披露。

保险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保险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8年第2号保险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已经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2018年第1次主席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

主席:郭树清2018年4月28日保险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保险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保障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以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保险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保险公司,是指经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并依法登记注册的商业保险公司。

本办法所称信息披露,是指保险公司向社会公众公开其经营管理相关信息的行为。

第三条保险公司信息披露应当遵循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有效的原则,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保险公司信息披露应当尽可能使用通俗易懂的语言。

第四条保险公司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规定进行信息披露。

保险公司可以在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基础上披露更多信息。

第五条保险公司按照本办法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存在其他因披露将导致违反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行政法规等情形的,可以豁免披露相关内容。

第六条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授权,对保险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信息披露的内容第七条保险公司应当披露下列信息:(一)基本信息;(二)财务会计信息;(三)保险责任准备金信息;(四)风险管理状况信息;(五)保险产品经营信息;(六)偿付能力信息;(七)重大关联交易信息;(八)重大事项信息;(九)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第八条保险公司披露的基本信息应当包括公司概况、公司治理概要和产品基本信息。

第九条保险公司披露的公司概况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公司名称;(二)注册资本;(三)公司住所和营业场所;(四)成立时间;(五)经营范围和经营区域;(六)法定代表人;(七)客服电话、投诉渠道和投诉处理程序;(八)各分支机构营业场所和联系电话。

保监令[2010]7号保险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解读

保监令[2010]7号保险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解读

保险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0年第7号《保险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已经2010年4月12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6月12日起施行。

主席吴定富二○一○年五月十二日保险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保险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保障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保险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保险公司,是指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并依法登记注册的商业保险公司。

本办法所称信息披露,是指保险公司向社会公众公开其经营管理相关信息的行为。

第三条保险公司信息披露应当遵循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有效的原则,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保险公司信息披露应当尽可能使用通俗易懂的语言。

第四条保险公司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的规定进行信息披露。

保险公司可以在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基础上披露更多信息。

第五条中国保监会根据法律和国务院授权,对保险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信息披露的内容第六条保险公司应当披露下列信息:(一基本信息;(二财务会计信息;(三风险管理状况信息;(四保险产品经营信息;(五偿付能力信息;(六重大关联交易信息;(七重大事项信息。

第七条保险公司披露的基本信息应当包括公司概况和公司治理概要。

第八条保险公司披露的公司概况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法定名称及缩写;(二注册资本;(三注册地;(四成立时间;(五经营范围和经营区域;(六法定代表人;(七客服电话和投诉电话;(八各分支机构营业场所和联系电话;(九经营的保险产品目录及条款。

第九条保险公司披露的公司治理概要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近3年股东大会(股东会主要决议;(二董事简历及其履职情况;(三监事简历及其履职情况;(四高级管理人员简历、职责及其履职情况;(五公司部门设置情况;(六持股比例在5%以上的股东及其持股情况。

银保监保险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银保监保险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保险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8年第2号保险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已经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2018年第1次主席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

主席:郭树清2018年4月28日保险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保险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保障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以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保险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保险公司,是指经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并依法登记注册的商业保险公司。

本办法所称信息披露,是指保险公司向社会公众公开其经营管理相关信息的行为。

第三条保险公司信息披露应当遵循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有效的原则,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保险公司信息披露应当尽可能使用通俗易懂的语言。

第四条保险公司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规定进行信息披露。

保险公司可以在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基础上披露更多信息。

第五条保险公司按照本办法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存在其他因披露将导致违反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行政法规等情形的,可以豁免披露相关内容。

第六条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授权,对保险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信息披露的内容第七条保险公司应当披露下列信息:(一)基本信息;(二)财务会计信息;(三)保险责任准备金信息;(四)风险管理状况信息;(五)保险产品经营信息;(六)偿付能力信息;(七)重大关联交易信息;(八)重大事项信息;(九)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第八条保险公司披露的基本信息应当包括公司概况、公司治理概要和产品基本信息。

第九条保险公司披露的公司概况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公司名称;(二)注册资本;(三)公司住所和营业场所;(四)成立时间;(五)经营范围和经营区域;(六)法定代表人;(七)客服电话、投诉渠道和投诉处理程序;(八)各分支机构营业场所和联系电话。

保险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全文内容

保险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全文内容

保险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全文内容《保险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共分五章35条,主要规定保险公司将反映其经营状况的主要信息向社会公众公开的各项要求。

下面为大家分享保险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内容,希望大家喜欢!第一条为了规范保险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保障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保险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___保险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保险公司,是指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并依法登记注册的商业保险公司。

第三条保险公司信息披露应当遵循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有效的原则,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保险公司信息披露应当尽可能使用通俗易懂的语言。

第四条保险公司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的规定进行信息披露。

保险公司可以在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基础上披露更多信息。

第五条中国保监会根据法律和 ___授权,对保险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第六条保险公司应当披露下列信息:(一)基本信息;(二)财务会计信息;(三)风险管理状况信息;(四)保险产品经营信息;(五)偿付能力信息;(六)重大关联交易信息;(七)重大事项信息。

第七条保险公司披露的基本信息应当包括公司概况和公司治理概要。

第八条保险公司披露的公司概况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法定名称及缩写;(二)注册资本;(三)注册地;(四)成立时间;(五)经营范围和经营区域;(六)法定代表人;(七)客服电话和投诉电话;(八)各分支机构营业场所和 ___;(九)经营的保险产品目录及条款。

第九条保险公司披露的公司治理概要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近3年股东大会(股东会)主要决议;(二)董事简历及其履职情况;(三)监事简历及其履职情况;(四)高级管理人员简历、职责及其履职情况;(五)公司部门设置情况;(六)持股比例在5%以上的股东及其持股情况。

第十条保险公司披露的上一年度财务会计信息应当与经审计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保持一致,并包括下列内容:(一)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和所有者权益变动表;(二)财务报表附注,包括财务报表的编制基础,重要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的说明,重要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变更的说明,或有事项、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和表外业务的说明,对公司财务状况有重大影响的再保险安排说明,企业合并、分立的说明,以及财务报表中重要项目的明细;(三)审计报告的主要审计意见,审计意见中存在解释性说明、保留意见、拒绝表示意见或者否定意见的,保险公司还应当就此作出说明。

保险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保险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保险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保险公司信息披露行为,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保险市场稳定健康发展,根据《保险法》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中国境内设立、注册的保险公司。

保险公司应当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确保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第三条信息披露是指保险公司向投资者、监管机构等社会公众公开其财务状况、经营状况、风险管理情况等信息的行为。

第四条保险公司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明确信息披露责任人、流程和程序,及时准确的向社会公众披露信息,确保信息披露质量。

第二章信息披露责任第五条董事会为信息披露的最高决策机构,对信息披露工作负有最终责任。

董事会应当根据保险公司的实际情况,设立信息披露委员会或者专门委员负责信息披露工作。

第六条董事长是信息披露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应当对信息披露工作负总责。

董事长应当制定信息披露规划,明确各部门信息披露的工作任务,并监督落实。

第七条总经理是信息披露工作的具体负责人,应当组织具体的信息披露工作,并确保信息披露内容符合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

第八条公司信息披露负责人是信息披露工作的具体执行人员,应当按照董事长和总经理的要求,及时准确披露信息,确保披露内容真实、准确。

第三章信息披露流程第九条保险公司应当建立信息披露工作制度和流程,明确信息披露的具体内容、时间、方式和范围。

第十条保险公司应当及时公布其财务状况、经营状况、风险管理等重要信息,保证信息披露的及时性。

第十一条保险公司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明确信息披露的权限和责任,确保信息披露的真实、完整、准确。

第十二条保险公司应当根据监管要求,配合监管机构对信息披露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如实提供相关资料。

第四章信息披露内容第十三条保险公司应当向社会公众披露的主要内容包括:(一)财务状况:包括资产、负债、利润、现金流量等财务指标;(二)经营状况:包括保险业务状况、投资业务状况等经营指标;(三)风险管理:包括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操作风险、保险风险等风险管理指标;(四)公司治理:包括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层结构及运作情况。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公布《保险公司投资管理能力信息披露自律管理准则(试行)》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公布《保险公司投资管理能力信息披露自律管理准则(试行)》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公布《保险公司投资管理能力信息披露自律管理准则(试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公布日期】2022.06.08•【文号】•【施行日期】2022.06.08•【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保险公司投资管理能力信息披露自律管理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制定依据与目的】为做好保险公司投资管理能力信息披露管理,压实机构主体责任,强化行业自律,督促保险公司重视和加强投资管理能力建设,根据《保险资金运用管理办法》(保监会令2018年第1号)、《关于优化保险机构投资管理能力监管有关事项的通知》(银保监发〔2020〕45号)、《关于修改保险资金运用领域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银保监发〔2021〕47号)以及《中国保险行业协会章程》《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会员管理办法》等法规及自律规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准则适用于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以下统称“保险公司”)及其相关从业人员。

第三条【原则与宗旨】保险公司自行或受托开展无担保债券、股票、股权、不动产等投资管理业务的,均应以具备相应的投资管理能力为前提和基础,并应坚持诚实信用原则进行投资管理能力信息披露工作。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在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保监会”)指导下开展投资管理能力自律管理并制定本准则,以配合银保监会做好投资管理能力监管为目的,以助力保险公司强化投资管理能力建设和规范投资行为为初衷,坚持公平、公正和公开原则。

第四条【能力类别】保险公司的投资管理能力包括信用风险管理能力、股票投资管理能力、股权投资管理能力、不动产投资管理能力、衍生品运用管理能力。

第五条【自律管理的内涵】本准则所称的“自律管理”是指协会在银保监会指导下,在协会职责范围内,为强化保险公司主体责任和自身能力建设、提升投资管理能力而实施的管理与服务行为的总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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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保险公司(de)信息披露行为,保障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de)合法权益,促进保险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保险公司,是指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并依法登记注册(de)商业保险公司.
本办法所称信息披露,是指保险公司向社会公众公开其经营管理相关信息(de)行为.
第三条保险公司信息披露应当遵循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有效(de)原则,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保险公司信息披露应当尽可能使用通俗易懂(de)语言.
第四条保险公司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de)规定进行信息披露.
保险公司可以在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规定(de)基础上披露更多信息.
第五条中国保监会根据法律和国务院授权,对保险公司(de)信息披露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信息披露(de)内容
第六条保险公司应当披露下列信息:
(一)基本信息;
(二)财务会计信息;
(三)风险管理状况信息;
(四)保险产品经营信息;
(五)偿付能力信息;
(六)重大关联交易信息;
(七)重大事项信息.
第七条保险公司披露(de)基本信息应当包括公司概况和公司治理概要. 第八条保险公司披露(de)公司概况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法定名称及缩写;
(二)注册资本;
(三)注册地;
(四)成立时间;
(五)经营范围和经营区域;
(六)法定代表人;
(七)客服和投诉;
(八)各分支机构营业场所和联系;
(九)经营(de)保险产品目录及条款.
第九条保险公司披露(de)公司治理概要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近3年股东大会(股东会)主要决议;
(二)董事简历及其履职情况;
(三)监事简历及其履职情况;
(四)高级管理人员简历、职责及其履职情况;
(五)公司部门设置情况;
(六)持股比例在5%以上(de)股东及其持股情况.
第十条保险公司披露(de)上一年度财务会计信息应当与经审计(de)年度财务会计报告保持一致,并包括下列内容:
(一)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和所有者权益变动表;
(二)财务报表附注,包括财务报表(de)编制基础,重要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de)说明,重要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变更(de)说明,或有事项、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和表外业务(de)说明,对公司财务状况有重大影响(de)再保险安排说明,企业合并、分立(de)说明,以及财务报表中重要项目(de)明细;
(三)审计报告(de)主要审计意见,审计意见中存在解释性说明、保留意见、拒绝表示意见或者否定意见(de),保险公司还应当就此作出说明.
实际经营期未超过3个月(de)保险公司年度财务报告可以不经审计.
第十一条保险公司披露(de)风险管理状况信息应当与经董事会审议(de)年度风险评估报告保持一致,并包括下列内容:
(一)风险评估,包括对保险风险、市场风险、信用风险和操作风险等主要风险(de)识别和评价;
(二)风险控制,包括风险管理组织体系简要介绍、风险管理总体策略及其执行情况.
第十二条人身保险公司披露(de)产品经营信息是指上一年度保费收入居前5位(de)保险产品经营情况,包括产品(de)保费收入和新单标准保费收入.
第十三条财产保险公司披露(de)产品经营信息是指上一年度保费收入居前5位(de)商业保险险种经营情况,包括险种名称、保险金额、保费收入、赔款支出、准备金、承保利润.
第十四条保险公司披露上一年度(de)偿付能力信息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公司(de)实际资本和最低资本;
(二)资本溢额或者缺口;
(三)偿付能力充足率状况;
(四)相比报告前一年度偿付能力充足率(de)变化及其原因.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充足率不足(de),应当说明原因.
第十五条保险公司披露(de)重大关联交易信息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交易对手;
(二)定价政策;
(三)交易目(de);
(四)交易(de)内部审批流程;
(五)交易对公司本期和未来财务及经营状况(de)影响;
(六)独立董事(de)意见.
重大关联交易(de)认定和计算,应当符合中国保监会(de)有关规定.
第十六条保险公司有下列重大事项之一(de),应当披露相关信息并作出简要说明:
(一)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
(二)更换董事长或者总经理;
(三)当年董事会累计变更人数超过董事会成员人数(de)三分之一;
(四)公司名称、注册资本或者注册地发生变更;
(五)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六)合并、分立、解散或者申请破产;
(七)撤销省级分公司;
(八)偿付能力出现不足或者发生重大变化;
(九)重大战略投资、重大赔付或者重大投资损失;
(十)保险公司或者其董事长、总经理因经济犯罪被判处刑罚;
(十一)重大诉讼或者重大仲裁事项;
(十二)保险公司或者其省级分公司受到中国保监会(de)行政处罚;
(十三)更换或者提前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中国保监会规定(de)其他事项.
第三章信息披露(de)方式和时间
第十七条保险公司应当建立公司互联网站,按照本办法(de)规定披露相关信息.
第十八条保险公司应当在公司互联网站披露公司(de)基本信息.
公司基本信息发生变更(de),保险公司应当自变更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更新.
第十九条保险公司应当制作年度信息披露报告,年度信息披露报告应当包括本办法第六条第(二)项至第(五)项规定(de)内容.
保险公司应当在每年4月30日前在公司互联网站和中国保监会指定(de)报纸上发布年度信息披露报告.
第二十条保险公司发生本办法第六条第(六)项、第(七)项规定事项之一(de),应当自事项发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编制临时信息披露报告,并在公司互联网站上发布.
第二十一条保险公司不能按时进行信息披露(de),应当在规定披露(de)期限届满前,在公司互联网站公布不能按时披露(de)原因以及预计披露时间.
保险公司延迟披露(de)时间不得迟于规定披露期限届满后(de)第20个工作日.
第二十二条保险公司(de)互联网站应当保留最近5年(de)公司年度信息披露报告和最近3年(de)临时信息披露报告.
第二十三条保险公司在公司互联网站和中国保监会指定报纸以外披露信息(de),其内容不得与公司互联网站和中国保监会指定报纸披露(de)内容相冲突,且不得早于公司互联网站和中国保监会指定报纸(de)披露时间.
第四章信息披露(de)管理
第二十四条保险公司应当建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并报中国保监会.保险公司(de)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信息披露(de)内容和基本格式;
(二)信息(de)审核和发布流程;
(三)信息披露事务(de)职责分工、承办部门和评价制度;
(四)责任追究制度.
第二十五条保险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未设董事会(de)保险公司,应当指定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保险公司应当将董事会秘书或者指定(de)高级管理人员、承办信息披露事务(de)部门(de)报中国保监会.
第二十六条保险公司应当在公司互联网站主页(de)显着位置设置信息披露专栏.
第二十七条保险公司应当加强公司互联网站建设,维护公司互联网站安全,方便社会公众查阅信息.
第二十八条保险公司应当使用中文进行信息披露.同时披露外文文本(de),中、外文文本内容应当保持一致;两种文本不一致(de),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中国保监会对保险产品经营信息和其他信息(de)披露另有规定(de),从其规定.
第三十条保险集团公司、政策性保险公司以及再保险公司不适用本办法,但经营直接保险业务(de)保险集团公司除外.
经营直接保险业务(de)外国保险公司分公司参照适用本办法.
第三十一条上市保险公司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de)要求已经披露本办法规定(de)有关信息(de),可免予重复披露.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由中国保监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2010年6月12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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