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保险)保险公司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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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保险)保险公司管理规定

保险公司管理规定

(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保险公司的监督管理,维护保险市场的正常秩序,保护被保险人合法权益,促进保险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根据法律和国务院授权,对保险公司实行统一监督管理。

中国保监会的派出机构在中国保监会授权范围内依法行使职权。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保险公司,是指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并依法登记注册的商业保险公司。

本规定所称保险公司分支机构,是指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保险公司依法设立的分公司、中心支公司、支公司、营业部、营销服务部以及电话营销中心、客户服务中心等专属机构。专属机构的设立和管理办法,由中国保监会另行规定。

本规定所称保险机构,是指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分公司,是指保险公司依法设立的以分公司命名的分支机构。

本规定所称省级分公司,是指保险公司在每一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分公司中,对保险公司在该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业务和机构履行统一管理职能的分公司。

第二章保险机构

第一节法人机构设立

第五条设立保险公司,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符合法律、行政法规;

(二)符合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和保险业发展战略;

(三)有利于保险业的公平竞争和健康发展。

第六条筹建保险公司,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并向中国保监会提出筹建申请:

(一)具有合格投资者,股权结构合理;

(二)主要投资人具有持续盈利能力,信誉良好,最近3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2亿元;

(三)符合《保险法》和《公司法》规定的章程草案;

(四)拟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2亿元,拟注册资本应当为实缴货币资本,且投资人同意出资或者认购股份;

(五)设立保险公司具有可行性;

(六)具有明确的业务范围、发展规划、经营策略、组织机构框架、风险控制体系规划;(七)拟任董事长、总经理应当符合中国保监会规定的任职资格条件,有能履行职责的筹建负责人;

(八)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申请筹建保险公司的,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式三份:

(一)设立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载明拟设立保险公司的名称、拟注册资本情况等;

(二)设立保险公司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包括业务范围、发展规划、公司章程草案、

经营策略、组织机构框架、风险控制体系规划等方面;

(三)筹建方案;

(四)投资人出资协议或者股份认购协议书,以及其董事会或者主管机关同意其投资的证明材料;

(五)投资人的营业执照以及基本情况等背景资料,符合中国保监会规定的财务会计报告;

(六)主要股东作出的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的声明;

(七)投资人之间关联关系的说明;

(八)投资人认可的筹备组负责人名单及简历,筹备组负责人身份证、护照等证书复印件;(九)拟任董事长、总经理名单以及任职审核需提交的其他材料;

(十)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八条中国保监会应当对筹建保险公司的申请进行审查,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个月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筹建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决定不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第九条中国保监会在对筹建保险公司的申请进行审查期间,应当对投资人就投资保险业的风险进行提示。

中国保监会应当听取拟任董事长、总经理对拟设保险公司发展战略、业务规划、内控建设、资产管理规划等方面的工作思路。

第十条经中国保监会批准筹建保险公司的,申请人应当自收到批准筹建通知之日起1年以内完成筹建工作。筹建期间届满未完成筹建工作的,原批准筹建决定自动失效。

筹建机构在筹建期间不得从事任何保险经营活动。

筹建期间不得变更主要投资人。变更主要投资人的,原批准筹建决定自动失效。

第十一条筹建工作完成后,申请人可以向中国保监会提出开业申请;符合下列条件的,由中国保监会批准开业:

(一)主要股东具有持续盈利能力,信誉良好,最近3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2亿元;

(二)有符合《保险法》和《公司法》规定的章程;

(三)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2亿元,且必须为实缴货币资本;

(四)有符合中国保监会规定任职资格条件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五)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业务、财务、合规、风险控制、资产管理等主要管理制度;(六)有具体的业务发展计划和合理的中长期资产配置计划;

(七)具有合法的营业场所,且营业场所、办公设备等设施与拟设公司业务发展规划和人员数量相适应;

(八)安全、消防设施符合要求;

(九)信息化建设符合中国保监会要求;

(十)具有完整和有效的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

(十一)开业验收合格;

(十二)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二条申请人提出开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式三份:

(一)开业申请书;

(二)创立大会的会议记录;

(三)公司章程;

(四)股东名称及其所持股份比例,资信良好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资本金入账原始凭证复印件;

(五)股东的营业执照及基本情况等背景资料,符合中国保监会规定的财务会计报告;

(六)主要股东作出的其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的声明;

(七)拟任该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简历以及相关证明材料;

(八)公司部门设置以及人员基本构成;

(九)营业场所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证明文件;

(十)拟设地规定应进行消防验收的,提交消防验收合格证明,拟设地不颁发消防验收合格证明的,提交申请人作出的已采取必要消防措施的说明;

(十一)拟经营保险险种的计划书、3年经营规划、再保险计划、按照资产负债匹配原则制定的中长期资产配置计划,以及业务、财务、合规、风险控制、资产管理等主要管理制度;(十二)信息化建设情况报告;

(十三)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

(十四)公司名称预先核准通知;

(十五)中国保监会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十三条中国保监会应当自受理开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决定批准开业的,颁发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决定不批准开业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经批准开业的保险公司,应当持批准文件以及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手续,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营业。

第二节分支机构设立

第十四条保险公司可以根据业务发展需要申请设立分支机构。

保险公司在其住所地以外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开展业务,应当设立省级分公司;保险公司在其住所地以外的计划单列市开展业务,应当设立分公司。中心支公司、支公司、营业部或者营销服务部,由保险公司根据实际情况申请设立。

营业部、营销服务部不得再下设管理其他分支机构。

第十五条保险公司以2亿元人民币的最低资本金额设立的,在其住所地以外的每一省、自治区、直辖市首次申请设立省级分公司,应当增加不少于人民币2千万元的注册资本。

申请设立省级分公司时,保险公司的注册资本已达到前款规定的增资后额度的,可以不再增加相应的注册资本。

保险公司注册资本达到人民币5亿元,在偿付能力充足的情况下,设立省级分公司不需要增加注册资本。

第十六条保险公司申请筹建分支机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并向中国保监会或者其派出机构提出筹建申请:

(一)申请人具有完善的内控制度和风险管理制度,总公司作为申请人的,还应当具备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

(二)提交申请前的连续4个季度偿付能力均为充足;

(三)总公司已经建立分支机构管理制度;

(四)对拟设立分支机构的可行性已进行充分论证,设立分支机构需与保险公司风险管理状况和内控状况相适应;

(五)在保险公司住所地以外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申请设立省级分公司以下分支机构的,该省、自治区、直辖市已经设立省级分公司并正式营业6个月以上;

(六)申请人最近2年内无受保险行政处罚的记录,不存在因涉嫌违法违规正在受到中国保监会或者其派出机构调查的情形;

(七)申请设立省级分公司以下分支机构的,拟设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已设立的分支

机构最近6个月内无重大违法行为;

(八)有能履行筹建职责的筹建负责人;

(九)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请设立省级分公司的,保险公司注册资本还需符合中国保监会规定的最低要求。

第十七条申请筹建分支机构的,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式三份:(一)筹建申请书;

(二)申请人内控和风险管理制度报告,总公司作为申请人的,提交公司治理结构报告;(三)提交申请前连续4个季度的偿付能力状况报告;

(四)设立分支机构的可行性论证,包括拟设机构3年业务发展规划和市场分析报告,设立分支机构与公司风险管理状况和内控状况相适应的说明;

(五)总公司分支机构管理制度;

(六)总公司作为申请人的,提交最近2年无受保险行政处罚的声明;

(七)申请设立省级分公司以下分支机构的,对拟设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已设立分支机构最近6个月无重大违法行为的声明;

(八)拟设机构筹建负责人的简历以及身份证、护照等证件复印件;

(九)中国保监会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十八条中国保监会或者其派出机构应当对筹建分支机构的申请进行审查,自受理筹建申请之日起30日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筹建的决定。决定不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九条经批准筹建分支机构的,申请人应当自收到批准筹建决定之日起6个月以内完成筹建工作。筹建期间届满未完成筹建工作的,原批准筹建决定自动失效。

筹建机构在筹建期间不得从事任何保险经营活动。

第二十条筹建工作完成以后,申请人可以向中国保监会或者其派出机构提出开业申请;拟设分支机构符合下列条件的,由中国保监会或者其派出机构批准开业:

(一)具有合法的办公场所,安全、消防设施符合要求;

(二)建立了必要的组织机构和业务、财务、内控、资产管理等各项管理制度;

(三)建立了与经营管理活动相适应的信息系统;

(四)具有符合中国保监会规定条件的管理人员和必要数量的工作人员;

(五)对员工进行了上岗培训;

(六)筹建期间未开办保险业务;

(七)具有完整、有效的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

(八)开业验收合格;

(九)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一条提出开业申请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式三份:

(一)开业申请书;

(二)筹建工作完成情况报告;

(三)拟任管理人员简历及有关证明;

(四)拟设机构办公场所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明;

(五)计算机设备配置、应用系统及网络建设情况;

(六)各项管理制度、内部机构设置、从业人员情况、员工上岗培训情况等;

(七)拟设地规定应进行消防验收的,提交消防验收合格证明,拟设地不颁发消防验收合格证明的,提交申请人作出的已采取必要消防措施的说明;

(八)反洗钱具体内部控制制度;

(九)中国保监会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二条中国保监会应当对开业申请进行审查,自受理开业申请文件之日起30日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决定批准的,颁发分支机构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三条经批准开业的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应当持批准文件以及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手续,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营业。

第三节机构变更

第二十四条保险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报经中国保监会或者其派出机构批准: (一)保险公司总公司变更名称;

(二)变更组织形式;

(三)变更注册资本;

(四)变更营业场所;

(五)撤销分支机构;

(六)保险公司总公司分立或者合并;

(七)修改保险公司章程;

(八)变更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5%以上的股东,或者变更持有股份有限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

(九)变更注册地址;

(十)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五条保险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自该情形发生之日起15日以内,向中国保监会或者其派出机构报告:

(一)变更出资额不超过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5%的股东,或者变更持有股份有限公司股份不超过5%的股东,上市公司的股东变更除外;

(二)保险公司的股东变更名称,上市公司的股东除外;

(三)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变更名称;

(四)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节分支机构管理

第二十六条保险公司应当建立和完善分支机构管理制度,督促分支机构依法经营、防范风险,确保上级机构对下设分支机构能够实施有效管控。

第二十七条保险公司总公司应当根据本规定和发展需要制定分支机构管理制度,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应当根据总公司的规定和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当地分支机构管理制度。

分支机构管理制度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各级分支机构职能;

(二)各级分支机构人员、场所、设备等方面的配备要求;

(三)分支机构设立、撤销的内部决策制度;

(四)上级机构对下设分支机构的管控措施和职责。

保险公司总公司应当设立管理分支机构的部门,并在总公司分支机构管理制度中规定该部门职责。

第二十八条分支机构职能由保险公司根据业务发展需要确定,但营业部、营销服务部不得具有管理其他分支机构的职能。

第二十九条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应当配备必要数量的工作人员,分支机构高级管理人员或

者主要负责人应当是保险公司正式员工。

第三十条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在经营存续期间,应当具有规范和稳定的营业场所,配备必要的办公设备,并将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原件放置于营业场所显著位置,以备查验。

第三十一条保险公司设立、撤销分支机构的,应当进行充分论证,设立分支机构应当与保险公司的业务规模、风险管理和内控状况相适应。

第三十二条保险公司撤销分支机构,应当向中国保监会或者当地派出机构说明理由,提交被撤销机构业务后续处理方案。分支机构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自被批准撤销之日起自动失效,保险公司应当于批准撤销之日起15日内缴回许可证。

保险公司合并、撤销分支机构的,应当进行公告,并书面通知有关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交付保险费、领取保险金等事宜充分告知。

第三十三条保险公司出现短时间大量申请设立分支机构、频繁撤销分支机构、频繁变更分支机构营业场所等情形,可能或者已经对保险公司稳定、合规经营造成不利影响的,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根据监管需要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总公司或者省级分公司在指定时间提供或者完善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管理的相关制度;

(二)询问总公司或者有关分支机构负责人、其他相关人员,了解设立、变更、撤销的有关情况;

(三)要求总公司或者有关分支机构提供其内部对设立、变更、撤销行为进行审查的相关文件、资料;

(四)根据总公司或者其分支机构合规经营、内部管控的情况,认为分支机构的大量设立、频繁变更或者撤销存在较大风险的,出示重大风险提示函,或者对有关人员进行监管谈话;(五)依法采取的其他措施。

保险机构应当按照中国保监会或者其派出机构的要求进行整改,并及时将整改情况书面报告中国保监会或者其派出机构。

第五节机构监管职责分工

第三十四条中国保监会负责下列机构管理工作:

(一)中外资保险公司总公司筹建和开业审批;

(二)中资保险公司分公司筹建审批;

(三)外资独资保险公司和中外合资保险公司分公司筹建、开业审批;

(四)外资独资保险公司和中外合资保险公司中心支公司、支公司筹建审批;

(五)中外资保险公司总公司机构变更事项审批和报告事项受理;

(六)中资保险公司分公司机构变更事项审批和报告事项受理;

(七)外资独资保险公司和中外合资保险公司分公司、中心支公司、支公司机构变更事项审批和报告事项受理。

第三十五条派出机构依法负责下列机构管理工作:

(一)中资保险公司分公司开业审批;

(二)中资保险公司除分公司以外其他分支机构筹建、开业审批;

(三)外资独资保险公司和中外合资保险公司中心支公司、支公司开业审批;

(四)外资独资保险公司和中外合资保险公司营业部、营销服务部筹建、开业审批;(五)中资保险公司除分公司以外其他分支机构的机构变更事项审批和报告事项受理;(六)外资独资保险公司和中外合资保险公司营业部、营销服务部机构变更事项审批和报告事项受理;

(七)中国保监会依法授权其履行的其他机构管理职责。

第三章保险经营

第三十六条保险公司的分支机构不得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经营保险业务,本规定和中国保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七条保险机构参与共保、经营大型商业保险或者统括保单业务以及通过互联网、电话营销等方式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承保业务,应当符合中国保监会的有关规定。

第三十八条保险机构应当公平、合理拟订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不得损害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九条保险机构的业务宣传资料应当客观、完整、真实,并应当载有保险机构的名称、地址以及咨询投诉电话。

第四十条保险机构应当按照中国保监会的规定披露有关信息。

保险机构不得利用广告宣传或者其他方式,对其保险条款内容、服务质量等做引人误解的宣传。

第四十一条保险机构应当对保险合同中有关免除保险公司责任、退保、费用扣除、现金价值、犹豫期等事项依法向投保人作出提示。

第四十二条保险机构开展业务,应当遵循公平竞争的原则,不得从事不正当竞争。

第四十三条保险机构不得将其保险条款、保险费率与其他保险公司的类似保险条款、保险费率或者金融机构的存款利率等进行片面比较。

第四十四条保险机构不得以捏造、散布虚伪事实等方式损害其他保险机构的信誉。

保险机构不得利用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垄断性企业或者组织,排挤、阻碍其他保险机构开展保险业务。

第四十五条保险机构不得劝说或者诱导投保人解除与其他保险机构的保险合同。

第四十六条保险机构不得给予或者承诺给予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保险费回扣或者其他利益。

第四十七条保险机构应当设立专门的客户服务部门或者咨询投诉部门,并向社会公开咨询投诉电话。

保险机构对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保险投诉,应当认真处理,并将处理意见及时告知投诉人。

第四十八条保险机构应当建立保险代理人的登记管理制度,加强对保险代理人的培训和管理,不得唆使、诱导保险代理人进行违背诚信义务的活动。

第四十九条保险机构不得委托未取得合法资格的机构或者个人从事保险销售活动;不得接受未取得合法资格的机构或者个人介绍的保险业务;不得向未取得合法资格的机构或者个人支付佣金或者类似费用。

第五十条保险机构对其保险代理人在展业过程中出现的虚假陈述、误导等损害投保人、被保险人利益的行为,依法承担责任。

第五十一条保险公司应当建立控制和管理关联交易的相关制度。保险公司的重大关联交易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向中国保监会报告。

第五十二条保险机构任命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任命前向中国保监会或者其派出机构申请核准上述人员的任职资格。

保险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管理,按照《保险法》和中国保监会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三条境内保险和非保险机构在境外设立保险机构或者代表机构,应当经中国保监

会批准。

第五十四条保险机构应当依照《保险法》和中国保监会的有关规定管理、使用保险许可证,保险许可证记载事项有变更的,应当按照规定缴回原证,领取新保险许可证。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五十五条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对保险机构的监督管理,采取现场监管与非现场监管相结合的方式。

第五十六条保险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保监会或者其派出机构可以将其列为重炸监管对象:

(一)严重违法、违规;

(二)偿付能力不足;

(三)财务状况异常;

(四)提供虚假的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

(五)中国保监会或者其派出机构认为需要重点监管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七条中国保监会或者其派出机构对保险机构的现场检查包括下列全部或者部分事项:

(一)机构设立或者变更事项的审批或者报告手续是否完备;

(二)申报材料的内容与实际情况是否相符;

(三)资本金、各项准备金是否真实、充足;

(四)偿付能力是否充足;

(五)资金运用是否合法;

(六)业务经营和财务情况是否良好,报表、报告、文件、资料是否齐全、真实;

(七)是否按规定对使用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报请审批或者备案;

(八)与保险中介的业务往来是否合法合规;

(九)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审批手续是否完备;

(十)需要事后报告的事项是否按照规定报告;

(十一)信息系统建设是否符合规定;

(十二)中国保监会或者其派出机构认为需要检查的其他事项。

第五十八条中国保监会或者其派出机构对保险机构进行现场检查,保险机构应当予以配合,并按中国保监会或者其派出机构的要求提供有关文件、材料。

第五十九条中国保监会或者其派出机构工作人员进行现场检查时,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出示有关证件和检查通知书。

中国保监会或者其派出机构可以在现场检查中,委托会计师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提供相关专业服务;委托上述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服务的,应当签订书面委托协议。

第六十条保险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向中国保监会或者其派出机构报送营业报告、精算报告、财务会计报告、偿付能力报告、合规报告等报告以及其他文件、资料。

第六十一条中国保监会或者其派出机构有权根据监管需要,要求保险机构就有关监管事项进行报告或者提供专项资料。

第六十二条保险机构向中国保监会或者其派出机构提交的各类报表、报告、文件、资料应当及时、完整、真实、准确。

第六十三条保险公司的营业报告、财务会计报告、偿付能力报告、合规报告和有关报表应当由公司法定代表人或者总经理签名,年度财务报告和偿付能力报告还应当按照规定经注册会计师审计。

保险公司的精算报告应当由中国保监会认可的精算人员签名。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的报告和报表应当由分支机构负责人签名并加盖分支机构签章。

第六十四条保险公司的股东大会、股东会、董事会的重大决议,应当于决议作出以后30日以内向中国保监会报告。

第六十五条中国保监会或者其派出机构根据监管职责的需要,可以对保险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监管谈话或者质询,要求其就保险业务经营、风险控制、内部监督管理等有关重大事项作出说明。

第六十六条保险机构或者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由中国保监会或者其派出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依法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六十七条外资独资保险公司、中外合资保险公司分支机构设立的条件和程序适用本规定;中国保监会之前作出的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对外资独资保险公司、中外合资保险公司的其他管理,适用本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十八条外国保险公司分公司只能在其住所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辖区内开展业务。

对外国保险公司分公司的其他管理,参照本规定对保险公司总公司的有关规定执行,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十九条再保险公司,包括外国再保险公司分公司可以直接在全国开展再保险业务。对再保险公司的管理,参照适用本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七十条政策性保险公司参照适用本规定,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十一条本规定施行前已经设立的营销服务部,无需按照本规定的分支机构设立条件重新申请设立审批,但自本规定施行之日起纳入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序列进行日常监管,并需符合下列要求:

(一)自本规定施行之日起3个月以内到当地派出机构缴回原营销服务许可证,领取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

(二)自本规定施行之日起6个月以内,按照本规定对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的管理要求进行整改,在人员配备、场所设置、许可证使用、管理其他分支机构等方面须符合本规定的相关要求。

第七十二条保险机构依照本规定报送的各项报表、材料,应当用中文书写。原件为外文的,应当附中文译本;中文与外文意思不一致的,以中文表述为准。

第七十三条本规定中的日是指工作日,不含法定节假日;本规定中的以上、以下,包括本数。

第七十四条本规定由中国保监会负责解释。

第七十五条本规定自2009年月日起施行。中国保监会2004年5月13日发布的《保险公司管理规定》(保监会令[2004]3号)同时废止。

公司内部管理制度(完整版)

公司内部管理制度(完整版) 为加大公司正规化治理,强化对职员的治理,使各项工作有章可循、有据可依,特制定本《内部规章制度》,各部门职员应按照本部门工作分工,加大对本制度的学习和领会,认真执行本规章制度中公共制度和相应制度,并严格加以实施。 本规章制度连同《公司治理规定》、《新职员手册》、公司文件及有关治理制度,具有同等的效力,各职能部门、治理处应按照本制度对所属职员加以治理和考核,违反本规章制度将在公司考核中予以相应处罚。 不尽之处,公司将适时予以补充。 本规章制度从下发之日起执行。 年月日

第一部分岗位职责 公司总经理岗位职责 1、严格执行国家、省、市有关物业治理的方针、政策。 2、带领全体职员对物业辖区实行全方位治理,保证物业完好状态,提升使用效益。 3、注意经济效益,精心理财,开源节流,满足业主需求。 4、抓好精神文明建设,爱护业主合法权益,树立良好的企业形象。 5、制订和完善公司各项规章制度,建立良好的工作秩序。 6、制订年度工作打算,明确目标、任务,督促所属部门履行岗位职责,坚持年终考核。 7、重视人才,合理使用干部,按照德、勤、能、绩定期进行考核。 8、调动各方主动因素,共同管好物业。定期向总公司汇报工作及经营收支情形,以各种方式听取业主和使用人的建议、意见和要求,并及时答复,认真解决。 9、关怀职员生活,努力提升职员工资福利,改善工作条件。 10经常与上级公司和政府有关部门沟通,理顺关系,制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公司副总经理岗位职责 1、在总经理领导下,协助经理抓好全面工作。 2、要紧抓好设备设施修理、保养打算的制订和落实工作。带领全体职员对物业辖区实行全方位治理,保证物业完好状态,提升使用效益。 3、制订和完善公司各项规章制度,建立良好的工作秩序。 4、制订年度工作打算,明确目标、任务,督促所属部门履行岗位职责,坚持年终考核。 5、调动各方主动因素、共同管好物业。定期向总经理汇报分治理工作情形,以各种方式听取业主和使用的建议、意见和要求,并及时答复、认真解决。 6、关怀职员生活,努力提升职员工资福利,改善工作条件。 7、经济与上级公司和政府有关部门顺关系,制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公司员工商业保险方案

精品文档员工综合福利保障计划 对企业: 1、转移企业责任风险,提升企业形象 2、留住人才,增强企业竞争力 3、提升员工士气和生产力 4、当不幸发生时,解决棘手的补偿问题 5、有利于控制企业运营成本,合理运用和节约资金 6、以极小的成本最大程度地表达了对员工贡献的认可 对员工: 1、提供内心的安全感,保障其生活品质 2、为某些个险不可保的员工提供保障 3、提供原本需要税后收入购买的保障 4、为员工的个人寿险和财务规划提供额外保障 5、体现自我价值,是职业人市场价值的衡量标准之一 一保险需求分析:一、购买点:用较少的可支付的现金积累换取急用的大额现金回报。 二、设计投保方案的目的:有效地减轻员工因意外事故给公司带来的经济损失和压力,体现公司以人为本的人性化管理的经营之道。从而增强了员工的凝聚力和归属感,使员工对公司的发展前景更加充満必胜的信心。 1 、员工在工作、学习或生活中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而发生较大的风险,不管对于单位或者员工个人来说,都会有较大的损失。 2 、对于贵单位说,通过保险可以充分化解财务风险,解决员工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而给单位造成的巨大财务支出压力。 3 、通过保险能够帮助单位进行人力资源管理,同时可以极大地缩减用于员工管理的成本,使贵单位 精品文档 能够轻装上阵,把更多的精力投放到主要工作当中去。

通过接触与沟通,在充分了解了贵单位的实际情况后,从实际需求出发,我们为贵单位制定了以下方案。 二具体方案 投保险种:团体意外伤害保险+附加团体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附加意外住院津贴团体收入保障保险 单位:元 保险方案及保额 三、保障计划说明: 1 、参加保险计划的员工年龄为:16-60 周岁 2 、员工为在职、身体健康并且能正常工作和学习的人员。 四、售后理赔服务: 销售仅仅才是开始,后续服务才是最重要的,对于理赔一直是客户非常关心的问题,我公司本着以人为本,服务企业的态度将竭诚为企业客户作好理赔工作。 贵单位只需按照我公司相关要求在作好报案及收集好所需所有理赔资料,我公司将按照相关规定为客户进行快速的理赔。 1 、咨询服务:对于与保险相关的金融方面的各种资讯,我们都随时可以为贵单位进行支持。 2 、投保资料准备:贵单位只要把员工的资料准备好,其余事情我们将全部完成。 3 、保全变更:对于单位人员合理性流动,人员的增加及减少或变更,贵单位只需提供人员变更申请书(我公司提供),并加盖公章后我们会及时进行资料的处理。 4 、理赔:我们将会把各项保险所需理赔资料提供给贵公司,如遇出险,贵公司专管人员只需把各项资料收集齐全并上交给我们。对于一般案件,我们将会在10 个工作日内结案,对于因案件事实不清楚等 精品文档 原因,需要调查的案件,我们会在30 个工作日内结案,对于因特殊原因而需要延长的我们将会与贵单位进行协商解决。

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监督管理,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规范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是指商业银行接受保险公司委托,在保险公司授权的范围内,代理保险公司销售保险产品及提供相关服务,并依法向保险公司收取佣金的经营活动。 本办法所称保险销售从业人员,是指为商业银行销售保险产品的人员。 第三条商业银行经营保险代理业务,应当符合中国银保监会规定的条件,取得《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 第四条商业银行和保险公司开展保险代理业务合作,应当本着互利共赢、共同发展、保护消费者利益的原则,共同促进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的持续健康发展。 第五条商业银行应当充分发挥销售渠道优势,保险公司应当充分发挥长期资产负债匹配管理和风险保障的核心技术优势,在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中大力发展长期储蓄型和风险保障型保险产品,持续调整和优化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结构,为消费者提供全面的金融服务。 第六条商业银行经营保险代理业务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银保监会有关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七条中国银保监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和国务院授权,对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履行监管职责。 中国银保监会派出机构在授权范围内履行监管职责。

第二章业务准入 第八条商业银行经营保险代理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中国银保监会或其派出机构颁发的金融许可证; (二)主业经营情况良好,最近2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已采取有效整改措施并经中国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可的除外); (三)已建立符合中国银保监会规定的保险代理业务信息系统; (四)已建立保险代理业务管理制度和机制,并具备相应的专业管理能力; (五)法人机构和一级分支机构已指定保险代理业务管理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员; (六)中国银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信息系统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备与管控保险产品销售风险相适应的技术支持系统和后台保障能力; (二)与保险公司业务系统对接; (三)实现对其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的管理; (四)能够提供电子版合同材料,包括投保提示书、投保单、保险单、保险条款、产品说明书、现金价值表等文件; (五)记录各项承保所需信息,并对各项信息的逻辑关系及真实性进行校对; (六)中国银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中国银保监会直接监管的商业银行经营保险代理业务,应当由其法人机构向中国银保监会申请许

公司内部管理制度63234

北京华盛恒辉科技有限公司公司内部管理制度 版本号:A/0 文件编号:HSHH/GL-2017 状态:受控 编制:苏涛 审核:宋永亮 批准:张德运 分发号: 01

发布日期 2017年01月05日实施日期 2017年01月10日 目录 第一章总则 (3) 第二章员工日常行为规范 (3) 第三章聘任管理制度 (4) 第四章作息与考勤制度 (6) 第五章休假制度 (7) 第六章绩效考核制度 (9) 第七章离职制度 (12) 第八章关键岗位任职要求 (13) 第九章移交制度 (13) 第十章奖惩制度 (16) 第十一章公司福利制度 (18) 第十二章岗位管理制度 (19) 第十三章附则 (22)

第一章总则 为加强公司的规范化管理,完善各项工作制度,促进公司发展壮大,提高经济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规章制度。本公司员工的管理、除法令及劳动契约另有规定外,悉以本规则办理。 第二章员工日常行为规范 第一条员工必须遵纪守法,自觉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如有违反国家法规者,一律解职。 第二条员工必须严格遵守公司各项规章制度,服从上级指挥,违反者,按有关规定处罚。 第三条员工对内应善尽本分,认真工作,爱惜公物,减少浪费,提升品质;对外应严守职务机密,维护公司形象。 第四条员工应树立主人翁精神、增强责任感。 第五条员工应树立良好的工作态度,积极上进,培养荣誉感。 第六条公司员工应合众共济,通力合作,友爱相处。不得滋生事端,扰乱秩序,不得有组织派系,搬弄是非及争吵斗殴以妨碍公司士气与团结。 第七条员工应时刻维护公司利益,勇于制止任何损害公司利益的事情。 第八条员工对职务或公事建议或请示,应循级而上,非有紧急或特殊事件不得越级呈报。 第九条部门经理应秉承公司理念,尊重员工人格,亲切诱导,以身作侧,切实执行业务,提升工作效率。 第十条公司因业务需要而调派职务时,若为能力所能胜任者,员工不得拒绝。 第十一条认真接听、转接公司电话,做好电话留言。 第十二条热情接待公司来访人员。 第十三条对上级领导安排的工作任务,及时汇报工作进程,

大型商业保险及特殊风险保险业务管理规范

一、填空题: 1、共保按保险标的是否在共保承保人经营区域内划分为同地共保 和(异地共保)。 2、特殊风险业务:为特殊行业设计的各种保险。主要指航空保险、 航天保险、海洋石油开发保险和(核电站)保险。 3、对采取异地承保、异地共保、统括保单方式进行的大型商业保 险业务实行(逐笔)授权经营和报批管理,各相关机构于 承保前以书面形式上报重要客户部审批。 4、特殊风险业务的核保、核赔工作由(公司首席核保核赔 人员)逐笔报公司核保核赔委员会批准后实施。 5、对于需要进行补录的业务,出单人员须得到(首席核保人) 授权后,方可在系统中进行录入操作,补录须按照核保核赔流 程进行操作。 二、选择题 1、大型商业保险及特殊风险保险业务的管理原则包括:集中管理原则、稳健经营原则、严控风险原则、专业服务原则和(C)。 A、效益优先原则 B、属地承保原则 C、树立品牌原则 D、逐级上报原则 2、大型商业保险:指对大型工商企业的保险,其标准为企业年保费超过(A)万元人民币且投资额超过(A)亿元人民币。保险公司承保

大型商业保险,可采用异地承保、共保或统括保单的方式。 A、企业年保费超过40万元人民币且投资额超过2亿元人民币 B、企业年保费超过50万元人民币且投资额超过1.5亿元人民币 C、企业年保费超过50万元人民币且投资额超过2亿元人民币 D、企业年保费超过40万元人民币且投资额超过1.5亿元人民币 3、统括保单业务的定义:对(C)法人在(C)地区的财产或责任进行统一承保的保险单。 A、对不同法人在不同地区的财产或责任进行统一承保的保险单 B、对同一法人在同一地区的财产或责任进行统一承保的保险单 C、对同一法人在不同地区的财产或责任进行统一承保的保险单 D、对不同法人在同一地区的财产或责任进行统一承保的保险单 4、大型商业保险、特殊风险业务保险业务最高决策权机构为(D)。 A、重要客户部 B 、财产险部 C、再保险部 D、公司核保核赔委员会 5、以下哪项不是重要客户部的职能(D)? A、负责实施大型商业保险、特殊风险保险业务的市场调研 B、负责制定公司大型商业保险、特殊风险业务规章制度、工作流程及实施细则 C、负责公司大型商业保险、特殊风险保险业务的市场拓展及客户关系的维护

家政服务公司内部管理制度word

公司规章制度 为了树立公司形象,加强和规范企业管理行为,健全和完善各项工作制度。促进公司持续,稳定,健康,快速的发展,特制订本管理制度。 一、公司全体员工必须遵循公司章程,遵守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和决定。 二、公司倡导树立“一盘棋”思想,禁止任何部门、个人做有损公司利益、形象、声誉或破坏公司发展违反公司章程的事。 三、公司通过发挥全体员工的积极性、创造性和提高全体员工的技术、管理、经营水平, 不断完善公司的经营、管理体系,实行多种形式的责任制,不断壮大公司实力和提高经济效益。 四、公司员工之间要团结互助,互相尊重,同舟共济,发扬集体合作和集体创造的精神。 五、公司实行“按劳取酬”“多劳多得”的分配制度。 六、公司推行岗位责任制,实行考勤,考核制度,评先树优制度,对做出贡献者予以表 彰、奖励。 七、公司员工应端正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禁止怠工,反对办事拖拉,不负责任的 态度。 八、公司提倡求真务实的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提倡厉行节约,反对铺张浪费。 九、员工必须维护公司的纪律,对任何违反公司的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的行为,都要予以追究。 工作制度 一、树立公司的良好形象,工作期间仪容仪表合乎规范,衣着得体,干净整洁。待人接物态度谦和,举止文明。 二、按时上下班,不得迟到,早退,无故旷工。有事需请假,外出办公者需填写外出联系单并由部门经理或总经理审核批准。 三、办公时间不得从事与本岗位无关的活动,上班时间不得干私活,看与工作无关的书 籍书刊网页。 四、接电话,接待来宾时一律使用文明用语;客户进门必须站立微笑迎接,主动介绍公 司情况。 五、保持工作场所,设施,货架及个人工作区域的卫生。 六、工作期间应勤于业务,积极主动的完成工作任务。 七、尽心、尽责,真诚合作,之力创造良好的集体环境,发扬团队精神,根据公司需要 及职责规定积极配合同时展开工作,不得拖拉,推诿,拒绝。对他人咨询不属于自己职责范 围的业务时应就自己所知告之咨询对象,不得置之不理。 理赔制度 一、雇主要求一次性介绍服务的: 服务费为一次性,雇主确定人员后缴费,半年内可更换3次,不存在退费。一次性服务 中家政公司只承担身份真实性和健康证明(乙肝五项检查)责任,其他不承担责任。 二、雇主要求员工制管理的,雇主应为员工购买家政综合险。 1. 若员工给雇主家人及财产造成损失,处理方式如下: 1)提交雇主、家政服务员双方签字的出险事故经过两份。 2)持双方身份证明及《服务合同》。 3)持雇主为家政服务员购买的家政综合险单据。 4)财物损失需提供发票,如果没有发票将根据市价进行估价;人员伤亡的,需提供二级(含)

商业补充医疗保险销售方案

商业补充医疗保险 销售方案

商业补充医疗保险销售方案一、保险套餐 方案一:特惠保费:800元每人每年 方案二:特惠保费:1050元每人每年 方案三:特惠保费: 1100元每人每年

方案四:特惠保费:1450元每人每年 二、投保规则 1、以上方案投保人数最低10人; 2、企业投保员工平均年龄须小于等于30岁可执行以上成本; 30岁(不含)至35岁(含)成本上浮60元/人/年; 35岁(不含)至40岁(含)成本上浮120元/人/年; 40岁(不含)至45岁(含)成本上浮280元/人/年; 最高不超过45岁; 3、员工人数20人(含)以上方可附加子女险; 4、可单独增加子女险:费用450元/人/年; 员工子女中国大陆境内人身意外伤害身故保额2万元;因疾病在规定的医院进行门急诊或住院治疗产生的除社保自费部分以外的合理医疗费用50%赔付,保额各1万; 5、可单独附加公共交通工具意外套餐:费用50元/人/年;

员工因乘坐指定公共交通工具导致意外残疾、死亡或烧伤按约定额度赔付,保额飞机50万、轮船30万、火车30万、汽车10万;(仅限多加一份) 6、非北京企业客户或无北京社保人员成本价上浮标准: 企业投保员工平均年龄须小于等于30岁可执行以上成本; 30岁(不含)至35岁(含)成本上浮300元/人/年; 35岁(不含)至40岁(含)成本上浮350元/人/年; 40岁(不含)至45岁(含)成本上浮400元/人/年; 7、以上方案投保期限1年,缴费方式为年缴费,不支持月缴费或 季缴费,当月签约投保并缴费,次月一日开始生效; 8、本次促销活动限定以上四款固定方案,不得有任何形式的方案 变动,价格不得低于特惠保费,但能够加费。

商业保险现状调查报告

商业保险现状调查报告 ?商业保险的定义 我们一般所说的保险是指商业保险。所谓商业保险是指通过订立保险合同运营,以营利为目的的保险形式,由专门的保险企业经营:商业保险关系是由当事人自愿缔结的合同关系,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公司支付保险费,保险公司根据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达到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所谓社会保险,是指收取保险费,形成社会保险基金,用来对其中因年老、疾病、生育、伤残、死亡和失业而导致丧失劳动能力或失去工作机会的成员提供基本生活保障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 商业保险的经营主体是商业保险公司。 商业保险所反映的保险关系是通过保险合同体现的。 商业保险的对象可以是人和物(包括有形的和无形的),具体标的有人的生命和身体、财产以及与财产有关的利益、责任、信用等。 商业保险的经营要以盈利为目的,而且要获取最大限度的利润,以保障被保险人享受最大程度的经济保障。 ?商业保险的特征 商业保险的经营主体是商业保险公司。 商业保险所反映的保险关系是通过保险合同体现的。 商业保险的对象可以是人和物(包括有形的和无形的),具体标的有人的生命和身体、财产以及与财产有关的利益、责任、信用等。 商业保险的经营要以盈利为目的,而且要获取最大限度的利润,以保障被保险人享受最大程度的经济保障。 ?商业保险种类 1.根据投保人的数量分类,可分为个人健康险和团体健康险。 2.根据投保时间的长短,可以分为短期健康险和长期健康险。投保时间长短还与投保人的数量结合构成团体短期险和团体长期险,同样与个人结合可构成个人短期险和个人长期险等。 3.按照保险责任分类 a)疾病保险是指以疾病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保险,即只要被保险人患有保险条款中列明的某种疾病,无论是否发生医疗费用或发生多少费用,都可获得定额补偿。 b)医疗保险医疗保险也称为医疗费用保险,指对被保险人在接受医疗服务时发生的费用进行补偿的保险。 c)失能保险也称为收入损失保险、收入保障保险,指因被保险人丧失工作能力而使收入、财产等受到损失的一种保险。 4.根据损失种类分类根据损失种类分类,可分为医疗费用保险、失能收入损失保险和长期护理保险。 5.根据给付方式不同分类 a)费用型保险。保险人以被保险人在医疗诊治过程中发生的合理医疗费用为依

服务公司规章制度

规章制度主要包括:劳动合同管理、工资管理、社会保险福利待遇、工时休假、职工奖惩,以及其他劳动管理规定。规章制度内容广泛,包括了用人单位经营管理的各个方面。 员工手册是对员工行为的规范,针对人员而定的规则。作业指导,或者说工作流程规范是针对工作本身的操作制定的。这两个都可以做成小册子,并且都属于规章制度的一部分 公司管理规章制度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细则 1服务规范 2办公秩序 第三章办公礼仪规范 第四章责任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司内部管理,树立公司整体的良好形象,体现员工健康向上的精神风貌和优秀的职业素养,创造良好的企业文化氛围,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对公司各级各类员工在公司工作期间的仪容、举止、待客接物以及内部沟通和交流等方面作了具体的规定和说明。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个部门、各个职别的全体工作人员。 第二章细则 第一条服务规范 1. 仪表:公司职员应仪表整洁、大方。 2. 微笑服务:在接待公司内外人员的垂询、要求等任何场合,应注视对方,微笑应答,切不可冒犯对方。 3. 用语:在任何场合应用语规范,使用普通话,语气温和,音量适中,严禁大声喧哗。 4. 接待:遇有客人进入工作场所应礼貌问、答,热情接待。 5. 电话接听:接听电话应及时,一般铃响不应超过三声,如受话人不能接听,离之最近的职员应主动代接听,重要电话作好接听记录,严禁占用公司电话时间太长。 第二条办公秩序 1. 工作时间内不应无故离岗、串岗,不得大声喧哗,确保办公环境的安静有序。

2. 职员间的工作交流应在规定的区域内进行(大厅、会议室、接待室、总经理室)或通过公司内线电话联系,如需在个人工作区域内进行谈话的,应尽量做到不干扰其他同事工作为原则。 3. 职员应在每天的工作时间开始前和工作时间结束后做好个人工作区内的卫生保洁工作,保持物品整齐,桌面清洁、整齐。 4. 部门、个人专用的设备由部门指定专人和个人定期清洁,公司公共设施则由公司保洁员负责定期的清洁保养工作。 5. 发现办公设备(包括通讯、电脑等)损坏或发生故障时,职员应立即向办公室报修,以便及时解决问题。 6. 吸烟应到规定的区域范围内(如接待室、会客室等),禁止在办公室(办公坐位上)吸烟。 7.办公室人员外出用车需由直接主管或总经理审批。 8.不准用公司电话打私人电话或信息电话,不准占用公司电话谈论与工作无关的事,除业务有关人员需要外,其余正常上班时间不应用公司电脑上网进行闲聊。 第三章办公礼仪规范 职员必须仪表端庄、整洁。具体要求如下: 1、头发:职员头发要经常清洗,保持清洁;男性职员头发不宜过长。 2、指甲:职员指甲不能太长,应经常注意修剪;女性职员涂指甲油应尽量用淡色。 3、胡须:男性职员胡须不宜留长,应注意经常修剪。 4、女性职员化妆应尽量给人以清新健康的印象,不能浓妆艳抹,不宜用香味浓烈的香水。 5、办公室职员上班服装穿整洁、大方,不宜穿奇装异服。 第四章责任 第一条上述礼仪规范要求所有员工均须参照遵守;如有违犯,则视情节轻重给予点名批评教育或通报批评等处分。 第二条本制度的检查、监督部门为行政人事主管、总经理共同执行,违反此规定的人员,将给予相应的警告处分。 第三条行政办公室部对本制度负有最终解释权和修改权。 第四条本制度经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审查通过,由总经理签字后,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企业基本规章制度 第一章入职指引 第一节入职与试用 一、用人原则:重选拔、重潜质、重品德。 二、招聘条件:合格的应聘者应具备应聘岗位所要求的年龄、学历、专业、执业资格等条件,同时具备敬业精神、协作精神、学习精神和创新精神。 三、入职 第二节考勤管理

意外保险及商业保险购买方案

意外保险及商业保险购买方案 (总1页) -CAL-FENGHAI.-(YICAI)-Company One1 -CAL-本页仅作为文档封面,使用请直接删除

xx集团员工意外保险购买方案分析 一、保险目的: 进一步提高员工福利,解除员工后顾之忧,增强公司凝聚力,保障企业安全生产,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 二、具体保险方案 1、适用险种 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附加团体意外伤害医疗保险 2、承保对象 公司在职在编高危行业人群,能正常工作、学习、年龄在16-65周岁的员工。 3、保险期间 本保险保险期间为一年。 综上所述,每一被保险人需350元保险费,可以享受10万元的意外伤害保障和1万元的意外医疗保障。 团体险起购人数20人,每年人数更换比例不高于15%。 5、保险责任 《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1、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身故,保险人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2、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所致残疾,保险人按保险单所载保险金额及该项身体残疾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 3、保险人对每一被保险人所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以保险单所载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保险金额时,本合同对该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附加团体意外医疗保险》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而支付的合理医疗、医药费用,保险人按下列标准给付保险金: 1、被保险人直接用于治疗的检查费、药费、手术费、治疗费,保险人对一次事故中100元以上的医疗、医药费用按80%的比例在保险金额内予以补偿。 2、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因意外伤害而住院治疗,到保险期满仍未结束的,保险人继续承担(1)条保险责任最长至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第180天止,但累计给付达到保险金额全数时,保险责任终止。 分析: 《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与员工购买工伤保险不冲突,工伤保险基金按相关规定赔付后(必须认定为因工引起的事件),《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依然给予赔付(主要赔付死亡和残疾补助,不包括医疗费用)。 《附加团体意外医疗保险》只赔付医疗保险报销部分的差额(自费药品及住院费除外),工伤保险只要是在报销范围之内的予以全额报销,不在范围之内的《附加团体意外医疗保险》基本上也无法赔付。 如员工未购买工伤及医疗保险的则此保险方案作用较大。

振华重工集团有限公司商业保险集中管理办法

商业保险集中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公司商业保险管理工作,规范保险活动行为,降低成本,提升管理效益,根据《中国交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商业保险集中管理办法》及《中国交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商业保险集中管理实施细则》(中交股财发﹝2014﹞285号),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总部其所属各部门、事业部、中心及各级子集团或子公司(以下简称“各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商业保险是指各单位根据经营生产管理需要,针对资产、工程及人员等向商业保险机构所购买的各类商业保险。公司及各单位经营活动主要涉及的商业保险范围有:1、统保采购:财产险、起重机及钢结构产品保险(货物海运险、安装工程及第三者责任险)、人身意外(包括雇主责任险、出国人员意外险、员工医疗类保险)、机动车辆保险;2、单项采购:船舶保险(船壳险、船东保赔险、油污险)、船舶建造险、平台建造险、施工机具保险、各类责任保险及其他保险等。 第四条公司按集团统一要求在中交财务公司指定的保险经纪公司协助下开展商业保险集中管理工作,借助保险经纪公司的专业经验和技术,全面提升公司商业保险业务集中管理水平。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公司招标中心是公司负责商业保险集中管理的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各项: (一)制定公司商业保险集中管理工作相关办法,牵头组织全公司的商业保险集中管理工作; (二)汇总公司各单位保险需求信息,并向中交财务公司及其指定的经纪公司提交投保需求申请; (三)监督指导各单位在中交财务公司指定的保险公司范围内实施保险采购; (四)组织各单位按月统计保险投保、理赔数据; (五)督促保险经纪公司跟进各单位的投保需求,协助安排保险,提供期内服务及协助保险索赔工作等; (六)督促保险公司受理各单位保险索赔申请,落实理赔服务; (七)每年对各单位保险集中管理执行情况实施分析、评价、总结,接受中交财务公司对于保险集中管理工作的管理与监督; (八)组织各单位配合完成对中交财务公司的保险代理执行情况,保险经纪公司及保险公司的服务质量进行评价,完善保险服务评价体系,对中国交建商业保险集中管理效果进行评估等工作; (九)配合完成保险集中管理其他相关工作。 第六条各单位应设立商业保险工作领导小组,确定保险

家政服务公司内部管理制度流程1

精心整理公司规章制度 为了树立公司形象,加强和规范企业管理行为,健全和完善各项工作制度。促进公司持续,稳定,健康,快速的发展,特制订本管理制度。 一、公司全体员工必须遵循公司章程,遵守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和决定。 二、公司倡导树立“一盘棋”思想,禁止任何部门、个人做有损公司利益、形象、声誉或破坏公司发展违反公司章程的事。 三、公司通过发挥全体员工的积极性、创造性和提高全体员工的技术、管理、经营水平,不断完善公司的经营、管理体系,实行多种形式的责任制,不断壮大公司实力和提高经济效益。 四、公司员工之间要团结互助,互相尊重,同舟共济,发扬集体合作和集体创造的精神。 五、公司实行“按劳取酬”“多劳多得”的分配制度。 六、公司推行岗位责任制,实行考勤,考核制度,评先树优制度,对做出贡献者予以表彰、奖励。 七、公司员工应端正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禁止怠工,反对办事拖拉,不负责任的态度。 八、公司提倡求真务实的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提倡厉行节约,反对铺张浪费。 九、员工必须维护公司的纪律,对任何违反公司的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的行为,都要予以追究。工作制度 一、树立公司的良好形象,工作期间仪容仪表合乎规范,衣着得体,干净整洁。待人接物态度谦和,举止文明。 二、按时上下班,不得迟到,早退,无故旷工。有事需请假,外出办公者需填写外出联系单并由部门经理或总经理审核批准。 三、办公时间不得从事与本岗位无关的活动,上班时间不得干私活,看与工作无关的书籍书刊网页。 四、接电话,接待来宾时一律使用文明用语;客户进门必须站立微笑迎接,主动介绍公司情况。 五、保持工作场所,设施,货架及个人工作区域的卫生。 六、工作期间应勤于业务,积极主动的完成工作任务。 七、尽心、尽责,真诚合作,之力创造良好的集体环境,发扬团队精神,根据公司需要及职责规定积极配合同时展开工作,不得拖拉,推诿,拒绝。对他人咨询不属于自己职责范围的业务时应就自己所知告之咨询对象,不得置之不理。 理赔制度 一、雇主要求一次性介绍服务的: 服务费为一次性,雇主确定人员后缴费,半年内可更换3次,不存在退费。一次性服务中家政公司只承担身份真实性和健康证明(乙肝五项检查)责任,其他不承担责任。 二、雇主要求员工制管理的,雇主应为员工购买家政综合险。 1.若员工给雇主家人及财产造成损失,处理方式如下: 1)提交雇主、家政服务员双方签字的出险事故经过两份。 2)持双方身份证明及《服务合同》。 3)持雇主为家政服务员购买的家政综合险单据。 4)财物损失需提供发票,如果没有发票将根据市价进行估价;人员伤亡的,需提供二级(含)以上医院开据的与治疗有关的病历、诊断证明、处方、用药明细及清单,住院收据及清单等。 2.若家政服务员出险后,处理方法如下: 1)家政服务员签字的出险事故经过说明。 2)家政服务员身份证明。 3)二级(含)以上医院开据的与治疗有关的病例、诊断证明、处方、用药明细及清单、住院

员工社保购买方案

员工社会保险购买方案 公司: 为了进一步健全公司制度,建立和完善公司社会保险管理制度,规范公司员工社会保险体系和操作流程,提高员工福利待遇及归属感,稳定公司人才队伍,实现公司经营效益与员工利益最大化的目的,根据国家社保管理办法的相关社保政策。 一、遵循原则 坚持员工自愿,兼顾公平的原则。 二、社会保险构成 社会保险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失业保险。 三、参保条件 1、在公司工作满3个月以上的普通人员 2、在公司工作满1个月以上的普通管理人员 3、在公司就任主管级或以上的自工作起 四、参保险种及缴费比率 符合以上参保条件的人员,公司统一帮其购社保,公司及个人的缴费比率按东莞市社保缴纳百分比执行。 五、社会保险的缴纳原则 社会保险费用由公司和员工共同承担,其中属于员工缴纳部分,由公司在员工工资中代扣代缴,具体说明如下: 1、依据规定社保费用先行由公司统一缴纳,个人应承担的部分在员工当月

工资中扣除(如:3月份的社保费用,在其3月份的工资中扣除)。 2、员工因请假或其它原因不在岗三个月以内(含三个月)的,该员工不在岗位期间的“个人应承担的社保费”,应在其离岗当月的工资中提前进行代扣代缴(根据员工离岗批准时间及离岗当月的出勤情况分析,若不足抵扣的,应在其离岗前一个月的工资中抵扣)。 六、参保办理流程 1、办理流程:对符合参保条件的人员,遵循员工自愿参保原则,由员工提交个人参保申请交至所属部门,部门根据员工工作表现提交审核意见至公司社保管理人员;社保管理人员提交的且符合参保条件的人员名单汇总;通过审批的员工办理社保。 七、具体管理办法 1、在职人员管理 (1)社会保险按国家规定由公司和个人分别缴纳,个人应缴部分从当月工资中扣除。 (2)公司社保专管人员须建立员工社保台账,并定期记录员工实际参保情况。 (3)公司社保专管人员每年对公司社保缴费情况进行统一汇总,同时以书面形式呈报下一年度社保政策和管理办法。 2、离职人员管理 (1)员工自离岗或离职之日起,公司停止缴纳由公司承担的保险费用。员工前半月离岗或离职的,当月公司和个人的保险费用全部由个人承担;后半月离岗或离职的,当月公司应承担的保险费用由员工和公司各承担一半费用。 (2)员工离职须按公司制度办理离职手续,待员工离职手续办理完毕三个

商业保险在医疗保障体系中作用的几点思考

商业保险在医疗保障体系中作用的几点思考 医疗保障是全球性难题,没有一个可照抄照搬的模式。目前,国家正在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建立健全包括商业保险在内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是要解决的重点问题之一。人身保险监管部对促进商业健康保险快速发展,发挥其在健全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和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等方面的作用进行了思考。 一、作用机制 保险是一种风险分担机制,大家交少量的钱(保险费)形成基金,对遭风险损失的人进行补偿(保险赔偿),体现了“我为人人、人人为我”的互助共济思想,提高了群体抵御风险的能力。商业保险的思想在我国早就有,美国健康保险协会(HIAA)研究表明,最早的医疗保险思想来源于古代中国,当时,人们在身体健康时向行医郎中支付费用,以换取生病时的免费医治。 保险可分为商业保险和社会保险。社会保险具有强制性,通常由政府举办,重点保证社会公平;商业保险具有自愿性,由市场经办,重点体现服务与效率。从保险发展历史来看,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在机制上是一脉相承的。19世纪80年代,德国俾斯麦政府借鉴商业保险机制,首先推出由政府举办的社会医疗保险计划,主要是为稳定劳动力市场,解决社会不公平等矛盾,随后西方工业国家纷纷效仿,逐步形成社会医疗救助制度、国家卫生服务保障制度、社会医疗保险制度、商业健康保险制度、储蓄健康保险制度等五类制度模式。社会保险和商业保险一样,都通过建立基金应对风险。由于政府介入,社会保险公平性相对较好;由于市场竞争,商业保险的效率相对较高。正因为如此,各国在建立医疗保障体系时,都期望充分发挥社会保险和商业保险两方面的作用。目前,几乎没有一个国家的医疗保障体系只有社会医疗保险,或者只有商业医疗保险。如2004年,美国的社会医疗保险覆盖人群占总人口的27.2%,商业医疗保险覆盖人群占68.1%。即使在建立国家卫生保健制度的英国,也有11.5%的人口购买了商业医疗保险。 从国际经验来看,商业保险作为国家医疗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不同领域发挥着不同的作用: 从保障对象来看,对已经具有社会医疗保险的人群,商业保险提供补充性医疗保险,提高医疗保障水平。如在法国,参加社会医疗保险的人,由于25%的医疗费用需要自付,大部分人还要购买商业补充医疗保险。在加拿大,对社会医疗保险不负担的牙科服务等项目,近70%的人口是通过购买商业医疗保险解决的。对社会医疗保险没有覆盖到的(或暂时覆盖不到的)人群,商业保险提供灵活多样的保险产品,满足不同收入群体医疗保障需求。如在荷兰,社会医疗保险只覆盖中低收入人群,高收入者的医疗保险通过商业保险提供。 从参与管理来看,商业保险发挥精算技术、专业人才、服务网络和风险管理等优势,按照自愿协商原则,接受政府或企业的委托,提供医疗基金管理、费用报销等第三方管理服务,收取一定管理费用,不承担医疗基金运行风险。如美国政府将MEDICARE与MEDICAID(均为政府举办的社保项目)的管理和赔付工作委托给蓝十字公司承担,从而节省政府成本,提高效率。 二、实践经验

典当公司内部管理制度

典当公司内部管理制度 为提高公司工作效率,规范公司运作,维护公司权益,促进公司健康、持续发展,特制定公司内部管理制度。 一、机构设置与职能 本公司设立总经理,总经理下设三个部门:业务部、财务部和综合办。(一)总经理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职责。 (二)业务部职能与直接责任 部门职能:负责公司日常的业务管理工作;公司业务经营计划、业务管理具体制度的拟订和实施;进行市场、客户的信息搜集、整理。 直接责任: 1、负责对当物进行鉴定、评估、保管,支付当金; 2、负责制定《评估标准书》; 3、负责开发新业务及制定相关管理制度; 4、负责与典当业务所涉及的相关职能部门的协调工作; 5、负责公司的业务技能培训; 6、负责公司业务资料的管理工作。 (三)财务部职能与直接责任 部门职能:负责公司日常的财务管理工作及典当业务的事后监督工作。 直接责任: 1、负责公司财务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的编写、完善和执行; 2、负责编制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

3、负责编制财务计划,定期分析财务计划的执行情况,检查监督财务纪律; 4、会同有关部门,定期分析公司的经营情况及财务状况,促进公司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 5、负责公司与工商、财政、税收、银行等部门之间的协调工作; 6、负责公司所有资金的筹集、调度、控制、使用; 7、定期对公司的存货、固定资产、低值易耗品进行清查盘点,确保公司资产的安全、完整; 8、负责公司现金、票据、有价证券的保管,会计凭证的编制、审核与保管,会计账册的登记、处理与保管; 9、负责对公司典当业务的事后监督工作; 10、负责办理公司的各项纳税事宜; 11、负责编制统计表,并报送相关主管部门。 (四)综合办职能与直接责任 部门职能:负责公司日常办公事务的管理工作;负责公司的安全保卫工作;制定公司考勤制度、车辆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建立公司信息管理系统。 直接责任: 1、负责对办公场所管理; 2、负责办公用品的购置和管理; 3、负责制定安全制度,管理安全防范设施; 4、负责制定考勤制度、车辆管理等制度;

企业保险计划书

企业保险计划书 篇一:员工福利保险计划书 敬呈: 员工综合保险计划书 生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团险部:___ 联系电话: 保险方案文件目录 第一部分致客户函?????????????????????????3 第二部分员工综合保险服务方案设计?????????????????4 1. 本计划保障特色 2. 投保规定/ 保险期限/ 保障区域/ 保费标准 3. 员工保险利益(保障项目/ 保险金额/ 保险给付) 4. 本计划具体保险责任描述 第三部分生命人寿为您提供的保险服务????????????????6 1. 保险管理与客户服务安排(一览

表)2. 出险报案服务指南 3. 保险索赔服务指南 4. 理赔资料提供服务指南 5. VIP客户绿色通道服务时效承诺(一览表) 第四部分生命人寿保险公司介绍??????????????????10 1. 生命人寿概况 2. 资本实力/ 经营业绩及规划一览表/ 生命荣誉 3. 我们的VIP客户(Our Vip Clients) 第五部分附件????????????????????????13 第六部分计划书回执??????????????????????21 第一部分致客户函 尊敬的客户,您好! 衷心感谢您长期以来给予生命人寿的信赖和支持,我们也非常荣幸地呈递为贵单位量身定制的《团体员工福利保险计划》。 员工福利计划是现代企业人力资源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涵盖保险保障、退休养老金计划、带薪假期、教育津贴

等各种各样的津贴和福利。 对二十一世纪的现代企业而言,建立一个完善的员工福利计划,不仅可以体现企业的人文关怀,增强企业凝聚力,作为企业吸引并留住人才的重要手段,同时还能获得专业的人力资源风险管理和经济的公司财务安排;对于企业所属的员工而言,则可以得到周到全面的保障和长远的财务规划、投资和管理,免除后顾之忧,全心投入工作、享受生活。 生命人寿根据贵单位的企业实际情况及具体保险需求,特别量身设计了本员工福利保险计划。各位领导在审阅后,如有不详之处,我们可为您提供更详尽的讲解服务;另外我们也就本方案的有关内容诚挚地征求您的意见,以便我们对该方案进一步修改和完善。 我们确信,以生命人寿一流的国际化寿险专业经验和客户服务体系,我们将能为您们提供最优的产品和最佳的服务。 我们决不辜负您的信任,我们一定

劳动合同、保险管理制度

、目的 为了规范劳动合同管理,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 务,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二、适用范围 公司全体员工。 三、劳动合同的订立 1、公司与员工在公平、自愿、合法的前提下,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员工建立劳动关系,签订入职合同,公司高管,职能中心各部门,烟台分公司全体员工以及分公司中层以上管理人员由职能中心人资处负责签订,各子公司基层员工劳动合同由子公司人事管理人员负责签订和存档,公司督导检查。 2、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公司书面通知后,员工不与公司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公司将书面通知员工终止劳动关系,依法向员工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 3、公司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不扣押员工的任何证件,但因门店开业,上级药监部门需要员工毕业证进行登记注册时,员工应无偿提供使用。 4、公司所有员工入职劳动合同签订的期限为 3 年。合同到期后,员工的直接上级要根据下属的工作表现情况,向人资处提供续签或终止劳动合同的建议,公司负责通知员工续签或终止劳动合同,通知员工续签的,员工应于通知后7 个工作日内续签,员工不愿意续签的,劳动合同终止。 5、劳动合同签订后,劳动合同书一式两份,由公司存档一份,个人一份保存到个人档案内,员工可以随时查询。 6、公司根据劳动合同的签订期限,按国家法律规定与员工约定试用期。 7、经与员工协商公司可根据员工胜任工作的情况或者生产经营情况的变

化,调整员工的工作内容和工作区域。 8、公司依据国家和山东省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公司的实际情况,保证员工享有法定节假日、婚假、产假、探亲假、丧假、病假等休息休假权利(具体内容详见休假管理制度)。 9、公司为员工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员工签订协议,约定服务期。员工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公司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超过公司提供的培训费用。公司要求员工支付的违约金不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公司与员工约定服务期后,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员工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 10、公司与员工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公司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员工,公司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员工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员工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公司支付违约金。其中竞业限制人员包括:公司中高级管理人员、门店店长、商品处商品组、采购处、门管处、质量处、财务处所有员工。竞业限制期限为 2 年 11、除培训以及竞业限制外,公司不再与员工约定其他违约金。 四、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 1、公司与员工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 2、公司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员工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除不可抗力、遇法定节假日等情况外,公司将于每月 15 日按时足额发放工资。 3、公司可根据员工胜任工作的情况调整其薪酬。合同履行期间,公司按照政府发布的工资指导线要求,根据公司每年经济效益增长情况和本地区、行业的职工平均工资水平等因素,适时增加员工工资。

公司内部食堂管理制度

公司内部食堂管理制度 一、总则 1、为加强公司食堂的统筹管理,做好后勤服务工作,保证员工就餐质量,特制定本制度。 2、公司内部食堂不以赢利为主,本规定包括食堂成本预算及物品管理、食堂进货管理、食堂炊事 器具安全操作管理及员工就餐管理。 3、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职工食堂及全体员工。 二、食堂成本预算及物品管理 1、食堂管理员须在每月初做出上月食堂成本核算,对赢利、亏损做出分析,并上报领导知悉。 2、食堂的一切设备、设施、餐具、厨具均要建立物品台帐,要专物专用,不得擅自挪作他用,不 得擅自向外出售食堂物品。 3、对故意损坏各类设备、设施、餐具、厨具的要照价赔偿,并视情节由食堂管理员提出处罚建议。 三、食堂进货及储存管理 1、食堂采购人员要严把质量关,严禁采购变质食品,严禁采购超过保质期食品。 2、采购货物应努力做到价格低、质量好、足斤足两。 3、购进货物必须逐项上帐,包括品种、数量、价格、日期,食堂管理员负责验收。 4、食堂货物入库必须按品种、生熟分类放置,食品与非食品不能混放;肉类及制品、蔬菜瓜果, 除马上加工使用外,一律进冷库。 5、库存食品要分类、隔离、离地储存,做好相应标识,做到先进先出,并定期检查,及时处理变 质、生虫、超过保质期的食品,严禁不合格品流入下一道工序。 6、搞好仓库内、外环境卫生,无鼠迹、苍蝇、蟑螂等;与仓库食品无关人员,一律不得进入。 四、食堂卫生、安全操作管理 1、食堂操作间严禁闲人进入,所有电源开关不准用湿手开启,以防触电事故,确保安全。 2、食堂员工须持有效《健康证》及《食品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方可上岗; 3、养成良好个人卫生习惯,做到勤洗手勤洗澡、勤理发勤更衣,不留长指甲,不涂指甲油,不戴 戒指,上岗、返岗前必须洗手消毒,工作期间必须戴上工作帽。不得有面对食品咳嗽、打喷嚏等有碍食品安全的行为。 4、厨师岗位职责: 4.1 厨师必须了解各种炊事器具和设备、设施的性能和使用方法,否则不得使用; 4.2 各种食品原料在使用前必须洗净,肉类应与蔬菜、水产品类分池清洗; 4.3食品粗加工前,应检查待加工的食品及食品原料,发现腐改变质或其它感官性状异常的,不 看进行加工或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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