振华重工集团有限公司商业保险集中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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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保险集中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司商业保险管理工作,规范保险活动行为,降低成本,提升管理效益,根据《中国交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商业保险集中管理办法》及《中国交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商业保险集中管理实施细则》(中交股财发﹝2014﹞285号),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总部其所属各部门、事业部、中心及各级子集团或子公司(以下简称“各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商业保险是指各单位根据经营生产管理需要,针对资产、工程及人员等向商业保险机构所购买的各类商业保险。
公司及各单位经营活动主要涉及的商业保险范围有:1、统保采购:财产险、起重机及钢结构产品保险(货物海运险、安装工程及第三者责任险)、人身意外(包括雇主责任险、出国人员意外险、员工医疗类保险)、机动车辆保险;2、单项采购:船舶保险(船壳险、船东保赔险、油污险)、船舶建造险、平台建造险、施工机具保险、各类责任保险及其他保险等。
第四条公司按集团统一要求在中交财务公司指定的保险经纪公司协助下开展商业保险集中管理工作,借助保险经纪公司的专业经验和技术,全面提升公司商业保险业务集中管理水平。
23第二章管理机构及职责第五条公司招标中心是公司负责商业保险集中管理的主管部门。
其主要职责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各项:(一)制定公司商业保险集中管理工作相关办法,牵头组织全公司的商业保险集中管理工作;(二)汇总公司各单位保险需求信息,并向中交财务公司及其指定的经纪公司提交投保需求申请;(三)监督指导各单位在中交财务公司指定的保险公司范围内实施保险采购;(四)组织各单位按月统计保险投保、理赔数据;(五)督促保险经纪公司跟进各单位的投保需求,协助安排保险,提供期内服务及协助保险索赔工作等;(六)督促保险公司受理各单位保险索赔申请,落实理赔服务;(七)每年对各单位保险集中管理执行情况实施分析、评价、总结,接受中交财务公司对于保险集中管理工作的管理与监督;(八)组织各单位配合完成对中交财务公司的保险代理执行情况,保险经纪公司及保险公司的服务质量进行评价,完善保险服务评价体系,对中国交建商业保险集中管理效果进行评估等工作;(九)配合完成保险集中管理其他相关工作。
国有有限公司商业保险集中管理办法模版

有限公司商业保险集中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充分发挥规模效应,降低商业保险费用支出,合理有效地开展对保险公司的理赔业务,提高公司商业保险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根据股份公司“四大集中”管理的基本要求,结合公司商业保险业务的实际状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商业保险业务包括工程项目类保险、财产类保险及人身类保险,根据公司目前实际情况,以下商业保险业务纳入公司集中管理范围:(一)工程项目保险。
包括:公司直管项目及代管项目、合同价超过3000万元或保费支出超过10万元的子(分)公司自管项目建筑、安装工程一切险及第三者责任险、建筑施工人员团体意外伤害险;(二)大型机械设备险(单台套价值超过500万元的机械设备)、车辆牌照属地区的机动车辆保险;(三)除上述(一)(二)以外的单项保险价值500万或保费支出1万元以上的其他商业保险项目。
第三条凡属本办法第二条所列的商业保险业务,投保单位或投保单位的上级单位应按照本办法的要求办理,禁止投保单位或投保单位的上级单位擅自办理。
非集中管理范围内的保险,各子分公司及公司直管项目部应比照本办法原则,在公司指定的保险公司及指导费率内执行。
第二章管理体系及职责分工第四条为保证此项工作的正常运行,公司成立商业保险集中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对保险公司选择、保险险种及方案的确定和有效地开展保险理赔等业务进行直接领导。
组长:公司总经理副组长:公司总会计师、分管生产的副总经理成员:由财务部、工程管理部、市场营销部、技术中心、安全质量部、人力资源部、企业发展部(法律事务部)、纪委、监察审计部、司办等部门负责人担任。
第五条公司财务部为全局商业保险业务主管部门,具体业务由财务部资金结算中心(以下简称资金中心)负责。
主要职责:建立健全商业保险有关管理制度,协调与商业保险有关的各类关系,组织、参与各类保险决策、商务谈判、保后服务及出险理赔。
公司工程管部、市场营销部、工程经济部、安全质量部、技术中心等部门参与商业保险业务管理,参与重大项目及风险系数较高项目的保险筹划、方案制定和评审。
振华重工集团有限公司商业保险集中管理办法

商业保险集中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司商业保险管理工作,规范保险活动行为,降低成本,提升管理效益,根据《中国交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商业保险集中管理办法》及《中国交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商业保险集中管理实施细则》(中交股财发﹝2014﹞285号),制订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总部其所属各部门、事业部、中心及各级子集团或子公司(以下简称“各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商业保险是指各单位根据经营生产管理需要,针对资产、工程及人员等向商业保险机构所购买的各类商业保险.公司及各单位经营活动主要涉及的商业保险范围有:1、统保采购:财产险、起重机及钢结构产品保险(货物海运险、安装工程及第三者责任险)、人身意外(包括雇主责任险、出国人员意外险、员工医疗类保险)、机动车辆保险;2、单项采购:船舶保险(船壳险、船东保赔险、油污险)、船舶建造险、平台建造险、施工机具保险、各类责任保险及其他保险等。
第四条公司按集团统一要求在中交财务公司指定的保险经纪公司协助下开展商业保险集中管理工作,借助保险经纪公司的专业经验和技术,全面提升公司商业保险业务集中管理水平。
23第二章管理机构及职责第五条公司招标中心是公司负责商业保险集中管理的主管部门。
其主要职责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各项:(一)制定公司商业保险集中管理工作相关办法,牵头组织全公司的商业保险集中管理工作;(二)汇总公司各单位保险需求信息,并向中交财务公司及其指定的经纪公司提交投保需求申请;(三)监督指导各单位在中交财务公司指定的保险公司范围内实施保险采购;(四)组织各单位按月统计保险投保、理赔数据;(五)督促保险经纪公司跟进各单位的投保需求,协助安排保险,提供期内服务及协助保险索赔工作等;(六)督促保险公司受理各单位保险索赔申请,落实理赔服务;(七)每年对各单位保险集中管理执行情况实施分析、评价、总结,接受中交财务公司对于保险集中管理工作的管理与监督;(八)组织各单位配合完成对中交财务公司的保险代理执行情况,保险经纪公司及保险公司的服务质量进行评价,完善保险服务评价体系,对中国交建商业保险集中管理效果进行评估等工作;(九)配合完成保险集中管理其他相关工作。
公司商业保险管理制度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司商业保险管理,提高公司风险管理水平,保障公司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所有商业保险业务,包括但不限于财产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健康保险等。
第三条公司商业保险管理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合规: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确保保险业务合法、合规、稳健开展。
(二)风险可控: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合理选择保险产品,确保保险风险可控。
(三)保障有力:通过保险手段,降低公司风险损失,保障公司利益。
(四)持续改进:不断优化保险管理制度,提高风险管理水平。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责第四条公司设立商业保险管理部门,负责公司商业保险的统筹规划、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商业保险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一)制定公司商业保险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公司商业保险业务的规划、审核、报批和跟踪管理。
(三)组织保险风险评估,制定风险防范措施。
(四)监督保险合同履行,处理保险理赔事宜。
(五)协调与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的关系。
第六条各部门、子公司应按照本办法及公司商业保险管理制度的要求,履行以下职责:(一)配合商业保险管理部门开展商业保险业务。
(二)及时向商业保险管理部门报告保险业务情况。
(三)配合保险理赔工作,提供相关资料。
第三章保险产品选择与购买第七条公司商业保险产品选择应遵循以下原则:(一)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政策。
(二)符合公司风险管理和业务发展需要。
(三)具有合理的保险费率和保障范围。
第八条公司购买商业保险,应经过以下程序:(一)业务部门提出购买保险申请,包括保险产品、保险金额、保险期限等。
(二)商业保险管理部门进行风险评估,提出购买意见。
(三)公司领导审批。
(四)与保险公司签订保险合同。
第四章保险合同管理第九条公司应建立健全保险合同管理制度,确保保险合同合法、合规、有效。
第十条保险合同管理的主要内容:(一)保险合同签订、履行、变更和终止。
600320振华重工监事会议事规则

上海振华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上海振华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促使监事和监事会有效地履行监督职责,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中国交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等有关规定和《上海振华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监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对公司财务以及公司董事、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合法性进行监督,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公司应采取措施保障监事的知情权,及时向监事提供必要的信息和资料,以便监事会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管理情况进行有效的监督、检查和评价。
全体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和总裁办公会议。
第四条监事会的监督记录以及进行财务或专项检查的结果应成为对董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评价的重要依据。
第二章监事会的组成和办事机构第五条公司监事会由三名监事组成。
监事会设主席一人。
监事会主席的任免应当经三分之二以上监事会成员表决通过。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低于监事会成员的三分之一。
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第六条监事每届任期三年,任期届满,连选可连任。
股东代表担任的监事由股东大会选举和罢免,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和罢免。
第七条董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八条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和本规则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第九条监事会设监事会办公室,作为监事会办事机构,负责处理监事会日常事务。
第十条监事会主席可以指定公司其他人员协助其处理监事会日常事务。
上海振华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度内部控制评价

上海振华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上海振华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根据《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其配套指引的规定和其他内部控制监管要求(以下简称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结合本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和评价办法,在内部控制日常监督和专项监督的基础上,我们对公司2014年12月31日(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的内部控制有效性进行了评价。
出具评价报告如下:一、重要声明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的规定,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内部控制,评价其有效性,并如实披露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是公司董事会的责任。
监事会对董事会建立和实施内部控制进行监督。
经理层负责组织领导企业内部控制的日常运行。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本报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公司内部控制的目标是合理保证经营管理合法合规、资产安全、财务报告及相关信息真实完整,提高经营效率和效果,促进实现发展战略。
由于内部控制存在的固有局限性,故仅能为实现上述目标提供合理保证。
此外,由于情况的变化可能导致内部控制变得不恰当,或对控制政策和程序遵循的程度降低,根据内部控制评价结果推测未来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具有一定的风险。
二、内部控制评价结论根据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的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不存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董事会认为,公司已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和相关规定的要求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
根据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公司未发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
自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至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发出日之间未发生影响内部控制有效性评价结论的因素。
三、内部控制评价工作概况(一)内控评价工作的组织情况为了确保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实施工作顺利开展,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内部控制规范工作的要求,结合上海振华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实际情况,公司的内部控制规范实施的组织情况如下:项目领导小组:审议并批准项目计划;审议项目工作小组的成员组成、议事方式及规则等;定期复核项目工作小组关于项目进度的汇报;审核批准项目重要事项;针对内控工作,建立明确的绩效考核及奖罚机制。
集团商业保险集中管理制度

集团商业保险集中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集团商业保险的管理,提高集团企业风险防范和保险利用水平,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集团公司及下属子公司的商业保险管理,包括保险采购、保险理赔等环节。
第三条集团商业保险管理遵循风险管控原则,强调风险预防和事故损失最小化。
第四条集团商业保险管理应注重成本效益,统筹利用保险资源,实现风险保障和成本控制的平衡。
第五条集团商业保险管理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保险监管规定。
第六条集团商业保险管理应坚持市场化原则,推动保险市场的健康发展。
第二章组织架构第七条集团商业保险管理委员会是集团商业保险管理的最高决策机构。
第八条集团商业保险管理委员会由集团公司领导和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
第九条集团商业保险管理委员会负责制定集团商业保险策略、审批大额商业保险和理赔事项等。
第十条集团商业保险管理委员会设立办公室,负责日常商业保险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集团商业保险管理部门是具体负责集团商业保险管理的专职部门。
第十二条集团商业保险管理部门设立保险采购、保险理赔等职能部门,负责集中管理保险采购和理赔事宜。
第十三条各子公司设立商业保险管理岗位,配合集团商业保险管理部门执行保险管理工作。
第三章保险采购第十四条集团商业保险采购应坚持市场化原则,通过公开招标或委托保险经纪公司进行保险市场调研,选择合适的保险公司和产品。
第十五条集团商业保险采购应根据风险评估和保险需求确定保险金额和保险期限。
第十六条集团商业保险采购应注重保险费用的合理性和可支付性,充分考虑保费与保障的匹配度。
第十七条集团商业保险采购应建立健全保险合同审批程序,确保合同内容符合法律法规和企业实际情况。
第十八条集团商业保险采购应建立有效的保险合同管理制度,落实保险责任和保险金支付等事项。
第十九条集团商业保险采购应及时更新保险合同信息,保持与保险公司的有效沟通和协调。
第二十条集团商业保险管理部门应加强对保险经纪公司的监督,确保其依法合规、诚实守信地履行保险经纪服务。
公司商业保险管理制度

公司商业保险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规范公司商业保险的管理,保障公司及其员工的合法权益,提高企业风险防范意识和应急本领,订立本制度。
本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订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的全部员工、领导以及合作伙伴等与公司有业务合作关系的人员。
第三条定义1. 商业保险商业保险是指由保险公司供应的针对公司在经营活动中可能受到的风险进行相应赔付的保险产品。
2. 公司指公司的全部部门、分支机构、子公司以及与公司有业务合作关系的其他组织。
第二章商业保险购买管理第四条购买原则1. 风险评估公司应依据业务特点和风险情况,定期进行风险评估,并依据评估结果确定购买商业保险的种类和金额。
2. 增值服务在购买商业保险时,公司可以优先选择保险公司供应的增值服务,如风险评估、风险防控引导等。
3. 多家保险公司购买为了降低风险集中度,公司应在购买商业保险时,充分考虑多家保险公司的报价,选择最适合的保险方案。
第五条保险期限和续保1. 保险期限公司购买商业保险的保险期限应依据实际需要确定,在保险期限内享受相应的保险赔付和服务。
2. 续保保险期限届满前,公司应提前与保险公司协商续保事宜,确保保险连续有效。
第六条理赔管理1. 理赔申请当发生保险事故或保险索赔时,公司应立刻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申请,并依照保险公司要求提交相关料子。
2. 理赔处理公司应乐观搭配保险公司进行理赔处理,供应必需的帮助和支持。
公司不得有意虚报、夸大或者隐瞒事故情况。
第七条保费支出管理1. 保险费用预算公司应依据风险评估结果和保险公司的报价,合理预算保险费用,并纳入公司年度预算。
2. 保费支出公司应定时足额支出保险费用,确保保险合同的有效性。
如遇特殊情况无法定时支出,应及时与保险公司协商解决。
第三章商业保险档案管理第八条档案建立与记录公司应建立完整的商业保险档案,包含保险合同、保险单、理赔记录、保险费用支出记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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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保险集中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司商业保险管理工作,规范保险活动行为,降低成本,提升管理效益,根据《中国交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商业保险集中管理办法》及《中国交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商业保险集中管理实施细则》(中交股财发﹝2014﹞285号),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总部其所属各部门、事业部、中心及各级子集团或子公司(以下简称“各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商业保险是指各单位根据经营生产管理需要,针对资产、工程及人员等向商业保险机构所购买的各类商业保险。
公司及各单位经营活动主要涉及的商业保险范围有:1、统保采购:财产险、起重机及钢结构产品保险(货物海运险、安装工程及第三者责任险)、人身意外(包括雇主责任险、出国人员意外险、员工医疗类保险)、机动车辆保险;2、单项采购:船舶保险(船壳险、船东保赔险、油污险)、船舶建造险、平台建造险、施工机具保险、各类责任保险及其他保险等。
第四条公司按集团统一要求在中交财务公司指定的保险经纪公司协助下开展商业保险集中管理工作,借助保险经纪公司的专业经验和技术,全面提升公司商业保险业务集中管理水平。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职责第五条公司招标中心是公司负责商业保险集中管理的主管部门。
其主要职责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各项:(一)制定公司商业保险集中管理工作相关办法,牵头组织全公司的商业保险集中管理工作;(二)汇总公司各单位保险需求信息,并向中交财务公司及其指定的经纪公司提交投保需求申请;(三)监督指导各单位在中交财务公司指定的保险公司范围内实施保险采购;(四)组织各单位按月统计保险投保、理赔数据;(五)督促保险经纪公司跟进各单位的投保需求,协助安排保险,提供期内服务及协助保险索赔工作等;(六)督促保险公司受理各单位保险索赔申请,落实理赔服务;(七)每年对各单位保险集中管理执行情况实施分析、评价、总结,接受中交财务公司对于保险集中管理工作的管理与监督;(八)组织各单位配合完成对中交财务公司的保险代理执行情况,保险经纪公司及保险公司的服务质量进行评价,完善保险服务评价体系,对中国交建商业保险集中管理效果进行评估等工作;(九)配合完成保险集中管理其他相关工作。
第六条各单位应设立商业保险工作领导小组,确定保险工作负责人,落实公司商业保险集中管理的相关工作。
主要职责如下:(一)负责制定本单位商业保险集中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二)按月统计本单位商业保险投保需求,并向公司招标中心提交保险需求申请。
(附件1)(三)统计本单位年度保险投保计划,明确投保险种及投保范围,上报公司招标中心;(附件2)(四)根据需要组织本单位相关部门对重大项目保险方案进行评定,并报分管领导审批,评定结果报备公司招标中心;(五)负责组织本单位的统保采购工作;(六)按期交纳保险费用(七)负责协调本单位保险索赔工作;(八)每月完成本单位保险管理工作开展、执行情况的总结、分析、上报工作(附件4和附件5);(九)参与完成对保险经纪公司、保险公司的考评工作;(十)具体负责本单位其他日常保险管理工作。
第三章保险主体及投保险种第七条各单位应在由中国交建招标选定的保险经纪公司协助下,并通过中国交建招标选定的12家国内大中型保险公司购买保险。
对于项目有特殊要求及现有合作的保险公司无法承保的保险,需要提供书面资料报公司招标中心审批,否则不能擅自选择其他保险公司。
第八条各单位应投保的主要险种介绍如下:(一)固定资产,所涉及的险种包括企业财产保险(财产一切险、机器损坏险等)、船舶保险(船壳险、保赔险、油污险等)、施工机具保险、机动车辆险等。
(二)在建产品与自营项目等工程,所涉及的险种包括工程保险(安装工程一切险和第三者责任险)、施工人员意外险、施工机具保险、货物运输保险、船舶建造险、平台建造险等。
(三)员工福利保险,所涉及的险种包括补充医疗保险、人身意外险、重大疾病保险等。
(四)各单位所具有的特殊风险,所涉及的险种包括产品责任险、安全生产责任险、雇主责任保险、货物运输保险(包括水路、陆路、空运、铁路、多式联运、油气管道等)等。
(五)各单位根据经营和业务发展需要购买的其他险种。
第四章保险采购管理流程第九条公司对保险业务实行分类管理,针对统保采购项目由公司招标中心立项,并组织招标,最终结果报公司领导审批。
针对单项采购项目由各单位按现行的招标管理办法执行。
保险需求单位提出保险需求上报本单位保险主管部门,由本单位保险主管部门归口提交公司招标中心。
公司在保险经纪公司的协助下进行保险采购,确定保险条件、保险费率、承保公司,保险需求单位应当参与整个采购过程。
(一)统保采购安排:指公司在保险经纪公司的协助下就符合特定条件的项目,通过招标、询价、竞争性谈判等方式确定统一的保险方案和费率,与保险公司签订预约保险协议,对符合条件的项目纳入统保进行采购。
对于统保采购的保险项目,在保险经纪的协助下由公司相关管理部门统一与保险公司签订保险协议。
对于各单位上报的保险需求,如符合统保条件,由保险经纪公司联系需求单位,协助填写出单通知等材料,办理投保手续,按统保标准条件出具保险单;各单位接收保单后,按协议约定办理付款。
公司目前针对财产险、船舶保险(船壳险、船东保赔险、油污险)、起重机及钢结构产品保险(货物海运险、安装工程及第三者责任险)、人身意外(包括雇主责任险、出国人员意外险、员工医疗类保险)、机动车辆保险实行统保采购。
(二)单项采购安排:指各保险需求单位根据项目合同要求或自身的特点和需求,在保险经纪公司协助下对保险进行单独采购。
对于单项采购的保险项目,保险经纪公司根据保险需求单位递交的资料及保险需求,进行风险评估并制作保险询价、招标方案,并协助需求单位办理投保手续,签订保险协议,并按付费约定支付保险费用。
保险需求单位保险工作负责人应组织相关部门对重大项目的保险招标方案进行评定,并报分管领导审批;日常保险询价方案由保险需求单位保险工作负责人应组织相关部门进行评定,并报部门领导审批。
保险需求单位保存相关档案资料,并报公司招标中心,如重大项目,还需备案保险询价、招标方案、评标报告或报价分析报告、保险协议等资料。
保险采购权限:1、对于保险费低于20万元人民币的保险采购项目,保险需求单位在保险经纪公司的协助下询价采购保险,并报招标中心备档。
招标中心视情况对其执行情况进行监督;2、对于保险费大于20万元(含)人民币且小于100万元人民币项目,保险需求单位在保险经纪公司的协助下招标采购,并报招标中心备档,招标立项由分管副总裁签字审批。
招标中心派员对招标过程进行监督;3、对于保险费大于100万元(含)人民币的项目,保险需求单位在保险经纪公司的协助下招标采购,招标立项时应报招标中心备档,招标立项由分管副总裁签字审批。
招标中心派员全程参加招标。
第五章保险索赔管理流程第十条保险索赔管理工作程序(一)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合同的履行主体(出险单位)应当及时通知保险经纪公司,由保险经纪公司专职服务人员向保险公司转报案,出险单位经办人员应同时将出险情况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各单位主管部门再报公司招标中心进行备案;(二)根据保险公司答复的现场查勘时间,各出险单位应当积极配合保险公司进行现场查勘,对现场查勘所形成的任何书面材料,须由保险经纪公司审核,并经本单位主管部门负责人及分管领导审核无误后,方可签字确认;(三)保险公司查勘人员根据现场查勘情况一次性向出险单位列示索赔所需相关资料清单后,出险单位相关人员应当按照资料清单的要求,收集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索赔资料在提供给保险公司前应当提交保险经纪公司进行初审,同时要经本单位主管部门负责人及分管领导审核无误后,方可递交,遇重大出险项目需报上级主管部门、公司相关职能管理部门参与审核;(四)保险公司根据索赔资料、现场查勘情况出具核损报告,由保险经纪公司初步审核后,由出险单位主管部门负责人及分管领导审核确认,对重大出险项目需报上级主管部门、公司相关管理部门参与审核;(五)出险单位对核损报告有异议,应及时提出并举证,视需要在保险经纪公司的协助下与保险公司开展谈判工作,重大出险项目谈判应由上级主管部门、公司相关管理部门参与;(六)赔案处理达成一致意见的,由出险单位与保险公司签订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协议;未达成一致意见的,按相关保险协议约定进行处理;(七)赔案符合预付赔款条件的,保险经纪公司应当协助出险单位催促保险公司预先支付部分赔款,出险单位应当及时办理相关手续,接收保险公司的预付赔款;(八)出险单位应建立保险索赔工作档案,重大出险项目的保险索赔资料应报上级主管部门进行电子档案备案,上级主管部门再上报公司招标中心备案;(九)不同项目、不同险种的索赔处理流程存在一定差异,具体的应按所签订的保险协议执行。
第六章履约管理及保单维护第十一条保险协议的履行主体为各投保单位。
第十二条保险协议的履行主体应当做好以下工作:(一)参加保险公司、保险经纪公司和对应保险管理部门组织的保险知识、保险合同培训,完整把握保险协议的内容;(二)指定保险事务负责人,落实保险管理责任;(三)妥善保管保险协议、单据和保险协议履行过程的有效证据;(四)当保险标的状况发生变化及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时,应当及时通知本单位保险主管部门和保险经纪公司;(五)应遵守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生产操作、劳动保护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及规定,加强管理,采取合理的预防措施,尽力避免或减少责任事故的发生,对不安全因素和隐患及时采取相应整改措施,维护保险标的安全;(六)提前退出保险或者保险项目调整,在征询保险经纪公司意见后,由保险主管部门提出并经过本单位批准程序报公司招标中心批准后,按保险公司退保或者批改程序办理。
第七章管理与监督第十三条公司招标中心对各单位商业保险集中管理执行情况定期或不定期进行监督检查,特殊情况可组织专项检查。
第十四条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且情节严重的,根据有关规定,将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予以处理:(一)与中国财务公司指定的保险经纪公司以外的经纪公司开展业务;(二)未通过中交财务公司商业保险操作平台擅自投保商业保险;(三)擅自放弃保险管理权益的,导致风险增加或风险不能弥补的;(四)不按时完成规定的信息统计与分析上报工作的;(五)保险业务管理配合工作不力,被投诉属实的。
(六)其他违反本办法的情形。
第十五条中国交建建立投诉制度,在保险经纪公司和保险公司未能有效履行责任时,各单位必须向公司招标中心投诉,公司招标中心负责反馈中交财务公司。
第十六条各单位对保险集中管理的执行情况将纳入公司考核,具体操作办法遵照相关的考核办法执行。
第八章附则第十七条公司及各单位商业保险活动遵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公司招标中心负责制定和解释。
第十九条公司各单位职责内容发生变化,办法将随之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