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第14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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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合同法第14条

建设工程合同法第14条

建设工程合同法第14条是关于建设工程合同中发包人和承包人的权利义务的规定。

该条规定了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建设工程合同中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为建设工程合同的履行提供了法律依据。

根据建设工程合同法第14条,发包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并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施工条件。

发包人不得擅自变更工程内容、工程质量和工程进度要求,不得干涉承包人的正常施工活动。

发包人应当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承包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完成工程施工,并保证工程质量符合合同约定。

承包人不得擅自变更工程内容、工程质量和工程进度要求,不得使用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材料和设备。

承包人应当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根据建设工程合同法第14条,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相互配合,共同完成建设工程。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建立正常的沟通和协调机制,解决施工过程中的问题。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共同承担因一方原因导致工程不能按期完成的责任。

此外,建设工程合同法第14条还规定了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建设工程合同中的违约责任。

如果发包人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或者未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施工条件,或者干涉承包人的正常施工活动,承包人可以要求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如果承包人未按照合同约定完成工程施工,或者未保证工程质量符合合同约定,发包人可以要求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综上所述,建设工程合同法第14条是关于建设工程合同中发包人和承包人的权利义务的规定。

该条规定了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建设工程合同中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为建设工程合同的履行提供了法律依据。

通过明确发包人和承包人的权利义务,有利于规范建设工程合同的履行,保障合同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建设工程的顺利进行。

合同法全文

合同法全文

2023最新合同法全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于1999年3月15日通过,现予公布,自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一编总则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一条为了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

第三条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

第四条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第五条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六条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第七条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第二章合同的订立第九条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当事人依法可以委托代理人订立合同。

第十条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第十一条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第十二条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以下条款:(一)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二)标的;(三)数量;(四)质量;(五)价款或者报酬;(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七)违约责任;(八)解决争议的方法。

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

第十三条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

第十四条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内容具体确定;(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合同法重点知识

合同法重点知识

一、合同的概念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一)合同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二)合同是一种合意,即双方意思表达一致。

(三)合同存在于创立法律关系、变更已有的法律关系。

终止已有的法律关系的阶段。

注意:不包括婚姻、收养、监护等有身份关系的协议。

一、要约(一)概念在许多场合又称为发价、发盘。

《合同法》第14条第1款定义:要约是指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二)要约的条件第14条第2款:(1)内容具体确定(2)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三)失效《合同法》第二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失效:(1)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2)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3)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4)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四)要约的撤回:发出后,生效前《合同法》第17条规定:“要约可以撤回。

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

”(五)要约的撤回:生效后,承诺前《合同法》第18条规定:“要约可以撤销。

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

”*合同法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不得撤销:(1)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2)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

(六)要约邀请1、含义:又称为要约引诱,,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2、要约邀请的常见表现形式寄送的价物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二、承诺(一)概念:是指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二)条件1、承诺是对要约同意的意思表示2、承诺必须是受要约人向要约人作出答复3、承诺必须是不附条件地同意要约的各项条款4、承诺应当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三)生效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

承诺不需要通知的,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的要求作出承诺的行为时生效。

合同法十四条

合同法十四条

合同法十四条引言合同法作为我国民法总则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规范和保护市场经济活动具有重要意义。

其中,合同法第十四条作为合同法的核心内容之一,对合同的成立和效力进行了具体规定。

本文将就合同法十四条进行分析,探讨其在实际应用中的意义和影响。

合同法十四条的内容根据合同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一致,对其财产关系建立、变更、终止的协议。

合同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和诚实守信的原则。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强迫他人订立合同,不得以欺诈、威胁手段等不正当手段订立合同。

合同的真实意思表示一致合同法十四条明确规定,合同的成立必须要求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一致。

这意味着合同的订立应当基于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愿,而不是被迫或欺骗。

只有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一致,合同才能成立,否则合同将无效。

自愿、平等、公平和诚实守信原则合同法十四条还规定了合同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和诚实守信的原则。

自愿是指合同的订立应当基于当事人的自愿意愿,不存在任何形式的强迫。

平等是指合同的订立双方当事人在法律地位上应当是平等的,不存在一方对另一方的压迫或不公平对待。

公平是指合同的内容和条款应当公平合理,不得违背公共利益和公共道德。

诚实守信是指当事人在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应当遵守诚实守信的原则,不得以欺诈、违约等不正当手段损害他人合法权益。

不得强迫订立合同合同法十四条明确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强迫他人订立合同。

这意味着合同的订立应当是基于当事人的自愿意愿,不存在任何形式的强迫。

如果合同是在强迫的情况下订立的,该合同将被视为无效合同,当事人可以要求解除合同或者追究违约责任。

不得以欺诈、威胁手段订立合同合同法十四条还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以欺诈、威胁手段等不正当手段订立合同。

欺诈是指以虚假陈述、隐瞒重要事实等手段误导他人订立合同。

威胁是指以暴力、威胁、恐吓等手段迫使他人订立合同。

如果合同是在欺诈、威胁手段下订立的,该合同将被视为无效合同,当事人可以要求解除合同或者追究违约责任。

《合同法解释二》第十四条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

《合同法解释二》第十四条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

如何认定《合同法解释(二)》第十四条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作者:管理员来源: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浏览:494次更新:2009-11-6案情简介:2006年11月5日,徐女士与贸易公司签下为期三年的房屋租赁合同,约定把自己位于某市某区的一套私宅租给贸易公司做职工宿舍。

“合同一直很顺利地履行到了去年8月”,徐女士称此后贸易公司开始拖欠房租,并于去年11月提出退房要求。

在双方协商无果的情况下,徐女士请求法院判令解除双方的房屋租赁合同,但贸易公司需支付所欠房租和违约金等费用。

“这份合同从开始就是无效的。

”在法庭上,贸易公司的代理律师翻开了《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表示该条例第二十二条明文规定机关、团体、部队和企业事业单位不得租用或变相租用城市私有房屋,如因特殊需要必须租用,须经县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我们公司租用私宅的行为并没有经过政府批准,这份合同当然是无效的,那么解除合同时就不应该补交房租或支付违约金。

”某区法院在审理中查明,贸易公司举作证据的《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在去年8月1日被废止,但徐女士与贸易公司签订合同的行为是在此时间之前,因此受条例约束。

那么贸易公司的抗辩理由成立吗?合同是不是因为违反了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就导致当然无效呢?一、根据我国现有法律规定进行分析我国《合同法》第52条规定了导致合同无效的五种情形,其中第(五)项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导致合同的无效,依据本条规定,徐女士与贸易公司签订合同由于违反了《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便产生无效的结果,如果简单的依据此规定就认定合同的无效有违《合同法》鼓励交易,创造财富的立法宗旨,也直接关系到市场交易的稳定、有序、安全和高效。

此案违约方依据合同违反行政法规为由主张合同无效,此时如果法院以此判定合同无效,这无疑打击守约方的积极性,更不利于社会诚信的建立,损害了守约方的合理期待,也制约了市场主体的交易愿望,不利于市场交易秩序的稳定和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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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14条
合同法释义:第十四条【1】
第十四条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内容具体确定;
(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解释】本条是对要约的定义及其构成要件的规定。

一、关于要约的定义
要约在不同的情况下可以称为“发盘”、“发价”等,发出要约的人称为“要约人”,接收要约的人称为“受要约人”。

按照大陆法系,合同被定义为当事人的“合意”,要约则一般被定义为:“以一定契约之成立为目的之确定的意思表示”或者“是当事人一方向另一方
提出合同条件,希望另一方接受的意思表示。

”大陆法系的民法理论认为,要
约仅仅是一个希望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还不能算是法律行为。

因为,法律行为是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合同法律行为,
要约本身虽然会引起一定的法律效果,但尚不能发生当事人所希望的成立合同
的效力。

也有的学者认为,要约在性质上是一种附条件的法律行为。

要约人发出要约之后,要受法律规定的限制,不依规定不能撤回或者撤销。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全文

合同法全文第一章通则第一条【立法目的】合同法的立法目的,是为了保护当事人的自主意思自治的原则,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保障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第二条【合同的定义】合同是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设立、修改、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第三条【合同自由原则】当事人依法自愿订立合同,应当自主确定合同的内容、形式和其他条款。

第四条【平等自愿原则】合同当事人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订立合同。

第五条【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应当按照诚实信用原则履行合同义务,维护社会公平和诚信。

第六条【保护国家利益原则】法律法规对合同内容的设定,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对保护国家经济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规定。

第七条【善意信赖原则】善意第三人取得合同标的物的权利,不受限于当事人之间的变更、撤销。

第八条【期限】依照法律规定,民事活动的期限从合同订立、诺告、履行、承认、确认、消失、索赔办理等行为的发生时起算。

第九条【排除违法条款】合同的条款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得违反公序良俗。

第十条【合同格式】法定格式的合同的形式和内容应当按照法定范本。

第二章合同的订立第十一条【订立方式】合同的订立可以采用书面、口头、电报、电传、电子数据交换或者其他方式。

第十二条【民事活动的成立时间】民事活动的成立时间,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当事人意思表示确定;对于未约定成立时间,应当自意思表示到达对方时生效。

第十三条【要素】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包括订立合同的内容和方式。

第十四条【成立要件】合同的成立,应当符合下列要件: 1. 有相互的意思表示; 2. 有明确的标的; 3. 合同内容合法。

第十五条【预交货物】买卖合同订立后,卖方以买方尚不拥有的物物担保的方式提供给买方预交货物,卖方应当按照约定提供预交货物;预交货物应当具体生产、准备或者划分。

第十六条【约定期限】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约定合同的履行期限。

第十七条【未约定履行期限】当事人没有约定合同的履行期限的,按照约定的事物履行期限确定,没有约定的按照合同的性质和交易习惯确定。

合同法第14条

合同法第14条
第四章 合同法
合同的订立:要约与承诺



一、要约(合同法第14条) (一)要约的概念 (1)要约须是由特定人发出的意思表示 (2)要约须向特定的受要约人发出,例 外为对不特定人的要约 (3)要约须有明确的缔约意图 ★(4)要约须内容具体确定(主体、标 的、数量)

【合同法解释二第1条】当事人对合同是 否成立存在争议,人民法院能够确定当 事人名称或者姓名、标的和数量的,一 般应当认定合同成立。但法律另有规定 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三)承诺迟延(合同法第28、 29条)


1.可归责于承诺人的迟延 A.迟发迟到,承诺原则上无效 B.例外:要约人及时通知该承诺有效的, 合同成立 2.不可归责于承诺人的迟延 A.未迟发而迟到,承诺原则上有效 B.例外:要约人及时通知承诺逾期而不 接受的,视为新要约
案例

1月1日,甲(出版社)向乙(大学教师)发出 一份新书价目表;1月2日,乙发出一封订购信, 订购其中一套《中国法律大全》,要求1月10 日前寄到;1月3日,乙发信取消订购。1月5日 订购信到达甲处;1月6日,取消订购的信到达 甲处,甲未予理睬,于1月7日将该书寄出;此 书本应于1月10日前到达,但由于邮局的原因, 于1月13日才到;乙见已超出自己所定期限, 就未予理睬。甲久未见书款,遂向法院起诉。 本案如何处理?


1.起诉方式【合同法73】 A.管辖法院:次债务人所在地人民法院【合 同法解释一14】 B.诉讼当事人: 原告——债权人(以自己名义) 被告——次债务人 第三人——债务人(原告未列,法院可以追加) 注意:合同保全中的第三人都是无独立请求权 的第三人

【合同法解释二第16条】人民法院根据 具体案情可以将合同法第六十四条、第 六十五条规定的第三人列为无独立请求 权的第三人,但不得依职权将其列为该 合同诉讼案件的被告或者有独立请求权 的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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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式”向其债务人主张其到期债权【合同法解 释一13】 4.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注意第2条
(1)须合法有效存在 (2)须已届清偿期 (3)须为非专属债权:基于扶养关系、
抚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 给付请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 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 伤害赔偿请求权等权利为专属性债权 (4)须为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债权
合同的订立:要约与承诺
一、要约(合同法第14条) (一)要约的概念 (1)要约须是由特定人发出的意思表示 (2)要约须向特定的受要约人发出,例
外为对不特定人的要约 (3)要约须有明确的缔约意图 ★(4)要约须内容具体确定(主体、标
的、数量)
【合同法解释二第1条】当事人对合同是 否成立存在争议,人民法院能够确定当 事人名称或者姓名、标的和数量的,一 般应当认定合同成立。但法律另有规定 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A.甲构成违约 B.甲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C.甲应承担侵权责任 D.甲不应承担民事责任
(二)要约的效力
1.要约的生效:到达主义,非以知悉为 要件
2.要约的效力期间(承诺期限) 3.要约的失效:承诺期满、要约撤销、
要约拒绝、实质变更 4.要约的效力:受要约人享有承诺权
(三)要约的撤回与撤销
并在合同上盖了章,但在合同上加上一条:“如有争
议,在卖方所在地仲裁解决。”甲厂收到回函后,对
乙厂改动意见不同意,故没有即时回话。不久,乙厂
送来货,甲厂也已同意接收。其后,双方就货物质量
问题发生争议,乙厂要求在自己所在地仲裁解决,而
甲厂则要诉至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对本案正确的表 述是:BC
A.乙厂的承诺有效
(四)承诺的效力
1.承诺的生效时间:到达主义 2.承诺的效力:合同成立 3.承诺的撤回:在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
之前或同时到达要约人
代位权
1.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有效,且已到 期
2.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债权合法有效,已到 期,且为非专属性的金钱债权
3.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 怠于行使的标准:不以“诉讼方式”或者“仲裁
第二,履行后,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次 债务人之间相应的债权债务关系即予消灭
2.行使代位权的费用负担 第一,诉讼费,次债务人(被告)承担【合同
法解释一19】 第二,除此之外的其他必要费用,债务人承担
【合同法73】
案例
甲企业借给乙企业20万元,期满未还。丙欠乙20万元 货款也已到期,乙曾向丙发出催收通知书。乙、丙之 间的供货合同约定,若因合同履行发生争议,由Y仲裁 委员会仲裁。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ABC
1:要约的撤回与撤销:关键在到达时间 2:不可撤销的要约 【合同法第19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不
得撤销: (一)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
明示要约不可撤销; (二)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
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二、承诺
(一)承诺的概念(合同法第21条) (1)承诺须由受要约人做出 (2)承诺须在承诺期间内到达——否则构成
B.乙厂提出的是新要约
C.合同已在履行,合同有效 自行协商解决
D.有关合同纠纷只能
(三)承诺迟延(合同法第28、 29条)
1.可归责于承诺人的迟延 A.迟发迟到,承诺原则上无效 B.例外:要约人及时通知该承诺有效的,
合同成立 2.不可归责于承诺人的迟延 A.未迟发而迟到,承诺原则上有效 B.例外:要约人及时通知承诺逾期而不
A.甲对乙的20万元债权不合法,故甲不能行使债权人 代位权
B.乙曾向丙发出债务催收通知书,故甲不能行使债权 人代位权
接受的,视为新要约
案例
1月1日,甲(出版社)向乙(大学教师)发出 一份新书价目表;1月2日,乙发出一封订购信, 订购其中一套《中国法律大全》,要求1月10 日前寄到;1月3日,乙发信取消订购。1月5日 订购信到达甲处;1月6日,取消订购的信到达 甲处,甲未予理睬,于1月7日将该书寄出;此 书本应于1月10日前到达,但由于邮局的原因, 于1月13日才到;乙见已超出自己所定期限, 就未予理睬。甲久未见书款,遂向法院起诉。 本案如何处理?
要约与要约邀请
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 表示
典型的要约邀请:寄送价目表、拍卖公 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
招标:招标公告——投标——定标—— 订立书面合同
拍卖:拍卖公告——竞价——拍定—— 订立书面合同
案例
甲公司通过电视发布广告,称其有100辆某型 号汽车,每辆价格15万元,广告有效期10天。 乙公司于该则广告发布后第5天自带汇票去甲 公司买车,但此时车已全部售完,无货可供。 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
2.代位权诉讼主张的范围【合同法解释一21】 注意:两个债权额,就低不就高 (1)不得超过债务人所负债务额 (2)不得超过次债务人对债务人所负债务额 3.抗辩延续 在代位权诉讼中,次债务人对债务人的抗辩,
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三)行使代位权的后果 1.次债务人履行的受领【合同法解释一20】 第一,次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清偿义务
(二)代位权的行使
1.起诉方式【合同法73】 A.管辖法院:次债务人所在地人民法院【合
同法解释一14】 B.诉讼当事人: 原告——债权人(以自己名义) 被告——次债务人 第三人——债务人(原告未列,法院可以追加) 注意:合同保全中的第三人都是无独立请求权
的第三人
【合同法解释二第16条】人民法院根据 具体案情可以将合同法第六十四条、第 六十五条规定的第三人列为无独立请求 权的第三人,但不得依职权将其列为该 合同诉讼案件的被告或者有独立请求权 的第三人。
逾期承诺 (3)承诺须与要约内容相一致——否则构成
承诺变更 (二)承诺变更(合同法第30、31条) 1.实质性变更:承诺无效,构成新要约 2.非实质性变更:承诺有效,除非要约人及
时表示反对或者要约表明不得变更
案例
甲厂于2000年10月向某市乙厂发出一份已盖章的订货 合同,欲订购某货物若干吨,价格若干元,于11月上 旬交货。乙厂接到合同后,于承诺期限后送达回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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