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法条释义第一百三十四条

合同法法条释义第一百三十四条

法条原文:

第一百三十四条当事人可以在买卖合同中约定买受人未履行支付价款或者其他义务的,标的物的所有权属于出卖人。

法条文义解释:本条是关于买卖合同中标的物所有权保留条款的规定。

一、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则应当依照当事人的约定确定所有权转移的时间。本条的规定即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一种情形。本条实际上是一个提示性的条款,当事人可以本条进行约定以确定相互的权利义务关系,而这种约定是当事人根据合同自愿原则确定合同内容的表现,是合同自由的一种体现,是受法律保护的。

二、买卖合同中的所有权保留条款,由于涉及标的物所有权的归属而成为标的物所有权转移问题中的重要内容。所有权保留条款是有利于出卖人的条款。它的主要功能是可以使出卖人躲避不能取得标的物价款的风险。由于标的物的交付和价金的支付在时间上往往分离,实践中许多时候会出现出卖人已经交付标的物,而买受人却拒不履行支付价金的义务或者其他重要义务而损害出卖人的利益,所以本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在买受人未履行支付价款或者其他出卖人认为重要的义务以前,出卖人仍然享有标的物的所有权。这样就可以免去在出卖人已交付标的物而买受人不履行其主要义务时,因所有权已转移可能给自己造成的损害,降低出卖人的交易风险。

三、各国法律都允许当事人通过约定这样的条款来明标的物所有权转移的时间,而且在合同实务中,尤其是在国际贸易中,这种条款也是很多见的。

英国货物买卖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可以在合同条款中作出保留对货物处分权的约定。无论是特定物的买卖还是种类物的买卖,即使在货物已经特定化之后;卖方都可以保留对货物的处分权,主要是指所有权。在卖方所要求的条件得到满足以前,主要是货物的价款支付以前,货物的所有权仍不转移于买方。在这种情况下,无论货物是交付了买方还是交给了货物承运人以便运交买方,货物的所有权都不随之而转移于买方,直至合同约定的付款条件得到满足为止。除了合同的这种明确约定以外,根据该条,在有些情况下,也可以根据当事人对货物提单的处理方式推定卖方保留了对货物的处分权。如卖方可以通过提单抬头的写法表示卖方保留对货物的处分权。如果货物已经装船,而提单的抬头载明该项货物须凭卖方或者卖方代理人的指示交货时,则在卖方将提单背书交给买方或者其代理人以前,应当认为卖方保留了对货物的处分权。因为提单是货物所有权的凭证,只要卖方掌握着提单,他仍可以通过处分提单来处置该提单项下的货物。

美国在关于提单的这个问题上的处理办法则有别于英国,只起到担保权益的作用,即以此作为买方支付货款的担保,它这并不影响货物所有权按照该法典的规定转移于买方。美国是卖方还是买方都应当受合同义务的约束,卖方交付货物的对价一般只是买方支付价款。所以在货物发运以后,即使卖方仍保留着货物所有权的凭证,如提单,他对货物的处分权也应当是有限的。比如,他不能毫无理由地指示承运人把货物转运给第三人;卖方保留提单只应当是作为买方支付货款的担保,只要买方支付了价款,卖方就有义务按照合同履行交付提单的义务。

本条的规定应当说只是一个原则性的规定,像提单这样的有关具体问题没有涉及。但在社会生活中则可能遇到各种复杂的情况,我们要针对具体情况确定处理原则,并借鉴国外先进做法。

(根据胡康生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释义》、张新宝、龚赛红编著《买卖合同赠与合同》、李国光主编《中国合同法条文释解》、奚晓明主编《合同法讲座》和江平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精解》编著)

蔡崎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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