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旧工伤保险条例对比课件[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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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工伤保险条例》及社保法专题讲座PPT课件

新《工伤保险条例》及社保法专题讲座PPT课件
旧条例无此规定,这一规定有利于保护工伤职工 的权益。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 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Βιβλιοθήκη 7调整工伤认定范围
原条文: 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认定为
工伤。
新条文: 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
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 害的认定为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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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整三处内容
(一)对事故作出了非本人主要责任的限定; 这就意味着如果员工在交通事故中负有主要责
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 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 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 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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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 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 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 事故伤害的;
调整的原因(避免法规与法律的冲突): 为了与《社会保险法》进行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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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法》第三十七条 职工因下列情 形之一导致本人在工作中伤亡的,不认定为工 伤:
(一)故意犯罪;
(二)醉酒或者吸毒;
(三)自残或者自杀;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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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化相关程序
原条文: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 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 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直系亲 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
新条例在原文基础上增加:事实清楚、权利义 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在15日内作出决 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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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高待遇标准

新旧《工伤保险条例》条文对比培训课件

新旧《工伤保险条例》条文对比培训课件

2011版《工伤保险条例》
一、引言
新《条例》出台背景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工伤保险制度面临一些新情 况、新问题,例如: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 单位等组织的职工工伤政策不明确;工伤认定范围不够 合理;工伤认定、鉴定和争议处理程序复杂、时间冗长;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偏低等,这 些问题都需要从制度层面加以解决、完善。
第21~29条 第30~45条 第46~55条 第56~63条 第64~67条
2011版《工伤保险条例》
一、引言
工伤保险在我国的发展
1996年,原劳动部在总结多年工伤保险实践经验的 基础上,颁布了《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 2003年4月16日,国务院第5次常务会议通过了《工 伤保险条例》,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2010年12月8日,国务院第136次常务会议通过《国 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新的《工伤 保险条例》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2011版《工伤保险条例》
三、新旧《条例》条文对比
【解评】本条是关于工伤保险缴费的规定
工伤保险是建立在“无责任赔偿”基础上的社会保险,
即无论伤害的责任在于谁,都由用人单位(雇主)承担赔偿 的责任。又由用人单位向工伤社会保险机构缴纳保险费的 方式,将赔偿责任转移给工伤保险机构承担。建立在“无 责任赔偿”基础上的社会保险,完全由用人单位缴纳工伤 保险费。为此,本条规定“职工个人不缴纳保险费”。特 别需要注意的是,用人单位不能采取任何手段,将工伤保 险费分摊到职工个人。
2011版《工伤保险条例》
三、新旧《条例》条文对比
4.第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职
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数额为本单位职工工资 总额乘以单位缴费费率之积。 增加第三款:“对难以按照工资总额缴纳工伤保险 费的行业,其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具体方式,由国务院社 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工伤保险条例变化PPT课件

工伤保险条例变化PPT课件

2020/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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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2/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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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明确了停工留薪期护理费标准。《条例》第25条
规定,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生活不能自理,其近 亲属同意护理的,月护理费由用人单位按照不低于上 年度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支付。
二是出台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提前退休、未参保用人 单位一级至四级工伤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长期保障办 法。《条例》第26条规定,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本人
顾陆辉
2020/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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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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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例》第10条规定,职工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用 人单位同时就业的,各用人单位应当分别为职工缴 纳工伤保险费。这样一来,保证了职工在多个单位 工作时均享有工伤保险保障。
此外,第39条规定,经省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批准, 市、县可以试行职业技工等学校的学生在实习期间 和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在继续就业期间参加工 伤保险。这将逐步解决在校实习生和没有享受城镇 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者工伤待遇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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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是明确了临近法定退休年龄工伤职工一次性就业 补助金的递减办法。《条例》第27条规定,职工离 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按照职工每增加一周岁递减百分之二十的标准支付。
四是提高了供养亲属的供养年限。《条例》第35条 规定,供养亲属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按 照20周年计算,但超过60周岁的,年龄每增加1周 岁减少1年,75周岁以上的按照5年计算,比现行政 策规定提高了5年供养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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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例》第22条规定,一 级至四级工伤职工领取一 次性待遇、五级至十级工 伤职工解除或终止劳动关 系且已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未构成伤残等级工伤职工 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后, 不予复查鉴定。这意味着, 上述情况的工伤职工即使 伤残等级加重也不再予以 补差赔偿。

新《工伤保险条例》解读培训课件

新《工伤保险条例》解读培训课件

根据具体情况判断是否纳入工伤保险 范围,一般原则是谁用工谁负责。
农民工
无论是否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均应 纳入工伤保险范围,保障其合法权益 。
异地就医结算政策解读
01
02
03
异地就医备案制度
工伤职工在异地就医前需 办理备案手续,确保医疗 费用能够顺利结算。
直接结算制度
符合条件的工伤职工在异 地就医时,医疗费用可直 接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无需个人垫付。
07
总结与展望
新《工伤保险条例》实施成效回顾
工伤保险覆盖面扩大
新条例实施后,工伤保险的覆盖范围更广,包括了更多职业和人群,保障了更多劳动者的 权益。
工伤认定程序简化
新条例简化了工伤认定的程序,缩短了认定时间,提高了认定效率,使得劳动者能够更快 地获得工伤保障。
工伤保险待遇提高
新条例提高了工伤保险的各项待遇,包括医疗、康复、护理、伤残津贴等,使得受伤劳动 者能够得到更好的保障。
异地就医待遇标准
按照就医地的工伤保险待 遇标准执行,确保工伤职 工享受同等的医疗待遇。
03
缴费比例、基数及调 整机制
缴费比例和基数确定方法
缴费比例
根据行业风险程度和工伤事故发 生率,设定不同的缴费比例,高 风险行业缴费比例相对较高。
缴费基数
以职工工资总额作为缴费基数, 确保工伤保险费用与职工实际工 资水平挂钩。
监管部门职责划分及协作机制建立
明确各级监管部门职责
国家、省、市、县四级监管部门在工伤保险监管中的职责划分, 确保各级监管部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
建立跨部门协作机制
人社、财政、税务、审计等部门间建立协作机制,共同推进工伤保 险监管工作,形成监管合力。

新《工伤保险条例》要点论述PPT课件( 21页)

新《工伤保险条例》要点论述PPT课件( 21页)

1996年8月
劳动部《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
1996年3月
技术监督局《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
2003年4月
《工伤保险条例》
2003年9月
《工伤认定办法》
2004年11月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意见》
2006年11月
《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
27.05.2019
27.05.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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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用人单位承担费用
•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上海)
– 5-6级伤残:经工伤人员本人提出,该工伤人员可以与用人单位解 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 伤残就业补助金。五级伤残的,两项补助金标准合计为30个月的 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六级伤残的,为25个月。

9、与其埋怨世界,不如改变自己。管好自己的心,做好自己的事,比什么都强。人生无完美,曲折亦风景。别把失去看得过重,放弃是另一种拥有;不要经常艳羡他人,
人做到了,心悟到了,相信属于你的风景就在下一个拐弯处。

10、有些事想开了,你就会明白,在世上,你就是你,你痛痛你自己,你累累你自己,就算有人同情你,那又怎样,最后收拾残局的还是要靠你自己。
• 计算公式为:可支配收入=总收入- 交纳的所得税- 个 人交纳的社会保障支出- 记帐补贴
27.05.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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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较:上海新旧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 1、新规定
– 2009年全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7175元 – 17175元*20年= 343500元
• 2、原规定:
– 上海市城镇保险:50个月的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 3566元*50月= 178300元

工伤保险条例最新课件

工伤保险条例最新课件

职工因工死亡,其直系亲属按 照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 丧葬补助金 供养亲属抚恤金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职工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或者在抢险 救灾中下落不明的: 从事故发生当月起3个月内照发工资; 从第4个月起停发工资, 由工伤保险基金向其供养亲属按月支付 供养亲属抚恤金, 至职工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
县级以上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 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将 工伤保险基金用于: 投资运营 兴建或者改建办公场所 发放奖金 挪作其他用途
工伤保险是国家通过立法:
对劳动者,遭受意外伤害,丧失劳 动能力的提供: 医疗救治、职业康复、经济补偿和 基本生活保障; 对遗属提供: 抚恤等物质帮助。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 事故伤害的;
(九)在上下班的规定时间和必经 路线上,发生无本人责任或者非本 人主要责任的道路交通机动车事故 的;
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发生的机动车事 故,无论职工的责任大小、是否属 于上下班的规定时间和必经路线、 是否在道路上发生,只要职工不存 在犯罪、违反治安管理规定、醉酒、 自残或自杀的行为,都应当认定为 工伤。
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 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 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一至十级): 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 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 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 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组成: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人事行政部门 卫生行政部门 工会组织 经办机构代表 用人单位代表
“上下班途中”既包括职工正 常工作的上下班途中,也包括 加班加点的上下班途中。
如何理解 “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 的概念? 既可以是职工驾驶或者乘坐的机动车 发生事故造成的,也可以是职工因其 他机动车事故造成的。

《工伤保险条例(修正案)》解读PPT教学课件


2020/1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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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法秘函〔2005〕312号
• 鉴于职业病的形成具有长期性和潜伏性,考虑到
请示中提到广元市部分退休矿工退休前长期从事矿山 井下作业,在退休后经劳动能力鉴定被确诊为职业病 的这一情况,我们认为,对这部分退休矿工可以按照 《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具 体由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处理。
2020/1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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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工伤的类型和认定
• 1、按与工作的关联性分为: • 认定工伤和视同工伤 • 2、按造成的结果分: • 受伤、丧失劳动能力和死亡 • 3、按造成的原因分: • 职业病和事故伤害
2020/1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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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认定工伤
1、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 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 构成要件: • A、工作时间 • B、工作场所内 • C、工作原因

有天下班后,蔡某在公司内遇到了正在回家路上
的崔女士,又去争论退休待遇问题。结果几句话不和,
情绪激动的蔡某将崔女士打伤。

请问:崔女士能被认定工伤吗?
2020/1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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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患职业病的。
• 构成要件: • 专门的职业病诊断机构的作出了职业病诊断结果 • • 问题:职工退休后被诊断为职业病应如何解决?
2020/1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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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病的认定周期
张某在一家矿业公司工作,2007年8月离职,离 职体检时,张某没有职业病。2009年7月,张某体检 是发现自己患尘肺病。张某的家属以及村委会开具的 证明说明,张某自离开该矿业公司后,就一直在家务 农,没有到第三家单位工作过。
张某可不可以要求该矿业公司按照工伤保险政策 的规定,享受相应的工伤待遇。

新工伤保险条例[1]

• 草案规定:对于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 申请,应当在15日内作出认定决定。同时明确了再次 鉴定和复查鉴定的时限,取消了行政复议前置程序。
2020/11/21
新工伤保险条例[1]
要点四:大幅度提高了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和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
• 原有规定:(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48个月 至60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具体 标准由统筹地区的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 状况规定,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备案。
– 7-10级伤残: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工伤人员本人提出解除劳 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 助金。七级伤残的,两项补助金标准合计为20个月的上年度全市 职工月平均工资;八级伤残的,为15个月;九级伤残的,为10个 月;十级伤残的,为5个月。
2020/11/21
新工伤保险条例[1]
2020/11/21
新工伤保险条例[1]
第一项 第二项 第三项
社会保险法的三项突破
在进一步保障工伤职工权益的同时,减轻了参保用人单位的 负担。将现行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的工伤职工“住院伙食补 助费”、“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和“终止或 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改为由工 伤保险基金支付。
为保证工伤职工得到及时救治,本法规定了工伤保险待遇垫 付追偿制度。即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 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 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然后由社会保险经 办机构依照本法规定追偿。
规定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费 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向 第三人追偿。
2020/11/21

201101新旧工伤保险条例

...
– ...扩大了工伤保险的适用范围 – ...调整了工伤认定范围
...
...
– ...简化了工伤认定、鉴定和争议处理程序
– ...提高了部分工伤待遇标准 – ...减少了由用人单位支付的待遇项目,增加了由工伤保险 基金支付的待遇项目
...
...
新旧工伤保险条例对比
工伤保险条例 旧(2004年1月1日起生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 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 (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 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 ,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 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 保险费。 / 新(2011年1月1日起生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 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 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 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 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 ,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 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 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 、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 务所等组织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 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 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新旧工伤保险条例对比
2011年第一期 2011年3月
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586号
《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已经
2010年12月8日国务院第13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
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总 理 温家宝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工伤保险条例修改彰显5大亮点
第二条
新旧工伤保险条例对比
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第(六)项: 在上下班途中, 旧(2004年1月1日起生效) 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新(2011年1月1日起生效) 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 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 火车事故伤害的; (一)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 伤亡的; (二)醉酒导致伤亡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新版《工伤保险条例》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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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发生工伤后,可到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伤认定申请表,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 (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 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 举证责任。 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的工伤待遇等 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 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变化一: 扩大了工伤保险适用范围
【旧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享受 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新规】:除现行规定的企业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外,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 等组织也应当参加工伤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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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录
一 新版工伤保险条例五大变化 二 工伤认定 三 工伤治疗处理 四 因公伤残处理 五 因公死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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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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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住院治疗工伤 的伙食补助费,以 及经医疗机构出具 证明,报经办机构 同意,工伤职工到 统筹地区以外就医 所需的交通、食宿 费用从工伤保险基 金支付,基金支付 的具体标准由统筹 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期间的医疗费用不停止支付
旧条例 新条例
第三十一条(新增) 无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 作出认定为工伤的 决定后发生行政复 议、行政诉讼的, 行政复议和行政诉 讼期间不停止支付 工伤职工治疗工伤 的医疗费用。
企业破产时工伤保险待遇费用不享受优先受偿地位
旧条例 新条例
旧《条例》第四十 一条、新《条例》 第四十三条
企业破产的,在破 产清算时优先拨付 依法应由单位支付 的工伤保险待遇费 用。
企业破产的,在破 产清算时依法拨付 应当由单位支付的 工伤保险待遇费用。
增加了对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的行政复议和诉讼
对工伤和视同工伤的认定范围作出了变动
旧条例 第十四条第(六)项 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 动车事故伤害的; 新条例 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 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 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 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 害的;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 者视同工伤: (一)故意犯罪的;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
旧条例 新条例
旧《条例》第五十 三条、新《条例》 第五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单位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单位 和个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 或者个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 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 议,也可以依法向人们法院提 提起行政诉讼: 起行政诉讼: (一)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 (一)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 者其直系亲属,该职工所在单 其近亲属、该职工所在单位对 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的决定 位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 (二)用人单位对经办机构确 不服的; (二)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 定的单位缴费费率不服的; (三)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 者其近亲属、该职工所在单位 构、辅助器具配臵机构认为经 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 办机构未履行有关协议或者规 (三)用人单位对经办机构确 定的; 定的单位缴费费率不服的; (四)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 (四)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 属对经办机构核定的工伤保险 构、辅助器具配臵机构认定经 办机构未履行有关协议或者规 待遇有异议的。 定的; (五)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 对经办机构核定的工伤保险待 遇有异议的。
提高了一至十级伤残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
旧《条例》第三十四条、 新《条例》第三十六条 旧条例 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 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 准为:五级伤残为16个月 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 14个月的本人工资; 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 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 终止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 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 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 民政府规定。 新条例 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 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8个 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 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 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 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 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 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 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 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 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 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 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 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 定。
国家根据不同行业的工 伤风险程度确定行业的 差别费率,并根据工伤 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 率等情况在每个行业内 确定若干费率档次。行 业差别费率及行业内费 率档次由国务院社会保 险行政部门制定,报国 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扩大了工伤保险统筹范围
旧条例 新条例
第十一条第一款
工伤保险基金在 工伤保险基金逐 直辖市和设区的 步实行省级统筹。 市实行全市统筹, 其他地区的统筹 层次由省、自治 区人民政府确定。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 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 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 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 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 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 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 类企业的职工和个体工商 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 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 遇的权利。 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参加 工伤保险的具体步骤和实 施办法,由省、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旧条例 新条例
旧《条例》第三十 七条、新《条例》 第三十九条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标准为48个月至60 个月的统筹地区上 年度职工月平均工 资。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标准为上一年度全 国城镇居民人均可 支配收入的20倍。
思考:全国范围内“同命同价”是否合理 ?
2009 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35000 30000 25000 20000 15000 10000 5000 0 甘肃省 上海市 全国 11929.78 17175 28838
24个月 22个月 20个月 18个月 16个月 14个月 12个月 10个月 8个月 6个月
27个月 25个月 23个月 21个月 18个月 16个月 13个月 11个月 9个月 7个月
3个月 3个月 3个月 3个月 2个月 2个月 1个月 1个月 1个月 1个月
工 伤 保 险 基 金
工亡补助金标准提高
提高了一至十级伤残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
旧《条例》第三十五条、 新《条例》第三十七条 旧条例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 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 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 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 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 12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 伤残为10个月的本人工资, 九级伤残为8个月的本人工 资,十级伤残为6个月的本 人工资; (二)劳动合同期满终止, 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 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 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 就业补助金。 新条例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 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 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 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 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 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 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 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 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 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聘用合同期 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 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 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 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 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 业补助金。
变更了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到统筹地区 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的支付主体
旧条例 新条例
旧《条例》第二十 九条、新《条例》 第三十条
职工住院治疗工伤 的,由所在单位按 照本单位因公出差 伙食补助标准的 70%发给住院伙食 补助费;经医疗机 构出具证明,报经 办机构同意,工伤 职工到统筹地区以 外就医的,所需交 通、食宿费用由所 在单位按照本单位 职工因公出差标准 报销。
加重了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骗保)
旧条例 旧《条例》第五十八条、 用人单位瞒报工资总额 或者职工人数的,由劳 新《条例》第六十条 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 正,并处瞒报工资数额1 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 者其直系亲属骗取工伤 保险待遇,医疗机构、 辅助器具配臵机构骗取 工伤保险基金支出的, 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 令退还,并处骗取金额1 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新条例 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 者其近亲属骗取工伤保 险待遇,医疗机构、辅 助器具配臵机构骗取工 伤保险基金支出的,由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 退还,处骗取金额2倍以 上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 严重,构成犯罪的,依 法追究刑事责任。
新旧《工伤保险条例》政策对比讲座
授课人:杨永琦
概 述
新《工伤保险条例》2010年12月6日由国 务院通过,2011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相对旧 的《条例》,除去对条文的个别文字的修改和 对条文顺序得调整,有实质性修改的涉及24, 其中新增加了3条,占整个《条例》的36%。
扩大了适用范围
旧条例 新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 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 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 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 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 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 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 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 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 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 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 所等组织的职工和个体工 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 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 待遇的权利。
增加工伤保险费缴费基数的方式
旧条例 新条例
第十条(新增)

对难以按照工资 总额缴纳工伤保 险费的行业,其 缴纳工伤保险费 的具体方式,由 国务院社会保险 行政部门规定。
行业差别费率变更主体作出了变更
旧条例 新条例
第八条第二款
国家根据不同行业的工 伤风险程度确定行业的 差别费率,并根据工伤 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 率等情况在每个行业内 确定若干费率档次。行 业差别费率及行业内费 率档次由国务院劳动保 障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 财政部门、卫生行政部 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 准后公布施行。
提高了一至十级伤残一次性的伤残补助金标准
旧条例 新条例
旧《条例》第三十三 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 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 条、新《条例》第三 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 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 残补助金,标准为: 残补助金,标准为: 十五条 一级伤残为24个月 一级伤残为27个月 的本人工资,二级伤 的本人工资,二级伤 残为22个月的本人 残为25个月的本人 工资,三级伤残为 工资,三级伤残为 20个月的本人工资, 23个月的本人工资, 四级伤残为18个月 四级伤残为21个月 的本人工资 的本人工资
提高了一至十级伤残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
伤残等级 一次性伤残补金助金标准(个月) 计算基数
旧《条例》 新《条例》
支付 主体
增加数
一级 二级 三级 四级 五级 六级 七级
八级
九级 十级
本人工资(本人工 资,是指工伤职工因 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 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 平均月缴费工资。本 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 职工平均工资300%的, 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 均工资的300%计算; 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 区职工平均工资60% 的,按照统筹地区职 工平均工资的60%计 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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