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条例》精准解读2013(精)
《工伤保险条例》应用型精准解读

第一部分、《工伤保险条例》应用型精准解读与操作策略指导一、工伤认定策略1、属于工伤范围的情形有哪些?不得认定为工伤的情形有哪些?2、怎样理解上下班途中?怎样控制期间的风险?3、“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中的“疾病”包括哪些,“48小时如何界定”?4、因工作需要应酬喝酒导致死亡,能否认定为工伤?5、对劳动能力鉴定结果不服的,如何申请重新鉴定或进行复查?6、发生工伤事故,企业拒绝申报确认,有什么法律风险?7、工伤认定中的主要证据种类与质证技巧?8、用人单位否认工伤的,应提供反证,那么用人单位该如何控制该风险?9、劳动者申报工伤事故,企业否认存在劳动关系的,如何处理?10、车辆挂靠其他单位经营,车辆实际所有人聘用的司机在工作中发生伤亡,能否认定为工伤?11、职工从事第二职业发生的事故能否认定为工伤?12、参加单位组织的体育活动受伤能认定为工伤吗?13、如何认定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14、无照驾驶与驾驶无照车辆受伤,能否认定为工伤?15、职工外出学习休息期间,受到他人伤害应否认定为工伤?16、在校生、退休返聘者等特殊劳动者,在工作期间受伤害,能否认定为工伤?17、异地参加工伤保险的,如何认定工伤?二、工伤待遇标准18、哪些工伤费用应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哪些应由用人单位支付?19、工伤职工享受工伤待遇期间符合退休条件的,工伤待遇与退休待遇如何计发?20、用人单位没有参加工伤保险,能否让社保机构先行垫付工伤待遇?21、发生工伤后,异地就医的费用如何处理?22、工伤决定作出后,当事人进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期间的工伤费用如何处理?23、停工留薪期间究竟有多长,期间的待遇如何支付?24、停工留薪期间过后,发生的医疗费用,如何处理?25、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医疗补助金、就业补助金,由谁承担,在什么情况下支付?26、工伤死亡,需要赔偿哪些费用,如何计算?27、工伤复发的,怎样确定是否需要继续治疗,治疗费用如何处理?28、工伤待遇相关赔偿基数如何确定?三、工伤员工管理29、工伤员工借故拒绝复工,如何处理?30、工伤员工借故拒绝配合做伤残鉴定,如何处理?31、职工在外地出差期间发生伤亡事故,企业应如何处理32、已经认定为工伤的职工严重违纪,企业能否解除合同?33、已经认定为工伤的职工,企业倒闭了,如何处理?34、招聘从事职业病岗位的劳动者,该如何防范法律风险?35、(可能)发生职业病的劳动者,劳动关系的解除或终止,需注意哪些问题?四、工伤争议处理36、企业能否追究工伤职工的过失赔偿责任?37、工伤职工超过规定医疗期如何处理?38、对于第三人造成的工伤事故,如因第三人引发的交通事故中,我方司机受伤,如何处理?受害人司机能否要求工伤待遇又要求第三方的人身伤害赔偿?39、企业分立、合并、转让,实行承包经营,职工被借调,出国工作,破产的,工伤关系问题如何处理?40、单位能否以商业保险理赔款项替代职工工伤赔偿待遇?41、劳务派遣、承包租赁过程中发生工伤,如何向实际用工单位追偿?42、非法用工发生工伤事故的,如何处理?43、发生工伤事故后,企业与劳动者私下和解,签订的补偿协议是否有效?44、如果想和解、调解,应该怎样做,才确保无风险?45、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包括哪些?46、从工伤事故的发生到全部法定程序完结,时间可能超过3年,是利还是弊?第二部分、企业薪酬福利法律风险防范1、法律上的“工资”、“福利”包括哪些?2、工资单上的“交通费”、“住房补贴”,是属于工资还是属于福利?3、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的基数包括哪些工资项目?4、“标准工资”、“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包括哪些?5、怎样理解和应用“同工同酬”?6、医疗期、病假、年休假、探亲假、事假、产假、哺乳假等期间,按什么基数支付工资?7、值班算不算加班?8、如何确定加班费的基数?9、用人单位如何设计工资构成以降低加班费成本?10、未经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自行加班的,用人单位是否需支付加班工资?11、劳动者主张入职以来的加班费,用人单位如何应对?12、加班工资未列明或未交付工资单给劳动者,有什么风险?13、用人单位实行计件工资制度的加班工资计算方法?14、劳动者在工作日加班以及法定节假日加班,用人单位能否安排补休而不予支付加班费?15、女职工在“三八”妇女节照常工作的,用人单位是否需支付加班工资?16、如何通过薪酬调整处理员工严重失职、重大过失、违规等的问题?17、调整工作岗位后,可以调整薪资标准吗?如何解决此老大难问题?18、企业单方调整薪酬,员工可以解除合同并索赔经济补偿,企业该如何规避?19、试用期间的工资为2000元,转正后调整为3000元,存在什么风险?20、经济处罚往往被认定为非法克扣,如何化解此风险?21、年终奖如何支付才能避免离职员工回头追讨的法律风险?22、劳动合同条款中的工资条款如何撰写?23、入职时的薪酬待遇通知书,如何撰写?24、高层管理者的年薪制与年度绩效目标如何有效挂钩?。
新工伤保险条例解析(doc 9页)

新工伤保险条例解析(doc 9页)新工伤保险条例全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已经2010年12月8日国务院第13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二○一○年十二月二十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国务院决新工伤保险条例全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已经2010年12月8日国务院第13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二○一○年十二月二十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国务院决定对《工伤保险条例》作如下修改:六、第十二条修改为:“工伤保险基金存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用于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劳动能力鉴定,工伤预防的宣传、培训等费用,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用于工伤保险的其他费用的支付。
“工伤预防费用的提取比例、使用和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卫生行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规定。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将工伤保险基金用于投资运营、兴建或者改建办公场所、发放奖金,或者挪作其他用途。
”七、第十四条第(六)项修改为:“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八、第十六条修改为:“职工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一)故意犯罪的;"“(二)醉酒或者吸毒的;“(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九、第二十条修改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受理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在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
“作出工伤认定决定需要以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结论为依据的,在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尚未作出结论期间,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的时限中止。
2013年工伤赔偿标准

2013年工伤赔偿标准核心内容:本文是《法律快车劳动法》为您编制的2013年工伤赔偿标准的完整版本,包括2013年适用的一般工伤七“金”的标准要求和法律依据、工伤死亡待遇标准、工伤赔偿标准计算表、工伤赔偿项目、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为您的学习和生活提供工伤保险知识的全面总结。
[阅读导航]一、2013年工伤赔偿标准二、工业死亡的处理标准三.工伤赔偿标准计算表4.工伤赔偿的项目有哪些五、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文本]工伤赔偿标准,又称工伤保险待遇标准。
指工伤职工、死亡职工的亲属依法应当享有的赔偿项目和标准。
用人单位职工在未参加工伤保险期间发生工伤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基本信息主要参考法律法规工伤保险条例。
规定:各省、直辖市实行工伤保险办法;各省农民工工伤保险实施暂行办法。
一、2013年工伤赔偿标准一般工伤的具体赔偿项目和标准(1)医疗费用1.要求:工伤治疗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
2.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第3款。
3.备注:用人单位不参加工伤保险的,无需持服务协议到医疗机构就诊。
(2)交通、食宿费用1.标准:具体标准由总体规划区人民政府规定2.要求:医疗机构出具诊断证明,经办机构同意受伤职工到统筹区域外就医。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第4款。
(3)康复费用1.标准:工伤治疗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和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
2.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第6款。
3.备注:根据当地规定,康复治疗应由机构组织的专家进行评估。
(四)辅助设备费1.标准:各省、直辖市工伤辅助器具限量标准。
2.要求:因日常生活或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安装假肢、矫形器、义眼、假牙、轮椅等辅助器具。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2条。
(5)停工留薪1.标准:原工资福利不变,用人单位按月支付。
新工伤保险条例全文及详细解读

新《工伤保险条例》详细解读文章来源:汉网一、新《条例》的主要内容是什么?答:新《条例》共增加了3条,修改了22条,其中实质性的修改约15条。
主要内容有以下六个方面的“亮点”:(一)扩大了工伤保险适用范围。
为进一步扩大工伤保险制度的保障范围,做到应保尽保,新《条例》对制度适用范围进行了扩展。
将工伤保险的适用范围扩大到了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组织。
(二)调整扩大了工伤认定范围。
将认定范围从原来的上下班途中机动车事故伤害,扩大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以及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和火车事故伤害,惠及了更多的职工群众,既体现了社会公平原则,也符合实践发展的需要。
至于上下班途中由于本人主要责任造成的交通事故伤害,如无证驾驶、驾驶无牌机动车、酒后驾车等导致的伤亡,具有相当的主观故意且社会危害性较大,则被排除在工伤认定范围之外。
(三)简化了工伤认定程序。
新《条例》设置了工伤认定的简易处理程序,对于事实清楚、双方无争议的工伤认定申请的认定时限,由原来规定的60天缩短为15天,并取消了工伤认定争议处理中行政复议前置的规定,缩短了工伤认定时间。
(四)大幅度提高了工伤保险待遇。
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的要求,新《条例》将因工死亡职工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从原来的48至60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提高至按上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发放,比原标准增长了2倍多。
同时对伤残职工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做了调整,将一至四级、五至六级和七至十级伤残职工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分别上调,增加了3个月、2个月和1个月的本人工资。
(五)增加了基金支出项目。
借鉴了国际经验和部分地区的实践做法,明确了将工伤预防的宣传、培训等费用纳入基金支付的规定,并且授权我部会同财政、卫生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制定工伤预防费的提取比例、使用和管理办法。
工伤保险条例及解读

工伤保险条例为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制定。
由国务院于2003年4月27日发布,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工伤保险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第三条工伤保险费的征缴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的征缴规定执行。
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将参加工伤保险的有关情况在本单位内公示。
用人单位和职工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执行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预防工伤事故发生,避免和减少职业病危害。
职工发生工伤时,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使工伤职工得到及时救治。
第五条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工伤保险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称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
第六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等部门制定工伤保险的政策、标准,应当征求工会组织、用人单位代表的意见。
第二章工伤保险基金第七条工伤保险基金由用人单位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工伤保险基金的利息和依法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构成。
第八条工伤保险费根据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确定费率。
国家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确定行业的差别费率,并根据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等情况在每个行业内确定若干费率档次。
2013江苏省工伤保险条例

2013江苏省工伤保险条例【颁布单位】江苏省政府常务委员会【发文字号】【颁布时间】二〇一一年四月十四日【失效时间】注意:1999年9月10日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62号发布的《江苏省城镇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规定》同时废止。
自2005年4月1日起施行的工伤保险条例已于2011年修改,详细的修改意见如下:2011年修订意见文件号:苏人社函[2011]166号[3]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国务院新《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11年1月1日施行。
由于我省依照法定程序修订《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工作尚未完成,为确保及时贯彻实施新《条例》,切实做好新老《条例》过渡期间的衔接工作,现对有关问题提出如下实施意见,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一、全省各类不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新纳入参保范围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条例》规定为全体工作人员参加工伤保险。
二、《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为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或者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
三、按照《条例》第十六条规定作出不认定为工伤(亡)或视同工伤(亡)的,应当以公安机关、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有效法律文书或司法部门生效裁判文书作为主要证据。
四、2011年1月1日前发生事故伤害或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新修订的《条例》实施后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且在规定时限内,或2011年1月1日前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且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已经受理,但尚未完成工伤认定的,按新《条例》规定的工伤认定范围执行。
2011年1月1日前行政部门已经作出工伤认定结论的案件不再重新认定。
五、从2011年1月1日起,职工住院治疗工伤(含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伙食补助费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般每人每天为20元。
工伤保险条例解释

工伤保险条例解释工伤保险条例是指对于从事劳动工作的人员,在工作中发生意外事故导致身体受伤或者身故时,由雇主根据法律规定的责任范围进行赔偿的一项保险制度。
下面将对《工伤保险条例》进行解释。
《工伤保险条例》是我国对工伤保险制度进行规范的法律性文件,对劳动者的权益保护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该条例主要包括了工伤保险的适用范围、保险金的发放标准和程序等相关内容。
首先,工伤保险条例明确了适用范围。
根据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的对象主要包括企事业单位职工、城市集体企事业单位职工、农民工以及其他与企事业单位、城市集体企事业单位设立的外籍人员就业和其他劳动关系人等。
通过明确适用范围,条例确保了更多的劳动者能够享受到工伤保险的保障。
其次,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了保险金的发放标准和程序。
按照条例规定,被保险人在工作中发生意外事故导致伤残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领取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伤残津贴以及供养亲属生活费等。
同时,条例还规定了劳动者申请工伤保险金的程序,要求劳动者在伤残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后及时向雇主提出申请,并提供医疗证明和相关材料。
通过这些规定,条例确保了保险金的发放公平透明,便于劳动者理赔。
此外,工伤保险条例还强调了雇主的责任和义务。
根据条例规定,雇主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采取安全防护措施,预防和减少工伤事故的发生。
同时,雇主还有责任按照法律规定为劳动者购买工伤保险,并及时缴纳保险费。
这些规定保障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增强了雇主的劳动保护意识。
最后,工伤保险条例还设立了工伤医疗服务机构。
根据条例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和规划工伤医疗服务机构,提供工伤保险受益人的医疗救治和康复等服务。
这一规定保证了受伤劳动者能够及时获得必要的医疗治疗,促进其尽快康复。
总之,工伤保险条例对于保障劳动者权益、提高劳动安全意识和预防工伤事故有着重要的作用。
通过明确适用范围、规定保险金发放标准和程序、强调雇主责任和义务以及设立工伤医疗服务机构等措施,条例为劳动者提供了全方位的保护和帮助,促进了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
新工伤保险条例解析(doc 9页)

新工伤保险条例解析(doc 9页)新工伤保险条例全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已经2010年12月8日国务院第13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二○一○年十二月二十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国务院决新工伤保险条例全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已经2010年12月8日国务院第13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二○一○年十二月二十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国务院决定对《工伤保险条例》作如下修改:一、第二条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二、第八条第二款修改为:“国家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确定行业的差别费率,并根据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等情况在每个行业内确定若干费率档次。
行业差别费率及行业内费率档次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三、第九条修改为:“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定期了解全国各统筹地区工伤保险基金收支情况,及时提出调整行业差别费率及行业内费率档次的方案,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四、第十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对难以按照工资总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行业,其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具体方式,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五、第十一条第一款修改为:“工伤保险基金逐步实行省级统筹。
”六、第十二条修改为:“工伤保险基金存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用于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劳动能力鉴定,工伤预防的宣传、培训等费用,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用于工伤保险的其他费用的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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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根据不同行业的工 伤风险程度确定行业的 差别费率,并根据工伤 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 率等情况在每个行业内 确定若干费率档次。行 业差别费率及行业内费 率档次由国务院社会保 险行政部门制定,报国 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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扩大了工伤保险统筹范围
旧条例 新条例
工伤保险基金在直辖市 第十一条 和设区的市实行全市统 工伤保险基金逐 第一款 筹,其他地区的统筹层 步实行省级统筹。 次由省、自治区人民政 府确定。
变更了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 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 食宿费的支付主体
旧条例 新条例
旧《条例》 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由所在 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 第二十九条、 单位按照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 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 补助标准的70%发给住院伙食 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 新《条例》 补助费;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 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 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 第三十条 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所需交 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 通、食宿费用由所在单位按照 付,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 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第十六条 第(一)、 (二)项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 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一)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 管理伤亡的; (二)醉酒导致伤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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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陈某系某公交车队的售票员,平时下班很晚。2008年10 月的一天,陈某从车队下班准备坐公交车回家。车站就在车队 停车场外,陈某当时站在马路边上等车,而没有站在候车线内。 就在陈某等车的时候,突然侧面驶来一辆电瓶车将其撞倒在地, 身体多处受伤。后经交通部门认定,电瓶车驾驶人员张某当时 喝醉了酒,故认定张某对本次事故负全部责任。由于张某没有 赔偿能力,陈某遂欲通过工伤程序获得赔偿,而当陈某向劳动 部门申请工伤认定时,劳动部门以电瓶车属非机动车为由,认 为陈某所受的伤害为非机动车事故,故不认定为工伤。 • 点评:新修改的条例将非本人主要责任的非机动车事故伤害, 以及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纳入工伤认定的 范围。今后,类似于本案中陈某遭遇的工伤患者,既可以主张 人身侵权损害赔偿,又可以寻求工伤保险保障。新条例最大限 度地保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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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知识培训
2018/9/15
二是解决实际问题的需要。在工伤保险的运行实践中 发现,现行制度存在着覆盖范围还不够宽,待遇偏低,工 伤认定时间较长,程序较复杂,对用人单位参加保险强制 力度不够,对工伤职工权益保障力度偏弱等不足。为更好 地解决这些问题,需要对条例进行修改。 三是完善工伤保险制度的需要。原条例主要对工伤补 偿做出了规定,对工伤预防、工伤康复等内容还缺乏制度 性安排等。建立工伤预防、工伤补偿、工伤康复三位一体 的现代工伤保险制度,需要对原条例进行修改。
《工伤保险条例》精准解读
1
课程安排
课程安排: 一、修改背景 二、工伤保险条例新旧对比 三、企业预防与处理工伤之实务
2
工伤保险条例修订背景
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背景和原因主要表现在三个方
面:
一是适应相关法律法规调整的需要。原条例规定,违 反治安管理造成伤亡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治安管理处罚 条例》被《治安处罚法》代替后,原来属于违反治安管理 的部分行为不再属于治安管理处罚法律的调整范围,失去 了将这些行为造成的伤亡不认定为工伤的法律依据。因此, 为了适应这一法律调整的需要,有必要对条例进行修改。
新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 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 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 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 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 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 缴纳工伤保险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 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 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的职 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 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第二条
7
增加工伤保险费缴费基数的方式
旧条例 新条例
第十条 (新增)
无
对难以按照工资总额缴纳工 伤保险费的行业,其缴纳工 伤保险费的具体方式,由国 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8
行业差别费率变更主体作出了变更
旧条例
新条例
第八条 第二款
国家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 度确定行业的差别费率,并根据 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等 情况在每个行业内确定若干费率 档次。行业差别费率及行业内费 率档次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 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卫生行 政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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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工伤和视同工伤的认定范围作出了变动
旧条例 新条例
第十四条 第(六)项
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 事故伤害的;
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 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 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 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 害的;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 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 或者视同工伤: (一)故意犯罪的;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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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知识培训
2018/9/15
国家新修订的《工伤保险条例》于2011年1月1日正式实 施。本条例的变动主要有以下几处:一是扩大了工伤保险 使用范围;二是调整了工伤认定范围;三是简化了工伤认 定、鉴定和争议处理程序;四是提高了部分工伤待遇标准; 五是减少了由用人单位支付的项目,增加了工伤保险基金 支付的待遇项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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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知识培训
2018/9/15
概述
•
新《工伤保险条例》2010年12月6日由国务
院通过,2011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相对旧的
《条例》,除去对条文的个别文字的修改和对条
文顺序得调整,有实质性修改的涉及24条,其中 新增加了3条,占整个《条例》的36%。
6
扩大了适用范围
旧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 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 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 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 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 伤保险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 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 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 险待遇的权利。 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参加工伤保 险的具体步骤和实施办法,由省、 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10
扩大了工伤保险基金的用途范围
旧条例
新条例
第十二条
工伤保险基金存入社 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 用于本条例规定的工 伤保险待遇、劳动能 力鉴定以及法律、法 规规定的用于工伤保 险的其他费用的支付。
工伤保险基金存入社会保 障基金财政专户,用于本 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 劳动能力鉴定,工伤预防 的宣传、培训等费用,以 及法律、法规规定的用于 工伤保险的其他费用的支 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