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法条释义 第七十四条
施工合同可以重新签订吗

施工合同可以重新签订吗?施工合同是指甲方(业主或者项目负责人)与乙方(施工方)之间就施工项目达成的一致协议。
在施工过程中,可能会因为种种原因,需要对原有的施工合同进行修改或者重新签订。
那么,施工合同是否可以重新签订呢?答案是可以的。
一、合同变更的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
合同变更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在施工过程中,如果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并且变更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不违背公序良俗,那么可以对施工合同进行变更。
二、合同解除的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1. 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2. 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3. 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4. 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5. 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在施工过程中,如果出现上述情形,甲乙双方可以解除原合同,并重新签订施工合同。
三、合同终止的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1. 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2. 合同解除;3. 债务相互抵销;4. 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5. 债权人免除债务;6. 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7. 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在施工合同终止后,甲乙双方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重新签订施工合同。
四、重新签订施工合同的注意事项1. 重新签订施工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确保合同内容的合法性、合规性。
2. 重新签订施工合同应当在原合同的基础上进行修改,对变更内容进行明确约定,避免产生纠纷。
3. 重新签订施工合同应当注意合同条款的完善,包括但不限于工期、质量、安全、造价等方面的约定。
4. 重新签订施工合同应当经过甲乙双方充分沟通,确保双方权益的平衡,避免因合同条款不明确导致的纠纷。
履行合同义务法律规定的(3篇)

第1篇一、概述合同是市场经济中最常见的法律形式,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合同履行是指合同当事人按照合同的约定,全面、适当地完成各自义务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履行合同义务是合同当事人应尽的基本义务,是合同得以实现的前提。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对履行合同义务法律规定进行阐述。
二、履行合同义务的法律规定1. 全面履行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全面履行原则要求合同当事人不仅要履行合同约定的主要义务,还要履行合同约定的附随义务。
主要义务是指合同中约定的核心义务,附随义务是指为实现主要义务而附加的义务。
2. 适当履行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标的、数量、质量、期限、地点、方式履行自己的义务。
适当履行原则要求合同当事人按照合同约定的标的、数量、质量、期限、地点、方式履行义务,确保合同义务得到适当实现。
3. 诚实信用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诚实信用原则要求合同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诚实守信,遵守合同约定,不得滥用权利,不得恶意损害对方利益。
4. 合同解除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合同解除权是合同当事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
5. 违约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撤销权及其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撤销权是合同法中的一项重要制度,旨在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防止欺诈、胁迫等违法行为对合同关系的影响。
撤销权是合同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可以撤销合同或者请求撤销合同。
本文将从撤销权的概念、法律规定、适用条件、行使程序等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二、撤销权的概念撤销权,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在特定条件下,依法撤销合同的权利。
撤销权是合同法中的一项重要制度,其目的是为了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防止欺诈、胁迫等违法行为对合同关系的影响。
三、撤销权的法律规定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合同法》是我国合同法的基本法律,其中对撤销权的规定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合同无效或被撤销的法律后果: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
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2)撤销权的行使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其合同:①欺诈的;②胁迫的;③重大误解的;④显失公平的。
(3)撤销权的行使期限: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变更或者撤销合同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民法典》作为我国民事法律体系的基础性法律,对撤销权的规定与《合同法》基本一致,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合同无效或被撤销的法律后果: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
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2)撤销权的行使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其合同:①欺诈的;②胁迫的;③重大误解的;④显失公平的。
(3)撤销权的行使期限: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变更或者撤销合同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债权人撤销权的成立要件和法律依据是什么

遇到债权债务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债权人撤销权的成立要件和法律依据是什么债权人撤销权是债权人为保全债权得请求法院予以撤销该行为的权利,这是一种对自我债权的保护,但是原有的法律关系被破坏,很多问题也不清楚,债权人撤销权的成立要件是什么?法律依据是什么?小编将为大家做出解释,请仔细阅读。
一、债权人撤销权的成立要件是什么?(一)客观要件1.须有债务人的行为《合同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债权人可以撤销的债务人的行为,一是放弃到期债权的行为,二是无偿转让财产的行为,三是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的行为。
按债权人的撤销权制度的立法目的衡量,这过于狭窄。
因该制度的立法目的在于,使债务人的责任财产维持在适当状态,以保障债权人的债权得以实现。
据此应得出结论:只要债务人的行为减少了责任财产,并害及到债权人的债权,均应成为撤销权行使的对象。
为此应通过目的性扩张的方法,补充进催告、诉讼上的和解、抵销等减少财产或增加财产负担的适法行为。
一种意见认为,债务人以其财产设定抵押、质押,交付定金,充任保证人,亦可能减少其责任财产,害及债权人的债权,故应作为可撤销的标的。
2.债务人的行为必须以财产为标的债务人的行为,非以财产为标的者不得予以撤销。
所谓以财产为标的的行为,是指财产上受直接影响的行为。
例如结婚、收养或终止收养、继承的抛弃或承认等,不得撤销。
以不作为债务的发生为目的的法律行为,以提供劳务为目的的法律行为,财产上利益的拒绝行为,以不得扣押的财产权为标的的行为,均不得作为债权人的撤销权的标的。
拒绝赠与要约、拒绝第三人承担债务、抛弃继承权或遗赠等行为虽然以财产为标的,但它们均属未增加债务人财产的行为,并未减少债务人的责任财产,依债权人的撤销权制度的立法目的衡量,它们不宜属于债权人的撤销权制度的势力范围。
于此场合,债务人行为的自由更应受到尊重,换言之,这些财产上的拒绝行为不得被债权人撤销。
3.债务人的行为有害债权所谓有害债权,是指债务人减少其清偿资力,不能使债权人依债权本旨得到满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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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则第七十四条释义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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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则当中存在很多重要的法条,针对这些法条,我们很多法学理论界的专家会对其进行相关的解读以及释义,从立法目的、北背景、意义等方面来进行解读,那么民法总则第七十四条释义是什么呢,下面就跟小编一起来看看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以下简称《民法总则》)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于2017年3月15日通过,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民法总则》是民法典的总则编,规定了民事活动的基本原则和一般规定,在民法典中起统领性作用。
共分基本规定、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民事权利、民事法律行为、代理、民事责任、诉讼时效、期间计算和附则 11 章、 206 条。
自《民法总则》官方版公布以来,关于《民法总则》的释义甚至评注乃至更加繁复的各类法律阐释之作大量涌现,其意义多在于提供学理解释方面。
值此,秉承传播法律的宗旨,立足传播权威立法机构专家释义的初心,面向法律适用人群,力求一种简洁阐释的风格,通过揭示规范对象和问题,由点及面的梳理,为大家推送了本篇《民法总则》各章重点条文权威释义。
第七十四条【集体财产所有权】劳动群众集体组织的财产属于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包。
最新合同法全文

最新合同法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市场经济秩序,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调整和规范合同订立和履行的行为,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合同是平等主体之间设定、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第三条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得违背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序良俗。
第五条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根据合同的性质,确定合同的内容、标的和方式。
第六条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按照诚实信用原则确定合同的解释和履行方式。
第七条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根据合同的性质、标的和交易习惯,确定合同的形式。
第八条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电子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第九条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依法履行合同义务,不得以合同外的事由为由不履行合同。
第十条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约定不适用本法的规定,但是不得违背法律强制性规定。
第二章合同的成立第一节一般规定第十一条合同成立时,当事人之间的意思表示要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第十二条当事人可以通过书面形式、口头形式、电子形式或者其他形式表示意思。
第十三条当事人通过书面形式订立合同的,合同成立时,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上签名或者盖章。
第十四条当事人通过电子形式订立合同的,合同成立时,当事人应当使用符合法律规定的电子签名、电子数据交换、电子数据合成等电子方式。
第十五条当事人通过其他形式订立合同的,合同成立时,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上签字或者作出认可等表示。
第二节邀约第十六条一方向另一方发出邀约的,应当明确表示或者明确表示的要素具备,对邀约受邀请人有效。
第十七条邀约的接受,自邀约受邀请人发出接受意思表示时生效。
第三节有奖招标第十八条有奖招标是指招标人按照预先公告的条件,向社会公开邀请他人以竞争方式提交标的,选择合同相对人并与其订立合同的行为。
第十九条有奖招标的招标人应当遵循平等、公开、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二十条有奖招标的招标人应当向投标人提供足够的信息和合同招标文件,不得有欺骗性的行为。
最新合同法全文(2023年修订版)(2024精)

最新合同法全文(2023年修订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合同的成立、履行和解除行为,维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的繁荣与发展,根据国家发展需要和法治建设的要求,制定本法。
第二条合同是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和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义务关系的协议。
第三条当事人依法平等地设定、变更、终止合同,自愿行为,受法律保护。
第四条合同应当遵循公平原则,保护一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而不损害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合同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要求。
第六条合同订立和履行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第七条当事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向对方披露与合同有关的情况。
第八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合同义务,不得恶意拖延履行或者以不合理方式履行合同。
第九条当事人可以根据合同的性质约定合同的形式。
第十条合同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合同标的、数量、质量、期限、价格或者报酬、履行地点、方式和时间。
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提供或者采取排除一个当事人责任的条款。
第十二条有关当事人之间的民事纠纷可以协商解决,也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处理。
第十三条其他法律对合同订立、履行和解除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章合同的成立第十四条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到达对方时,合同成立。
第十五条合同书的订立可以以字据、信件、数据电文或者其他形式。
第十六条书面形式的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当事人以要约、承诺的文件或者交换要约、承诺的数据电文订立合同的,也视为采用书面形式订立;法律规定采用特定形式的,依照其规定。
口头形式的合同可以采用口头形式订立。
第十八条合同内容应当明确。
第十九条订立合同应当依法开始。
第二十条合同应当有明确的标的。
第二十一条合同约定的标的是无事物内容或者法律禁止的,该部分合同无效。
第二十二条合同的标的以及标的的权益可以转让,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不得转让的外。
第二十三条合同成立后,当事人不得撤销或者变更约定的标的。
债权人撤销权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四条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
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第七十五条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八条债务人放弃其未到期的债权或者放弃债权担保,或者恶意延长到期债权的履行期,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提起撤销权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第十九条对于合同法第七十四条规定的“明显不合理的低价”,人民法院应当以交易当地一般经营者的判断,并参考交易当时交易地的物价部门指导价或者市场交易价,结合其他相关因素综合考虑予以确认。
转让价格达不到交易时交易地的指导价或者市场交易价百分之七十的,一般可以视为明显不合理的低价;对转让价格高于当地指导价或者市场交易价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视为明显不合理的高价。
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收购他人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债权人的申请,参照合同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予以撤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八条合同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的“一年”、第七十五条和第一百零四条第二款规定的“五年”为不变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或者延长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提起撤销权诉讼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四条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提起撤销权诉讼时只以债务人为被告,未将受益人或者受让人列为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该受益人或者受让人为第三人。
第二十五条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提起撤销权诉讼,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放弃债权或转让财产的行为,人民法院应当就债权人主张的部分进行审理,依法撤销的,该行为自始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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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法条释义第七十四条
法条原文
第七十四条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
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法条文义解释
本条规定了撤销权制度。
一、撤销权的概念及其特点
撤销权是指因债务人放弃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或者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这种行为。
撤销权又称废罢诉权。
例如,某甲欠某乙债无力偿还,但甲还有其他财产如汽车等,本来可以用这些财产抵债,但甲将这些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卖给丙或者无偿送给丙,丙也知道这情况,那么乙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甲的行为。
撤销权作为债权法的权利,兼有请求权和形成权的特
点。
一方面,债权人行使撤销权,可请求因债务人的行为而获得利益的第三人返还财产,从而恢复债务人的责任财产的原状。
另一方面,撤销权的主要目的乃是撤销债务人与第三人的民事行为为内容,当然撤销权的主要目的乃是撤销民事行为,而返还财产只是因行为的撤销所产生的后果。
二、撤销权行使的构成要件
撤销权的行使必须符合客观要件和主观要件。
客观要件是指债务人实施了一定的有害于债权人的债权的行为,才能使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或称诈害行为。
这种行为主要是处分财产的行为,而这种处分主要是法律上的处分处分。
主要有放弃到期债权、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等。
债务人的处分行为必须已经成立或生效,其财产将要或已经发生了移转,由于这种移转,使债务人已不具有足够的资产清偿对债权人的债务,明显有害于债权,债权人才能行使撤销权。
主观要件是指债务人与第三人具有恶意,即明知行为有害于债权而仍为之。
一方面,债务人必须具有恶意。
债务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处分财产的行为将导致其无资产清偿债务,从而有害于债权人的债权而仍然实施该行为。
另一方面要求第三人也具有恶意。
第三人在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时,已经知道该行为对债权具有损害。
三、撤销权的行使
撤销权的行使必须由享有撤销权的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的不当处分财产的行为。
如果债权为连带债权,则所有的债权人可以共同行使撤销权,也可以由连带债权人中的一人提起诉讼。
如果数个债权因同一债务人的行为而受到损害,则每个债权人均有权提起诉讼请求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关于撤销权的行使,还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根据《合同法》第74条,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
第二、关于撤销之诉中的被告,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提起撤销权诉讼时只以债务人为被告,未将受益人或者受让人列为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该受益人或者受让人为第三人。
第三、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第四、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提起撤销权诉讼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四、撤销权的效力
债权人行使撤销权,其效力依判决的效力而产生,并对债权人、债务人、相对人或受益人均产生效力。
同时,一经撤销即从行为发生时失去效力,因此撤销可以发生溯及既往
的效果。
具体来说,撤销权的效力应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对债务人的效力。
债务人的行为一旦被撤销,则该行为自始无效。
如果债务人已与他人达成买卖合同但尚未交付财产,则该合同将因被撤销而自始无效,如果已经交付财产,则应根据有偿或无偿及第三人是善意还是恶意等因素综合考虑,进而决定是否应撤销合同并返还财产。
如果债务人处分财产行为被撤销,则债务人免除他人债务的行为视为没有免除,承担他人债务的行为视为没有承担,为他人设定担保的行为视为没有设定,让与财产的行为视为没有让与。
第二、对相对人和受益人的效力。
在债务人不当处分财产的行为被撤销以后,如果财产已经为相对人或受益人占有或受益的,则他们应向撤销权人返还财产和受益,如果原物不能返还,则应折价赔偿。
撤销如不能对相对人和受益人生效,则在撤销以后债权人不能请求相对人或受益人返还财产,这样不利于保护债权人的利益。
当然,如果相对人或受益人在取得财产时出于善意且支付了一定的代价,那么就不应撤销债务人与相对人之间
间的民事行为,因而也不发生返还问题。
第三、对其他债权人的效力。
在撤销债务人的行为以后,对某一债权人取回的财产或利益,应作为一般债权人的共同担保,一般债权人对这些财产应平等受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