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及其本土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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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及其本土资源读后

法治及其本土资源读后

《法治及其本土资源》,是学者苏力的一本论文集。

苏力,原名朱苏力,众所周知的北大教授,著名法学家,其代表著除了本书外,还有《送法下乡》、《制度是如何形成的》等大家耳熟能详的书籍。

苏力是公认的法学“本土资源论”的代表人,这跟这本书颇有渊源。

所以说,在某种程度上,这本书其实反映了其对于法学的一般观点。

此外,我个人觉得,如果对法学有兴趣的同学,同时又不想费脑细胞去阅读外国著作的话,可以考虑看看苏力的书,欣赏他优美的文笔绝对是一种享受。

下面,我们进入正题,首先,要明确的一点是,这本书它不是一本书,或者说,不是我们想象的那种体系连贯的书,它只是一本苏力的论文集,而且是他在1993到1996这三年中写的论文。

但是,这些论文,就如同成书时进行的归类一样,大致是可以被归为“变法与法治”方面、“司法问题研究”和“法学研究的规范化”三个方面的。

这说明作者其实在写作这些论文的时候,已经有了一些初步的规划,而不是盲目的、随性的。

因此,这对帮助我们理解还有有助益的。

再加上收录的这些论文都公开在杂志上发表过,而且其级别还很高,诸如《中国社会科学》、《法学研究》、《中外法学》等都有,所以,无论从体系上看,还是从质量上看,这本书都不同于一般的论文集,同时也是非常值得我们阅读的。

囿于时间的关系和自身能力的限制,我将以内容介绍为主,而且,尤其重点的,我将介绍本书的序言等。

这本书的序言有点多,估计是因为我拿到的版本比较新吧,前后有新版自序、序、什么是你的贡献三个序言。

不过,这么多的序言,不会对我们的阅读产生妨碍,倒会促进我们对该书的理解。

比如苏力的学生,赵晓力在他写的序中就为我们解读本书提供了很好的指导。

他点出了苏力这本文集最重要的贡献便是对盛行的法制建设的“现代化方案”的反思和挑战。

之后,在苏力的自序《什么是你的贡献》中,他努力想从我们的历史、我们的现实这座“富矿”中去挖掘一些东西出来。

而其,他也不将这些东西视为以中国传统注解西方理论、观点、思想的一种“伪传统”。

《法治及其本土资源》读书笔记

《法治及其本土资源》读书笔记

《法治及其本土资源》读书笔记在阅读苏力先生的《法治及其本土资源》一书后,我深受启发,对法治及其在中国本土的发展有了更深入的思考。

书中开篇就提出了一个引人深思的问题:中国的法治之路该如何走?是完全照搬西方的法治模式,还是应当立足于中国的本土资源,探索出一条具有中国特色的法治道路?苏力先生认为,我们不能忽视中国社会中存在的丰富本土资源,这些资源包括传统的法律文化、社会习惯、民间法等。

传统的法律文化在中国有着深厚的根基。

尽管现代社会的发展使得法律制度发生了巨大的变化,但一些传统的法律观念和价值仍然在潜移默化地影响着人们的行为和思维方式。

比如,“和为贵”的观念在解决纠纷时仍然被广泛运用,人们往往更倾向于通过调解而非诉讼来解决矛盾。

这种观念反映了中国人对于社会和谐的追求,也体现了传统法律文化中的智慧。

社会习惯也是本土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

在许多农村地区,一些约定俗成的习惯在规范人们的行为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比如,关于土地的使用和流转,可能存在一些没有被正式法律规定但被当地居民普遍遵守的习惯。

这些习惯基于长期的生活实践形成,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和稳定性。

民间法同样不容忽视。

在一些特定的领域和群体中,民间法具有很强的约束力。

比如,在一些行业协会中,内部制定的规则对于会员的行为有着明确的规范。

这些民间法虽然不是由国家正式制定,但在一定范围内有效地调整着社会关系。

然而,在现代法治建设中,如何对待这些本土资源是一个复杂的问题。

一方面,我们不能固步自封,过度依赖传统和习惯,而忽视了现代法治的理念和原则。

另一方面,也不能对本土资源一概否定,将其视为法治建设的障碍。

相反,应当在法治建设的过程中,合理地吸收和转化本土资源,使其与现代法治理念相融合。

苏力先生还强调了法律移植的问题。

在全球化的背景下,法律移植现象日益普遍。

但法律移植并非简单地将外国的法律制度照搬过来,而需要考虑到本国的社会文化背景和实际情况。

如果移植的法律与本土资源不相适应,就可能出现“水土不服”的现象,导致法律无法有效地实施。

《法治及其本土资源》读书笔记

《法治及其本土资源》读书笔记

《法治及其本土资源》读书笔记在阅读《法治及其本土资源》这本书的过程中,我仿佛经历了一场思想的冒险,一次次被作者独到的见解和深刻的分析所震撼。

作者在书中强调了本土资源对于构建法治社会的重要性。

这让我想起了我生活中的一个小片段,那是发生在我们村的一件事儿。

我们村有个老张头,一辈子勤勤恳恳种地,为人老实巴交。

可就是这么个本分人,却因为土地的事儿跟隔壁的老王杠上了。

老张头说老王占了他家的地边儿,老王非说那地一直就是他家的。

这事儿闹得那叫一个凶,两家人天天见面就吵,差点没动起手来。

后来,老张头气不过,就跑到村委会去说理。

村委会的干部们一开始也挺头疼,这事儿说大不大,说小不小,可处理不好,两家的矛盾就得越积越深。

于是,他们就开始调查,又是翻村里的老账本,又是找当年分地的见证人。

折腾了好几天,终于弄清楚了,原来是老王记错了边界。

可老王觉得面子上下不来,还是不肯认错。

这时候,村委会的干部们没有直接用强硬的手段,而是把两家人叫到一起,坐下来慢慢谈。

他们先跟老王讲了法律上关于土地归属的规定,又说起了邻里之间和睦相处的重要性。

还讲了村里以前因为土地纠纷闹得不可开交,最后两败俱伤的例子。

就这么着,老王的态度慢慢软下来了,承认了自己的错误,把多占的地还给了老张头。

老张头呢,也大度地表示不再计较,两家人还互相道了歉。

通过这件小事儿,我深深地感受到,法治并不是高高在上、遥不可及的东西,它就在我们的身边,在我们日常生活的点点滴滴里。

在这个村子里的纠纷解决过程中,虽然没有那种正儿八经的法庭审判,没有律师的慷慨陈词,但却有着一种基于本土情况的智慧和方式。

村委会的干部们,他们或许没有学过深奥的法律条文,但他们懂得村里的人情世故,知道怎么用大家都能接受的方式去解决问题。

他们依据的,不仅仅是法律的条文,还有村里多年来形成的规矩和传统,以及人们心中的那份朴素的公平正义观念。

这让我想到书中提到的,中国的法治建设不能完全照搬西方的模式,而要充分考虑到我们自己的文化、传统和社会现实。

读《法治及其本土资源》

读《法治及其本土资源》

谈《法治及其本土资源》中的“本土资源论”——学界大争论之后的冷静思考自苏力先生上世纪九十年代发表《法治及其本土资源》开始,学界围绕“本土资源论”的争论一直未曾停止过。

用他自己的话来说:“1996年我出版了第一本论文集《法治及其本土资源》,在法学界引出了一些动静。

除了不少赞扬之外,也有不少怀疑和批评。

”1在2015年的今天,看回1995年朱教授写的书,我发现其当时所阐述的问题,在当前仍然有着普遍的讨论意义。

在法制建设深入发展的今天,本土资源论又能给我们带来哪些思考,这个问题不得不值得我们去探讨。

在学界纷纷奉行学习西方理论、构建中国法治框架的时候,苏力先生一针见血地指出中国当时的法治过分依赖西方法学理论,忽略了本土文化与民间习惯,造成了不良影响,并提出的“本土资源论”为法学研究提供了一个全新的思路。

从价值层面,我深以为然。

近代以来中国在各个领域进行着“西化”,抛弃了许多中国传统的优秀资源,而这本书中洋溢着作者对于本土资源的一往情深和理性态度,让我对利用中国本土资源的现代法治模式充满了向往。

学界的争论面对苏力提出的法治研究新思路,一些学者给予了充分的肯定:“他的研究是对中国法学和法治盲目西化、移植、全球化的反叛与牵制,是对过分西化、不注重中国实际的一种纠偏与拨正。

”2本土资源论被认为是一个具有底层关怀的学者为那个在现代化车轮滚滚驶来时手足无措且注定要牺牲的群体所据理力争的话语。

然而,也有一些学者从各个方面提出了质疑。

学界对本土资源论的批判主要有三种方法,“一种是贴标签法,一种是列举法,第三种是综合法。

贴标签法往往冠于‘法治保守主义’、‘法治本土化’、‘后现代主义’等标签,进行抽象性整体性的批判;而列举法主要就文章中的具体字句进行归类批评;综合法则抽象与具体兼有之,对被批评的对象进行全面批判”。

3具体来说,学界对本书的质疑主要有这些:“本土资源论”的论证逻辑、本土资源是什么以及如何利用、中国古代是否有”法治“传统、对“认真对待人治”的争论、本土化与法律移植的关系、民间法与制定法的关系等。

法治及其本土资源 读后感

法治及其本土资源 读后感

法治及其本土资源读后感《法治及其本土资源》读后感(一):《法治及其本土资源》确实极大开拓了我的视野,让我深入得思考法学学术性的问题。

而在思考之后,我对有些问题依然迷茫,对于苏力先生的一些观点不免有些怀疑。

在论及“法律创新”问题的时候,文中提到:“要鼓励制度创新,而且这种创新源于人民”。

而之后又提到:“制度创新会破坏法律的权威性”。

这种前后看似矛盾的观点让人困扰。

恐怕苏力先生是支持“法律创新”的,但是因为现在的法制不够完善,也不太适合中国这种“熟人社会”的现况,不能解决一些社会问题,但又会担心在当时(1999)民众法律意识并不强的时候,过快的改变法律会破坏原本就薄弱的法律的权威性。

“制度创新”需要进行,但是要以一种合适的步调进行,不能过快。

在人民接触法律,体会法制中遇到问题后再针对性的创新,从而使得法律制度完善起来。

除此以外,提到“司法执法”与“舆论”的时候,又出现了矛盾的地方。

“总体来看,司法执法必须服从舆论,因为法律的基本要求是满足社会需要。

”而又写道“服从舆论必然有损于法治建设,损害法律机构的权威性。

”这两个观点,都有些偏颇。

对于前者,“满足社会需要”并不等同于“服从舆论”,因为“舆论”并不一定会导向正义和公正,而法律应当去维护的就是这种公正与正义。

“舆论”可以作为一个司法参考,但不能是一个决定司法的“更高级的法律”,因为这样就会导致“少数人利益服从多数人利益”的情况发生,这是十分不利于法治建设和社会稳定的。

就后者而言呢,“服从舆论”不一定“有损于法治建设,损害法律机构的权威性”,只要不是永远服从舆论而是有选择性的服从就可以。

这种选择性,就是要依据现有法律,依据现有证据再参考舆论来分析和评断案件。

对于“法律本土化”,我是十分赞成的。

不过,苏力先生说制定法律时尽量不去违背“民间法”。

这个观点确实有一定道理,但是,如果考虑到中国社会多民族的复杂的现状,文化差异的明显和分歧之大是别的国家很难企及的,所谓“十里不同天,百里不同俗”,这个观点也有些摇摇欲坠了。

法治及其本土资源

法治及其本土资源

法治及其本土资源一、引言法治是一种基于法律体系的社会治理模式,是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权利的重要手段。

在这个全球化的时代背景下,不同国家和地区之间的法治观念和实践存在差异。

本文将从法治的定义、重要性入手,探讨法治与本土资源之间的关系。

二、法治的定义与内涵法治是指依法治国,是以法律为准绳,以法律为依据,以法律为标准,通过法律手段实现国家权力的合法性和合理性,保障公民权利和自由的一种国家治理方式。

法治的内涵包括法治的普遍性、平等性和公正性等重要特征,是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平正义的基础。

三、本土资源对法治的重要意义本土资源是指特定国家或地区拥有的资源、文化、传统和习俗等独特元素。

本土资源对法治的重要意义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本土资源作为法治实践的重要基础。

在法治建设过程中,充分利用和整合本土资源,可以更好地将法律体系贯彻到当地的实际生活中,增强法治的可操作性和有效性。

2.本土资源作为法治发展的重要动力。

法律的制定和实施需要符合当地的文化传统和社会习俗,充分利用本土资源可以促进法治发展与当地社会的融合,增强法治的稳定性和延续性。

3.本土资源作为法治监督的重要参照。

在法治实践中,本土资源可以作为一种参照和规范,帮助对法治实践进行有效监督和评估,保障法治的公正公正性和透明度。

四、本土资源与法治的融合实践在实际的法治建设中,许多国家和地区都积极探索本土资源与法治的融合实践路径。

例如,在印度,法律体系中保留了大量传统习俗和制度,充分融入本土资源,使得法治更贴近当地文化和社会实际;在中国,法治建设也重视本土文化传统和资源的价值,注重在法律实践中综合运用本土资源,促进法治的发展与地方特色的共融。

五、结语法治的建设是一个复杂而长期的过程,本土资源作为丰富的文化遗产和社会资源,对法治的发展与运行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意义。

通过充分挖掘、利用本土资源,可以促进法治发展与当地社会的融合,增强法治的可持续性和发展活力。

在不断探索中,本土资源与法治的融合实践将为构建更加公正、民主的法治体系提供有益借鉴。

法治及其本土资源

法治及其本土资源

题目:地方“造反”还是地方“造法”-以成都蛟龙港的经验为例解读《法治及其本土资源》姓名:周瑞指导教师:金敏日期:2015-4-7地方“造反”还是地方“造法”?——以成都蛟龙港的经验为例解读《法治及其本土资源》一、法治本土资源的概说《法治及其本土资源》是法律社会学也是中国法制研究领域的一部较好的著作。

该书以“法律多元主义”为基本理论进路,通过对转型中国若干个案的理论考察,对“本土资源”进行了规范转化,其结果就是提炼出“国家法与民间法”的关系问题这一核心命题。

“本土资源”事实上已经被苏力的理论努力所规范化,而运用“法律多元主义”处理国家法与民间法关系时可能凸现出理论前提本身的局限性。

利用本土资源首先需要回答的问题是:第一,从哪儿去寻找本土的资源?第二,这些本土的资源能否能与我们的目标模式和现代法治兼容?如果不能,我们又何以进行一种“创造性的转化”?针对这一系列问题,苏力在书中给出了很好的回答:寻求本土资源、注重本国传统,更重要的是要从社会生活中的各种非正式资源中去寻找。

研究历史只是借助本土资源的一种方式。

但本土资源并非只存在于历史中,当代人的社会实践中已经形成或正在萌芽发展的各种非正式的制度是更重要的本土资源。

传统也并不是形成文字的历史文献,甚至也不是当代学者的重新阐述,而是活生生地流动着的、在亿万中国人的生活中实际影响他们的行为的一些观念。

我们先来谈谈苏力教授在《法治及其本土资源》中对于“本土资源”的看法。

苏力在本书中对于“本土资源”的界定,要点有二:一是“非正式”,从而与正式的国家法相对应乃至对立;二是“制度”,因此所谓的“本土资源”就不仅仅是一种作为社会事实的资源,而是具有了一种规范的意义。

“本土资源”,在其一般的规范意义上可以等同于苏力在本书中使用的另一个关键性概念“民间法”,只是前者更富有社会学乃至经济学的意蕴,而后者是苏力作为一个法学家的本能性的意识和建构。

但是我们不能忽视的是,苏力在这里并没有明确突出一个从社会学意义上的“本土资源”到法学意义上的“民间法”的规范转化过程,即在“本土资源”与“民间法”之间没有一个从事实到规范的等级秩序——他对于“本土资源”和“民间法”的规范性建构是在同一平面同时完成的,在赋予“本土资源”以“非正式制度”的规定时,实际上已经同时定义了“民间法”。

法治及其本土资源读书感想读书笔记

法治及其本土资源读书感想读书笔记

《法治及其本土资源》有感一、出版背景与全书架构1996年,北大教授苏力所著的《法治及其本土资源》(以下简称法治)一书出版,至今该书已有26个年头,先后经历了三次重版(听说第四版将于不久后上线)。

该书首次出版后,便引发了当时法学界的激烈讨论。

不少学者都为此书做了读后感,可以看出,此书的问题意识和研究思路是得到许多学界同仁赞赏的,但其中,夹杂着不少学术批评。

据我了解,目前此书被国内许多老牌法律院校作为法学经典书籍列入法科生必读书单。

可见《法治》一书作为经典著作所体现出来的时代价值、学术价值、教育价值。

作为一部论文集,苏力教授在书中所提出的灵魂问题,采用的研究方法,论述的新颖观点,至今仍然值得我们回过头认真思考和借鉴。

20世纪末21世纪初,在计划经济转向市场经济、中外法学理论加速融合的时代大背景下,如何借鉴外来理论,立足本土现实,推动中国法治建设成为当时法学界难以回避的时代命题,苏力教授曾经为自己、为法学界、为中国提出一个令人深思的问题:什么是你—中国—的贡献?需明白,要为自身所从事的事业和所处的国家做出应有贡献的前提是,我们得先弄清楚,我们到底可以在在哪些问题上做出贡献?《法治》为我们提供了一个角度新奇,且令人饱含激情的答案。

该书为我们指出了探讨中国法律社会可能产生的本土问题,以及未来法学研究所能运用的科学方法,带来了知识量的新增长。

尽管苏力本人并没有在这条路上走出多远,但这本书的意义并不会因苏力教授在后续研究道路的远近而得到任何限缩,相反,苏力对法社会学研究方法的运用,本土问题的深刻关怀,反倒推动了他本人的独特贡献的形成,也为后来者开辟了一条理解和研究中国法治的特色小径,这些,恰恰彰显了《法治》一书所具有的深远意义。

《法治》一书总共有三编,主题分别是变法与法治、司法问题研究、法学研究的规范化。

按照苏力本人对于全书结构安排的解释,首先要关注的是中国的现实,因为法律在苏力看来,并不完全是抽象的、理想化的成文发条,也不是触不可及的空中楼阁,而是社会实践与人们选择的明示结果,是与日常生活密切联系的,作为具有高度本土情怀的学者——苏力也自觉将研究目光聚焦到中国本土现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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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苏力的《法治及其本土资源》有感
很多人提起法国的时候,总是说,它很像中国,甚至有人称它为欧洲的中国。

的确,是的,在浪漫激情的革命方面。

中国自清朝开始施行闭关锁国的政策,被西方列强用坚船利炮打开了大门之后,开始醒悟,提出师夷长技以制夷,向西方学习,更有激进者提出要“全盘西化”。

在市场经济的建设中,大量地移植西方的法律,《合同法》《物权法》相继制定。

但这些法律却没有带来预期的效果,反而产生了许多规避法律的行为。

就其原因,作者苏力认为,西方的法律在中国没有社会基础。

欧洲大陆各国之所以能够法典化,重要原因之一在其历史久远的罗马法传统和其哲学理性主意倾向,日本法律移植和理性设计的成功范例其实只是一种假象。

中国法制之路必须注重利用中国本土法制资源,注重中国传统的文化和实际。

并举了“秋菊打官司”这一例子说明,认为,在正式法律和民间法之间,前者应当让位给后者,因为后者更符合当事人的利益,减少交易成本。

在如火如荼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时期,我们需要什么样的法律?这不仅是法律工作者的内省自问,更是社会大众的期待与疑问。

由于特殊的历史原因,我们的法律建设起步较晚,在市场经济滚滚大潮之下,尚处于襁褓幼年。

在这一特殊历史背景下,如何“培育”我们的法律,使其更适应市场经济建设的需要,成为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针对上述问题,法学界乃至社会各界形成了一股“市场经济就是法制经济”的思潮,主张运用国家强制力率先建立完备的现代化法律体系,以保证市场经济的顺利发展。

而为了建立现代化的法律体系,需要我们移植“更为发达的国家”的法律体系。

苏力的实用主义法律观苏力是一个十足的实用主义者,他强调实践,注重功效。

在他看来,“无论是本土化还是国际化,如果不能解决问题,那就不是好的法律或法治”。

这一点在其书中体现的尤为明显,其以近代以来中国变法的效果不佳来否定变法本身,用破产法出台的效果甚微来否决法律移植等等。

不过,在我看来,注重理论的实践效果无可厚非,但是过分地强调这一功效,忽略了一些基本价值的判断,借用姚健宗的一句话来讲,“如果过分强调理论的实践功效,可能有害于理论本身”,甚至是一个国家法治的长久发展。

所以,在此我们对于“实用”的理解显得尤为重要。

如果“实用”仅指最有效率地解决问题而全然不顾公平正义,那这种实用也未免太过于冒进和极端,这也绝不是苏力所倡导的实用主义法律观;如果“实用”不仅仅使得纠纷和冲突
得以解决,还兼顾到了法律的基本价值,那么,从这个意义上来讲,这就是我们法治建设所需要的实用主义法律观。

三、由《法治及其本土资源》引发的个人思考和解读每个国家的发展都必须立足于本国国情,走适合自己的道路。

法制的建设与发展无外乎于此。

任何一
个社会的法制文明,都应该与该社会的自然条件、人文环境相适应。

我们中国,一个拥有着五千年历史的文明古国,在长期的历史实践中,形成了相当丰富的本土资源文化,必定可以为我国的法治建设增砖添瓦。

当然,我们要时刻谨记,绝不能完全依附于过往的法治习惯和传统,因为社会历史发展的总趋势是前进的、上升的,既存的事物总会有一部分因不顺应时代而遭到摒弃。

因此我们既要习惯规则的存在,也要国家制定法律的出台,实现国家法和民间法的良好沟通和互动。

与此同时,我们要时刻谨记,中国的法治现代化建设强调利用本土资源,其目的是为了建设与中国现代化相适应的法治,是为了超越传统,而不是恢复传统。

所以强调本土资源与借鉴西方法律制度并不冲突,在市场经济快速发展的今天,如若只囿于本国自身的制度发展变革,隔离外界,那么我们很容易就会形成一种闭塞,甚至重现我们明清时期闭关锁国的历史情景。

这显然跟我们所追求的法治建设是背道而驰的。

因此我们要协调好本土化和外来化的关系,让我们的法治现代化建设既具有中国特色又与世界各国文明进行完美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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