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关岭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和县长办公会议流程的通知

关岭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和县长办公会议流程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政府,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4.09.03•【字号】关府办〔2014〕108号•【施行日期】2014.09.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其他规定正文关岭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和县长办公会议流程的通知关府办〔2014〕108号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进一步规范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和县长办公会议议事程序,切实提高会议质量和效率,根据《关岭自治县人民政府工作规则》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现就有关事项明确如下:一、会议议题报送(一)各乡镇(街道办)、各部门需要提交县政府常务会或县长办公会审议的议题及其附件材料,必须事先由有关职能部门组织集体讨论,形成初步意见。
涉及多个部门和单位的,由主办部门在提交县政府审核前进行协商,其协商意见由该部门主要负责人签署。
凡涉及资金、编制的议题,须县财政局、县编办提出书面意见。
原则上提请县人民政府常务会或县长办公会讨论审定的重大问题,县人民政府分管领导要召开专题会议研究,提出解决问题的措施和政策依据,形成初步处理意见后才能提请会议研究。
经分管副县长或县政府办公室联系相关工作的领导协调后部门间意见仍有分歧,主办部门应在提交县人民政府常务和县长办公会议待议议题申报单上将分歧意见列明,并提出倾向性意见,必要时,可提供若干方案供会议决策参考。
严格县政府常务会和县长办公会审议议题范围,凡属以下情况之一者不纳入会议审议:1.分管副县长职权范围内能够处理的问题;2.副县长之间能够协商解决的问题;3.县长或常务副县长能够决定的问题;4.县政府专题会议能够讨论解决的问题;5.会前未经充分协商、协调和科学调查、论证的问题;6.其它不符合县政府常务会、县长办公会议事范围的问题。
县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县人民政府工作规则本文从网络收集而来,上传到平台为了帮到更多的人,如果您需要使用本文档,请点击下载按钮下载本文档(有偿下载),另外祝您生活愉快,工作顺利,万事如意!县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第一章总则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国务院工作规则》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参照《赤峰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制定本规则。
二、县政府工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按照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要求,努力提高政府行政能力和管理水平,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全面履行政府职能,建设法治政府。
三、县政府组成人员要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忠于职守,服从命令,顾全大局,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四、县政府各部门要依法行使职权,进一步转变职能,改进管理方式和工作作风,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相互协调,密切配合,认真贯彻落实县政府的各项决策和工作部署。
第二章组成人员职责五、县政府由下列人员组成:县长、副县长、县长助理、政府办公室主任、县政府组成部门的主任、局长。
六、县政府实行县长负责制,县长领导县政府的工作、副县长协助县长工作。
七、县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必须经县政府全体会议或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八、副县长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
受县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并可代表县政府进行外事活动。
对于工作中的重要情况,要及时向县长报告;对于政策性问题,要认真调查研究,及时向县长提出建议。
县长出访期间,由常务副县长主持工作。
九、政府办公室主任协助县长、副县长处理县政府日常工作。
十、县政府所属各部门的主任、局长在县政府领导下负责本部门工作。
各部门决定工作中的重要事项,要事先请示分管副县长,并定期向分管副县长报告工作,重大事项向县长报告。
对职权范围内的日常工作,要勇于负责,大胆决策,及时处理,不得推诿扯皮。
XX县政府常务会议工作规则

形式请假,由县政府办汇总后报会议召集人同意。
第二十一条 参会人员未经许可不得带随员进入会
场,不得擅自录音、录像、照相和编印会议记录。涉密材料会后交由县政府办统一收回。常务会议讨论过程中 ,参会人员发表的意见和建议,未形成会议纪要的,未经批准不得以任何形式泄露。
第三章会议任务
第五条常务会议的任务主要有:
(一)传达贯彻上级党委、政府及县委的重要指示、重要工作部署和重要会议精神;
(二)讨论报请市人民政府和县委审定的重大事项;
(三)讨论提请县人民代表大会审议的政府工作报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审计计划 、财政预决算等重要报告;
(五)讨论决定县人民政府重点工作和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
4.严格把好“文字关”:文件标题是否准确、简练、
规范,文字是否有错漏、病句错句等。
其中,县政府办要重点把好“行文关”、“文字关”;办公室主任、副主任要重点把好“内容关”、“政策关”,副县长要 重点把好“政策关”,切实做到严格要求、认真审核、保证质量。
(四)逐级报批。经审核把关后,县政府办按公文处理规定将提交常务会议讨论的议题报请联系副主任和副县 长审
.涉及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城市规划、产业发展、重大改革举措、重要资源配置和重大建设项目等专业性、技术 性较强的事项,应附有专家的咨询论证意见。
.国家、省和XX市已出台的有关政策文件、其他对决策有重要参考价值的资料等。
县属国有企业提请常务会议讨论的议题,应当通过县国资委向县人民政府提出。县直机关所属的事业单位或者 下设机构提请常务会议讨论的议题,应当通过其行政主管单位向县人民政府提出。
XX县政府常务会议工作规则
XX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 工作规则 第一章总则
县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县人民政府工作规则9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使政府各项工作法制化、规范化、制度化,进一步提高行政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县政府工作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执行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及县委的指示、决定,坚持以人为本,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履行政府职能,实行科学民主决策,坚持依法行政,加强行政监督,形成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建设阳光政府、责任政府、法治政府和服务政府。
第三条县政府组成人员要履行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忠于职守,服从命令,顾全大局,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第四条县政府各部门要严格依照法定权限、程序行使职权,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管理方式和工作作风,强化政府责任,提高行政效能,切实贯彻落实县委、县政府的各项工作部署。
第二章组成人员和工作部门职责第五条县政府由下列人员组成:县长、副县长,县政府组成部门的主任、局长。
第六条县政府实行县长负责制。
县长领导县政府的工作。
副县长、县长助理协助县长工作。
常务副县长协助县长主持县政府日常工作。
县长不在本县期间,受县长委托由常务副县长主持县政府的全面工作。
第七条县长主持召开县政府全体会议、县政府常务会议。
县政府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须经县政府全体会议、县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第八条副县长、县长助理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
受县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并可代表县政府进行外事活动。
第九条县政府工作部门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和个人分工负责制,行政首长负责本部门的工作。
第十条县政府工作部门受县政府的统一领导,根据法律、法规和县政府的决定、规章,在本部门的职权范围内行使职责。
对涉及多个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工作,主办部门要主动与协办部门协调,协办部门应积极配合。
四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平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2021年)

四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平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2021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1.03.22•【字号】四政发〔2021〕2号•【施行日期】2021.03.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关正文四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平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四政发〔2021〕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现将修订后的《四平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予以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四平市人民政府2021年3月16日(此件公开发布)四平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第一章总则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按照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参照《国务院工作规则》《吉林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落实省委、省政府和市委有关要求,结合市政府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二、市政府工作的指导思想是,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的方针政策,落实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决策部署,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把握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融入新发展格局,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以推动高质量发展为主题,以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以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为支撑,以改革创新为根本动力,以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为根本目的,实施“北融南开”,构建“一核统领、一轴贯通、两带拓展”战略空间布局,实现长平一体化协同发展,统筹发展和安全,推进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按照“空间布局合理、区域功能连通、三产并驱融合、城乡一体振兴、生态自然优美、人民生活幸福”发展目标,全面正确依法履行职能,建设人民满意的法治政府、创新政府、高效政府、廉洁政府和服务型政府,主动承担“新担当、新突破、新作为”重大使命,奋力实现全面振兴全方位振兴、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新四平。
长沙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沙县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长沙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沙县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长沙县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6.10.25•【字号】长县政发〔2016〕56号•【施行日期】2016.10.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长沙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沙县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长县政发〔2016〕56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各单位:《长沙县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长沙县人民政府2016 年10月25日长沙县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第一章总则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参照《国务院工作规则》《湖南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和《长沙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按照县委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二、县人民政府工作的指导思想是,在中共长沙县委的领导下,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认真执行县委决策部署,全面正确履行政府职能,着力建设职能科学、结构优化、廉洁高效、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政府。
三、县人民政府工作的准则是,坚持以人为本、执政为民,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坚持改革开放、开拓创新,坚持依法行政、民主公开,坚持廉洁从政、务实高效。
四、县人民政府由下列人员组成:县长、副县长,县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主要负责人。
县人民政府实行县长负责制,县长领导县人民政府的全面工作。
副县长协助县长工作,并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在县长领导下,负责处理县政府的日常工作和县长交办的工作。
县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实行局长(主任)负责制,由其领导本部门的工作。
县人民政府各部门根据法律、法规和省、市人民政府规章、决定、命令,在本部门职权范围内履行职责。
县监察局、县审计局在县长和上一级监察、审计机关的领导下,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独立行使行政监察、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屏边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屏边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工作规则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屏边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公布日期】•【字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屏边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屏边苗族自治县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产生了十四届屏边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班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屏边苗族自治县自治条例》,参照《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县人民政府工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严格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州党委、政府的各项工作部署,在中共屏边县委的领导下,按照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的要求,努力提高政府行政能力和管理水平,全面履行政府职能。
自觉接受县人大的法律监督、工作监督,县政协的民主监督和人民群众的社会监督,充分发挥县人民政府各部门和各乡镇人民政府的作用,确保政令畅通。
实行科学民主决策,推进依法行政,加强行政监督,建设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政府。
第三条县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要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勇于创新,忠于职守,服从命令,顾全大局,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第四条县人民政府各部门要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行使职权,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管理方式和工作作风,推进电子政务,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工作效率,保证工作质量;相互协调,密切配合,切实贯彻落实县人民政府的各项工作部署。
第二章县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及职责第五条县人民政府由县长、副县长、县长助理,县政府办主任、副主任,县属各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
第六条县人民政府实行县长负责制,县长领导并主持县人民政府全面工作,副县长、县长助理协助县长工作。
第七条县长出省、出国期间,由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县长主持县人民政府工作,事后向县长汇报有关工作处理情况。
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徐州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徐州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徐政发[2010]82号【发布部门】徐州市政府【发布日期】2010.05.31【实施日期】2010.05.3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徐州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徐政发〔2010〕82号 2010年5月31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新城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徐州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已经市政府第3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印发。
徐州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第一章总则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有关规定,参照《国务院工作规则》和《江苏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二、市政府组成人员包括:市长、副市长、市长助理、秘书长,市政府各委员会主任、各办公室主任和各局局长。
三、市政府实行市长负责制,市长领导市政府的工作。
市长出访期间,可委托常务副市长主持工作。
四、副市长、市长助理按照分工处理分管工作并对市长负责;受市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者专项任务。
秘书长在市长领导下,负责处理市政府的日常工作。
各委员会主任、各办公室主任和各局局长负责本部门的工作。
第二章全面履行政府职能五、履行经济调节职能,运用经济、法律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引导和调控经济运行,特别要着重建立完善重要工作、重大事项、重点企业调度制度,指导和督查各县(市)区经济工作。
六、履行市场监管职能,完善市场监管和社会信用体系,规范市场执法和市场秩序,重点强化对食品、药品等事关人民群众生命安全领域的监管。
七、履行社会管理职能,强化促进就业职能,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健全基层社会管理体制,妥善处理各类社会矛盾,加强突发事件应急管理,提高应对公共危机的能力。
八、履行公共服务职能,优化公共资源配置,健全公共服务体系,增强基本公共服务能力,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推进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城乡公共设施建设,不断提升人民群众的生活质量和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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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县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第一章总则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国务院工作规则》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参照《赤峰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制定本规则。
二、县政府工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按照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要求,努力提高政府行政能力和管理水平,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全面履行政府职能,建设法治政府。
三、县政府组成人员要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忠于职守,服从命令,顾全大局,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四、县政府各部门要依法行使职权,进一步转变职能,改进管理方式和工作作风,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相互协调,密切配合,认真贯彻落实县政府的各项决策和工作部署。
第二章组成人员职责五、县政府由下列人员组成:县长、副县长、县长助理、政府办公室主任、县政府组成部门的主任、局长。
六、县政府实行县长负责制,县长领导县政府的工作、副县长协助县长工作。
七、县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必须经县政府全体会议或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八、副县长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
受县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并可代表县政府进行外事活动。
对于工作中的重要情况,要及时向县长报告;对于政策性问题,要认真调查研究,及时向县长提出建议。
县长出访期间,由常务副县长主持工作。
九、政府办公室主任协助县长、副县长处理县政府日常工作。
十、县政府所属各部门的主任、局长在县政府领导下负责本部门工作。
各部门决定工作中的重要事项,要事先请示分管副县长,并定期向分管副县长报告工作,重大事项向县长报告。
对职权范围内的日常工作,要勇于负责,大胆决策,及时处理,不得推诿扯皮。
第三章政府职能十一、县政府及各部门要加快职能转变,全面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
十二、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宏观调控政策,主要运用经济、法律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引导和调控经济运行,调整和优化经济结构,发展对外经济贸易和区域经济合作,实现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十三、加强市场监管,创造公平的法制环境,完善市场监管体系;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体系,加强政府信用建设;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建立现代市场体系。
十四、履行社会管理职能,依法规范和管理社会组织、社会事务,妥善处理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秩序和社会稳定、依法建立健全各种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机制,提高政府应对处置公共危机的能力。
十五、强化公共服务职能,完善相关政策,健全公共服务体系,努力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
建立健全公共产品和服务的监管以及绩效评估制度,简化程序,压滤机滤布降低成本,讲求质量,提高效益。
第四章政府决策十六、县政府及各部门要完善群众参与、专家咨询和政府决策相结合的决策机制,健全重大决策的规则和程序,实行依法决策、科学决策和民主决策。
十七、全县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计划和规划,财政预算,改革开放和经济社会发展的措施,社会管理事务,县政府规范性文件,大型项目建设等重大决策,由县政府全体会议或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十八、各部门提请县政府讨论决定的重大决策建议,要经过专家或咨询、研究、中介机构的论证评估或法律分析;涉及相关地区、部门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要充分协商,通过各种形式广泛征求意见。
第五章依法行政十九、县政府及各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有关规范行政权力的法律法规,按照《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要求,规范行政权力,做到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一致,强化责任意识,不断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
二十、涉及两个以上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须由县政府制定规范性文件或发布决定;非行政机关的事业组织未经法律、法规授权或行政机关的合法委托,不得行使行政执法权;实行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制度,没有取得执法资格的不得从事行政执法工作。
二十一、提请县政府讨论的规范性文件由县政府法制机构审查或组织起草,并由县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后发布实施,同时向市政府备案。
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要及时报县政府备案,由县政府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并定期向县政府报告。
涉及行政管理相对人权利和义务的行政决定,要告知其事实、理由和法律依据,并给予陈述、申辩、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权力;重大事项行政机关要组织听证。
二十二、行政机关必须依据法律和事实作出行政行为,违法或不当行使职权的,要依法承担法律责任;造成损失的,要依法进行赔偿;依法撤回或变更行政决定的,要对行政相对人的财产损失进行补偿。
切实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做到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
第六章行政监督二十三、县政府要自觉接受县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向其报告工作,接受质询,接受执法检查,办理议案和建议;接受县政协的民主监督,及时通报情况,认真听取意见,办理建议和提案。
二十四、各部门要按照行政诉讼法及有关法律规定,接受司法监督,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的专项监督,加强行政系统内部监督。
对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查处,限期整改,并向县政府报告。
二十五、县政府及各部门要重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严格实行信访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
接受新闻舆论的监督,重视新闻媒体报道和反映的问题,重视群众和其他组织通过各种方式对行政行为实施的监督。
第七章会议制度二十六、县政府实行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县长办公会议和专题会议制度。
会务工作由县政府办公室负责。
二十七、县政府全体会议由县长召集并主持召开,一般每半年召开一次,由县政府组成人员组成。
办公室副主任列席会议,根据需要邀请县委、县人大、县政协领导到会指导,安排有关地区、部门和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列席。
全体会议的主要任务是:传达贯彻国家、自治区、市和县委、县人大的重要决定事项;通报全县经济社会发展形势和有关重要情况,安排和部署县政府的重要工作;讨论决定县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以及其他需由全体会议决定的事项。
二十八、县政府常务会议由县长或县长委托常务副县长召集并主持,一般每月召开一次,如有需要可临时召开。
常务会议由县长、副县长、县长助理、政府办公室主任组成,有半数以上的组成人员参加方可召开。
办公室副主任列席会议,根据需要邀请县委、县人大、县政协领导到会指导,安排有关地区、部门和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列席。
常务会议的主要任务是:研究审议全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长远规划、年度计划、县级财政预算;讨论通过县政府规范性文件和提请县人大审议的政府工作报告;讨论决定县政府工作中的重要事项,以及其他需要由常务会议决定的事项。
二十九、县长办公会议由县长或县长委托副县长召集并主持,有关副县长、县长助理、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及有关地区和部门负责人参加,不定期召开。
县长办公会议的主要任务是:研究拟提交县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研究县政府日常工作中涉及全面工作以及需要统筹安排的事项;传达上级重要会议和文件精神,听取地区、部门重要工作情况汇报;研究处理县长提出的其他重要事项。
三十、县政府专题会议由副县长或县长、副县长委托县长助理、政府办公室主任、副主任主持,有关地区、部门负责人参加,不定期召开。
专题会议的主要任务是:研究、协调、处理县政府工作中的具体问题和专项事宜。
三十一、县政府全体会议的议题由常务会议或县长确定,常务会议和县长办公会议的议题由县长确定,专题会议的议题由县长或副县长确定。
会议的议题在提交会议研究前,要经过充分协商,基本达成一致意见或有可选择的方案。
三十二、县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县长办公会议的会议纪要,由主持人或政府办公室主任签发;专题会议的会议纪要,由主持人或政府办公室主任、分管副主任签发。
涉及重大事项的,由县长或分管县长签发。
三十三、县政府及各部门召开的工作会议,要减少数量、控制规模、严格审批、并尽可能采用电视电话会议等快捷、节俭的形式召开,提倡少开会,开短会。
应由部门召开的全县性专业会议,不以县政府的名义召开,不邀请县政府领导和各乡镇政府负责人出席,确需邀请的须报县政府批准。
第八章公文审批制度三十四、各地区、各部门报送县政府的公文,要符合《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的规定。
县政府办公室负责公文的受理和审核,并按照县政府领导同志分工呈批,重大事项报县长审批。
审批公文时,要签署明确意见、姓名和时间;对一般报告性公文,圈阅表示“已阅知”;对有具体请示事项的公文,圈阅表示“同意”请示事项;政府办公室主任或副主任审批公文时,要提出具体的办理意见或建议,供领导决策时参考。
签署纸质文件,要使用钢笔、碳素笔或毛笔.三十五、各地区、各部门报送县政府的公文,由地区、部门主要负责人或主持工作的负责人签发,并严格按规定程序报送;紧急特殊公文可用签报的形式直接报送领导同志个人。
公文内容涉及其他部门职权的,主办部门主要负责人要主动协调,取得一致意见后方可行文。
如有分岐意见,主办部门要列明各方理据,提出办理意见,并与有关部门会签后报县政府协调或决定。
三十六、县政府文件,属于综合性、全局性、政策性较强的文件,由分管副县长审阅后,呈县长或常务副县长签发;报送市政府的请示、报告件,由分管副县长审阅后,呈县长或常务副县长签发;县政府规范性文件、提交县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的议案、人员任免文件,由县长签发;属于就某一事项作出安排和部署,或就某一请示事项作出批复,以及致函不相隶属机关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请求批准等事项的文件,由副县长签发。
三十七、县政府办公室文件,由办公室主任、副主任签发。
涉及县政府工作的重要问题,须经县长或分管副县长审阅。
三十八、县政府及各部门要进一步精简公文数量,提高公文质量。
行文应当确有必要,注重效用,提倡少发文,发短文。
属于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务,由部门自行发文或联合发文;确需县政府批准的事项,经批准后可加注“经县政府同意”字样,由部门自行发文。
三十九、加快网络化、无纸化办公进程,推进电子政务建设,加快公文运转速度,提高政府行政效能。
第九章新闻宣传制度四十、县政府不定期举行新闻发布会,向社会通报县政府重要工作情况和重大工作部署。
县政府新闻发言人由县长委托县政府办公室负责人担任。
四十一、县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县长办公会议和专题会议讨论决定事项宜于公开的,应及时报道。
新闻稿须经办公室分管副主任审定,必要时由政府办公室主任审定。
县政府和县政府办公室的非涉密性公文,应及时通过政府网站等形式公布。
四十二、县政府领导参加外事活动、出席会议、下基层考察调研、检查指导工作的宣传报道,按县委有关规定办理。
其他需要新闻报道的,由县政府办公室负责安排,宣传部门和新闻单位配合实施。
第十章作风纪律四十三、县政府组成人员要做学习的表率,发扬理论联系实际的学风,把学习和调查研究与解决实际问题结合起来,不断提高领导水平和执政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