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广州市建筑工程初步设计技术审查要点的通知-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广州市建筑工程初步设计技术审查
要点的通知
正文:
----------------------------------------------------------------------------------------------------------------------------------------------------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广州市建筑工程初步设计技术审查要点的通知
各区建设局(含广州空港经济区国土规划和建设局)、各有关工程建设、勘察、设计单位和施工图审查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建筑工程设计精细化管理,规范审查工作,提高审查质量,根据国务院新修订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以及近年来发布的技术标准规范等要求,我委在总结近年来我市建筑工程初步设计管理工作经验的基础上,结合《广州市建筑工程初步设计技术审查要点(2013年)》实施情况,组织修订了《广州市建筑工程初步设计技术审查要点》,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若有问题,请径与我委联系。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8年7月13日
——结束——。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发布《广州市存量房网上交易规则

员
会
(
以 下
简称市住建 委
)
负 责组 织实施
本
第 四条
办 理存量 房
网
房 地 产 中 介 服 务 机构 提 供房 地 产 中 介服 务 时
,
应
当
使用
网
上交易 系 统
上交易手 续
当
。
存量 房 买 卖双方
中介服
务而
。
通过
网
上 交 易 系 统 签订 房 地 产
情况
、
介服 务合
同
、
存量房 买 卖合
出 的
同
,
如实
、
准确 填 写 房 屋 权属
当
存 量房 产 权 人 或 者 其 委 托 代 理 人 提
,
条件
、
存量房 买 卖 各 方
事人 协 商 的
结 果等
打 印 书 面合
同
并签章
。
房 地 产 中 介 服务 机 构 及 其 从 业 人 员 通 过 网 上 交 易 系 统 签 订 房 地 产 中 介 服 务 合 同
广 州 市 人 民 政 府 公报
20
1
6
年第
21
期
G Z0 3 2 0 1 60 0 60
广 州 市 住房 繊 乡 建设 委 员 会 文 件
穗建房产
〔
2 016
〕
134
4
号
广 州 市 住房 和 城 乡 建 设 委 员 会 关 于 发 布
《
广 州 市存 量 房 网 上 交 易 规 则 》 的 通 知
自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商品房销售信息公示的通知-粤建房函〔2021〕551号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商品房销售信息公示的通知正文:----------------------------------------------------------------------------------------------------------------------------------------------------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商品房销售信息公示的通知各地级以上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为进一步规范商品房销售行为,维护商品房买卖双方的合法权益,保障购房人的知情权、选择权和监督权,减少商品房买卖双方因信息不对称引发的各类矛盾纠纷,根据《广东省商品房预售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现就进一步规范我省商品房销售现场信息公示工作通知如下:一、明确信息公示内容房地产开发企业或委托房地产经纪机构销售新建商品房的,应在商品房销售现场显著位置集中公示和警示以下信息,同时在市、县(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指定的网站公示以下内容:(一)企业和销售人员信息。
1.房地产开发企业《营业执照》、《房地产开发资质证书》,及企业联系电话和法定代表人。
2.房地产开发企业委托房地产房地产经纪机构代理销售的,应当公示房地产经纪机构《营业执照》、备案证明文件、经纪服务授权委托书(包括委托代理的范围、期限和权限,以及被委托人的权利、义务等信息)、房地产经纪机构地址和联系电话。
3.销售人员信息:包括姓名、相片、上岗证明、工号等。
未经房地产开发企业委托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及从业人员,不得列入其中。
(二)商品房项目信息。
1.在售商品房《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或《不动产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商品房现售备案文件。
2.商品房项目规划总平面图、楼幢建筑平面图、建筑密度、绿地率、建筑间距、建筑层数、户型详图,房产测绘成果报告、公共配套说明、地下停车位平面图、人防区域平面图,停车位配比等,位于人防防护区范围内的停车位(车库)应注明“人防车位(车库)”。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明确部分复杂和大型房屋建筑市政工程项目规模标准的通知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明确部分复杂和大型房屋建筑市政工程项目规模标准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公布日期】2020.10.14
•【字号】穗建规字〔2020〕42号
•【施行日期】2020.10.1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
正文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明确部分复杂和大型房屋建筑
市政工程项目规模标准的通知
穗建规字〔2020〕42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广州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规定,为进一步加强及完善我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现就我市部分复杂和大型房屋建筑、市政工程项目规模标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我市部分复杂和大型房屋建筑、市政工程项目规模标准详见附件。
其中,“工程造价”以招标控制价为准;“以上”、“超过”均包含本数。
二、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明确部分复杂和大型房屋建筑、市政工程项目规模标准的通知》(穗建规字〔2017〕9号)同时废止。
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据变化或者有效期届满的,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
特此通知。
附件:部分复杂和大型房屋建筑、市政工程项目规模标准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0年10月14日附件
部分复杂和大型房屋建筑、市政工程项目规模标准。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有关事项的通知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3.10.31•【字号】粤建许函〔2023〕820号•【施行日期】2023.10.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正文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有关事项的通知各地级以上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司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有关事项的通知》(建司局函市〔2023〕116号)精神,为进一步优化建筑市场营商环境,特别是为省内建筑业三级资质企业纾困解难,现对我省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关于三级资质延期由我省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核发的建筑业企业施工总承包三级、专业承包三级资质证书,资质证书有效期于2024年12月30日前届满的,统一延期至2024年12月31日。
上述资质有效期将在“三库一平台”管理信息服务系统和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自动延期,企业无需申请。
符合延期条件的企业,自2023年12月起,可在“三库一平台”管理信息服务系统内下载延期后的电子证书。
证书信息不一致的,请企业向发放证书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住建主管部门)申请更新电子证书。
二、关于省级审批资质延续(一)延续权限和时限规定。
除本通知第一点涉及的建筑业企业施工总承包三级、专业承包三级资质证书外,由我省各级住建主管部门核发的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建筑业企业、工程监理企业资质(以下简称企业资质),资质证书有效期于2023年12月31日前届满的,即日起可向相关住建主管部门申请资质证书有效期延续。
企业资质有效期于2023年12月31日后届满的,按照有关资质管理规定向相关住建主管部门申请资质证书有效期延续。
企业于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后再申请资质证书有效期延续的,不予受理。
我厅委托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实施的资质许可事项,其资质延续仍由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办理。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开展企业诚信档案信息库信息清理核实工作的通知-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开展企业诚信档案信息库信息清理核实工作的通知正文:----------------------------------------------------------------------------------------------------------------------------------------------------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开展企业诚信档案信息库信息清理核实工作的通知市建设宣传教育和建筑业劳保金管理中心、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市建设工程招标管理办公室、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强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企业诚信档案信息库(以下简称企业库)管理,推进我市建筑企业信用建设,我委决定开展企业信息清理核实工作。
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清理核实范围和标准(一)以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网站公布的企业库企业信息登记的施工、监理、勘察、设计、招标代理、工程造价咨询、预拌混凝土、混凝土预制构件、劳务分包、检测、施工图审查等11类企业办事指引(详见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网站首页-政务公开-直属单位信息公开专栏-建设宣教和建筑业劳保金管理中心-办事指引。
链接:http://www.gzcc.gov.cn/gzcc/jszxbszy/zszl_list.shtml)为标准,对企业基本信息(含企业基础资料信息、资质信息、企业领导人员信息、专业技术人员信息等,下同)的真实、有效和完整性进行核实。
已注销、已暂停的企业不纳入本次核查范围。
(二)所有在企业库的业绩纳入本次清理范围,不符合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网站公布新的业绩登记办事指引要求的(详见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网站首页-政务公开-直属单位信息公开专栏-建设宣教和建筑业劳保金管理中心-办事指引。
链接:http://www.gzcc.gov.cn/gzcc/jszxbszy/zszl _list.shtml),予以清退。
广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开展2013年全市建筑业企业(部分施工企业)资质动态核查工作的通知

广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开展2013年全市建筑业企业(部分施工企业)资质动态核查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13.10.30•【字号】穗建筑[2013]1665号•【施行日期】2013.10.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广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开展2013年全市建筑业企业(部分施工企业)资质动态核查工作的通知(穗建筑〔2013〕1665号)各有关企业: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建筑市场资质资格动态监管完善企业和人员准入清出制度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建市〔2010〕128号)要求,结合我市近几年资质审批情况,经研究,定于2013年11月8日至11月29日对部分建筑业企业进行资质动态核查。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核查的主要内容1.企业的注册资本金、净资产是否符合资质标准;2.企业的主要管理和技术、经济负责人是否符合资质标准;3.企业有职称的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的人数、注册建造师的人数是否符合资质标准;4.企业管理制度建立和责任制落实情况(包括质量管理、安全生产管理、档案管理、财务管理等企业内部管理制度);5.经营管理情况(包括招标投标管理、工程造价文件管理、合同管理、劳务管理、工程竣工验收及检测检验管理、工程款结算和工资支付管理、诚信等情况);6.其他需核查的情况。
动态核查表详见附件1。
二、被核查企业应提供下列资料1.企业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和安全生产许可证;2.企业主要管理和技术、经济负责人的任职文件,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的职称证书,注册人员的注册证书,企业2013年5月至2013年10月的社保缴费清单及银行缴款凭证;3.企业验资报告、2012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告;4.2010年至2012年企业完成工程业绩的中标通知书、工程合同、验收证明或备案资料;5.企业办公场所的房产证或租赁合同;6.2010年至2012年企业获奖工程荣誉证书或表彰文件,违法违规被处罚文书;7.企业章程及质量管理、安全生产管理、档案管理、财务管理等管理制度;8.其他有关资料。
广州市建设委员会

广州市建设委员会广州市建设委员会广州市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是市政府负责全市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的综合、协调的工作部门。
中共广州市建设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设工委),与市建委合署办公,负责本系统企事业单位的党建和干部管理工作。
一、职责(一)市建委主要职责1.贯彻执行中央、省、市有关城乡建设和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订城市建设、村镇建设、建筑业、勘察设计咨询业、城市管理的方针、政策、规范性文件以及相关的发展战略、规划,并组织实施。
2.负责综合协调城市规划、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市政管理、城市园林、供水供气、市容环境卫生和人民防空的工作。
3.负责城市建设资金的筹措、计划分配和监督管理;负责全市重点建设工程项目的统筹协调,并检查督促市政设施、供水供气、城市园林、环境卫生、人民防空等城市建设项目的实施;组织制定村镇建设标准,指导推进区、县级市的村镇建设工作。
4.负责建筑业和建筑工程勘察设计、工程中介服务单位、建筑业企业的资质和个人的专业资格审查及建筑市场、工程勘察行业的监督管理。
5.综合管理并监督全市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和建筑设计招标投标及工程造价工作;负责对外地和境外进穗施工企业市场准入和市场行为的监督管理;负责工程建设招投标管理和代理机构的资格认定。
6.统筹管理广州地区建材产品使用管理和建筑节能、新型墙体材料以及散装水泥推广使用工作。
7.负责广州地区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审批和技术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组织或参与工程建设重大事故的调查与处理。
8.协助有关部门组织全市大中型建设项目、市政建设项目的立项和可行性研究工作以及负责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审查核准。
9.组织协调制订城区防洪及全市排涝规划并检查、督促实施;负责建设工程的抗震设防和抗震加固管理工作,对建设工程项目抗震设计质量进行审查、监督;协调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工作。
10.组织制订建设行业的科技发展规划、计划和技术经济政策;协调重大科技项目的攻关和重大技术引进工作,推广科技成果;统筹协调制订行业的人才发展规划,组织建筑工程系列技术职称评定;协调建设行业职工队伍培训和继续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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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
申报表
企业名称广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加盖公章)
填报时间****年**月**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制
有关说明
1.本表供新成立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备案申请《暂定资质证书》和已有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申请核升资质等级时领取填报。
2.房地产开发企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77号《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的相关规定(见表后附件)申请企业资质。
3.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项目为合作开发项目的,在相关指标统计中,只能计入自己的投入、分成部分。
4.房地产开发企业要根据本企业的实际情况认真、如实填写本表,字迹清晰、工整,不得随意涂改、修改。
5.对于填报本表时弄虚作假的企业和个人,要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6.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申报表由建设部统一制发。
开发经营情况
可编辑
企业已完成的开发建设项目
可编辑
企业在建开发建设项目
可编辑
企业人员情况
企业法定代表人简况
企业(总)经理简况
注:企业(总)经理担任企业法定代表人的,不再填写此表。
企业在册有职称专业人员名单
附件: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摘录)
第三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本规定申请核定企业资质等级。
未取得房地产开发资质等级证书(以下简称资质证书)的企业,不得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
第五条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企业条件分为一、二、三、四四个资质等级。
各资质等级企业的条件如下:
(一)一级资质:
1.注册资本不低于5000万元;
2.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5年以上;
3.近3年房屋建筑面积累计竣工30万平方米以上,或者累计完成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
4.连续5年建筑工程质量合格率达100%;
5.上一年房屋建筑施工面积15万平方米以上,或者完成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
6.有职称的建筑、结构、财务、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的专业管理人员不少于40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管理人员不少于20人,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不少于4人;
7.工程技术、财务、统计等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
8.具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商品住宅销售中实行了《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
9.未发生过重大工程质量事故。
(二)二级资质:
1.注册资本不低于2000万元;
2.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3年以上;
3.近3年房屋建筑面积累计竣工15万平方米以上,或者累计完成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
4.连续3年建筑工程质量合格率达100%;
5.上一年房屋建筑施工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上,或者完成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
6.有职称的建筑、结构、财务、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的专业管理人员不少于20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管理人员不少于10人,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不少于3人;
7.工程技术、财务、统计等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
8.具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商品住宅销售中实行了《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
9.未发生过重大工程质量事故。
(三)三级资质:
1.注册资本不低于800万元;
2.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2年以上;
3.房屋建筑面积累计竣工5万平方米以上,或者累计完成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
4.连续2年建筑工程质量合格率达100%;
5.有职称的建筑、结构、财务、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的专业管理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管理人员不少于5人,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不少于2人;
6.工程技术、财务等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统计等其他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初级以上职称;
7.具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商品住宅销售中实行了《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
明书》制度;
8.未发生过重大工程质量事故。
(四)四级资质:
1.注册资本不低于100万元;
2.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1年以上;
3.已竣工的建筑工程质量合格率达100%;
4.有职称的建筑、结构、财务、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的专业管理人员不少于5人,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不少于2人;
5.工程技术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财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初级以上职称,配有专业统计人员;
6.商品住宅销售中实行了《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
7.未发生过重大工程质量事故。
第六条新设立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持下列文件到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备案;
(一)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企业章程;
(三)验资证明;
(四)企业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五)专业技术人员的资格证书和劳动合同;
(六)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认为需要出示的其他文件。
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备案申请后30日内向符合条件的企业核发《暂定资质证书》。
《暂定资质证书》有效期1年。
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可以视企业经营情况延长《暂定资质证
书》有效期,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2年。
自领取《暂定资质证书》之日起1年内无开发项目的,《暂定资质证书》有效期不得延长。
第七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暂定资质证书》有效期满前1个月内向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申请核定资质等级。
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其开发经营业绩核定相应的资质等级。
第八条申请《暂定资质证书》的条件不得低于四级资质企业的条件。
第九条临时聘用或者兼职的管理、技术人员不得计入企业管理、技术人员总数。
第十条申请核定资质等级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提交下列证明文件:
(一)企业资质等级申报表;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
(三)企业资产负债表和验资报告;
(四)企业法定代表人和经济、技术、财务负责人的职称证件;
(五)已开发经营项目的有关证明材料;
(六)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及《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执行情况报告;
(七)其他有关文件、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