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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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相关问题解读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相关问题解读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相关问题解读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日期】2019.05.07•【分类】其他正文《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相关问题解读(2019年5月7日)近日,应急管理部、公安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印发《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办法》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要求,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对安全生产日常执法和事故调查中的案件移送与法律监督、刑事证据的收集与使用以及相关部门间的沟通协作机制等方面问题作出了详细规定。

为便于实践中深入理解和正确适用《办法》,现就其中与人民法院工作有关的几个问题作如下解读。

(一)《办法》的出台背景安全生产工作关系到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关系到改革、发展和稳定大局。

党中央、国务院历来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工作,党的十八大以来作出一系列重大决策部署,推动全国安全生产工作取得积极进展。

同时也应当看到,当前我国正处于工业化、城镇化持续推进过程中,安全生产基础薄弱,生产安全事故易发多发,尤其是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频发势头尚未得到有效遏制,造成群死群伤的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时有发生,社会影响十分恶劣。

如何进一步完善安全生产监管体制机制,切实防范化解安全生产风险,是一个亟待解决的重要课题。

安全生产工作牵涉面广,需要多部门相互协作,共同推进。

实践中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原因复杂,需要综合采用行政、刑事和经济手段予以综合惩治。

一起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一般由行政机关组成事故调查组开展事故调查,发现相关责任人员存在刑事犯罪嫌疑的,再将案件线索和证据材料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对于事故调查过程中确定相关责任人员存在刑事犯罪嫌疑的应当向司法机关移送哪些证据材料和法律文书、行政机关事故调查过程中收集的证据材料能否作为刑事诉讼证据使用、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裁判文书的送达范围,以及人民检察院如何有效开展法律监督等方面问题,一直存在较大争议,造成各部门间沟通协作不畅,安全生产犯罪案件办理周期过长,严重影响此类案件的依法公正审理,亟需采取切实措施予以解决。

应急管理部门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

应急管理部门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

应急管理部门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为加强应急管理部门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工作,提高安全生产的监管和惩处效果,特制定本工作办法。

一、衔接机制的建立1.建立协作机制:应急管理部门与司法部门应建立定期沟通和信息共享机制,确保及时掌握相关案件的信息和进展情况。

2.划定责任界限:刑事司法主要负责对重大和特别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进行定性和追究刑事责任的工作,应急管理部门负责在事故发生后及时进行调查和行政处罚。

两个部门应明确各自的职责和工作范围。

3.加强信息共享:应急管理部门与司法部门应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及时向司法部门提供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情况、调查取证材料和调查报告等。

二、案件调查取证的衔接1.共同组成调查组:应急管理部门和司法部门应共同组成调查组,对发生的重大和特别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进行调查和取证工作。

调查组应由双方负责人联合组成,明确职责和工作范围。

2.调查取证:调查组应及时到达现场,进行现场勘查和证据收集工作。

应急管理部门负责调查和收集与行政处罚相关的证据,司法部门负责调查和收集与刑事责任相关的证据。

3.信息共享:应急管理部门应及时向司法部门提供案件调查和审批的有关材料,确保司法部门能够及时了解案件的进展情况。

三、行政处罚与刑事追究的衔接1.协同配合:应急管理部门和司法部门应在案件处理过程中保持良好的协作关系,共同制定刑事追究和行政处罚的策略和方案。

2.共同处罚:通过沟通和协商,确保刑事责任追究和行政处罚的结果相互衔接。

刑事司法和行政处罚的结果应在一定程度上保持一致,以避免造成矛盾和不平衡。

3.信息互通:应急管理部门和司法部门应建立信息互通机制,将行政处罚决定和刑事追究决定等互相通报,以便于双方及时进行衔接工作。

四、审判环节的衔接1.审判活动的参与:应急管理部门可以派遣工作人员参与重大和特别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的审判活动,提供相关的证据和科学技术支持。

2.司法审判结果的反馈:司法部门应及时向应急管理部门反馈刑事追究的结果,以便于应急管理部门进行行政处罚的工作。

应急管理部门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

应急管理部门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

应急管理部门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一、背景为了更好地保障安全生产,加强应急管理部门与刑事司法的衔接工作,提高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效果和刑事司法的打击力度,制定本工作办法。

二、衔接原则1. 遵守法律原则:应急管理部门和刑事司法部门在开展衔接工作时,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依法行政、依法办案。

2. 协同合作原则:应急管理部门和刑事司法部门要加强沟通与协作,密切协调行动,形成工作合力。

3. 高效便捷原则:应急管理部门和刑事司法部门应通过信息共享、跨部门协同等方式,提高办案效率,便利衔接工作。

三、衔接工作内容1. 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应急管理部门和刑事司法部门要加强信息共享,互通线索,建立起联动机制,及时分享有关安全生产违法犯罪的案件信息。

2. 加强案件移交工作:应急管理部门和刑事司法部门在发现安全生产违法犯罪案件时,要及时移交对方部门,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和线索,确保衔接工作的顺利进行。

3. 形成工作协调机制:应急管理部门和刑事司法部门要建立定期联席会议制度,就衔接工作进行沟通协商,解决工作中的难题和矛盾,推动衔接工作的进展。

4. 加强执法培训与交流:应急管理部门和刑事司法部门要加强执法培训和交流,提高工作人员的执法技能和业务水平,提升衔接工作的质量和效果。

五、责任分工1. 应急管理部门的责任:(1)负责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监督和行政处罚工作;(2)及时发现和移交安全生产违法犯罪线索;(3)加强与刑事司法部门的沟通与协作,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和线索。

2. 刑事司法部门的责任:(1)负责安全生产违法犯罪案件的侦查和起诉工作;(2)接收应急管理部门移交的案件线索,并及时采取行动;(3)加强与应急管理部门的沟通与协作,形成工作合力。

六、衔接工作效果评估应急管理部门和刑事司法部门要定期对衔接工作效果进行评估和总结,发现问题及时改进,确保衔接工作的质量和效果。

七、附则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如有需要调整的,经两部门协商一致后进行修订。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机制,依法惩治安全生产违法犯罪行为,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应急管理部门、公安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办理的涉嫌安全生产犯罪案件。

应急管理部门查处违法行为时发现的涉嫌其他犯罪案件,参照本办法办理。

本办法所称应急管理部门,包括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消防机构。

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规定的公职人员在行使公权力过程中发生的依法由监察机关负责调查的涉嫌安全生产犯罪案件,不适用本办法,应当依法及时移送监察机关处理。

第三条涉嫌安全生产犯罪案件主要包括下列案件:(一)重大责任事故案件;(二)强令违章冒险作业案件;(三)重大劳动安全事故案件;(四)危险物品肇事案件;(五)消防责任事故、失火案件;(六)不报、谎报安全事故案件;(七)非法采矿,非法制造、买卖、储存爆炸物,非法经营,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等涉嫌安全生产的其他犯罪案件。

第四条人民检察院对应急管理部门移送涉嫌安全生产犯罪案件和公安机关有关立案活动,依法实施法律监督。

第五条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加强协作,统一法律适用,不断完善案件移送、案情通报、信息共享等工作机制。

第六条应急管理部门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发现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涉嫌安全生产犯罪的问题线索,或者应急管理部门、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在查处有关违法犯罪行为过程中发现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的问题线索,应当依法及时移送监察机关处理。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一、背景介绍。

安全生产是企业生产经营的基础,关系到员工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也是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保障。

为了加强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工作,提高安全生产执法效果,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特制定本工作办法。

二、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原则。

1. 依法合作,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机关和刑事司法机关应当依法合作,加强信息共享,形成合力,共同打击违法犯罪行为。

2. 精准执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加强执法力度,对于严重违法犯罪行为要及时移交刑事司法机关处理,确保违法犯罪行为得到有效打击。

3. 保护合法权益,在开展安全生产执法工作时,应当充分尊重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法保护其诉讼权利,确保执法过程公正、公平。

三、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具体办法。

1. 加强信息共享,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机关应当与刑事司法机关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及时将发现的涉嫌违法犯罪线索移交给刑事司法机关,确保违法犯罪行为及时得到处理。

2. 严格执法标准,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机关在开展执法工作时,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确保执法行为合法、规范,对于涉嫌犯罪行为要及时移交给刑事司法机关处理。

3. 加强协作机制,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机关和刑事司法机关应当建立定期沟通协调机制,加强合作,共同研究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疑难问题,形成工作合力。

4. 完善案件移交程序,对于涉嫌犯罪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及时将案件移交给刑事司法机关,确保违法犯罪行为得到及时有效打击。

四、工作效果评估。

1. 建立评估机制,建立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效果评估机制,定期对协作情况进行评估,发现问题及时加以整改。

2. 定期通报工作进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机关和刑事司法机关应当定期通报合作进展情况,及时发现问题并加以解决。

五、工作保障。

1. 加强人员培训,对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机关和刑事司法机关的工作人员进行相关法律法规和执法标准的培训,提高工作人员的法律素养和执法水平。

应急管理部门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

应急管理部门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

应急管理部门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二条应急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法院、司法行政机关等有关机关应建立健全信息互通机制,加强沟通合作,形成协同作战,确保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顺畅、高效。

第三条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应坚持依法、公正、效果、便民的原则,倡导法律意识,促进法治观念在全社会的落实。

第四条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包括案件线索收集、调查取证、行政处罚与刑事追究的关联、协助执法,以及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与刑事审判的衔接等方面的工作。

第二章行政执法案件线索收集第五条应急管理部门在执法过程中发现的犯罪线索,应及时报告公安机关,并按照公安机关的指导处理。

第六条公安机关、应急管理部门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应建立线索共享机制,对于可能涉及安全生产的行政执法案件与刑事犯罪案件,及时交换线索信息,确保案件的侦查、审判工作顺利进行。

第七条应急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法院应建立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案件线索评估机制,对线索进行评估,确定是否立案侦查或行政处罚。

第三章调查取证和协助执法第八条公安机关在犯罪案件侦查中,应及时、全面地依法调查取证,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

第九条公安机关、应急管理部门在案件侦查过程中,应互相协作,共同开展调查取证工作。

公安机关在取证过程中,应及时通知应急管理部门,确保行政处罚与刑事追究的衔接。

第十条公安机关和应急管理部门根据案情需要,可以通报被告人或当事人的有关情况,协助执法机关开展工作,确保公正、公正、公开、公正的原则。

第四章行政处罚与刑事追究的关联第十一条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关联,是建立在行政处罚与刑事追究的相对独立性基础之上的,应急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法院应当各自依法进行执法和审判,并形成互补和互动。

第十二条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决定作出后,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将案件材料及时移送公安机关,由公安机关根据证据和事实,依法决定是否立案侦查。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机制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机制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机制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机制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以下简称“两法衔接”)工作,规范安全生产涉嫌犯罪案件的移送工作,根据《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 (国务院令第310 号)和《应急管理部公安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的通知》(应急〔2022〕54 号) 《关于印发__省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程序规定(试行)的通知》 (X 两法衔接办〔2022〕X 号)《__省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工作机制。

执法人员在日常查处安全生产非法违法案件中,发现违法事实涉及的金额、情节、造成后果等,对达到刑事追诉标准,涉嫌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参照但不限于附件1 所示罪名),应当及时立案,并制作《案件移送审批表》,提出移送建议,报请局领导审核。

局领导应于3 工作日内作出批准移送或者不批准移送的决定。

批准移送的,案件承办人员应在24 小时内向同级公安机关移送,不得以罚代刑。

不批准移送的,执法人员应当将不予批准的理由记录在案。

第二条对案情复杂、是否涉嫌犯罪难以认定的安全生产非法违法案件,可以邀请公安、检察机关参加案件讨论或者书面向其咨询。

对有证据证明涉嫌犯罪的行为人可能逃匿或者销毁证据,需要公安机关参预、配合的,可以商请公安机关提前介入。

第三条查处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过程中,必须妥善保存所采集的证据。

对易腐烂、变质等不宜或者不易保管的涉案物品,应当采取必要措施固定证据;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涉案物品,应当由法定机构检验、鉴定,并出具检验报告或者鉴定结论。

第四条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普通应附有下列材料:1. 《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载明移送机关名称、涉嫌罪名、案件主办人及联系电话;2.案件调查报告:载明案件来源、嫌疑人基本情况、涉嫌犯罪的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处理意见等;3.涉案物品清单:载明涉案物品的名称、数量、特征、来源以及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情况及现场笔录等;4.有关检验报告或者鉴定意见;5.责令整改通知书、现场照片、问询笔录等其他与案件有关的材料。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一、背景介绍安全生产事故是一种常见的事故类型,其发生频率和严重程度对人们的生命财产安全产生严重影响。

在制定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中,对于安全生产事故处罚实行了行政、刑事和民事赔偿等相结合的惩治体系,其中行政手段是保障安全生产的基本手段。

对于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问题,应加强有关部门的合作与协调,推进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深入开展。

二、衔接工作原则1. 主体责任原则:企业主体应负主要责任,企业领导应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做好安全生产工作。

2. 法律适用原则:法律适用应依据行为特点和后果的严重性。

3. 统筹协调原则:加强有关部门的合作与协调,推动衔接工作的全面开展。

4. 事先警示原则:通过对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宣传和警示,提高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知晓率。

三、衔接工作内容(一) 协作原则1. 行政执法部门应配合刑事司法机关开展工作,如配合出警、提供证据、调查取证等。

2. 司法机关应配合企业安全生产行政执法部门开展相关工作,如提供违法证据、证人证言等。

(二) 联合办案原则1. 利用好部门间的职能优势,相互协作和支持,在案件侦办和执法处罚等方面形成合力,避免各自独立开展工作。

2. 采取差别性、分类处理,使办案工作从量变向质变转变。

(三) 衔接机制建设1. 建立相关汇报机制,推进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开展。

2. 制定网络化协作机制,实现信息共享,快速破案,加强合作。

3. 完善工作流程、加强工作纪律,防止职务失范等问题。

四、例外情况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中,可能遇到以下情况:1. 行政部门未及时作出处罚决定,导致刑事诉讼案件逾期无法立案的,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请示处理。

2. 企业主体责任属于个人的,应将个人管理人员及企业法人等相关人员作为行政和刑事责任的承担对象。

3. 对于涉及数据泄露、网络攻击、侵犯他人权益的案件,行政执法部门应协同刑事司法机关共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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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江西省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
实施办法》的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20-11-12 14:51 信息来源:政法处字号:[大] [中] [小]
一、起草背景
中央和我省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意见中明
确提出:“建立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制度,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加强与公安、检察院、法院等协调配合,完善安全生产违法线索通报、案件移送与协查机制。

”为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2017年,原省安监局印发《关于印发安全生产刑事司法和行政执法衔接制度的通知》(赣安监管政法字〔2017〕115号)。

2019年,应急管理部、公安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了《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应急〔2019〕54号)。

为贯彻落实文件精神,进一步健全完善我省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机制,省应急管理厅、省公安厅等7部门联合制定印发了《江西省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实施办法》。

二、主要内容
《实施办法》包括总则、日常执法中的案件移送、事故调查中的案件办理、证据收集、协作和监督、附则等六章四十八条。

适用于本省各级应急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包含应急管理厅(局)、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消防救援机构)公安机
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办理涉嫌重大责任事故、强令违章冒险作业、重大劳动安全事故、危险物品肇事案件等九大类涉嫌安全生产犯罪案件衔接工作。

总体上,形成了案件移送、立案、立案监督、逮捕、起诉、审判的程序“闭环”。

第一章总则,明确了我省实施办法的制定依据、适用范围,各部门职责等;第二章日常执法中的案件移送和第三章事故调查中的案件办理,明确了在查处安全生产违法案件,以及对在事故调查中发现涉嫌安全生产犯罪的,有关立案调查、案件移送的程序、要求和相应的协作监督;第四章证据的收集,提出了在查处违法行为和事故调查的过程中,有关证据收集、保存和使用的要求,以及依法应当收集的证据类型;第五章协作和监督,规定了各级应急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过程中相互协作配合、相互监督的工作要求。

第六章附则,规定了实施办法的施行时间等内容。

三、我省特色亮点
一是七部门联合发文。

在对应国家四部门的基础上,增加省司法厅、省消防救援总队、江西煤监局为联合发文单位,并充分吸收其对《实施办法》的意见建议,有利于增强《实施办法》的权威性、实效性和可操作性,并通过加强部门间的相互协作,综合采用行政、刑事和经济手段对于涉安全生产犯罪行为予以综合惩治。

二是细化涉安全生产犯罪案件和移送标准。

《实施办法》对重大责任事故、强令违章作业、消防责任事故案件等9大类案件的移送依据、涉嫌犯罪主体、移送标准等详细列出,为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办理涉嫌安全生产犯罪案件提供清晰指引,并有利于向广大人民群众普及安全生产法律知识,协助举报涉安全生产犯罪行为,监督有关部门办案过程,有效打击和遏制安全生产领域的违法违规行为。

三是公布涉嫌安全生产犯罪案件的移送文书格式样本。

为了提高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的可操作性,制作了《案件移送审批表》《案件移送书》《案件移送书》(回执)《案件材料补正告知书》《涉案物品交接单》《立案监督建议书》等六个格式文本,方便各级应急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办理涉安全生产犯罪案件实际工作并增强办理程序的规范性。

四是对于案件移送原则和层级进行了规定。

《实施办法》中对案件移送规定了“同级移送、同级配合、不重复受理”的原则,并对应急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办理案件移送、指定移送、跨行政区域案件移送、配合等内容,及向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的告知程序进行规定。

五是对事故调查中的案件办理进行细化。

规定事故发生后,应当通知公安机关派员参加事故调查组,通过公安机关
全过程参与事故调查,详细了解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并获得技术层面支持,有利于及时发现涉嫌安全生产犯罪线索,搜集相关证据,并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

六是对证据收集与使用进行细化规定。

《实施办法》根据《刑法》《行政处罚法》《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对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各类证据材料的获取、固定、保存等过程进行了细化规定,并与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和日常执法检查、事故调查过程相衔接,确保证据收集与使用的合法性。

七是增加了监督机制。

《实施办法》在协作机制中加入监督内容,包括上级应急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对下级应急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人民检察院与公安机关、应急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之间,对于涉嫌安全生产犯罪案件应移送而未移送、应立案而未立案、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移送等情况,分别规定了监督机制,还对社会公众对有上述情况的举报作出规定。

同时,要求各级应急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依法移送的案件,报同级政府安委会办公室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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