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古代土地、赋税制度
中国古代土地制度和赋税制度

中国古代土地制度和赋税制度中国古代的土地制度和赋税制度是中国古代社会经济制度的两个重要组成部分。
在中国古代的社会发展过程中,土地制度和赋税制度的变迁与演变,对中国的经济、政治和社会发展起到了重要的影响。
其次,中国古代的赋税制度主要包括地租、赋税和田赋等。
在古代中国,土地是最重要的生产资料,赋税制度是官府进行财政管理和维护统治的一种重要手段。
地租是指地主从农民手中获取土地产出一部分作为报酬,这是封建剥削的主要形式之一、赋税是指国家对农民征收的直接税款,种类很多,比如田赋、兵赋、养赋等。
其中,田赋是最为重要的一种赋税形式,它是以农田为单位,根据农田的俸禄等级和面积大小来确定的。
这种赋税制度使得农民沦为官府和地主的压迫对象,严重阻碍了农业生产的发展和农民的创造性活动。
古代中国土地制度和赋税制度的变迁与演变,主要受到政治、经济和社会的影响。
在中国历史的不同阶段,由于经济发展和统治者权力的变化,土地制度和赋税制度也随之发生了相应的变化。
例如,在秦朝统一中国之后,实行了均田制,将土地重新分配给公民,以减轻地主的压迫,提高农民的生产积极性。
到了唐朝,由于军队和官僚的扩张,赋税制度出现了一系列变化,如徭役自愿化、赋役的加重等。
在宋朝,随着商业和手工业的发展,土地制度和赋税制度也发生了一些变化,尤其是农村集体土地制度的兴起。
总之,中国古代的土地制度和赋税制度在农业社会的发展过程中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
从农民的角度来看,土地制度和赋税制度对他们的生计和命运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而对于统治者来说,通过土地制度和赋税制度的运营,可以维护社会秩序和提供政府开支。
因此,研究古代中国的土地制度和赋税制度,对于理解中国古代社会的经济、政治和社会变迁具有重要意义。
中国古代土地制度和赋税制度的演变分析

中国古代土地制度和赋税制度的演变分析中国古代土地制度和赋税制度的演变是一个复杂而漫长的过程,经历了几千年的发展变化。
在这个过程中,政治、经济、社会等多种因素相互作用,塑造了不同时期土地制度和赋税制度的特点。
本文将从周代到明清两代,分别对中国古代土地制度和赋税制度的演变进行分析。
首先是周代的土地制度和赋税制度。
周代是中国古代封建制度的一个重要阶段。
在周代,土地是国家的公共财产,由君主分封给诸侯。
诸侯在封地内实行世袭制度,土地逐渐成为私有制。
周朝通过土地分配,维护了封建统治的稳定性。
在赋税制度方面,周朝实行了府、县、乡三级税制。
府税主要征收于郡府,用于维持宫廷和军队的开支;县税主要由诸侯征收,用于管理、修建和公共事务的开支;乡税主要征收于农田,用于供给官府的统治、巡视和行政开支。
税收的征收对象主要是农民,以粮食、丝绢和盐等为主。
其次是秦汉时期的土地制度和赋税制度。
秦汉时期是中国封建制度的巅峰时期,国家通过一系列变革加强了封建制度的稳定性。
土地制度方面,秦始皇废除了封建制度,将土地收归国家所有,实行中央集权。
汉代时期,王莽推行土地,将土地重新分配给农民,以增加农民的生产积极性。
赋税制度方面,秦汉时期基本延续了周朝的税制,但增加了对商业、工业等非农业部门的税收。
税收的征收方式主要是按照土地面积或农田产量进行征收。
随后是南北朝和隋唐时期的土地制度和赋税制度。
南北朝时期,社会动荡不安,土地制度和赋税制度也发生了变化。
南北朝时期的土地制度主要以封建土地和士族土地为基础,土地私有化进一步加深。
赋税制度方面,相对于前几个时期,南北朝时期的税收呈现出不断加重和增加的趋势。
唐代时期,土地制度和赋税制度出现了重大变革。
唐朝实行了均田制,将土地重新分配给农民,促进了农业的发展。
赋税制度方面,唐代采用了三税制,即田赋、户赋和货赋。
这种赋税制度主要依靠农业税收,但也逐渐增加了对商业、手工业等非农业部门的税收。
最后是明清时期的土地制度和赋税制度。
土地和赋税制度

赋税制度中国古代的赋税制度是经济制度的一部分,赋税不但是维持公共权力的经济基础,对于经济发展也起着重要的杠杆作用。
政府通过对税种和税率的调整,可以有效地控制或鼓励某一经济行为或其他行为。
中国古代赋税制度:比如减免田赋,加重商税,以减轻农民负担,鼓励和发展农业生产,以达到其重农抑商的目的;严格控制盐、铁和茶税,以增加财政收入;多次进行大幅度的税制改革,以适应变化了的社会和经济情势等等。
中国古代赋役制度的主要内容①以人口为依据的人头税和以人丁为依据的丁税。
②以户为依据的财产税,即调。
③以田亩为依据的土地税(田租)。
④以成年男子为依据的徭役、兵役和其他苛捐杂税。
赋役:在古代赋税和徭役的合称赋税指历代统治阶级用强制方法向人民征收的实物、银钱等;徭役即历代统治者强迫人民从事的无偿劳役,包括军役、力役、杂役等。
先秦时期(夏商西周):贡赋制,先秦赋税多以“贡赋”的形式存在。
商代臣民向国君进献的财物称为“土贡”。
西周土贡有皮帛、宗庙之器、绣帛、木材、珍宝、祭服、羽毛等九类,称作“九贡”。
此外,还有军赋。
先秦时期(春秋战国):春秋战国时期出现了新的赋税制度。
齐国“相地而衰征”和鲁国“初税亩”:春秋时期,管仲在齐国进行改革,实行“相地而衰征”,是指根据土地多少和田质好坏征收赋税,实质上承认了私人对土地的所有权。
公元前594年,鲁国的“初税亩”.国家法律规定把公田交给耕者,“履亩而税”,即是承认了耕者对所耕土地的私有权。
前590年作丘甲,按土地征收军赋。
战国时,各国赋税制度不一,不能一概而论。
秦朝:秦代赋税分为田租、口赋和杂赋三种。
田租是按土地征粮,租率约为十分之一。
口赋是按人头征钱,每人约缴120钱。
杂赋一般是临时性的征调。
这种土地制度和赋税制度对封建地主有利,但也有利用社会经济的恢复和发展。
汉朝:编户齐民:①含义:政府把农民编入户籍(称为编户),实行按编户征收租赋和征收徭役、兵役的制度。
当时农民的负担有:田租(土地税)、人头税、更赋、徭役、兵役等②特点:田租轻而人头税重③影响:赋役制度正式形成汉代的赋税主要是人头税和田租,此外还有一定的徭役。
高一历史必修2_知识拓展:中国古代的土地和赋税制度

中国古代的土地和赋税制度一、中国古代的土地制度的发展演变中国古代的所有制关系主要是指土地所有制,它是一定生产力水平的产物,其产生、发展、衰落均与生产力发展变化密切相关。
从本质上讲,我国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的土地制度都是私有制。
(一)我国古代主要的土地制度1、奴隶社会的井田制井田制是我国奴隶社会的土地国有制度,是奴隶社会经济基础的基本形式。
井田制,兴于商朝,盛于西周,瓦解于春秋。
井田制的土地所有权属于国王,诸侯臣下只能世代享用,不得转让,奴隶主驱使奴隶集体耕作并剥夺奴隶的劳动成果,井田制适应奴隶社会时期低下的生产力发展水平,成为分封制的经济基础。
春秋后期,随着土地私有制的发展,井田制逐渐瓦解,封建剥削制度确立起来。
2、奴隶社会的井田制向封建土地所有制的转变过程春秋战国时期,由于铁器的使用和牛耕的逐步推广,大量的荒地被开垦出来,出现了许多井田制公田以外的私田。
私田主人控制着私田产品,不缴纳给国君,而且改变了对耕田者的剥削方式,即让劳动者交出大部分产品后,可以保留一部分产品。
这样,耕种的人就转变为封建农民,私田主人成为封建地主,农民向地主缴纳地主。
这就是封建土地所有制的剥削方式。
顺应这一历史发展趋势,春秋时期的的诸侯国改革中,都涉及到了国家赋税制度的变革,如齐国管仲的“相地而衰征”和鲁国的“初税亩”,都实行按亩收税,促使耕地由奴隶社会土地国有制转向封建社会土地私有制;战国时期,随着地主阶级变法运动的开展,最终在各诸侯国确立了封建土地所有制。
典型事例如秦国的商鞅变法中“为田开阡陌封疆”,废除井田制,以法律形式确立了土地私有制度3、封建社会的土地所有制我国封建社会存在着土地国有制、封建地主土地所有制和农民的个体土地所有制三种主要土地制度形式。
其中,封建地主土地所有制占支配地位,是封建生产关系的基础。
(1)封建地主土地所有制在中国存在了两千多年,对于中国封建经济的发展,社会经济的繁荣起过积极作用,但其闭塞性和自给自足的特点却严重地阻碍了封建社会内部商品经济的发展,使商品交换处于极不发达的状态,限制了手工业通农业的分离,使手工业无法独立形成独立的经济部门,对整个社会经济的发展产生了不利影响,尤其是明朝中后期资本主义萌芽出现后,成为资本主义萌芽发展的严重障碍,造成中国社会的长期贫困和落后。
中国古代的土地制度、户籍制度、赋税制度、社会治理

中国古代的土地制度、赋役制度、户籍制度、社会治理中国古代的土地制度和赋役制度一、商和西周实行奴隶主土地国有制,周天子名义上占有全国的土地和臣民,不能随意买卖实行井田制,由奴隶主贵族统治奴隶集体耕种的经营方式二、春秋战国时期商鞅变法①实行重农抑商,奖励耕织;②强制大家庭拆散为个体小家庭;③废井田,开阡陌,授田给百姓④确立土地私有制,鼓励发展小农经济三、秦朝田租:田赋税率极高,史称“收泰半之赋”人头税:向人民征收极重的口赋徭役:更卒、正卒、戍卒四、汉代汉初:田赋税率降低,汉高祖实行十五税一的税率,到汉景帝改为三十税一。
(汉初统治集团吸取秦朝速亡的教训,尊奉黄老无为思想,采取“与民休息”政策,减轻赋税、徭役和刑罚,提倡节俭,减少财政支出) 人头税:分口赋、算赋,还征收财产税徭役:更卒、正卒、戍卒五、魏晋南北朝魏晋:实行租调制,按户征收粮食和绢帛。
北魏孝文帝改革:颁布均田令。
(均田制与租调制相互配合)受田农民承担定额租调,每年纳粟为租,纳帛或布为调。
成年男子负担一定的徭役。
六、隋朝租调役,废除许多苛捐杂税,向民众征收租调役七、唐朝唐初的租庸调制:以庸代役:男子不去服徭役,则可交一定数额绢或布以代役,称为庸影响:保证农民有较充分的生产时间,政府的赋税收入有了保障。
唐中期的两税法:1.背景:唐中期以后,土地兼并严重,均田制遭破坏,租庸调制难以维持,国家财政紧张。
2.唐德宗采纳宰相杨炎的建议3.内容:①每户按人丁和资产缴纳户税,按田亩缴纳地税,取消租庸调和一切杂税、杂役。
②一年分夏季和秋季两次纳税。
4.两税法影响:①简化税收名目,扩大收税对象,保证国家的财政收入;②改变了自战国以来以人丁为主的赋税制度,减轻政府对农民的人身控制;(惟以资产为宗,不以丁身为本)八、宋朝1.宋承唐制,征收两税,但附加税往往超过正税数倍。
2.除了征收代役金外,还再派发各种徭役。
3.王安石推行募役法,百姓缴纳免役钱、助役钱,官府募人代役。
中国古代的赋税制度和土地制度的演变

魏晋南北朝时期
实物税制度
这一时期实行实物税制度,农民需上交一 定数量的农产品或其他实物作为赋税。
VS
徭役制度
国家对农民实行徭役制度,要求农民为国 家或地方政府提供无偿劳动和服务。
隋唐时期
租庸调制
隋朝实行租庸调制,以丁为单位,按丁征收农作物税、户调 制和庸调制。
两税法
唐朝实行两税法,将所有赋税统一为农业税和商业税两大类 ,按土地和财产征税。
促进土地流转
赋税制度的变化可以促进土地流转,使土地资 源得到更加合理的利用。
3
推动农业发展
合理的赋税制度能够调动农民生产积极性,推 动农业的发展。
土地制度对赋税制度的影响
土地制度决定税源
土地制度的性质和特点决定了赋税的来源和征收方式,进而影响政府的财政收入。
土地制度影响税收水平
不同的土地制度导致土地利用效率不同,进而影响税收水平。
二者相互关系的演变
先秦时期
以劳役地租为主,实物地租逐渐兴起,国家通过 授予耕种官田的特权来获取赋税。
隋唐时期
实行均田制和租庸调制,国家通过按田亩数量征 收实物或货币地租,以货币地租逐渐取代实物地 租。
秦汉时期
实行田赋和劳役相结合的赋税制度,国家通过强 制征收田赋,以实物地租为主,货币地租逐渐兴 起。
3
认识古代社会中的阶级关系和土地利用方式。
有利于更好地认识当今的土地制度和税收制度
通过对古代土地制度和赋税制度的研 究,可以更好地了解当今土地制度和 税收制度的本质。
可以深入探讨当今土地制度和税收制度中 存在的问题和缺陷,并提出相应的解决方 案。
有助于更好地传承和发扬中华优秀 传统文化,为当今社会的稳定和发 展提供坚实的文化支撑。
中国古代各朝代的赋税制度

中国古代各朝代的赋税制度1.夏商周时期:夏商周时期的赋税制度主要是以土地赋税为主,即以田地为单位征收赋税。
夏代实行“皇帝土地”的制度,由各地的贵族占有土地并进行耕种,然后向中央政府上交一部分产出。
商代则逐渐形成以众贵族为基础的封建制度,贵族们作为土地的占有者,组织百姓耕种,向国家交纳丰产款。
周代采用了地主制度,国家封建地主贵族,贵族们耕种土地,并向国家进贡一部分收获。
2.秦汉时期:秦朝在征服六国后,实行了均田制。
均田制实行以户为单位征收赋税,根据户口数量和土地质量,将土地分配给农民,并以此为依据征收赋税,确保了赋税的公平性。
赋税制度的在秦朝得以深入,这对于统一制度、整合资源、加强中央集权等方面具有重要意义,并且一定程度上刺激了农业的发展。
汉朝继续实行这一制度,同时还增设了其他税种如奴婢赋、财物赋等。
3.隋唐时期:隋朝实行了均田制,但这一制度不久便废除。
唐朝随即推行了租庸调制度。
租庸调制度以土地为基础,对地方上的田地进行测量和评估,依据田地的质量和产量,收取租税。
这一制度的特点是一方面提倡农业生产,另一方面也加强了中央政府对地方税收的控制。
4.宋元时期:宋代的税收制度较为复杂,主要包括粮税、商税、义税等。
粮税是主要的税种,按照土地质量、产量等因素征收,以确保国家的粮食供给。
商税是对商品征收的税种,按照商品的种类和规模进行征收。
义税是对富有者的附加税,用于补充国家特殊支出。
元代对宋代的税收制度基本沿袭,同样也实行了粮税、商税和义税等税种,以确保国家财政的稳定。
5.明清时期:明清时期实行了两税法,即户口税和田产税。
户口税主要以人头数为依据,按照户口数量征收的税种,对百姓而言较为公平。
田产税是以土地面积为计算依据的税种,按照田地的质量和产量进行征收。
明朝时期的税收制度比较简明,并设置了多种特殊税种,如草料税、良田税等。
清朝在明朝的基础上进行了一些,加大了商业税收的力度,同时减轻了农业税收的压力。
总体来说,中国古代各朝代的赋税制度在对农业赋税的基础上,逐渐增加了对商业和精细加工业的税收。
详解中国古代赋税制度和土地制度

中国赋税制度的演变及其特征租与赋历代之税制,类皆以征收土地之生产物及人民之劳动力为主,广义言之,即将两者合而称为"赋役",唯自狭义言之,那么前者谓之"田租"、"田赋"等,后者称为"赋役",又称"力役"、"徭役"。
租之愿意,本指祭神时上供欲物及局部收获物;赋那么由军事力役而来,含有兵役义务、人头税之意义。
以农业为生产根底之中国税制,与土地制度有密切之关係,因土地国有有改为私有制,而使课税方式产生变化:由支配人身之税制变为以每户为单位之户调式,田租由定率调课税改为定额课税;未几,出现以均田法为根底之租庸调制,此等秀税皆以缴纳实物为主,唐末以降那么改为缴纳货币,同时赋役亦由直接之征调劳动〔差役〕转为间接之征调劳动〔雇役〕,而其力役之工程又以从事职役之工作为多,即作为小官僚之力役。
十五、六世纪以后,赋役与田赋有合並为一之倾向,再经明代一条鞭法及清代地丁银之实施,劳动征调及土地税乃完全变为征收田赋之一元化矣。
支配人身之税法依古典所载,对公田之地租征收,夏有贡,殷有助;春秋时代那么有彻法,以年耕之丰歉为基准征收局部收获物,战国时代那么成立贡法,平均数年之收获,征其十分之一。
吾人可由此变化,明了原为集团之耕作已易为个别之零细经营,而土地国有制亦因此课税之变化而崩溃,及至秦国商鞅"广开阡陌",改革土地制度,新课税法亦因应土地私有制之展开而成立。
汉代,由政府调查及民间申告占租之事实以审定田税,依其收获量,三十税一;赋那么片调为兵役及吏座,在地方郡县从事劳役。
凡此皆以征收实物及征调劳动力为原那么,但亦有免除吏座之更赋,而代以缴钱者,又有所谓"算赋"、"口赋"之人头税,亦含有免除兵役之代偿金之意味。
总之,汉代税制乃以国家对人民实施人身支配为其特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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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古代主要的土地制度
井田制:
【发展过程】形成于商代,盛行于西周,瓦解于春秋,废除于战国。
【内容和实质】是奴隶社会的土地国有制,所有权属于周王,所谓“普天之下,莫非王土”。
诸侯臣下只有使用权,而无所有权。
井田制是奴隶社会的经济基础。
【作用】适应并促进生产力发展。
【瓦解】随着春秋时期铁器牛耕的使用,大量井田之外的荒地得以开垦成为私田,奴隶主破坏井田制,井田制开始瓦解。
各诸侯国的改革客观上承认土地私有的合法性,加速了井田制的瓦解。
屯田制:
【形成与发展】汉末饥荒之际,曹操总结汉朝西域屯田经验,在许下屯田,后大范围推广。
【方法】统治者招募流亡农民,按军事编制,几十人一屯,开垦荒地,并设官管理。
屯田农民享有土地使用权,按比例向官府交纳收获物。
【性质与作用】屯田是一种封建土地国有制,它使流民与土地结合,稳定了社会秩序,促进了农业生产的恢复与发展。
后来蜀、吴两国也在边境、军镇和其他一些水土条件适宜的地方,实行过不同规模的屯田。
均田制:
【形成与发展】485年,北魏孝文帝采纳汉族谋臣建议,在不触动官僚地主土地前提下,颁布均田令,推行均田制。
隋朝和唐朝前期基本的土地制度。
【目的】增加政府财政收入。
【内容】①国家将掌握的土地实行分配。
丁男受露田40亩,桑田20亩;妇女受露田20亩,奴婢和耕牛也相应受田。
②土地不得买卖。
受田者年老或死亡,露田归还国家,桑田传给后代。
③官吏在任时可按级别在官府所在地就近受田。
均田制是我国历史上较完备的一种土地制度。
它以法律形式确认受田者的土地占有权和使用权。
【性质与作用】①封建社会土地国有制度。
②确认了受田者的土地占有权和使用权。
③有利于减轻农民负担,有利于恢复经济和民族融合。
【瓦解】隋朝和唐朝前期推行的均田制,限制了土地的买卖和无限占有,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了土地兼并。
随着封建经济的发展,天宝年间,土地买卖和兼并之风盛行,政府直接支配的土地日益减少,均田制无法推行。
更名田:
【概念】1669年,康熙帝宣布原来明朝藩王的土地,归现在更种人所有,叫作“更名田”。
【作用】一定程度满足农民土地要求,对清朝社会经济的恢复和发展起到积极作用。
(1)封建土地所有制大体分为四种类型:君主土地私有制、封建国家土地私有制、地主土地私有制、农民(自耕农)土地私有制。
其中地主土地私有制占主要地位,是封建生产关系的基础。
农民土地私有制虽不占支配地位,但却广泛而分散,是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制度建立和长期存在的基础。
(2)关于封建土地国有制的形式:曾出现过屯田制、均田制等具体形式。
屯田制在西汉、曹魏、金朝、元朝、明清初年都曾实行过。
均田制始于北魏,流行隋唐。
这两种形式,往往是在经历了一场战乱和社会动荡之后,国家控制了大量无主土地的情况下实行。
授田时,既不触动地主的土地,又能使农民得到一定土地,因此,都有利于缓和阶级矛盾和经济的发展。
中国古代赋税制度的演变
一、中国古代赋税制度的演变概况夏商周(奴隶社会):实行贡赋制度,这是赋税制的雏形。
春秋末年:齐国管仲“相地而衰征”,鲁国实行“初税亩”从春秋末齐国管仲的“相地而衰征”(按照土地肥瘠的不同,征收不等额的租税)。
、鲁国开始实行“初税亩”(春秋时期,公元前594年)规定不论公田(井田)和私田,一律按实际亩数征税。
影响:这是我国征收土地税的开始.它承认私田合法,这就承认了私田主人对土地的所有权,标志着井田制的瓦解。
汉朝:编户制度(编户齐民):政府把农民编入户籍(称为编户),实行按编户征收租赋和征收徭役、兵役的制度。
是国家征收赋税和征发徭役、兵役的依据。
意义:我国封建社会完整的赋税徭役制度正式形成。
北魏:租调制:受田农民,每年必须交纳一定数量的租粟、调帛或麻,还必须服徭役和兵役。
这里的“调”指户税,征收帛或布。
意义:推动了鲜卑族的封建化和北方经济的恢复。
隋唐“租庸调制”:原因:A、吸取隋亡教训;B、唐初政局混乱,经济衰败,财政困难。
减轻人民负担,缓和阶级矛盾,成为当务之急。
目的:缓和阶级矛盾,保证封建剥削,巩固封建统治。
指导思想:轻徭薄赋1
【重点提示】
内容:租是田租(成年男子每年向官府交纳定量的谷物);调是人头税(交纳定量的绢或布);庸是纳绢代役(指服徭役的期限内,不去服役的也可以纳绢或布代役,无年龄限制,保证了农民的生产时间)。
特征:“庸”保证了农民的生产时间,有利于农业生产的发展。
作用:A、保证农时,减轻负担,开垦荒地;B、保障了政府赋税收入,巩固了府兵制。
唐中后期两税法:(780年,宰相杨炎建议颁布)
背景:唐朝后期,土地兼并严重,均田制破坏,租庸调法无法维持。
目的:政府为解决财政困难增加税收,改行两税法。
内容:按照资产和田亩,每年分夏秋两季征税。
(“夏输无过六月,秋输无过十一月”)
作用:扩大了税源,增加了财政收入,相对减轻了农民负担,但不可能缓和尖锐的阶级矛盾,因而不可能从根本上挽救唐朝的统治危机。
地位:两税法是我国古代赋税制度史上的转折点,它标志着征税标准由以人丁为主逐渐过渡到以土地财产多少为主,是我国赋税制度的一大变革和进步,奠定了唐后期到明代中叶赋税制度的基础。
北宋募役法和方田均税法:
内容:王安石变法实行募役法规定官僚要交纳免役钱;实行方田均税法,清查隐瞒土地,按土地多少、好坏收取赋税,使官僚地主无法逃避赋税。
后因大官僚大地主反对被废除。
作用:限制了官僚、地主特权;保证农民劳动时间。
明后期张居正一条鞭法(1581年):
背景A、明朝中期,农民赋税负担过重,阶级矛盾尖锐,国家财政困难;
B、旧的赋税制度不适应商品经济发展的需要;
目的:为了缓和阶级矛盾,增加政府收入,化繁为简,挽救统治危机。
内容:1581年张居正在丈量全国土地的基础上,推行“一条鞭法” ,也称“条鞭法”,将原来的田赋、徭役、杂税,“并为一条”,折成银两,把从前按户、丁征收的役银,分摊在田亩上,按人丁和田亩的多寡来分担。
意义:是我国赋税制度的一次重大改革。
纳银代役——相对减轻了农民的负担,农民对国家的人身依附关系松弛;赋役征银——适应了商品经济发展的需要,有利于农业商品化和资本主义萌芽的增长。
清:摊丁入亩,征收地丁银
措施:a.1712年,规定以康熙五十年的人丁数作为征收丁税的固定丁数,以后“滋生人丁永不加赋”。
b.雍正帝推行“摊丁入亩”,把丁税平均摊入田赋中,征收统一的地丁银。
影响:自汉唐以来长期实行的人头税被废除了,封建国家对农民的人身控制进一步松弛,隐蔽人口的现象减少,对我国人口增长和社会经济发展有重要意义。
二、中国古代赋税制度的演变趋势
21、中国古代赋税制度的分类(以税种来分类):①以人丁为主要征税依据的赋税制度有:编户制度、租调制、租庸调制;②以土地和财产为主要征税依据的赋税制度:初税亩、相地而衰征、两税法、方田均税法、一条鞭法、地丁银③征收货币的赋税制度:募役法、一条鞭法、摊丁入亩;2、对中国古代赋税制度的认识①封建社会赋税制度演变的主要趋势:(1)随着封建统治者对农民人身控制的逐渐松弛,征税标准从以人丁为主逐步向以土地和财产为主转变,以唐朝两税法为主要标志。
(2)随着封建经济的发展,主要是商品经济的发展,赋税由以实物为主逐步向以货币为主转变,以明朝一条鞭法为主要标志。
(3)赋税征收种类由繁杂向简单转变,以明朝一条鞭法为标志。
(4)征税时间由不定时逐渐发展为基本定时,以两税法为标志。
(5)农民由必须服一定时期的徭役和兵役发展为可以纳绢代役,以“庸”为标志。
(6)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商品税逐渐加重。
②如何看待封建统治者减轻对农民的赋税剥削:封建统治者在一定历史时期相对减轻对农民的赋税剥削,完全是为了巩固封建统治,同时也是为了将来加重剥削。
一般来说,一个新的王朝在建立之初,由于刚经过农民起义的沉重打击或长期战乱的破坏,社会比较贫困,统治者吸取前朝覆亡教训,采取一些比较舒缓的政策,在一定程度上减轻对劳动人民的压迫和剥削,以恢复和发展社会经济。
一旦社会经济得到恢复,财富有所增加,统治阶级就会重新加重对人民的盘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