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古代土地、赋税制度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中国古代主要的土地制度

井田制:

【发展过程】形成于商代,盛行于西周,瓦解于春秋,废除于战国。

【内容和实质】是奴隶社会的土地国有制,所有权属于周王,所谓“普天之下,莫非王土”。诸侯臣下只有使用权,而无所有权。井田制是奴隶社会的经济基础。

【作用】适应并促进生产力发展。

【瓦解】随着春秋时期铁器牛耕的使用,大量井田之外的荒地得以开垦成为私田,奴隶主破坏井田制,井田制开始瓦解。各诸侯国的改革客观上承认土地私有的合法性,加速了井田制的瓦解。

屯田制:

【形成与发展】汉末饥荒之际,曹操总结汉朝西域屯田经验,在许下屯田,后大范围推广。

【方法】统治者招募流亡农民,按军事编制,几十人一屯,开垦荒地,并设官管理。

屯田农民享有土地使用权,按比例向官府交纳收获物。

【性质与作用】屯田是一种封建土地国有制,它使流民与土地结合,稳定了社会秩序,促进了农业生产的恢复与发展。后来蜀、吴两国也在边境、军镇和其他一些水土条件适宜的地方,实行过不同规模的屯田。

均田制:

【形成与发展】485年,北魏孝文帝采纳汉族谋臣建议,在不触动官僚地主土地前提下,颁布均田令,推行均田制。隋朝和唐朝前期基本的土地制度。

【目的】增加政府财政收入。

【内容】①国家将掌握的土地实行分配。丁男受露田40亩,桑田20亩;妇女受露田20亩,奴婢和耕牛也相应受田。②土地不得买卖。受田者年老或死亡,露田归还国家,桑田传给后代。③官吏在任时可按级别在官府所在地就近受田。均田制是我国历史上较完备的一种土地制度。它以法律形式确认受田者的土地占有权和使用权。

【性质与作用】①封建社会土地国有制度。②确认了受田者的土地占有权和使用权。

③有利于减轻农民负担,有利于恢复经济和民族融合。

【瓦解】隋朝和唐朝前期推行的均田制,限制了土地的买卖和无限占有,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了土地兼并。随着封建经济的发展,天宝年间,土地买卖和兼并之风盛行,政府直接支配的土地日益减少,均田制无法推行。

更名田:

【概念】1669年,康熙帝宣布原来明朝藩王的土地,归现在更种人所有,叫作“更名田”。

【作用】一定程度满足农民土地要求,对清朝社会经济的恢复和发展起到积极作用。(1)封建土地所有制大体分为四种类型:君主土地私有制、封建国家土地私有制、地主土地私有制、农民(自耕农)土地私有制。其中地主土地私有制占主要地位,是封建生产关系的基础。农民土地私有制虽不占支配地位,但却广泛而分散,是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制度建立和长期存在的基础。

(2)关于封建土地国有制的形式:曾出现过屯田制、均田制等具体形式。屯田制在西汉、曹魏、金朝、元朝、明清初年都曾实行过。均田制始于北魏,流行隋唐。这两种形式,往往是在经历了一场战乱和社会动荡之后,国家控制了大量无主土地的情况下实行。授田时,既不触动地主的土地,又能使农民得到一定土地,因此,都有利于缓和阶级矛盾和经济的发展。

中国古代赋税制度的演变

一、中国古代赋税制度的演变概况夏商周(奴隶社会):实行贡赋制度,这是赋税制的雏形。

春秋末年:齐国管仲“相地而衰征”,鲁国实行“初税亩”从春秋末齐国管仲的“相地而衰征”(按照土地肥瘠的不同,征收不等额的租税)。、鲁国开始实行“初税亩”(春秋时期,公元前594年)规定不论公田(井田)和私田,一律按实际亩数征税。影响:这是我国征收土地税的开始.它承认私田合法,这就承认了私田主人对土地的所有权,标志着井田制的瓦解。

汉朝:编户制度(编户齐民):政府把农民编入户籍(称为编户),实行按编户征收租赋和征收徭役、兵役的制度。是国家征收赋税和征发徭役、兵役的依据。意义:我国封建社会完整的赋税徭役制度正式形成。

北魏:租调制:受田农民,每年必须交纳一定数量的租粟、调帛或麻,还必须服徭役和兵役。

这里的“调”指户税,征收帛或布。意义:推动了鲜卑族的封建化和北方经济的恢复。

隋唐“租庸调制”:原因:A、吸取隋亡教训;B、唐初政局混乱,经济衰败,财政困难。减轻人民负担,缓和阶级矛盾,成为当务之急。

目的:缓和阶级矛盾,保证封建剥削,巩固封建统治。

指导思想:轻徭薄赋1

【重点提示】

内容:租是田租(成年男子每年向官府交纳定量的谷物);调是人头税(交纳定量的绢或布);庸是纳绢代役(指服徭役的期限内,不去服役的也可以纳绢或布代役,无年龄限制,保证了农民的生产时间)。

特征:“庸”保证了农民的生产时间,有利于农业生产的发展。

作用:A、保证农时,减轻负担,开垦荒地;B、保障了政府赋税收入,巩固了府兵制。

唐中后期两税法:(780年,宰相杨炎建议颁布)

背景:唐朝后期,土地兼并严重,均田制破坏,租庸调法无法维持。

目的:政府为解决财政困难增加税收,改行两税法。

内容:按照资产和田亩,每年分夏秋两季征税。(“夏输无过六月,秋输无过十一月”)

作用:扩大了税源,增加了财政收入,相对减轻了农民负担,但不可能缓和尖锐的阶级矛盾,因而不可能从根本上挽救唐朝的统治危机。

地位:两税法是我国古代赋税制度史上的转折点,它标志着征税标准由以人丁为主逐渐过渡到以土地财产多少为主,是我国赋税制度的一大变革和进步,奠定了唐后期到明代中叶赋税制度的基础。

北宋募役法和方田均税法:

内容:王安石变法实行募役法规定官僚要交纳免役钱;实行方田均税法,清查隐瞒土地,按土地多少、好坏收取赋税,使官僚地主无法逃避赋税。后因大官僚大地主反对被废除。作用:限制了官僚、地主特权;保证农民劳动时间。

明后期张居正一条鞭法(1581年):

背景A、明朝中期,农民赋税负担过重,阶级矛盾尖锐,国家财政困难;

B、旧的赋税制度不适应商品经济发展的需要;

目的:为了缓和阶级矛盾,增加政府收入,化繁为简,挽救统治危机。

内容:1581年张居正在丈量全国土地的基础上,推行“一条鞭法” ,也称“条鞭法”,将原来的田赋、徭役、杂税,“并为一条”,折成银两,把从前按户、丁征收的役银,分摊在田亩上,按人丁和田亩的多寡来分担。

意义:是我国赋税制度的一次重大改革。纳银代役——相对减轻了农民的负担,农民对国家的人身依附关系松弛;赋役征银——适应了商品经济发展的需要,有利于农业商品化和资本主义萌芽的增长。

清:摊丁入亩,征收地丁银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