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物价局关于认真贯彻落实节假日期间景区门票降价制度的通知
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落实景区门票价格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落实景区门票价格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05.13•【字号】云发改价格〔2020〕496号•【施行日期】2020.02.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落实景区门票价格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云发改价格〔2020〕496号各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为认真贯彻落实《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稳定经济运行22条措施的意见》(云政发〔2020〕4号)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云南省支持文旅产业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加快转型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云政办发〔2020〕23号)中关于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部分旅游景区,年内门票价格一律优惠50%的政策,促进旅游业逐步回暖,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优惠范围。
此次优惠范围是全省所有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A级及以上景区的门票价格,2020年一律在现行政府制定的指导价基础上优惠50%。
鼓励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的A级及以上景区实施门票价格优惠。
鼓励景区内交通运输服务企业采取价格临时下浮的措施,降低交通运输服务价格,共同促进旅游业逐步回暖。
二、对特定人群的优惠减免政策仍按照《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完善旅游景区门票价格形成机制降低国有景区门票价格促进旅游转型升级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云发改物价〔2018〕918号)和《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持续深入推进降低重点国有景区门票价格工作的通知》(云发改物价〔2019〕319号)的相关规定执行。
三、各地要充分认识景区门票优惠措施对拉动旅游消费、推动“旅游革命”、促进旅游转型升级、加快全域旅游发展的重要意义。
采取切实措施,确保景区门票阶段性优惠政策落实到位,努力创新旅游服务产品和管理方式,积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对旅游产业影响,共同促进旅游业逐步回暖。
云南省三江并流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管理规定-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9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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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三江并流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管理规定正文:---------------------------------------------------------------------------------------------------------------------------------------------------- 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91号)《云南省三江并流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管理规定》已经1999年12月21日省人民政府第2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省长李嘉廷1999年12月27日云南省三江并流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严格保护、统一管理、合理开发和利用三江并流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资源,根据《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云南省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三江并流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以下简称三江并流),是指位于本省西北横断山脉纵谷地区,以金沙江、澜沧江、怒江三江并流这一世界罕见的自然地理景观为主体,跨越丽江、迪庆、怒江三个地、州的风景名胜区。
三江并流及其分区的具体范围由三江并流区域规划确定。
景区(点)的命名及范围由三江并流片区总体规划确定。
第三条省人民政府授权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负责三江并流的管理工作,其所属的三江并流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省管理机构)履行具体的管理职责。
三江并流所在地的州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设立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三江并流片区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三江并流的管理工作,接受省管理机构的业务指导。
三江并流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设立的景区(点)专门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景区(点)的规划、保护、开发、建设和日常管理工作,接受上级管理机构的业务指导和本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管理。
第四条省管理机构、片区管理机构履行下列主要职责:(一)宣传并组织实施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二)组织三江并流风景名胜资源调查、评价和景区(点)的设置申报;(三)组织编制三江并流规划;(四)监督、检查三江并流的保护、开发、建设和管理工作。
湖北省物价局关于规范景区门票价格行为有关事项的通知

湖北省物价局关于规范景区门票价格行为有关事项的
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湖北省物价局
•【公布日期】2018.02.26
•【字号】鄂价工服〔2018〕20号
•【施行日期】2018.02.2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价格
正文
省物价局关于规范景区门票价格行为有关事项的通知
鄂价工服〔2018〕20号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物价局(发展改革委):
为维护消费者、经营者合法价格权益,根据《旅游法》、《价格法》和《湖北省旅游条例》、《湖北省价格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家相关政策规定,现就规范景区门票价格行为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景区门票及景区内配套的交通运输价格,实行政府定价管理。
景区经营管理者应当严格执行价格政策,不得违规制定、调整景区门票及景区内配套的交通运输价格。
二、为促进全域旅游发展,景区经营管理者在全面落实现行门票减免优惠规定的前提下,可以根据旅游市场供需变化等因素,适当扩大门票减免优惠的对象范围
及幅度,但必须对所有旅游消费者一视同仁,“不得区别中外游客、本地外地游客设置两种门票价格”。
三、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大旅游市场价格巡查力度,加强景区经营管理者价格行为监管,依法依规严肃查处价格歧视、价格欺诈和擅自提高门票价格、价外加价等价格违法行为,切实维护旅游市场价格秩序。
湖北省物价局
2018年2月26日。
发改局价格监管政策落实情况监督检查工作总结

发改局价格监管政策落实情况监督检查工作总结一、价格监督检查工作完成情况及主要措施(一)加强组织领导,认真落实责任由于价格法律法规执法检查工作范围广,难度大,引起局领导高度重视,在内部协调好价格管理,收费管理,价格监督检查等方面关系的同时,并积极争取县委、政府的支持,加强与有关部门的配合,在工作中形成合力。
认真落实责任、严格检查督促,切实改进作风,务求把工作落到实处(二)精心组织,严格落实,有效地开展__开通10周年规宣传活动为进一步宣传价格法律法规,增强全社会人民价格法制意识,充分发挥政府价格调控监管职能,扎实推进价格依法行政,切实维护价格总水平的基本稳定,促进我县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在__开通十周年之际,罗江县发改局按照上级主管部门统一部署,在4月29日至5月8日期间,通过各种形式地开展__开通十周年价格法规宣传活动,结合本地实际,精心组织,做到了早准备、早策划,务求内容丰富。
还充分利用会议、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全方位、多层次,广泛深入宣传价格法律法规工作,据统计,这次宣传活动中,县城各商场及超市书写标语30余幅,县发改局接受群众咨询2000人次,发放《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禁止价格欺诈行为规定》、《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等宣传资料3000余份。
(三)全面开展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大检查自从国家发改委发布了《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发改价检548号),随即印发了《关于贯彻实施〈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检658号)。
《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从5月1日起已经施行,为了确保该项《规定》得到切实贯彻执行,5月10日至13日,由县发改局牵头,联合县建设局组织对全县辖区内所有房地产企业的明码标价行为开展了一次专项检查。
我们在检查中通过采取价格政策宣传与规范治理相结合,教育整改与处罚规范相结合等方式,一是对企业宣传《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和《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对其提醒告诫,防范销售商品房不明码标价、不按规定明码标价和价格欺诈等违法行为发生。
物价局价格管理工作总结三篇

物价局价格管理工作总结物价局价格管理工作总结三篇物价局价格管理工作总结一**年,我局在区工委、管委的正确领导下,贯彻落实省、市局价格管理精神,深化价格改革和服务,保障改善民生,加强队伍建设,为我区经济发展提供良好的价格秩序。
1、积极稳妥推进价格改革。
一是落实居民阶梯水价制度。
拟定计划,稳步实施,已组织召开了听证会,下一步将向市局申请批复我区居民阶梯水价制度方案,拟于**年1月1日实施居民阶梯水价。
二是稳定推进医药价格综合改革,定期对区公立医院的药品价格及医疗服务项目收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指导其收费严格按照医改的标准执行。
2、深入开展清费治乱、优化发展环境。
一是取消收费许可证制度。
自**年5月1日起,按照市物价局要求,全区范围内取消收费许可证及年度审验制度。
共注销收费许可证11个。
二是建立收费目录清单制度。
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关于降低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国家发改委《关于公布取消和免征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精神,对相关收费行为进行了清理,及时变更和取消了部分不合理收费项目和标准,加大了清费治乱力度,从源头上规范了收费行为,为社会发展创造良好经济环境。
三是落实收费报告制,实行动态信息化管理。
对现有11个行政事业性收费单位全部实行收费情况报告和清单制度,不断加强收费动态信息化管理。
3、加强市场价格监管,规范市场价格行为。
一是对区内中小学、幼儿园的收费开展了一次全面的专项检查,维护了广大学生及家长的合法权益。
二是联合市物价局检查组,对我区的行政事业性单位收费开展了一次专项检查,分别对环保局、建设局、国土局、卫生局、医院等单位进行了检查,重点检查了涉农、涉企收费、医疗服务收费和药品价格。
通过检查,进一步规范了各项收费标准,有效维护了消费者的.合法利益。
三是开展房地产明码标价检查,进一步规范明码标价行为。
四是节假日期间组成价格检查小组对市场价格进行监管,防止节假日期间哄抬物价,主要检查了涉及民生的公路客运、宾馆饭店、药店以及各销售点,肉、禽、蛋等与人民群众息息相关的市场价格和明码标价执行情况,对检查中发现的个别不规范经营者都依法进行了现场教育、及时纠正处理,确保了我区价格市场持续稳定发展。
文化和旅游部关于提升假日及高峰期旅游供给品质的指导意见

文化和旅游部关于提升假日及高峰期旅游供给品质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文化和旅游部•【公布日期】2018.11.25•【文号】文旅资源发〔2018〕100号•【施行日期】2018.11.2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假日旅游正文文化和旅游部关于提升假日及高峰期旅游供给品质的指导意见文旅资源发〔2018〕10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化体育新闻出版广电局、商务局(旅游局):党的十八大以来,各地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部署要求,围绕满足人民群众旅游消费需求,着力扩大旅游产品供给,提升旅游服务水平,旅游综合效益和市场满意度明显提升。
但随着大众旅游时代的到来,假日及高峰期旅游出行难、停车难、入园难、赏景难、如厕难等问题依然突出,直接影响到广大游客的体验度和舒适度。
为有效提升假日及高峰期旅游供给品质,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立足大众旅游消费特征,面向全域旅游发展需求,大力推进旅游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准确把握假日及高峰期旅游集中消费规律,有效加强调控引导,推进优质供给、弹性供给、有效供给,切实提升旅游资源开发、产品建设和服务管理水平,持续推动我国旅游高质量发展,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旅游美好生活需要。
二、基本原则(一)以民为本,服务为要。
把握假日及高峰期旅游时段集中、游客集中、消费集中、承载集中、压力集中的规律特征,因势利导、主动适应,强化以人民为中心理念,把满足广大游客对旅游美好生活的消费需求作为核心目标,坚持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统一,切实深化服务意识,提升服务水平,优化服务效果。
(二)标本兼治,由标及本。
坚持问题导向,瞄准突出短板弱项,有效施策应对,加大假日及高峰期旅游产品弹性供给,通过增加临时设施、及时引导分流、增加人员力量、延长游览开放时间等有效手段,整合配置多方资源,努力提升游客的体验度、舒适度。
云南省风景名胜区管理实施细则-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6号

云南省风景名胜区管理实施细则正文:---------------------------------------------------------------------------------------------------------------------------------------------------- 云南省风景名胜区管理实施细则(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6号1993年10月5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风景名胜区管理,有效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风景名胜资源,根据《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和《云南省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云南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各级风景名胜区以及形成一定规模的以风景名胜为主要游览内容、划定范围、接待游客的区域。
在上述区域内活动的所有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条例》、《实施办法》和本细则。
第三条风景名胜资源是指具有观赏、文化或者科学价值的山、河、湖、海、瀑布、动物、植物、化石、特殊地质地貌、天文气象等自然景物和文物古迹、革命纪念地、历史遗址、园林、建筑、工程设施等人文景物及其所处环境和民族风土人情等。
风景名胜区是指风景名胜资源集中、自然环境优美、人文景观突出、具有一定规模,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定命名并划定范围,供人们游览、观赏、休息和进行科学文化活动的地域。
风景名胜区的范围确定后,应当沿线立桩,标明区界。
主要入口处应当按统一规定设立入口标志和标徽。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风景名胜区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风景名胜区工作。
其主要任务是:组织对风景名胜资源的调查、评价和申报列级;组织编制风景名胜区规划;制定有关管理措施;监督检查风景名胜区的保护、开发、建设和管理工作;审批风景名胜区内的工程建设项目;归口管理各级风景名胜区。
云南省物价局关于调整丽江玉龙雪山景区门票价格的批复-云价收费[2010]109号
![云南省物价局关于调整丽江玉龙雪山景区门票价格的批复-云价收费[2010]109号](https://img.taocdn.com/s3/m/92389871a55177232f60ddccda38376baf1fe07d.png)
云南省物价局关于调整丽江玉龙雪山景区门票价格的批复正文:---------------------------------------------------------------------------------------------------------------------------------------------------- 云南省物价局关于调整丽江玉龙雪山景区门票价格的批复(云价收费〔2010〕109号)丽江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你委《关于要求调整丽江玉龙雪山景区门票价格的请示》(丽发改收费〔2010〕115号)收悉。
鉴于你委已按照《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的规定,召开了丽江玉龙雪山景区门票价格调整听证会,根据国家及我省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管理的有关规定,现就调整玉龙雪山景区门票价格有关事宜批复如下:一、丽江玉龙雪山景区门票价格由现行每人次最高80元调整为105元。
景区门票价格的优惠措施按国家和我省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丽江玉龙雪山景区门票价格调整后,景区管理单位要进一步加强内部管理,确保门票收入主要用于景区的经营管理和生态保护及必要的开发、建设,努力改善景区接待条件和服务设施,提升游览品质,打造精品景区,为促进全省旅游业的发展发挥示范带头作用。
三、请你委督促玉龙雪山景区管理单位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有关价格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范自身的价格行为,及时将景区调整后的门票价格和各种优惠政策按明码标价的有关规定向社会公示,并做好宣传解释工作,自觉接受价格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按照《云南省旅游条例》有关门票价格公示,以及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法定节假日(元旦、春节、清明节、劳动节、端午节、中秋节、国庆节)期间及之前1个月内不得提高门票价格的规定,调整的玉龙雪山门票价格经公示后于2011年春节后执行。
《云南省发展改革委关于丽江玉龙雪山景区门票价格的批复》(云发改收费〔2004〕31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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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物价局关于认真贯彻落实节假日期间景区门票降价制
度的通知
【法规类别】价格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云价收费[2013]99号
【发布部门】云南省物价局
【发布日期】2013.09.03
【实施日期】2013.09.0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云南省物价局关于认真贯彻落实节假日期间景区门票降价制度的通知
(云价收费〔2013〕99号)
各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物价局):
今年以来,我局先后下发了《云南省物价局关于春节、国庆黄金周期间降低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的通知》(云价收费〔2013〕13号)和《云南省物价局关于“五一”期间降低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的通知》(云价收费〔2013〕45号),规定自2013年起,每年“春节、五一、国庆”节假日期间的法定假日及连休日,我省实行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统一降低20%,使我省重要节假日期间降低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形成了制度。
该制度实施以来,各地高度重视,积极采取措施,对减轻游客负担拉动我省假日经济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获得社会普遍好评。
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办
公厅关于继续推动“十一”国庆假期景区门票价格优惠和降价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13〕1867号)要求,为督促各地、各旅游景区认真贯彻落实我省节假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