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食品经营许可证经营处罚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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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饮环节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处罚依据整理

餐饮环节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处罚依据整理
四、采购追溯
18.食品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
19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44.被吊销许可证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及其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五条,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内不得申请食品生产经营许可,或者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38.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清洗消毒不合格。
39.未按规实施定生产经营过程控制要求(如未制定并实施原料控制要求;动物性、植物性、水产品原料未按“红、绿、蓝”的要求进行标识,未分类清洗、切配、存放;半成品和成品未按要求存放;专间未实行“五专”;专间预进间未配置清洗、消毒和更衣设施;专间未进行空气和工作台消毒;食品未经清洗进入专间;餐具、饮具未存放在保洁柜;经营超过规定供餐时间的热食、冷食、生食、裱花蛋糕及《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规定的相关内容)。

无证经营食品加工怎么处罚

无证经营食品加工怎么处罚

一、无证经营食品加工怎么处罚1、对于没有食品生产经意许可证的企业却从事食品生产的活动的,则当地的监管部门应当没收该企业所有违法所得,以及违法生产的食品和违法经营设备,工具原料等等。

如果违法的食品价值不超过一万元的,则需要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如果价值超过一万元的,则需要处以该食品价值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

2、如果明知无证经营食品是违法的商家但还是经营了的,则相关的监管部门应当责令商家停止经营活动,并且没收违法所得,处以五万到十万之间的罚款,如果因为经营活动导致消费者的权益受到了损害的,则需要由食品生产者承担一定的连带责任。

由此可见对于餐饮业来说食品经营许可证是非常重要的,要想办理许可证首先需要有合法的营业执照,并且要通过一定的审查,如果被吊销过许可证的商家在五年呢不能再申请经营许可证,用伪造的资料来获得食品经营许可的,一年内都不能再申请食品经营许可证。

二、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需要提交如下材料:1、食品经营许可证申请书;企业营业执照;2、食品经营主要的设备等文件;3、卫生局出具的卫生许可证申请书。

准备好这些资料后到相应的部门提交资料申请办理就好了,食品经营许可证将会在五个工作日左右发放。

三、食品经营许可的加工范围经营范围一:农产品、粮油、畜禽产品、乳制品、水产品,以及上述产品的加工品、食品添加剂、调味品、饮料、酒类的批发、佣金代理(拍卖除外);上述商品的进出口、技术服务、咨询服务及其相关的配套业务;农副产品的收购(不涉及国营贸易管理商品,涉及配额、许可证管理商品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申请)经营范围二:预包装食品(不含熟食卤味、冷冻冷藏)、饮料、服装、化妆品、饰品、工艺礼品的批发、进出口、佣金代理(拍卖除外),提供相关配套服务及商务信息咨询。

(涉及配额、许可证管理、专项规定管理的商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经营范围三:食用农产品(不含生猪产品)的销售。

经营范围四:预包装食品(含冷冻冷藏、不含熟食卤味,凭许可证经营)的批发非实物方式,食用农产品(除生猪产品)的销售。

经营三无食品如何处罚

经营三无食品如何处罚

经营三无食品如何处罚
对于经营三无食品的处罚措施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责令停业整顿:相关主管部门会下发责令停业整顿的通知书给违法经营者,要求其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三无食品,并整顿违法违规行为,清理整改自身问题,达到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整顿期限通常为半年以上。

2.罚款:根据违法行为的严重程度和对食品安全造成的危害程度,违法经营者可能会面临罚款的处罚。

罚款金额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从几万元到几十万元不等。

3.吊销许可证:相关主管部门有权吊销违法经营者的食品生产、销售许可证以及相关的经营许可证,严重的甚至可能永久吊销。

吊销许可证的处罚意味着违法经营者在食品行业将无法继续经营。

4.刑事责任追究:对于严重危害公共安全或者故意销售三无食品的违法行为,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了将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如刑事拘留、有期徒刑等。

此外,相关部门还会扣押、销毁违法食品,对违法经营者进行警示性的曝光,并通报相关执法结果。

违法行为公示的目的是向公众传递有关食品安全的信息,提醒公众远离三无食品。

总结起来,经营三无食品是非法行为,对此相关部门和法律法规采取了一系列严厉的处罚措施,包括责令停业整顿、罚款、吊销许可证、刑事责任追究等。

这些措施旨在保护公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食品安全和消费者权益。

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行政处罚撤销案例

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行政处罚撤销案例

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行政处罚撤销案例基本案情:2020年1月8日,攀枝花市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攀枝花市X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当事人)进行检查,检查中发现该公司办公楼一楼右边两间屋内摆放有就餐用的饭桌、凳子,在厨房门口张贴有“炊事员全生产责任制”,厨房内有从业人员正在加工午餐。

经查,当事人在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聘用一名食品从业人员,利用其购买的冰柜、冰箱、消毒柜、蒸饭车等设备在其住所内为员工提供餐饮服务。

当事人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从事餐饮服务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鉴于当事人积极主动配合我局调查工作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对违法行为有着正确的认识,且不存在主观故意,在调查期间当事人主动办理了食品经营许可,进行了积极改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参照《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对其减轻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之规定,对当事人给予罚款15000元(人民币壹万伍仟元正)的行政处罚。

案情分析:本案中,争议焦点是单位食堂是否需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

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

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许可。

”,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要求餐饮服务提供者需取得餐饮服务许可,并非着眼于服务的营利性质,而是强调餐饮服务的安全性。

且在《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三款:“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等申办单位食堂,以机关或者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社会团体登记证或者营业执照等载明的主体作为申请人。

”、第十条第二款:“食品经营主体业态分为食品销售经营者、餐饮服务经营者、单位食堂。

食品经营者申请通过网络经营、建立中央厨房或者从事集体用餐配送的,应当在主体业态后以括号标注。

餐饮服务单位主要违法行为处罚依据

餐饮服务单位主要违法行为处罚依据
《规定》第二十条责令改正,处五十元罚款;拒不改正的,处二百元罚款。
4.经营禁止目录内食品种类。
《规定》第二十条,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二、采购追溯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八、其它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四条,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
48.食品生产经营者在一年内累计三次因违反本法规定受到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以外处罚。
49.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展销会的举办者允许未依法取得许可的食品经营者进入市场销售食品。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条,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责令停业,吊销许可证,承担连带责任。
7.食品经营者未按规定在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悬挂或者摆放食品经营许可证。
《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
8.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许可事项发生变化,食品经营者未按规定申请变更经营许可(超范围经营)。
《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9.终止食品经营,食品经营许可被撤回、撤销或者食品经营许可证被吊销,未按规定申请办理注销手续。
餐饮服务单位主要违法行为处罚依据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一、许可管理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

有营业执照无食品经营许可证处罚案例

有营业执照无食品经营许可证处罚案例

有营业执照无食品经营许可证处罚案例
近日,市北区十三不靠糕点店因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被市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罚。

据了解,2021年6月29日,市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市北区十三不靠糕点店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

经查,市北区十三不靠糕点店于2021年5月25日办理了营业执照,未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并于2021年6月28日开始从事食品经营活动。

市北区十三不靠糕点店的行为涉嫌违反了《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之规定,构成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

依据《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市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市北区十三不靠糕点店作出以下处罚:一、没收违法所得4284.78元;二、罚款人民币16000元。

合计罚款人民币20284.78元。

食品安全执法中的重点违法行为及处罚依据

食品安全执法中的重点违法行为及处罚依据

食品安全执法中的重点违法行为及处罚依据1、未经许可、登记擅自从事食品销售活动的、未经许可、登记,擅自改变许可事项的或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食品流通许可证》、《营业执照》的,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食品流通许可证》、《营业执照》的。

(1)《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规定。

《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四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经许可生产食品添加剂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

”《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有(一)未经许可,擅自改变许可事项的;(二)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食品流通许可证》,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食品流通许可证》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2)《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四条规定下列违法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办法的规定予以查处:(一)应当取得而未依法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和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二)无须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即可取得营业执照而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三)已经依法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但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四)已经办理注销登记或者被吊销营业执照,以及营业执照有效期届满后未按照规定重新办理登记手续,擅自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五)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擅自从事应当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的违法经营行为。

《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十四条对于无照经营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重大责任事故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危险物品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无照经营行为规模较大、社会危害严重的,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无照经营行为危害人体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安全、破坏环境资源的,没收专门用于从事无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商品)等财物,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食品无证经营处罚标准

食品无证经营处罚标准

食品无证经营处罚标准
一、以下行为视同属食品无证经营,可作出处罚:
(一)在食品活动售卖处即已经取得许可证,但未按规定架设或者悬挂许可证(或者
有许可证号码),仍从事食品销售活动;
(二)未建立生产经营场所,从事食品经营活动,或者在规定的食品生产经营场所之
外从事食品经营活动;
(四)从未取得许可证的食品生产经营或者食品加工活动。

二、相关处罚标准:
1 、小贩、农贩、客店、小散商在食品活动售卖处售卖活禽、活禽产品、兽肉制品等
直接供消费的食品,根据具体情况作出以下处罚:(1)罚款500~10000元;(2)搁置全
部销售的食品;(3)行政拘留3~10天;(4)责令经营场所立即停止经营,并可行政拆除;
2、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的原因是因为未有许可证,仍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作出以
下处罚:(1)罚款500~10000元;(2)责令停止经营活动;(3)搁置全部销售的食品;(4)暂缓许可证发放;
1 、食品无证经营情形,如果擅自生产出售食品,罚款金额为1000~10000元;
2、如果不及时履行许可证等相关核准义务,罚款金额为3000~10000元;
4、如果重新购买食品加工设备或者在同一块地理位置上开设食品加工企业,罚款金
额为6000~10000元;
5、如果有拒不改正等行为,并申请重经营,未改正仍然存在的,应当从原处罚的金
额的100%起计算,罚款金额不得高于1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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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经营食品处罚: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
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

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

明知从事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仍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其他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与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第一百二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

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
三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或者经营上述食品;
(二)生产经营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
(三)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或者生产经营其制品;
(四)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生产经营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
(五)生产经营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六)生产经营添加药品的食品。

明知从事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仍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其他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与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违法使用剧毒、高毒农药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给予处罚外,可以由公安机关依照第一款规定给予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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