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企业破产法律制度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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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破产法律制度PPT课件

受
对于法院而言
理
(包括审理程序、执行程序 财产保全程序)必须中止
后
的
法 律
对于债务人而言
个别清偿受限
效
力
对于债权人而言
不得要求个别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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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会议
性质
是临时自治团体,不是权利主体;其 决议往往由法院认定,清算组执行
债
权
组成
人
由全体债权人组成,债权人会议
的主席应当由法院从有表决权的 债权人中指定
会 议
表决权
债权人会议的召集
职权
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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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决权
无财产担保的债权人享有表决权 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没有表决权,除非放弃优先受偿 兼有双重身份的债权人,债权人享有的表决权仅限于 无财产担保的部分 有财产担保的债权如果担保物小于债权,则债权人就 未清偿的部分享有表决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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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次
债权人会议的召集
人民法院召集,应当在债权申 报期限届满之日起15日内召开
2、整顿期满,不能按照和解协议清偿债务的------正常终 结 3、企业被依法终结整顿的----------------------非正常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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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破产宣告的法律效力
企
业
破
产
宣
经营受限
告
的
法
律
效
力
破产宣告自宣告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自破产宣告日应当停止生产经 营活动清算组认为有必要的除外 通知其开户银行,限定其 银行帐户只能供清算组使用 法院指定必要的留守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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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制度的特点
破产执行程序
清偿能力 无清偿能力
目的
为全体债权人的利益
结果
丧失主体资格
《企业破产法》PPT课件

2、债权人会议的组成:所有债权人均为债权人会议成员, 但是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不享有表决权。 (二)、债权人会议的职权和议事规则 1、职权: 2、议事规则:普通决议和特殊决议 法院认为必要时,或者管理人、债权人委员会、占债权 总额四分之一以上的债权人可提议召开。 (三)债权人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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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
债权人会议
*2002年7月30日《最高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
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14部分106条。
2006年8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12章136 条
(二)特别规范
*1995年《商业银行法》(第71条)、行政
法规、规章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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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破产法对破产的定义:
NO.2: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 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 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
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 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 人破产前,债务人或者出资额占债务人 注册资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资人,可以 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
企业法人有前款规定情形,或者有明显丧失 清偿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进行重 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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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破产的程序规定
一、破产能力 法人应当具有破产能力 ;其他法律规定企
业法人以外的组织的清算,参照适用本法规 定的程序。 二、破产原因(破产界限) 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 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 三、破产案件的管辖
Hale Waihona Puke (三)清算责任人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资产不足以 清偿债务的,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应当向人民法院申
请破产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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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破产案件的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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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
债权人会议
*2002年7月30日《最高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
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14部分106条。
2006年8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12章136 条
(二)特别规范
*1995年《商业银行法》(第71条)、行政
法规、规章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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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破产法对破产的定义:
NO.2: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 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 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
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 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 人破产前,债务人或者出资额占债务人 注册资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资人,可以 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
企业法人有前款规定情形,或者有明显丧失 清偿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进行重 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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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破产的程序规定
一、破产能力 法人应当具有破产能力 ;其他法律规定企
业法人以外的组织的清算,参照适用本法规 定的程序。 二、破产原因(破产界限) 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 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 三、破产案件的管辖
Hale Waihona Puke (三)清算责任人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资产不足以 清偿债务的,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应当向人民法院申
请破产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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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破产案件的受理
经济法之企业破产法律制度(PPT 40张)

章
企业破产法律制度
第一节 破产与破产法概述 第二节 破产界限与破产程序开始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第三节 债权人会议
第四节 和解和重整 第五节 破产宣告和破产清算
第一节 破产与破产法概述
一、破产和破产制度 破产的概念
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法院主持强制清偿
不足部分不再偿还 破产制度 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经由
债权人或债务人向人民法院申请,由人民法院 主持将债务人的全部财产公平地清偿所欠全部 债务。最终消灭债务人主体资格的一系列法律 制度。
以后会议在法院或债权人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召 开,也可在 管理人或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 1/4以上的债权人要求时召开 债务人 列席
债权人会议的组成
有财产担保的 破产债权人
——所有债权人 代替债务人清偿 债务后的债务人 的保证人
无财产担保的 破产债权人
二、职权及决议
1、审查债权的证明材料,确认其性质及数额
法院是否受理该企业的破产申请?说明理由。
第三节 债权人会议
一、概念和组成 概念
指债权人依照人民法院的通知或公告组 成的行使债权、破产参与权的机构。
性质
1、清理债权债务的决议机构
2、监督机构
3、临时机构
债权人会议的召集
第一次会议由法院召集;会议时间在通知(公告)中确定,自 债权申报期限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召开。
• 3、引入重整制度 • 债务人有破产原因或者有可能出现破产 原因,都可以申请重整。新破产法第73 条第一款规定:“在重整期间,经债务 人申请,人民法院批准,债务人可以在 管理人的监督下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 务。”
• 4、规制破产不当行为 新破产法第31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 前一年内,债务人具有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 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 务提供财产担保、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的、 放弃债权等行为的,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 予以撤销。 另外,新破产法第33条还规定,为逃避债务而 隐匿、转移财产、虚构债务或者承认不真实的 债务等涉及债务人财产的行为是无效的,
企业破产法律制度
第一节 破产与破产法概述 第二节 破产界限与破产程序开始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第三节 债权人会议
第四节 和解和重整 第五节 破产宣告和破产清算
第一节 破产与破产法概述
一、破产和破产制度 破产的概念
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法院主持强制清偿
不足部分不再偿还 破产制度 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经由
债权人或债务人向人民法院申请,由人民法院 主持将债务人的全部财产公平地清偿所欠全部 债务。最终消灭债务人主体资格的一系列法律 制度。
以后会议在法院或债权人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召 开,也可在 管理人或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 1/4以上的债权人要求时召开 债务人 列席
债权人会议的组成
有财产担保的 破产债权人
——所有债权人 代替债务人清偿 债务后的债务人 的保证人
无财产担保的 破产债权人
二、职权及决议
1、审查债权的证明材料,确认其性质及数额
法院是否受理该企业的破产申请?说明理由。
第三节 债权人会议
一、概念和组成 概念
指债权人依照人民法院的通知或公告组 成的行使债权、破产参与权的机构。
性质
1、清理债权债务的决议机构
2、监督机构
3、临时机构
债权人会议的召集
第一次会议由法院召集;会议时间在通知(公告)中确定,自 债权申报期限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召开。
• 3、引入重整制度 • 债务人有破产原因或者有可能出现破产 原因,都可以申请重整。新破产法第73 条第一款规定:“在重整期间,经债务 人申请,人民法院批准,债务人可以在 管理人的监督下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 务。”
• 4、规制破产不当行为 新破产法第31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 前一年内,债务人具有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 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 务提供财产担保、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的、 放弃债权等行为的,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 予以撤销。 另外,新破产法第33条还规定,为逃避债务而 隐匿、转移财产、虚构债务或者承认不真实的 债务等涉及债务人财产的行为是无效的,
第七章 企业破产法(新教材)

第一节 破产法概述
• 破产原因破产界线(破产界线) 破产原因破产界线(破产界线) 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1、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资产不足以 清偿全部债务; 清偿全部债务; 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2、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明显缺乏清 偿能力; 偿能力; • 破产法的社会作用(p114) p114)
第一节 破产法概述
第二节 破产法的一般规定
• 案例:1996年5月6日由甲市工商行政 案例:1996年 管理局登记的国有企业——甲市机械 管理局登记的国有企业——甲市机械 设备厂由于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设备厂由于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明显缺 乏清偿能力,设备厂厂长决定向本企 乏清偿能力, 业所在区的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业所在区的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三、债务人财产
• 还包括: 还包括: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管理人可 以通过清偿债务或者提供为债权人接 受的担保,取回质物、留置物。 受的担保,取回质物、留置物。 • 不得列为债务人的财产范围 (8条) 见法条) (见法条)
三、债务人财产
• 债务人财产行为的撤销和无效 1、债务人财产行为的撤销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内,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内 , 管理人 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的行为。 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的行为。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六个月内,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六个月内,债务 人已达到破产界限, 人已达到破产界限,仍对个别债权人进行 清偿的, 清偿的,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 销。 2、债务人财产行为的无效 两种情况
四、债权申报
案例:某国有企业由于经营管理不善, 案例:某国有企业由于经营管理不善, 被债权人申请破产。债权人A 被债权人申请破产。债权人A接到通 知的第25天来法院申报债权, 25天来法院申报债权 知的第25天来法院申报债权,债权 接到通知的第35 35天来法院申报 人B接到通知的第35天来法院申报 债权,债权人C发出公告的第55 55天 债权,债权人C发出公告的第55天 来法院申报债权,债权人D 来法院申报债权,债权人D发出公告 的第95天来法院申报债权。 95天来法院申报债权 的第95天来法院申报债权。债权人 没有来法院申报债权。 E没有来法院申报债权。
经济法通论第七章企业破产法律制度课件

四、重整计划的执行 (一)执行人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八十九条的规定,重整计划由债务人负责执行。人民法院裁定 批准重整计划后,已接管财产和营业事务的管理人应当向债务人移交财产和营业事务。在 执行人问题上的规定,充分考虑到债务人比管理人更熟悉自己企业的业务的优势,为了达 到事半功倍的效果,由债务人来执行重整计划成功的可能性会更大。
第二节 破产的申请和受理
(二)申请材料 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破产申请书 破产申请书应当载明下述事项: ①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 ②申请目的。目的为请求人民法院裁定债务人重整或者破产清算,如果是债务人申请, 还可能是和解; ③申请的事实和理由; ④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载明的其他事项。
第三节 破产宣告与破产清算
(三)抵梢权 抵Βιβλιοθήκη 权,是指破产债权人在破产宣告前对破产人负有债务的,不论债务性质、种类及 是否到期,在破产宣告前可以等额抵销的权利。 (四)别除权 别除权,是指债权人不依照破产程序,而由破产财产中的特定财产单独优先受偿的权 利。
第四节 重整法律制度
一、重整的概念 重整,是在企业无力偿债的情况下,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保证企业继续营业,实现 债务调整和企业整理,使之摆脱困境,走向复兴的特殊法律程序。①重整的参与者包括债 务人、债权人委员会、监督人、股东委员会和破产管理人等。一般来说,只要重整这一破 产保护的申请一经提出和被批准,债务人即可以免于债权人(包括有担保债权人)的一切诉讼 和要求。企业通常由现任管理层继续控制,并获得继续经营半年或更长时间的机会。在此 期间,企业必须提出一个重整计划,如果大多数债权人同意或者法院批准该计划,企业就 能够恢复正常业务并重新开始。
第一节 企业破产法概述
一、破产 (一)破产的概念 “破产”(Bankrupt)是一个外来词语。根据学者的考证,意大利语“bancarotta‘, 为“破产”一词的来源,其中文含义是“摊位被毁”。它来源于中世纪后期意大利商业城 市的习惯,当时,商人们在市中心拥有各自的交易摊位,当某个商人不能偿付债务时,他 们的债权人就按照惯例将其摊位砸烂,以示其经营失败。
第二节 破产的申请和受理
(二)申请材料 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破产申请书 破产申请书应当载明下述事项: ①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 ②申请目的。目的为请求人民法院裁定债务人重整或者破产清算,如果是债务人申请, 还可能是和解; ③申请的事实和理由; ④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载明的其他事项。
第三节 破产宣告与破产清算
(三)抵梢权 抵Βιβλιοθήκη 权,是指破产债权人在破产宣告前对破产人负有债务的,不论债务性质、种类及 是否到期,在破产宣告前可以等额抵销的权利。 (四)别除权 别除权,是指债权人不依照破产程序,而由破产财产中的特定财产单独优先受偿的权 利。
第四节 重整法律制度
一、重整的概念 重整,是在企业无力偿债的情况下,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保证企业继续营业,实现 债务调整和企业整理,使之摆脱困境,走向复兴的特殊法律程序。①重整的参与者包括债 务人、债权人委员会、监督人、股东委员会和破产管理人等。一般来说,只要重整这一破 产保护的申请一经提出和被批准,债务人即可以免于债权人(包括有担保债权人)的一切诉讼 和要求。企业通常由现任管理层继续控制,并获得继续经营半年或更长时间的机会。在此 期间,企业必须提出一个重整计划,如果大多数债权人同意或者法院批准该计划,企业就 能够恢复正常业务并重新开始。
第一节 企业破产法概述
一、破产 (一)破产的概念 “破产”(Bankrupt)是一个外来词语。根据学者的考证,意大利语“bancarotta‘, 为“破产”一词的来源,其中文含义是“摊位被毁”。它来源于中世纪后期意大利商业城 市的习惯,当时,商人们在市中心拥有各自的交易摊位,当某个商人不能偿付债务时,他 们的债权人就按照惯例将其摊位砸烂,以示其经营失败。
《企业破产法》课件

破产程序终结后,债务人的财 产依法归入破产财产。
破产程序终结后,债务人的法 定代表人、管理人等依法承担 相应的责任。
破产程序终结后的追加分配
01
在破产程序终结后,若发现债务 人存在未被发现的财产,债权人 可以请求法院进行追加分配。
02
追加分配应当在破产程序终结之 日起2年内提出。
追加分配应当按照破产程序中未 受清偿的债权比例进行分配。
法律监督
企业重整受到法院的监督,法院对重整计划的制 定和执行进行监督,而企业和解则没有法院的直 接监督。
自主性
企业重整更强调自主性,主要由债务人自行制定 重整计划并执行,而企业和解则需要债权人和债 务人协商达成协议。
效果
企业重整可以调整企业的业务、资产、债务等, 有助于恢复企业的经营和偿债能力,而企业和解 则主要是对债务进行减免或延期偿还,可能无法 解决企业的经营问题。
受理的程序
法院应当自收到破产申请 之日起十五日内裁定是否 受理。
受理的法律后果
债务人不得再对个别债权 人进行清偿,债权人不得 再向法院起诉或申请仲裁 。
破产申请的审查
审查的内容
包括破产申请的主体资格、破产原因 、财产状况、债权债务关系等是否符 合法律规定。
审查的方式
审查的结果
法院裁定是否受理或者驳回申请,并 通知申请人及债务人。
THANKS.
破产管理人的任期与破产程序持续时 间相关。
破产管理人由专业人士组成,如律师 、会计师等。
在特定情况下,如破产管理人严重失 职或违法行为,人民法院可以解任破 产管理人。
破产管理人的权利和义务
破产管理人有权获得报酬,其标准由人民法院确定。
破产管理人应当勤勉尽责,忠实执行职务,维护债权人 的合法权益。
破产法第七章优秀课件

我国《破产法》中并没有详细规定申 请的时间
三、法院对重整申请的受理
关于重整申请的效力有两种做法: 一是自动中止主义 二是裁定中止主义
自动中止主义是指,重整申请一经提出,某些 行为或程序自动中止,无需法院裁定。裁定中止主 义是指,当事人的重整申请并无自动中止的效力, 能产生自动中止效力的是法院接受申请的裁定。
二、重整程序的启动要件
(3)公司股东。赋予股东重整申请权是重整程 序的特色。重整程序需要调动各方利害关系人的积 极性以挽救困境企业,只依靠企业原有资金很难达 到积极的拯救企业的目的。企业的存亡与股东的利 益密切相关。股东为了自己的利益有追加资金的可 能性。
股东的重整申请权也应设置一定的条件。
二、重整程序的启动要件
破产法第七章
绪言
一、破产制度的消极影响
破产法的最初产生是为了弥补个别 强制执行制度的不足而作为集体性偿债 工具发挥作用的.其贯彻的理念是债权 至上.当债务人不能清偿多个债权人债 务时,为了保证各个债权人之间能够公 平地分配债务人有限的财产,法律规定 具体的分配方式,分配顺序和分配措施。
一、破产制度的消极影响
二、重整程序的启动要件
《破产法》第二条规定:企业法人不能清偿 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 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企 业法人有前款规定情形,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 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进行重整。
二、重整程序的启动要件
美国破产法中对不同的重整程序规定了 不同的重整原因。非自愿型重整(由债权人 申请的重整)要求申请人证明债务人无清偿 能力。自愿型重整则不要求债务人证明自己 无清偿能力,企业债务人申请第11章破产程 序时,不必达到失去清偿能力的界限,旨在 鼓励负债公司尽早抓住重整时机。
三、法院对重整申请的受理
关于重整申请的效力有两种做法: 一是自动中止主义 二是裁定中止主义
自动中止主义是指,重整申请一经提出,某些 行为或程序自动中止,无需法院裁定。裁定中止主 义是指,当事人的重整申请并无自动中止的效力, 能产生自动中止效力的是法院接受申请的裁定。
二、重整程序的启动要件
(3)公司股东。赋予股东重整申请权是重整程 序的特色。重整程序需要调动各方利害关系人的积 极性以挽救困境企业,只依靠企业原有资金很难达 到积极的拯救企业的目的。企业的存亡与股东的利 益密切相关。股东为了自己的利益有追加资金的可 能性。
股东的重整申请权也应设置一定的条件。
二、重整程序的启动要件
破产法第七章
绪言
一、破产制度的消极影响
破产法的最初产生是为了弥补个别 强制执行制度的不足而作为集体性偿债 工具发挥作用的.其贯彻的理念是债权 至上.当债务人不能清偿多个债权人债 务时,为了保证各个债权人之间能够公 平地分配债务人有限的财产,法律规定 具体的分配方式,分配顺序和分配措施。
一、破产制度的消极影响
二、重整程序的启动要件
《破产法》第二条规定:企业法人不能清偿 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 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企 业法人有前款规定情形,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 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进行重整。
二、重整程序的启动要件
美国破产法中对不同的重整程序规定了 不同的重整原因。非自愿型重整(由债权人 申请的重整)要求申请人证明债务人无清偿 能力。自愿型重整则不要求债务人证明自己 无清偿能力,企业债务人申请第11章破产程 序时,不必达到失去清偿能力的界限,旨在 鼓励负债公司尽早抓住重整时机。
企业破产法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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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宣告债务人企业破产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 破产界限,但并非所有达到破产界限的企 业均被宣告破产,企业具有该情形,也可 以依法进行重整。(70条)
5
二、破产申请
• 是破产申请人向法院请求受理破产案件, 适用破产程序,宣告破产的意思表示。
• 依据破产法的规定,债务人和债权人都可 以提出破产申请;另外依法负有清算责任 的人,在清算过程发现企业资不抵债,应 当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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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债务人的无效行为
• 无效行为自始 无效。因无效行为取得的财 产,应当通过返还财产、赔偿损失等方式 使行为人的财产恢复到行为之前的状态。
• 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为无效:一是为 逃避债务而隐匿、转移财产;二是虚构债 务或者承认不真实得债务的。据此取得财 产,管理人有权追回。
18
四、抵消权
• 破产法上的抵消权是指债权人在破产申请 受理前对债务人即破产人负有债务的,无 论是否已到清偿期限,标的是否相同,均 可在破产财产最终分配确定前向管理人主 张相互抵消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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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破产申情和受理
一、破产界限 亦称破产原因,是法院据以宣告债务人破产的法律
标准。 破产法第2条: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
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 依照本法清理债务。 由此可见,破产界限有两个可供选择的原因,一是 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 偿全部债务;二是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 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简称不能清偿
企业破产法
主要内容:破产界限、破产申情; 破产管理人、债务人财产、 破产费用;
债权人会议,破产清算; 和解和整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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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破产法概述
一、破产的概念和特征 破产是指对丧失清偿能力的债务人,在法院的审理
• 宣告债务人企业破产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 破产界限,但并非所有达到破产界限的企 业均被宣告破产,企业具有该情形,也可 以依法进行重整。(70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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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破产申请
• 是破产申请人向法院请求受理破产案件, 适用破产程序,宣告破产的意思表示。
• 依据破产法的规定,债务人和债权人都可 以提出破产申请;另外依法负有清算责任 的人,在清算过程发现企业资不抵债,应 当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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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债务人的无效行为
• 无效行为自始 无效。因无效行为取得的财 产,应当通过返还财产、赔偿损失等方式 使行为人的财产恢复到行为之前的状态。
• 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为无效:一是为 逃避债务而隐匿、转移财产;二是虚构债 务或者承认不真实得债务的。据此取得财 产,管理人有权追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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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抵消权
• 破产法上的抵消权是指债权人在破产申请 受理前对债务人即破产人负有债务的,无 论是否已到清偿期限,标的是否相同,均 可在破产财产最终分配确定前向管理人主 张相互抵消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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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破产申情和受理
一、破产界限 亦称破产原因,是法院据以宣告债务人破产的法律
标准。 破产法第2条: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
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 依照本法清理债务。 由此可见,破产界限有两个可供选择的原因,一是 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 偿全部债务;二是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 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简称不能清偿
企业破产法
主要内容:破产界限、破产申情; 破产管理人、债务人财产、 破产费用;
债权人会议,破产清算; 和解和整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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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破产法概述
一、破产的概念和特征 破产是指对丧失清偿能力的债务人,在法院的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