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规划行政强制格式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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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建系统行政执法文书格式文本

住建系统行政执法文书格式文本

住建系统行政执法文书格式文本黑龙江省建设厅卷内文件目录装订线案件受理登记表(存根)案受字[ ]第号编号:001装订线案件受理登记表(接案部门)案受字[ ]第号编号:002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单(存根)登存字[ ]第号:经查,你(单位)于年月日在进行的行为,已涉嫌违反法第条第款之规定,本机关拟对你(单位)上述行为做进一步查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的下述物品作从年月日起作为证据予以先行登记保存。

登记保存期间,由下述保管人负责妥善保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销毁或挪用,否则将依法追究有关行为人的法律责任。

行政执法部门负责人(签名):行政执法机关(盖章):当事人(签名):年月日编号:002装订线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单(当事人或单位)登存字[ ]第号:经查,你(单位)于年月日在进行的行为,已涉嫌违反法第条第款之规定,本机关拟对你(单位)上述行为做进一步查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的下述物品作从年月日起作为证据予以先行登记保存。

登记保存期间,由下述保管人负责妥善保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销毁或挪用,否则将依法追究有关行为人的法律责任。

行政执法部门负责人(签名):行政执法机关(盖章):当事人(签名):年月日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单(仓贮保管人)登存字[ ]第号:经查,你(单位)于年月日在进行的行为,已涉嫌违反法第条第款之规定,本机关拟对你(单位)上述行为做进一步查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的下述物品作从年月日起为证据予以先行登记保存。

登记保存期间,由下述保管人负责妥善保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销毁或挪用,行政执法部门负责人(签名):行政执法机关(盖章):当事人(签名):年月日责令改正通知书(存根)泰规改正字[2011]第001号齐齐哈尔市五洲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经查,你(单位)于2011年9月23日,在泰来县土地局南,进行建设26号棚户区改造楼房时,经现场检查发现施工图纸正楼二楼处设置楼梯间2处,和邻东风路楼房设置楼梯间1处的行为。

行政强制执法文书

行政强制执法文书

行政强制文书标准(试行)第一部分基本标准一、行政强制措施实施主体合法(一)行政强制措施应当由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二)行政强制措施应当由法律、行政法规授权的组织在法定授权范围内实施;(三)行使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可以实施法律、法规规定的与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强制措施。

行政强制措施应当由行政机关具备资格的行政执法人员实施。

二、行政强制措施实施程序合法(一)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一般程序1.实施前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在二十四小时内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2.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并出示执法身份证件;3.通知当事人到场,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4.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5.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6.实施强制措施;7.制作现场笔录;8.当事人或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程序。

(二)实施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程序1.实施前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

在紧急情况下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在返回行政机关后,立即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2.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并出示执法身份证件;3.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4.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5.实施强制措施;6.制作现场笔录;7.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8.当场告知或者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后立即通知当事人家属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机关、地点和期限;9.法律规定的其他程序。

(三)实施查封、扣押程序1.实施前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在二十四小时内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2.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并出示执法身份证件;3.通知当事人到场,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4.制作并当场交付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清单,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查封、扣押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5.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6.实施查封、扣押措施;7.制作现场笔录;8.当事人或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程序。

行政强制文书格式范本

行政强制文书格式范本

封(扣押)期限。延长期限为
日,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行政机关印章 年月日
当事人签名或盖章: 年月日
注: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送达当事人,一份行政机关存档。
8
6.(行政机关名称) 检测、检验、检疫、技术鉴定期限告知书
检告字〔 〕第 号
(当事人) : 本机关于 年 月 日,根据 (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名称及文
第页共 页 3
3.重大行政强制法制审核意见书
重大行政 强制事项
单位名称
法定代表人

住址



个人姓名

所在单位
身份证号码




机 构 意

承办机构负责人签名:

月日






法制机构负责人签名:
年月日
备注:1.非重大行政许可事项不适用本表;
2.行政机关根据本机关实际情况确定重大行政许可事项的范围并向
(冻结数额及币种) 存款(汇款)进行冻结,冻结期限为 日,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如因情况复杂,需要依法延长
冻结期限的,本机关将另行书面通知。
请你银行接到本通知书后立即予以冻结,不得拖延,不得在冻结前向
11
当事人泄露信息。
行政机关联系人:
电 话:
地 址:
行政机关印章 年月日
银行盖章 年月日
备 注
当事人签字:
(以上内容经核对无误。签名及日期)
见证人签字:
(以上内容经核对无误。签名及日期)
执法人员签字:
执法证件号:
执法人员签字:
执法证件号:

行政强制执行公告.doc

行政强制执行公告.doc

行政强制执行公告行政强制是指行政机关为了实现行政目的,对相对人的人身、财产和行为采取的强制性措施。

下面我给大家带来行政强制执行公告范文,供大家参考!行政强制执行公告范文一当事人:宁波名邦文化影视传媒有限公司余姚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于20xx年10月23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20xx)余行凤二决字第39号),规定当事人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3日内自行拆除位于余姚市凤山街道城东路与站南路十字路口西南角设置的高炮广告设施(大型户外广告固定设施)一只。

现当事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予以拆除,且在法定限期内未申请行政复议又未提起行政诉讼。

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44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68条的规定,本机关发布公告,要求当事人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2日内自行拆除。

逾期未拆除的,本机关将依法作出强制拆除决定,责成有关部门实施强制拆除。

当事人届时对强制拆除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复议、诉讼期间,本机关将不停止强制拆除的实施。

特此公告。

余姚市人民政府年5月27日行政强制执行公告范文二当事人:李芝军,男,46岁;黄坤鸿,男,50岁。

经调查查明,当事人未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于20xx年5月左右,在中山市火炬开发区五星食街1号(土地证编号:中府国用[20xx]第易150724号,土地使用权人:李中旗,与当事人为租赁关系)建设一幢混合结构一层的建筑物,建筑面积为1577.22平方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规定,本局已作出中城执罚字[20xx]第1-40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已依法送达当事人,限当事人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自行拆除位于中山市火炬开发区五星食街1号的一幢混合结构一层的建筑物。

因当事人在限期内未自行拆除上述违法建(构)筑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现予以公告,限当事人于20xx 年1月3日前自行拆除。

逾期仍不拆除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八条规定,本局将依法实施强制拆除。

强制拆除的程序和文书

强制拆除的程序和文书

强制拆除的程序和文书强制拆除的程序和文书第一部分:在拆除中的具体程序和具体文书一、作出责令限期拆除决定1、依照《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规定,违反城乡规划的建筑,属于实体性违法建筑,作出《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决定书》(2)。

行政相对人逾期未自行拆除违法建筑的,有关部门采取强制拆除等措施。

2、拟作出责令限期拆除决定的,应当使用统一的事先告知书(1),告知当事人相关的事实、理由和依据以及所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

3、当事人在事先告知书规定的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的,拆违实施部门应当听取其意见,并做好记录。

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及其证据,拆违实施部门应当在二十日内进行复核。

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成立的,拆违实施部门应当予以采纳;规划部门不予采纳的,应当说明理由通知当事人。

4、当事人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或者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不成立的,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作出责令限期拆除的书面决定。

二、下达执法文书1、县(区)规划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将事先告知书、责令限期拆除决定等执法文书送达当事人。

当事人难以确定或者难以送达的,可以采用通告形式告知。

告知期限自通告发布之日起不少于十日。

2、到场下达执法文书的人员,必须是两名以上持有行政执法证件的人员。

3、对当事人配合的,要有影像资料。

4、对当事人不配合、不签收的,一是到场工作人员要在回执单上签字,并注明当事人拒签字样;二是将执法文书张贴于违建当事人的门上或所修建的违法建筑物明显位置,并通过影像资料锁定证据;三是邀请当地村组负责人到场见证送达情况。

三、强制拆除的审批县(区)规划部门收集资料,按照案卷卷宗制作的相关要求,制作报批卷宗,然后按程序报批。

由政府法制部门审查后以县(区)政府的名义责令城乡规划局或城市管理局组织强行拆除。

乡镇人民政府查处的违法建筑由乡镇人民政府依据《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自行决定组织强拆。

四、制作拆除方案1、市或者县(区)级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除违法建筑的,应当在强制拆除的七日前发布通告。

行政强制文书

行政强制文书

相关行政(路政管理)强制措施法律适用行政强制文书1(强制措施审批)行政强制措施审批表正面背面行政强制文书2(现场笔录)行政强制措施现场笔录执法机构已经于年月日时分通知了当事人到场。

当事人到场情况:我们是(执法机关名称)的执法人员、,执法证件号码分别是、_______ _______。

现依法向你询问,请如实回答我们提出的问题,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你是否明白?执法人员与你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你可以申请回避。

问:答:问:答:……第页共页经调查,本机关认为当事人涉嫌行为,违反了的规定,依据的规定,拟采取的行政强制措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当事人若对该行政强制措施有异议的,可以向本机关提出陈述和申辩。

陈述申辩情况:现场情况:当事人(受委托人)(签名):被邀请人(签名):时间:时间:执法人员(签名):第页共页行政强制文书3(3-3路政:扣留车辆、工具)四川省交通运输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本机关在年月日时(地点)依法实施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存在的违法行为),违反了(法律法规)第的规定,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决定扣押物品(见扣押物品清单)。

扣押期限:年月日至年月日。

(对扣押物品需要进行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检验期间为。

查封、扣押的期间不包括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期间)。

请持本凭证于年月日前到(执法场所)接受处理(联系电话:)。

逾期不接受处理的,本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当事人对本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在收到本凭证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在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不影响本决定的执行。

扣押物品清单:1.车辆简况(车牌号、厂牌车型、外观状况、存在的瑕疵、装载情况等)2.其他物品简况(名称、数量、外观等)执法机关(印章)年月日当事人或其代理人签收:签收日期:年月日时分备注: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存根,一份交当事人或其代理人。

住建系统行政执法文书格式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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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建系统行政执法文书格式文本黑龙江省建设厅卷内文件目录装订线案件受理登记表(存根)案受字[ ]第号编号:001装订线案件受理登记表(接案部门)案受字[ ]第号编号:002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单(存根)登存字[ ]第号:经查,你(单位)于年月日在进行的行为,已涉嫌违反法第条第款之规定,本机关拟对你(单位)上述行为做进一步查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的下述物品作从年月日起作为证据予以先行登记保存。

登记保存期间,由下述保管人负责妥善保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销毁或挪用,否则将依法追究有关行为人的法律责任。

行政执法部门负责人(签名):行政执法机关(盖章):当事人(签名):年月日编号:002装订线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单(当事人或单位)登存字[ ]第号:经查,你(单位)于年月日在进行的行为,已涉嫌违反法第条第款之规定,本机关拟对你(单位)上述行为做进一步查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的下述物品作从年月日起作为证据予以先行登记保存。

登记保存期间,由下述保管人负责妥善保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销毁或挪用,否则将依法追究有关行为人的法律责任。

行政执法部门负责人(签名):行政执法机关(盖章):当事人(签名):年月日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单(仓贮保管人)登存字[ ]第号:经查,你(单位)于年月日在进行的行为,已涉嫌违反法第条第款之规定,本机关拟对你(单位)上述行为做进一步查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的下述物品作从年月日起为证据予以先行登记保存。

登记保存期间,由下述保管人负责妥善保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销毁或挪用,行政执法部门负责人(签名):行政执法机关(盖章):当事人(签名):年月日责令改正通知书(存根)泰规改正字[2011]第001号齐齐哈尔市五洲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经查,你(单位)于2011年9月23日,在泰来县土地局南,进行建设26号棚户区改造楼房时,经现场检查发现施工图纸正楼二楼处设置楼梯间2处,和邻东风路楼房设置楼梯间1处的行为。

建设行政执法责任制示范文本(城乡规划)(doc页)

建设行政执法责任制示范文本(城乡规划)(doc页)

建设行政执法责任制示范文本(城乡规划)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二〇〇六年六月目录前言第一部分行政执法依据第二部分行政执法项目一、行政许可事项二、行政处罚事项三、行政确认事项四、行政强制事项第三部分行政执法主体一、行政执法主体二、确定行政执法主体资格依据第四部分行政执法监督一、内部监督二、外部监督三、司法监督第五部分行政执法考评一、考评内容二、考评方式三、考评结果运用第六部分执法过错追究第七部分相关制度一、城乡规划行政执法公示及意见采信办法二、城乡规划行政执法听证办法三、城乡规划技术档案管理规定前言行政执法责任制是推进依法行政的基础性工作。

建设部是全国最早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部门,从2001年起,先后在全国多个省市开展了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试点工作。

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发布后,建设部为进一步加大对全国建设系统推进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的指导力度,在对部分省市的试点工作进行了深入调研和全面总结的基础上,决定分行业编印行政执法责任制模式文本。

本文本即为受建设部委托,江苏省建设厅组织编印的城乡规划行业模式文本。

本文本按照行政执法责任制依法界定执法职责,分解行政执法任务,明确行政执法责任,保证行政执法责任“落实到领导、落实到执法单位、落实到执法人员”的基本要求,本着解决城乡规划管理中行政执法责任制不够健全,程序不够完善,评议考核机制不够科学,责任追究制度难以落实等问题的目的,认真梳理执法项目,明确执法程序和执法标准,强化执法责任及其追究制度,以进一步规范和监督行政执法活动,确保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各项要求在城乡规划行业得到落实。

第一部分行政执法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全国人大,2004年7月1日起施行);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全国人大,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全国人大,1990年10月1日起施行);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全国人大,1995年1月1日起施行);五、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全国人大,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六、国家赔偿费用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171号,1995年1月25日起施行);七、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国务院令第235号,1998年1月1日起施行);八、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2004年7月1日起施行);九、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全国人大,1990年4月1日起施行);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01号,1992年8月1日起施行);十一、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16号,1993年11月1日起施行);十二、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建设部令第146号,2006年4月1日起施行);十三、城镇体系规划编制审批办法(建设部令第36号,1994年9月1日起施行);十四、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规划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22号,1993年1月1日起施行);十五、开发区规划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43号,1995年7月1日起施行);十六、城建监察规定(建设部令第55号,1996年9月22日起施行);十七、外商投资城市规划服务企业管理规定(建设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令第116号,2003年5月1日起施行);十八、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84号,2001年3月1日起施行);十九、城市紫线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19号,2004年2月1日起施行);二十、城市蓝线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5号,2006年3月1日起施行);二十一、城市黄线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4号,2006年3月1日起施行);二十二、城市绿线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12号,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二十三、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08号,2001年11月20日起施行);二十四、建制镇规划建设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44号,1995年7月1日起施行);二十五、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10号,2002年5月1日起施行);二十六、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61号,1998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二部分行政执法项目一、行政许可事项(9项)(一)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1、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三十条“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工程的选址和布局必须符合城市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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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规划行政强制格式文书新疆维吾维吾尔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责令停止建设呈批表责令停止建设决定书[]号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住址: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地址: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四十三条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三十五条、第四十一条(条款内容)的规定,依据《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五十九条(条款内容)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建设。

若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级)人民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机关印章)年月日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设决定书[]号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住址: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地址:经查,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四十三条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三十五条、第四十一条(条款内容)的规定,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依据《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五十九条(条款内容)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于年月日之前自行予以拆除。

逾期未拆除,将依法强制拆除。

若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级)人民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机关印章)年月日说明法律依据:《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四十三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条件进行建设。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三十五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四十一条: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

《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五十九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责令限期拆除临时建筑决定书[]号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住址: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地址:经查,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城乡规划法》第四十四条(条款内容)的规定,依据《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六条(条款内容)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于年月日之前自行予以拆除。

逾期未拆除,将依法强制拆除。

若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级)人民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机关印章)年月日说明(一)法律依据《城乡规划法》第四十四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的,应当经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

……临时建设应当在批准的使用期限内自行拆除。

《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六条: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一倍以下的罚款:(一)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二)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三)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

(二)注意事项《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诉讼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

按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限期拆除违法建设或临时建筑决定应当在被执行人居住区域公告。

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号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住址: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地址:本机关于年月日作出(《责令停止建设决定书》/《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设决定书》/《责令限期拆除临时建筑决定书》(行政决定名称、文号))。

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履行(行政决定名称、文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发出催告书,请你(单位)按照下列要求履行(行政决定名称、文号):1、自收到本催告书日内履行(行政决定名称、文号):2、履行方式: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无正当理由,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实施强制执行。

(机关印章)年月日说明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

催告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下列事项:(一)履行义务的期限;(二)履行义务的方式;(三)涉及金钱给付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四)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采取强制措施审批表[]号说明(一)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八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实施前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八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

(二)注意事项执法机关领导批准后,执法机关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强制执行的书面报告或建议,经政府批准后,由政府指定的部门实施强制措施。

查封施工现场决定书[]号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住址: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地址:本机关于年月日向你(单位)下达了《责令停止建设决定书》(编号:),但你(单位)至今仍未停止违法建设。

根据《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八条、《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六十三条(条款内容)规定,现决定对你(单位)(建设项目)施工现场依法予以查封。

若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级)人民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机关印章)年月日说明法律依据:《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八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六十三条: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违法建设工程、临时建筑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责成行政执法、城乡规划等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违法建设工程、临时建筑等措施。

强制拆除的费用由违法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承担。

解除查封施工现场审批表[]号说明(一)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决定:(一)当事人没有违法行为;(二)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与违法行为无关;(三)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处理决定,不再需要查封、扣押;(四)查封、扣押期限已经届满;(五)其他不再需要采取查封、扣押措施的情形。

解除查封、扣押应当立即退还财物;已将鲜活物品或者其他不易保管的财物拍卖或者变卖的,退还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款项。

变卖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给予补偿。

(二)注意事项执法机关决定解除强制措施,应当向批准实施强制措施的人民政府书面报告。

解除施工现场查封通知书[]号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住址: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地址:本机关于年月日向你(单位)下达了《查封施工现场决定书》(编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现解除对施工现场的查封。

(机关印章)年月日强制拆除违法建设决定书[]号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住址: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地址:本机关于年月日向你(单位)下达了《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设决定书》(编号:)(或《责令限期拆除临时建筑决定书》(编号:),责令你(单位)在年月日自行拆除违法(临时)建设,但你(单位)逾期未予拆除,且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提起行政诉讼。

根据《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八条、《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六十三条(条款内容),经(人民政府)批准,决定实施强制拆除。

若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人民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机关印章)年月日说明法律依据《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八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六十三条: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违法建设工程、临时建筑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责成行政执法、城乡规划等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违法建设工程、临时建筑等措施。

强制拆除的费用由违法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承担。

《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诉讼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

代履行决定书[]号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住址: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地址:代履行理由:年月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单位)下达《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文书名称、文号),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仍未及时履行,本机关决定代履行(或委托第三人代为履行)。

代履行依据:《行政强制法》第五十条(条款内容)代履行方式:代履行时间:代履行标的:代履行费用:代履行人:(机关印章)年月日说明法律依据《行政强制法》第五十条: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要求当事人履行排除妨碍、恢复原状等义务的行政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经催告仍不履行的,其后果已经或者将危害交通安全、造成环境污染或者破坏自然资源的,行政机关可以代履行,或者委托没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履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一条:“代履行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代履行前送达决定书,代履行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代履行的理由和依据、方式和时间、标的、费用预算以及代履行人;(二)代履行三日前,催告当事人履行,当事人履行的,停止代履行;(三)代履行时,作出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派员到场监督;(四)代履行完毕,行政机关到场监督的工作人员、代履行人和当事人或者见证人应当在执行文书上签名或者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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