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中空调管理办法
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办法

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办法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预防空气传播性疾病在公共场所的传播,保障公众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卫生管理。
其他场所的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以下简称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应当符合《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规范》和有关卫生标准的要求。
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采取措施,保证本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符合前款要求。
第四条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新风应当直接来自室外,严禁从机房、楼道及天棚吊顶等处间接吸取新风。
新风口应当远离建筑物的排风口、开放式冷却塔和其他污染源,并设置防护网和初效过滤器。
送风口和回风口应当设置防鼠装置,并定期清洗,保持风口表面清洁。
第五条空调机房内应保持清洁、干燥,严禁存放无关物品。
第六条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应当具备下列设施:(一)应急关闭回风和新风的装置;(二)控制空调系统分区域运行的装置;(三)空气净化消毒装置;(四)供风管系统清洗、消毒用的可开闭窗口。
第七条新建、改建和扩建的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应当进行预防空气传播性疾病的卫生学评价,评价合格后方可投入运行。
已投入运行的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应每两年对其进行一次预防空气传播性疾病的卫生学评价,评价合格后方可继续运行。
卫生学评价应当符合《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学评价规范》的规定。
第八条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应当保持清洁、无致病微生物污染,并按照下列要求定期清洗:(一)开放式冷却塔每年清洗不少于一次;(二)空气过滤网、过滤器和净化器等每六个月检查或更换一次;(三)空气处理机组、表冷器、加热(湿)器、冷凝水盘等每年清洗一次;(四)风管系统的清洗应当符合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清洗规范。
开展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清洗的专业机构应当具有专业技术人员、设备、技术力量,并符合《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清洗规范》的要求。
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制度

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制度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制度一、总则为规范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保障公众健康,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适用于所有公共场所的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包括但不限于商场、酒店、写字楼、医院、学校等。
三、基本规定1、开展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检测与清洗为确保集中空调通风系统运行正常,不传播病原体、污染物等,公共场所应开展定期检测和清洗工作。
检测周期至少每季度一次,清洗周期至少每年一次。
2、实行管理制度与责任制公共场所应建立健全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制度,并安排专人负责检查、维护、管理和清洁工作。
对不符合要求的系统应立即采取措施,确保及时整改。
3、加强通风环境控制公共场所应定时开启系统通风机组,控制室内空气温度、湿度,保证通风环境舒适。
同时要做好通风季节的管理和保养工作,确保风机和过滤网等设施运行良好,避免开窗通风造成浪费和污染。
四、详细要求1、检测要求(1)对集中空调通风系统进行全面检查,包括空气过滤装置、风口、风管、外机、水箱、水处理设施等;(2)检测应由专业人员实施,采用先进的检测设备和方法;(3)检测后应出具检测报告,并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
2、清洗要求(1)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应每年清洗一次或根据情况适当增加清洗频率;(2)清洗应由专业人员实施,采用先进的清洗设备和工艺;(3)清洗后应进行检测确认,并出具清洗报告和确认证明。
3、管理和保养要求(1)公共场所应制定相应管理制度,建立相关档案,确保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日常监管;(2)定期检查过程中,应对设施进行保养和维护、更换损坏设施,确保正常运行;(3)各种设施的保养应符合要求,不得影响空气过滤装置的过滤效果。
4、通风环境控制要求(1)公共场所应加强通风设施管理,包括设定通风时间、控制通风量、定时清洗及更换过滤器等;(2)在特殊情况下,如供暖季节,应及时清洗和更换过滤器,以保证通风效果和空气质量;(3)定期检查过程中,应对通风设施进行维护、保养和更换,以确保正常通风运行。
《北京市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办法》

北京市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北京市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24 号
《北京市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办法》已经2010年10月19日市人民政府第7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4月1日起施行。
市长郭金龙二0—0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第一条为了加强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预防和控制空气传播性疾病传播,保障公众身体健康,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下列公共建筑和居住建筑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卫生管理:。
北京市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办法(送审稿)

北京市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办法(送审稿)2011—05—31 14:19:44|分类:地产政策法规信息| 标签:通风空调集中管理系统|字号大中小订阅第一条(立法目的、依据) 为了加强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预防和控制空气传播性疾病,保证公众健康,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卫生管理,但住宅建筑、工业建筑使用的集中空调通风系统除外。
第三条(卫生管理) 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卫生管理由所有人负责。
所有人委托管理单位对集中空调通风系统进行管理维护的,应当签订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并督促管理单位落实卫生管理责任。
第四条(管理责任人的管理责任)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所有人或者管理单位(以下统称管理责任人)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履行下列卫生管理责任:(一)明确负责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日常管理和维护工作的专业人员。
(二)建立健全集中空调通风系统设备设施日常维护、定期清洗检测、安全隐患排查、档案管理等制度。
(三)确保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新风口、空调机组、风管(道)、开放式冷却塔等设备设施的设置和系统的卫生质量符合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标准和要求。
(四)运行后及时将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相关信息报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配合有关部门开展监督检查,应急情况下按照要求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第五条(新、改、扩建通风系统卫生管理) 管理责任人对集中空调通风系统进行新建、改建、扩建的,应当遵守本办法。
管理责任人在委托设计、施工和组织竣工验收时,将《空调通风系统运行管理规范》(GB50365—2005)中的卫生要求纳入委托协议和竣工验收范围.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将《空调通风系统运行管理规范》(GB50365-2005)中的卫生要求纳入设计审查范围。
本市建立卫生、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等相关部门之间的协调沟通和信息共享工作机制,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等相关部门要及时将审查、备案的包含集中空调通风系统项目通报卫生行政部门。
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办法(DOC 6页)

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办法(DOC 6页)为了预防空气传播性疾病在公共场所的传播,保障公众健康,本办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制定。
本办法适用于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卫生管理。
其他场所的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应参照本办法执行。
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应当符合《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规范》和有关卫生标准的要求。
经营者应当采取措施,保证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符合要求。
新风应当直接来自室外,严禁从机房、楼道及天棚吊顶等处间接吸取。
新风口应远离排风口、开放式冷却塔和其他污染源,并设置防护网和初效过滤器。
送风口和回风口应设置防鼠装置,并定期清洗,保持表面清洁。
空调机房内应保持清洁、干燥,严禁存放无关物品。
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应当具备应急关闭回风和新风的装置、控制空调系统分区域运行的装置、空气净化消毒装置和供风管系统清洗、消毒用的可开闭窗口。
新建、改建和扩建的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应进行预防空气传播性疾病的卫生学评价,评价合格后方可投入运行。
已投入运行的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应每两年进行一次卫生学评价,评价合格后方可继续运行。
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应保持清洁、无致病微生物污染,并按照规定定期清洗。
开展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清洗的专业机构应具备专业技术人员、设备、技术力量,并符合规范要求。
经营者应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做好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卫生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卫生管理制度,定期检查、检测和维护,并建立专门档案,包括卫生学评价报告书、清洗、消毒及其资料记录以及经常性卫生检查及维护记录。
一)公共场所的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是否符合本办法的要求;二)公共场所经营者是否建立并落实预防空气传播性疾病的应急预案;三)公共场所经营者是否按照要求进行清洗、消毒或更换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设备或部件;四)公共场所经营者是否及时关闭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并进行消毒处理,以及是否经卫生学评价合格后重新启用。
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制度

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制度一、有专人负责中央空调的卫生管理工作。
管理人员应进行有关的卫生知识培训。
二、空调通风的机房应保持干燥清洁严禁堆放无关物品。
三、卫生清扫工具、消毒设备必须专物专用,严禁挪为它用。
必须使用合格的消毒剂。
四、空调系统新风量应满足每人每小时20~30立方米。
五、保证空调系统所吸入的空气为室外新鲜空气,严禁间接从空调通风的机房、建筑物楼道及天棚吊顶吸入新风。
六、空调系统的冷却塔、过滤网,表冷器,冷凝水盘表面应保持清洁,定期委托专业清洗消毒机构进行检查、清洗、消毒,并进行定期检测评价.七、空调房间内的送、排风口应经常擦洗,保持清洁,表面无积尘与霉斑.八、必须建立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使用、维护、清洗和消毒档案。
住宿业卫生管理制度一、住宿业经营单位,需取得有效的卫生许可证,从业人员持有效的健康证明和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明;“卫生许可证”应悬挂或置于明显处。
二、业主为卫生管理第一责任人,设立卫生管理组织(经营人员少于10人者可设卫生管理员),建立健全各项卫生管理制度(包括岗位责任制度、公共物品消毒制度、卫生清扫制度、卫生检查制度、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培训制度等)并负责落实,从业人员个人要掌握本岗位基本卫生知识,做好空气、公共用品用具消毒记录.三、从业人员(包括临时工)每年应进行一次健康检查,经卫生知识培训考核,持有效合格的健康证明、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后方能从事本职工作。
从业人员上岗时必须穿戴整齐干净的工作服,保持良好的个人卫生。
四、场所内外环境整洁干净,公共区域、客房等地面、墙面无烟蒂、污迹,无卫生死角;使用的设施、设备、空调滤网、电扇叶片等定期清洗,表面清洁无积尘;大厅、走道等公共场所禁止吸烟,有禁止吸烟标识。
五、按照《住宿场所卫生规范》要求,必须设置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专用消毒间、布草间,配备相关的清洗消毒设施(消毒柜、桶、盆)和保洁设施(布草柜、保洁柜),并有明显标识。
六、被套、枕套(巾)、床单等卧具要一客一换,常住客床上用品至少一周一换,用后必须清洗和消毒。
集中空调系统管理制度

集中空调系统管理制度集中空调系统管理制度(精选5篇)在现实社会中,我们每个人都可能会接触到制度,好的制度可使各项工作按计划按要求达到预计目标。
那么你真正懂得怎么制定制度吗?以下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集中空调系统管理制度(精选5篇),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集中空调系统管理制度11、加强对医院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卫生管理工作,并设专人负责。
2、集中空调场所必须有足够的新风供应,新风量不得低于20m3/人﹒h,新风口必须设在室外并远离污染源,新风口应定期清洗。
3、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各处过滤器的滤网必须定期清洗、消毒,不得积尘,保持干净和完整,清洗的频次视滤网的清洁状况而定。
4、回风口、出风口、排气口等处应定期清洗、消毒,保持干净,不得积尘,保持完整不破损,出风口四周不应有黑烟迹。
5、空气处理机组、表冷器、加热(湿)器、冷凝水盘等每年清洗一次。
6、空调机房内应保持干净整洁,无杂物,不能作仓库或其他用途,机房内不得积水。
7、设立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清洗、消毒记录本和检查、维护记录本,记录清洗、消毒和检查、维护情况。
集中空调系统管理制度2一、使用空调,应注意节约。
夏季一般在电风扇中档情况下仍觉不舒服的情况下,冬天在比较寒冷情况下方可开启空调,具体电源由总务处掌握。
开启时制冷温度设置不低于25℃;制热温度设置不高于20℃。
(桌面电热毯不再使用)二、办公室较长时间无人时应关闭空调,放学下班前必须关闭空调。
三、空调遥控器一般由各办公室主任保管并负责开启及关闭,也可指定一位老师负责。
建议遥控器放在公共处老师都能拿得到的地方。
四、各办公室使用空调期间,要将办公室门窗关闭,以确保空调器的使用效果。
人员进出也要注意随手关门,切忌开空调时又开门或窗。
五、雷雨天气时应关闭空调,切断电源,以免遭受雷击损坏。
六、在开着空调的情况下,办公室内不得抽烟。
七、落实空调使用管理责任制,办公室及专用教室谁使用谁负责,各办公室主任和行政值班教师负责督促检查。
卫生部关于印发《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办法》的通知

为 了加强公共场所集 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 , 根据 《 中华人 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 《 和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 条例 》 法律 等
法规 , 我部制定 了《 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 系统卫生管理办法 》 现 印发 给你们 , , 请遵照执行。本办法 自 2 0 0 6年 3月 1日起实
施, 我部 2 0 年 8月 1 颁布 的《 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规范》 03 9日 公 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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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部关于印发《 公共场所集 中 遴 系统 卫生管理办法》 的通
各省、 自治 区 、 辖 市 卫 生厅 局 , 疆 生产 建设 兵 团 卫 生局 。 国疾 病预 防控 制 中 心 , 生 部卫 生 监 督 中心 直 新 中 卫
( )清洗 、 二 消毒 及 其 资 料记 录 ;
( 三)经常 性 卫 生检 查 及 维 护 记 录 ; ( 四)空调 故 障 、 故及 其他 特 殊 情 况 记 录 ; 事
或 部 件进 行 清 洗 、 消毒 或 者 更换 。
( )开 放 式冷 却 塔 ; 一 ( )过 滤 网 、 滤 器 、 化器 、 口; 二 过 净 风
障公众健康 , 依据《 中华人 民共和国传 染病防治法》 《 、公共场所 卫生管理条例》 突发公 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 制定本 办法。 和《 ,
第 二 条 本 办 法 适 用 于 公 共 场 所 集 中 空调 通 风 系 统 的卫 生管 理 。 其他 场 所 的集 中空调 通 风 系统 参照 本 办 法执 行 。 第 三条 公共 场 所 集 中 空调 通 风 系统 ( 以下 简 称 集 中 空 调 通 风 系 统) 当符 合《 共场 所 集 中空 调通 风 系 统 卫 生规 范》 应 公 和 有 关 卫 生标 准 的要 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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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办法
北京市人民政府令
第224号
《北京市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办法》已经2010年10月19日市人民政府第7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4月1日起施行。
市长郭金龙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二十七日第一条为了加强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预防和控制空气传播性疾病传播,保障公众身体健康,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下列公共建筑和居住建筑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卫生管理:
(一)宾馆、饭店、商场、公寓式酒店等商业建筑;
(二)行政办公楼、商务写字楼等办公建筑;
(三)博物馆、图书馆、美术馆、音乐厅、影剧院、游艺厅、歌舞厅等文化娱乐建筑;
(四)机场、火车站、长途客运站等交通建筑;
(五)医疗机构、学校、体育馆和其他用于社会公共活动的公共建筑;
(六)住宅、公寓等居住建筑。
国家对国境口岸、军事设施等使用的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办法所称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包括输送、处理空气的通风管、通风口、空气处理机组、风机盘管,处理冷却水的开放式冷却塔等设备设施。
第三条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卫生维护管理由所有权人负责。
所有权人应当指定专业人员负责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日常卫生维护管理,建立健全日常清洗维护、定期检测、安全隐患排查等管理制度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预案,确保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质量符合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标准。
所有权人可以委托专业管理单位对集中空调通风系统进行日常卫生维护管理。
所有权人委托专业管理单位进行维护管理的,应当签订协议,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并督促专业管理单位落实卫生维护管理职责。
第四条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专业管理
单位(以下统称管理责任人)应当建立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卫生维护
管理档案。
卫生维护管理档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竣工图、设计说明书等相关资料;
(二)专业维护管理人员的基本情况;
(三)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日常卫生检查、检测、清洗维护记录;
(四)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资料。
第五条集中空调通风系统运行期间,管理责任人应当对开放式冷却塔的冷却水进行持续消毒,并按照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标准进行检测。
冷却水中检出嗜肺军团菌等致病微生物,管理责任人应当及时报告所在区、县卫生行政部门,并按照有关规定采取防控措施。
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初次启用或者停用一定时间后再次使用的,管理责任人应当按照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标准对开放式冷却塔
进行全面清洗消毒。
第六条管理责任人应当指定专人负责管理集中空调通风系统
机房,确保机房内清洁干燥,不得在机房内存放与集中空调通风系统运行无关的物品。
第七条管理责任人应当及时对机组、过滤网、通风管、通风口、风机盘管等设备设施的卫生状况进行检查,清除粘附积尘、污物、铁锈、菌斑等污染物,集中收集、排放冷凝水。
第八条管理责任人发现建筑物内存在有毒有害气体、粉尘等,可能通过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扩散的,应当采取关闭通风口等措施,防止通过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对其他区域造成污染。
第九条管理责任人应当按照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标准
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对集中空调通风系统进行检测,根据检测结果采取相应的卫生处理措施。
经检测,集中空调通风系统不符合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标准的,管理责任人应当按照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清洗规范自行清洗或者委托专业清洗服务机构清洗。
委托清洗的,管理责任人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对清洗后的集中空调通风系统进行检测。
第十条新建、改建、扩建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并使用符合产品质量规定的集中空调通风系统设备设施。
设计单位应当按照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标准对集中空调
通风系统进行设计,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设计进行施工,确保集中空调通风系统设备设施的设置符合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标准。
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对集中空调通风系统设备设施的设置组织竣工验收。
第十一条管理责任人应当自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建成并交付使用之日起2个月内将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投入使用情况报告所在区、县卫生行政部门。
第十二条市卫生行政部门主管本市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区、县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工作。
区、县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质量技术监督、旅游、商务、体育、交通、教育、文化等行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十三条市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市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组织制定本市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标准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四条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存在的卫生安全隐患进行监测、评估,根据使用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场所的不同情况建立分类管理制度,开展日常巡查、重点抽查等工作,确保每年至少进行一次监督检查。
卫生行政部门对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状况进行监督检查时,有权查阅管理责任人的卫生管理档案等相关资料;发现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滋生嗜肺军团菌等致病微生物,卫生行政部门有权责令管理责任人立即停止全部或者部分集中空调通风系统运行,采取必要的卫生防控措施,并按照相关规定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
第十五条传染病在本地暴发、流行期间,可能通过集中空调通风系统造成疾病传播的,区、县人民政府报经市人民政府决定,可以采取下列防控措施:
(一)暂停全部或者部分集中空调通风系统运行;
(二)组织专业技术机构对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及建筑内相关区域进行强制清洗消毒;
(三)限制相关场所内开展人群聚集性活动,限制人员出入相关场所;
(四)封闭疾病传播的相关场所;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防控措施。
第十六条卫生、司法行政等有关行政部门应当开展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知识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宣传教育,营造促进社会单位、个人主动加强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的良好环境。
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单位应当加强对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知识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宣传,提高全社会防控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公共卫生事件的安全意识。
第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管理责任人有违反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规定的行为,或者发现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存在卫生安全隐患的,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举报,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组织调查并依法处理。
第十八条卫生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恪尽职守,做好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工作;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管理责任人未按照本办法第四条规定建立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维护管理档案或者建立档案不符合规定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管理责任人未按照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将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投入使用情况报告卫生行政部门的,由所在区、县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条管理责任人未按照本办法第五条第一款规定对开放式冷却塔的冷却水进行消毒检测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
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检出嗜肺军团菌等致病微生物未及时报告卫生行政部门、未按照有关规定采取防控措施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管理责任人未按照本办法第七条、第九条第一款规定对机组、过滤网、通风管、通风口、风机盘管等设备设施进行检测、维护清洗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造成设备设施卫生状况不符合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标准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一条管理责任人未按照本办法第八条规定采取关闭通
风口等措施,造成有毒有害气体、粉尘通过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对其他区域造成污染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二条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已经规定法律责任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2011年4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