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若干规定(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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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同一个项目设计不得肢解规避招标

福建:同一个项目设计不得肢解规避招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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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 : 加强重大建设项 目 职务犯罪预防工作
1 月 1日, 2 江苏省检察 院发 出《 关于加强重大 建设项 目职务犯罪预防工作 ,为经济建设平稳较快
发展提供司法保障的通知》 以下简称《 ( 通知》 。《 ) 通
知 》确定 了重 大建设 项 目职 务犯 罪 预防 工作 的重点
消评审专家资格。关于评审专家在参加政府采购活 动中的执业情况,细则》 《 要求采购人 、 政府采购代理 机构应当在评审结束后及时反馈至财政部 门。
是涉及民生的重大建设项 目,主要包括保障性安居
工程 , 村 民生 工 程 和农 业 基础 设 施 工 程 , 路 、 农 铁 公
20 09年 1 1日 实施 。 月 起 排 斥潜 在投 标人 。招 标人 应 当根据 工程 规模 提 出拟
该《 细则》 主要从评审专家资格 申请及管理 , 评 担任设计项 目负责人的国家注册建筑师执业证书等 审专家的权利 、 义务和评审工作纪律, 评审专家的使 级 。
用 ,评审专家劳务报酬以及违规处理等方面进行 了
第一部规范建设工程造价计价行为的政府规章。
防止滥用职权违规审批 、 重复建设和盲 目投 《 办法》 对建设工程造价的构成 、 建设工程造价 批项 目, 抓住重大建设项 目的招投标 、 项 各 阶段计价 、 工程合同价款的形成 ; 工程竣工结算 、 资等违法现象发生 ;
工 程造 价咨 询机 构及 注册 造价 工程 师 、造价 员 的管 目标 书 变更 、 额资 金 使 用 、 目监理 、 程 验 收和 大 项 工
路、 机场 、 乡电网建设工程 , 城 医疗卫生 、 文化教育事 业项 目, 生态环境建设工程 , 政府投资的重大公益项

贵州省建设厅关于发布施行《贵州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贵州省建设厅关于发布施行《贵州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贵州省建设厅关于发布施行《贵州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建设厅•【公布日期】2001.10.17•【字号】黔建建通[2001]308号•【施行日期】2001.10.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贵州省建设厅关于发布施行《贵州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黔建建通[2001]308号)各市[地、州)建设局、省直各有关部门、建设单位、建筑企业、招标代理机构、各有关单位:为了规范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我厅制定了《贵州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现发布施行。

贵州省建设厅二00一年十月十七日附:贵州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维护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贵州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条例》和《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实施对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房屋建筑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之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及室内外装饰装修工程。

本办法所称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是指城市道路、公共交通、供水、排水、燃气、热力、园林、环卫、污水处理、垃圾处理、防洪、地下公共设施及附属设施的土建、管道、设备安装工程。

第四条工程(包括经济适用住房和商品房)施工合同估算价在刃万元以上的,无论资金来源属何种性质,都必须进行招标。

四川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若干规定川府发[2001]9号

四川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若干规定川府发[2001]9号

川府发[2001]9号各市、州人民政府,省级各部门:《四川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若干规定》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三月二日四川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若干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我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经济效益,保证项目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的招标投标,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四条全省所有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必须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受部门、地区和行业的限制。

第五条除项目审批部门按照国家规定履行项目招标审批手续外,其他任何部门不得对招标进行任何形式的审批,也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第六条招标人有权自主确定招标、开标、评标的地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预或强行指定,也不得以此拒绝办理工程建设项目的有关手续。

第七条四川省发展计划部门指导和协调全省招标投标工作,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做好我省招标投标的行政监督管理工作,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确保全省招标投标活动依法顺利进行。

第二章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第八条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必须进行招标:(一)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前款规定的项目中,属本规定第二十条规定情形的,可以不进行招标。

第九条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项目的范围包括:(一)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新能源等能源项目;(二)铁路、公路、管道、水运、航空以及其他交通运输业等交通运输项目;(三)邮政、电信枢纽、通信、信息网络等邮电通讯项目;(四)防洪、灌溉、排涝、引(供)水、滩涂治理、水土保持、水产、水利枢纽等水利项目;(五)道路、桥梁、涵洞、隧道、护坡、地铁和轻轨交通、污水排放及处理、垃圾处理、地下管道、公共停车场等城市设施项目;(六)生态环境保护项目;(七)其他基础设施项目。

闽建[2018]3号—关于印发《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投标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

闽建[2018]3号—关于印发《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投标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

/xxgk/zfxxgkzl/xxgkml/dfxfgzfgzhgfxwj/qt_3796/201804/t20180410_1896 26.htm关于印发《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投标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各设区市建设局(建委)、平潭综合实验区交建局:为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投标活动,建立统一的勘察设计招标投标交易规则,我厅组织制定了《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投标管理若干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8年4月2日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投标管理若干规定第一条为了规范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投标活动,保证工程勘察设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福建省招标投标条例》、《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电子招标投标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勘察设计的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中标的设计人承担的工程设计内容和范围。

招标人原则上应在招标文件中约定由中标人承担方案设计及后续阶段设计和服务工作。

城市重要地段、重要景观地区的建筑工程、景观绿化工程,对建筑功能有特殊要求的公共建筑和省重要大型工程,可按相关规定采用直接委托、邀请招标方式发包。

“对建筑功能有特殊要求的公共建筑”是指机场候机楼、火车站、汽车站、图书馆、博物馆、大剧院、美术馆、档案馆、展览馆、文献馆、科普馆、纪念馆、体育场馆、会议中心、医院、学校等具有特定功能要求的公共建筑。

“省重要大型工程”是指:(一)列入省人民政府确定的当年度省重点项目。

(二)标志性城市景观大道、城市快速路、大型互通立交、跨江城市桥梁、大型隧道。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管理若干规定(试行)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管理若干规定(试行)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管理若干
规定(试行)
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管理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
发文单位:福建省建设厅文号:闽建建[2004]43号
发布日期:2004-10-22 执行日期:2004-11-1
各设区市建设局、厦门市政园林局、泉州市公用事业局:
为了进一步规范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我厅制定了《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管理若干规定》(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为提高工程施工监理评标工作质量,各地应当尽快完善评标专家库专家专业结构,扩大具有监理工程师资格的专家人员。

二○○四年十月二十二日
附件:
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管理若干规定(试行)
第一条为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活动,维护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建设工程质量和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福建省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工程监理行业特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依。

《云南省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实施细则》

《云南省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实施细则》

《云南省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实施细则》云南省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实施细则(试行)是为加强云南省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规范招标投标行为,保障工程设计质量,提高工程建设的质量和效益而制定的一项规章制度。

本细则以云南省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为基础,结合云南省实际情况而制定。

一、招标文件的编制与发布1.招标人应根据工程特点和要求,组织编制招标文件,明确工程的基本信息、技术要求、价格要求、合同条件等内容。

2.招标人应向招标企业发放合理数量的招标文件,并按照规定的时间向社会公开发布招标文件。

3.招标文件应当详细说明投标企业的资格要求、评标办法、投标文件的组织要求等,保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二、投标企业的申请与资格审核1.投标企业应提交相应的资格证书、业绩证明等申请材料,并经过招标人组织的资格审核。

2.资格审核主要包括对投标企业的企业资质、技术能力、经济实力等方面进行评估,确保投标企业能够胜任招标工程的设计任务。

3.投标企业应在资格审核合格后,才能参与工程设计的投标活动。

三、投标文件的组织与递交1.投标企业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组织编制投标文件,确保完整、准确、符合要求。

2.投标文件应包括技术部分、报价部分和其他必要的附件,投标企业应按时将投标文件递交给招标人。

3.投标文件的递交方式可以通过邮寄、快递或直接送达等方式进行。

四、评标与中标结果的公示1.招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组织专家委员会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并给出评审意见。

2.评审结果应当及时公示,并可以在互联网、报纸等途径进行公告,保证公平、公正的原则。

3.评标结果确认后,招标人应与中标企业进行合同签订,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条件进行工程设计实施。

五、项目监理与质量验收1.招标人应组织专业监理人员对工程设计实施过程进行监督,确保设计方案的符合规定要求。

2.工程设计实施完成后,招标人应对设计文件进行质量验收,确保设计方案的质量和安全性。

福建省建设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管理若干规定》(试行)及通知

福建省建设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管理若干规定》(试行)及通知
第二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依法必须进行施工监理招标投标的,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工程施工监理招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的,已经履行审批手续;
(二)有满足工程施工监理需要的设计文件及其他技术资料;
(三)工程资金或资金来源已落实;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不得动用投标保证金。在发出中标通知书之日起5日内,招标人应当将投标保证金本金与利息退还投标人。
第七条 工程监理投标资格审查实行资格后审办法。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对投标人资格要求的条件、标准和评审方法。
第八条 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拟任招标工程项目的总监理工程师必须到场参加工程监理招投标活动。
投标人不得以监理费低于省物价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幅度下限投标,否则当作废标处理。并记入不良信用档案。
第六条 招标人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投标保证金按照工程监理费的2%收取,最低不得少于5万元。
投标保证金应当通过投标人单位基本帐户转入招标人的专用帐户,不得用现金或通过私人帐户提交。
第九条 监理投标文件应分为商务标和监理大纲两部分,并分别装订成册,监理大纲应为暗标。
第十条 一位注册监理工程师(包括全国和福建省注册监理工程师)只能担任一项委托合同的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已担任中标项目的总监理工程师,未经建设单位同意,中途不得更换。建设单位同意更换的,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将更换情况报监管部门备案。被更换的总监理工程师,在一年内不得作为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参加工程施工监理投标活动(因项目本身原因无法按期开工或停工三个月以上的除外)。
为提高工程施工监理评标工作质量,各地应当尽快完善评标专家库专家专业结构,扩大具有监理工程师资格的专家人员。

(招标投标)建设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招标投标)建设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市[2008]63号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北京市规划委,江苏省、山东省建管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总后基建营房部工程局,国资委管理的有关企业,有关行业协会:为进一步规范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活动,确保建筑工程方案设计质量,体现公平有序竞争,节约社会资源。

我部制定了《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与我部建筑市场管理司联系。

附件:《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设部代章)二○○八年三月二十一日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活动,提高建筑工程方案设计质量,体现公平有序竞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及其管理活动的,适用本办法。

学术性的项目方案设计竞赛或不对某工程项目下一步设计工作的承接具有直接因果关系的“创意征集”等活动,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是指在建筑工程方案设计阶段,按照有关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和规章等规定进行的方案设计招标投标活动。

第四条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政府审批的建筑工程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有关部门批准,可以不进行招标:(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的;(二)涉及抢险救灾的;(三)主要工艺、技术采用特定专利、专有技术,或者建筑艺术造型有特殊要求的;(四)技术复杂或专业性强,能够满足条件的设计机构少于三家,不能形成有效竞争的;(五)项目的改、扩建或者技术改造,由其他设计机构设计影响项目功能配套性的;(六)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不进行设计招标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活动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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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若干规定(试行)第一条为了规范我省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活动,保证工程设计质量,根据《招标投标法》、《福建省招标投标条例》、《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及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建筑工程设计市场特点和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建筑工程设计的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建筑工程设计应当按照《福建省依法必须招标项目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所确定的标准依法进行招标。

同一个项目的设计不得肢解规避招标。

第四条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进行招标的,应当采用比选的办法选择招标代理机构,承担大中型设计项目招标的代理机构,应当具有类似项目的设计招标经验。

第五条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中标的设计人承担的工程设计内容和范围。

招标人原则上应约定由中标人承担方案设计及后续阶段设计和服务工作。

对于特殊项目,招标文件约定中标人仅承担方案设计的,则应采用招标的方式确定施工图设计的设计人。

第六条招标人应当按照《工程设计资质标准》的规定,提出与工程规模相适应的设计资质等级要求,不得随意提高资质等级标准排斥潜在投标人。

招标人应当根据工程规模提出拟担任设计项目负责人的国家注册建筑师执业证书等级。

第七条建筑工程设计的招标,应当按照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示范文本编制招标文件,其招标公告发布、招标文件出售、答疑和澄清、截标、开标和评标、确定中标人、中标结果公示等招投标活动必须符合有关规定。

第八条实行公开招标的,招标人应当按照《福建省招标信息发布管理办法》(闽发改政策〔2006〕1147号)规定发布招标公告。

实行邀请招标的,招标人应当向三个及以上符合资格条件的设计单位发出招标邀请书。

第九条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对未中标设计方案的补偿对象、补偿费的标准、支付时间和方式。

响应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的,评标排名在前(中小型项目不少于三名,大型项目不少于五名)的建筑工程设计投标人,招标人应给予未中标补偿,但承担设计的中标人除外。

补偿金额应不少于投标文件制作成本,并适当考虑优秀设计方案的奖励金。

第十条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对投标人的资格审查标准,内容包括投标人资质等级、设计项目负责人和其他主要设计人员类型、数量和条件。

投标人拟派出的设计项目负责人和其他主要设计人员必须是本单位正式在岗职工。

“其他主要设计人员”是指各专业设计负责人。

第十一条招标人应给予中标人合理的设计周期,以保证工程的设计质量。

中小型工程的初步设计时间不少于20天,施工图设计时间不少于30天;大型公共建筑工程的初步设计时间不少于30天,施工图设计时间不少于50天。

第十二条招标人应按照国家规定的设计收费标准、允许的上下浮动幅度、设计项目的工程估算金额和计费系数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设计费金额(上下浮动幅度);投标人如对招标人公布的设计费取费金额(上下浮动幅度)有异议的,可以在招标文件约定的时间内提出质询,招标人应按规定做出澄清。

投标人在投标时应做出设计费报价,其报价最高金额不得超过招标人公布的设计费金额,其上下浮动的幅度也不得超过国家规定所允许的上下浮动的幅度。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按中标的设计费报价金额签订合同,不得就设计收费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

工程估算金额与经批准的概算金额不一致的,则以后者金额为计费基数,按实调整设计费,但招标文件约定的设计费浮动幅度不变。

第十三条招标文件中严禁有不符合相关规范要求的含钢量和混凝土用量等指标。

第十四条招标文件发出的同时,应当向招标主管监督部门报备。

第十五条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

投标文件应包含资格和商务文件、技术文件,并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和内容要求进行编制、装订、包封和提交。

技术文件正本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规定要求由具有相应资格的注册建筑师签字和盖章。

在递交投标文件时,投标人拟派出的设计项目负责人必须持注册建筑师执业证书和身份证到场验证登记。

如设计项目负责人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由该投标单位技术负责人代替(须持单位资质证书和个人身份证到场验证登记)。

第十六条招标人应从福建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设计评标专家库、资深专家库或地市分库中随机抽取参与建筑工程设计评标的技术、经济专家;列入国家、省重点项目的大型公共建筑工程,以及技术特别复杂、专业性要求特别高的建筑工程,采取随机抽取确定的专家难以胜任的,经主管部门同意,招标人可以从设计类资深专家库中直接确定,必要时可以邀请外地或境外资深专家参加评标。

评标委员会成员应以建筑(或规划)专家为主,其比例一般不少于评委总人数的一半,大型公共建筑工程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应由9人(含9人)以上组成,其中应包含1名结构专家。

评标委员会主任应由专家担任。

第十七条评标办法和标准。

建筑工程设计招标应对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资格审查,经资格审查合格的商务文件进行初步评审(符合性和响应性评审),对通过初步评审的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详细评审,推荐中标候选人。

中小型设计项目的详细评审办法可以采用“记名投票法”、“排序法”,大型设计项目应当采用“综合评估法”,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所采用的评审办法(只能选择其中一种评审办法)。

采用“记名投票法”、“排序法”的,其第一中标候选人的得票数须超过评委总人数的一半,否则不得推荐为中标候选人。

(一)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和商务文件的符合性、响应性审查进行评审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内容和标准。

资格审查不合格或不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按废标处理。

商务文件的详细评审(评分)和技术文件的评审均应由评标委员会负责。

(二)对技术文件的评审采用暗标式评审办法,即评标工作人员将没有标明投标人名称的技术文件副本进行编号后,交给评委会进行评审,技术文件副本评审结果确定后打开正本核对各编号的投标人,并对正本进行评审确认。

(三)评标应严格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标准和办法进行,除了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标准中规定的强制性条文外,不得引用招标文件规定以外的标准和办法进行评审。

(四)采用综合评估法的,其技术文件的评审应采用两阶段评审的办法。

第一阶段进行初选,评标委员会从设计方案水平、工程投资控制、设计质量保证措施、设计进度安排和特殊施工方案或技术等方面对技术文件进行综合评议和比较,投票推荐出得票率最高的前5个投标人进入初选名单。

若有效投标人不超过5个的,则全部进入初选名单。

第二阶段仅对进入初选名单的技术文件进行详细评审。

未进入初选名单的投标人不得推荐为中标候选人。

综合评估法采用百分制进行量化。

其中商务分占10%,技术分占90%。

综合评估法的评分标准见附件《福建省建筑工程设计招标综合评估法评分标准》。

技术分评分可以结合项目实际,在评分项目分值总数不变的原则框架内,由招标人确定各评审内容的分值的详细分布。

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按照招标文件所规定的评标办法和标准进行独立、客观、公正地进行量化打分。

在不缺项情况下每分项得分不得低于该项分值的60%。

每一项计分时,去掉一个最高和一个最低评分,取平均值作为投标人该项得分。

评标委员会按照综合评估法的评标得分的从高到低的顺序进行排名,推荐合格的中标候选人。

第十八条招标人应按招标文件的约定向未中标人支付方案设计补偿费。

招标人因非正常情况终止实施,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支付设计费。

第十九条中标人应当由投标时承诺派出的设计人员承担设计工作,其设计项目负责人和其他主要设计人员应当在相应的设计文件上签字,并参加建设单位主持召开的与设计有关的会议,处理和解决与设计有关的问题。

中标人不按投标时的承诺派出设计项目负责人的,招标人应当拒绝与其签订设计合同,并取消其中标资格;由此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招标人可以直接将该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作为赔偿费用予以扣除。

招标人应当将上述情况向设计招标主管部门报告。

中标的设计项目负责人因其注册执业资格单位变动等特殊原因不能出任的,中标人应向招标人提出更换设计项目负责人申请,其替换人选的资格、经验和能力不得低于投标所报的人员,同时,中标人应当赔偿招标人损失,其更换一次扣罚设计合同总额3%,直接从设计费中扣除。

中标人未能按投标时的承诺派出其他主要设计人员的,应事先向招标人提出更换主要设计人员的书面申请,其替换人选的资格、经验和能力不得低于投标所报的人员,经招标人书面同意后,若替换人数超过投标时所报人数一半的,其超过的部分,中标人应当赔偿招标人损失,其每替换一人扣罚设计合同总额1%,直接从设计费中扣除。

第二十条中标人所做的设计应当符合设计标准和规范要求,由于设计原因引起重大设计变更造成招标人的工程费用增加的,设计人应赔偿损失。

第二十一条各市、县应当加强对建筑工程设计招标的管理,但不得干预正常的招标投标活动。

第二十二条本规定由福建省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规定自2009年2月1日起执行。

附件:《福建省建筑工程设计招标综合评估法评分标准》附件福建省建筑工程设计招标综合评估法评分标准综合评估法的分值组成综合评估法评分采用百分制。

其分值组成为商务分占10%,技术分占90%。

商务分包括投标人的技术实力、以往业绩、获奖情况和信誉、拟承担本项目的设计负责人和主要设计人员资格和业绩和保证设计质量、保证设计进度、配合工程实施措施等方面的评分。

技术分包括投标人设计方案的使用功能、规划设计和城市空间环境、技术规范及标准规定应用准确性、结构设计安全性和合理性、设计水平和设计质量、建筑节能、投资估算(工程造价)合理性、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及环境效益、运营成本等方面的评分。

技术分评分的每个项目具体的评标办法可以按照《福建省建筑工程设计招标综合评估法评分标准》并结合本项目实际,在评分项目分值总数不变的原则框架内,由招标人确定各评审内容的分值的详细分布。

评分标准商务分和技术分之和为投标人的总得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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