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
山西消防安全九种规模小场所界定标准

山西省消防安全九种规模小场所界定标准
本标准所称的消防安全九种规模小场所是指达不到《山西省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但又具有一定规模的下列餐饮、购物、住宿、公共娱乐、休闲健身、医疗、教学、生产加工、易燃易爆危险品销售储存等场所:
一、购物场所:建筑面积100平方米以上的小型商场(商店、市场);
二、餐饮场所:额定就餐人数在100座以上的小型饭店、酒店等营业性餐饮场所;
三、住宿场所:客房数在10间或床位数在20张以上的小型旅馆;
四、公共娱乐场所:设置在建筑物首层、二层、三层且建筑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上的小型公共娱乐场所;
五、休闲健身场所:可同时接待10人以上或者建筑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上的洗浴、足疗、美容美发美体、酒吧、茶社、棋牌室、咖啡厅、健身俱乐部等小型休闲健身场所;
六、医疗场所:乡镇卫生院、街道卫生院、社区卫生院以及床位数20张以上的其他小型医院(诊所)、疗养院、养老院、福利院;
七、教学场所:床位数在20张以上的寄宿制学校,20人以上的非寄宿制托儿所、幼儿园;
八、生产加工企业:职工人数10人以上、或者设有10人以上员工集体宿舍、或者总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上,具有独立生产、经营场所的单位及个体工商户,以及根据国家规范要求不需要设置自动消防设施的其它生产加工场所;
九、易燃易爆危险品销售、储存场所。
重点单位界定标准[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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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正确实施《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61号),科学、准确地界定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依据公安部针对该规定第十三条制定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界定标准:一、商场(市场)、宾馆(饭店)、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娱乐场所等公众聚集场所:1、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含本数,下同)以上且经营可燃商品的商场(商店、市场);2、客房数在50间以上的宾馆(旅馆、饭店);3、公共的体育场(馆)、会堂;4、建筑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娱乐场所(“公共娱乐场所”系指公安部《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二条所列的影剧院、录像厅、礼堂、舞厅、卡拉OK厅、具有娱乐功能的夜总会和音乐厅及餐饮场所、游艺、游乐场所、保龄球馆、旱冰场、桑拿浴室等向公众开放的室内场所)。
二、医院、养老院和寄宿制的学校、托儿所、幼儿园:1、住院床位在50张以上的医院;2、老人住宿床位在50张以上的养老院;3、学生住宿床位在100张以上的学校;4、幼儿住宿床位在50张以上的托儿所、幼儿园。
三、国家机关:1、县级以上的党委、人大、政府、政协;2、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
四、广播、电视和邮政、通信枢纽:1、广播电台、电视台;2、城镇的邮政、通信枢纽单位。
五、客运车站、码头、民用机场:1、候车厅、候船厅的建筑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的客运车站和客运码头;2、民用机场。
六、公共图书馆、展览馆、博物馆、档案馆以及具有火灾危险性的文物保护单位:1、建筑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图书馆、展览馆;2、公共博物馆、档案馆;3、具有火灾危险性的县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
七、发电厂(站)和电网经营企业。
八、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生产、充装、储存、供应、销售单位:1、生产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工厂;2、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灌装站、调压站;3、储存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专用仓库(堆场、储罐场所);4、营业性汽车加油站、加气站,液化石油气供应站(换瓶站);5、经营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建筑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上或储量在200公斤以上的化工商店及其它单位。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为做好消防安全工作,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对消防安全工作高度重视,消防安全工作已成为一项重要的社会公共安全工作。
为了进一步明确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界定标准,加强对消防安全工作的监督和管理,本文将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界定标准进行详细探讨。
一、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界定原则1.生命和财产安全优先原则。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界定应以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为首要目标,优先考虑对人员和财产的有效保护。
2.综合评估原则。
对于各类单位来说,其消防安全重点性是一个综合评估的结果,需要综合考虑单位规模、场所特点、人员密集程度等因素。
3.防范实际需求原则。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界定要根据实际情况和具体需求,对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重点进行合理确定。
4.差异化管理原则。
不同性质、不同规模的单位应采取差异化管理,根据其特点和具体情况进行个性化管理。
二、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界定标准1.公共聚集场所。
包括但不限于商场、超市、影剧院、体育馆、会议中心等人员聚集密集的场所。
2.重要公共服务设施。
包括但不限于医院、学校、幼儿园、养老院、福利院、孤儿院等涉及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健康的重要公共服务设施。
3.大型工矿企业。
包括但不限于石油化工、煤矿、钢铁、机械制造等规模庞大、生产设备复杂的工矿企业。
4.交通枢纽。
包括但不限于火车站、汽车站、机场、码头等重要的运输和交通枢纽。
5.重要文物保护单位。
包括但不限于博物馆、图书馆、档案馆等保护历史文化遗产和珍贵文物的重要单位。
6.高层建筑。
包括但不限于办公楼、宾馆、商务楼、住宅楼等高层建筑。
7.典型场所。
包括但不限于粮食仓储、危险化学品仓库、垃圾处理场、加油站、油库等具有特殊危险性的典型场所。
8.其他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单位。
包括但不限于医疗美容机构、娱乐场所、酒店等存在火灾风险的单位。
三、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管理要求1.消防设施完善。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建立健全消防设施,包括火灾报警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疏散通道、消防应急照明和标志等。
消防重点单位界定标准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界定标准为了正确实施公安部61号令,科学、准确地界定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公安部《关于实施<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公通字[2001]97号)进一步提出了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界定标准:(一)商场(市场)、宾馆(饭店)、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娱乐场所等公众聚集场所1.建筑面积在1000m2(含本数,下同)以上且经营可燃商品的商场(商店、市场);2.客房数在50间以上的(旅馆、饭店);3.公共的体育场(馆)、会堂;4.建筑面积在200m2以上的公共娱乐场所公共娱乐场所是指向公众开放的下列室内场所,主要包括:(1)影剧院、录像厅、礼堂等演出、放映场所;(2)舞厅、卡拉OK等歌舞娱乐场所;(3)具有娱乐功能的夜总会、音乐茶座和餐饮场所;(4)游艺、游乐场所;(5)?保龄球馆、旱冰场、桑拿浴室等营业性健身、休闲场所。
(二)医院、养老院和寄宿制的学校、托儿所、幼儿园1.住院床位在50张以上的医院;2.老人住宿床位在50张以上的养老院;3.学生住宿床位在100张以上的学校;4.幼儿住宿床位在50张以上的托儿所、幼儿园。
(三)国家机关1.县级以上的党委、人大、政府、政协;2.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3.中央和国务院各部委;4.共青团中央、全国总工会、全国妇联的办事机关。
(四)广播、电视和邮政、通信枢纽1.广播电台、电视台;2.城镇的邮政和通信枢纽单位。
(五)客运车站、码头、民用机场1.候车厅、侯船厅的建筑面积在500m2以上的客运车站和客运码头;2.民用机场。
(六)公共图书馆、展览馆、博物馆、档案馆以及具有火灾危险性的文物保护单位1.建筑面积在2000m2以上的公共图书馆、展览馆;2.博物馆、档案馆;3.具有火灾危险性的县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
(七)发电厂(站)和电网经营企业(八)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生产、充装、储存、供应、销售单位1.生产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工厂;2.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灌装站、调压站;3.储存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专用仓库(堆场、储罐场所);4.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专业运输单位;5.营业性汽车加油站、加气站,液化石油气供应站(换瓶站);6.经营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化工商店(其界定标准,以及其他需要界定的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性质的单位及其标准,由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2021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是指在城市和乡镇建制区范围内,具有一定规模的单位和居民区。
对于这些单位和居民区,其消防安全隐患较大,火灾风险较高,一旦发生火灾可能造成严重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对于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界定标准,一直备受社会关注。
1.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分类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可以根据单位所属行业进行分类,包括工业企业、商贸企业、文化娱乐企业、交通运输企业、教育科研单位、医疗卫生单位、金融保险单位、公共服务单位、旅游餐饮单位等。
每个行业都有其特殊的消防安全隐患和风险点,因此对不同行业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需要有针对性地进行标准界定。
2.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界定标准(1)人员密集场所包括学校、医院、商场、超市、影剧院、体育场馆、宾馆饭店等,这些场所通常都有较大的人员流动量和密集度,一旦发生火灾,后果将不堪设想,因此需要列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加强安全管理和监管。
(2)易燃易爆场所包括石油化工、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油料储存运输企业等,这些场所存在大量易燃易爆物品,一旦发生火灾,火势迅速蔓延,后果将十分严重,因此需要列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严格管理和监控。
(3)功能大楼包括写字楼、商务楼、酒店等,这些建筑物通常楼层多、人员密集,一旦发生火灾,疏散和救援工作将面临较大困难,因此需要列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加强消防设施和应急预案的配备。
(4)其他其他还包括消防安全隐患较大的大型场馆、展览馆、博物馆、文化古迹等,这些场所在日常管理中需要特别注意消防安全,一旦发生火灾,将对文物和人员造成重大损失。
3.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管理要求对于列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企业和机构,需要严格履行以下管理要求:(1)组织架构完善消防安全管理要设置专门的消防安全管理机构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明确责任和任务,建立健全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2)消防设施配备对于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需要配备完善的各类消防设施,包括消防水源、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火灾报警系统、防烟排烟系统、应急照明疏散指示系统等,确保在发生火灾时能够及时控制火势并确保人员安全疏散。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重点部位界定标准(规范版)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为了正确实施《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科学、准确地界定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现将该规定第十三条所列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作出以下界定标准:一、商场(市场)、宾馆(饭店)、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娱乐场所等公众聚集场所:1、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含本数,下同)以上且经营可燃商品的商场(商店、市场);2、客房数在50间以上的(旅馆、饭店);3、公共的体育场(馆)、会堂;4、建筑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娱乐场所(“公共娱乐场所”系指公安部《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二条所列场所。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公共娱乐场所,是指向公众开放的下列室内场所:(一)影剧院、录像厅、礼堂等演出、放映场所;(二)舞厅、卡拉OK厅等歌舞娱乐场所;(三)具有娱乐功能的夜总会、音乐茶座和餐饮场所;(四)游艺、游乐场所;(五)保龄球馆、旱冰场、桑拿浴室等营业性健身、休闲场所。
二、医院、养老院和寄宿制的学校、托儿所、幼儿园:1、住院床位在50张以上的医院;2、老人住宿床位在50张以上的养老院;3、学生住宿床位在100张以上的学校;4、幼儿住宿床位在50张以上的托儿所、幼儿园。
三、国家机关:1、县级以上的党委、人大、政府、政协;2、县级以上的人民检查院、人民法院。
四、广播、电视和邮政、通信枢纽:1、广播电台、电视台;2、城镇的邮政和通信枢纽单位。
五、客运车站、码头、民用机场:1、候车厅、侯船厅的建筑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的客运车站和客运码头;2、民用机场。
六、公共图书馆、展览馆、博物馆、档案馆以及具有火灾危险性的文物保护单位:1、建筑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图书馆、展览馆;2、博物馆、档案馆;3、具有火灾危险性的县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
七、发电厂(站)和电网经营企业。
八、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生产、充装、储存、供应、销售单位:1、生产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工厂;2、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灌装站、调压站;3、储存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专用仓库(堆场、储罐场所);4、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专业运输单位;。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一、人员密集场所(一)公众聚集场所1、客房40间以上或床位80个以上的宾馆(旅馆、饭店),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含本数,下同)以上的餐饮场所;2、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且经营可燃商品的商场、商店、集贸市场;3、民用机场航站楼及建筑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的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4、公共体育场(馆)、会堂、电影(电视)摄影棚;5、建筑面积300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娱乐场所:(1)影剧院、录像厅、礼堂等演出、放映场所;(2)舞厅、卡拉OK厅等歌舞娱乐场所;(3)具有娱乐功能的夜总会、音乐茶座和餐饮场所;(4)游艺、网吧、游乐场所;(5)保龄球馆、旱冰场、桑拿浴室等营业性健身、休闲场所。
(二)医院、学校1、住院床位在5 0张以上的医院、卫生(院)所;2、在校师生总人数2000人以上或学生住宿床位在100张以上的学校;(三)养老院(敬老院)、福利院、托儿所、幼儿园1、老人住宿床位在50张以上的养老院(敬老院)、福利院;2、幼儿人数100人以上或幼儿住宿床位在40张以上的托儿所、幼儿园。
(四)公共图书馆、展览馆、博物馆、档案馆以及具有火灾危险性的文物保护单位1、建筑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图书馆、展览馆、会展中心;2、博物馆、档案馆;3、市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
(五)劳动密集型生产、加工企业生产车间员工100人以上或员工宿舍居住人数100人以上的服装、皮革、家具、玩具、塑料、纺织、印染、印刷、绒绣、刺绣、食品加工和日用百货及工艺品生产等劳动密集型企业。
(六)旅游、宗教活动场所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以及一旦发生火灾可能造成人身重大伤亡或者财产重大损失的旅游场所和总建筑面积500平方米以上的宗教活动场所。
二、国家机关1、县级以上的党委、人大、政府、政协、市州级以上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2、县级以上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3、在政府办公楼(院)外独立设置的市级以上政府工作部门;4、市州级以上共青团、工会、妇联。
消防安全重点机构界定标准(最新版)

消防安全重点机构界定标准(最新版)介绍本文档旨在制定消防安全重点机构的界定标准,以确保机构的消防安全得到有效保障。
本标准适用于各类机构,包括但不限于企事业单位、学校、医院等。
标准内容消防安全重点机构的界定需要综合考虑以下因素:1. 机构的规模和人员数量:机构的规模和人员数量较大的,对消防安全的要求也会相应提高。
2. 火灾风险等级:根据机构的业务性质和火灾风险等级的评估,将高火灾风险机构纳入消防安全重点机构范围。
3. 物质储存和使用情况:机构是否储存和使用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以及相应的安全措施是否得到有效执行。
4. 消防设施和装备情况:机构的消防设施和装备是否符合相关标准,并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
5. 消防安全管理措施:机构是否建立了完善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并有专人负责消防安全工作。
6. 乘客或受护人数量:对于需要提供人身关怀服务的机构,如养老院、救助中心等,受护人数量也是界定重点机构的考虑因素之一。
界定标准根据上述因素,消防安全重点机构的界定如下:1. 企事业单位:具有较大规模和人员数量,或属于高火灾风险等级的企事业单位。
2. 学校:中小学、高等院校等教育机构,以及学生人数较多的培训机构。
3. 医院:综合性医院、专科医院等医疗机构。
4. 宾馆、酒店:规模较大的宾馆、酒店以及招待所等。
5. 商场、超市:大型综合型商场、超市等。
6. 运输枢纽:火车站、汽车客运站、机场等大型交通枢纽。
7. 高层住宅楼:层数较高的住宅楼,特别是老年人和人员密集的住宅楼。
8. 养老院、救助中心:提供人身关怀服务的机构,受护人数量较多。
9. 其他高风险机构:根据具体情况,可以将其他具有高火灾风险、物质储存和使用情况复杂的机构纳入消防安全重点机构范围。
结论根据以上标准,消防安全重点机构应综合考虑机构规模、火灾风险等级、物质储存和使用情况、消防设施和装备情况、消防安全管理措施以及乘客或受护人数量等因素进行界定。
机构应按照相关要求进行消防安全管理,并保证消防设施和装备的正常运行和维护,以确保机构和人员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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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
为了进一步做好消防监督工作,正确实施《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令第107号)、《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61号),科学、准确地界定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结合我省实际,现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十三条所列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提出以下界定标准:
一、商场(市场)、宾馆(饭店)、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娱乐场所等公众聚集场所
1.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且经营可燃商品的商场(商店、市场);
2.客房数在50间以上的宾馆(旅馆、饭店);
3.餐位在500座以上的营业性饭店、酒店;
4.公共的体育场(馆)、会堂;
5.建筑面积200平方米以上的下列公共娱乐场所:
(1)影剧院、录像厅、礼堂等演出、放映场所;
(2)舞厅、卡拉O K厅等歌舞娱乐场所;
(3)夜总会、音乐茶座和具有娱乐功能的餐饮场所;
(4)游艺、游乐场所;
(5)保龄球馆、旱冰场、桑拿浴池等营业性健身、休闲场所;
(6)美容院、棋牌室、洗脚房、荼馆、网吧等场所。
二、医院、养老院和寄宿制的学校、托儿所、幼儿园
1.住院床位在50张以上的医院;
2.老人住宿床位在50张以上的养老院;
3.学生住宿床位在100张以上的学校;
4.幼儿住宿床位在50张以上的托儿所、幼儿园。
三、国家机关
1.县级以上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的办公楼;
2.县级以上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的办公楼;
3.办公场所为高层建筑的中央驻晋机关单位办公楼;
4、社会团体、党派的集中办公场所。
四、广播、电视和邮政、通信枢纽
1.设有机房、播音室、录音室、摄影室、演播厅、多功能厅等场所的县级以上广播电台、电视台;
2. 设有机房、库房等场所的县级以上邮政和通信枢纽单位;
3. 设有机房、印刷厂等场所的市级以上党政机关报社。
五、客运车站、码头、民用机场
1. 候车厅、候船厅的建筑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的客运车站、码头;
2.民用机场航站楼。
六、公共图书馆、展览馆、博物馆、档案馆以及具有火灾危险性的文物保护单位
1.建筑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图书馆、展览馆;
2.公共博物馆、档案馆;
3.具有火灾危险性的县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
七、发电厂(站)和电网经营企业
装机容量10万千瓦以上的发电厂、电压50千伏以上的地区变电站、县级以上的电力调度楼。
八、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生产、充装、储存、供应、销售单位
1.生产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工厂;
2.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灌装站、调压站;
3.储存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专用仓库(堆场、储罐场所);
4.营业性汽车加油站、加气站、加气加油合用站、液化石油气供应站(换瓶站);
5.经营甲、乙类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且店内存放总量达固体300公斤以上、液体1立方米以上的化工商店;
6.经营管道燃气(含天然气、油制气、水煤气、液化石油气、煤层气等)的单位。
九、劳动密集型生产、加工企业
生产车间员工在100人以上的服装、鞋帽、玩具、电子、食品加工厂等劳动密集型企业。
十、重要的科研单位
1.设有国家级重点实验室的科研单位;
2.设备价值超过1000万元以上的科研单位;
3.科研试验中具有火灾爆炸危险和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甲、乙类)超过200公斤以上的科研单位。
十一、高层公共建筑、地下工程,粮、棉、木材、百货等物资仓库和堆场,重点工程的施工现场
1.高层公共建筑的办公楼(写字楼)、公寓楼等;
2.城市地下铁道、地下观光隧道等地下公共建筑和城市重要的交通隧道;
3.国家储备粮库、总储量在10000吨以上的其他粮库;
4.总储量在500吨以上的棉库;
5.总储量在10000立方米以上的木材堆场;
6.总储存价值在1000万元以上的可燃物品仓库、堆场;
7.国家和省级等重点工程的施工现场。
十二、其他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以及一旦发生火灾可能造成人身重大伤亡或者财产重大损失的单位
1.日生产纸浆60吨以上的造纸厂,30000锭以上的纺织厂,固定资产(建筑、设备、原材料等)价值在1亿元以上的电子、汽车、钢铁、医药、造船、烟草、航天、纺织、制革、造纸等有火灾危险性的工业企业;
2.营业厅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的证券、期货交易、劳务、人才中介市场的管理经营单位,县级以上银行、保险等金融服务机构;
3.具有火灾危险性的省级以上旅游风景区、风景点。
本标准所称“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