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规范海域使用论证管理工作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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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转发国家海洋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海域使用项目审批和海域使用论证评审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转发国家海洋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海域使用项目审批和海域使用论证评审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转发国家海洋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海域使用项目审批和海域使用论证评审工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
•【公布日期】2009.05.22
•【字号】浙海渔管[2009]20号
•【施行日期】2009.05.2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渔业资源
正文
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转发国家海洋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海域使用项目审批和海域使用论证评审工作的通知
(浙海渔管〔2009〕20号)
沿海各市、县(市、区)海洋与渔业主管局:
为加强廉政建设,强化集体民主决策,进一步规范海域使用项目审查、审核环节,提高海域使用论证报告评审质量,国家海洋局近日印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海域使用项目审批工作的意见》(国海管字〔2009〕206号)和《关于进一步规范地方海域使用论证报告评审工作的若干意见》(国海管字〔2009〕210号),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各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在海域使用申请审批中增加集体决策环节,是科学决策、反腐倡廉的需要,各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查、审核本级人民政府审批权限的海域使用时,应按海域管理业务处(科)初审、审核委员会审核、局常务会议(办公会议)审定的程序进行,完成审定后再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申请审批程序附后)。

为了规范海域使用论证报告评审工作,根据国家海洋局要求,市、县(市、区)可以只组建一个海域使用论证报告专家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主任委员和委
员均应从国家或省级专家库中选聘,本市、县专家人数不足时,可以从本省其他地区选聘。

特此通知。

二○○九年五月二十二日。

国家海洋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海域使用论证工作的若干意见

国家海洋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海域使用论证工作的若干意见

国家海洋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海域使用论证工作的若干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海洋局•【公布日期】2009.04.13•【文号】国海管字[2009]200号•【施行日期】2009.04.1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海洋资源正文国家海洋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海域使用论证工作的若干意见(国海管字[2009]200号)各海域使用论证资质单位:海域使用论证是各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在海域使用审批工作中科学决策的重要技术依据。

近年来,海域使用论证制度日趋完善,海域使用论证工作呈现不断加强和逐步规范的良好势头。

但在实际工作中也出现了一些海域使用论证资质单位(以下简称资质单位)论证行为不规范、论证报告质量不高、论证工作效率较低以及部分地区论证市场秩序混乱等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海域使用审批的科学性。

为了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严格执行海域使用论证制度,进一步提高海域使用论证工作水平,现就加强海域使用论证工作提出以下意见:一、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和技术标准资质单位应全面掌握海域使用论证的各项规章制度和技术标准,及时跟踪海域使用管理的最新政策法规。

编制海域使用论证报告,要严格执行《海域使用论证技术导则(试行)》、《海域使用论证报告编写大纲》以及分类型海域使用论证报告编写大纲,要突出论证工作重点。

论证工作要充分利用现有海洋调查资料,凡是现有海洋调查资料能够满足论证工作需要的,可以不再进行现场调查,以达到既确保工作质量,又缩短论证工作时间、提高工作效率的目的。

对不涉及围海和填海的用海项目,海域使用论证报告在30天内提交;对涉及围海和填海的用海项目,海域使用论证报告在45天内提交,其中因需要获取现场连续调查资料,超过论证报告提交规定时限的,须经项目用海审核机关同意。

二、建立健全资质单位的内部管理制度资质单位应建立论证报告内部审查制度,由技术负责人负责技术把关。

资质单位要成立由技术负责人牵头组成的论证项目内审专家组,内审专家组由不少于3名本单位的专家组成,并报国家海洋局备案。

《关于进一步规范海域使用论证管理工作的意见》

《关于进一步规范海域使用论证管理工作的意见》

《关于进⼀步规范海域使⽤论证管理⼯作的意见》《关于进⼀步规范海域使⽤论证管理⼯作的意见》 国家海洋局发布了《国家海洋局关于进⼀步规范海域使⽤论证管理⼯作的意见》,这意味着国家海洋局放开了海域使⽤论证报告编制资质,原本甲⼄丙等级资质限制的规定成为历史,下⾯是意见的详细内容。

国家海洋局关于进⼀步规范海域使⽤论证管理⼯作的意见 国海规范〔2016〕10号 沿海省、⾃治区、直辖市海洋厅(局),国家海洋局北海、东海、南海分局,国家海洋局局属各单位,各海域使⽤论证资质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国务院部门⾏政审批中介服务的通知》(国办发〔2015〕31号)和《国务院关于第⼆批清理规范192项国务院部门⾏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国发〔2016〕11号)要求,提⾼海域使⽤论证报告(以下简称“论证报告”)质量,根据《中华⼈民共和国海域使⽤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现就进⼀步规范海域使⽤论证管理⼯作提出以下意见: ⼀、严格执⾏国务院有关决定 (⼀)国家海洋局所属事业单位、主管的社会组织及其举办的企业,⾃本意见印发之⽇起,不得承接国务院审批项⽬⽤海的海域使⽤论证报告编制⼯作,需要开展的应转企改制或与主管部门脱钩。

(⼆)对海域使⽤论证报告编制单位不再进⾏资质要求,各级海洋⾏政主管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海申请⼈必须委托具有海域使⽤论证资质的单位提供海域使⽤论证技术服务。

⽤海申请⼈可⾃⾏编制海域使⽤论证报告,也可委托其他单位编制。

(三)已取得海域使⽤论证资质证书的单位,其业务范围不再受资质等级限制。

(四)各级海洋⾏政主管部门对海域使⽤论证报告评审的管理权限不变。

(五)区域建设⽤海规划的海域使⽤论证⼯作按照《区域建设⽤海规划管理办法(试⾏)》的要求执⾏。

⼆、进⼀步规范海域使⽤论证报告编制 (六)海域使⽤论证报告的编制应遵循客观、公正、科学的原则,须按照《海域使⽤论证技术导则》要求,对项⽬⽤海可⾏性、⾯积合理性、⽣态⽤海措施等内容进⾏重点论证。

国家海洋局关于为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做好服务保障工作的通知-国海发[2008]29号

国家海洋局关于为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做好服务保障工作的通知-国海发[2008]29号

国家海洋局关于为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做好服务保障工作的通知正文:---------------------------------------------------------------------------------------------------------------------------------------------------- 国家海洋局关于为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做好服务保障工作的通知(国海发〔2008〕29号)沿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海洋厅(局),局属各单位:近期,党中央、国务院为应对国内外复杂多变的经济形势,及时做出了关于进一步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重大决策,出台了一系列强有力的政策措施。

各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局属各单位要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和部署上来,按照“出手要快、出拳要重、措施要准、工作要实”的总体要求,统筹规划,周密部署,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确保海洋工作为国家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做出应有的贡献。

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深刻认识海洋工作为国家经济平稳快速发展提供有效服务保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当前,世界金融危机正在向实体经济扩散和蔓延,我国的经济发展也已出现加速下滑的不利势头。

面对这一复杂多变的严峻形势和困难局面,党中央、国务院迅速出台了一系列扩内需、保增长、促发展的重大举措。

各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局属各单位必须牢固树立大局观念,以高度的责任感和政治使命感,想国家之所想,急国家之所急,帮国家之所需,进一步解放思想,转变观念,奋发进取,扎实工作,确保国家各项扩大内需的措施在海洋领域得到真正贯彻落实。

要深刻认识到,为国家经济平稳较快发展提供有效的服务保障,这是我们全面履行国务院赋予的参与宏观经济调控职责的需要,也是海洋工作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始终保持旺盛的生机与活力的需要,更是实现建设海洋强国宏伟目标的需要。

国家海洋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地方海域使用论证报告评审工作的若干意见-国海管字[2009]210号

国家海洋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地方海域使用论证报告评审工作的若干意见-国海管字[2009]210号

国家海洋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地方海域使用论证报告评审工作的若干意见正文:---------------------------------------------------------------------------------------------------------------------------------------------------- 国家海洋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地方海域使用论证报告评审工作的若干意见(国海管字〔2009〕210号)沿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海洋厅(局):为规范海域使用论证报告评审工作,切实发挥专家评审委员会的技术把关作用,进一步提高海域使用论证报告评审工作的质量,根据《海域使用论证管理规定》和《海域使用论证评审专家库管理办法》的规定,现提出如下意见:一、组建省级海域使用论证报告评审专家库(一)省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应组建海域使用论证报告评审专家库(以下简称省级评审专家库),专家库的评审专家总人数应不少于30人。

入库专家一般应从本地区内选聘,可以采取由省级海域管理部门直接考察选聘,也可以通过专家所在单位推荐的办法选聘。

被选聘的专家必须具有相应的专业能力,同时也必须保证能够履行评审专家的职责。

市、县两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可不组建评审专家库。

(二)选聘省级评审专家库的专家,在专业上必须能够满足评审工作的需要,一般应包括海洋环境类(含海洋水文气象、海洋化学、海洋地质、海洋环境监测及评价)、海洋生物类(含海洋生物、海洋渔业科学与技术等专业)、海洋工程类(海洋测量工程、船舶与海洋工程、港口航道与海岸工程、水利工程、海水利用及其他)以及区域经济、区划规划等方面的专家。

入选省级评审专家库的专家要参加国家海洋局组织的海域使用管理业务培训。

二、成立海域使用论证报告专家评审委员会(三)省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本省实际情况,分别成立不同类型的海域使用论证报告专家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评审委员会)。

国家海洋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海域使用项目审批工作的意见

国家海洋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海域使用项目审批工作的意见

国家海洋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海域使用项目审批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海洋局•【公布日期】2009.04.13•【文号】国海管字〔2009〕206号•【施行日期】2009.04.1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行政许可正文关于进一步规范海域使用项目审批工作的意见国海管字〔2009〕206号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海洋厅(局):《海域使用管理法》实施以来,国家和地方相继出台了海域使用管理的配套法规规章,海域使用申请审批工作逐步得到规范。

但是,在一些地区还存在审查报批程序不统一、方式不规范等问题。

为进一步规范海域使用项目审查报批工作,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根据《海域使用权管理规定》和《海域使用管理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现提出如下意见:一、尽快成立海域使用项目审核委员会省、市、县三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都要成立海域使用项目审核委员会。

审核委员会由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分管海域工作的领导担任主任委员,由海域、环保、规划、财务、法规、科技、纪检监察、执法及其他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担任委员。

审核委员会委员都要经同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正式发文任命。

审核委员会的主要任务是对报本级政府审批的海域使用项目进行审核。

审核的主要内容是:申请、受理和审查各环节是否符合规定的程序和要求,海域使用论证和专家评审的结论是否科学和可行,审核委员会可根据审核情况对被审核项目作出上报行政办公会议审定、重新审查或不予报批的审核意见。

审核委员会实行委员责任制,委员对审核意见具有表决权,并对审核意见承担责任。

二、认真执行海域使用项目审查报批的基本程序海域使用项目审查报批应当包括以下四个基本程序:(一)海域管理机构审查各级海域管理机构在收到海域使用申请后,要严格按照《海域使用权管理规定》的有关要求,组织现场调查和权属核查,并重点开展以下审查工作:1、项目用海是否符合海洋功能区划、海洋主体功能区规划,申请海域是否设置海域使用权,界址是否清楚,有无权属争议等;2、通知海域使用申请人按规定程序开展海域使用论证,并提交海域使用论证报告;3、组织专家委员会对海域使用论证报告进行评审;4、根据审查情况,提出海域使用项目的审查意见。

山东省海洋与渔业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海域使用金征收管理的通知-

山东省海洋与渔业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海域使用金征收管理的通知-

山东省海洋与渔业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海域使用金征收管理的通知正文:---------------------------------------------------------------------------------------------------------------------------------------------------- 山东省海洋与渔业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海域使用金征收管理的通知各有关市财政局、海洋与渔业局,各有关省财政直接管理县(市)财政局、海洋与渔业局:近年来,我省沿海各级财政、海洋与渔业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省关于海域使用金征收管理的政策规定,海域使用金征缴工作取得显著成效。

但是,随着海洋经济的发展,海域使用金征收管理工作遇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海域使用金征收管理工作,现提出以下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强化海域使用金征缴管理(一)严格缴纳期限。

海域使用金必须严格按规定及时足额缴纳。

对应一次性缴纳海域使用金的用海项目,用海单位必须自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发出海域使用权批准文件之日起60日内,按规定缴纳海域使用金。

到期未缴付的,批准用海的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应下达催缴通知书,明确缴纳期限及应缴滞纳金要求,通知用海项目单位,限期30日内将滞纳金随同海域使用金一并缴入相应级次国库。

到期仍未按规定缴纳海域使用金及其滞纳金的,由批准用海的人民政府撤销批准文件,并在当地官方媒体上进行公告。

对应按年度逐年缴纳海域使用金的用海项目,海域使用权人不按期缴纳海域使用金的,批准用海人民政府的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应下达催缴通知书,明确缴纳期限及应缴滞纳金要求,通知用海项目单位,限期30日内将滞纳金随同海域使用金一并缴入相应级次国库。

到期仍未按规定缴纳海域使用金及其滞纳金的,由批准用海的人民政府注销海域使用权证书,收回海域使用权。

撤销批准文件或注销海域使用权证书后,若项目用海单位在两年内再次申请该宗用海,需缴齐海域使用金及滞纳金,经原批准用海人民政府审查批准,方可重新下达批准文件或重新颁发海域使用权证书。

国家海洋局关于认真核查海域使用疑点疑区严肃查处违法违规用海行为的意见

国家海洋局关于认真核查海域使用疑点疑区严肃查处违法违规用海行为的意见

国家海洋局关于认真核查海域使用疑点疑区严肃查处违法违规用海行为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海洋局•【公布日期】2017.01.20•【文号】国海管字〔2017〕54号•【施行日期】2017.01.2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海洋资源正文国家海洋局关于认真核查海域使用疑点疑区严肃查处违法违规用海行为的意见国海管字〔2017〕54号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海洋厅(局),北海分局、东海分局、南海分局、信息中心、监测中心、技术中心:近年来,国家海洋局组织有关单位对全国海域使用状况实施常态化动态监视监测,并将发现的违法违规用海疑点疑区数据下发有关省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核查处理。

多数省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要求认真开展了核查工作,并对有关问题分类处理,但个别省份查处不力,存在部分违法违规用海未立案查处、或立案后未按规定结案以及已查处结案仍继续围填施工的现象。

为进一步加强海域使用管理,维护海域开发利用秩序,现就认真核查海域使用疑点疑区、严肃查处违法违规用海行为有关工作提出以下意见:一、加强海域使用疑点疑区监测与核查国家海洋局海域司组织有关单位对全国的海域使用状况进行常态化监视监测,并将发现的违法违规用海疑点疑区的遥感影像数据及时分送国家海洋局海警司、海区分局和各有关省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

各省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疑点疑区所在市、县进行核查,海区分局对跨省级行政区域疑点疑区进行核查。

二、严肃查处违法违规用海行为省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要及时组织对经核查确认的违法违规用海立案查处。

超过案件查处规定期限未做出处罚决定的,由海区分局督办。

海区分局要对辖区内案件的查处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对未立案、或立案后未按规定结案以及立案查处后仍继续违法违规用海的案件要重点督办。

省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海区分局将查处情况报送国家海洋局。

三、加强督察力度,惩处渎职失职、违法违纪有关责任人员对省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查处违法违规用海不力的,国家海洋局组织海区分局进行督察,限期整改,并通报地方人民政府;对整改落实不力的,对地方人民政府进行约谈;对仍无改善的地区,实施区域限批制度,暂停受理和审批该区域新增围填海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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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
《关于进一步规范海域使用论证管
理工作的意见》
甲方:
乙方:
签订日期:年月日
X X公司
国家海洋局发布了《国家海洋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海域使用论证管理工作的意见》,这意味着国家海洋局放开了海域使用论证报告编制资质,原本甲乙丙等级资质限制的规定成为历史,下面是意见的详细内容。

国家海洋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海域使用论证管理工作的意见国海规范〔20xx〕10号
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海洋厅(局),国家海洋局北海、东海、南海分局,国家海洋局局属各单位,各海域使用论证资质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的通知》(国办发〔20xx〕31号)和《国务院关于第二批清理规范192项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国发〔20xx〕11号)要求,提高海域使用论证报告(以下简称“论证报告”)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现就进一步规范海域使用论证管理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严格执行国务院有关决定
(一)国家海洋局所属事业单位、主管的社会组织及其举办的企业,自本意见印发之日起,不得承接国务院审批项目用海的海域使用论证报告编制工作,需要开展的应转企改制或与主管部门脱钩。

(二)对海域使用论证报告编制单位不再进行资质要求,各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用海申请人必须委托具有海域使用论证资质的单位提供海域使用论证技术服务。

用海申请人可自行编制海域使用论证报告,也可委托其他单位编制。

(三)已取得海域使用论证资质证书的单位,其业务范围不再受资质等级限制。

(四)各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对海域使用论证报告评审的管理权限不变。

(五)区域建设用海规划的海域使用论证工作按照《区域建设用海规划管理办法(试行)》的要求执行。

二、进一步规范海域使用论证报告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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